工地管理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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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协议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1

你局4月5日“关于房屋租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作如下批复:

一、市局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拟定新的工商企业租金调整方案,在新的工商企业租金调整方案出台之前,有关工商企业租用公宜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的通知”精神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租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在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如仍欲享受减租待遇,请按京政发〔1988〕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的请示”中调整原则第二款“负担租金确有困难的微利便民和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如粮店、副食店等),可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房管局核实,报市房管局批准,酌情减收地段差价或部分标准租金。但减收后的租金不得低于标准租金的50%。”及(88)京政管字第84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商业服务业企业减收房租的意见”文件精神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改变其使用性质,即作工商企业(包括三产)用房的,请按京政发〔1988〕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中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2

规划建设局

大气污染防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改善民生的迫切需求。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安排,规划建设局坚持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强化联防联控、应急响应,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一是细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下发了《关于印发<立即开展全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与各工地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建筑工地进行停工整改(有政府批文的除外)。列入重点管控的65个在建工程及大气监测点周边建筑工地全部按照“八个一律,三个强化”的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强化责任分工,专人包挂项目,对施工现场喷淋设施、土石方覆盖、排水设施、监控设备、除尘装备等逐一检查。对已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5个码头,在确保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对堆放的货物进行清除;对未签订协议的3个码头,绝不允许有违规装卸经营的现象发生,确保4月底前完成征迁任务。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3

俞先生受建筑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承建的某羊毛衫厂围墙工程的负责人,监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建筑公司又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了赵先生。为确保工期,经俞先生同意,赵先生雇用了两名民工。俞先生与赵先生口头商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是每人日工资80元,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公司负责给付。此后,两名民工共工作50余天,应得报酬6080元。两名民工的工作情况由建筑公司的记工员在记工表中明确记载,并由俞先生签名确认。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拒绝给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两名民工起诉至法院,要求雇其工作的介绍人赵先生给付劳务报酬。经法院调解,赵先生给付了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后赵先生以合同约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为由,起诉要求俞先生及建筑公司共同给付其已垫付的劳务报酬608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俞先生的行为性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俞先生同意雇用两名民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是建筑公司派到工地的负责人,他的行为代表了公司。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应由公司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俞先生同意雇用两名民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他虽是建筑公司派到工地的负责人,但只负责监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雇用民工的权利不在其授权范围内,其同意雇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所以,是个人行为。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俞先生与赵先生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我国允许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工地负责人俞先生为保证工程进度,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当时,双方约定,民工的劳务报酬在竣工后,由建筑公司支付。此协议内容合法,合同成立,而且根据俞先生签字的记工单上的记载,可以证明民工工作的事实。所以,作为合同一方的赵先生因民工如约工作而实际履行了与俞先生的口头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成立,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都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4

乙方: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上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航专图书馆基坑支护工程任务,经双方协议,委托乙方承建。为了便利工程顺利进行,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西安市团结中路航专校西二环259#。

(二)工程名称:航专图书馆基坑支护。

(三)工程内容:修坡、成孔、注浆、制笼、编网、喷混凝土。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造价:140元/㎡。(工程量以设计方案和变更按实际面积结算。)

(六)付款方式:基坑支护完成付工程款5万元、主体工程三层结束付支护总造价达50%、主体封顶付清基坑支护剩余全部工程款。

(七)税金3.51%由甲方代扣。

(八)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人员代办一切事物,均按记时工计算,凡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供应不上,因停工待料引起的停工,均按记时工计算。

(九)做里工使用机械时,乙方所用机械,按省建定额提取机械台班费。

(十)乙方进入甲方单位必须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乙方自行解决。

(十一)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为准,进行施工验收,(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全部工程资料 )

(十二)在施工期间,由于甲方工程量较大,住宿应由甲方提供。在施工中,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三)在施工期间,甲方应密切配合乙方搞好文明施工,乙方应努力高速度、高质量的完成本工程任务。

(十四)工程期限:由进入工地之日起,乙方须在土方挖完后十日之内完工。如因天雨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时,可以延期。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验收竣工结算后自动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4份,甲方双方各执2份。

甲方:陕建集团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 乙方:西北有色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高晏明) 负 责 人:

立合同人: (韩文辉) 立合同人:(胡艳红 )

工地代表: (成 玥 ) 工地代表:(吴 跃 )

电 话: ***********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月**日签订

基坑支护合同(二)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海口市兰馨花园9#、10#楼项目基坑支护以全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由乙方承担施工,为明确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责任,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基坑支护、锚杆、挂网喷锚、槽钢腰梁。

2、按图纸,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

3、承包方式:包机械、包人工、包材料、包税金、包管理费、包水电、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

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

1、工期

(1)乙方完全服从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并确保完成,按要求能随时增加劳动力,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明显拖延进度,甲方可根据情况将乙方原有部分工作内容另行承包给其他人。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或停工,甲方有权将乙方作退场处理,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2、安全:

(1)遵守甲方和项目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甲方下达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全要求。

(2)正确使用各种机械和小型电动工具,严禁违章操作;自带的各种机械和小型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3、文明施工

