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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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方法

合同管理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

1装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环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已无法满足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环境不完善成为装备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强,在装备合同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严肃性不足,部分条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无法切实履行,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合同违约的仲裁力度不够,造成拖、降、涨等情况屡有发生;第三,行政干预较多,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预定目标也很难实现。

1.2合同乙方管理机构不健全

从目前的情况上看,相对于军方,装备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结构不健全。多数合同乙方没有统一规范的机构和标准对装备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能力较弱,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审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经过厂内合同签订评审程序,有的在现场直接由市场部人员签订,没有厂内流程;第二,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不管装备合同是否走厂内流程,都存在对签订合同条款认知不充分的情况,这说明装备合同条款的签订存在“盲点”,只关注重点条款,忽视辅助条款;第三,乙方合同签订人员能力水平层次相差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别,对合同的重视程度有差别。

1.3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统化、科学化的全寿命管理理念,受经费来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旧等因素的影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往往由多个部门负责,在装备科研、生产、使用、维修、报废等不同阶段均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各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与承包商之间的权责,使装备采购合同出现分段签订情况,严重削弱了装备合同管理各阶段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合同管理缺乏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实施装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2解决装备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制定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完善《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果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上看,则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规制度,比如:完善《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装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装备采购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法规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上述法规细则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够使装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和统一,而且还能有效弥补装备采购合同法律环境薄弱的问题,有助于增强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预,杜绝弄虚作假及拖、降、涨情况。

2.2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机构

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是实现装备采购合同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当前的装备建设情况,应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机构并由其全权负责装备采购合同的监督、审查,同时,可在该机构下设立一些相关组织,如法律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个系统也应建立起专门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机构,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将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等职能从组织上分开,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机构权力集中的问题。此外,还要对乙方合同订立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与军方进行合同管理交流学习,促进合同订立质量与水平。

2.3运用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

针对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对装备的采购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将所有经费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以此来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可将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视作一个整体,实行科研、订货、维修、保障的一体化管理,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购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应对传统的几大要素(如质量、价格、进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应对涉及装备系统的特殊要素(如装备的可靠性指标、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购的装备质量获得整体性提升,而且还能使相关要素之间得到平衡,进而获取装备的最佳效能。

3结语

在装备采购项目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装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责、提升人员素质,实现对装备采购过程的统一化、系统化管理,从而促进装备建设快速发展。

作者:胡军龙 单位:海装装备采购中心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 施工合同;合同管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国内建筑市场上的竞争愈演愈烈,施工企业往往需“过五关斩六将”,通过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摇珠、竞标、开标等一系列环节后,才可能承接到工程项目,而即使承揽到手,也大多仅有微利甚至可能是零利润。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生存发展而不遭淘汰,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实力,施工企业能否实现合同工期是取得信誉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施工项目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是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出现,所以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为我国施工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特殊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活动从投标开始,并持续于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进行履约经营。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涉及项目管理及工程管理及工程施工的技术经济效果和目标实现。因此要从招投标开始,加强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约管理。合同主管部门对和合同的签订及履约管理不到位,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未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限,且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难以在合同中约定。造成纠纷扯皮[1]。

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其主要表现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不规范;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违法承包人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知识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5、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

施工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凭借其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件,或者强调施工企业让利垫资,不计风险包干费,签订的施工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如业主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压减工期,压减造价,提高质量等级等等。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对于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而言,建筑施工队伍过剩,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往往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

三、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1、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少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的应用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特别是对国际市场惯用的 FIDIC 条款的认识和运用经验的不足,将造成我国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减少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 然而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2]。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约定条件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问、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

6、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应提高的是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合同人员的素质。组织好在职员工的学习和对技能的培训,抓好施工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合同法律实务培训。培训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中期、培训;邀请专家授课;鼓励员工参加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经济师以及司法考试,提高职工拥有执业(职业)资格的比例,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必须增强施工合同意识,建立合同管理组织,使施工合同管理专业化,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保证合同的可操作性和严格执行,监理人员加强合同管理意识, 严格按合同执行各种施工活动;并对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科学的对策,并不断培养专业性强、有施工经验的专门的人员,这利于我国施工合同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合同;工程量;综合单价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国内外工程管理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应该调整。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中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

3.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要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应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及时。

3.2 工程量签证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的变化,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及时签证。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免由于时间过长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承包人没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再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工作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3.3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让工程量有误,将在今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在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因此,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 材料价格风险

合同管理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设计合同 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完成合同约定的本方义务。按照规范文本的规定,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的责任。

1合同的生效与设计期限的合同管理

1.1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1.2设计期限

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将会设计文件(包括约定颁奖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哪设计吕发生影响设计进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设计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干扰。

1.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2发包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2.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2.1.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解决。

2.1.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2.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使得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以下条件:

2.3.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得;

2.3.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2.3.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2.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2.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将会设计文件时,须重复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3设计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3.1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3.1.1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1.2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1.3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3.1.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3.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均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3.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3.2.1初步设计。包括

3.2.1.1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3.2.1.2方案设计。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等工作。

3.2.1.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选定的议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3.2.2技术设计。包括:

3.2.2.1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可能包括: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3.2.2.2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3.2.2.3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3.2.3施工图设计。包括:

3.2.3.1建筑设计。

3.2.3.2结构设计。

3.2.3.3设备设计。

3.2.3.4专业设计的协调。

3.2.3.5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4配合施工的义务

3.4.1设计交底。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预期的设计水平要求。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设备监理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3.4.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设备监理服务合同。

3.4.3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3.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支付方面的合同管理

4.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合同签订后3天内,内传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低作设计费或收回。

