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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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投资业务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文1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

1.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债券市场托管总量达到26.56万亿元,同比增长16.75%。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其债券业务规模也在近几年取得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商业银行债券托管量为16.6万亿元,较2011年增持1.97万亿元,同比增长13.39%;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占比65.33%,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1]。目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债券资产规模已达到其自身总资产规模的20%~30%,如工商银行2012年债券投资规模占总资产比重为22.68%[2]。

2.商业银行债券业务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影响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是商业银行作为高负债企业,对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利率水平等进行的匹配和协调,从而保证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在银行经营的“三性”中,流动性又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债券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自然属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因此,债券资产管理与银行整体的资产负债管理息息相关,互相影响。

2.1债券市场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对商业银行而言,其资产主要为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贷款和持有债券。从三性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市场较之贷款具有更好的流动性,较之现金具有更高的收益性,因此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业务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债券投资业务为商业银行经营资产多元化提供了选择,优化了资产配置。债券回购业务高度的融资便利提供的高度流动性,为商业银行降低资金备付率创造了可能。债券回购业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灵活的负债管理手段,改变了银行负债手段单纯依靠吸收存款的局面,提高了整个银行经营的效率。此外,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较早实现了利率市场化,银行通过参与债券市场业务可以对市场利率的一般规律和风险特征有了一定了解,为在以后金融市场的完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2.2债券市场给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带来的问题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如何判断债券资产与自身资产负债状况的匹配程度认识比较模糊。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起步较晚,且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视不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参考和应对监管当局的工具,并没有真正发挥其调配流动性,调整资产负债动态平衡的作用。相较于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往往受制于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多数情况下被动地利用银行剩余资金进行投资,而并未将其上升到资产负债管理的高度加以管理。此外,有一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在追求债券盈利性的情况下,忽视了债券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面临着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手中持有大量低利率的长期债券资产的商业银行,其风险并不亚于贷款迅猛增长带来的风险。

3.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为发挥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解决债券投资给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带来的问题,商业银行有必要将债券资产管理作为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债券资产是否会成为整个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从而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对相关部门加以适当和必要的控制,确保商业银行得以理性进行债券投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采取期限配比、免疫策略以及混合策略三种技术手段对债券资产进行管理。

3.1期限配比策略

债券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资产。可以通过计算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和数量并进行互相轧差得出详细的资金数量和期限。然后通过期限配比,找出最合适的债券投资。具体做法是:利用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先取出具体定期存款、贷款和债券的期限、数量情况,再将负债项目中短期应付款项视为立即到期项目,活期存款按一定比例折算为永远不会到期的负债(正常银行的活期存款总是保持一定比例的年增长),资产项目中一级准备金视为扣除项目,通过负债资产互相轧差得出详细的可以使用的资金数量和期限。资金数量就是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新增债券的限额,资金期限结构就是新增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

3.2免疫策略

免疫策略构造这样一种投资组合,以至于任何利率变化引起资本损失(或利得)能被再投资的回报(或损失)所弥补。免疫之所以能够避免利率波动的影响,原理在于一只给定久期的附息债券可以精确地近似于一只久期相同的零息债券。因此,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情况,利用缺口管理各类债券资产,并通过考虑自身银行的整体存款久期和贷款久期,从而得出债券资产组合应达到的久期,才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下跌时有最小的风险。其较期限配比的优点是:它不但考虑了资产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而且考虑了在利率变动的情况下,通过构造组合,确保偿付各种期限的多种债务。具体做法:计算得到负债的总久期和贷款的总久期,将资金数量作为权重,进而得到债券组合应当达到的久期值。同时我们将负债的现值减去贷款的现值还可以得到债券组合的合适现值。当我们在久期和净现值两方面满足资产负债的匹配条件时,我们就可以获得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时免疫风险最小的组合。

注释:

[1]中国债券信息网

[2]《中国工商银行2012年年报》

参考文献:

[1]邓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错位与债券业务创新》,[J]《海南金融》2005年第9期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文2

关键词:债券违约;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一、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加快、金融改革深入,实体经济对债券融资这一直接融资渠道的需求快速增长。在金融脱媒与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银行业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改善了经营结构。银行作为承销商在资金托管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债券承销业务外,也与企业就贷款或将资管产品投资于本行发行债券等业务相联系,因此存在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此外,还可能存在如调查失职、披露不实等问题。本文将分析作为债券承销商的商业银行将面临哪些方面的风险。

