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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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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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营销的内涵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的企业出现了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品牌文化营销。它颠覆了传统意义上以有形产品为中心的营销模式,充分利用文化动因在营销过程中的潜在作用使企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凸现出来。关于文化营销的含义引言中已经做了阐述,其核心任务在于价值观的构建,而且在企业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将产品的文化定位传达给消费者之前,必须慎重考虑消费者的满意度问题。也就是说,产品的文化定位是否能与目标消费群的价值观达成一致。因为只有当文化营销赢得了消费者的心理认同,从而产生消费欲望与购买行为才能算是成功的营销策略。文化营销的真正内涵在于细心观察、甄别、培养或创建一种与目标消费群的思想意识一致的价值观。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文化与营销显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美国学者A•克罗伯曾提出过“文化”的五种含义,其中有一条指出“历史上形成的价值观念乃是文化的核心”。而关于市场营销的定义,著名教授菲利浦?科特勒这样界定:“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过程。(周朝琦等,2002:49)”菲利浦教授提出的这一营销定义从客观实际出发着眼于消费者生理的和物质的低层次需要,然而当社会物质生活非常丰富,消费者生活质数逐渐提高时,消费者的价值和满足将从基本的生理满足层次更上一个层次,即看中产品中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念。通俗地讲,如今消费者购买商品已不再仅仅是购买“一种物的使用价值,而是购买一种品牌,一种文化,一种精神、心理上的满足。(周朝琦等,2002:46)”因此,企业在宣传产品使用价值的同时还应注重某种文化价值的传输,这样不仅使现代消费者感到称心满意,也能使企业在正常价值之外又增加了附加价值,同时又增强了企业品牌竞争差别优势,可谓是互利双赢。

酒类产品文化营销手段的实例分析例

例1“:致中和”五加皮分析:从品名的“中”、“和”二字不难推测出“致中和”这个品牌和儒家文化有关系。《中庸》中写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又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相传这两句话是孔子教人调理情感的。《礼记》礼运篇中说道人有“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无论哪一种情,一旦发动,如果不能节制,都能令人违背本性,丧天害理。孔子深谙人情,于是便说了以上两句话教人先达中和之境,然后便能率性,即循性——依顺本性而不违背。可见,“致中和”是一种通达和谐的情感境界,而商家将生产的五加皮命名为“致中和”显然想传达一种喝了该品牌酒之后的人就不会在情感上大喜大悲伤了身体,继而在待人处事上都能平心静气,心平气和。而“和”正是中国人所推崇的一种处世态度。例2:“孔府家酒,叫人想家。”分析:山东曲阜是孔子的故乡,孔府、孔林、孔庙更是名扬中外。曲阜“孔府家”集团借此东风大做儒学文章,大兴带有儒家文化的品牌,使“孔府家”酒连续几年成为我国出口量第一的白酒。在进行品牌文化营销的过程中,“孔府家”集团不仅为产品取了个好名,还伴以广告语以情动人。一句“‘孔府家’酒,叫人想家”曾让无数海外游子为之动容;也唤起了无数人心中的思乡之情。这句广告语的成功正是源于儒家思想的精髓。儒学中的“仁爱”是从家庭血缘亲情中直接引申出来的。孔子的弟子有若即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长作为“仁”的核心和基础。他在《论语?学而》中说道“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时至今日,诸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百善孝为先”此类的古训始终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可见儒学中的亲情和家庭观念两千多年来早已化为人们心中一种不自觉的固有意识了,因此各大企业商家才会依靠这张“亲情”牌获取无限产品增值。例3:REMYMARTIN——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分析:“人头马”X•O是较早打入中国市场的具有国际品质的高档酒,当时“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这句广告语可谓家喻户晓,尤其是后半句让中国消费者欢喜有加。之前笔者已经提到儒家学派的处世观之一就是“善”,意为“好人、好事、好思想”。既然人们“见善如不及”,那么对于会“自然来的好事”又怎会不喜呢?也许当中国消费者听到“人头马”的这句广告语时尚未意识到其精妙的缘由,但是细细想来,商家设计这句广告语之前应该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传统价值观做过深入研究的。例4:MARTELLX•O——独具慧眼,品味非凡分析:“马爹利”在中国市场的广告宣传中打出的口号是“独具慧眼,品味非凡”。乍看这支广告似乎非常洋气:一切皆在西式的环境中上演,它所要表现的理念是喝“马爹利”的人是拥有智慧,品位高尚的,并非凡夫俗子之徒,其实这恰恰与儒学中三“达德”之一的“智”相契合。所谓“智”就是智慧和才能。《论语》中有“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之说,还有“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等等崇尚智慧,贬低愚昧的名言警句,并且这种“智”并非指与身俱来的天赋,而是由后天进修培养而成的判断是非对错的理性和能力。时至今日,睿智的人仍然受到人们的崇敬,因此“马爹利”向中国大众传输的“独具慧眼,品味非凡”的文化精神仍然是儒家思想的集中体现。以上实例中外酒类的文化营销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和”,“善”和“智”,不难看出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拥有极高的文化地位。

