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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1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EPC); 租赁; 建造―经营―转移(BOT)
【中图分类号】 F206;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107-05
近年来,雾霾天气、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越发显现出来,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目前,国家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举措。由此可见,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会计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所必要的设备和服务,并负责合同期内设备的运营维护;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入,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规定有所差异。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归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条件转让给用能单位。
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模式的现状
目前,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时,会计方面的相关文献主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理,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1],因此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也有观点提出,应将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套用经营租赁的准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因为其项目收益不稳定,与设备相关的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均未转移给用能单位[2];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BOT)这一过程,这与BOT项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3],因此可以参照BOT项目进行处理。在实务中,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标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之后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只按照经营租赁支付租金,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有一些企业按照BOT项目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认为,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无论采取租赁方式还是BOT项目方式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而用能单位拥有使用权,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一部分节能效益,这符合租赁业务的定义;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首先是进行建造,在合同期内是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最后是将节能设备无偿交给用能单位,这也符合BOT项目的处理思路[4]。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路,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管理层按照企业节能项目特点来分析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一般应按照BOT项目处理。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企业确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以后类似的项目,都应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选择,以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贯性。
那么,在选择这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如果作为租赁方式处理,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租赁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呢?如果包含租赁,究竟应该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作为BOT项目,BOT项目中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应该作为固定资产、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处理?
二、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包含租赁
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是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处理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是否可以按照租赁的方式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指出,若协议的履行取决于某特定资产或资产组的使用或协议转移了该资产的使用权,则可将协议认定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节能设备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同时,设备的使用权转移给了用能单位,因此,可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包含租赁,可以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选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来说,虽然节能设备需要依靠节能技术,但由于节能技术是凝结在设备中且无法单独计价的,因此,本文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用能单位也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指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并有极大可能获得;(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且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节能企业所有投资成本。如果合同收入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就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节能服务企业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来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获得的报酬金额不确定或不能可靠估计,并与节能效益相关联;(2)合同规定的保底收入不能弥补所有投资成本,此时,表明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节能服务企业应该按照经营租赁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不应确认固定资产,而应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①
三、作为BOT项目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可作为BOT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对BOT项目的界定,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某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特定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经营企业向用户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工程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结束,经营企业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模式。关于EPC与BOT项目的比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未必是政府,所建设的设备也未必是公共基础设施,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与BOT项目基本一致,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参照BOT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合同能源管理则必须按照BOT项目处理。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中具体指出,如果项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范围中的公办民营服务特许权协议,则该项目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的范围,此时的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BOT项目处理,不能选择租赁方式。
(二)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建造或升级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得收入或者公允的对价可作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合同能源管理规定了:(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此时,代表节能服务企业处于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范围之内,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节能服务企业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效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时,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用能单位使用节能设备获得的节能程度而定,此时,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有关EPC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判断图如图1所示。
四、EPC项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应用
案例1:M酒店拟对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采用同时具备供热、供冷、供热水三种功能的三联供技术。技改工程由N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工程投资1 260万元,为设备购置费用,由N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设备寿命为10年,双方合作时间为6年,合作期满后,设备无条件转让给M酒店,并由M酒店进行运营维护。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无论节能效益多少,M酒店都需要给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支付600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在情形一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获得与节能效益无关的固定报酬600万元,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600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340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600×(P/A,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42%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340万
贷:长期应付款 3 600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529.2万(1 260×4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9.2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情形二: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21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420万元时,则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收益情况见表2。
案例分析:在情形二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210万元,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 085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825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210×(P/F,i,1)+280×(P/F,i,2)+390×(P/F,i,3)+400×(P/F,i,4)+410×(P/F,i,5)+395×(P/F,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14.85%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5万
贷:长期应付款 2 085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187.11万(1 260×14.8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7.11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合作期间内,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19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380万元时,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费用。收益情况见表3。
案例分析:在情形三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190万元,但该保底收入不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不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应按照经营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N节能服务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万
借:银行存款 190万
贷:应收账款 19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万
贷:银行存款 190万
案例2:N节能服务公司参与S市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拟对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技术改造。锅炉房由N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工程投资成本1 260万元,特许经营期6年。特许经营期满后,该锅炉房将无偿转交给S市政府。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锅炉房收入归N公司所有。每年锅炉房经营收入300万元。
情形二:若改造前后,预计能耗费用很可能将从1 150万元/年降到350万元/年,年节约费用约为800万元。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并且,如果当年节能效益低于420万元,则该年支付N公司210万元。
情形四: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但年节能效益无法合理估计。
案例分析:在案例2中,项目来源于S市政府并且标的资产属于基础设施,因此,在处理时应该按照BOT项目考虑。在情形一、二、三中,代表节能服务企业N公司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核算。而在情形四中,N公司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收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节能程度而定,此时,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在节能环保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在会计处理上尚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统一的系统处理方法,使得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在会计处理方式上不够规范。本文依照我国会计准则和IFRIC相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见解。同时,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核算进行探讨时,有的文献资料将其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类,且只对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认为在考虑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时,最为关键的应是考虑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或者是否有无偿获得现金的权利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马勇.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3(6):87-89.
