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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文化论文范文1
关键词:释名;释丧制;丧葬礼仪;继承创新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003-02
《释名》旧题汉北海刘熙成国撰。按《后汉书・文苑传》说刘珍撰《释名》,而《三国志・吴书・韦曜传》则云:“见刘熙所做《释名》”,两说不同。据毕沅考证,刘熙大约是汉末或魏时人,时代比刘珍稍晚。可能是刘珍先有《释名》,而刘熙加以补充。
《释名》共八卷二十七篇,篇名如下:释天、释地、释山、释水、释丘、释道、释州国、释形体、释姿容、释长幼、释亲属、释言语、释饮食、释采帛、释首饰、释衣服、释宫室、释床帐、释书契、释典艺、释用器、释乐器、释兵、释车、释船、释疾病、释丧制。分类较《尔雅》更细,也较合理。《释丧制》是《释名》有的,其中反映了大量的丧葬文化。如对死者称谓,治丧、出丧各种制度的介绍,对服丧者的要求等无不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我们研究古代丧制礼仪提供了重要的文献参考。
一、体现了森严的等级制度
(一)死者称谓的差异
汉朝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王朝,等级森严这一点在《释丧制》中也有所反映。按照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死亡的称法也有不同:
士曰不禄,不复食禄也。
大夫曰卒,言卒竟也。
诸侯曰薨,薨,坏之声也。
天子曰崩,崩坏之形也。崩,硼声也。
“不禄”:郑注曲礼云:“不终其禄也。”白虎通云:“不终君之禄也。”通典引春秋说题辞云:“不禄谓身消名章也。”郑注:“禄谓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少而死,从士之称。”何休注公羊云:“不禄。无禄也。”大夫的薪俸叫做“禄”,大夫死后再也不能“食君之禄”,即是“无禄”。
“卒”:《说文》:“`人给事者衣曰卒。”叶德炯曰:御览引春秋说题词:“大夫曰卒,精辉终卒,卒之为言绝,绝于邦也。”古代大夫或诸侯之家称作“邦”。古代认为天人合一,一邦的掌管着逝去,则这里聚集的精耀也就卒灭了,因此大夫至死谓之“卒”。
“薨”:何休注公羊云:“小毁坏之辞。”白虎通云:“诸侯曰薨,国失阳,薨之言奄也,奄然亡也。”叶德炯曰:通典引刘向五经通义云:“崩薨从何始乎?曰:从周。何以言之?・・・・・・武王以前未闻崩薨也,至成王太平乃制崩薨之义。”
“崩”:郑注曲礼云:“异死名者,为人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何休注公羊云:“大毁坏之辞。”谷梁传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天子处在社会制度的最顶端,故为“巅”,天子身份最为尊贵,因此天子的死称为崩。
笔者对《左传》《战国策》《史记》中“薨”字和“崩”字进行了统计,其结果如下:
《左传》中的“崩”字全用于记录天子之死,“薨”则用于记录诸侯及其夫人之亡。然而在《战国策》中,表示诸侯之死,“薨”字只出现两次,其余全用“崩”来代替。由此我们可以总结,从春秋到战国这个大变革时期,宗法制礼崩乐坏,天子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诸侯凭借自己雄厚的军事和政治实力,地位得到提升。
在《史记》中,我们发现情况发生变化。“崩”字出现247次,全用于记录皇帝或皇后之亡,太子诸侯则用“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秦汉大一统之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天子权利至高无上,同时与宗法制度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维护天子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森严等级制度。
(二)墓葬规格的差异
《释名・释丧制》不仅按照天子、诸侯、大夫、士等不同等级界定了死亡的不同称法,在书中墓葬规格、丧服、车饰、丧期等诸多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性:
冢,肿也。象山顶之高肿起也。
墓,慕也,子思慕之处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也。
郑注周礼叙官:“墓,大夫云基。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丘”,大夫职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郑注:“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毕沅曰:“自汉以来,天子葬地谓之陵,或曰山陵,或曰园陵。”自汉以来,封建王权不断增强,为了表现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坟墓占地广阔,封土之高如同山陵,因此帝王的坟墓就称为“陵”。古代把帝王坟墓称“陵”,贵族坟墓称“冢”,一般官员或富人称“墓”,平民百姓称“坟”。不仅如此,坟墓也会按照官职、辈分而有区别,一般辈分越高、官职越高,墓葬的规格越高。
二、对死亡方式的不同称谓
“人始气绝曰死”,“就隐翳也”,人的形体、气息等都在这个世界隐翳消逝,找不到踪影。我们说每个人的出生都承载着上天和父母的恩泽,死亡也是一个人“福祚陨落也”。但是死亡也有不同的方式,如自然死亡、遭遇意外死亡、受到刑罚死亡等,关于这一点,《释名》也给出了不同的称谓和解释。
(一)受惩而亡的称谓
罪人曰。,Z也,埋Z之,使之不复见也。
罪及余人曰诛。诛,株也,如株木根,枝叶尽落也。
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于狱也。
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于众人共弃之也。
斫头曰斩,斩要曰要斩。斩,暂也,暂加兵即断也。
车裂曰S。S,散也,肢体分散也。
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肉也。
槌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卫大暴如豺狼也。
这些名称来自于日常生活,形象而又生动。如“诛,株也”,像大树的枝叶全部凋落,则这个家族将全部消亡。再如“烹”,就像人们日常烹烤肉类,这种行为已经在人的思维中烙下了痛苦的印象,所以“烹”这种刑罚已经在无形中给人一种恐惧感。又如“车裂”,稍一想象,那四肢分裂,血肉模糊的血腥场面,便使人不寒而栗。统治者就用这些酷刑,来震慑人民,使人不敢犯罪。
由此可以总结出,古代封建社会,官府巩固统治,在运用礼教、道德教化百姓的同时,也运用刑罚威震民众,双管齐下,维护社会的稳定。联系当今社会,我国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提倡以人为本、“中国梦”,只有“法”与“礼”相互结合,我们才能建设成一个和谐稳定富强的国家。
(二)意外死亡的称谓
死于水者曰溺。溺,弱也不能自胜之言也。
死于火者曰烧。烧,焦也。
战死曰兵。言死为兵所伤也。
下杀上曰弑。弑,伺也,伺间而后德施也。
悬绳曰缢。缢,i也。i其颈也。
屈颈闭气曰之雉经,如雉之为也。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一生只有一次;生命又是脆弱的,任何小小的意外都有可能让我们丧生。我们要珍惜身边的亲人朋友,敬惜生命。
(三)与年龄有关的称谓差异
《释名・释丧制》中因为年龄和身份的差异,关于死亡的称呼也会不同:
老死日寿终。寿,久也;终,尽也。生已久远,气终尽也
少壮而死日夭,如取物,中夭折也。
未二十而死日殇。殇,伤也,可哀伤也。
父死日考。考,成也。亦言槁也,槁於义为成,凡五材,胶漆陶冶皮革,乾槁乃成也。母死日妣。妣,比也,比之於父亦然也。
自然老死称“寿终”,即不用遭受病痛的折磨,无知无觉的安详的走完一生,这是一种“蒙赐”,一种福气,我们也常把这种死亡称作“寿终正寝”。“夭”,《说文》释“夭,屈也・・・・・・夭者头之曲”,其本意是“屈、摧折”;同时又有“茂盛”之义,如“桃之夭夭,灼灼其华”。试想一个人于而立之年突然逝去,就如一棵树,刚长成木材,却不幸摧折,让人唏嘘哀叹不已。将“夭”的两个意象结合即“茂盛之时被摧折”,其对死亡的称谓才最生动形象。再如“殇”,《说文解字》中提到“殇,不成人也”;《仪礼・丧服传》有“人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变化,“殇”的程度不同。年龄越大,死后他的亲人越伤心,越难从悲痛中走出。这和与人交往的道理一样,交往时间越长,情感越深厚,越难以分离。
《释名》中对于死亡称谓的解释,虽然由于时代的限制个别语汇的解释略显牵强,但它对当代研究当时典章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反映丧制礼仪
“汉以来谓死为故物,言其诸物皆就朽故也。”在对《释名・释丧制》的研读中,发现汉时的丧礼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从对死者的重饰,到棺椁的摆放,到出席丧礼人的穿着,再到入葬祭奠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为我们今天研究汉代丧礼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一)重饰死者
我们常说“死者为大”,在汉代人对死者的重饰中便有所展现。“既定死曰尸。尸,舒也。骨节解舒,不复能自胜敛也”,所以需要生者对其打扮,走好人生的最后一程。
衣尸曰袭,袭,匝也,以衣周匝覆衣之也。
一囊韬其形曰冒,覆其形使人勿恶也。
已衣所以束之曰绞衿。绞,交也,交结也。衿,禁也,禁,系之也。
以上介绍的是汉代时期死者的衣饰,通过与现在丧礼的对比,发现大同小异。在山东农村,会给死去的人穿“寿衣”。寿衣的准备比较早,一般在家里老人去逝之前就已准备好,买来藏蓝色或黄灰色的布料,由家中和村里有德旺的女性共同缝制而成。在农村他们会给死者的脸上盖一张火纸,掩盖其面容,以防惊吓到他人。
含,以珠具含其口中也。
握,以物握尸手中,使握之也。
“含”是丧仪之一,“天子含实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文人加以稻米”,根据死者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含之物也不同。对于“含”的解释有很多种:一种说法是“饭含”,“缘生食,死者不欲虚其口,故含。”另一种认为对死者的尸体有益,可使其不朽,与神灵相通。现在的人已经不再将珠玉含于死者口中,而是以硬币代替。从中可以发现人民群众对于古代传统变通式的继承,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得以生生不息的发展、传承。
(二)重视治丧与出丧
死者的尸体被处理完以后,人们就开始入殓,将尸体敛入棺椁中。
衣尸棺曰敛,敛藏不复见也。
。廓也,廓落在表之言也。
尸已在棺曰柩,柩,究也,送终随身之制究备也。
同时设置灵堂。于西壁下涂之曰殡。便于宾客祭拜送别。
然后便要出丧。古人对“送死”及其重视。这既体现了孝子对逝者的敬重,也是亡者在人间最后的行程。
舆棺之车曰[。[,耳也,悬于左右前后,铜鱼摇绞之属耳耳然也。其盖曰柳。柳,聚也,众饰所聚,亦其形偻也。亦曰甲,似甲然也。其旁曰墙,似无墙也。
,齐人谓扇曰,此似之也,想扇为清凉也。有牖有画,各以其饰名之也。
两旁引之曰披。披,[也,各于一旁引[之,借倾倚也。
从前引之曰绋。绋,发也,发车使前也。
人们对“送死”的队伍进行精细而庄重的修饰,使死者庄严肃穆;同时人们使用“明器”,为死者引灵。古代的人相信灵魂的存在,因此用“T车、c灵”为死者引路,希望死者的灵魂可以平安、安逸的在冥间生活。
(三)重视孝道
《释丧制》中不仅有对丧葬规格的介绍,还有对生者的规范。其中直接提及“孝子”的有以下几条:
又祭日卒哭。卒,止也。止孝子无时之哭,朝夕而已也
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服,服练冠也,祥,善也,加小善之饰也。
又期而大祥亦祭名也。孝子除穰服。服朝服缟冠,加大善之饰也。
间月而楫(左示右覃)亦祭名也,孝子之意澹然,哀思益衰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处也。
在整个丧葬仪制当中,孝子们需要穿“五服”,即:“丝麻、小功、大功、斩衰、齐衰”。在初丧、治丧、出丧、终丧的每个阶段,孝子们不仅要身穿不同的素服,还要遵守不同的哭丧礼。卒哭礼之后,孝子们还需要守孝,在此间需要按期进行祭礼。小祥是在尊长过世后一周年进行的祭礼,大祥是在二周年时举行的祭礼。古代人对于丧服和居丧十分重视。丧服直接体现着不同的人与亡者的关系,至亲至孝的人,穿孝服最重,守孝最长。虽然对于死者来说,守孝已经毫无意义,但古人相信灵魂是不灭的,人们坚持为已故亲人守孝,并以此来坚守孝道。丧葬礼制的规模、场面、子孙进行的每一项祭礼是否符合仪制,都被用来衡量是否尽孝。
参考文献:
[1]胡雪颖.《释名》所见古代丧葬文化探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2]刘熙(东汉).释名疏Ca[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8.