文化类论文范文2

1.1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类型化的困境

(1)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规范类型对经验类型和理念类型的背离。就著作人格权而言,理念类型的著作人格权以著作人格为对象,权利表述为“对象+权”,而规范类型的著作人格权无法找到体的著作人格载体,只能以“行为+权”的方式表述。因此,导致规范类型上的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只能是按照权利体现的是作者的精神利益或是财产利益来进行划分。理念类型与规范类型的著作人格权划分出现了偏差。由于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是彼此对立的,导致在此基础上的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类型的封闭性和绝对性,即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要么是人格权,要么是财产权,不存在中间地带。在著作权立法中,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具体权项是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来进行归类的。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被认为是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而被划归为著作人格权,复制权、传播权、表演权等被认为是体现了作者的财产利益而被划归为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逻辑理念类型,这一类型并不一定能在经验世界找到原型。以发表权为例,如果作者只是发表而不希望从中营利,那么发表就只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利益,而如果作者发表的目的就是希望将作品投入市场,那么发表则是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著作权立法上的权利表达方式和理念上、经验上的划分方式产生了背离,类型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必然导致规范、理念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

(2)制度设计对现实的背离。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著作人格权具有人身属性,与作者不可分离,有别于著作财产权,二者本质属性的不同导致了区分的必要性。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划分在制度构建上的意义体现在:权利的期间、权利的行使、权利的限制等制度设计上二者存在不同。著作人格权一般没有期限,而财产权有期限限制;著作人格权不允许剥夺、放弃、转让,而财产权允许放弃和转让;著作人格权相对于财产权而言,受到的限制更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雇佣作品、委托作品,最终的著作权可能归属于雇佣者或委托者,此时就产生了原作者与著作人格权的分离。在法国的惠斯特案中(theWhistercase),法院认为如果作品未交付,则发表权在作者手中他可以任意处置,即使订有契约,发表权也不受影响,不可强制作者交出作品,但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易言之,如果作品已交付,则发表权等权利应视为为合同相对方所有。从法国法律对集体作品以及雇佣关系下完成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所作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这两类作品的创作者是无身份权的,法律将此权利授予了集体作品的组织者—既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以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雇主。这导致了著作人格权与作者的分离,理论上不得不通过著作人格权的限制来自圆其说。

(3)司法对立法的背离。类型思维在法学上的意义还在于司法可以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然而,由于著作人格权理论上存在的争议和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性,导致实践中,不得不通过司法的创造性解释对这些冲突和矛盾进行纠正,类型思维的法律适用意义被消解。以法国为例,其版权法明文规定精神权利不可剥夺,而在面临实际问题,法院出于合理公正的考虑,又不得不限制精神权利。在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其立法中同样未规定精神权利的可放弃性,在对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对于合理限度内,即为权利的运用以及利益的平衡考虑也允许放弃精神权利。类型化思维要求的是规范类型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而不是成为裁判的障碍,否则便丧失了类型思维本身的意义,而著作人格权的制度构建由于与现实背离,其给法律适用造成困难。综上,由于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规范类型与逻辑理念类型、经验类型之间并不能一一对应,类型划分给法律创制、法律适用带来不便。因此,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划分丧失了类型思维方法的意义,应该摒弃这种划分方式,在著作权立法上不再区分人格权和财产权,而是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统一规定。

1.2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去类型化的制度构建

(1)取消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类型划分模式。在著作权立法中,取消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二元类型模式,不再区分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将各具体权能或权项统摄于著作权概念之下,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建立逻辑层次分明的著作权权利系统,并保持这一体系的开放性,以使其能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权利行使方式。

(2)在权利行使上遵循私法自治理念。著作权法不应事先预设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而应按照私权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和安排。在作品为个人独立创作的时候,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作者对作品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许可使用、权利转让等。但是,这种处分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制约。以署名权为例,在法国,早期曾出现过认定转让署名权合同无效的判例。这是因为,署名权表彰的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涉公众利益,对公众承担着一种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允许署名权随意转让,则无疑是对公众信赖的一种欺骗。这也是合同效力受制于公序良俗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作品为雇佣作品、委托作品的情况下,权利的归属由双方自行约定,同样,这种约定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著作权类型化的重构

2.1以权利行使方式为标准,构建统一的权项划分类型

当前,关于著作财产权类型划分的学说和立法有不同的模式。在学说上,有的学说主张根据著作权的支配权性质,比照所有权权能,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项。有的学说则主张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作品使用权、对价收取权、售价分享权[12]。有的学说主张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一些学说则主张以利用作品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等权利。笔者认为,根据类型思维的方法意义,划分权利类型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类型的划分,进行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换言之,即通过权利类型的划分进行相关制度构建,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以此为衡量标准,将著作财产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理论上合理,但是却未突显其在著作权制度构建上的意义,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用益权和担保权也存在同样问题,至于作品使用权、对价收取权和售价分享权,也仅仅是在售价分享上对于著作权制度建设有一定意义,其他二权的制度构建意义仍然落空。由于以使用方式为划分标准,将影响著作权制度的权利限制制度、权利许可使用制度、权利保护制度和侵权追究制度的构建。因此,笔者认为应以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为依据,进行著作权类型的划分,并将原有的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各权项进行整合。

