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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经济管理方式范文1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确保市政府、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今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的顺利完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1999年内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17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3号)等文件,规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2000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仍可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贷款期限
各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三、各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后,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满足个人贷款需求,在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全市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否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均可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申请个人贷款。
近代经济管理方式范文2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性;合同性
【中图分类号】 D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5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具体说来,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签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既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的的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合解除权。这就是所谓的“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行政机关之所以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是因为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许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并且它就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之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的行政法律关系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权限,相对人也具有相应的行政法义务的前提下,行政合同才有可能订立,没有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合同永远也无法实现。并且,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决定与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定政府采购方面的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的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最终实现行政目的。所以行政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事项总是特定的行政事物,其中的权利、义务、手段、目标和责任,无一不是具有行政特色。
二、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这一性质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这一性质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使行政合同比较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来说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民事契约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带有明显的合同性,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的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部分来说,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来看,虽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总之,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新型合同,它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两方面的性质。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简单的命令性行政已经不够用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家管理的高效率不仅象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来自于权力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公众的认同”。而行政合同顺乎了上述观念的变化,成为国家乐于接受的行政管理方式,使“硬性行政”走向“柔性行政”,可以想见在今后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近代经济管理方式范文3
中西方媒介制约机制的不同
1 中国:控制本位
中国的新闻传播媒介在媒介控制力量问题上主要表现为:以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日常行政命令为主体,辅以广告主即商业性力量的影响,普通民众的要求次之。
2 西方:规范本位
西方媒介奉行“受众至上”,在媒介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受众的需求,同时受背后支持的财团影响较大,执政党及其政府在整个管理机制中并不直接干预媒介,而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约束。
中西方管理思想的不同
1 中国管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传统的管理思想主要集中在管理、调节人际关系上。管理的过程实际上是避免冲突的过程,而目的则是为了求“和”,即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主流。时期的急剧变化,迫使人们用新的眼光、新的思维方法寻求政治管理、经济管理。