[3]任继P.释名R校[M].济南:齐鲁书社.
丧文化论文范文2
【关键词】丧祭礼仪 生命 灵魂 中西社会思想
礼仪是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丧祭之礼也不例外,它是生者与死者之间“看不见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不可通约性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丧礼为谁?带着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回过头来看看中西丧礼的不同表现形态。
中国丧祭礼仪分析
《说文》中对“礼”的解释是“,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故“礼”的最初意义并非针对人间的社会行为规范而言,而是对神的敬畏,行礼是为了给神献祭。“绝地天通”之后,神的位置让位于人,一切“礼”都遵循“尊尊”和“亲亲”的原则,儒家的丧祭之礼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孔子非常重视丧祭中“哀”的成分,如“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曾子曰:‘吾闻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① “哀”是为了尽孝道,“对‘死人’的孝,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就是重视丧葬和丧葬质量。《论语》说,“‘慎终追远’,《中庸》则强调‘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慎终追远”谓居父母丧要尽礼节。祭祀要尽虔诚。“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②而“孝”是因为存在一个等级关系,正如先生所言,“儒家所注重的‘孝’道,其实是维持社会安定的手段,孝的解释是‘无违’,那就是承认长老权力。长老代表传统,遵守传统也就可以无违于父之教。” ③
正因为长者中心制支配着一切丧葬礼仪,中国人在丧礼上表现出来的繁文缛节才显得并不偶然,死亡仪式最终要符合的是社会的情理。报丧、哭丧、入葬的方式甚至不同的人死的称呼都是不同的,死者没有任何逾越世俗权威的可能,因为丧祭礼仪关系到整个社会伦理规范和政治秩序的稳定。“孝”的本质并不是精神性的,因为这里没有自由可言。孔子所谓内心的孝道――“仁”缺乏一个基于一般人性的普适性的标准,因为孝道实际上是一种基于血缘和亲属关系的私人德行,这种常被人们称道的“孝文化”实质并非对“人”的敬重,而是对外在规范的无条件服从。“孝”最终是要不悖于“礼”,“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④如《礼记・曲礼下》对死的称谓,“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只有贫民百姓才是死,王公士大夫之死则要蒙一层尘世的光环,丧祭礼仪表达的是生者的荣耀;哭丧也很有讲究,要求“主人嘀,兄弟哭,妇人哭踊”,哭的方式与个人身份是相吻合的,哭不是想哭就能哭的,哭丧是哭给生者看的,哭抹去了生者对死者的一切罪过。传统儒家的孝道其实主要针对的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尤其是长者,但即便是对亲属的孝也是缺乏最起码的“人道”意义的,丧葬的礼节其实成了生者摆脱自己罪责的方式。鲁迅对国民性的体察无疑是深刻的,而五四时期的对中国传统丧祭礼仪的改革其实只是在仪式上作了减法,却丝毫也没有触动这种礼仪文化的根子。
再看“奠”,这个字很能表达我们的死亡观念。“奠”是一个象形字,上面是“酋”即“酒”,下面象放东西的基物。本义是设酒食以祭,特指初死时的备供品敬礼。《说文》中解释为“奠,置祭也。”把死者当生者一样供奉,我们看重的显然不是死者的精神生命,而是肉身,我们理解的生活也就像费尔巴哈所说的“吃、穿、住”那样,丧祭礼仪对应于此的是酒食祭品、寿衣以及棺墓。无限地拉近死者与生者的距离,即“事死如事生”,这的确是中国丧葬文化的独特性。《荀子・礼论》云:“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把死者当生者看待,粗看起来是一种崇高的礼遇,其实不然。中国文化中对生命的理解与西方人相反,我们是尽力把灵魂排除出去,抽象出肉身,许慎在《说文》中对“死”下的定义是“死,澌也,人所离也。从,从人”,指形体与灵魂相分离。李清桓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人死后有灵魂的存在,死去的亲人只是灵魂脱离人身,‘他们’过度到另一世界生活,还会祝福人间。所以人应‘不死其亲’,不把死去的亲人当作‘亡人’,当‘视死如生’”。⑤在中国的丧葬仪式上只看得到生者对死者的权利,死者没有尊严,因为“人死如灯灭”。中国人虽然相信死后灵魂的存在,可并不认同灵魂的独特性,西方人说的“灵魂不灭”指的是人精神的永恒,中国人说到的“灵魂”则像是一个实体性的东西,或许人们更愿意称它为“鬼魂”或“阴魂”,是会对自己的现世的祸福产生影响的。正因此,对死者献祭就显得必要。一般来说,除了“三年之祭”外,人们大都是在人间遇事不顺时,才想着去拜一拜死者,因为死者与冥间有沟通,希望死者能显灵,保佑他们在人间生活畅达。中国社会中的丧祭礼仪对于生命的肯定表达实则是人的肉身生活,它完全忽略了人生命的精神特性,它所理解的生命其实是相当抽象的。
西方丧祭礼仪的文化解读
西方的丧祭礼仪大抵很简单,其形式基本上属宗教式的。葬礼与葬礼弥撒一般由神父或死者亲属议定,包括祈祷词和经文,然后是圣餐,最后为告别仪式。西方丧葬礼俗主要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基督教将每一个人的灵魂直接与上帝发生关系,不允许偶像崇拜,崇尚灵魂升华而轻视肉体,因此西方的丧葬风俗是简丧薄葬。基督教的丧礼更多的是为死者祈祷,祝其灵魂早日升人天堂,解脱生前痛苦。基督教认为人死后灵魂需要安静,因此丧礼非常肃穆。在基督教文化影响下,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丧葬基本从简,即所谓在上帝面前“灵魂平等”的原则。哭丧无论是初终还是在教堂,也无论是在送葬路上或下葬时,亲友都不能大声嚎哭,只能默默流泪或嘤嘤啜泣,意为不要打扰死者灵魂安静。⑥在西方人眼中,死者和临终者与一切现成的社会规则脱离了。生者对死者的感情是凌驾于一切社会权威和法则之上的个体生命以及对一个个体的无限珍视。同样,在西方,死之神圣带来丧祭之礼的独特表达,丧礼只有采用宗教性仪式才能真正让死者的灵魂得到安慰,“宗教的临终仪式能够在其信徒心中激起感情,让人们认识到人们在以人性的方式关心着他们,毫无疑问,这是宗教仪式的真正功能。” ⑦
西方人把对死者的安慰权交给上帝与人间的使者――牧师,他会说:“天父,我的上主,在地上如同在天上,请您饶恕我们,正如我们饶恕得罪我们的人,而荣耀都是归于您的”。西方人的丧祭仪式本着基督教的原罪和复活的概念展开。西方历史上最意味深长的死莫过于苏格拉底和基督之死。苏格拉底临死前叮嘱家人和朋友不要悲伤哭泣,对他而言,死亡是摆脱肉体的最好方式,肉体死了,精神诞生了,他最后留给世人的话是“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路更好,只有神知道”;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受难以及死后复活给人同样的启示,生命的真正秘密在于精神从肉身中超。
从中西丧祭礼仪的区别看中西社会文化思想的不同
从中西丧祭礼仪的区别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人的丧祭场面往往宏伟而热闹,死者亲属的悲痛溢于言表,中国人对死亡真正痛苦的其实是族群生命力的衰弱,而非一个唯一个体的消亡;西方那种静悄悄的丧祭礼仪其实是一种等待和倾听,等待着至善天国的来临,倾听天堂的回音,在仪式中生者和死者共同领受这不同凡响的一刻,死亡事件启示了比死亡本身更大的意义。
中国传统的丧祭礼仪受制于儒家的等级秩序和长者原则,个体生命被抽象地理解为尘世的生物性活动,死后的灵魂则是一个能左右人祸福的实体。正因为如此,丧祭礼仪对中国人来说显得是一种对死亡的直接感受,在此岸和彼岸之间,人们更着眼于现世和当下,这种根源于儒家传统的情形正如韦伯所言,“儒教与信徒的关系,不管是巫术性质的,还是祭祀性质的,从其本义上讲,都是此岸性的”;⑧西方的基督教丧葬礼仪则把人的死亡与原罪和复活相联系,个体生命的神圣性和唯一性维系于灵魂不朽的观念,即精神的永恒性。两相比较,可以这样讲,西方人的丧祭之礼更多地表现出对个体生命本身的理解和尊重以及死亡之于生存的意义;而中国人的丧祭之礼无论在形式上表现得有多么精致或繁复,其所要表达的意义无非是“慎终追远”式的无奈和茫然,它除了沉溺于“生命苦短”的悲观意识之外就再也没有从死亡中超的勇气。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人在丧祭礼仪上也悄悄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人们开始接受西方的简约形式,送花、追悼等,但人们在对死者以及死亡的观念上究竟有多大本质的改变还是一个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种形式的变化已经是一个开端,它所孕育出来的也许就是对于生命意义的深刻理解和领会。(作者单位:江汉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
注释
①②④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02、6、13页。
③:《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4年,第110页。
⑤李清桓:“《说文解字》与中国古代丧葬文化”,《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⑥省略/xiview.asp?id=1&ssid=1
丧文化论文范文3
疏斩衰布,绖杖,为父也,为君亦然。疏衰齐,牡麻绖,为昆弟也,为妻亦然。袒字为宗族也,为朋友亦然。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 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
文中“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一语,引起学者极大兴趣,但彼此的理解相去甚远。有学者将此语“绝”字理解为“决裂”、“决绝”,认为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的文字[i],“有不为君主攻伐政策作牺牲之意”,“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ii]。刘乐贤先生则认为此“绝”字当“与丧服的礼制有关”[iii],而与反对君权无涉。其后,笔者撰作《六德柬释》[iv]一文,认为《六德》此文之重心,在论丧服制度之恩服、义服;简文之“君”并非特指国君,古代递相为君臣,除天子、诸侯外,卿大夫、士之有地者皆可称君,云云。虽自觉大旨不误,然“绝”字之说解,尚未在文献中落到实处;“为宗族杀朋友”之“杀”字的字义,犹有未安之处。凡此种种,都涉及到《六德》篇的性质及其思想定位等问题,故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绝”是否为“继”字之误释?
