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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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1

【关键词】 债券估价;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价值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定义与会计核算做出了解释,但是涉及会计处理问题中摊余成本的计算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正是基于债券估价这个角度展开分析的。

一、债券估价

(一)债券估价的基本理论

债券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而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估价估计的是债券的内在价值,它是债券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到期收回的本金现值之和。典型的债券是固定利率、每年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其基本模型是:

其中:V为债券价值,r为票面利率,i为贴现率(一般采用当时的市场利率或投资人要求的必要报酬率),M为面值,I为票面利息,n为债券到期前的年数。

在这个公式当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清楚,对于理解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首先是r和i的差异问题。r是票面利率,它是指债券发行者预计一年内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占票面金额的比率,一般在债券契约中规定,与票面利率相对应的是市场利率i,即债券发行时,金融市场通行的利率。在多数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是不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不一致,才使得债券的内在价值和票面价值不一致,即债券的现值和债券的面值不一致。那么为什么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会不一致呢?因为在现实中,债券的发行申请和实际发行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当申请发行时往往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是相等的,这时债券的估价(或者说现值)和面值是相等的,但是,当实际发行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票面利率是契约中规定的,这个时候就很难保证市场利率和票面利率的一致。其次是发行价值(即债券内在价值)和面值的差异问题。当然两者不同是由于市场利率和票面利率引起的,不过我们还要明白如何引起,如果发行价值小于面值,表明市场利率大于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在公式(1)的分母上,当和分子上的票面利率相等时,发行价值和面值相等;而分母大,分子不变,一除就会变小,所以发行价值小于面值,债权人在买债券时,需要最低获得市场利率的报酬,而债券发行人(债务人)只能按照票面利率给予回报,在市场利率大于票面利率的情况下,显然给债权人回报低,债券发行人为了弥补这个差额,吸引投资人(债权人),只好折价发行,即为了将来少给投资人(债权人)利息,而事先少收钱即事先付出代价。反之,如果溢价发行,则表明债券发行人为了将来多给投资人(债权人)利息,而事先获得的补偿。

(二)债券估价的计算及举例

债券购买价格(估价)=每年的利息×年金现值系数+债券面值×复利现值系数;V=I×(P/A, i, n)+M×(P/F, i, n)

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2年期债券,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为4%,假设甲公司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即市场利率)为5%,则该债券的价值为多少?

=100万元×4%×(P/A, 5%, 2)+100万元×(P/F, 5%, 2)

=4万元×1.8594+100万元×0.9070=98.1376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第一,债券的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是折价发行,发行价格明显低于面值;第二,为了使投资人(债权人)获得5%的回报,虽然每年年末给予4%利息,但是事先给予了投资人(债权人)1.8624万元的折让,即债券发行人事先发行时付出了100万元-98.1376万元=1.8624万元的代价。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基本理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对债券持有者来说,购买债券后,可以定期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违约,由债券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该是每年的利息和债券到期时收回的本金。对于债券持有者来说,获得的债券,会计上称之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它有三个特点:一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额固定或可确定;二是有明确的意图:持有至到期;三是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打算“持有至到期”。未到期通常不会出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应解决该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计算(到期收益率)、摊余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收益确认以及将其处置时损益的处理。为了核算的需要,通常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主要应用在面值和实际发行价格差额的处理上,最终把票面利息调整为实际利息,使两者在持有期结束时计算之和相等。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例2:接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两年期债券,准备持有至到期,该债券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4%,实际市场利率5%(可用插值法求得),实际支付价款981 376元,每年付息一次。计算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购入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981 376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 624

2009年12月31日按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

实际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市场利率

=981 376×5%

=49 068.8(元)

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1 000 000×4%

=40 000(元)

债券折价摊销=49 068-40 000=9 068.8(元)

借:应收利息 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 068.8

贷:投资收益 49 068.8

分析:购入面值100万元的债券时,实际只支付了981 376元,少付18 624元,属折价购入,因此在后续的计量中,实际获得利息会比应得到的利息少18 624元,少付多少,必然少得多少。通俗地讲,摊余成本是摊销余下的成本,理论上是指资产或负债初始计量成本加上后续计量过程中前期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之积,扣除前期本金收回的金额。2009年末应收利息49 068.8元,因为确实付出的是981 376元,希望获得5%的回报,但是只能获得40 000元,因为债券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支付利息,表面上少收到9 068.8元,其实际原因是在初始计量时少付了9 068.8元。