对于中国社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
一是《》,吸取了西方基督教义中的平等思想,其核心是“天下大同”的绝对平均主义。
二是的管理思想。管理思想最精髓的地方在于他提出了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论断: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集体领导。
2 西方管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从西方管理理论发展的历史及内容看,大致可分为古典管理理论、行为科学管理理论、当代管理理论和文化管理理论四个阶段。
3 中西方管理思想的差异
中西方的管理思想各自有其民族的精神标志,它们不同的特征和内容来源于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环境的差异
人类的管理思想起源于“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自然地理环境是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也就成为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管理思想的性质和特征。
中华民族的祖先生活在东亚太陆,对外交通极不便利而内部回旋余地又相当开阔的自然环境,使中国的管理活动具有典型的大陆民族的特点。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
一是向心。主要表现为:讲集中,求统一,力求实现“协和万邦”的理想。
二是求稳。中国的地理环境使得管理活动获得了一个完备的天然的“隔离机制”,这种稳定的社会生活也使得管理活动把重心放在维护其稳定上。
三是重人。大陆民族血缘宗法关系非常紧密,因此管理活动的中心是“人”,以伦理关系为基础,以道德和教育为轴心,是一种人文主义型的管理。
作为西方管理思想源头的古希腊,有漫长的海岸线,内陆交通却极不方便,这也促使商业和航海业较为发达。这种海洋民族的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外向。海上交通的发达、人员交流的频繁造就了一种外向型的民族心理。
二是求变。随着交流的日益频繁,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发展生产管理模式,使之与新的需求相适应。三是重功利。商业的发达使得他们重利益,讲功效,追求现实的成功。以古希腊为源头的西方管理可以说是一种科学主义型的管理。
(2)经济基础的差异
中国一贯“以农立国”,社会是由大量分散的、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村落和城镇组成。要维持这种社会结构的稳定就必须有一个君临一切的集权管理体制和万众臣服的管理思想。这种体制在组织上层级森严、上下有序。在领导上强调绝对服从,抹杀个性,强调严格统一,忽视差别。在控制上重视总体效果,忽视个体利益,重视自上而下的控制,忽视自下而上的反馈。
西方的管理思想则是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它围绕着如何使工商业主和资本家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展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西方的管理思想有重个体轻群体的倾向。他们重视企业的微观管理,不太重视社会的宏观管理。重视个人劳动能力和技术的最大发挥。不太重视群体间的协调;重视短期效益和单个经济单位的利益,不太重视社会整体的长远目标。
(3)社会制度的差异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宗法血缘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并积淀为一种极为强固的文化结构、心理力量和组织形式,表现为:家族型的管理组织、伦理型的管理机制和言传身教型的管理方式。
西方的社会制度则与中国的大相径庭。近代工业文明兴起之后,工商业经济的发达使得西方的管理是以利益为纽带进行组织的。西方管理思想撕毁了人与人之间温情的面纱,以明确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作为管理的纽带,以经济效益作为管理的动力,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4 中西方管理思想的优势与不足
中西方管理思想是在各自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发展起来的,它们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中国的管理思想主要优势在于重视发挥人在管理中的能动作用,注意各种管理因素的协调平衡。但也正是由于太过于强调“人”的作用,才使得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而有失公正。
西方管理思想胜在充分利用法律和契约,根据管理实践的结果来不断变革管理模式和创新管理理论,完全以市场为导向评判管理效果。同样的,这种对于法律和契约的过分强调,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视人的心理情感,有可能导致管理活动的失败。
启示
近代经济管理方式范文4
一、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基本含义
所谓非权力行政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命令性质的非权力作用性的行政活动方式。其基本特点包括:它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公法关系;它在性质上属于非权力作用,不以国家权力来单方性地拘束行政相对人;它既包括一部分无固有法律效果的单纯事实行为(如某些行政指导措施),也包括一部分较为柔软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如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行政契约行为);它往往具有诱导性和引导性;它有时以行政权力作为背景(相当于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拘束力),以保障它的实效性;它适用于整个行政领域,但主要是经济领域和部分社会管理领域;它在方式方法上往往采取非强制性非命令性的手段;等等。
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具体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主要有: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查、行政公示、行政资助(扶助、补助),政府采购,行政经营,行政出让(拍卖),公共设施建设(开发)与提供服务,以及在狭义行政指导范畴之外的非拘束性行政计划,等等。在这些行为方式中,有的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事活动性质(如行政经营、政府采购、行政出让等等),但并非一般的民事行为,而带有显著的行政性(如公共管理性、国家政策性、行政目标性、官方导向性、政府品牌效应性等等),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条件下逐渐增多的一类行为。