[2] 李全.刍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处理[J].财政研究,2013(11):13-17.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2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水蓄冷;移峰填谷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230—02
一、前言
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在负荷低谷时,没有被使用的电能就会被浪费,如何争取利用夜间电网多余的谷荷电力满足正常的用电需求,引导客户避峰用谷,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以及改造旧设备,降低能耗,是用电管理的关键职责。
我国自1998年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开始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来,渐已形成在建筑、工业和交通领域实施多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产业队伍,成为推动中国节能工作的重要力量。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合同能源管理是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为企业节省了投资和日常生产用电成本。合同能源管理不但体现了供电企业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为用户提供节能服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是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促进了江门地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绿色经济发展。
通过供电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将有利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从而引导用电客户有序用电,多用谷电,减轻同时供电的电网紧张。当前,电网的峰荷与谷荷之差越来越大,电网的调峰任务越来越重。
为鼓励用户避峰用谷,峰荷和谷荷采用不同的电价,谷荷电价只有峰荷电价约1/3。可以分段计价的电度表早已推广使用。很多企业客户想尝试避峰用谷,但由于要安排夜班管理上较复杂以及夜班人员有夜餐需求等实际问题,对于使用谷电仍然只能望梅止渴。
常见的蓄冷方式有水蓄冷和冰蓄冷两种。为了向客户推广更佳的节能效益,我们对水蓄冷和冰蓄冷系统进行比较分析:
成本对比:冰蓄冷与水蓄冷相比,一般来说,水蓄冷系统建设投资与常规空调系统相当,而冰蓄冷系统建设投资比常规空调系统高出20%以上。
节能效益:水蓄冷可节省制冷用电量10%以上,冰蓄冷的用电量则高于常规空调的30%左右。
蓄冷蓄热两用:水蓄冷储槽可实施夏季蓄冷,冬季蓄热,而冰蓄冷做不到。
蓄冷槽位置:由于可以减少制冷机的容量或台数,制冷机房的面积小于常规空调;大温差水蓄冷槽可灵活地置于绿化带下,停车场下或空地上,以及利用消防水池等,冰蓄冷设备一般安装在室内,占用正常的机房面积。
综上所述,在蓄冷系统的具体选择上,我更倾向于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水蓄冷系统的应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综合效益
(一)用户效益方面
1、客户总体负荷非同时在线,可考虑减少变压器等配套设备的数量,按照23元/KVA的基本费标准计算,如节省一台500KVA容量的变压器便可节约11500元的基本费,同时减少一台变压器的变损。
2、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克服应用节能技术的障碍,减少电费支出,改善了现金流量,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3、客户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效果有保障;无需投资,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专业的节能服务。
4、企业用电更科学。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获得了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节能意识不断提高,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二)供电企业效益方面
1、供电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电网负荷特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形势;在电力供应充裕时期积极推广电力替代其他能源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有助于于提高电力在终端能源中的比例。
2、通过在节能服务全过程中有机组织市场要素,实现了江门局在创新节能服务方面的突破,特别是突破了节能实施难的瓶颈,实现了节能服务从“看病”到“治病”的飞跃。项目的实施丰富了优质服务的内容,探索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新方式。
3、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供电企业主动牵头,承担了能源审查和节能量界定等工作,提高了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了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能力。
(三)社会效益方面
1、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探索了新的市场化节能手段,丰富了节能实施方法,培养了市场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开拓了新的市场。
2、用电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减少电力消耗,间接减少了因火力发电而产生的废气排放量,减少了空气污染。