2010年12月31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

实际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市场利率

=(981 376+49 068.8-40 000)×5%

=49 522.24(元)

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1000 000×4%

=40 000(元)

债券折价摊销=49 522.24-40 000

=9 522.24(元)

由于存在误差,最后一年应将剩余折价摊销完毕,故应摊销18 624-9 068.8=9 555.2(元),误差为9 555.2-9 522.24

=32.96(元)。

借:应收利息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 555.2

贷:投资收益 49 555.2

分析:本年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就是上期摊余成本981 376元,加上应该得到的利息49 068.8元,减去实际收回的利息40 000元,也就是到2010年末还剩下实际付出的金额(通俗讲就是付出的代价还剩下多少没有收回),这部分应按照实际市场利率获得收益(981 376+49 068.8-40 000)×5%=49 522.24元,但按照面值只能获得40 000元,应摊销9 522.24元,即少收到9 522.24元,当然原因是在购入时已经提前少付出了9 522.24元,因为该债券一共两年时间,因此对于剩余的折价应全部摊销完毕 ,由于存在误差,应摊销18 624-9 068.8=9 555.2元。通过分析发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方余额为零,投资方之前少付出的代价,正好在获得利息的时候得到了证实,(贷方)18 624元=(借方)9 068.8元+9 555.2元。之所以出现利息摊销这样的问题,和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是分不开的,这样做使会计处理上更科学合理。

(三)结论与启示

1.债券估价间接地告诉我们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中问题的出现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观念引起的,在学习会计知识的同时,首先要搞明白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利息调整,为什么在利息调整过程中采用实际利率法正好在到期时调整完毕。其实会计处理很简单,前提是要把这些问题都搞清楚,而不是就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学习起来就会比较吃力,进而变得似懂非懂。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会计处理同时,还会涉及到初始计量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在后续计量中还会涉及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未持有至到期发生的重分类调整,最后也可能提前处置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文中都没有充分的涉及,不过只要清楚了摊余成本的形成,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是财务会计学习中的一个难点,特别是会计处理中应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债券利息的调整一直是难以理解的突出问题,而在财务学习中,这样的问题很多,作为初学者,首先接触到的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它的学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其他知识的学习。4.学习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困难的主要理由应该是财务管理的学习滞后,其次是会计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如果明白了这两条,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学习将变得容易许多,当然在会计学习过程中还会碰到很多这样的问题,因此,跨课程知识的融会贯通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 祝伯红.新编财务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2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权益法;成本法;内部交易;流程

以企业集团为报告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重大难题之一。如何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股权投资和其他内部交易①的影响,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关键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取消了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基于权益法”)。这意味着,可以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下文简称“基于成本法”)。

现有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研究,主要是基于权益法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股权投资,并且集中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处理,较少考虑企业集团的其他内部交易抵销及递延所得税影响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进而对企业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带来的影响。另外,基于成本法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研究很少,考虑集团内部交易抵销及递延所得税影响的研究则更少。因此,本文分别基于权益法、成本法,系统地梳理集团内部股权投资、其他内部交易的调整与抵销,为贴近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提供可视化的编制流程。

一、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

(一)基于权益法的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权益法核算调整后,控制权取得日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及其净损益中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已经全部反映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项目。所以,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将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对应抵销。而且,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以购买日子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及净损益,对内部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与抵销处理。

因此,基于权益法编制不同时点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可以区分合并类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其内在逻辑梳理成“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流程”,如下表1所示:

一般地,按照如表1所示的“流程①”―“流程②”―“流程③”―“流程④”,顺序地对集团内部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与抵销处理。若该流程标示“Χ”,说明不需要编制该流程,按顺序编制下一个标示“√”的流程。

例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控制权取得日后当年的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先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及净损益(流程①),再根据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后的子公司净损益,确认按权益法调整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流程②);然后,将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进行对应抵销(流程③);最后,将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中归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进行对应抵销(流程④)。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论编制控制权取得日合并财务报表,还是控制权取得日后当年或是连续各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都不需要按公允价值调整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流程①,跳过),从流程②开始,直接以子公司的净损益为基础,确认按权益法调整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再顺序地编制流程③、流程④,对集团内部股权投资进行对应的抵销处理。