非极力行政方式的适用范围很广,涉及行政领域的诸多方面,但主要运用于经济领域和一些社会管理领域中的给付行政、服务行政过程中,可以说是与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模式相联系相适应的一类行为方式(例如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给付行政领域原则上要求采用行政契约),它对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协调高效运转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非权力行政方式是行政民主化潮流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带有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背景特点。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对经济与行政管理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加,政府职能逐步扩大、丰富与活跃,特别是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的推动和国家的福利性质逐渐增强,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特点的现代行政,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全部内涵的传统行政日益转向以注重人权和民主的现代行政,在此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方式的多样化、柔软化趋势,而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计划等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现象;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依循行政法治原则来妥善解决。
二、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依法行政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是近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准则,其最早最基本的含义是指行政必须服从议会法律。这种原初的法治观是对封建时代的人治观(此处的“人”,实为封建君主、领主,由他们一手把持行政,实行专断统治)的一种革命性超越。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差别,人们对依法行政至今仍有不同理解,特别是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依法行政理念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既强调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又重视形式上的法治要求,现已基本形成共识;而且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依法行政的概念也需要且正在逐渐发展演化,依法行政之“法”不再局限于国会立法,已逐渐扩大到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了。在引介进来的外国行政法的有关学说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日本的依法行政理念。按当代日本行政法学权威学者南博方教授的观点,依法行政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曰法律的保留;二曰法律的优先:三曰司法审查(指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司法法院审判的统制)。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到80年代末期才正式和明确地提出依法行政这个概念,而且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逐渐深化。近期有学者专门撰文提出,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等等。
一般认为,与依法行政相比,行政法治是含义更广、层次更高、已包容依法行政含义在内的一个概念,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的体现,或者说是贯彻现代法治原则最主要的领域,也是我国现阶段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用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来观照非权力行政方式,不难看出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原则与非权力行政方式之间是相容相通相符的,非权力行政方式应纳入行政法治轨道上运行,其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而按学界约定俗成的也是目前最一般的理解,“权力”这个概念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可见,强制性和支配性正是权力的一些基本品格,承认这一事实和常识,与所谓“逻辑上是在支持专制”显然无关。例如,按英国学者R ?马丁博士的分析,与权力概念密切联系的有服从、强制、权威等概念,它们是从依赖关系的不平衡中衍生出来的;而不平衡依赖关系乃是以服从、强制、权威等为基础的权力关系的关键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将前述那一类总体上不存在不平衡依赖关系的行为称为非权力行为(非极力行政方式),这是从性质上来理解和区分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作出的划分。
国外行政法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法关系中出现了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且其界限日渐模糊):一个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以支配服从的关系相处,由公权力强行约束的领域;一个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以平等和对等的关系进行互动,受公法的弱约束和私法的强约束的领域。以极端形式而言,前者如强行征用土地、警察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等,后者如行政经营、公用服务、政府采购等等(但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计划等行为方式并无明显的私法强约束特性)。因此,公法关系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具有支配服从特性的公法关系,它体现了行政法中的权力性方面,可称之为极力型的公法关系;第二类是引进的(新出现的)具有一般管理和服务特性的公法关系。在非权力行政方式中,随着给付行政的拓展而运用得越来越多的行政契约具有一些特殊性,即虽然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非权力作用,但它在利用关系即表现形式上却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这些都表明各种非权力行政方式是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的,对此应予适当注意。
三、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分类考察
限于篇幅,本文对表现形态多种多样的非权力行政方式无法一一论列。这里仅以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行政计划为例略加分类考察。