2.2以传播权为中心,构建具备周延性与开放性的权利类型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使私人复制简单而便捷,网络上众多私人复制行为难以控制,同时各种作品利用行为要实现经济利益都不得不通过同一种方式———传播。“无传播即无权利”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事实。因此,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应该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权利。笔者认为,在构建著作权类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各权项的内涵界定必须明确、清晰。事实上,关于传播权的范畴就有不同的学术观点:有观点认为最广义的传播权实际上等同于著作财产权,有的观点认为传播权即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不具有客体和传播方式的具体规定性,有的观点则把传播权视为与复制权相对应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通过无形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还有的观点认为传播权就是交互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理论学说的不统一,因此,要对著作权进行类型化,必须对相关权项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二是权项的划分必须体现制度构建意义。权项的划分必须在著作权制度设计上具有意义,如对合理使用制度、权利许可使用制度、网络服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上,都必须体现出权项划分的意义。三是权项的划分必须以经验类型为基础。之所以强调这点,是因为有些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和一般大众的认识有距离。如法国著作权法通过扩展表演的含义来涵盖传播权。按照通常的理解,表演指的是以演奏、歌唱、形体动作等方式再现作品的行为,而不应包括将作品公开传播给公众的一切行为。否则,会增加公众理解的难度和法律实施的成本。四是通过确立不同层次的权项类型使权项划分具备周延性和开放性。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是历史的产物———为应对新技术带来的作品的新使用方式而不断添加的。因此,技术总是走在了立法的前面,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因技术创新而出现的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权项的划分必须具备前瞻性和周延性,如以传播权统摄各种技术类型的传播,将有线、无线、交互式传播统统归入其项下,使立法兼稳定性与灵活性。

2.3以传播权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构建

(1)以传播权为中心构建合理使用制度。在前数字时代,著作权法律围绕着复制权建构限制规则。无论是合理引用还是私人使用中的合理使用,主要针对的权能是复制权。除了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合理使用行为之外,“三步测试法”也成为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性规则。国际公约在研究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时认为,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经济及特别重要价值的作品利用方式,都应该保留给作者。“三步测试法”要求对著作权的限制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际上,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是传播权,如果作品使用人仅仅是复制了作品或者作品的一部分,但是并未将其传播,对权利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只有在其复制并加以传播时,才会对权利人利益产生影响。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一规定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由于我国将翻译权、复制权规定为著作权的具体类型,因此第(六)项之规定是因为侵犯了翻译权和复制权,但如果翻译人、复制人只翻译和复制而不传播,权利人是无法控制也无必要控制。这说明传统的著作权权项设计出现问题。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有学说将其解释为“侵权阻却说”:即使用行为本身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只是为了平衡公众和权利人利益,才将其视为合理使用。因此,合理使用控制的重心是在行为人触及了传播权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公众和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即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上的传播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应将精力放在根本不会对权利人利益产生影响的复制、翻译等行为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将图书馆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数字作品和以保持版本需要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在用语表述上,将规制中心由著作权法上的“使用”,转为“向公众提供”,体现了合理使用制度从“复制权”中心向“传播权”中心的转变。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传播权的一个类型,有必要从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上将其与著作权中的传播权进行整合。

(2)以传播权为中心构建著作权利用制度。对作品的利用包括著作权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方式。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传播权的许可和权利人、被许可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并因数字时代的到来,出现了与之相应的一些传播权许可的新模式,如美国苹果电脑所经营的iTunesMusicStore与五大唱片公司合作推出的线上有偿许可模式、特定网络空间(如博客)的权利放弃模式、授权要约模式等[18]。这些许可模式在创新传播权许可方式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线上有偿许可后,作品复制件的再传播问题。它改变了“首次销售原则”下著作权人只有一次机会能够从特定复制件的销售中获得收入的情形。传统线下传播权通常以出版发行的方式进行许可,权利人和被许可人通常会约定复制件的制作量,如出版发行10万册图书,那么根据“首次销售穷竭”原则,权利人相当于丧失了这10万册图书的市场,这些图书在市场上的再次流通不受权利人控制。但是线上许可则不同,其只需要一份数字化文件就可以实现“一对多”的传播,因此,传播数量无法预计,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和保留的市场份额无法明确,权利人不受制于“首次销售穷竭”原则的限制,传播权始终保留在权利人手中。因此,对权利人的激励应当适可而止。然而,这一限度应该如何掌握在实践中相当困难,每一作品的市场价值不同,法律无法对其强行作出统一的安排。其规制的手段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的期限限制,并通过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统计具体传播数量,以此征收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二是传播权默示许可问题。在网络特定空间,著作权人发表作品的基本目的,就是要求更多的人转载、传播、用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例如,在电子布告栏上经常出现的帖子、各类评论、议论,甚至作为创作出现的文章、图片、动画、音乐、录像,这些信息的权利人将信息或粘贴在布告栏,应当可以推定著作权人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而且也表示默示许可布告栏修改其作品,并在其他BBS上自由流动。我国司法事务中已经出现了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博客上发表作品的侵权案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一旦权利人进入特定网络空间并发表其作品,就允许转载和摘编,除非权利人在发表作品时明确表示未经明示许可不得进行网络传播。但转载和摘编必须说明来源,并向作者支付报酬。作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减少权利人维权成本,并且有助于增进互联网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效率。

