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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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1

20xx年,我矿纪委以创建“本廉双楼”为目标,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推行闭环管理,建立了纪检工作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链条式全过程管理机制,提高了纪检工作质量,促进了纪监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实施闭环管理的背景

去年下半年,我们借鉴国内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建立了《纪检工作闭合管理制度》,即根据矿党政阶段性工作安排及纪检监察职能,把纪检监察工作全部纳入制度管理,按照工作类别,对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进行细化分解,做到每项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反馈、有考核、有奖罚,形成了责任明确,环节清晰,环环相扣的纪检监察工作闭合管理体系。

二、实施闭环管理的实践

1、健全管理制度是实施闭环管理的前提。我们首先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教育制度、效能监察制度、查办案件制度等进行了充实完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了责任人,确保了纪检工作事事有人管,有人问,杜绝了工作疏漏。去年年初,我们在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同时,对教育活动计划进行了细化,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活动均明确了时间、责任人,确保了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20xx年,累计开展廉政教育活动10次,完成了规定的教育内容,达到了规定的教育活动次数。

2、规范工作程序是实施闭环管理的基础。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是提高工作效率的质量和保证。去年下半年,我们在对纪检工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以制度为依据,对廉政教育、效能监察、案件查办等工作从安排布置到过程监督到结果考核,明确了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细化了考核标准和责任查究内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链条式闭环管理制度,确保了纪检工作的有序开展。20xx年,我们针对矿工程建设较为集中的状况,加大了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按照标前进行集中会审、标中进行联合监督、标后进行履约监督、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程序,对工广改造、工人村小区建设等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了招标工作的规范操作。

3、强化过程控制是实施闭环管理的关键。按照“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要求,我们加大了纪检工作过程监督力度,变事后考核为事前、事中控制,对基层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了工作的落实兑现。20xx年,矿党委与基层党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后,为保证各项目标的兑现,我们加强了对《责任状》履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进行了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并纳入年度考核,增强了基层单位的履职意识,保证了党风廉政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闭环管理的效果

1、提高了纪检工作质量,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实施闭环管理,提高了纪检工作制度化管理水平,增强了廉洁教育、效能监察等纪检工作的连续性,使对广大党员干部教育、约束和监督常态化,提高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20xx年,有6名党员干部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9人主动上交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2

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现阶段,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涌现出了诸多的水利建设项目,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本文主要对当前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番分析,并制定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旨在为同行们提供相应的借鉴。

1.当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检查情况来看,虽然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每年都有所提高,有着明显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对问题进行一一指出。

1.1缺乏相关经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前所使用的工作经费大部分都依赖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基本上可以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将这一费用取消了,并且,还明确的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提供支持。然而,各个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将这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要么是职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要么是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却没有工作经费,要么是有工作经费,但微少,很难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

1.2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缺乏健全的法规制度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利系统方面的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为了完善大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制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可能遵循大型水利工程的模式,所以,需要监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在水利系统中并没有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的统一规章制度,多数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制度缺乏明文规定,或者其工作制度与程序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这些不健全的法规制度存在,致使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降低了工作效率,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1.3技术力量不足

一直以来,由于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编制与经费的限制,使得我们缺乏一批有力的技术力量,无论在人员结构方面,还是在专业结构方面都存在着不合理性。没有定期的开展相关人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水平提升速度较慢,质量监督严重缺乏技术支撑。

1.4监督机构不完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质量监督站设有机构、但无编制、经费紧张,所使用的质量检查手段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并且,还体现在对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质量监督机构领导不到位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占有重要比重,其涉及面较为广泛,工作量大,需要主管工程建设事项的领导者亲自负责。然而,实际情况是,多数质量监督站只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技术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领导未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没有遵循水利部门的要求担任站长一职或者只做挂名的站长,大大降低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质量监督力度不足,制约了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2.1树立良好的创新意识

实际中,我们不仅要进行成功经验的总结,使用有效的办法,同时,还要加强创新力度,尤其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新形势等,制定一套新的有效措施,比如,在遇到经费不足、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的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与监督部门,必须加强组织并作一番深入的研究,颁布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以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2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首先,要不断提升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加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步伐;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着较强的政策性与技术性特征,所以,要求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与良好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另外,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监督执法能力,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实现管理的科学合理性,这不仅是增强工作水平的有效渠道,同时,还是提高自身建设水平的有利渠道,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快精神文明建设与廉政建设步伐,积极主动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2.3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督质量