3、节能服务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已引起政府、客户、节能服务公司等社会各方的关注。若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到不同行业,通过规模化节能改造工程,将大大推动江门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
4、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在负荷低谷时,没有被使用的电能就会被浪费,引导客户通过水蓄冷等技术利用谷电,等同于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为了加强节能技术的宣传应用,提高用电客户对各项节能技术应用的接受程度,新会供电局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示范案例。
三、案例
(一)案例分享1:广能达熔铝炉系统“高碳改造”
广能达公司原有的两台5T/H冲天熔铝炉主要作用是熔炼铝锭,两台冲天熔铝炉是以重油为燃料,采用高速火焰直接喷射到炉料的方式熔融铝锭。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两台熔铝炉系统进行改造,引进有空气预热装置的节能型竖式快速熔铝炉,以提高烟气余热利用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采用煤气发生炉将煤转换加工成混合煤气代替重油作为快速熔铝炉的燃料,从而取消原重油加热保温系统,达到节电效果。
节能型竖式快速熔铝炉具有的优点有:1、冷却进风从风机出风管接至热风炉胆冷却风进口,利用烟气余热加热助燃风至200度;2、加料口提高一米,增加竖炉内炉料高度,从而加大余热炉料量,由原来3吨增加到4吨;3、降低排烟管高度(18米至11米),减少排烟管直径(1.2米至0.5米),从而降低排烟热量散失。竖式快速熔铝炉烟气经多个环节利用后,排放温度由原来300℃下降到150℃。
两台熔铝炉改造后,因节约燃料产生的年节能量约490吨标准煤,因改换燃料而停用的原重油加热保温系统使公司年减少用电32万千瓦时。
(二)案例分享2: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更换高能效变压器,实现“低碳升级”
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拆船行业的重点企业,也是广东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原有两个配电房。10022配电房配置了两台630kVA配变,功率因数长期在0.68—0.88之间,每月要支付大额的力率调整电费。
新会供电局针对此情况积极与该企业沟通,从经济、技术等方面耐心向用户解释宣传节能降耗益处,并通过委托能效评估公司对其用电损耗大的情况进行节能诊断分析,提出了实施节电措施的建议。完成技术改造后,功率因数提高到0.90—0.99。力率调整电费由罚款转为奖励,节约了电费的开支。第10022号配电房的改造设备共投资8.75万元,设备投运三个月后共节约电费9.48万元,即三个月后已收回设备改造的投资成本。第0901号配电房改造设备共投入资金6.43万元,设备投运三个月后共节约电费5.3万元,即三个月后已收回投资成本的83%。
以上两个案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合作形式,分别实现了高碳改造、低碳升级,推动了节能减排绿色经济的具体落实,是新会供电局合同能源管理成果应用的最佳实践项目之一。
四、结语
展望未来的工作,我们要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减少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沟通的障碍,努力促成节能项目实施。
通过用电检查,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以免给用户及供电线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突显出安全用电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客户设备的运行和生产情况,深入挖掘客户的节能潜力,并向客户提供合理化建议,最终将能主动引导客户需求,与客户共同成长。
期望通过卓有成效的用电管理工作,兼顾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二者的双赢。
参考文献: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月15日在“2009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宣布,政府将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间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帮助减少业主的能源消费,而减少的能源费用,则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
推广EMC政府掏腰包
根据北京最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区别不同类型予以政府资金支持。据了解,政府扶持对象主要针对北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其他用能单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与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挂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15%至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这一举措出台,用北京市政府参事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柴晓钟的话来说:“就是政府掏腰包,鼓励企业更多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模式。”
“这种机制十分有助于推动技术上的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沈龙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这是国内继上海之后公布实施的第二个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对于北京市政府该项举措,光大证券分析师王海生表示:“北京的政策将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鼓励政策的出台或意味着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的启动。如果按照30%的补助额度,节能改造投资平均回收期将由3年降至2年!”