1.行政指导。 此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目前在欧美国家则多称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或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简便式行政活动等等。尽管各国学者对行政指导的理解不同,在术语表达上也有所差异,但可以说大致是指称的同一概念或同一类概念,所提出的关于行政指导的诸多定义之共同指向包括:行政机关是行政指导行为的主体;行政指导属于非权力强制性行为;指导者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其方式方法灵活多样;等等。因此,根据当代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成果与趋势,可将行政指导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其职能或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范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权力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主动行为。行政指导是最具代表性和使用最广泛的非权力行政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补充和替代作用;辅导和促进作用;协调和疏通作用;预防和抑制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指导主要运用于经济、科技和社会公益方面,特别是在经济管理领域运用得更普遍一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近二十三年来,由于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实务中日益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许多重要市场经济国家(如德法英美等国)对行政指导的态度都陆续发生了由否定到积极采用的变化,而且一些国家(如日、韩等国)已通过专门立法对行政指导行为加以规范。但相比之下,尽管随着我国市场导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近些年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功效性和可行性及其负面性日渐显露出来,学界也陆续发表了一些关于行政指导的研讨文章,仍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部分行政实务工作者受强调集权集中的传统观念束缚较深,在体制转型初期还难以重视和正确运用政府的柔软干预方式,学界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研究也远远不够,因此许多人对行政指导还不甚了解。这显然不利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运用和完善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利于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此种状况亟待改变。
2.行政契约(也称行政合同)。 现在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契约相比,行政契约具有五个特征:行政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行政契约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行政契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契约由专门渠道进行救济。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契约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扩大行政参与,实现行政民主化;二是弥补立法不足,替代制定法规则;三是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这三大功能是行政契约在行政法(学)体系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理由。从我国的行政实务来看,行政契约主要包括: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各种委托合同(如我国普遍推行的科研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包括政府特许权协议即BOT主合同);等等。
我国过去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关单一运用行政命令手段,忽视运用行政契约方式(即协商型的双方行为)来管理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即便在行政实务中偶尔采用某些带有行政契约性质的管理手段,也是不自觉、不规范的,有的甚至背离行政契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而且学界也未重视对行政契约进行系统研究以指导实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行政管理方式逐渐发生变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民主化要求的协商性、契约性、非权力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日益受到重视,行政管理由单纯行政命令向行政命令、行政指导和行政契约等诸种手段并用转变。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根据经济与社会生活的需要来拓展行政管理手段特别是采用多元化的相应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必然选择,近年来在我国行政实务中已较多采用行政契约手段,行政契约研究也开始受到重视。
3.行政计划(非拘束性计划、指导性计划)。首先需要说明:广义的行政计划包括指导性(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和指令性(拘束性)行政计划,前者是一种非权力行政方式,后者是一种权力行政方式。在当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已极少有指令性行政计划,其行政法学著述中提到的行政计划一般就是指的狭义上的行政计划即指导性行政计划。我国实行市场导向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后,指令性行政计划日益减少,今后的行政计划基本上就是指导性行政计划,故此处的讨论对象特指狭义的行政计划即指导性行政计划。
所谓行政计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过程。行政计划的作用,总的来说是设定指标性的行政目标来引导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自身的行为。由于在现代社会中计划手段的广泛运用,行政计划的作用(或者说功能)日趋复杂多样化,例如:引导和指导行政相对人的预期和行为;引导、联系和协调其他行政手段(包括行政法律手段);通过确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目标来最有效地调动行政资源、实施行政活动;通过取得有关行政机关的共识和协调行政政策来提高整体行政效果;等等。就行政计划的适用范围而言,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计划在传统上主要用于国防事业、防灾救急等方面,表现为国防计划、防灾计划等保安性质的行政计划,其适用面较窄且政治色彩较浓;但“二战”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多和行政民主的发展,行政计划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特别是经济管理领域)得到运用,行政计划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大大增强。行政计划的形式和内容非常多,可从多种角度分类,但在行政实务中最具操作意义的是从计划的性质、关系、程序等角度所作的如下分类(这些分类有所交叉):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政策计划与狭义的行政实施计划;上位计划与下位计划;经过不同审批或决定程序的行政计划;等等。