此文尚未动笔,魏启鹏教授又对《六德》此语“绝”字提出新说。今年八月,魏先生在北京大学举行的“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大会发言中提出,《郭店楚简竹简》的整理者对此句“绝”字的隶定有误,楚简的“绝”字作“ ”,而简文此字作“ ”,两者判然有别。因此,简文此句的“绝”字当隶定为“继”。从而使“为父绝君”句的理解又多出一说。魏先生的意见受到部分与会代表的赞同。
魏先生的结论是从辨析简文“绝”字的写法出发的,因此,在论证其说是否可从之前,必须首先确认其对“绝”的辨析是否正确。简文此处有四个“绝”字:“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由文法与上下文可知,四个“绝”字的字义当完全相同。但是,楚简的四个“绝”字的写法并非一律,前三字写作“ ”,与魏先生说的“继”字相同;而末一字写作“ ”,与魏先生说的“绝”字相同。末一字“ ”字中间的横笔,墨色较浅,粗看不易觉察。张守中先生《郭店楚简文字编》于此也未能辨别[v]。可见,四个“绝”字实际上有两种写法。我们有理由认为,前三字是“绝”字误写或省写;或者说,楚简中“绝”与“继”不甚分别,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谈到。
《说文》“绝”与“继”二字字形有别:“绝”字下云:“ ,古文绝,象不连体绝二丝。”而“继”字篆文作 ,从 ,与绝字古文同,下云:“ ,或作 ,反 为 。”《说文》“绝”字古文与“继”字或体结构相同,只是方向相反。《说文》之说是否可信,当验之于出土古文字资料。甲骨文有“ ”[vi]字,叶玉森隶作绝,岛邦男[vii]从之。金文“绝”字、“继”字各一见,分别作 、 ,显而易见,两者之区别并不在字的朝向。楚简“绝”字多见,包山249简作 、250简作 ,郭店楚简《老子》的甲本第1简作 、乙本第4简作 ,字的朝向均与《说文》“继”字同。可见《说文》之说不可盲从。
“继”与“绝”相反为训,绝则继之,继必由绝,故可通用。《庄子·至乐》:“得水则为 ”,《释文》云:“此古绝字,徐音绝,今读音继,司马本作继,云万物虽有兆朕得水土气乃相继而生也。或本作断,又作续断。”《说文》:“断,截也。”断与绝义通。可见,古时流行的文本中,绝、继二字之字形亦不甚区别。
关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句的文义,魏先生解释道:为父服丧时,逢君之丧,则将君之丧放在其次;为君服丧时,逢父之丧,则不能将为父服丧置于其后。为昆弟服丧时,逢妻之丧,则将服妻之丧放在其次;为妻服丧时,逢昆弟之丧,则不能将为昆弟服丧置于其后。但是,根据魏先生对“绝”字的新解,此句当读作“为父继君,不为君继父。为昆弟继妻,不为妻继昆弟”,如此,便无法得出与魏先生相同的结论。传世文献之“继”,多训为“次”,如《周礼秋官大行人》:“凡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小国之君。”郑注:“继小国之君。言次之也。”贾疏:“云继小国之君,言次之也者,谓行礼次在小国君之后。”类似之例,在在多有,此不赘举。因此,“为父继君”之“继君”,只能理解为“次于君”,即父丧次于君丧之后,这就与魏先生的理解大相径庭了。同样,“为昆弟继妻”,也只能理解为昆弟之丧次于妻丧之后。如此则恩服次于义服,内亲次于外亲,宗法秩序完全颠倒,于理难通,也有违于魏先生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魏先生的“继”字之释不可从。
二、“绝”当作“绝服”解
刘乐贤先生认为,上引《六德》“句中的‘绝’、‘杀’都是丧服用词,是减杀之意”,“当服父丧与服君丧冲突时,可以将君服做减省,而不是为君服丧而减省父丧”。刘说实际上是将“绝”与“杀”类同,与礼书习见的“降杀”一词对应。但是,典籍之“绝”,均无“减杀”或“减省”之义;而且,若将“为父绝君”解释为“为父丧减省君丧”,在礼书中也得不到证明。
鄙见,《六德》此“绝” 字,当与礼书之“绝服”相当,敢作申论如下。
“绝”字本义为“断丝”,已见上引《说文》。引申之,凡事与物之断,皆得称“绝”。礼书每每以“绝”字称亲属关系之断裂,并进而论丧服变化。《礼记·大传》云:“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正义》:“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是断绝于宗族者,不再为之服丧。
《大传》此语亦见于《丧服》,《齐衰杖期章》之“传曰”在回答出妻之子为母何以服期之问时云:“绝族无施服。”若妻为丈夫所出,则其已绝于宗道,故出妻之子仅为本生之母服期之丧,而于母族不再服丧。此亦是断绝于宗族者绝其服之义。以上两例“绝”字用法相同,均非“减省”丧服。
古代丧礼还有一种“绝服”制度,尽管文献对此没有作正面的、系统的表述,而似乎只是顺便提及,但礼家的研究表明,“绝服”之制确乎存在,并揭示了它的内涵与实质。由于其复杂性,故需要从丧服的基本制度谈起。
古代丧服,大总而言不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类,恩重者服重、恩浅者服轻,简单明了。但是,在宗法制度下,家庭成员之间暗含着种种复杂因素,如长子承重,庶子不承重,所以父为长子与为庶子的丧服不同;女子已嫁与未嫁,为父母的丧服也不同;此外还涉及到君臣关系、死者名分及长幼等错综的问题,使丧服制度极形纷繁。《礼记·大传》将种种复杂的服丧方法归纳为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从服等六种“服术”。郑注:“术犹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亲亲、尊尊为“六术”之纲,由此而有恩服、义服、加服、降服、绝服等多种名目。
恩服,即为直系亲属所服之丧服,主为血统关系,体现亲亲之道。由于血缘家庭通常是被“尊者”组织在社区或国家范围内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为了表示对尊者的敬意,尽管彼此没有血缘关系,但尊者丧亡时亦为之服丧,此即所谓义服,义服主为君臣关系,体现尊尊之道。从理论上讲,亲亲与尊尊并重,尊不得掩亲,亲不得掩尊。故《丧服》规定,为至亲与为至尊服丧,丧等相同,都是斩衰。《六德》云“疏斩衰布,绖杖,为父也,为君亦然”,正是此义。在丧服制度中,亲亲之服与尊尊之服每每在不同的丧等中同时出现,如《丧服》之斩衰有两类,一为正斩,一为义斩。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为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属义斩,即是最典型之例。
但是,在丧服制度中,尊者与卑者的丧服一般并不是对等的,无论是在血缘家庭中,还是在国家范围内,都是如此。在血缘家庭中,妻为夫服斩衰三年之丧,而夫为妻仅服齐衰一年之丧。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大功三月,而天子于诸侯之大夫无服。诸侯、天子是一国或天下的至尊,故其丧服自有特殊体系,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即所谓“绝服”。古代丧服是宗法制度的体现。天子、诸侯是尊者,其宗法行君统,不行宗统。《礼记·大传》云:“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郑注:“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于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孔疏:“此一经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绝宗之道也。”可见君统与宗统是分离的,天子、诸侯服丧的原则与普通人有所不同。
明确提到天子、诸侯服丧的原则有别于普通人的是《中庸》:“期之丧,达乎大夫”,郑注:“期之丧达于大夫者,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其正统之期,天子、诸侯犹不降也。大夫所降,天子、诸侯绝之,不为服。所不臣,乃服之也。”按照儒家丧服制度的常例,对于旁系亲属(兄弟、姊妹、叔伯父母、姑母等)之丧,应该为之着大功之服,服丧的时间为“期”(一年)。但是,天子、诸侯是尊者,为了体现“尊尊”的原则,天子、诸侯仅为直系亲属服丧,而不为所有的亲人服丧,其界限划定在旁亲的期之丧,即所谓“旁期”。因为天子、诸侯与“旁期”之亲的关系与君臣关系相当,故不能为之服丧。旁系亲属的最高服叙为齐衰不杖期,所以,天子、诸侯服丧的原则之一是“绝旁期”。大夫及大夫以下者则不在此例,必须为旁亲服丧,《中庸》的“期之丧,达乎大夫”,即是此义。郑注云“天子、诸侯绝之,不为服”,是对“为父绝君”之“绝”字的最好注脚。
在现实生活中,丧主往往会遇及前丧未了、后丧又起之场面,两件丧事交叉发生,使丧服的穿著益形复杂,礼书中讨论特殊情况下的丧服之处很多,如《礼记·杂记》: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
丧服”。
“虽诸父、昆弟之丧,而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皆服其
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如三年之丧,则既。其练、祥皆行”。(郑注:“此主为先有父母
之丧,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
“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
“大夫士将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
《礼记·间传》也提及先后发生两件丧事事,丧服如何处理的问题:
“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
“既练,遭大功之丧。”
“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
《六德》“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一语,虽不见于礼书,然其文义甚明,旨在权衡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时,两者孰轻孰重。《六德》云“疏斩衰布,绖杖,为父也,为君亦然”,两者的丧服等级相同,与《仪礼·丧服》斩衰章一致。但尽管如此,两者仍有轻重。
父子血亲,是宗法制度的起点,为父服服斩衰是“恩服”中之最重者。为君服斩衰,是出于“尊尊”的原则,以君为“至尊”,再以“资于事父以事君”为尺度确定其丧服标准。故亦为之服斩衰。此其一。
父子关系一经确立,则终身不变,故嫡长子为父亲服斩衰亦不可变。而君臣关系不然,在人的一生中,有可能先后臣事几位君。且君臣关系不如父子关系稳定,一旦发生变化,则丧服也随之变化。据《丧服》,君一旦不再居其位,则丧服等级就要下降,如为“寄公”(即失地之君),只服齐衰三月。此外,如果臣已致仕退休,则先前臣事过的君就成为“旧君”,为旧君的丧服,不再是斩衰三年,而是齐衰三月。以上两种情况,丧等变得相当之低。可见,为父与为君,实际上有所区别。此其二。
天子、诸侯虽然至尊,但尊不敌亲,故虽贵为天子,亦不敢降其正服,必须与常人一样为父服三年之丧,所以《中庸》说:“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于情于理,均不能以尊屈父。《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正义》引刘炫云:“母,亲至而尊不至,岂则尊之不极也?君,尊至而亲不至,岂则亲之不极也?惟父既亲且尊,故曰兼也。”又引刘瓛云:“父情天属,尊无所屈,故爱敬双极也。”此其三。