目前北京分属中国节能环保产业委员会EMC会员共有113家,占据全国三分一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建筑、工业,交通等三大领域。这些公司中,近半数的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5000万元的有13家,部分公司已经具备了良好的资信等级,多数公司可以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直至融资的一条龙服务。近几年,北京市场共完成合同600个,投资总额9亿多元,年节能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以上。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的节能方式,但在中国,仍存在着市场认知度不高节能服务公司不多且融资难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混乱以及企业对于节能意识缺乏等多个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窦铮说:“很多效益好的企业并不重视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又缺乏资金开展节能项目,无法分享节能受益。”他同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投资渠道还不通畅,市场上缺少对节能服务公司简洁有效的担保方法,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困难。另外,在评价标准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
柴晓钟告诉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北京市政府还将搭建个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服务强度,同时搭建两个服务机构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能量监测机构库;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情况,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合同范本,指导规范节能服务市场;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困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量审核状况也将得到改善。据介绍,此次北京市政府将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引入第三方进行节能量审核,要求项目申报时需提供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前及项目实施后的用能状况审核报告。同时,采取后扶持方式,即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节能量核定后安排扶持资金拨付。
对于资本方来说,他们看到了很多新的投资机会。据当天参会的一位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的出台除了将刺激用能企业积极节能,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获得快速发展,还将带动带动节能诊断、设计、节能产品生产、安装施工,节能运行管理和融资等产业发展,带动社会投资投入节能改造。在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的同时,取得社会节能效益。
谁将最大受益?
6月15日,在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12家企业在北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意向合作金额近亿元。其中,北京唯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外企服务总公司签订了3000万元的节能改造合同,西门子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40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意向合同,这两个千万大单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作为建筑节能空间最大的北京市场,这两个千万大单均出自建筑节能领域。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不管在哪个领域,上千万的大单并不多见,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大部分建筑企业节能意识不够,最重要的还在于合同能源管理由专业节能公司先掏腰包,即便是首期改造,资金量也使很多公司负担不起;但此次签约中以大单居多,让他们也看明白了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在北京的建筑节能市场非常有前途。
合同能源管理是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重要模式,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其中,合同节能管理解决方案运用于建筑,可以实现节省能耗10%-30%。
伴随着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出台和各种优惠细则的陆续亮相,有业内人士分析,北京市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面积仅占民用建筑的5.4%,但全年耗电量却高达33亿度,接近全市居民生活用电的一半,将会成为此次政策支持的重点。一旦高达万亿的建筑节能市场大门渐次开启,那些积极拓展合同能源业务的上市公司如泰豪科技以及以智光电气,荣信股份等为首的节能设备制造商将最大受益。
很多证券分析人士认为,相关EMC公司将成为北京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启动的直接受益者,其中泰豪科技在大型公共建筑系统集成市场占有5%的份额,同时长期开拓北京市场,拥有众多著名案例。公司不仅将直接受益于北京EMC市场的启动,还将进一步增强在节能服务领域的品牌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将因节能产品带动传统业务的成长。申银万国分析师吕琪则表示,泰豪科技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业务值得期待,估计今明两年有可能收购相关EMC公司,并有望获得1-2亿元的合同订单。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4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信息传播
一、引言
20世纪七十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九十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正式引入我国.当时,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的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就在我国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达成了共识,并决定共同实施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推动我国广泛开展节能工作.中国节能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超过了100家.然而,面对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却远没有像预期那样的快速发展,相反,这些节能服务公司目前的处境相当被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虽然项目已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知度不够等.
1、政策方面.(1)企业缺乏实施节能项目的动力.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2、融资方面.(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3、能源服务公司方面.(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三、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建议
基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现状,对推进能源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信息传播方面.以能源服务清单为载体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终端消费者在资金和技术的双重限制下,对节能方面的知识十分匮乏,特别是在公共建筑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为此,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能源服务清单,清单具体包括项目描述、功能描述以及示范性案例研究.通过对服务清单的传播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扫清信息障碍和认识障碍.
(二)政策方面.规范能源服务市场.为了保护顾客,提升能源服务公司的公众形象,避免不规范的能源服务公司混乱市场,必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在欧洲,欧盟各国正在努力为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建立一个征信系统,以避免有些公司为了牟取暴利进入节能服务行业,对整个行业的信誉和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公司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行业的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公司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公司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三)融资方面.在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担保计划取得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发现,面对我国目前巨大的节能服务市场,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并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要对EMC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这种模式类似于世行、全球环境基金的运作模式,唯一的不同点是资金提供主体的差异,这里的节能专项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支出负责.财政支出突出了政府对节能事业的重视,同时财政支出的金额大,作为担保基金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保证.
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应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节能项目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这两级节能项目担保基金有不同的职责,国家一级的主要负责国家大型EMC节能项目的担保,同时可以作为地方一级节能担保基金的后援支持;而地方节能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本地区EMC项目的支持,负责培育地方节能服务市场.这样的分工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各个地区的EMC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均的现象出现.
