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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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1

    法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2

关键词:建设法规;问题;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工程合同 风险管理 工程价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因为施工建设会产生很多合同,合同的内容又比较复杂,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但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还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管理的重要性

(一)工程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这一概念虽然经常提起,但是到底什么是风险在学术界没有一个具备的概念,概括企业有关风险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是指在给定条件下可能结果之外出现的差异性结果。第二,认为所谓的风险实际是指预期状况与实际情况差异导致的损失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讲。从这一角度来讲,工程合同风险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合同当事人损失的某种预期结果与实际显示之间的差异性。工程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受合同的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同风险分配、合同管理模式之间差异的影响,当然合同当中的计价方式也是影响合同风险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工程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管理模式确定风险、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确定的风险、合同工程价款方面的风险、合同工期方面的风险、合同文件方面的风险和其它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合同与工程建设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做好合同风险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工程合同当中,对于工程的施工建设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施工的方式、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等等,在风险管理当中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审核合同内容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其达到工程施工建设的要求。通过这种风险管理活动,能够达到降低施工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目的。第二,减少施工单位的损失,工程合同的内容与施工成本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施工单位在合同当中一味的压低单价,势必导致合同单位与实际成本之间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的结果就是施工单位遭受损失。从这一角度来讲,通过工程合同管理,保证工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单价与实际成本相符性,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单位遭受损失。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自身在这一方面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在工程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合同管理经验,熟悉工程合同的内容和特点,但是最重要的是要在专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的只能是合同服务和监督,在工程合同谈判之前,施工成本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合同的订阅、监督、管理和控制。当然,这一机构应该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各个主体的工作人员,比如说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项目工公司法律顾问,他们复杂整合工程从招标到竣工期间的所有工程合同的审查监督工作。比如说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对合作对象既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实力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确保合作方能够达到工程实施的要求。当然,从专业性、规范性管理的角度来讲,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合同,严禁使用口头合同等容易出现争议的形式。在定理合同的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每一个用语,在用词上要准确、清楚,意思明确、没有歧义。在审核的时候采取专业化分工的方式进行,不同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同的合同内容,真正做到合同专门管理、审核专业进行。

(二)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有效期之内,应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和范围。对于无法预知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在这其中,索赔制度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方法。在实际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向施工承包单位索赔,施工承包单位也可以向业主索赔,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工程风险管理当中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受到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程度比较有限,加上在建筑工程实践当中索赔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导致工程索赔制度还没有普及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承包单位都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合同意识和管理意识,认识到工程索赔的重要性及常见的索赔方法,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合同管理当中,实现合同风险的转移。当然,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风险转移的方法,比如说购买工程合同保险等,这些要想普及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行。

(三)建立工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以人力为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工程项目快速发展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工程立项到竣工这一段时间当中,业主及施工单位可能与很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都属于工程合同管理的范畴,少则几十个合同,在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当中,甚至要签订数百到上千份合同,要想对这么多合同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依靠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进行数字化管理,比如说合同的数字化、数字合同的保存等等,这样不仅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的保存,还能减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人力物力,达到更理想的风险管理效果。

(四)提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对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实效性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水平。因此,确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以后,要想方设法的 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引导他们在业余时间学习各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工程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继续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系统的掌握与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手段,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真正的用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实践,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水平。

总之,风险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机构,不断探索和完善风险管理手段,构建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最大程度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工程建设目标的不利影响,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崔东红.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3]常洪德.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07(13)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合同模式

1.引言

建筑工程合同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管理,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向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施工合同一般包括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分包、提供劳务等内容。合同在项目管理过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关键,同时也是工程投资、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否规范、细致、严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的重点。按照合同价款约定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不同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在管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2.不同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其优缺点