文化类论文范文3

关键词:唯物史观;婚育伦理文化;演变规律;生产方式;物质根源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84-02

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第一次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即从“现实的人”出发来洞察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认为,有生命的人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人类生命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人类生活一开始就面临两种生产:“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1]2伴随着人类繁衍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婚育伦理观念。唯物史观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认为婚育伦理作为人类伦理观念的一部分,其形成与嬗变同样需要到社会物质生活基础、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才能得到合理解释。因为“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2]92

一、史前社会人类以生殖崇拜为核心的婚育伦理文化的形成

史前社会人类劳动工具简陋,生产经验缺乏,主要依赖狩猎、采摘为生,生存环境十分险恶,物质生活资料极度匮乏,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加之医学知识的缺乏,人的平均寿命很短。有学者推算石器时代原始人类的平均寿命大约只有19岁。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原始人类无法单独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围捕野兽,在险恶的环境中艰难生存。在这种生存境况下,保持种群的人口兴旺成为关乎氏族家庭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人口繁衍得越多,他们才越有力量获得食物,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摆脱种群灭亡的威胁。因此,史前社会人类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了最初的婚育观念,这就是对人口繁衍的强烈渴望,祈求男女拥有更强的生殖能力。史前时期文字尚未发明,观念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人类最初的婚育伦理观念只能以习俗、岩画、宗教等原始方式表现出来。世界各民族普遍存在过的生殖崇拜,正是史前社会婚育伦理的原始形态。生殖崇拜不仅是原始社会现实生产条件、生存环境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对世界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人类自我意识不断觉醒的反映。人类在经历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动物崇拜之后(典型地表现为图腾崇拜),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逐渐将自己从自然界分离出来,认识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进而产生了对种群繁衍的崇敬感和对生殖现象的神秘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殖崇拜。比如古代许多民族都有生殖之神,在古希腊和罗马是男性普里阿帕斯,中国古代的生殖之神则多为女性,如送子观音、送子娘娘等。现在国内外已经发现许多最古老的艺术――原始岩画中,都可以看到对男人或雄性动物生殖器的夸张表现与赞赏,它生动地反映了古代先民对人类旺盛的繁殖能力的赞美和渴望,对家族、部落人口兴旺的虔诚祈求和迫切愿望。

二、中世纪婚育伦理文化是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集中反映

中世纪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小农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是以人力、畜力、手工工具等为基本生产手段,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生活单位。首先,由于小农经济生产能力低下,只能满足简单的生活需求,一代代维持简单再生产,抵抗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手工工具的劳动效率决定了每个劳动力能够提供的剩余劳动非常有限,所以家庭的人口越兴旺,劳动力越充足,生活财富的创造就越有保证。在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体制下,子女越多老人的赡养也才越有保障。其次,中世纪人类健康知识与医疗技术较原始人类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医疗条件依然很差,人类战胜疾病的能力还很低,子女的死亡率较高。在这种条件下,家庭子女越多,家族香火的传承就越有保障。再次,在封建宗法社会里,家族势力越大,就越有利于维护个体家庭和家族的利益,而人口兴旺是家族势力的基础。这些因素决定了封建社会婚育观念必然是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中国封建社会一个重要的道德准则就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被认为是每一个家庭成员至高无上的责任,集中反映出这一婚育伦理文化特点。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观念是中世纪婚育伦理文化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农业文明这一社会物质基础的产物。创始人揭示了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历史规律。婚姻家庭的原始形态是建立在氏族制度之上的血缘家庭,血缘家庭中人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群婚阶段必然形成母权制社会,这是因为在群婚状态下只能确定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而无法确认父亲。“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1]38随着原始社会末期金属工具的发明和农业、畜牧业产生,稳定的剩余财产开始出现,男子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男子父权意识的觉醒。“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1]50而原始社会晚期随着从氏族大家庭中独立出来的对偶制小家庭,最终推动父权制战胜母权制,推动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诞生。这一家庭制度的重大转变的直接动力,就是男子要求保证自己创造的剩余财产遗传给亲生子女。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把妻子确定下来,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财富的增加,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1]53在整个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社会自然分工把妇女限制在家务劳动的狭小范围内,家庭财富创造的主体始终是男子,家庭男孩子越多,劳动力就越充足,家庭农业劳动收入以及赡养老人就越有保证。而围着孩子与锅台转的妇女始终扮演着被男子“养活”的角色,被视为生儿育女的机器。正是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婚育伦理文化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大男子主义观念的合理性。