为父与为君,虽然同为斩衰三年,但丧服仍有细微区别。《丧服》贾疏解题云:“斩有二,有正有义[viii],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丧服之布,有粗有精。丧愈重则布愈粗,愈轻则布愈细,故于丧服用布之粗细,可知丧之轻重。古制,布之粗细以“升”为单位,郑注云“布八十缕为升”,升数越多,布越细密。为君丧服用布为三升半,多于为父的三升,可见前者轻而后者重。此其四。
总之,父丧重于君丧。“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意即当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时,应服父丧而绝君之丧服,不得服君丧而绝父之丧服。这可以看作是作者处理“亲亲”与“尊尊”关系时一种立场。郭店简《语丛一》云:“有亲有尊,……尊而不亲。”“长弟,亲道也。友、君、臣,无亲也。”可见当时学者在丧服问题上很注意分别内与外、有亲与无亲,主张在同一丧等中,有亲之服重于无亲之服。
[i] 李存山:《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中国哲学》第二十辑,页269,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1。
[ii] 姜广辉:《郭店楚简与〈子思子〉》,《中国哲学》第二十辑,页88,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1。
[iii] 《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页386,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
[iv] 载《清华简帛研究》第一辑(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自印本),2000年8月;此文将正式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的《简帛研究》第四辑。
[v] 見張守中等:《郭店楚簡文字編》,頁177,文物出版社,2000年5月。
[vi] 《乙》8370,《前》5.11.5,《庫》1511,《拾》9.9,《合》263等。
[vii] 《殷墟卜辭綜類》(增訂版)頁472,汲古書院,1971年。
[viii] 此語朱熹《儀禮經傳通解》引文如此;阮本作“斬有二義不同”;毛本作“斬有正義不同”;此處從《通解》引文。 三、关于妻与昆弟的丧服
《六德》云:“疏衰齐,牡麻绖,为昆弟也,为妻亦然”。是为妻与为朋友之丧等相同。而《丧服》为妻服齐衰期,为昆弟服齐衰不杖期,则两者有等差。廖名春先生认为,《六德》所记之丧服制度与《丧服》不尽相同,有可能保留了较早时期《丧服》的面貌。廖说不无道理。事实上,《礼记》所论丧服制度与《丧服》经传所记丧服制度并不完全一致,前贤早有论述,此不赘述。郭店简《六德》、《性自命出》等篇属于刘向《别录》所说“古文《记》二百四篇”之列[i],与《礼记》本属同一体系,因而篇中出现与《礼经》相左之处,亦在情理之中。
《六德》作者十分强调内外之别,将父子、夫妇、君臣等“六位”分为“内三位”与“外三位”[ii],以父、子、夫为内位,而以君、臣、妇为外位,故父子重于君臣。《丧服》齐衰不杖期章《传曰》:“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夫妻、昆弟虽皆一体,而仍有差别。昆弟为至亲,属内亲。妻为异姓,本为路人,属外亲,故《六德》将其列入“外三位”,并明确提出“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
《丧服》关于宗亲、外亲、妻亲之丧服的规定,似有前后不能一贯之处:宗亲之丧,都在大功以上;属于母党的外亲,以外祖父母为最高,但仅为小功之服;属于妻党的妻亲,仅为岳父母服丧,而且是缌麻之服。据此则《丧服》对宗亲、外亲、妻亲的亲疏,分别甚严。但是,《丧服》为妻是杖期,为昆弟是不杖期,妻之丧服又高于昆弟,与上述宗亲、外亲、妻亲的丧服明显不相称。因此,我们认为,《六德》“为昆弟绝妻”提出了一种比《丧服》更为合于逻辑的服叙。
此外,不能排斥这样一种可能,即在《六德》作成的时代,齐衰期作为一种丧等,并不区分杖期与不杖期。理由是,《六德》仅仅说到“疏衰齐,牡麻绖”,而没有提及“杖”。严格说来,先秦丧礼中的“杖”不属于丧服。先秦丧礼中“杖”的作用,《丧服》有很详尽的说明。斩衰章“传曰”:“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郑注:“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于此,可以对“杖”的作用,可得到如下认识:首先,天子、诸侯、卿大夫作为有爵者,在丧礼中可以用杖,这是其身份的象征。其次,士庶之人虽无爵,但在担任丧主时也得用杖。显然,以上两种情况所用之杖,都不表示丧等的高下,而仅仅是在社会中或丧事中的身份的标志。再次,庶子虽非担主,若因哀痛致病,可用杖扶持病体。此时的杖,也与丧等无关。又次,未成年的男子(童子)、女子(妇人),哀思不至于过甚,故都不用杖;这再次说明杖仅仅是辅病的工具。先秦时代表示丧服轻重的只有衰麻、首绖、腰绖之类,故有“男子重首,女子重要(腰)”之说,故《六德》略而未言。
四、关于“为宗族杀朋友”
《六德》云“袒字为宗族也,为朋友亦然”,又云“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文义同上,先言为宗族与朋友服丧等级相同,都是“袒字”;再言若宗族与朋友两者相提,则宗族高于朋友。
简文“袒字”之“字”,裘锡圭先生已经指出,为“免”字之误写[iii],至确。 “袒”即袒去衣袖,裸露左臂;“免”是用宽一寸之布,从项向前交于额,再向后绕于紒。袒非丧服,免亦不成冠,不属于正服[iv]。袒免作为五等丧服的延伸,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五世之亲,即共承高祖之父的亲戚。五等丧服只及于四世之亲,即同高祖的亲戚,为之服缌麻。五世之亲是已出五服的远亲,欲表哀思,只能用袒免之制。六世则同姓而已,无亲可言。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二是为死于他邦的朋友主丧。朋友死于他邦,周围无亲人为之主丧,彼此虽然无亲,但有同道之恩,此时可比于五世之亲,以“袒免”为之主丧。楚简云“袒字为宗族也,为朋友亦然”,与传世文献一致。现在的问题是,楚简“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之“杀”字当作何解释。与刘乐贤先生一样,笔者在《六德柬释》中从旧说,将“杀”字解释为“减杀”。但是,袒免是五等丧服之外唯一的丧饰,是丧饰的边界,袒免之外,已无可供减杀的丧饰。因此,将此处之“杀”理解为减杀,有碍难之处,当另求它说。
传世文献所见之“杀”字有二音,《玉篇》杀部云:“杀有二切:所札切,断命也;所界切,疾也。”所札切之杀,为杀伐之杀,毋庸赘言。所界切之杀,礼书多训为“减杀”,《中庸》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即其例。
“杀”每每与“降”并用。“降杀”为丧服或礼数减等之义。礼书屡云降服,即因某种原因而将丧服降低一等,如子为父母应服三年之丧,其已出嗣者,则为本生父母降三年之服为一年之服。
《丧服》:“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疏:“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敖继公:“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义胜也。”
《丧服》:“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郑注:“大夫虽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逾之也。士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己卑,又不敢服尊者之服。”(疏:不敢自尊而逾越父母兄弟。反之亦是。)
其实,所界切之“杀”字,另有一义,可以训为“断”、“止”。《荀子·大略》云:“霜降逆女,冰泮杀止。”[v]《孔子家语·本命》云:“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桑起,昏礼而杀于此。”是“杀”训“止”、“断”之证。又《荀子·在宥》:“于是乎釿锯制焉,绳墨杀焉,椎凿决焉。”《释文》:“崔云,谓弹正杀之。”此句“制”、“杀”、“决”三字类同,皆有“断”义。此“杀”字训“断”、“止”之又一证。
《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正义》云“五世袒免,杀同姓也”者,“减杀同姓也”。鄙见,此处之“杀”,亦当训为“断”、“止”。《大传》此语之“穷”、“杀”、“竭”三字,字义相类,皆有“断”、“止”之义。“四世而缌,服之穷也”,言为四世之亲服缌麻三月,五服至此而穷尽。“五世袒免,杀同姓也”,言为五世之亲袒免,与同姓之亲为断。“六世亲属竭矣”,六世则亲属已竭尽。如此,方文气贯通,字义畅达。若以“杀”为“减杀”,则与上下文义不协。
《丧服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郑注:“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正义》云:“上杀者,据己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下杀者,谓下于子孙而减杀。”“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郑玄、孔颖达之意,杀为减损之义。亲情以父子为最深,上及父、下及子,是为“三”。向上至祖,向下至孙,是为“五”,故云“以三为五”;再向上推及曾祖、高祖,向下推及曾孙、玄孙,是为“九”,故云“以五为九”。曾祖、高祖,亲情渐疏,是为上杀。曾孙、玄孙,亲情渐疏,是为下杀。横向,则由骨肉至亲之兄弟推至从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亲情亦渐疏,是为旁杀。是为对“杀”为“减杀”的传统解释。
然细玩《丧服小记》这段文字,所谓上杀、下杀、旁杀,意在说明五服及于九族,落脚点在“而亲毕矣”一句上。如果将上杀、下杀、旁杀理解为对九族上、下、侧面范围的界定,可能更合于文义。此外,这段文字与《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立意一致,也是要说明“亲服”的范围。此处的“杀”与表示礼数降等的“降杀”不同,前者表示界限的截止;后者则表示循级而降,如丧服由大功降为小功、由小功降为缌麻之类。因此,将上引《大传》和《丧服小记》两段文字中的“杀”字训为“断”、“止”,恐怕更合于文义。
《六德》之“杀朋友”与《大传》之“杀同姓”句式相类,意义相同。《六德》“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句两“杀”字,亦均应训“杀止”,字义的指向,在丧服之边界。不知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注释:
[i] 參閱拙作《郭店楚簡與〈禮記〉的年代》,《中國哲學》第二十一輯,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1月。
[ii] 參閱拙作《六德柬釋》。
[iii] 《郭店楚墓竹簡》189頁,注釋19。
丧文化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丧葬仪式;表演;鄂南;田野研究
1.问题的提出
“丧葬,是人类处理自身遗体的方法和礼仪,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它受人们思想观念的支配,属于民俗文化和民族习俗的范畴。丧葬习俗是指不同的民族在其殡葬过程中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变,而逐步形成的一种民俗。”(时钅监、徐西胜,2001:75)在中国长期的传统习俗发展过程中,丧葬习俗被一代又一代的王侯将相、平民百姓不断地实践操演并保存下来,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了诸多自成体系的丧葬仪式。它的产生具有伦理的、文化的意义,其延续又依赖于人类体质进步和意识萌进,以及氏族制度的形成这一社会前提。
T镇位于湖北石首市东南部的湘、鄂交界处,正处于长江流域九曲回肠的荆江段,纵横交错的河流和星罗棋布的湖泊形成复杂多变的地理环境,反映了湖北南部地区的独特人文地理风貌,也孕育了一套用以表达该地区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丧葬仪式。有学者对该地区的丧葬习俗做出过深入探究(如:张明义,2009)。通过对湖北省T镇的多年生活经历和观察,笔者发现该地区的丧葬仪式还有保留有一整套完整的体系和规范。
对于老人的死亡,当地普遍在意识和实践中强调这是一件喜事。不论是从免受病痛折磨,还是安然死亡的角度都对这一观念进行支撑。如果老人死亡的日子在农历上“不撞七”①,那么老人的后代子嗣就要去百家百户“讨孝米”。当棺材要出殡送葬时,所有来往人员都要避让,古时甚至有“皇帝见了都要下马”的说法,这一方面是出于避讳,另一方面表示对“死者为大”的尊敬。对于守孝的规定,最长的是三年,最短的是35天,也就是直到死者“五七”②那天。在这段时间内子孙要谨遵逝者教诲,完成其交代的事项,且对于直系嫡亲的要求更加严格。在死者过世的第一个新年,春节应用白纸写对联粘贴,第二个新年春年用绿纸写对联粘贴,第三年方可恢复红色纸,且这三年的内容以追远慎终为主。
对于那些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又发展出另一套规范。若是成年人无故横死、惨死等情形,那么尸体存放一至两天,家属就会立即发丧,“这是因为这类人有怨气在,是冤魂,不能久放”。家中若有年幼小孩夭折,那么能赶到的亲人会过来看一两眼,随后立即发丧下葬,不办丧礼。特别是家中父母健在,但白发人送黑发人,其子孙棺木拜访不能放在大堂正中央,而应该贴在墙角,因为正中央是正位,留给上一辈使用。
根据这些材料,可以看出人们在对待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死者呈现出两种迥然不同的态度,前者充满对于逝者的尊敬之情,后者则是对于边缘事物的恐惧,两种情感都是掩饰内心悲伤的表演形式,这也是本研究假设解释丧葬仪式内容的新模式。对于前一种死者,人们倾向于当做“喜事”对待,丧礼要求越热闹越好,努力劝诫家属不要太伤心。
2.文献综述
从理论运用上看,功能主义备受关注。“拉德克里夫布朗的功能主义对 20 世纪的中国人类学界影响至深,林耀华、杨懋春、许R光、杨庆业茸魑杰出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他们的著作可以看出功能主义的深深痕迹,在丧葬仪式的研究上也不例外。”(史婷婷,2011:40)他们用功能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宗族组织、丧礼的社会功能以及对于家庭社会再生产的意义等。近年来,国内研究丧葬仪式的专著甚少,多以期刊论文为主,其理论对话则更加丰富。有“应用阿诺德・范・盖内普‘过渡仪式’和特纳‘阈限性’理论进行研究的论文”(史婷婷,2011:40),也有“从功能主义视角进行研究的论文”(史婷婷,2011:41)。然而,功能主义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原始材料的认识,急于去寻找仪式的价值或者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反而忽视了仪式本身的内容,内容却恰恰是我们在做观察和讨论时应该关注的重点。因此,本研究尝试抛弃对丧葬仪式的功能探究,而从实践感出发,基于象征权力观点强调仪式所包含的内容本身,做一个对仪式本体的研究。
就研究内容而言,这些研究关注点以伦理、孝道、与死者的对话为主。伦理是从先秦以来就贯穿于社会生活中的,孝道则是伦理中最标志性的体现,“对待长者的丧事要慎重, 要严格按照丧葬礼仪的程序行事, 这样才是行孝的最佳体现。如果子孙后辈为前辈举行的丧葬仪式过于简单, 就会被民间社会舆论斥为‘不孝’。”(吴孔军,2007:104)关于伦理、孝道研究内容与广为运用的功能主义视角脱不开关系,研究者们都意图讨论丧葬与伦理、孝道的因果关系及相互之间作用。而与死者的对话这一方面与本研究点相契合,即从仪式本身的内容发展出的一个解释途径(如,郭志合,2011:77)。
综上,本研究的理论视角试图抛弃关于丧葬仪式的以往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功能主义视角,用实践感理论和及其象征权力看待仪式本身的内容。研究内容便也要依据理论脉络,倾向于提出一个解释丧葬仪式的新模式。
3.分析思路
丧葬仪式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发展的惯习行为,并通过符号加以表达。布迪厄的实践感理论曾指出,我们认识的对象是构成的,这一构成既是结构性的也是建构性的行为倾向系统,即惯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丧葬仪式是人类在历史延续中被社会实践要求所引导的行动,是人类在认识世界时所构建的一种惯习行为。在这个仪式中,语言符号和工具符号是独特的结构。
当仪式成为人类的行动惯习之后,它会更进一步地对个体形成一种象征权力,对人的身体构成控制。丧葬仪式自原始社会时期就存在,并在中国文明进程中被历朝历代实践至今,不断地发展更替,自成系统。在这样的长期实践中对在这一场域③的社会机制以及人的语言、行为、服饰等构成权力,对其身体构成约束。“行动者面对社会世界的客观结构所运用的感知和评价结构,正是社会世界客观结构的产物,这种感知和评价的结构倾向于将世界视为不言自明的。”④福柯指出身体是社会生活中具体的人,作为人的感性存在展开为种种经验活动,并且折射出各种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于是在丧葬仪式中,人的身体就是各种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表达,无论人的理性如何选择,身体已经被束缚在仪式的行动中。
4.材料讨论
仪式不仅仅是一个活动,特别是丧葬仪式,当人们情愿将自己的身体交给这个仪式所规定和塑造的场域之中,并且遵循它所要求的一切对语言和行为的指示,将这些要求内化成固定的惯习且言传身教到下一代时,仪式就被人们在不知觉中固定下来。或许丧葬仪式背后的东西在传承中被人们捉摸不清楚甚至淡忘,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仍然被人们实践着,就表明仪式对社会生活和人本身的强大力量。
T镇居民对一般丧葬仪式的表达中蕴含着一套流程清晰、有条不紊的丧葬仪式规则,在对自家祖先的葬礼特别强调干净和富足。可以发现,从老人去世、请亲友到出殡发丧下葬,每个程序都有约定俗成的模式供“孝家”参考执行,尽管他们对某些细节并不了解为什么。在访谈中,被访者对于孝服的长度规定,对于请来的乐队、道士和六合班的介绍也不多,更大程度上是按照已有的模式来办。其中两位被访者都表示要让老人去世的时候保持干净整洁的状态,不仅是面容上的整洁,还要解除这一世的仇怨。另外,烧足够的冥钱也是重点,用来区别自家祖先和孤魂野鬼,他们对后者是厌恶的,并和社会上的“残渣”作比拟,不愿有任何沾染和触及。
丧葬仪式中的从业者有两类职责,道士负责对死者的超度和引导,乐队和六合班都是用来热闹气氛。道士身份的存在使得死者的儿孙亲朋的情绪得以表达给死者,并且成功引导死者安心去往该去的地方,避免成为一个孤魂野鬼,后者则是他们力求避让的东西。他们对儿孙亲朋做出一些仪式上的规定,例如绕着棺木走、烧冥钱和供香案等,这些都是在引导生者合理表达他们的尊敬,合理隐藏他们的悲哀。这种隐藏的悲哀情绪更加被乐队的歌曲、小品和六合班的鼓声掩盖,而且在丧葬仪式现场是三者一起发出的声音,气氛更加热闹。在亡者儿孙的房间或一些私下场合,我们却能看见他们在偷偷抹眼泪。失去儿子和女儿的家庭都没有为亡者举办任何丧礼,没有留下任何东西证明亡者曾经存在。死亡当时只是亲近的亲戚朋友过来安慰家里人,吊念亡者,来看看最后一眼,安葬完毕之后任何与其有关的物件都尽量烧了,或者干脆搬离这个地方,连一个遗照都没有设立。在以后的日子里,人们尽管心中挂念,但却不愿谈到那个非正常死亡的亲人。在例2.2里面我们可以看见,他们甚至将救人的不幸怪罪于那个非正常死亡的恶灵,是她的纠缠造成了后人的不安。
5.讨论及结论
以上两种对待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例讲述和采访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其中的异同:生者对于亡者离世的悲伤用尊敬和恐惧掩饰和平衡。生者对于所有亲人的离世内心还是很悲伤的,这样的悲伤却不能在门面上表达出来,他们会在人后偷偷抹眼泪、悼念、祭拜,转而在面对外人时,对于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会分别用尊敬和恐惧掩饰和表达。人们推崇于将自然离世的人看做喜丧,那些逝者是驾鹤仙去并且免受病痛和人事折磨,他们享受“皇帝下马”的殊荣,享受子孙守孝、乞丐跪拜、万家孝米等等的尊敬,各种热闹的仪式旨在驱赶人们心中的伤悲,越热闹越能表达子孙的孝意;反而那些非正常死亡的逝者对于亲者自然是伤痛,他们不仅不能享受到丧葬各种的仪式,在以后的日子里人们甚至不愿意和不敢去提及他们,不愿意去触碰和看见和他们有关的东西,唯恐避之不及,他们与厄运、不幸相连,被看做是不好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注解
① 即死亡的农历日期不是七的倍数。
② 指死者死后第35天,通常其子嗣每过一个七天就会上香烧纸,以三牲(猪、牛、羊)供奉,且以第一个七天(头七)和第五个七天(尾七)最为重视。
③ 根据布迪厄在《实践与反思》中的解释,场域即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成。
④ Bourdieu, Social Space and Symbolic Power, In In Other Words: Essays toward a Reflexive Sociolog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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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罗友枝,2004,《一个历史学者对中国人丧葬仪式的研究方法》,《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二卷第一期。