四、结论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继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新兴的节能新机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EMC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节约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也有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5
分析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在LED路灯照明应用中的优势,针对某县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路灯改造工程的实例对比,分析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能源管理的效果,总结经验并展望其发展前景,供以借鉴。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LED照明;节能高效
随着合同能源在中国的发展及在企业中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其“零投资、零风险、高效益”的特点越来越被企业接受和认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有限能源的利用率,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广范的应用,特别是在LED路灯照明方面,更应该大力推进,以达到节能减排、健康环保、持续发展的目的。
1LED路灯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LED照明是利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在半导体中通过电子复合放出过剩的能量而引起光子发射,进而发出不同的光,是一种光效高、耗电少、易控制、寿命长、免维护、安全环保节能的固体光源。LED路灯照明节能合同能源管理,也称电费包干,即以节能电费支付企业工程款的模式进行合作建设。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投资公司对用户进行节能勘查,制定方案,在签订合同后,立即为项目筹资定制高效节能设备并组织好施工、培训、运行维护,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约的电费收益,即以改造投入运行后的合同期内所节电费的一定比例归还投资公司,其余部分及以后产生节约的电费的收益归业主方享有,合同履行结束后设备等无偿归业主方所有。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优势
随着国家节能降耗工作力度的大力推进,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白热化,通过节能以降低生产成本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作重点,它的优势也日益显现。
2.1客户零风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EMC服务公司可以对LED路灯工程项目进行全权运作,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客户没有任何风险即可承接节能设备,也就是说,转移了为更新先进设备的资金和技术风险,节能公司承担了此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而客户在享受LED节能项目实施降低能耗成本的同时,又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2客户零投入客户在无需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从此LED路灯工程项目的启动即可节省制定、实施、改造及前期的维护、检修等费用支出,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得到的EMC公司所投入的节能设备,继续享受节能项目带来的源源不断的节能收益,同时又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
2.3享受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相对于自主聘请节能专家来设计节能方案、采购节能设备、督导安排施工、聘用工程师操作维护、自主运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但避免客户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带来的繁冗工作,还可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又享受到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可谓一举多得。
2.4保障节能增效相对于自主进行分期分散的局部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仅拥有成熟的专家团队,而且采用成熟的节能技术以及稳定高效的节能设备进行项目整体运作,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为整体的路灯节能收益提供了保障。这样不但节约了能源,降低了能耗,改善了环境,而且树立了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的良好企业形象,进而从整体上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3合同能源管理的实例分析
3.1项目概况某县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LED绿色照明工程改造,节省经费106万元。沪陕高速引线第二标段LED绿色照明工程是指北起某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苑路)至沪陕高速引线某县南站新引线出口区段的照明工程。设计新建路灯96套,采用双臂照明、双排对称布灯方式施工,灯杆间距35m,灯杆高度12m,主路光源采用150W大功率LED路灯。
3.2节能改造对比以同一照明工程分别选用3km路段和5km路段的高压钠路灯和LED节能绿色照明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根据现已完成的改造标准和以前的能耗标准,普通高压钠灯每个单价为5000元、LED节能路灯8000元。比较二者初始投资(灯具)、架设成本(只考虑电缆、变压器)。对于3km、5km的路段分别采用传统高压钠路灯和LED节能绿色照明路灯这两种施工方案,对比其初始投资(灯具)、架设成本(只考虑电缆和变压器)和运营成本(电费),其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所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功率的LED节能路灯的节能效果明显,代替高压钠灯可以节省电费62.5%。五年中,采用LED节能环保路灯,可以节省总开支分别为37.25万元、106.1875万元,节省电能分别为437500千瓦时(以0.6元/度计算)、1399792千瓦时(以0.6元/度计算),相当于节约标准煤53.77吨、172.03吨。目前由于LED节能环保路灯单价比较高,所以其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但是,随着LED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其成本降低也很快。现在1W的LED单价大约在6元人民币左右,150个也只不过800元,LED光源的使用寿命在50000小时以上,平均寿命大于10年(以每天8小时照明为计算标准),而高压钠灯同等条件下的理想寿命是1—2年,不过6000小时(以每天8小时照明为计算标准),在我国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平均亮灯时间不到一年。两相对比,LED节能环保路灯的维修和更换成本均有较大优势,而且其营运投资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效益更加明显。这里,尤其有必要补充阐述LED节能环保路灯具有的技术优势。LED节能环保路灯最大的优势是,在同等条件下比同比路灯综合能耗节省3/4以上。下图为高压钠灯和LED节能路灯每日不同时段的实际功率曲线图。LED驱动电源为恒流驱动电源,它的能耗几乎不随电压电流变化,这和传统的光源不同。由于电网电压夜晚较高,使得传统光源越是到了夜晚能耗就越高(高压钠灯能耗可高出50%)。