本文以A银行承销的B集团私募债发生实质性违约为例,分析债券承销业务中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

二、背景介绍

C公司做为农委和建委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自2002年B集团股份制改造后,C公司作为B集团最大股东,实际控制B集团达到54.5%的股权,包括持有20.5%的股权及D公司管理的34%股权。

A银行作为大型股份制银行,自2005年开展债券融资服务以来,已经为超过600家的企业提供跨市场、境内外的债券融资服务,累积发行各类债券超过1500支,融资金额超过11,000亿元(数据来源:A银行官方网站)。A银行担任B集团发行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的主承销商。

自2016年1月份至今,B集团发行的银行间私募债已发生两期本金违约、四期利息违约,涉及存量债券金额达66亿元,是国内市场债券违约事件中金额最大的(数据来源:和讯网)。该事件发生的起因是D公司撤销股权托管,C公司不再为B集团提供隐性担保,B集团因经营流动性资金不足,并在2015年三季度报告中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85%,打破了债券发行中的私募回售条款,投资者进行债权回售,而C公司未提供资金支持。

三、案例分析

(一)优先提起仲裁

2015年9月,A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并购入了5亿元B集团的债务融资工具。2016年3月,A银行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B集团支付债务本利及违约金。由《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可知,主承销商具有监督和促进发债企业按时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时,若债权人没有进行债务追偿或委托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为追偿债务的义务。A银行作为债券委员会成员,在未考虑到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优先追偿债务,保全财产,但未及时向其他债权人披露信息。

(二)买入债务工具的资金来源

A银行作为承销商同时买入了B债券份额。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金融脱媒明显,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及作为中介商的表外业务。在信用债市场快速发展的几年中,商业银行的承销业务和理财业务大多归属于自营业务,由此实现银行利益的最大化。2014年的《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银行自营业务应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但是本应由信贷部门进行甄别的风险资产已经转移到了其他投资者手中。

(三)收贷和停止授信

此外,多家贷款银行对B集团实行提前收贷,部分银行停止了对B集团进行授信。这使得B集团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也是发生债务违约的因素之一。

四、启示建议

商业银行作为债券的主承销商,其风险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银行在混业经营中的利益冲突。

(一)承销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

2015年,我国共发行信用债达12.73万亿元,增长率为69.67%(数据来源:Wind资讯)。信用债市场迅速发展,但信息披露制度却尚不完善。

通常债券公告由承销商行企业进行披露,然而主承销商相对于企业自身的信息来源是滞后的,这就造成债券信息披露不及时及不准确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债券违约前的信息披露的预警作用减弱,债券发生违约之后便不存在有序处置的程序和机制。

在发达债券市场中,对于信息披露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债券募集说明书需严格披露频率、渠道、披露事项和豁免条款等;所有的律师及中介机构和承销银行都需要参与尽职调查;募集说明书需由发行人律师进行起草,由主承销商的律师和主承销商共同审阅,起到交叉检查的作用。如果债券出现违约,投资者有理由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全或存在误导性,那么投资人可以要求上述主体中任意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国内债券市场的募集说明书目前由主承销商进行起草,其中对风险来源的披露约束机制不健全,使投资者不能有效甄别风险。

近日来,央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密切监督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将制定公司信用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定,同时,也对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采取一定的约束机制,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真实。监管部门应出台投资人保护的相关条例,针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和重大资产转移等风险事件,规定具体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二)银行混业经营的利益冲突

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中,银行通常扮演多重角色,担任债券主承销商的同时,银行资管产品可以购入本行承销的债券,同时银行可以作为企业的贷款人,这将导致作为承销商的商业银行的风险难以控制。

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许多资金紧张的企业发行债券的主要目的在于归还贷款。B集团发行的债券中,债券募集说明书载明60%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贷款。银行出于收回贷款的目的可能放宽发债标准,这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银行间接把信贷风险转移给了债券投资人。

债券具有融资成本低的特点,同时,与银行信贷具有抵押物和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不同,企业债偿债保障机制不健全,诉讼程序复杂漫长,使得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