三、工业文明时代婚育观念的转变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近代工业革命实现了机器替代手工工具的技术革命,延续千年的传统自然经济生产方式被市场经济所取代,这种生产方式的剧变必然引起家庭关系与婚育文化的相应革命。工业技术革命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冲击,是养家糊口与创造家庭物质财富的劳动不再是男人的专利。新的工业经济生产方式催生了适合妇女的大量工作岗位,同时也创造了对妇女劳动力的极大需求。正是生产方式的这种变革为妇女解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近代工业使妇女得以摆脱数千年家务劳作的束缚,从以往的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到走出家门,开始拥有了与男子一样的职业。她们不再是“家庭妇女”而是以“职业女性”的身份出现在社会上。一旦妇女与男人一样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在经济上不再依附于男子,具备了摆脱男子支配的经济实力时,妇女人格与思想便获得了独立的物质基础,她们便会毅然决然地把千百年来歧视妇女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类的道德伦常彻底摒弃。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生男生女都一样等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被社会接受的全新婚育伦理文化。

工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着社会化大生产深入发展,市场经济推动人类社会交往日益扩大与频繁,社会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这些变化从多方面影响着家庭和婚育伦理文化的变迁。首先,现代工业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创造越来越依赖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是劳动力的数量,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比重不断上升,社会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呈相对缩减趋势,失业――劳动力过剩成为工业革命后新的社会问题。这一变化直接动摇了千百年来多子多福的传统婚育观念。其次,现代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不断发展,人类健康水平提高,平均寿命延长,孩子的死亡率大大下降,传宗接代不必要一大群子女做保障。再次,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引起人类养老模式的根本转变,即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而生活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也使得子女赡养老人越来越难,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观念被动摇了。最后,与中世纪传统家庭恰恰相反,现代家庭财富的创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再依赖劳动力数量,相反,家庭人口增加,抚养子女成本不断提高,抚育更多子女消耗大量精力时间,反而影响家庭财富创造与积累,影响家庭生活质量提高。多子不再多福,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的社会大背景下,传统的婚育伦理价值观随之被颠覆,传宗接代的宗法义务婚育观,被个人本位主义为基础的享乐主义婚育观取代。当人们的养老不再依靠子女时,“单身贵族”“丁克家庭”(DINK――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即夫妻双方有收入但却不要孩子)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之相伴随的是明媒正娶的婚姻伦理与传统的观念被动摇了,婚外同居、排斥生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潮流[3]。

四、结束语

人类自然生育状况是落后生产方式的产物。现代医学与科学技术把人类带进了调控自身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阶段。中国特定的人口大国现实决定了中国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不同社会基层、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的接受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是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农民对一胎化和男孩女孩都一样的观念很难接受,这是因为我国农村依然落后的生产力与小农生产方式制约着农民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4]22只有当中国农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劳动男女承担并无差异的时候,当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起来的时候,农民的封建婚育伦理观念残余才会被彻底荡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国人的婚育观念发生着令人惊讶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养老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当人们不再依靠子女养老以后,传统的孝道观念必然受到挑战,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将越来越稀罕,社会养老方式将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单身贵族”“丁克家庭”“非婚生子女”现象的出现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今天的生物科技尤其是基因工程等先进科学技术,正在把人类带进选择生育的新阶段。生命生产前所未有的具有了可控制性。试管婴儿、人造子宫、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等现代生育技术的发展,在对传统的生育模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将带给人类崭新的婚育伦理文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文化类论文范文4

关键词:人类基因组计划 基因 伦理

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概述

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被誉为人类生命科学史上最伟大的工程,它可与人类登月计划和曼哈顿原子弹计划相媲美。随着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的飞速发展,相关伦理问题的不断凸现已引起了生命伦理学界乃至全世界的关注。

1990年10月1日,美国正式启动HGP项目,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构建详细的人类基因组遗传连锁图、物理图、序列和转录图,阐明人类基因组全部DNA序列,识别基因,建立存储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开发数据分析工具,研究HGP实施所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在HGP实施过程中,先后有来自德、日、法、英、中等5国16个实验室及1100名生物学家、计算机专家和技术人员正式加入该计划研究。

二、中国HGP的现状

1999年9月,我国获准参加人类基因组计划(HGP),成为参与这一计划的唯一发展中国家,承担人类整个基因组的l%的测序任务,故简称“1%项目”。我国测序的人类3号染色体短臂大约30Mb区域,这里估计有750-1000个基因,蕴藏着极大的开发资源。2001年2月,由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组织的专家验收确认,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部分“完成图”的重大成果已提前两年由我国科学家绘制完成。所有数据已递交国际基因数据库中,可被全球科学家直接免费享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部分的完成,表明中国在基因组学研究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科学家对人类基因组的实际贡献率已达到1.1%。