3.3节能改造效果合同能源公司实施的节能工程,改造系统经过五年的实际应用,系统运行良好,节能效果明显。通过能耗监管平台对节能改造工程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功率的LED节能路灯的节能效果明显,每盏LED节能路灯代替高压钠灯可以节省功率62.5%,为国家节省电能437500千瓦时、1399792千瓦时,有效地降低并节省了国家的能源,若干年后,按照合同约定路灯管理部门收回路灯管理权,每年节省的电费将会是很大的一笔收入。这仅以3km和5km路段为实例的情况说明,如果这种方式推广到全国各省所有路灯工程项目中,并加以应用,那么不但为节能减排的健康型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而且也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能源费用,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能源利用紧张的状况。
4前景展望
推广LED路灯照明是应用新能源的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国策。从市场角度看,LED路灯EMC模式可以实现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双赢结果,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投资风险、资金压力、改造成本和技术研发推广等费用,不但极大地降低了能耗,并且在运营成本和管理费方面也极具优势。据调研,实际案例显示,在广东省内大部分城市进行的推广和应用等综合优势极其明显,河南省内现在采取LED路灯EMC管理模式的城市不足20%,在全国采取LED路灯ECM模式不足0.08%,LED照明行业的市场才刚刚打开,可谓市场潜力巨大。另外,LED路灯还可与各种检测监控设备连接,例如与智能摄像监控、空气PM2.5检测、气温监测、线路故障监测等连接起来,不但节约了重复安装的成本,而且也为数据的准确性提供可靠保障。LED路灯的发展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
5结语
我国是世界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利用率低、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今国内外的能源产品价格仍较高,这大大增加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成本,LED照明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应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市场高度发展竞争阶段的衍生品,是适合现代节能减排的市场运作机制,LED节能路灯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短短的几年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的实例说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LED路灯照明中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应用前景。诚然,这一模式仍有不成熟、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在未来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规避其缺陷,发挥其优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将大力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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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案例范文6
11月28日,浙富控股(002266.SZ)收购草案,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作价9.56亿元,购买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格睿”)49%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9.56亿元,用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及配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效运维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
本次交易前,浙富控股已经持有浙江格睿51%的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后后者将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表示,通过本次并购,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收购少数股东权益,能够增强对核心子公司控制力,进一步加强技术和资源的共享,实现全面协同合作。
但是,《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发现,相较此前的股权收购,在业绩并未明显超预期的情况下,本次并购中标的估值暴增;同时,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首年毛利率水平也快速增长,远超同行业水平;而浙富控股之前的并购案例,更是饱受市场的质疑。
反复收购遭质疑
浙富控股核心为水电业务,涵盖了大中小型成套水轮发电机组的研发、设计、制造与服务。2012-2014年,浙富控股营业收入分别为9.25亿元、7.96亿元和6.8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68%、13.95%和13.83%;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07亿元、7177万元和-1499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7.04%、33.12%、120.88%。主业不振,2015年依靠收购浙江格睿51%股权后的并表才止住业绩下滑的颓势。
实际上,早在2013年,浙富控股已经走上了并购之路,2013年和2014年,其先后收购互联网企业吉隆瑞信和梦响强音,但是两家公司在收购后一年时间,均又被浙富控股出售,尤其是对于梦响强音的买卖,饱受外界质疑。
2014年上半年,浙富控股作价8.4亿元,从璀璨星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田明手中购买梦响强音40%的股权,梦响强音100%股权估值21.02亿元,增值率2055.69%。上市公司彼时表示,收购梦响强音股权是公司继续践行前瞻性投资互联网等战略新兴领域的又一举措,并存在进一步增持的安排。