考察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行政计划的情况不难看出,政府制定的关于经济发展的行政计划对于相对人来说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往往仅表明今后的奋斗目标,主要包括对增长率、物价水平、国际收支等指标作出预测,旨在为企业、公民从事经济活动提供参考。可以说,这也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计划有其地位和作用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计划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它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能够减少行政活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助于整体推进各种行政活动,从而完整协调地实现行政目标。在现代社会,政府的引导、指导、服务、协调等职能逐步增强,同时行政管理需求的扩张也对行政计划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趋势下行政计划的重要性必然凸现出来。
四、非权力行政方式的现实问题和法治化对策
无需讳言,非权力行政方式在行政实务中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现实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非权力行政方式的操作不够规范,制度化程度不高,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应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有关研究和共识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或多或少、程度不等地存在于我国各地和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活动中,制约着非权力行政方式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必须按照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从观念、规范、制度等诸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以提高非权力行政方式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克服其负面效应,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在现阶段可采取的若干对策主要有:
1.变革行政法文化,摒弃陈旧观念,树立新的行政法观念。只有转变观念才能更好地认识新事物。要按照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普遍树立起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积极行政、柔软行为方式、兼顾平衡协调等现代行政法观念,以更好地指导行政实践,实现行政方法手段的多样化、高效化和法治化。
2.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精神,积极稳健地提高行政效率。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摆正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要处理好非权力行政方式与权力行政方式的关系,做到二者分工配合、各展所长、共同发展。
3.积极采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新方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掌握运用权力行政方式的同时,还应积极学习和灵活运用各种非权力行政方式,特别是那些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特点的柔软管理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计划、行政奖励、行政资助(扶助、补助)、政府采购、公共设施建设(开发)与提供服务等等。
近代经济管理方式范文5
[摘要]“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的独特性体现在: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突出了改革的整体意识,突出了改革的内涵意识,突出了改革的自我意识。
“新基础教育”研究是叶澜教授主持的一项综合性研究项目,涉及理论实践两个层面和多个领域的研究。早在其探索性研究阶段,该研究就曾关注过学校管理层面的改革问题,如学校科研如何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在科研过程中如何形成一支新型的教师队伍,学校管理工作如何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等。[1]在研究进入推广性、发展性阶段之后,上海市“新基础教育”研究所于2002年3月举办上海闵行区“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者研修班,研究主题涉及学校管理改革各个层面的问题。2002年5月,“新基础教育”研究所在上海召开了第六次“新基础教育”共同体研讨会,叶澜教授作了《高质量整体加速推进新基础教育,创建21世纪新型学校》的专题报告,明确提出了“创建21世纪新型学校”的改革实践目标。学校管理“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强化了校长作为学校改革第一负责人的意识,并由此在学校管理层面开始了更为深入而富有创意的改革。[2]
现有的学校管理改革往往是在理论与实践相对立的思维方式指导下进行的,比较侧重实务层面的改革,对行政层面有很强的依附性,学校管理改革的自觉性、独立性与特殊性尚待开发。在此背景下,“新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改革,就体现出以下的独特性:
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新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改革有着鲜明的教育学立场,追求和体现着教育理论与教育改革实践的积极互动。“新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改革坚持直面学校管理现实,尊重实践本身的独特性、综合性和复杂性,始终在“成事”与“成人”相结合的立场下研究学校管理问题。“新基础教育”并不反对借鉴经济管理等领域的先进思想,但更加自觉地注重学校教育及管理的独特性,坚持将学校管理改革置于教育学的立场下进行思考。“新基础教育”有其对社会发展、教育改革走向的整体思考,有其对现有学校教育问题的深度考察,更有改变现状、创建21世纪新型学校的目标设计和路径创新。在“新基础教育”看来,“实现转型,是中国学校世纪初变革的基本走向和关涉全局的基础性核心任务”,其具体内涵“即学校教育的整体形态、内在基质和日常的教育实践要完成由‘近代型’向‘现代型’的转换”,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价值提升、重心下移、结构开放、过程互动、动力内化等5个方面。[3]而具体的改革路径,则是研究型的改革实践。在这一重要的改革实践中,学校管理不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改革层面,而且是在“新基础教育”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在进行“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时,学校管理者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新基础教育”的理论,要认识“新基础教育”的性质、目标、价值追求和观念系统,理解“新基础教育”的主张与改革措施,从而形成“新基础教育”的理论立场。“新基础教育”并不认为学校管理者只是理论的应用者,而是认为其同样需要思考教育问题,形成教育观念,养育教育智慧;认为学校管理者是有思想、有智慧、有发展潜力的生命体,而不是照本宣科的操作者。
“新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改革,致力于理论思考与改革实践的互动,不断研究新问题,不断在研究中丰富理论,不断在理论指导下推动改革实践,理论与实践相互滋养,相互生成。因此,在“新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改革中,学校管理者能不断地感受到“新基础教育”理论对改革实践的渗透和指导,也能在不断推进着的改革实践中,发现新问题和进行新的理论思考。因此,实施“新基础教育”,会促进学校管理者更加自觉地学习、思考和实践,在实践中更新教育观念。
突出了改革的整体意识
“新基础教育”要求,学校管理者必须有综合和整体的意识,要对学校所走过的道路有清醒的认识,要对学校的发展状态、改革目标、改革进程、存在问题与新的发展空间有综合的认识,对学校各方面、各层面的改革有综合的设计,要有策划、指导、推进学校各方面改革的意识和能力。这样,必将有助于整体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突出了改革的内涵意识
对于学校管理而言,有各种技巧、方法的改革,有各种方面的改革,有外显的改革,也有内涵的改革。从当前的改革状态来说,人们比较关注的是学校硬件设施的完善、学校品牌效应的形成、学校外在声誉的改善。这些固然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当前来说,也是必要的工作。但是,这些改革毕竟是学校的外延发展,不能替代学校的内涵发展。
“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学校的内涵发展。对于学校改革和管理来说,最核心、最艰难的就是学校的内涵发展。“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致力于学校日常生活的更新,致力于学校中人的生存方式的整体转换,致力于创建一种新的学校生活形态。这一改革艰难而又非常有意义。因此,“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非常关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自我更新。具体而言,这种自我更新包括人的观念系统的更新、思维方式的更新、价值取向的更新和行为方式的更新等。这种自我更新,是渗透在教师、学校管理者的日常工作之中,并通过其日常工作方式的转变而体现出来的。因此,“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关注的是工作中的人的变革。这是最具有实质意义改变。用“新基础教育”的话语来说,就是要处理好“成事”与“成人”的关系:通过“成事”来成人,“成事”与“成人”紧密结合。
“新基础教育”自觉、执著地关注着学校内部的变革,关注着学校内在基质的时代转型,关注着学校的整体转型和转型性的改革过程。正是在此意识之下,“新基础教育”才特别看重“过程”、“人”和“日常”这些学校内涵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要素。
突出了改革中学校的自我意识
学校管理改革有多种方式,从内外关系来说,有的是依靠外界控制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有的是注重调动学校人员积极性的改革,有的是积极寻求外界支持的改革,而“新基础教育”追求的是学校管理的自我更新。这是一种对学校人员综合潜能的积极挖掘,是一种开放的精神状态与发展状态。因此,“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唤醒了学校的自我意识。
只有学校管理者想改变自己和自己的学校,愿意面对学校的问题,愿意寻找学校的发展空间,“新基础教育”才可能在其学校扎根,才能促进学校自我更新。“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固定的操作方法。它只是通过传播理念和改革实践,唤醒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自我意识、发展意识、生命意识,让每个人都认真面对自我,积极更新自我。这样,“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就呈现出相当积极的状态:学校管理层在积极地自我更新。这不仅体现为每所实验学校对自己学校发展状态、问题与发展空间的认识上,不仅体现在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上,不仅体现在学校管理者积极地推进自己学校的改革、不断深化和拓展改革领域上,而且体现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能够积极地思考自己的工作,积极地探索和实践,积极地反思并不断地重建。一批批积极进行自我更新的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正在研究型的改革实践中不断涌现。
“新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强调了“自我”的存在、“自我”的力量,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唤醒着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着他们的力量。
在几年的改革实践中,正是因为有了上述坚实的基础,所以开展“新基础教育”实验的学校才在学校管理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们根据自己学校的历史、现状、问题与发展空间,自主规划学校发展,积极开展学校科研,开展具有个性特征的文化建设,降低管理重心,重构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自主构建反思--重建型的管理方式,关注学校最基本的师生日常生存方式的转换。可以说,每一所扎扎实实进行“新基础教育”研究的学校,其管理层面都显现出整体转型的态势,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学校从“近代型”向“现代型”的转换。
学校管理改革之路是没有终点的。“新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改革乃至于“新基础教育”的理论建构与改革实践,必将为丰富、拓展学校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澜.“面向21世纪新基础教育”探索性研究结题总报告[A].“新基础教育”探索性研究报告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2]叶澜.实现转型:世纪初中国学校变革的走向[J].探索与争鸣,2002,(7).