(1)负责承担自己施工、生活区域内所有文明施工及卫生清理。

(2)确保每天工完场清、工完料清。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进行三级教育。

2、指派专人负责分项工程施工,下达施工计划任务书,工作安排、检查、监督、整改、验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管理工作。

3、支持、参与与班组建设和全面管理,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关系。

4、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给乙方。

乙方责任:

1、入场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复印件进行注册登记。

2、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进场三级教育后方可上岗,参加日常的安全培训教育。

4、未经项目部许可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工地及生活区。

4、乙方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

5、按实际用量支付甲方水电费用。

四、工程价格(含税)

1、槽钢腰梁每平方 202.24 元。

2、钢花管每米 92 元。

3、挂网喷锚每平米 130 元。

五、结算方式

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六、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预付乙方进场费及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结余工程款尾款。

七、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合同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工完款清后自行失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海达路大龙花园D14栋4楼 住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中行海口市琼山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基坑支护合同(三)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北京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某地中心二期A栋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霸州市胜芳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有关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工程造价

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某地中心二期A栋基坑支护工程。

1.3合同总价: 224510.4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伍佰壹拾点肆元,(注:工程量:1247.28㎡,单价:180元/㎡ )。

其中,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含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但不含总包服务费、水电费及税费等。

第二条 工期及开、竣工日期

2.1双方预定本工程土钉墙护坡工期:暂定12天。上述工期如遇特殊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4.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4.3乙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及权限。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及详细地下管网和地下构筑物资料等有关施工的工程地质资料,并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方面的资料。

5.2开工前负责清除现场地上、地下障碍物(包括在用地下电缆电线、管道设施等),因故不能清除,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保护措施,并向乙方现场及书面交底。

5.3提供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之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5.4开工前解决现场施工涉及市容、环卫及夜间施工的扰民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开工和施工的正常进行。

5.5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施工所需证件,并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

5.6甲方代表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工程质量及进度,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各单位之间的矛盾。在乙方自检合格后,由甲方组织检验并办理验收手续,协调土方开挖和边坡支护之间关系,土方必须配合边坡支护施工,按边坡支护要求进行土方开挖,以保证边坡支护安全为前提。

5.7及时发出必要的指令、确认和批准,并按本合同提供施工配合并支付资金。

5.8甲方须保证降水效果,降水之后施工现场能够满足乙方施工的要求。因降水不利引起的边坡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因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沉降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质量、技术、安全方面的规定,遵守甲方的有关现场的规定。

6.2根据工期和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投入足够的施工机械及人员,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纠正出现的偏差。

6.3乙方对本工程技术方案及工程实施成果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确保自工程开工至基础土方回填工程全部完成的期 间内,确保边坡安全。

6.4确保安全生产,负责处理本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并承担其相应费用。

6.5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规定、指示和指令,包括依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提交各类报表、计划、方案、措施、记录、名单、证明等文件或资料,参加甲方召集的会议。

6.6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或难以克服的困难,乙方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工程验收

7.1甲方按照有关设计资料、现场完成工程实际情况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完成成果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7.2工程完成量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和本合同约定内容,双方方可办理有关工程验收及竣工手续。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8.1工程款支付:合同签定后乙方进场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护坡工程完工后退场之前付款至合同总价的70%,土方回填后一周内结清余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材料发票)

第九条 争议

9.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违约

10.1甲方不能及时给出明确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10.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未完全履行自身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乙方须按协议约定每天支付工程总造价0.3‰的违约金。

10.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履行合同。

10.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结束全部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11.1本合同自订立日起生效。

11.2工程土方回填工程全部完成,乙方完全履行其各项责任及义务,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本合同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11.4本合同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1.5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2.1乙方的现场文明施工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满足甲方要求。

1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甲方要求,同甲方的其他承包商进行良好的协作配合,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不经甲方许可而妨碍、阻挠它方的工作,或破坏它方工作成果,否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此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北京嘉恒立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5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一是及时调整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副局长曹小锁、贾成军牵头,设立安全办,加强领导,充实力量。二是制定制定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明确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从局到相关单位,从主管领导到每个工地都签定安全责任状,同时对每个施工队也都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并在工地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施工横幅标语,明确每个工地不少于2名安全员,负责安全巡查,每个工地都制定有详细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局领导经常到工地检查安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施工安全管理事项,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二、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办黑板报、悬挂宣传横幅,在施工工地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营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氛围。今年共印发传单份、悬挂横幅60条、刷写警示标语200条、张贴通告300份。结合工程施工进度,每个工地都经常组织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机械作业、爆破灯专业性安全防范知识学习,注重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对特殊岗位严格管理,坚持持证上岗。爆破作业有专人操作,并设警戒岗。爆破员、机械操作手,都参加过相关技术培训,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爆炸品从申领到保管、使用,有严格规定,详细登记,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三、狠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在施工现场,我们狠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施工时,根据工地的不同情况,配备有安全头盔、安全标志服,尤其是爆破作业和机械作业都严格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服装。二是项目经理坚持巡查制度,管理人员坚持做好现场跟踪督促检查,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日记,及时了解施工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始终使现场保持文明、安全的状态。三是制定了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和恶劣天气应对措施等,尤其是近入汛期以来,我们还进行了抢险预演,在水毁抢修中,还启动了应急预案,每天都有领导带班、抢修小分队值班,到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路段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抢修,对于修复不了的及时汇报,确保了汛期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工地管理协议范文6