2.1 固定价格合同模式

固定价格合同其合同价是以明确的设计图纸及准确的工程数量为计算依据,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如遇到意外事件使工程总价增加时,承包人不得要求补偿。该种合同适用于小型项目、工期短、合同实施时设计变动很少、设计图纸齐全、工程范围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其优点在于合同签订后工程变更将比较少,利于投资控制,施工过程中方便于管理人员将重点放在质量管理上。缺点是要将设计图纸及各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完善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考虑因素多将导致招投标周期长,对发包方来说,由于竞争力不够或是有经验的投标人会把将来可能或是不一定发生的风险费用全部摊入投标价格中去,造成工程造价偏高;而对于承包方来说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筑材料、工作量大等因素,而总价固定,这将带来极大的风险。

2.2 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在合同中只是明确了单价,但是工程量没有明确,适用于工期要求比较急,施工图来不及完善或该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一时间不能明确,而要求立即上马。其优点是可以一边招标一边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这样招投标周期短,由于没有办法精确计算工程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可避免发包方或承包方中某一方单方面承担过大的风险。其缺点则是由于合同对工程量、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留下的变动空间极大,某些承包方为了追求利益而致力于寻找价格增长的漏洞, 同时也要求发包方的管理更严密,否则容易造成投资的失控。我国的很多大型的公共设施为了尽快上马,在建筑设计时提出一个宏伟的目标,然后一边进行结构设计一边施工,后来发现价格太高了而进行消减支出,这种现象主要就是在设计时没有进行详实的预算,施工合同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2.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因某些特殊的要求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一时没有办法完全确定,设计图纸不完全,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由于工期要求紧迫, 必须发包的工程,例如救灾抢险、灾后重建等;或者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且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发包方因为对工程不熟悉等原因对造价不能实施有效控制,而另一方面承包方因为与自身利益不相关或是为了那多一些工期对降低成本也不太感兴趣, 使得该种形式的合同管理较为松懈,最后工程的成本较高。某部队后勤棉服仓库建设工程采用的成本加酬金合同,施工过程中明显发现施工方将一些不需要贯穿的钢筋都采用贯穿而不进行截断,一方面自己省事另一方面工程造价不关自己的事情,反正干一天活拿一天的工钱的思想很严重。

3.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

3.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做到全员参与合同管理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大型公司应当设立合同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小型公司也应该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某些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都是其他岗位人员来兼任,这是不合理的。合同管理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应选好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熟悉电脑办公操作、精通合同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同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其次实行岗位责任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三是继续教育。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不进行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与时代步伐脱离,因此应该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此外,应该加强全员的合同管理学习,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达到全员管理合同。

3.2 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基础工作主要是要了解、理解国家的政策和行业规定,收集同类工程的工程量、机械设备、周围市场材料价格等资料,深入市场调研,对有关的技术指标了解清楚,方便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以及对日后的工程索赔和反索赔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业主、承包方、监理方及设计方之间的沟通等都应该用书面的形式将内容保存下来,让工程活动有据可依。这些工作是琐碎的、长期的,最好建立档案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做的越细致,漏洞就越少,双方的纠纷就会减少。

3.3 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控制变更

合同管理目标是指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合同管理应当设立管理目标并将管理目标落实到位,其关键在于控制合同变更。目前一些施工单位将施工人员的奖金待遇与索赔挂钩,导致部分施工人员致力于寻找合同漏洞、想方设法要求变更。控制变更在于规范程序,由承包商提出来的设计变化,应由提出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表明变更原因、地点、内容及变更后对工程的影响分析等内容,由监理方审查必要性并同意后,再由发包方审查批准后执行。

3.4 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的利益和维持建设市场次序。在我国和国外承包方签订的很多合同中都出现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怪现象,甚至有些工程索赔远高于中标价格,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存在很多我方不知道的漏洞。目前,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并结合我国建筑业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出的示范文本,是一份非常严谨、便于执行操作的合同示范文本。

3.5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统筹

在一些大型工程中,会有很多承包商参加建设,如某歌剧院的施工有十几家单位同时进行施工,这种情况下各个工程之间的衔接、发包方与各个承包方、工程所在地各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都需要进行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统筹管理时要检查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签证手续,并要求各方保存书面证据,检查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况,然后根据检查的结构进行综合平衡,要求各方自己进行严格检查,一旦发现偏差要及时纠正。