近代经济管理方式范文6
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一是要应以学校专业优势和办学定位为基础,按照应用型人才质量标准对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实践环节进行优化。二是要从教学环节和课程结构出发,从所学课程和教学内容与人才培养的关系入手,确保教学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前沿性。三是要注重德育质育、课内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校内校外资源,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是要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如丰富选修课的内容,根据学校自身特点突出自身优势设置专业方向,从而提高学生的发展和竞争能力。
(一)筑建广博的“科学+人文+艺术”通识课程平台。
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变以往教学内容偏窄的倾向,铸造以人文、自然基础知识为支撑,以应用科学和实践型技术知识为导向,以艺术修养、国际交流、强身健体为辅助的德智体美劳相结合的通识教育。教学内容设置主要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与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近代史、形势政策、大学体育、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工程数学、大学文理、计算机基础、C语言编程、信息技术、工程制图、艺术设计、影视作品欣赏、技术经济学、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规范学生的行为道德和思想意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学精神,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使学生具备较强的经济意识和国际意识,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构建宽厚的“工程+管理”学科基础课体系。
现代工程的复杂性、综合性、时变性要求工程师不仅仅要具备工程基础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身为工科学生如果单纯从事工程性质的理论学习很难满足现代工程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学生的经济意识、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多学科交叉综合背景下的宽口径学科教育。即构建多文化素养、多能力融合的人才培养方式,才能协调好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关系。因此必须集知识转换、现代设计方法、检测技术、制造技术和经济管理意识于一体优化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开设课程主要包括工程制图、机械制图、机械设计、工程力学、电工电子技术、工程材料、微机原理、热工原理、材料分析检测技术。材料力学、工程管理、工程与环境、现代设计等专业,夯实学科基础,增强学生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三)设置精深的“技术+特色+创新”专业方向课程模块。
以需求为导向,在学科基础课程建设上,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突出专业性的同时注重视野的广阔性,课程设置上应以少而精、多而广的角度出发,多发现和推广一些应用广、效果好的课程,来优化专业方向课程建设。在钢铁冶金、金属材料工程、焊接、材料成型和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基础上,增加有色金属冶炼、模具材料与设计、冲压、宝石鉴定等方向并配合一些选修课开展一些特色课程和前瞻性课程,立足长远,培养学生全面的综合性能力。
(四)整合课程减少学时。
从减轻学生负担和注重学生素质两个层面出发,打破传统课程壁垒,对原有交叉和重复的课程进行优化,如原来的传热学、热工原理、工程制图与机械制图、大学物理等诸多课程都存在课程交叉和重复,改革后的方案最大程度降低课程内容的重复度,使各部分有机结合,密切联系,既能节省学生的上课负担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还原学习本身应该有的本质面貌,形成一套科学、先进、实用的课程体系,增强课程教学活力,强化学生的工程意识。优化后的四年制本科机械动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时为2,500小时,其中理论教学课时为2,270小时,实验教学课时为230小时,集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为42周。
二、培养土木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要优化课程设置
(一)构建以“四模块”为框架的实验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积极构建以基本理论教学模块、教学实验模块、校内课程设计模块、校外实践教学模块的四模块教育教学模式,注重学生学习与实验,学习与设计、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学生读死书的学习模式,突出人才培养,从学生学习和认知的客观规律出发,积极推进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采取校企结合的模式积极推进校外工程实践基地建设,突出产学研相结合改变原有的被动接受实习的状况,改为更加常态化的校企融合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实习岗位。充分利用校董事会的优势,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针对企业需求的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二)构建“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一是开展面向企业的定向培养招生,即校企结合的“订单式”班级模式,学校与企业共同磋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增强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学质量。二是开展校企共同管理的双模式管理方式,严格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工作。以学校负责理论教学、企业负责学生实践的双模式,并对学生上述管理进行各自的考核,增强学生快速融入企业的能力。三是责任明确、风险公担。采用“订单式”教学培养模式应明确校企双方各自的责任,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和风险管控,从而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降低校企合作的风险。
(三)建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是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创业大赛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意识。为打消学生学习和实践上的冲突带来的后顾之忧,可设置创新实践学分,将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创业活动和科技竞赛所取得的成果纳入教学管理,并视具体情况替代部分公共选修课,从而鼓励学生实践创新。二是倡导研究式学习的学习能力培养模式。允许学生通过免听、免修等自学方式修读部分学分,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前毕业,或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三是推进国内外高校间人才培养交流模式,开展多种形式“走出去”战略,推进与国外高校的国家交流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如“2+2”双模式与国际接轨。
三、建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的保障措施,切实推进创新人才培养
(一)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验证理论的研究模式。
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形成创新人才培养的机制化管理。推动培养模式的理论创新,进而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经费投入。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往往离不开资金的大量支持,如实验室建设、校内外实验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国际交流等。
(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离不开健全的管理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保障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最根本的在于用制度管理而不是人在管理。因此建立以“自主”学习为特点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以学生自由选课和教师的管理制度,建立以主辅相结合教师专业选修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