债市投资价值的扭曲也与银行对债市深度参与有极大关联。对于投资人来说,企业是银行的债务人,银行买入债券表明发债企业不存在违约风险。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给企业提供贷款,同时掌握企业存款,另外一方面兼行企业发债,此外,主承销商也会买入本企业承销的私募债,这存在极大的非市场化定价风险。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违约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完善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需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

1.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冲突。承销商应完善商业银行承销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承担和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人机制,勤勉尽责义务的监督主体为市场,禁止随意将信贷风险转化到债券市场。

2.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冲突。商业银行应履行受托人义务,禁止用理财资金买入本行发行债券间接实现刚性兑付,应对理财产品购买的品种和比例进行限制。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文3

在《投资者报》评选的最具管理效率的银行中,南京银行在16家上市银行中,以81.25的总成绩位列第二。

最具管理效率银行的评选,主要考察人均净利润、人均净收入、人均管理费用、单位股本实现的利润和单位管理费实现的利润五个指标。商业银行的管理效率则最终体现在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资本管理上。

上海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郭敏表示,南京银行在最具管理效率的银行中排名靠前,与城商行的业务模式有关。南京银行在业务条线上对公占比比较高,在资产结构中,其债券的占比也比较高,这使得其成本费用比较低,人均创利更大。

考虑到未来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汤哲新认为,这将是南京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管理效率高

从人员总数上看,南京银行是最“迷你”型的银行。截至2010年末,其员工总人数为2926人,是上市银行中人数最少的。这个数字连农业银行的百分之一都不到,不过其创造的净利润为23.18亿元,却是农业银行的2.44%。

南京银行的创利能力很强,其单位管理费净利润为1.43元,仅次于北京银行的1.44元,在单位管理费实现净利润排名中位列第二。

南京银行的人均净利润为79.32万元,在人均净利润排名中也位列第二。农业银行的人均净利润只有21.35万元,南京银行的人均净利润比农业银行人均净利润超出近三倍。而南京银行的人均薪酬为27.58万元,高出农业银行不到一倍。从这个角度看,南京银行员工为公司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与此同时,南京银行的费用还在下降, 2010年末费用收入比同比下降0.92个基点至30.46%;今年一季度更是继续下降至29.01%。

“南京银行的费用和成本控制比较好。”一位市场人士说。汤哲新表示,南京银行的成本费用控制比较好的主要原因是组织架构有优势。“员工主要都是在银行业务的第一线,没有中间环节,管理层压缩比较紧,从而管理人员就比较少,总人数也相对的不太多。因此,费用也能控制得好了。”

对公为主成本低

南京银行作为一家区域性的银行,主要是对公业务。相比于零售银行的网络建设、业务推广等费用,对公一般来说相对投入较少。

这一点也得到了汤哲新的认同。上海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郭敏表示,由于南京银行对公业务的占比比较高,所以人员的成本会比较低。

郭敏同时表示,由于南京银行以对公业务为主,因此,在IT投入等方面就会少一些,这也就降低了银行的营运成本。当然如果要转向零售银行,那么南京银行的成本必然会上升。

不过,她认为,如果以投资型业务为主的话,成本仍然可以控制住。

以南京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数据分析,南京银行对公业务发展重点明显。2010年南京银行实现非利息净收入6.83 亿元,同比增长48.28%,今年一季度实现2.20 亿元,同比增长9.56%,但是中间业务发展趋势良好,2010 年、2011年一季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4.64%、75.89%。两者在营业净收入中的占比均略有回升。

从2010年末手续费业务的构成情况看,手续费收入的主要贡献来自于业务、顾问咨询业务和结算业务等。这些主要都是对公业务发展所产生的。

有意思的是,这两年,南京银行的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却连续下降。2008年到2009年下降11.73%,2009年到2010年下降2.94%。其业务收入占比在中间业务中也只在1%左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银行卡主要是个人客户。可见南京银行对个人客户的发展并没有对公那么强势。

此外,总部位于南京的南京银行,其人员成本相对较低也是一个因素。一位行业分析师认为,“南京是二线城市,因此,人力成本相对较低。但是以南京为核心的江苏地区的经济非常活跃,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很大,南京银行能赚的不会少。因此,其人均收入还是很高的。”

