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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自治区12个盟市都设立了城建档案馆(室),9个县级市中有7个设立了城建档案馆(室)。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自治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区现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260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40人,占工作人员总数的92%,具有档案专业高级职称人员42人,中级职称人员83人。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了岗位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了较大提升。
2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的地区依据《办法》制定或修订了本地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目前,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兰察布、乌兰浩特等5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档案接收、整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文件,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城建档案的归档报送程序。如:呼和浩特市建委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规定》;包头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规定》;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乌兰浩特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可操作性强,使档案接收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同时,各城建档案馆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加强城建档案馆藏档案和馆库建设,逐步提高设备配置
近几年,在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的大力宣传、共同努力下,城建档案接收进馆数量明显增加,质量大幅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超过120万卷,照片14万张,录像带3600多盒,光盘4000多张,还有各种底图、资料等,极大地丰富了馆藏,为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一大批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接收进馆,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资料。目前,全区城建档案馆房面积近16000m2,软、硬件设备配置逐步改善,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以建设数字档案馆为主要目标,对全区各盟市旗县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数据资源整合,建设各类专题数据库,开展地下管线数据普查,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建设公开档案信息平台和非公开档案内部共享平台,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广泛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电子信息库,实现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电子化,全面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事业发展能够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5增强档案利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档案的有效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全区各级城建档案馆充分利用馆藏档案资源,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档案利用服务。2014年,提供利用档案近10000人次。城建档案既为城乡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改造提供了可靠资料依据,也为老百姓解决房屋拆迁,邻里土地房屋纠纷等提供了帮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6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积极组建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城建档案;监管;创新;涵义;措施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了城市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涵盖了城市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领域,整体反映了城市建设发展的水平,作为一种历史记忆依据和凭证,是其它社会服务和其它社会产品无可替代的,它是一项科技文化事业。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建档案事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单位城建档案意识淡薄,依法处罚力度不够等。因此,城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营造执法氛围入手,创新发挥城建档案行政监管职能,从而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及其涵义
首先,我们知道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档案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档案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它反映着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档案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而城建档案馆作为城建档案的行为主体,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列入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认可,负责全市规化管理业务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接收、保管、利用及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逾期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城建档案作为专业的档案馆,接收范围广,管理工作难度大,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作保证,不依靠行政执法的手段来开展工作,城建档案规范、接收、监督指导等业务工作难以完成的,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因此只有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坚持以法治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才能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难题,才能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遇到的问题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建档案管理的执法主体,城建档案馆是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部门。近年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据《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和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升城建档案服务水平。但部分单位和个人城建档案法制意识淡薄,严重制约档案依法行政的进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依法治档仍缺乏根本认识。认为城建档案部门不是重点部门,档案工作不是单位工作的中心工作,往往得不到单位和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档案工作就是收收、借借,简单地把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好,用起来找得到就行,没有意识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好坏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一部分,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依法治档是保证档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抓落实的措施不力。在城建档案工作安排上,强调得多,具体落实的少;业务上指令多、指导得少;基础建设上,资金投入得少;管理手段上,提出问题多,解决措施少。三是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如有的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认为到城建档案馆归档与在本单位归档一个样。四是城建档案执法体制还不完善。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人员的落实管理、执法的标准和操作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1]。
三、打造城建档案创新履行行政职能的良好氛围
(一)健全管理机制是创新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
首先是要积极推行目标管理模式,将城建档案纳入考核项目,要求所有负责工程建设的单位都必须要认真对待与配合城建档案工作,并且要规范化的推进相关工作。其次要坚持实施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所有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达标,规范化的推进城建档案管理。最后是要严格预验收管理,未取得预验收合格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取得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二)部门联动协同管理,是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
城建档案工作离不开和各个行政部门的合作,比如与质监部门之间的档案移交、与房产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和各部门之间对于备案工作的合作。城建档案馆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签订责任书的同时,归档工作就与各相关部门接口,如果城建档案馆未对施工资料验收认可,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城建档案未通过预验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如果该项目城建档案合格证,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通过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印证和相互制约的手段能够更好地促进档案归档的完善和监管[2]。