三、人类基因组计划所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目标不仅从整体上阐明人类遗传信息的组成,还要识别人类基因的结构,包括所有与生殖有关的遗传疾病及其若干有遗传背景多因素疾病的相关基因,破译生命之书在人类掌握自身密码之时,也涉及到伦理、法律和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社会各界都极为关心的事情。

1 人类基因信息隐私的伦理问题

众所周知,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被公布于众,可能给本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和损失,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不利。因此,人们都很重视隐私,隐私也在各国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有关基因隐私问题往往成为基困组研究中伦理争论的焦点。例如,一些公司在雇用员工时会使用基因信息对存在基因缺陷的人另眼看待;因基因缺陷极易患上某些疾病的人群被保险公司打入另册。因此,在进行基因研究时必须考虑到伦理、法律和社会等问题;要尊重提供试样者及其家属的尊严和人权;研究计划必须事先接受有关行政单位的审查,必须对遗传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对任何泄露个人遗传信息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惩;提供遗传信息者有权知道基因利用结果。

2 基因歧视带来的伦理问题

基因歧视与基因隐私密切相关。基因隐私权的丧失自然会导致新的社会歧视——基因歧视的产生。一旦人们认识到性状与基因有关,就会产生基于基因的歧视。可能产生所谓“好”基因歧视“坏”基因、“聪明”基因歧视“愚笨”基因等情况。通过基因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基因缺陷也有两面性。其实,人类所有的基因以及等位基因,没有“好基因”与“坏基因”的差别。导致某种疾病的等位基因,在一定的情况下确实是病因;同时也要看到,人类基因线在进化过程中一定会发生突变,就整个人类基因研究而言也是有意义的。

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宣言中指出,人类基因组意味着人类所有成员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也意味着对固有的尊严和多样性的承认。象征性地说:“它是人类的遗产”。该宣言指出任何人都不应因其遗传特征而受到歧视,并致力于解决歧视问题

3 转基因生物带来的伦理问题

将外缘目的的基因转入生物体内,使其得到表达,这种移植了外缘基因的生物被称为 “转基因生物”。这将是一次人类求索生命奥秘的革命。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难免给人类带来某些始料不及的后果。伦理学追求真善美,时刻提醒人们无论什么研究都不要违背人类的初衷,伦理学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但它能不断呼唤和矫正科学的“跑偏”和人类的良知,只有建立起正确地伦理道德观念,才能使科学走向美好的未来。

回顾科技发展的历史,任何一项科学的重大发现都伴随着对于伦理道德的冲击和影响。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以及基因技术的临床直接与每个人、每个家庭、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相关联,必然引起伦理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普遍关注,成为了当代科学领域的焦点,基因组学的发展对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迫使人们进行探刻的思索,在传统与现代科技的张力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胡文耕.生物学哲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李海峰.科学是一把双刃剑[M].长春出版社,1998.

[3]陈希敏.基因技术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福音[J].决策探索2001,(5):38.

文化类论文范文5

1.1创新意识少实验内容依附于理论教学的验证性实验多,研究型、设计型、综合型及反映学科前沿的实验少。实验教学模式单一,学生在实验时按实验指导书或老师的要求,使用规定的仪器或设备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而后按规定的格式完成试验报告。这种单一的实验教学模式影响了学生积极参与实验的兴趣,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7],严重影响了高师类化工专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1.2实验教学评价体系陈旧实验课的测评往往是根据平时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来定,较少采用综合能力测试的考核办法,不能完全反映学生的实验操作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该评价形式很易让学生形成一种错误观念,即无论实验做得好坏与否,只要实验报告写得好,就会得到较好的成绩。故而学生做实验的兴趣大大降低,达不到实验教学的目的[8]。

2实验教学改革对策

化工专业实验课的目的不仅是验证理论和把握实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9],为今后从事生产和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2.1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材是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实验教学内容要适应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实验内容的改革与新实验项目的建设必须以提高学生综合实验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为目标来整合和丰富实验教学内容。化工专业实验教学内容应注重与化工学科前沿结合,注重与科研、社会实践应用紧密联系,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及时融入实验教学中。配合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综合设计实验的开发设计方案,编写相应的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设计应更加系统化、科学化,突出实用性。在学生掌握专业实验基本操作和技能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自主实验的能力和水平。最后,开设专业应用性实验项目,达到专业实验教学与社会需求有效接轨的目的。

2.2转变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必需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11]。在化工专业实验教学过程中,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在实验中的想象力,重视对学生实验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科学的思维和研究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实验教学成为学生有效地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与研究理论的方法和途径。高师类院校受办学特点的限制,每次实验时学生不可能都有动手机会。因此,可以采用大循环的方式同时开出全部实验项目,学生同时实验并完成不同的实验项目,同组的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实验参数与条件,尽可能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实验过程的每个环节,学生必须独立操作完成实验流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