(二)基于成本法的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

基于成本法的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是指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时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子公司分配股利外,并不反映控制权取得日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及其净损益中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所以,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只需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控制权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

因此,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问题是,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控制权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数;另一部分是控制权取得日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数。

相较于基于权益法,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再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调整,因而不需要编制表1中流程②。参照上述“表1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流程”,梳理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流程,描述如下:

1.按公允价值调整子公司财务报表(同表1中流程①);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需要以购买日子公司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不需要此项调整。

2.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类似表1中流程③,抵销数不同);

需要注意,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数,不同于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数,是将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控制权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进行抵销。对控制权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按少数股权比例调整,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控制权取得日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数:其中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直接并入合并所有者权益,不需抵销;不归母公司享有的份额,应分别按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项目及少数股权比例,编制调整分录,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具体地:按子公司本期净损益归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按控制权取得日后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净损益归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调整“未分配利润―期初”;按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归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调整“资本公积”。

3.抵销内部股权投资收益、子公司利润分配(类似表1中的流程④)。

对于子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分别按照归母公司、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抵销“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权益”。对于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由于子公司本期净利润中归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已计入少数股东权益,故应按照归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调整“盈余公积”。

二、考虑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内部股权投资调整与抵销

(一)抵销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

除内部股权投资以外,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发生内部资产购销、债权债务、债券投资等其他内部交易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涉及其他内部交易的抵销问题。而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债券收回损益等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都会对子公司净损益产生调整。

1.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及确认递延所得税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

对子公司存在少数股权、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向其他子公司出售资产(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

因此,需要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以及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而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

2.抵销内部交易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及递延所得税调整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

因抵销内部交易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内部存货跌价准备、内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内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而需要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会对子公司的净利润产生调整;当内部交易中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及其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调整,也会对子公司的净利润产生调整。

因此,需要考虑内部交易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及递延所得税调整对子公司净损益的影响。

3.抵销内部债券投资收回损益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

对子公司为发行方的集团内部债券投资所发生的债券收回损益(债券投资成本与发行债券账面价值的差额),虽然会计准则暂未对此做出规定,但是依据经济实体合并理论,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发行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因此,需要考虑子公司为发行方的公司间债券投资所发生的债券收回损益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

(二)考虑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内部股权投资调整与抵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抵销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会对子公司净损益产生调整。由于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会进一步影响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抵销,因此,不论是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还是直接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都应该考虑抵销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可能对子公司净损益产生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子公司净损益,对内部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与抵销。

所以,考虑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内部股权投资调整与抵销,首先对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影响进行抵销处理,并分析抵销其他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影响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子公司净损益,对内部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与抵销处理。

因此,如果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可以在“表1基于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流程”的基础上,重新系统地梳理集团内部股权投资、其他内部交易的调整与抵销的扩展流程,描述如下:

1.抵销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

2.分析抵销其他内部交易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子公司净损益,对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

(1) 按公允价值调整子公司财务报表(基本流程①)

(2)按权益法调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基本流程②);

(3)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基本流程③)

(4)抵销内部股权投资收益、子公司利润分配(基本流程④)

同样地,如果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需要首先对集团其他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影响进行抵销处理,并分析抵销其他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影响对子公司净损益的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子公司净损益,进行基于成本法的集团内部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处理。

三、综合案例③

2009年1月2日,利华公司支付银行存款7740.18万元从非关联方购入利泉公司90%股权,并对其实施控制。利华公司收购利泉公司的股权登记簿显示: 2009年1月2日,利泉公司的股东权益总额为8360.2万元,其中股本为7060万元,资本公积6万元,盈余公积239.2万元,未分配利润1055万元;2009年1月2日,利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360.2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600.2万元。利泉公司有一项办公楼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825万元,公允价值为1065万元,该办公楼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5年,其他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利泉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828.75万元,利泉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未对所有者分配利润。2009年末,利泉公司股东权益总额9188.95万元,其中,股本7060万元,资本公积6万元,盈余公积322.0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00.875万元。2010年4月20日宣告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0.5元,并于2010年5月28日实际发放现金股利353万元。利泉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660.75万元,利泉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0年末,利泉公司股东权益总额9496.7万元,其中,股本7060万元,资本公积6万元,盈余公积388.15万元,未分配利润2042.55万元。