[6] 石峰,2010,《西方人类学汉人民间神灵的解释模式评论――兼对涂尔干宗教社会学理论的再思考》,《世界民族》第3期。
[7] 时钅监、徐西胜,2001,《丧葬习俗与殡葬文化》,《东岳论丛》第22卷第2期。
丧文化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孔颜之乐;文化传承;理想境界
孔子弟子三千,而其中通晓六艺者七十二人。其中有一名弟子,颇受孔子赏识,这名弟子就是颜回。
在《论语》中,孔子曾对颜回大加赞赏。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第六》)。而孔子在《述而》篇也曾自我表白:“饭疏食,饮水,曲胧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不论是对弟子行为的称赏还是对自我内心的剖白,这些都直接表达了孔子安贫乐道,超脱于世俗功利的人生理想道德境界。这就是后来备受宋明理学家称道的“孔颜之乐”。周敦颐曾说:“颜子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不改其乐。夫富贵,人所爱也。颜子不爱不求而乐乎贫者,独何心哉?天地间有至贵至富、可爱可求而异乎彼者,见其大而忘其小焉尔。见其大则心泰。心泰则无不足,无不足则富贵贫贱处之一也:处之一则能化而齐,故颜子亚圣。”
自古以来,中国传统道德受儒家影响甚深,其中以道德来约束欲望,“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道德理念始终在历朝历代的儒家学者中占主导地位。通过周敦颐和二程所倡导的“孔颜之乐”我们也能体会出,儒家精神的内核并不如道家所讽刺的“汲汲于功名”,而是“天下清平”之后心有所归,不为外物所累的超脱(如“曾点之乐”)。那么“孔颜之乐”是否与宋学的内核相一致呢,为什么到了明代,这一理论甚至其所宣扬的儒家内涵都受到了王阳明的质疑呢?“孔颜之乐”在后世的文学发展中有着怎样的地位,对当代文学又有什么值得借鉴和传承的地方呢?这些都值得我们仔细思索。
一、从“孔颜之乐”看先秦儒家的理想境界
不论是授业还是为学为官,孔子的言行里始终保持着温柔敦厚、和悦相乐的态度。为学,是“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为友,是“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闻《韶》,沉醉其中乐而不知肉味,读《诗》,亦因其“乐而不”而赞叹称赏。在我看来,孔子这种和乐的态度是源自于内心的安详与神圣,是内心道德修养深厚而伟大的流露。孔子曾经与其弟子子贡有过一段对话,这段对话充分阐述了与行为上的规矩法度相比,孔子更注重内心的表达与修为。
(一)“以道为乐”的价值感悟
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论语·学而第一》)。
可见,孔子虽然提倡“君子固穷”,但是并不仅限于注重外在的表现形式,他更希望人是从内在,发自本性的举动,真正达到那种安贫乐道的道德境界,而不是仅仅受礼仪法度的约束来匡正自己的行为,内心却与之背道而驰。不仅在贫富问题上孔子的态度是如此,就是在他最重视的孝悌纲伦中,孔子亦是看中内心而不拘泥于外在形式。
(二)从“孝悌”视角看儒家心灵境界
孔子曾在分别回答弟子子游、子夏、宰我三个人问孝的时候表露出他对内心重视的程度,这种程度直接区分了孝与不孝这种原则上和本质上的区别。我们不妨将这几段体现孔子对孝道看法的对话摘录如下: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扶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第二》)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即没,新谷即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第十七》)
以上三段对话,均表达了孔子对孝道问题的看法和立场。尤其是第三段,这段文字的核心,表达的正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最终的焦点是直指人心,最终的落脚点是人心是否安顿的问题。通过孔子对弟子的教诲和评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孔子所倡导的孝悌礼仪的前提和基础是人内心道德的修为,是发自本性、源于内心而做的,而非反之,用外在的法度去约束人的内心,虽然表面看上去达到了同样的行为效果,但是却与夫子的本意相去甚远。
(三)儒家理想境界与释老至乐的同异
在中国古代,儒道释三者的思想互相融合,其中有一些相通的地方。佛家讲的“要眠则眠,要坐则坐,热则取凉,寒则向火。”讲求的就是顺应本心的修为,与儒家理学的“心学”有相通之处。明朝王襞曾经说:“舜之事亲,孔之曲当,一皆出于自心之妙用耳。与饥来吃饭,困来即眠,同一妙用也。”
他认为“孔颜之乐”是心不执着于任何一物的自由自在的精神,“既无所倚,则乐者如何物乎?道乎?心乎?”曰:“无物故乐,有物则否矣。且乐即道,乐即心也,而曰所乐者道,所乐者心,是床上加床也。”而对于道家“超然物外”的至乐境界,在《庄子·内篇·大宗师》中曾记载过颜回坐忘而令孔子感喟的事,也能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儒家“孔颜之乐”的理想境界,其实与佛家的修心静性、与道家的“超然物外”均有殊途同归之理,儒家理想境界是内心的修为而非对外在礼法的严苛强求。
二、“孔颜之乐”的理想境界对后世文学的影响
中国士大夫与儒家思想渊源甚深,几乎历朝历代都有著名的大儒和贤者出现,所以,儒家思想在文化传承中体现颇多。汉代的儒生自董仲舒将儒学定为国学以来,儒家思想就深深根植入中国古代文化政治当中,也对后世的文学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孔颜之乐”其“乐之体验的”诗性呈现
“孔颜之乐”所表达的首先是一种通达坦荡、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在孔门儒者看来,一个人排除了物质生活贫困窘迫的干扰,也就排除了最易动摇人、使人忧惧、使人信念变易的干扰源。能够笑对贫困,自然可以笑对人生;能够笑对贫困,自然可以笑对权贵;能够笑对贫困,自然可以坦然笑对世间一切向伦理挑战的愚行。孔颜之乐是一种旷达恣意,是一种融合了真善美、统一了知行意的心灵境界。后世文人每每遇到生活上的窘境的时候,时而会拿出这种精神鼓舞自己,刘禹锡在《陋室铭》中就有“子曰:‘何陋之有?’”的慨叹,深切地表达了“君子固穷”、“独善其身”的思想内核。这种通和圆融的诗意境界,在一代又一代文人墨客身上得到不断再现和升华。
(二)“孔颜之乐”对宋词及宋明理学的影响
北宋周敦颐,著有《通书》,是宋明理学的开山鼻祖。其一生提倡“孔颜之乐”,为人为德,著文章《爱莲说》以表其志,深受儒学影响。据说二程曾受教于他,这为宋明理学后来思想核心的阐释奠定了基础。
周敦颐本人气象甚高,人生境界极为洒脱,黄庭坚曾说“春陵周茂叔,人品甚高,胸中洒落,如光风霁月。”二程十四五岁时其父令二人学于周敦颐,周敦颐教二程“寻颜子仲尼乐处,所乐何事”。程颢后来又见周敦颐,尝言“自再见周茂叔后,吟风弄月以归,有吾与点也之意”。尽管在宋明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各家对此的阐释和强调也不同,但追求心灵的超脱和洒落始终是理学家人生境界中重要的一面。
宋代许多著名词人的作品中,都流露出这种儒家至乐思想,如北宋著名词人范仲淹在《定风波》一词中有“莫怪山翁聊逸豫,功名得丧归时数。莺解新声蝶解舞。天赋与,争教我辈无欢绪”的诗句,就表现出一种超脱和洒落的人生境界。后来的词人在此基础上演变,表现更加直白和豁达,如王安石在《清平乐》中的“若有一卮芳酒,逍遥自在无妨。”这一句,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从容安乐的心灵境界。“和乐”境界的大量出现始于苏轼及苏门词人。苏轼一生历经磨难,佛道思想固然是他忧患人生的精神支柱,但不能否认的是儒家思想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7]苏门四学士的作品中也不乏实例,这些都是“孔颜之乐”这一儒家理想境界的演变和深刻体现。
(三)“孔颜之乐”对“心学”及明清文学的影响
陆九渊是“心学”的开山鼻祖,。据陆九渊年谱载,他晚年结庐象山,“从容讲道,歌咏愉愉,有终焉之意”,“平居或观书,或抚琴。佳天气,则徐步观瀑,至高诵经训,歌楚辞,及古诗文,雍容自适。”洒落的哲人气象中又流露出诗人的风度。王阳明,字守仁,浙江余姚人。他是明代“心学”的代表人物,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正是根据孔子注重内在修为,倡导礼仪匡正道德的基础上进行的演变和升华,相比于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心学”的“灵明说”从理论上更贴近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理想境界。
在明清时期,文章流派众多,许多流派主张都离不开理学。始于陈白沙的的学术之变,为明清文坛带来了新的风气。他提出了以“心源”为本的散文文源论,以自然平易、优柔自得为美的散文风格论,和学古当求“悟入”以得其“无涯”之妙的方法论。在陈的理解中,“孔颜之乐”既不是像道家那样凭借终日静坐,与天理浑然一体,也不是强行从外在来因循社会伦理,而在于心中充满自适自足之乐,故能荣辱不惊。就这样,陈将“孔颜之乐”回归于人生之精神境界,且不受天理束缚,乃是一种从心所欲的自适自得之乐。后来许多散文流派,如桐城派,公安派及唐宋派等,或多或少都受到程朱理学和“心学”的影响,“孔颜之乐”的儒学内核,在这些流派的衍生中得到发展和深化,这也是对文化传承的影响之一。
丧文化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孔子的道德学说是构建在春秋时期宗法血缘关系遭到破坏、宗法等级制度逐级崩溃的社会变迁的基础上的;也是构建在礼治思潮兴起、人们重视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重建的思想资源基础之上的。在具体的构建上,它以“仁”为核心,也包括一系列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修养方法,由此开创了先秦儒家道德文化。
孔子的道德学说是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鲜明特色,其道德学说开创了先秦儒家道德文化。由孔子开始在中国思想史上才有了针对社会普通的个体成员的独立、系统的伦理道德理论。本文试图对孔子道德学说构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春秋的社会变迁——社会基础