监督机构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涵盖了行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其次,质量监督机构还应结合基本制度制定出适当的配套制度;充分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做好水利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从而增强水利工程整体质量。当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不够完善,虽然颁布实施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是,与其相匹配的法规还不够成熟,配套法规的出台十分落后;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认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不仅要对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同时,还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将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全面贯彻落实。

2.4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

也就是说,不断强化监督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各项制度建设,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与规范相关规则流程,以确保实际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要对政府、人事、财政等各项部门加以全面的协调,有效处理好机构与工作经费问题,集中监督队伍,形成统一思想,提高工作积极性。

2.5增强科技监督手段

应充分使用各种先进的检测仪器与设备,认真检测施工现场质量,增强质量监督科技手段,将质量监督具有的有效性、科学性、权威性作用全面发挥,并且,质量监督部门还要和参与建设的单位共同协作把好工程建设关,加强监督。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仅属于宏观控制工作,而且还是一项具体的工作,所以,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与质量管理经验,熟知各种监督工作方法,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自身监督行为,并且,还要在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支持与配合下,将质量与安全作为中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赖亮.强化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J].民营科技,2009(12):186.

[2]黄彬.水利工程质量监理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8(28):81.

[3]庞会媛,许维民,张凯铭.浅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8,7(17):54-55.

[4]徐卫华,张振东.对水利工程中质量管理的几点浅见[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6).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3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我局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干部职工及临聘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县级机关作息时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请假

一、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写出书面请假条请假,请假条经领导签批后由本人交考评室备案。因故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要先电话告知分管领导,待回单位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视为旷工。

二、干部一律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分管领导;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签批,假满后必须销假。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3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分管领导可视本人病情和单位工作情况,严格控制请假时间。

四、请假时间在10天以上的人员,除在考评室备案外,须同时告知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工作人员另外享受以下假期:

1、婚假:夫妻双方符合法**婚年龄者,享受7天婚假;

2、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7天丧假;

3、产假: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

4、小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第四条 考评通报

一、考评室有权随时对工作人员出勤、仪容仪表及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检查,并根据《工勤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细则》内相关规定通报并处罚。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考评室工作,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或认为考评不公正时,当事人可向考评室、分管领导或局长解释说明,不可当众诋毁、漫骂考评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考评室有权加倍处罚。

二、按照考评室考评情况及各班组工作量综合评定,每月通报工作人员出勤及在岗工作情况,通报表彰10名优秀工作人员,通报表彰前三名优秀班组,通报批评后三名班组。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法定节假日补助: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工作人员每天享受20元值班补助。

二、双休日补助:

1、门卫班(白班)、锅炉组、配电组、消防监控组(含车库组)、车棚组当日值班人员享受20元伙食补助;

2、门卫班(夜班)、锅炉组、配电组、消防监控组(含车库组)当日值班人员享受每天5元的夜班补助;

3、楼内保洁组、楼外保洁组、室内保洁组当日值班人员享受每天5元的加班补助;

4、由分管领导安排的其他岗位加班人员,享受每天5元的加班补助。

三、出勤补助:由考评室核算职工出勤天数,年底根据当年经费确定出勤补助标准。

四、干部带班补助:带班的干部享受每天10元带班补助。

五、班组长每月享受30元班组长责任津贴。

六、带班干部和门卫临聘人员有节假日、双休日值班补助,但不享受出勤补助。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年内全勤者(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除外),给予年度"出勤优秀奖",奖励400元。

二、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学习,在观念、服务、形象、节能等方面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善于分析总结,并能结合班组特点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给予年度"学习创新奖"。

三、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全勤的情况下,每月由考评室推荐,局务会研究决定,当月给予3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处罚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勤、着装规范及完成本职工作等情况,严格按《工勤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工作人员在一季度内被累计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者,或在年内被累计通报批评4次(含4次)以上者,除执行通报决定外,其本人和所在班组不得参与年终评优。