数据显示,南京银行的人均收入仅次于北京银行,排列第二,人均薪酬同样也低于北京银行。

对于公司转向零售银行是否会提高成本的疑问,汤哲新表示,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南京银行有一个新的成长性空间。

债券特色银行优势明显

南京银行的债券在总资产中的占比比较高,与其他银行债券资产一般不高于总资产20%的比例不同,南京银行的特色在于,这一占比多年来保持在1/3左右。

2010年,南京银行的资产总额增加48.09%。除了贷款增加,就是理财产品及债券投资以及同业资产业务的增加。

在营业收入占比中,虽然2010年债券投资的占比为18.01%,同比下降了6.33%,不过整个资金业务的占比仍然达到33.92%,同比增加了5.33%。

南京银行的金融资产也在不断增长。即使在2010年12月31日,南京银行对持有的雷曼兄弟银行债券、花旗银行BETA债券计提减值准备8609万元,但是其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净额,仍然从2009年底的116.69亿元增加到了2010年末的153.37亿元,同比增加31.44%。

南京银行的债券业务发展还在继续。数据显示,公司贷款与生息资产在2010年分别增长了25%和48%,2011年一季度则分别增长了7%和9%。一季度末生息资产中贷款、投资与同业分别占比38%、29%和23%,贷款的占比下降了4%,投资的占比也降低了5%,而同业则增加了8%。环比则贷款和投资均降低1%,而同业增加了2%。中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表示,这意味着南京银行的贷款占比处在历史低位,债券投资持续收缩,同业业务扩张显著。

上海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郭敏认为,南京银行发挥债券特色,在投行和理财产品上有新的突破。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文4

2、证券商通过其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如果你的资产在300万以上的话,是可以直接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可转券的,这几类收益比较高。不过如果你只是普通的投资者的话,就只能投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国债逆回购以及一些参与了债券投资的基金或理财产品。这些收益都较低。

3、债券交易都是T+0交易,在债券成交后,经纪人需要在成交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并通知投资者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文5

关键词:经济运行 宏观调控 商业银行 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 F831.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8-04-03

最近,上市银行的中期业绩“频频报喜”――贷款同比显著多增,利差稳中有升,中间业务快速发展,实际税负显著降低,利润大幅度提高。下半年,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发展依然较为有利,具体表现在:我国经济继续平稳快速发展,不会出台全面、严厉的调控政策;企业经营状况继续向好,贷款需求旺盛,有利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客户,保持较好的资产质量;资本市场继续良好的发展态势,银行相关中间业务将持续快速增长;国内消费继续提速,有利于商业银行卡类业务快速发展;居民购房需求较为旺盛,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增长较快;加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偏中性;提高存款利率和降低利息所得税有利于银行吸引存款;存款准备金率提高次数将有所降低,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回收流动性对银行的冲击相对较小。但也应当看到,随着宏观调控的加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下半年银行将面临双重挑战,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一、稳中趋紧的货币政策和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构成双重挑战

下半年,稳中趋紧货币政策的边际效应将逐步增强,股票债券市场继续发展的“分流效果”依然显著,将对商业银行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储蓄存款继续分流,资金来源结构发生变化,资金成本有所提高

受股票市场繁荣和实际利率偏低等因素的影响,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存款增速明显放缓。特别是4、5月份居民户存款绝对额持续减少,为近年所罕见。 我们认为,虽然近期宣布降低存款利息税,但由于股票一级市场的供给量将显著增加,二级市场的调整将告一段落,银行存款、特别是居民储蓄存款分流的状况仍将继续。分流的资金将主要以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形式回流到银行系统内。由于企业活期存款的利率高于储蓄活期存款,因此银行的资金成本将有所上升。而同业存款基本执行1.62%的利率,资金成本提升更加明显。假设有10%的储蓄存款流入资本市场后,以企业和同业存款形式回流商业银行的比例各占50%,银行整体资金成本将提高5-6个基点。