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是孔子道德学说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春秋的社会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经济方面。青铜和铁制农具逐渐运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使用。施肥、除草、中耕、灌溉等农业技术得到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春秋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如《论语·微子》中子路遇到的长沮、桀溺和荷丈人都是独自耕作的农民。《左传·僖公三十五年》记载的降为农民的原晋国大夫冀缺夫妇也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诗经》中也有不少反映个体农民家庭生活的诗,如《王风·君子于役》、《郑风·女曰鸡鸣》等。在工商业领域世袭的“工商食官”制度被打破,出现了独立的私人手工业者和私商,象著名的工匠,如鲁国的公输般,郑国的大商人弦高,越国的范蠡,孔子的学生子贡等。春秋中后期,社会上出现的大量脱离原有族属的个体家庭和个体劳动者,使宗法血缘关系遭到削弱,宗族组织开始瓦解,独立的个人意识开始出现。
2、政治上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遭到破坏。首先,是周天子作为姬姓大宗子的天下共主地位的丧失。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由于不断的赏赐和诸侯争夺,王畿范围不断缩小,经济军事实力也不断下降。而郑、晋、齐、楚、秦等诸侯国的势力却不断上升,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他们越来越不把周王室放在眼里,很多诸侯不再向王室履行缴纳、贡赋、朝聘、会盟的义务。相反,诸侯动辄出兵讨伐周王,召唤周王去盟会。周天子的权威丧失殆尽,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渐渐只具有象征意义。其次,大宗、小宗之间出现争夺与兼并。如晋国曲沃武公攻灭晋侯缗,而夺取了大宗子的地位。鲁国三桓以小宗控制鲁国公室大宗。另外,从西周末到春秋中期各诸侯国的异姓卿大夫宗族开始强大起来,也构成了对公室公族的严重威胁,如晋国的韩、赵、魏等大族,齐国的国、高、管、陈氏等。最后,嫡长子继承制开始遭到破坏。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在西周后期就遭到了来自周王的破坏。如周宣王强行立鲁武公庶子括,周幽王废嫡立庶。春秋时期,各国废嫡立庶的事件多了起来,如宋国宋宣公舍嫡长子与夷而立弟穆公;鲁惠公死时违背立嫡原则,由庶子隐公继位。上述宗法等级制度的破坏,使原有的社会调控机制逐渐失去效力,从周天子到各诸侯国君的权威不断遭到削弱,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以至于“陪臣执国命”。宗族宗法制度出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崩解。贵族集团以前那种简单的家长制和等级制的统治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政治形式了。
二、礼治思潮的兴起——思想资源
随着春秋时期宗法血缘关系开始遭到破坏、宗族宗法制度的逐级崩解,旧有的政治等级关系趋于瓦解,原有权威的丧失,依靠天然血缘关系建立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与此同时,社会上开始出现了脱离原有族属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个人的价值开始得到显现。统治者不能再把民仅仅当作臣民来保护,而必须要当作人来对待。旧有的天命鬼神观念和宗族血缘关系已不能很好的起到维系统治的作用了。在这种政治形势下,政治统治的重点就不再表现为强调权威的作用,而在于建立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在于统治方式的制度化,在于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在原有贵贱有序、尊卑有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春秋时代,人们倍感秩序的重要性,于是人们在既有的政治文化资源中重新发现了“礼”。春秋时期“礼”受到了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人们把“礼”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独立出来,从政治理论的高度论述礼的政治功能,以礼治国成为时人的共识。
春秋时期在政治思想领域的一大变化即是礼治思潮的兴起,“礼”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多数人的普遍认同,人们把礼上升到治国的根本大法的高度。《左传·隐公十一年》载:“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卫国北宫文子言:“礼之于政,如热之有濯也。濯以救热,何患之有。”《国语·晋语四》曹负羁对曹伯言“礼以纪政,国之常也。”
与曹负羁的话相类似的是《左传》桓公二年载晋大夫师服所言:“夫名以治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杨伯峻注:“体为‘体用’之体,意谓礼为政治政法之骨干”,师服认为礼是政治统治的核心。与这种认识相类似的言论还有《左传》僖公十一年载周内史过言:“礼,国之干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子太叔所云:“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左传》定公十五年载子贡言:“夫礼,死生存亡之体也。”《左传》中有大量的礼也非礼也的评判,人们把礼视为认识上的是非准则和品分人格高低的标准。人们往往根据各级贵族外在的礼仪、礼容判断其修养的高下及政治生命力的兴衰。《左传》闵公元年载,齐欲伐鲁,齐公问仲孙湫曰:“鲁可取乎?”仲孙湫曰:“不可,犹秉周礼。周礼,所以本也。臣闻之:‘国将亡,本必先颠,而后枝叶从之’。鲁不弃周礼,未可动也。”这里仲孙湫即根据鲁国仍行周礼的情况判断其国势未衰。《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载齐国庄子聘鲁时,臧文仲看到他“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成而加之以敏。”便劝僖公结好齐国,因为“国子为政,齐犹有礼。”
《左传》定公十五年载邾隐公来朝见鲁定公,子贡即根据两国君的礼容对两君的政治命运做出了判断:“邾子执玉高,其容仰,公受玉卑,其容俯。子贡曰:‘以礼观之,二君者皆有死亡焉。夫礼,死生存亡之体也。……’高、仰,骄也;卑、俯,替也;骄近乱,替近病,君为主,其先亡乎!”《国语·周语上》载,周襄王年间,太宰文公及内史兴到晋国对晋文公行锡命礼,内史兴即根据晋文公在行礼过程中能严格按锡命礼的规定行事,告诉周襄王:“晋不可不善也,其君必霸。”在《国语》、《左传》中这样的记载不胜枚举,是否有礼及行礼的好坏已成为反映各国兴衰的一支“晴雨表”。
春秋时期礼无所不在,在王权衰落,权威丧失,战乱频繁的动荡时代里,礼成为内政,外交及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突破礼的周旋揖让的形式来认识礼的政治功能和本体意义。《左传》昭公五年载:鲁侯去晋国,自郊劳至于赠贿,全无失礼之处。晋平公认为昭公“善于礼。”大夫女叔齐认为“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鲁国政权落入三桓手中,昭公无能为力;人民投到三家门下,不为公室效劳,昭公不知自己面临危难,却还利用与大国结盟去凌辱小国。昭公分不清“礼之本末”,“屑屑焉习仪以亟”是舍本求末。《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赵简子问子大叔“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问:“敢问,何为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则实之。……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亚,以象天明,……’”这里把礼提升到自然的秩序与规律的高度,并认为礼的政治功能就在于别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内外、大小(这一点可参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卫国大夫北宫文子所言……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内外、大小皆有威仪)。也即在于对处于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的社会角色的划分与行为的规范。
三、仁学思想——具体内容
春秋时期由于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旧有社会秩序的破坏使得政治家们在理论上重视礼的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导致礼治思潮的兴起。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礼并没能建立和稳定起春秋时期的社会秩序。春秋时期恰恰是历史上社会运作最无秩序的时期之一,司马迁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这是一个尚利尚力,物欲横流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说政治家们企图用来稳定社会秩序的礼本身就具有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致命弱点,就算它是一套适应新的形势的新的制度,在这样一个人的意识开始觉醒,人的价值开始被发现的时代,仅靠外在的制度规范的建设也不可能有效的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还要有个人内心的道德自律,要有道德的建设。
生活在春秋晚期的孔子亲身体验了这个时代的社会无序。孔子的时代宗法等级制的崩毁已经到了“礼乐征伐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的地步。他自己生活的鲁国也已经是“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论语·季氏》)对于现实社会中这种“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论语·颜渊》)的社会无序现象,孔子非常的痛心疾首,他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礼崩乐坏”的局面,使社会恢复到往日的安宁秩序。要实现社会的有序,孔子所利用的手段是等级名分制即正名使君、臣、父、子各安其位,遵守自己的本分,不僭礼不越位,在这一点上他与春秋时的政治家的认识并无二致。孔子比他以前的政治家高明的地方即在于他看到了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独立个人,人的意识开始觉醒的事实,也看到了单纯的外在规范的不足之处。他试图为礼的外在规范找到一个人们内在的心理情感依据,使外在的强制规范变为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认同,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一点在孔子对宰我问“三年之丧”的回答中表现的特别明显,“……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孔子把行“三年之丧”礼制的原因直接归结为基于血缘的亲子之爱的情感需要,把礼的基础直接诉诸人的心理情感需要。从而对这种礼制的遵循就是一种自觉的需要而不是被迫的服从。孔子这种对礼的改造是相当深刻的。孔子更重视礼的精神实质,礼的情感基础。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孔子认为,没有对礼的内在的心理情感的认同而只具有礼的外在的仪节形式,礼的生命力实际上已经丧失,这样的礼也是不能长久施行的。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为政》)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为政》)如果人们没有对礼的一种内在的心理情感的认同,没有内在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人们自然不会按照礼的规范行事。在继承西周时期“德”的思想和春秋时期礼的思想基础上,孔子创造性提出了“仁”的理论范畴,把“仁”作为“礼”的一种内在的心理情感的基础,试图通过人们内在的道德建设来实现对礼的自觉认同。“仁”作为一种最高的政治与道德理想而成为孔子的思想体系的核心。“