关键词:施工合同;约定;补充条款;二项奖励费用;井点降水费用;争议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订立施工合同的依据,施工合同是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有关实质性内容的细化,进一步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只要当事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与社会公德相抵触,则合同条款受法律保护。“08《计价规范》”和相关计价文件是部门规章,不是必然的结算依据,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适用“08《计价规范》”和相关计价文件时,才能使它成为结算依据。应本着: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按法定。在建设市场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管理中种环节,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和08计价规范中有关规定一致、补充条款是否合理、约定内容是否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工程的竣工结算。因此,一旦出现这些争议一定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1工程概况

某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框架结构五层,共十幢,建筑面积34000多m2,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质量标准要求为合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创建目标为不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了招标控制价,2009年12月,经过公开招标,施工单位中标合同价为3900多万元。

2案例背景

2010年4月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0201)[2]格式签订,已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五条中约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未经测定不得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项补充条款(5)中,双方又约定:达到市优质奖励总造价的1%,达到市文明工地奖励总造价的1%,达不到各罚1%。本工程获2011年度上半年市优质工程和2010年度下半年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该工程招标控制价在通用措施项目费中计算了井点降水费,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了此项费用,实际基础施工中未采用井点降水。

争议的问题是:①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二项奖励费用是否可以计算?②井点降水费用结算时是否要扣除?

3争议问题分析

3.1奖励费不可以计算的分析

对于奖励费用,内部审核会商时,一种意见认为是不可以计算,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达到市优质奖总造价的1%、达到市文明工地奖总造价的1%的约定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质量标准只要求为合格,且不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

(2)作为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强制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等计价活动,各部分都有具体做法和详细要求,以上活动必须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类别,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范围。“08《计价规范》”4.1.5条款: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此条款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原则,是强制性条文,此项费用已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对合同双方而言必须执行,不得通过合同的约定排除适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应该按现行的“08《计价规范》”和配套使用的计价文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五项安全施工中已约定工程竣工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程序和计算依据。本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中仅有工程基本费率和现场考评费率,无奖励费的费率的核定。

3.2奖励费用可以计算的分析

以上二项奖励费用是可以计算的,理由是:

(1)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工程结算中优先于其他结算文件,不管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审核人员均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2)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贯穿施工合同活动整个过程,补充条款的约定的达到市优质工程奖总造价的1%、达到市文明工地奖总造价的1%,是合同主体双方依法自愿订立的,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同时也遵循了公平原则: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各罚总造价的1%。

(3)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补充条款中既然有了如此约定,对施工方是一种激励,是一种约束,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就有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鼓励施工单位加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提升创优积极性,减少安全事故,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本工程获得2011年度市优质工程和2010年度下半年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按照合同的履行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奖励费用就应该计算,如果施工单位提交的仅仅是质量合格工程、未能获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否要各罚总造价的1%?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达到市文明工地奖励总造价的1%”,不属于“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奖励费,二者计算方式不一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是按施工单位实际创建的安全文明等级相应费率计取,达不到上一级标准是不增加不扣除,本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是:施工单位文明工地的创建达到市文明工地时,奖总造价的1%,创建的安全文明工地等级达不到市文明工地时,则要扣罚总造价的1%。

(5)“08《计价规范》”及与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的计价文件中,关于工程按质论价费有如下规定: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依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兑现价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尽管本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项补充条款(5)中的约定与我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费用定额中规定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而不是总造价),但费用定额及相关计价文件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二项奖励费的计算应该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计算:即市优质奖励费按总造价的1%计算,市文明工地奖励费按总造价的1%计算。

3.3井点降水费扣除的分析

对于通用措施项目中计算的井点降水费,建设单位认为应该扣除,理由是:实际基础施

工时未进行井点降水,此部分费用应该按实际采用的降水措施计算。施工单位认为:根据地质斟探报告,结合现场考察,基础施工时,有可能需要采用井点降水降低地下水位,虽然投标书中计算的井点降水费用未实施,但施工单位采取了其他降水措施,井点降水费用应视为包干费,不应扣除。

审核过程中,经过内部审核会商,我们认为井点降水费用应该扣除:

(1)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解释顺序优先于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措施项目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该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08《计价规范》”条文4.5.3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中,通用措施项目中计算的井点降水费用,已说明此项内容是作为暂定施工项目,结算时应该按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计算降水措施费用,同时扣除投标书的井点降水费用。

4启示

鉴于上述为问题,笔者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几点建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由既懂本专业技术又懂经济的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以应对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工程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防范合同执行中的风险。而施工单位也应该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是否合理,条款约定是否规范,这不仅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获取更多的合法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