(二)贷款增速会有所放缓,难以再现高速增长的局面

下半年,贷款增速会有所放缓,全年人民币贷款增速将在15.5%左右,增长的绝对额达到3.5万亿元左右。主要原因一是今年来贷款高速增长、存款增速回落,商业银行存贷差不断扩大的趋势有所改变。二是靠进一步降低超额准备率来保证投资和贷款需求的空间已经很小。三是在经历了上半年贷款高速增长之后,商业银行从业绩平稳增长的角度出发,将会主动控制下半年的贷款增长。四是近期对存贷款利率不同幅度的调整将使存贷利差有所减小,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五是IPO、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规模扩大,分流贷款的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三)部分商业银行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问题

法定准备金率提高到12%后,预计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率将进一步下降到2.5%以下。中小银行调减流动性的余地非常有限。首先,上半年中小银行贷款投放的力度加大,存贷比大多已经超过75%;其次,可供调节流动性的证券投资在中小商业银行总资产中的占比仅15%左右,与大型商业银行25%以上的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再次,在市场普遍预期准备金率会继续提升的情况下,还必须保留一定的流动性进行应对。因此,如果下半年继续出台紧缩性政策,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将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问题。

(四)投资业务收入增长面临挑战

首先,加息对债券投资业务利息收入提升的帮助不大。债券收益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商业银行债券组合收益率的提高。由于银行账户债券投资按债券购入日实际利率计提利息,利率变化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计提利息;对于交易类账户债券投资来说,收益率曲线的上升意味着债券价格的下跌,按公允价值计量,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投资将有一定的市值损失;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一般在两年以上,新债券在投资组合中占比相对较小,新债券收益率上升对投资组合的贡献度有限。其次,下半年商业银行同业资金业务的收入水平并不会因为存贷款利率的提升而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拆借、回购业务相对期限较短,市场利率的定价主要受到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流动性始终比较充裕,货币市场利率的平均水平并未出现明显变化。

(五)净息差难以继续显著扩大

目前,有利于银行净息差扩大的主要因素一是2006年不对称加息对中长期贷款利率的提升效应将在今年进一步显现;二是今年3月和5月调整基准利率时,在存款结构中占比接近50%的活期存款的利率均保持不变;三是微观经济体存款活期化的趋势将持续,有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

促使净息差收窄的主要因素一是储蓄存款的分流短期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比重上升,将明显提高资金成本;二是偏紧货币政策的实施以及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的快速发展会对贷款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高盈利的贷款类资产占比将有所下降;三是在紧缩性货币政策的预期下,银行将通过降低贷款占比和投资中短期债券等方式保证流动性的需求,从而降低生息资产的收益水平。

7月20日,人民银行再次小幅调升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02年2月以来首次调整,加之此次调息时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上升幅度小于5年期存款利率,加息对银行业净息差的影响更趋于中性。如果下半年继续较为频繁地推出提高准备金政策或进行结构性升息的话,净息差将难以继续显著扩大。

二、随着宏观调控的加强,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不容忽视

(一)由于行业调控加强、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大

宏观调控加强,行业、企业分化加剧,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大。我国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调控全面加强。同时,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用地、税收、销售等方面的调控、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由此,下半年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分化加剧,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构成一定的不利因素。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加大商业银行相关行业贷款的信用风险。7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涉及面远大于以往任何一次,调整力度较大。下半年,还有可能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商业银行相关行业内贷款的还本付息能力将受到考验。特别是对那些利润率较低、靠出口退税维持经营企业的贷款,更应高度关注其风险状况。

在股价持续攀升的吸引下,无论是企业贷款还是居民贷款,都有少量直接或间接流入股市的现象(近期居民户短期贷款大幅增加,可以从一个侧面印证这一点),相关的信用风险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短借长贷”趋势不改,核心负债比重下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将进一步显现

2006年以来,由于股票市场十分景气,加之企业投资热情较高,使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日趋“活期化”。与此同时,为了顺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旺盛的资金需求,并尽可能地降低宏观调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商业银行逐步调整资产结构,加大中长期贷款的投放力度。下半年,银行“短借长贷”的形势可能继续发展,流动性风险将有所加大。同时由于短期内银行普遍存在一定的重新定价负缺口,如果基准利率再次提高,利率风险也将加大。另外,商业银行各项资金来源中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等核心负债的比重可能继续有所下降,非核心的同业存款等负债占比可能继续有所上升。由于同业存款期限短、波动性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将加大。