首先孔子“仁”的学说是针对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个人意识觉醒这一情况而提出的。“仁者人也”(《礼记·中庸》)“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孔子所谓爱人,是表示人我关系的一个及其广泛的哲学概念。凡是一切与人为善、利人成人的感情和行为,都可以说是“爱人”,都可以归之于“仁”。孔子向统治者提出必须将人作为一个真正的人看待,把社会成员当做独立的人去对待而不是仅仅当作自己的臣民当作毫无生存能力的“赤子”那样去保护。这就要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真正把社会成员当成平等独立的个人看待,在施行政令时就会以一种恭敬、虔诚、庄重、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人民,而不是漠视人民的权利和要求,真正做到如孔子所讲的“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论语·子罕》)。
对统治者而言,“仁”就是要保民惠民给民以实际的好处,要轻徭、薄赋、省刑、庶、富、教,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即广泛地给人民以好处,又能帮助大家生活得很好。统治者要行仁就必须“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统治者要怎样才能做到“仁”呢?孔子认为这首先要从“亲亲”中去培养这种感情。孔子的学生有子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顺父母,敬爱兄长,这就是仁的基础。孔子说:“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近指与自己最贴近的父母兄弟;譬,譬喻,“能近取譬”就是能以自己对父母兄弟的感情来理解我与一般人的关系。把自己爱父母兄弟的感情和行为施于其他人,那就可以做到“爱人”达到仁。孔子的仁首先从血缘家族内部做起,但又超越了血缘关系的极限。只有这样以血缘的亲情之爱推广开去,才能做到推己及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在积极方面才能做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而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在消极方面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孔子的“仁”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它更是一个道德概念。孔子不仅仅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对政治统治的重要作用,他更把目光投向了摆脱宗法血缘关系束缚而独立出来的个人。更强调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普通成员的道德修养,道德自律对维系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作用。只有“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礼记·大学》),外在的制度规范才能真正的起到作用。在《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提出了针对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准则并大量论述了如何进行道德修养,这成为孔子“仁”的主要内容。孔子是“仁”、“礼”并举的,他看到了外在规范与内在自律不可偏废,但他却更重“仁”,“仁”才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其之所以如此正在于对礼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春秋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已经作了充分的阐述了,而孔子所看到的正是当时大多数政治家都忽略掉的东西,也就需要他详细的加以说明了。
“仁者,人也”,(《礼记·中庸》引孔子语)朱熹注《孟子》“仁也者,人也”说“仁者,人之所以为人之理也”,即“仁”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具有的品德,这是孔子对“仁”的又一个基本的规定。“仁”是孔子为人所规定的各种道德品质的总称,是人所应具有的理想人格,是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追求达到的人生的一种精神境界。人的生命的精神价值即表现为人格,健全的人格正是生命的精神价值的实现,在这里孔子突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类的意识。既然“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就是每个人都应努力去追求达到的东西,这样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就不是服从外在权威,外在律令的需要,而是作为人的一种类的意识的内在情感的需要。它直接服务和服从于人本身。孔子通过“仁”的概念释礼为仁,把外在的强制规范变成了一种内在的心理情感的需求,为原有的缰死的制度规定性的礼注入了新的活力。“仁”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道德范畴,孔子为社会中的个人规定了许多需要遵循的道德品质。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恭即庄重、谦逊,宽即宽厚、宽容,信即诚实、诚信,敏即勤敏,惠即施恩惠于别人。孔子把这几方面作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并多次加以强调。当樊迟问仁时,孔子说:“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论语·子路》)还说:“主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除了继续强调为人谦逊诚信外,孔子还特别强调了敬、忠。敬是指一种临事庄重、认真的态度,忠是指忠诚、忠实。孔子强调为人要宽容,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论语·卫灵公》)要不念旧恶“犯而不较”(《论语·泰伯》)。为人要讲诚信,孔子针对不讲诚信的社会现实曾经感慨地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车兀,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除此以外孔子还讲“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刚、毅、讷也是孔子为人所规定的道德品质。刚是刚强,毅是果决、坚毅,木是质朴,讷是不轻易言语,这也是人们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好学善思也是良好的品德,子夏曰:“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除此以外“仁”的道德品质还包括“直”、“智”、“义”、“勇”、“和”以及“温”、“良”、“俭”、“让”等内容。
那么怎么样才能具有和保持这些品德呢?孔子认为能否具有这些品德,关键在于个人的内心自觉与主观努力程度。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只要个人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加强道德自律,就能做到。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曾子也讲:“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论语·学而》)孔子特别强调学习对于道德修养的意义,主张多闻和多见。他认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先天就有的,而主要是靠后天学习得来的。只有不断学习,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水平才能不断提高。他的学生子夏曾经说过:“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论语·子张》)即广泛地占有知识,提高自我觉醒,坚定志向,对不懂的事情切实向人请教,由近及远,由易到难地进行周密思考,仁的精神境界主体现在这里面了。孔子要他的弟子们学文、学诗、学理、学道,其最后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仁,树立其行仁的自觉。
孔子重视自我修身和道德自律,是希望以此来培植人们的道德品质,使人们按所公认的道德规范行事,以此维护等级制的“礼”,恢复往日安定的社会秩序。不可否认孔子所要维护的礼已不再是原封不动的周礼,而是用现实生活中的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加以合理的改革和解释后的礼。但它毕竟还是等级制的礼。孔子希望人们通过道德自律来自觉认同个人在等级制中所处的地位,这显然脱离了当时的政治现实,但孔子却由此开创了先秦伦理道德文化。在此之前尚无一位思想家提出过全面的道德品质的内容,也没有人对如何培植道德进行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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