2.3增加实践教学比重高等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12]。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所必须的[13],不仅是要学会对本专业一些理论知识的验证,更重要的应该是能应用理论知识,去对本专业科学研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14]。学校可以在原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改变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总体格局,增加学生的实践教学课时和学分,经常组织学生到周边工厂进行实地参观,使学生深入工厂车间,全面了解工业生产设备运行、操作管理、产品研发、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流程,加深认识化工生产的专业特点,使实践教学与实际生产相结合。

2.4搭建实验创新平台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院系可组建开放性实验室。该实验室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具有创新内容的科学实验、工艺流程或流程设备改良改造实验;也可自选研究课题,自行设计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和操作步骤,构建实验测试或生产系统。这样,使学生有足够的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在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中,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对比较成功的、完整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必要的评定和表彰,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锻炼了创新实践能力。

2.5建立合理的实验考核评价体系化工专业实验的考核是实验教学中的重要一环,一个完善的实验教学评价体系,能够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的准确、高效,从而使考核更全面、更准确地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15]。因此,构建独立的比较适合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实际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化工专业实验教学,可将实验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并且对二者进行一定的比例划分,最后再综合这两个成绩来给出最终的实验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实验预习情况、操作过程和实验报告三个部分。而考核成绩,可以在实验过程中随机抽取一次实验或实验的一部分来进行考察,教师现场打分;也可以在实验课程的最后阶段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独立进行实验设计,然后教师根据设计实验的完成情况来给出考核成绩;或者也可以将两种形式结合起来,综合给出考核成绩。在整个实验考核过程中,实行动态考评,把学生实验过程的态度和纪律也纳入考评内容,并占一定比例,这样做能够提高学生做实验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运用知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而实验报告是实验操作过程总结以及对实验结果分析讨论的书面表达形成,如果以小论文形式撰写实验报告既能提高教学质量,对提高学生查阅文献资料和撰写科技论文的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研态度也有积极作用,为大四的毕业论文以及后续的继续学习或科研奠定良好的基础[16]。

3结束语

文化类论文范文6

关键词:林业分类经营生态经济协调发展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就是遵循现代林业思想,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和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林业划分为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林业和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的商品林业,并按照各自特点和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投入机制和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生态林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商品林,强力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整体发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林业在生态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当前,林业问题己成为全球生态环境的核心问题,林业是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保护和发展林业己成为缓解生态环境危机和实现生态、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

1.1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主体地位

森林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维持碳氮平衡,缓解全球“温室效应”。从全球来看,由于森林的大量砍伐,大气中本应该被森林吸收的CO2没有被吸收,地球的温室效应不断增强。据分析,在过去的20年中,大气中CO2浓度增加了25%,地球的平均气温上升了0.5℃,温室效应使得自然生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测定,lha的阔叶林在一天内能够吸收1000kg的CO2。由于森林的存在,能够大大缓解“温室效应”。

其次,防风固沙,为农业的稳产高产提供有力屏障。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植被破坏后,由于阳光爆晒和雨水冲刷等因素的作用,形成土地荒漠化。实现荒漠化综合治理的根本在于发展林业。森林能够使风速、风力大大下降,在防风固沙林的作用下,同时配合农业、水利等措施,风沙量将会逐年减少。除此之外,森林在增加降水、改善农业小气候等方面的功能也十分显著。

最后,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森林又是生物多样性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野生动物种群的组成和多样性不仅与森林的面积有关,还与森林植物种类组成及结构密切相关。

1.2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是一个基础性产业部门。

首先,提供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林产品的供应在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林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着木材、林副产品等,既为工业发展提供着大量原材料,又生产着人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必需品。

其次,提供以木本粮油为主的非木质林产品,为解决我国食物安全问题服务。丰富的森林资源,不仅能够提供各种林产品,还是人类未来营养食品和养殖业饲料供应的重要基地。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木本粮油及野生淀粉植物,森林果菜、食用菌等合计总产量折合成粮食达200亿kg。森林食品还能满足人们改善饮食结构和提高食品保健能力的要求。

最后,提供就业机会。林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较多,为促进社会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机会和有利条件。林业吸纳劳动力的主要途径有: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山区开发、林业产业发展、承包开发荒山、非公有制经济、劳务输出等。由此看来,林业的发展,不仅能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也能增加就业机会。

二、我国林业经营现状分析

以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不合理生产方式,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消失,形成了贫困-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下面这一组数字或许能从某个侧面说明当前我国林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中国国土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而森林面积仅占世界森林面积的4%;中国人口占世界的20%以上,而木材蓄积量只占世界木材蓄积量的3%;森林面积122万km2,人均1000m2,是世界人均森林面积的1/10;林业用地利用率低,有林地面积占43%,而发达国家是80%~90%;森林蓄积量95亿m3,人均8m3,是世界人均森林蓄积量83m3的1/10,大约名列世界第120位之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林业的现状既难以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更难以肩负起改善生态环境的历史重任,林业生态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

传统林业经营模式的客观局限性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与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补偿等方面的差别,使得人们不能很好地按照各自的不同特点和规律选择相适应的办法来经营管理和建设林业,而是采取同样的经营方式。也就是在木材永续利用理论指导下,把林业只当作一般的产业来看待,没有引起对公益林业的真正重视,其结果是林业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没有缓解,林业经济处于危困之中不能自拔。