(三)转变观念,主动加强业务指导,是创新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保障
城建档案工作者应转变思想观念,摒弃“等、靠、要”的老观念,改变城建档案管理被动局面,开拓创新,主动服务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服务建设项目,服务政府决策。如建筑行业一般由施工人员兼职资料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缺乏,如果档案业务的指导工作又跟不上,档案管理部门服务不到位,指导不及时,其工程施工资料势必达不到归档标准,档案形成质量和制作质量都存在问题,原始资料缺失、不准确、遗漏甚至丢失的现象就有可能发生,这是通过执政执法手段也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档案人员要高度认识到城建档案及时归档的重要性,转变服务方式,积极作为,改变单一、被动的档案接收方式,走出办公室主动到基层单位,到建设工地,为基层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电话等多种形式服务,做好业务指导工作[3]。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基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广大群众对城建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了解城建法律法规,了解城建档案收集、移交、归档职责和要求,提高城建档案质量。
四、开拓创新,探索城建档案履行行政职能新途径
1.不断完善法规体系,提供可行之据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由六个层次组成,不同层次效用不同,除《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外,城建档案管理执法还需要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辅佐才行。所以将现行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款,结合工作需要,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将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罚责明确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具可操作性的城建法规很有必要。如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推荐性标准,出台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据性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分类大纲》《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有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将有关推荐性标准纳入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的范畴,成为签订后共同约定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4]。
2.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档案意识
目前,人们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还很薄弱,这为档案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有的部门长期没有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的工作,档案馆人员提出来后,仍我行我素,无动一衷;有的房地产公司老总,态度生硬、蛮不讲理,推诿扯皮;有些单位对城建档案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还缺乏进一步的认识,只顾眼前利益,视为自己资产,不愿移交档案。有些单位不是不愿移交或不愿配合,而是观念上没引起重视,或压根不知道法规要求,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手段,效果有限。城建档案执法工作人员,针对有些单位人员流动大,业务能力不高,技术水平有限、法律法规了解不透的情况,开展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疑点、难点答疑等活动,加大对城建档案的政策、法规和城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耐心细致讲解城建档案执法知识,帮助其尽快提高档案法制水平。不仅要利用会议、重大活动宣传,同时还可借助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媒体手段进行宣传,通过开展“城建档案法制讲座“、”城建档案法制知识竞赛“、”城建档案违法案例分析“等活动,进行了城建档案法制宣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档案意识,认识到如果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罚处。
3.突出执法重点、明确工作职责
城建档案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通过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措施是其安全、完整性的重要保障。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城建档案馆档案移交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点内容,依据有关条例和法规,对城建档案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了查处。让这些单位或人员深刻认识到,档案移交工作不仅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作为单位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把档案移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4.寻求多种措施,寻求执法效果
城建档案馆依据档案法、规范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建设项目工程专业要求,不断分析和总结积累经验,采取多种措施措施,积极寻求执法效果。一是采用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用合同约定加以约束,采用行政执法手段,提前规范建设单位报送档案的归档责任、归档范围和归档期限。二是强化政府职能,结合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定期组织城建档案人员的上岗培训,实行城建档案人员取证上岗等行政规定;三是把城建档案管理和行政执法列为城建档案馆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职责,同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执法检查和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等有机融合,把城建档案行政执法作为新形势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来抓。四是强化监督检查。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常规性的城建档案执法检查以及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的开展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及时收集到位。五是严格执法。如我们对市城区灾后恢复重建在建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建设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建设工程资料的形成是否真实、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档案资料编制指导监督是否到位,还专门给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发函,就教育、卫生系统灾后重建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提出要求。检查结果表明,各单位普遍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做到了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保管安全[5]。
5.利用信息化平台,高质有效提升城建档案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以城建档案信息化为目标,档案信息化规划应从顶层设计,从创新管理、制订标准、开发系统、建设数据库等方面着手,形成内外协同,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完成了数字档案馆的硬、软件建设,利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系统,开展了案卷级著录和计算机检索功能,逐步完成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围绕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内容,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创建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的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原生电子文件归档接收,进行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预验收,并要求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档案时,同时移交工程电子档案。搭建档案管理网络,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专题培训,为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奠定基础。搭建规范档案管理业务档案网络,协同主管部门各平行机构创新规范管理业务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资源整合,提升行政行为的技术含量和城建档案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在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任重道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紧紧依靠《档案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武器,拓宽行政执法途径,才能使城建档案管理真正走上法制管理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任凤晨.依法治档是城建档案事业的支撑[J].城建档案,2014, 12:40-42.
[2]李红霞.基于知识管理视阈下的城建档案管理问题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5,12:58.
[3]彭明.开发区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以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馆为例[J].办公自动化,2015,15:44-47.