其他内部交易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2010年,利泉公司向利华公司赊销存货200万元,其销货成本160万元,利华公司当年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

(二)2010年,利华公司向利泉公司经营租赁轿车2辆,管理部门使用,当年租赁收入8万元,该租赁轿车当年计提折旧6万元,利泉公司已经以支票支付。

(三)2010年,利泉公司应收利华公司账款为234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3.4万元。

另外,已知利华、利泉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假设未来期间各公司均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供暂时性差异抵扣。(详见表2)

最后,比较基于权益法、基于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结果相同,其中少数股东损益63.87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为970.505万元,其他项目的合并金额也一致。

注释:

①其他内部交易是指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除股权投资以外的内部交易,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资产购销,以及内部债权债务,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债券等。

②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3

一、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集团股份支付可能同时涉及母公司职工和子公司职工,因此结算企业一般是母公司,而接受服务企业可能是子公司,也可能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其账务处理如下:

(1)结算企业(母公司)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结算企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接受服务企业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中应编制抵销分录: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中反映的是,相当于母公司授予母公司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结果。(2)结算企业(母公司)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结算企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接受服务企业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中应编制抵销分录:借记“资本公积”、“管理费用等(差额也可能在贷方)”,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中反映的是,相当于母公司授予母公司职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结果,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的是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因接受服务企业确认的管理费用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定的,所以合并报表中会出现差额计入管理费用。(3)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均为母公司,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4)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均为母公司,且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1]甲集团由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和乙公司组成,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1月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与甲公司5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乙公司10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①甲公司向集团60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甲集团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2%;②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12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1股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行权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甲公司估计授予日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2元。2009年至2012年,甲公司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09年5月,甲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600万股,共支付款项4800万元,作为库存股待行权时使用。(2)2009年,甲公司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乙公司无高级管理人员离开,本年甲集团净利润增长率为10%。该年年末,甲集团预计甲公司预计未来两年将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乙公司无高级管理人员离开,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3元。(3)2010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乙公司无高级管理人员离开,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4%。该年年末,甲集团预计甲公司预计未来1年将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乙公司无高级管理人员离开,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5%;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4元。(4)2011年,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5%。该年年末,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5)2012年3月,57名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行权,甲公司共收到款项1710万元,相关股票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甲集团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股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2)甲公司2009、2010、2011年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2009年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50-2-2)×10×12×1/3=184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8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40

2009年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10×10×12×1/3=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2010年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50-2-1-1)×10×12×2/3-1840=184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8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40

2010年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10×10×12×1/3=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2011年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50-2-1)×10×12-1840-1840=19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9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960

2011年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10×10×12×1/3=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3)乙公司2009、2010、2011年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2009年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10×10×12×1/3=4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2010年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10×10×12×1/3=4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2011年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10×10×12×1/3=4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4)甲集团2009年、2010年、2011年合并报表中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抵消分录及各年合并报表中的结果如下:

2009年抵消分录

借:资本公积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

合并报表中结果应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1840+400=2240(万元)。

2010年抵消分录

借:资本公积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

合并报表中结果应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1840+400=2240(万元)。

2009年抵消分录

借:资本公积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

合并报表中结果应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1960+400=2360(万元)。

(5)甲公司和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7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640

贷:库存股 4560[4800÷60×57]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790

乙公司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

二、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如果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其会计处理如下:发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差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付债券一级科目反映的是应付债券的公允价值。“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的发生额也可能在借方。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计入发行债券的初始成本,反映在“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中。期末计提利息,每期记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利息费用=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每期确认的“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贷记“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的发生额也可能在贷方。认股权证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应付债券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的最后一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例2]甲公司有关分离交易可转债资料如下:经批准,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2%,按年付息,每年付息日为12月31日,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发行1200万张债券。债券所附认股权证按比例向债券的认购人派发,每张债券的认购人可以获得公司派发的15份认股权证,即认股权证数量为18000万份。发行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不附认股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4%。认股权证的存续期自认股权证上市之日起15个月;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认股权证存续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行权。本次发行所附每张认股权证的认购价格为5元。甲公司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某基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为3年。