在工程建设中,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作为保障,就不可能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实现建设目标、确保造价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达发.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J].科技资讯,2005(22):85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5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想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就要在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工程竣工后三个方面下工夫。

(一)工程施工前的监督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主要工作是设计等相关准备工作,这时候的监督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二是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监督重点是有关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以确保工程的相关程序和准备工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细致、充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如果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是经济处罚或者是法律制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是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工程监督管理的重点。可以说,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就是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三方面开展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部分,要在施工前、中、后进行多次巡回监督管理,不仅要质监人员现场查看,而且需要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精密的检查,得出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进行判断监督,使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具备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这样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人们的使用安全。

(三)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要加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加强对工程整体质量的检查,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如果建筑工程有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地方,就不能予以通过,避免“豆腐渣工程”出现。如果把关不严格,让低劣工程进入市场流通,则会给国家、企业和使用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出现极其恶劣的影响。二是做好工程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的维修维护以及装修等工作要严格把关,以免在这些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甚至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造成破坏,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对国家和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另外,工程质量保险要大力提倡和推行,可以解决很多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免除后顾之忧。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加强监督与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依据,也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条件。

1.建立健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对建筑业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因此,国家要根据建筑业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条例的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合同管理当中的担保制度的制定等等,使得工程施工处于法律保护之中,也使得工程质量有了制度保障。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障工程准备工作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避免工程盲目上马,造成资源浪费;它可以保障工程质量合格才交付使用,避免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在实施这两种许可制度,“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已是国际惯例,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微观管理的重要保障。

(二)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现阶段,一些建设单位并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的资格和能力,而且经过层层发包,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工程质量令人担忧。因此,建筑工程开发的过程应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开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到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组织实施集中管理,保障项目顺利有序进行,保障工程的质量。同时,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应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要经常进行抽检和巡查,强化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监理单位的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管理,提高整体素质。(1)强化监理单位素质,提高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行为。监理单位必须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责,才能对工程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调整监理单位的人才结构,储备高素质的综合人才。二是提高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行为。质监人员要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实行监管,确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确依法履行职责,保证高质量工程全面竣工。(2)加强社会的监督与管理。社会舆论的监督管理是有效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提高他们的信用水平,保证建筑工程高质量地完成。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6

【关键词】索赔现状;分析对策

在正常的情况下,工程承包能得到的利润约占工程合同额的3%~10%,而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索赔额高达合同额的10%~2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额超过合同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句话,也充分反映了索赔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施工索赔现状分析

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已成惯例,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处理损失补偿的正当行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无论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有权利提出索赔,索赔同守约、合同并不矛盾,它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只要是符合有关惯例的,就应理直气壮地、主动地向对方索赔。

1.1我国落后的施工索赔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施工索赔还不是建筑行业的通行做法。在施工索赔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中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索赔概念也由此进入中国。同国外建筑企业相比,我国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以及竞争意识都不强,工程索赔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如小浪底工程中,仅仅因为一个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管理人员经及时取证,向中方索赔,浪费材料费达28万元。主管方面的问题是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客观方面的问题是索赔成本高、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缺乏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性的健全的工程索赔仲裁制度等。

1.2不能正常索赔的后果

①对于需要进行索赔的企业来说,直接导致经济利益受损,效益下滑;对一些经济实力较强而又注重信誉,注重长远发展的企业来讲,可能为了维护双方的关系,为自己以后的市场和长远发展着想,默认放弃索赔;对另外一些企业来说,则要想方设法通过别的渠道转嫁由于不能索赔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索赔的对象企业来讲,可能造成其应当产生的成本减少或不发生,造成企业或行业不合理、不公平利润的产生。由此则容易产生行业或集团腐败现象。②正常的索赔不能实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如因为施工质量下降而导致豆腐渣工程的产生,会发生严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③不利于合同管理,会使我国的建筑行业走向恶性循环,不利于承发包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降低竞争能力,难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④不能通过索赔手段使风险正常转移。