但是在2015年9月,时隔仅仅一年多后,浙富控股便公告表示,向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民星合伙”)出售其持有的梦响强音20%股权,转让总价款4.58亿元;同年11月,浙富控股再发公告,将所持梦响强音剩余20%股权出售给民星合伙。也就是说,其以9.16亿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梦响强音全部股权转让。
对于出售梦响强音股权,上市公司表示,该项决策系鉴于灿星文化将进一步整合梦响强音所致,而在出售梦响强音股权后,上市公司后续将参与投资认购灿星文化增资完成后的部分股权。2016年4月,浙富控股通过子公司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花费3亿元获得灿星文化6.07%的股权。
先是高调介入梦响强音、其后意外退出、又再次回归,有观点认为,浙富控股对于灿星文化及梦响强音的反复买卖,存在“炒作”之嫌。
业绩不增估值涨
根据本次交易草案,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浙江格睿账面净资产为8910万元,100%股权评估值为19.5亿元,49%股权的评估值为9.56亿元,评估增值率2089.05%。
早在2015年年初,浙富控股已经收购了浙江格睿51%的股权,因此,本次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尽管对于剩余股权的二次收购司空见惯,但是在业绩并未有超过预期的情况下,相较前次收购,本次并购对于剩余股权的估值却大幅上涨。
2015年1月,浙富控股的收购公告显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浙江格睿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资产为对于全资子公司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西安格睿资产法评估值为1053万元,收益法评估值最终定为4.56亿元,浙江格睿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4.56亿元,51%的股权评估值为2.33亿元,增值率4460.79%。
仅一年多时间,浙江格睿总体估值由4.56亿元暴增到19.5亿元,上涨了三倍之多,但其业绩却并没有多少惊喜。
前次并购的业绩承诺表示,浙江格睿2015年和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1亿元,2017-2019年分别均不低于1.3亿元。浙富控股2015年将浙江格睿及西安格睿并表,2015年年报显示,作为浙江格睿实际经营性资产的西安格睿当年营业收入为6540万元,净利润为4295万元,而作为西安格睿母公司的浙江格睿净利润则为-125万元。
不难发现,浙江格睿及其子公司西安格睿,在2015年刚好完成4000万元的业绩承诺,其估值在2016年却实现大幅提升,显然值得商榷。
在本次并购中,交易对方同样给出了一份业绩承诺,2016-2020年,标的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和2.9亿元,相较上一份业绩承诺,2016年,其承诺的净利润实际上没有变化。
而根据浙富控股2016年半年报,西安格睿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162万元,净利润仅为3823万元,浙江格睿净利润为-151万元。不难发现,标的公司相较全年1亿元的业绩承诺还存在差距,能否完成仍有待观察。
业绩四平八稳,估值却一飞冲天。上市公司表示,造成两次交易定价存在差异的原因为标的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状况及估价时点的不同。
毛利率畸高
浙江格睿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的开发、能源动力系统相关设备的研发和销售、节能环保项目的施工和维护等业务,以循环水系统整体优化技术为核心,提供节能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类型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技术服务两大类。
草案显示,2014-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浙江格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9.08%、78.59%和72%。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毛利率分别为70.74%、82.28%和70.35%,技术服务及相关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03%、70.30%和78.34%。浙江格睿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告期内占总收入比分别为92%、69.15%和79.44%。
不难发现,2015年,浙江格睿毛利率由69.08%上升到78.59%,同比提高将近10个百分点,毛利率的大幅提升主要来源于其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毛利率的上升,其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毛利率由2014年的70.74%上升至2015年的82.28%,上升了11个百分点。
2015年为浙江格睿兑现业绩承诺的第一年,其毛利率水平不仅相较自身同比大幅增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同样处于明显的高位水平。
天壕环境(300332.SZ)主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2014-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其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30%、54.38%和51.64%,不仅保持稳定,而且远低于浙江格睿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同期,中材节能(603126.SH)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04%、51.89%和44.58%;而动力源(600405.SH)分别为71.67%、65.42%和57.05%。
不难发现,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该项业务毛利率在50%-60%左右,浙江格睿70%-80%的毛利率水平显然较高。
上市公司表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毛利率会在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客户、不同分享阶段、不同项目之间呈现一定的差异,因此,浙江格睿的毛利率会随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出现一定波动。
草案表示,行业内上市公司普遍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曾递交IPO申请的科维节能(A14726.SZ)主要从事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并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节能诊断、规划设计、资金筹措、实施改造、运营管理等全过程的专业化服务,与浙江格睿的主营业务最为相近。
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2-2014年,科维节能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7.11%、76.42%和70.49%。尽管科维节能同样维持在70%-80%的毛利率水平,与浙江格睿更为接近,但其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数据暂无公开资料可以借鉴,无法进行直接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