已知:(P/F,4%,5)=0.8219;(P/A,4%,5)=4.4518。

假定不考虑相关费用,按年确认利息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1月1日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会计分录如下:

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1200×100×0.8219+1200×100×2%×4.4518=109 312.32(万元)

应确认的资本公积=1200×100-109312.32=10687.68(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0 687.68

贷:应付债券――面值 12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687.68

(2)2011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及支付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4372.49(109 312.32×4%)

贷:应付利息 24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972.49

借:应付利息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3)假定认股权证持有人于2012年3月31日全部行权,则:

甲公司收到的现金=18000×5=90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股本 18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2000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4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是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主要是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由于优先股的股息率事先设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具有似债非债、似股非股的特质。Ross(2008)认为,优先股实际上是伪装了的债券,但其与债券最主要的差异是在确定公司应纳税收入时,优先股股利不能作为一项利息费用从而免于纳税。首先,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所以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这种股利可以不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其次,由于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所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由企业决定,企业可在有利条件下收回优先股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再次,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属于公司股本,财务风险小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财务状况,可以提高公司的举债能力。第四,与普通股票相比,优先股票每股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票无表决权,因此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一般而言,优先股是投融资双方商议并达成的一种私募股权转让协议。①而这个协议可以非常灵活。

二、优先股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结合

优先股制度先于私募股权投资机制而存在,因其具有灵活的协议特性而逐渐引起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企业的关注。随着优先股在私募股权交易中的运用,在优先股基础上衍生的权利设计不断丰富,优先股被发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最佳工具之一。根据上述对优先股的分析,优先股具有分红优先权和清算优先权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企业家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许多创业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目标,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优先股的安排,可以不受公司业绩的影响获得稳定的收益,在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能够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补偿。更重要的,私募股权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获得公司分红,通过优先分红权的设置,可以抑制创业企业其他股东的分红意愿,防范其短期行为,以保障创业企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私募股权利益最大化。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优先股的时候,通常会在协议中附加一些其他的条款约定其享有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的组合能够减少委托成本,并加强对目标企业管理者的激励。事实上,可转换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均是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选用的金融工具。对于资质尚浅的创业企业来说,可转债融资较难被投资方接受,通过债券进行融资也是不可持续的。另一方面,可转债持有者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难以直接分享创业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也因此可转债的适用范围有限。普通股是比较常用的投资工具。通过普通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可以分享创业企业未来业绩的增长,还可以参与创业企业的经营决策并控制投资风险。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如果创业企业经营失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与创业股东一样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而这种风险的可能性是不低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投资基金不会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也不追求固定的股息债息回报,而是坚持价值增值导向,以持股、增值、出售为策略,通过合适的渠道最终退出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优先股这种金融工具的选择,其实是为了分散风险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安排,以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私募股权投资中引入优先股的模式解析

可转换优先股是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优先股形式,它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不完备合约是可转换优先股被青睐的关键。可转换优先股可以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调查成本并简化价格谈判过程,降低企业粉饰业绩的动机。在企业经营不良时,通过企业回购股票和优先股的清算来确保投资方获得一定的红利收益,在企业经营出色时,可以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并上市以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这对企业管理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或激励,使企业家尽力经营好自己的企业。私募投资的核心是收益,而不是控制。美国作为私募最活跃的市场,除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私募股权投资的合约蓝本也更为标准化。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合同基本上以《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为范本,根据交易双方协商情况修订而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的设计思路。《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是一整套的风险投资合同示范文本,由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制定,并定期据各方意见进行修订。该套文本包括八份文件:投资条款清单;A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公司章程;示范补偿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管理权证书格式文本;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协议;投票协议等,基本囊括了风险投资操作过程所需的全部协议文本。优先股制度安排散见于示范合同各部分,形成了对投资机构的全面保护,突出了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例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选举董事的投票权、因“保护性条款”产生的特定事项否决权、股份转换权、“反稀释”权益,以及股份赎回权等;《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协议》中规定了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具体条款来看,《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中对优先股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优先清算权条款规定优先清算权分为三类:不参与经营的A序列优先股、有完全参与权的A序列优先股、附上限参与分配权的A序列优先股,三类股票在优先清算的价格和程序方面各有特点。在董事会条款中规定,经登记的优先股A序列股股东,排他地或作为单独股东,应有选举权N名公司董事(即A序列股董事)。可见,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一揽子权利的约定来实现其相机抉择和企业控制,以克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宣頔和赵美珍(2011)认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优先股制度安排可用公式简要表示为:优先股权=固有权利(利润分配优先权与剩余财产清算优先权)+相机抉择权+创业企业特别控制权。①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引入优先股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优先股尚无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缺少对优先股的明确定义,所以在我国的投资协议中优先股很少见。严格来讲,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工具中不存在优先股。但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在认股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相关条款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投融资股份认购协议中往往只能对一些优先权利进行设定,但还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优先股。优先股制度的优先分红权、优先股转普通股的机制、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赎回、表决权等主要条款,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当地加以运用。例如,在优先分红权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在进行普通股融资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股东可以对分红事先进行协议约定,规定创业股东在公司未达到业绩指标时,其享受分红的比例将受到限制。但在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方面,由于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则无法通过协议安排实现。不过也有例外,即交易双方通过把创业企业设立为中外合资企业,通过法律上的“除外”条款来达到目的。在实践中,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的安排,除了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等少数权利能够得到确认以外,优先分红权和优先清偿权等关键权利一般无法实现,因而并不构成真正的优先股。