1.3承包商的处境

现如今,建筑市场的竞争先对激烈,存在较多的施工队伍及较大的业主选择范围,因此在其中,业主所处的位置较为有利,对主动权进行掌握,因此,在合同中,业主通常会对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进行提出。然而施工方由于生计的压力,通常只能对合同条件进行接受,在工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则是承包商,为了使关系搞好,往往不会由于业主不认真进行合同执行而对其进行索赔。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处于失衡状态。

2.造成索赔现状的因素分析

对与造成索赔现状的因素,主要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1客观因素

①在买方市场起支配作用和项目建设市场中,业主方、承包方在执行合同时的地位不平等,业主方以绝对的强势压倒承包方。②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使得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承包方,对索赔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把大量精力放在工程进度、质量、成本与安全的控制上,忽略了直接影响效益的索赔工作。③合同中规定的苛刻的索赔条款对承包方索赔十分不利,导致索赔不能成立。④政策的不完善,是索赔诉讼程序复杂,延误最佳索赔实际;而索赔过程中巨大的费用支出,也常常会是成功索赔的承包商得不偿失,进而对索赔望而却步。

2.2主管因素

①承包在索赔领域涉足尚浅,从概念的认识到证据的收集都存在很多缺陷,对自己索赔权利的认识也不甚清晰,这种淡薄的索赔意识使承包方不能合理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②企业粗方式的管理方式不能为索赔提供有效的保证,常常导致索赔依据不足或错过索赔时机。③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人才甚缺,索赔专门人士匮乏。④承包商和业主、监理方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索赔难以公正进行。⑤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⑥索赔意识薄弱,对索赔管理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

3.完善索赔的建议

3.1加强索赔意识

①强化市场经济意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效益使企业的生存之本。有了经济意识,就能时时处处关注工程成本的变化,对由于工程内容、数量、质量、进度等变化引起的额外费用随时向业主提出索赔。②认真学习《合同法》,全面熟悉建设法律法规索赔意识的增加来自合同意识的增加,而合同意识则是树立索赔意识的基础。作为工程承包的乙方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文件,做到自觉守法、正确用法,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③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要索赔成果,必须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④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

3.2强化索赔管理

①加强合同管理: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使索赔成功的前提,对合同了如指掌,一经发现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或在合同实施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就应作进一步分析,进行索赔处理。②加强计划管理:工期索赔的得计算是由于工程总的计划和实际的施工网络关键线路分析得到的,因此加强计划管理有利于施工索赔。③加强成本管理: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时刻掌握成本动态,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既满足成本控制的需要,又满足索赔取证的需要。④加强文档管理:作为索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承包上应注重取得经济活动的证据,必须保持完整的实际工程记录。

3.3提高经营管理队伍素质

索赔工作人员要具备多种知识,这就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人才知识结构,对内挑选部分优秀的工程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从外界直接引进专门人才,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与国际接轨。索赔人员在实践过程中,应注重相关知识的有机结合,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展开更好地开展索赔工作。

3.4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不够健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施工索赔地发展。进一步完善施工的法规制度,不仅可以推进和规范(下转第150页)(上接第148页)索赔的发展,而且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因索赔而引发地纠纷,促进建设市场地健康发展。如“我国施工担保制度不健全,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其进行完善;索赔中存在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实际中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分析判断起来也比较复杂,找不到一个单独地详细地条款,建议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建议在相应的法规中,简化索赔诉讼程序;此外,明确和规范索赔条款的可索赔项目组成,提高索赔的可操作性也势在必行。

4.结语

为提高我国索赔水平,改善我国索赔现状,加强索赔意识势在必行;加强合同管理,加强计划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加强文档管理是加强索赔管理的必经之路;提高经营管理队伍的素质,是解决我国索赔人匮乏问题的关键;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是提高我国索赔水平的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袁剑芳.施工索赔费用和索赔技巧分析[J].西部探矿工程,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