三、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所遇到的难题

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林业分类经营的战略。就我国当前的林业状况看,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将遇到如下的难题:

(1)规划中的难题。我国林业经济成份复杂,有国有林、集体所有林,也存在部分私有林。实施林业分类经营需要从总体上进行规划,哪些是生态公益林,哪些是商品林,都要规划清楚。但在总体安排和规划中必然要涉及到部份总体规划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规划中要求建设生态公益林,而所有者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建设商品林。因此,在林业多种经济成份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正确处理好规划需要与所有者利益要求的矛盾,则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要难题。(2)树种选择上的难题。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既要满足社会对木材及林木产品的需求,又要满足对林业的多种效益的需求。用小面积的林地进行集约经营,培育出社会需要的木材及林木产品,在此基础上,培育和保护大面积天然林,以实现林业的多种效益,这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要原则。而要想在小面积上培育出大量的所需木材,树种选择极为重要。树种既要适于林地生长,又要生长快;既要适于培育,又要便于加工增值。因此,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根据不同区域选择不同的目的树种,并满足商品林业的需要,则是一个主要的难题。

(3)林地使用上的难题。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一方面,保存现有天然林的面积,并提高其生长力;另一方面,就是拿出一部分林地,集约经营生产出社会所需的木材。而目前,在林地使用上,存在很多难题,一是森林面积在一定程度上被蚕食,毁林开垦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林地和农田在使用上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一些环境遭到破坏,林地生产力下降。因此,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如何使用好现有林地,保护住现有的森林面积,提高其生产力,同时,在有必要的前提下,扩大森林面积,也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然遇到的难题。

(4)投资体制上的难题。不同的所有制,在投资培育森林上有着不同的方式。国有林区在投资上可以形成规范的制度,而集体和私有开发投资就很难形成规范的制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投资的与否取决于所有者,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后,哪些天然林要保护经营好,哪些林地实施集约经营,要受到所有者利益的驱动,既便是造林成林的林地,也容易遭到破坏而挪做他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国家必须要有足够资金作保证。

四、实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我国林业分类经营对策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战略,既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需要,又是寻找林业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战略过程中,必须针对所遇到的难题,采取一定对策解决,从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推动我国林业发展的经营战略。

4.1分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的进程

林产品生产不能超过森林的再生能力,要求对森林资源在培育、利用和多种用途方面实行综合管理。林业分类经营战略必须以林业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制定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按地域和环境要求制定出商品林、公益林的经营规划;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林产品的市场需求,选择目的树种;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先从保护天然林逐步转向保护治理环境,先从天然林的一般保护入手逐步转到利用人工林,全面保护天然林,先从国有林区启动,逐步扩展到山区、农村等,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

4.2加强科学研究,寻找和选择商品林树种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商品林的建设是重点。在我国,目前商品林建设有两个关键方面,一方面,选择适合我国的商品林树种,另一方面,在商品林发展过程中,要保持林地的生产力。就我国北方而言,现在落叶松虽易成活,早期生长快,但后期生长慢,再加工的商品化程度低,市场面窄。因此,极需通过科学研究,寻找选择和培育一种或几种目的树种。过去,我国比较注重选择针叶树种,但是大面积营造针叶林造成林地酸化,地力减退,我国现有的人工林,大多是针叶林,主要是第一代,第二代的很少,地力减退也要引起注意,因此,针阔混交的营造林方式必须坚持,且需不断地进行研究、改进和完善。

4.3构建适合我国林业分类经营的投资和技术体制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然要有大量的投资,投资不到位,投资使用效益差都是不允许的。因此,投资要建立投资法人责任制及项目负责制,通过法律、法规和各种管理制度约束责任人。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科学技术必须先行,目前,林业工作中就科学技术运用上有两个弊端,一是林业企业粗放经营不重视科学技术,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低。二是科研与生产实际严重脱节,实验的项目很少有推广见效的,企业极不愿意参加任何有价值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活动。这种状况不适应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需要。因此,必须构建灵活有效的技术体制,即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体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依靠科学技术,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的进程。

4.4强化林地管理和充分利用林地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策略,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林地的区划和林地利用的规划。但林地现存的问题也不能使林业分类经营更好地进行。因此,必须要加强林地管理和充分利用林地,要遏制林地不断被侵蚀的态势,坚决杜绝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现象;要对生态位置重要的地段,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确保林地作用;要坚决还林于山,还林于沙,利用森林系统的生态作用,改变自然环境;要不断地扩大林地的面积,在森林母体的情况下,依据林木生物学特性,扩种出更多的植物,使林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永顺.论林业分类经营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J].林业经济,1996(5)

2侯元兆.林业分工论的经济学基础[J].世界林业研究,1998(4)

3陈国明.浅议林业分类经营的理认依据[J].林业经济,1996(5)

4刘伟平.林业分类经营:概念与问题[J].林业经济,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