(二)资本市场及政策环境的制约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退出策略是投资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格外关注的问题,包括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在国外,IPO一直是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政策上就格外限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导致国内上市门槛畸高,许多企业被迫选择在海外上市。对此,融资企业或私募基金要么采取普通股的股权设计,要么在IPO申报前清理优先股或类似优先股的条款,否则企业将无法在A股上市。法律上对优先股定位的缺失,从而优先股的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清算权、赎回权等投资条款就构成了IPO的障碍。不仅如此,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投资方式的缺失又会产生对赌协议的过度使用。从目前的监管政策来看,对赌协议的存在被认为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因此公司在正式IPO之前必须将其清理。因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对赌协议在法律上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不鲜见。然而,在海外资本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少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这是因为海外投资机构可以用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投资工具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而不需要使用对赌协议这种存在潜在纠纷的方式。

五、政策建议与管理应用

优先股不仅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着独特的功能,而且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吸引保险资金入市、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平抑二级市场等方面也有巨大的价值。因此,推出优先股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步骤。在优先股的实现路径上,既不宜走自上而下的方式,即从理论论证到人大立法,然后各项规则细则的制定再到进行试点和反复完善;也不能走激进的道路,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开;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平行推进。

(一)在法律上确认优先股的地位。伴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证监会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优先股不仅已经被明确提出,还需要通过颁布相关行政法规来确立优先股的存在。之后,证监会据此再落实相关具体规定,包括优先股权利支付安排、优先股转换条款、优先股股东特别表决权、优先股上市地点和交易方式等。同时,在相关规则和细则完善后,通过修订《公司法》,给予优先股以明确的身份和定位。未来的《公司法》在立法理念上,应强调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减少强制性规定。只要不侵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股东应该可以自行决定公司的股权安排。

(二)给予优先股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优先股股利从公司净利润中派发给投资人,不能和债券一样在税前抵扣。根据美国的经验,税收优惠对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择可转换优先股有重要影响。公司投资者所获得的优先股股利中有70%是可以免交所得税的,因此公司投资者会更有动力去持有其他公司的优先股。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5

关键词:可交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负债成份

引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资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东而言,除抛售股票之外,还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来解决资金困境。鉴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公司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对于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间内保留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即使在换股权行使期间,股东也并不必然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且,可交换公司债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在吸引新资金加入市场的同时,其事先锁定未来换股价格的特点有利于引进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的价值投资者。

基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本文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作为会计主体,探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 债券发行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1.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代表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应付债券”,而权益成份代表发债主体赋予投资者的转换权的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要素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可交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代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时,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也应确认为“应付债券”。其计量金额为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也称之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权益成份指的是,在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行使转股权能够获得收益的权益,由于投资者拥有这种获得收益的权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负债成份的价格来购买债券,投资者多支付的购买价格应确认为发债主体的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计量金额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减去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差额。具体见例题。