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园林绿化、工业等)、人防等相关地下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监督等工作。
建设、市政市容、园林、水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人防、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管线建设中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及反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手续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测量,并及时将测量成果、材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与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专业管线图,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材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汇总建设单位及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及应用工作,逐步实现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根据《**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市建设档案源于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与直接、现实的生产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联系密切。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带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受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约束和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的制约因素,影响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目前状况下,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下面笔者以吐鲁番为例,对此进行一番分析和探讨。
一、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为履行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能而建立的行政管理型机构;另一类是面对城市建设活动所产生的城建档案而建立的保管利用型工作机构。吐鲁番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上述两种类型都有,吐鲁番市城建档案馆属第二种类型,托克逊县和鄯善县城建档案室偏属于第一种类型--工作机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曾有过一段令人羡慕的辉煌历史,但随着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取消,绝大多数城建档案馆(室)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1、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吐鲁番地区各级城建档案馆(室)的事业人员编制数除吐鲁番市的编制数相对充足外,其余的均严重短缺。2、经费十分紧张。吐鲁番地区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均为财政拨款。自从城建档案保证金停收后,靠财政拨款只能维持正常的开支,一些科研、设备更新等经费却无从保障,严重影响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3、领导重视不够,社会档案意识不强。单位领导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视还普遍不够,认为这是软指标、常规性的工作,只要应付得过去就可以了。社会上对城建档案的意识也不强,甚至有些工程建设各方业主也认为城建档案没必要抓得这么紧,不能主动配合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对顺利开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主要对策
(一)领导支持,加大投入。城建档案是最原始、最完整的城市建设工程的历史资料,是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随着城市的扩大、工程量的增加,档案量的不断成倍增多,需要有相应的人员从事这一重要工作,要让全社会都理解城建档案的重要性,全力支持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建档案的资源优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于城乡建设事业为目标,以提供城建优质服务为出发点,以扩展、优化档案资源为核心,以推进信息化和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为重点,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为基础,激活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活力,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二)加强依法治档,依法行政力度。
自1961年由国务院批转试行的《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第一部高层次的行政法规出台后,又陆续出台了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吐鲁番市政府也及时出台了《吐鲁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性规范文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的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后的档案归集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社会上对这些法律法规还了解不多,一些业内人士也都知之甚少,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都能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在着力推进城建档案工作法治化的同时,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城建档案的职能要求,加强城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城建档案执法大检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立足本职,自我发展。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转变观念,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的思想,不断拓展城建档案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效果,积极稳妥推进城建档案馆(室)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等不靠,主动出去,深入基层一线,主动到建设单位去指导档案制作。现在许多工程建设方缺少档案资料员,而档案管理机构少数人又没事干,通过帮助工程建设方主动整理档案资料等方式,一可以解决工程建设方档案资料不规范、人员缺的问题;二可以解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资金来源等问题;三可以乘机扩大和锻炼城建档案队伍,通过招聘一些合同制员工的办法壮大城建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四是提高档案的质量和归集率,丰富馆藏量,为提升机构资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城建档案内容的多样性要求城建档案工作者必须具有多方面的知识,既要有城市建设方面的知识,又要有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不断丰富自己的各种知识,加强全面学习。1、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档案教育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建设一支开拓进取、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的城建档案干部队伍。2、组织业务交流,专题学术研讨。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网络业务观摩等活动,介绍相关科技动态和应用情况,介绍先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和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3、强化档案方面的学历教育,重视再继续教育。提高职称水平,搞好编研成果。4、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扩大查档等各种途径,做到热情接待,提供优质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建档案作为城市建设的信息库,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以及在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任何人都不得将公务活动中形成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和借阅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机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建立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为局内设机构,目前归口局办公室,待市编委批准后,单独设立。
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文、(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手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填写建设工程概况登记表,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参加,并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凡没有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将不予备案。
四、要求。城建档案馆指导、督促局机关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有关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全面收集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1、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各科室和单位年度考核,各科室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规划建设管理所必须指定一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各所对所有私建审批档案统一装订组卷,报送局打字室打证,然后移交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各所在装订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整理归档制度,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认真清点核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要求的,坚决实行退件。
2、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借阅制度,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并要及时归还。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凡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画和转借。乐清市规划建设局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任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责任,严重处理。
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含给水管、排水管、消防栓、燃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视电缆、供电杆线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辖区内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县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其业务上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七条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G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的有关现状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请并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组织的专项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批准文件;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归档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对重要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做到文件材料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图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城市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管线信息系统,对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管线工程普查、补测补绘和建档工作。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普查成果档案,要及时交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保存一套备查。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主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其他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失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