三、干部实行上下班4签到制度,月底由考评室汇总签到情况,当月累计出现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况5次(含5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月出现以上情况者,由局领导对其本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无故不参与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活动者,按旷工处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五、日常工作或节假日值班期间不得关闭通讯工具,如因关闭通讯工具造成工作延误者,扣罚工资20元。

六、工作人员要按照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计生办公室工作,按时履行计生工作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延误,否则将在当月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完成本职工作,且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使单位形象受到影响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经济和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八、工作人员无故旷工,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班组内成员出现旷工情况,将取消所在班组及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

九、因事请假年内累计15天以内者(含15天),每天扣除20元工资,年内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者,扣除请假期间全部工资(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费用除外),并将所扣回工资平摊给同班组的其他在岗人员。

十、因病请假年内累计30天以内者(含30天),每天扣除10元工资;年内累计请病假30天以上者,扣除请假期间全部工资(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费用除外),并将所扣回工资平摊给同班组的其他在岗人员。

十一、年内累计停薪30天者,由分管领导出面劝其主动辞职;如当事人不同意辞职,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处罚意见。

十二、停岗停薪期间,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深刻反省,主动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争取早日上岗;在此期间如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而发生意外事故,我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辞职

一、工作人员因故辞职,应向其分管领导或局长提出,并提交辞职申请。

二、辞职程序:

1、工勤人员提出申请;

2、局务会研究;

3、辞职获准,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4、到财务室结算当月工资;

三、 辞职手续:

1、移交的工作物品:文件资料、电脑磁片,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工作证、钥匙及其他公用财物;

2、清算领借款手续。

四、辞职工作人员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九条 辞退

一、因下列原因我局可辞退相关工作人员:

1、因在业务、技术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3、违反国家法律和我局相关规章制度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者;

5、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6、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

二、辞退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制度从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培训学分制是由培训管理部门确定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一个周期为三年)必须达到的学分,并给每一培训课程规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学分制,鼓励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完成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培训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每位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任职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课程,MPA的主干课程,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必修课程。专业知识课程由市机关各部门,在每上年年底报市人事局核准,纳入下年度必修课计划。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课程及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每上年底前,由具备举办选修课条件的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纳入下年度的选修课计划。

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必须累计达到60学分,其中必修课必须达到45学分,其余可以为必修课学分,也可以为选修课学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可以作为下一轮规定周期内的学分。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科目及学分分值,采取"菜单式"培训方法,下达培训计划。

市机关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本单位公务员三分之一人员比例,确定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培训人员,并报市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名单,分期下达调训通知。

第六条本周期内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含学位教育、党校学历教育),与公布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同的,凭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所获得学分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1、参加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组织的培训考核,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2、参加规定的学历教育,凭主办的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核准后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3、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课程培训,由本市组织的,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凭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成绩单),由市人事局核准、登分。

4、其他临时组织的培训,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由举办单位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5、学分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分登记工作,建立学分登记数据库,每年年终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登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每年年末,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机关各部门公布每位公务员的培训学分。

第八条培训学分与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单位目标考核相挂钩。

在规定每三年期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没有完成必修课规定学分者,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超过规定的学分者,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年度考核优先评“优秀”等次的依据之一。

每年公务员培训完成情况列入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没有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分。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五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六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相关业务司牵头,办公厅、法制司参与,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机关党委也可以参与。审计署派出机构有关审计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应当向该审计项目的主管业务司提出申请,由主管业务司牵头组织聘请。

第九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由主管业务司对本司及相关派出机构计划年度内拟聘请外部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向办公厅提出聘请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平衡并报署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由审计署支付聘请费用的,同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外部人员或者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主管业务司就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三条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人选。相关业务司应当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相关业务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

第十四条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司代表审计署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还应当在协议中列明拟参与审计的人员姓名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司、派出机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七条相关业务司、派出机构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审计署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司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向办公厅提出费用支付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并报署领导批准后,按聘请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业务司。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6

    二、严格会议签到制度

    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5分钟到会,自觉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虽参加会议但不履行签到手续的,一律按会议迟到处理。

    三、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按座签有序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签位置,主动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抽烟、打瞌睡、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出入会场以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严格会议传达落实

    参会人员要认真听会,认真记录。会后,要及时汇报、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全镇政令畅通。对因缺会、替会等问题造成会议部署的工作不落实,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严格督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