1.2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的会计处理

虽然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常相似,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一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二是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在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约定行使转换权时,债券发行者应向行权人交付其发债时质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业务的实质其实是债券发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转股会实现一定的收益时才会行使转换权,所以这种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交易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行权导致的金融资产转移,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要视金融资产类别而定。

如果作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则其所质押的股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作为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鉴于我国引入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发债主体对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随时变现,这种情况下所质押的股票应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以下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东(且能够对上市公司乙实施重大影响),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万股股票质押(该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为300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7000万元,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无利润之外的权益变动项目)。发行一年后,投资者可按转股价格将所持债券的面值转换为质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据《试行规定》转股价格为质押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这里假设转股价格为10元。已知与该债券类似的不附转换权的一般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9%。该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不考虑发行费用。

1.2.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1.2.2 确认利息及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5 899 076

贷:应付利息 12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899 076

借:应付利息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1.2.3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

当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转股对投资者有利,投资者会选择行权。

投资者可转换的股数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发债主体应按转股数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

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损益调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资收益  23 899 076

需要说明的是,若发债主体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够实施控制,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若投资者行权规模较大,导致行权后因股权转让使发债主体不能实施控制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发债主体还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进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对上市公司乙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投资者行权时,甲公司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投资者购买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而且投资者持有该债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过行使转换权获得收益,根据发债主体规定的转股条件,投资者通过转股获得的股数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投资者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条件。

如果转换期内,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导致行权不利时,发债主体可能会赋予投资者回售的权力。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时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者行权购股时是将债券投资转为股票投资的交易。根据转股后对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6

一、关于定义: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可见新准则无论在报表的编制范围上还是在反映的内容上都有所变化,尤其是增加了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使得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二、关于合并理论

新准则中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改为侧重经济实体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即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在合并所有者权益总额内。

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说明合并净利润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合并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末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可以理解为全额抵销末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非像母公司理论按比例抵销。

4、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但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享有的部分。

5、子公司净资产增值,归合并主体所有,即全额确认。

6、少数股东权益,在同一控制下按帐面价值计,属于母公司理论;在非同一控制下按公允价值计,但不包括商誉中的部分,这种做法属于修正的母公司理论。

可见在合并报表的这些主要项目上,大部分运用的是经济主体理论,而像商誉的确认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价方法是经济实体理论与母公司理论的结合,即修正的母公司理论,体现出母公司理论与经济实体理论的日趋融合,这也是国际合并理论的发展趋势。

三、关于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而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使用权益法,将子公司净资产变动对于母公司相关项目的影响在“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中反映出来。

新准则的这种做法可以简化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而且提供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比较集中。

四、关于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

我国合并报表与国际合并报表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不确认合并商誉,而以“合并价差”代替。如《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其中“合并价差”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本(或购买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它由三部分组成: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合并商誉);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

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按一定摊销期限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未摊销余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列作合并价差的组成部分,而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可见合并价差是报表项目,并非帐户,因为它不代表任何经济含义,仅仅是每年编制合并报表时用以平衡报表左右金额的一个轧差数,一般不进行摊销;而股权投资差额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产生的,但又不作为报表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摊销余额进入合并价差项目)。这样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个概念,即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而这三个概念内容相互交叉,同时并存,而且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都可能被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其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成了一个大杂烩,导致合并报表项目难以理解,分析起来十分困难,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将购买成本与取得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它不包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进行系统摊销或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推定损益将其计入合并损益,在合并损益表中列示在新准则中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且规定“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另外新投资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由此可见本次准则修订对于我国合并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结合国际发展趋势,确认合并商誉,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使得前述三个概念并存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更加规范。

五、关于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因素,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规定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具体规定为: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经对比可以看出,无论在文字表述方面还是在具体规定方面新准则都更趋向于科学和规范,这些变革,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操纵合并利润的现象。

另外对新准则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时要强调实质控制,应以质量标准为主,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

①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但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防止将名义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以粉饰报表的现象发生;

②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即控制应该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会计报表;相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2)新准则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时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笔者认为应增加对这一条款适用的详细说明及要求,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可信性。如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对应披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方法,及账面投资额。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对子公司“投资”计价,另一方面又将这些经营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致使合并报表虚计“投资”。

(3)对“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需要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主要看该公司有没有处置企业和清算的意图,如没有,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