(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金用途和银行结售汇的检查和警示,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

上半年,银行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问题的检查和警示。外汇管理部门也对银行结售汇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下半年有关部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检查和警示将进一步加强。同时,银行信贷资金所介入项目在环保、节能等方面也将面临“硬约束”。这些都对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把握机遇,积极应对, 严控风险

(一)保持合理的贷款增速,积极优化贷款结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适当控制贷款增速,实现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与顺应国家宏观政策的有机统一;适应宏观调控的要求,积极优化贷款的行业结构。考虑宏观调控对行业内各企业的“洗牌”效应,区别对待不同企业,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关注与贷款项目在技术、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合规性相关的政策风险、有关行业出口受到负面影响而带来的风险、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以及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

(二)大力拓展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现金流可靠、产业前景好、风险可控的中小企业客户。加强个人贷款考核力度,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融资产品,改进个人贷款业务流程,提高个人贷款业务占比。

(三)优化资金业务结构,提高资金业务收益率。进一步增加交易类和持有待售类账户在债券投资中的比重,适当扩大现券交易量,提高资产收益水平。在确保流动性前提下,降低备付金率水平,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四)灵活进行贷款定价,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贷款定价原则,用好贷款的浮动权,合理覆盖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主动为优质客户、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外向型企业开发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工具。

(五)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大力拓展与证券投资市场正向关联度较高的活期储蓄存款,优化存款结构;拓展同业存款市场份额,发挥同业存款相对于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总体成本优势。

(六)抓住证券市场发展机遇,做强综合经营平台,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在争取综合经营取得新突破的同时,着力提升下辖的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机构的市场地位、品牌形象和创新能力。积极整合集团内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合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促进业务结构优化。

(七)进一步强化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运用量化分析工具,识别、测量和管理控制利率风险。近期内,应努力缩小银行利率敏感性负缺口,扩大利率敏感性正缺口,促进净利息收入的持续增加。建立和完善流动性监测的量化模型,针对流动性短期波动和中长期发展的趋势研究应对措施。

银行债券投资业务范文6

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修改。《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本罪首先需要修改的是罪名,因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犯罪对象一样,都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因此,在罪名内容的表述应该统一,将本罪罪名改为“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为“债券”二字涵义范围太广,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银行债券等,而本罪犯罪对象中的“债券”不包括国债券、银行债券等,仅为“公司、企业债券”,对此问题在罪名中应当予以明确为好,以免混淆。其次,对本罪罪状的叙述,《证券法》第175条规定为“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实际上也是对本罪罪状的修改,即可以将《刑法》第160条规定的罪状叙述修改为“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表述比较简练。至于什么是“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则可以由司法解释或者由行政法规来解决。

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前,本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就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证券公司等证券机构的设立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即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证券法》仅将“非法开设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 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没有将“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对“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是否构成犯罪均不明确,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登记公司的,也构成本罪,而《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均没有将此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所有这些,都存在一系列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74条进行了修正,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样,在证券犯罪方面就与《证券法》第178条规定的“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和第179条规定的“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符合。但是这种将犯罪对象进行列举加概括式的修改,将来仍然面临修改的可能,不如直接用概括式的语言,将“金融机构”作为犯罪对象,再将金融机构的内容以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规定。这样的修正有利于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金融机构范围发生变化时,不至于产生法律冲突,当然,这就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之相配套。

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修改。《刑法》第403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证券法》第204条则规定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为犯罪主体,即单位也可成本罪的主体,只是实行“单罚制”,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刑事责任而已。《证券法》第205条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也是本罪的主体。《证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其职责就是“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很显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受聘请、委托行使《证券法》规定的职权。如按《刑法》规定则《证券法》第204 条规定的情形就不构成犯罪,第205条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外的专家也不构成犯罪的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证券法》将《刑法》第403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修改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修改。《证券法》第18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按“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论处。但是《刑法》第181条第2款没有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定为本罪的主体,因此,如果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了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修正案》也未考虑对本罪的主体修改。从上面的情况来看,《刑法》与《证券法》关于“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法律冲突。《证券法》规定的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比《刑法》规定的本罪的犯罪主体要宽。因此,《刑法》第181条第2款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明确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同样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同样可以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笔者还主张将“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列为本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