4.2合同价格

4.2.1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4.2.2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4.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4.3.1支付管原则:

4.3.1.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4.3.1.2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4.3.1.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4.3.2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4.3.2.1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4.3.2.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4.3.2.3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5设计工作内容变更的合同管理

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5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5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5.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违约责任的合同管理

6.1发包人违约责任

6.1.1发包人延误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2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熟读乌烟瘴气一,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6.1.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暗无天日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设计人的违约

6.2.1设计错误

作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6.2.2设计人延迟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管理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有效防范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方法范文6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嘉兴 314300)

【摘要】随着我国核电行业的复苏,核电厂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为了保证核电厂正常运行,核电厂必须培养一批高技术人才。系统培训方法(SAT)是获得并保持核电厂人员资格和工作能力、保证人员培训质量的最好的培训方法,在国外各核电厂受到普遍认同并得到全面应用。中核运行目前正致力于应用系统培训方法来开展培训管理工作。将主要介绍系统培训方法(SAT)在中核运行培训管理中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 系统化培训方法;岗位培训大纲;培训管理;反馈

1系统化培训方法

1.1系统化培训方法简介

从目前核电运行的业绩来看,为了保证核电厂安全、可靠地运行,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为了确保核电厂人员的资质和工作能力、保证核电厂人员的培训质量和工作业绩,核电厂在培训管理活动中均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推荐的系统化培训方法(Systematic Approach to Training)对培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1.2系统化培训方法的内容

系统化培训方法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工作岗位,从提出人员的全面工作能力要求,到开发和实施培训大纲,从而使人员达到这些全面能力要求,最后对整个培训过程进行评价的一个逻辑性过程。使用SAT培训方法是获得并保持核电厂人员资格和工作能力、保证人员培训质量公认的最好培训方法,在国外核电领域受到普遍认同并得到全面应用。SAT培训方法注重于岗位任务的分析。通过对每个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确定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所需要的工作能力,这些工作能力既是SAT培训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对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能力和资格的考核标准。SAT分为五个阶段:岗位工作和培训要求分析;培训大纲设计;培训材料开发;培训实施和培训评价反馈。

1.3系统化培训方法的优点

利用系统化培训方法可制定出完全经得起检查的核电厂人员培训大纲;SAT具有质量保证(QA)的特征,并把QA的管理方法运用于整个培训过程,使培训全过程具有可审查性,从而保证技术人员取得全面工作能力;是一个使核电厂人员通过培训达到要求的能力标准的最为有效的方法。

2系统化培训方法在培训管理中的应用

2.1建立培训管理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遵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导则的要求实施员工培训和授权。对所有员工实施培训,使其具备资格、获得授权,从而安全和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和任务。为了保证SAT在中核运行各项培训类活动中得到良好的应用,就要各级领导重视培训的意义,保证在培训中的作用和责任,员工清楚的认识到通过培训能给自身带来的能力提升,员工在培训中的作用,培训管理部门只有在公司的领导层层支持下,充分调动各部门在公司管理程序的支持下,正确理解SAT内容,才能将培训工作引入SAT的道路,为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培训机构是保证SAT顺利实施的前提。

2.2岗位培训大纲的开发

培训大纲是实施培训授权的依据。中核运行成立前三家电厂各自有自己的培训大纲。由于历史原因,三家电厂的岗位培训大纲也各不相同,随着公司专业化改革的进行,成立统一的生产岗位培训大纲就迫在眉睫。培训管理处组织公司各处室专业人员梳理流程,按照SAT建议方法展开电厂的生产岗位培训大纲的编写工作。岗位培训大纲中计较详细的阐述了各生产岗位的培训要求,和具备岗位工作应掌握的培训科目和培训内容。

由于SAT涉及培训资源较多,运行公司不鼓励所有岗位都编写岗位培训大纲,和生产相关的岗位应设置岗位培训大纲。根据组织机构,生产岗位主要包括:运行人员、维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化学人员、辐射防护人员。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已经相继颁布了近千份的岗位培训清单,基本上确定了各生产岗位员工必须达到的全面工作能力需求。

中核运行岗位大纲由领域培训大纲描述和岗位培训请单两份文件组成。岗位培训大纲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岗位,还是同一类的若干岗位,这是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误区的问题。岗位培训大纲是针对具体岗位的。但为了减少文件量,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将某一领域的培训途径、培训材料要求、培训教员要求、再培训要求、授权要求等通用类的规定编织成一个领域培训大纲描述的管理文件,而该文件下有若干个不同岗位的岗位培训清单。这既提高了管理效率,又保证了岗位培训大纲的有效性。

领域培训大纲描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目标:包含初始培训目标和继续培训目标;

(2)入门条件:包括学历、经历、健康要求等;

(3)培训途径:一般按照岗位要求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4)培训内容:中核运行将培训课程分成板块:

新职工入厂培训(B)授权专项培训(C)

基础理论培训(D)专业理论培训(E)

电站系统培训(F)技能培训(G)

管理培训(I)专项培训(K)

(5)授课教员资格;

(6)培训等效的标准;

(7)培训记录的要求:如是否需要保存,保存方式等。

2.3培训与授权管理

资格是一种正式认定,来自于对个人担任某岗位和履行所指派岗位职责的能力的评价或监查。能力是应用技能、知识和想法的本领。对能力进行评价时,资格可以作为具备能力的证明。

只有合格的人员才应委以对核动力厂的安全监督、运行和维修较为重要的职能。应在各岗位的描述中明确岗位资格要求,通过教育水平、过去经验、培训和继续培训规定必要的能力。公司应建立包括教育水平、过去经验在内的各岗位资格要求和职能职责要求,组织建立生产岗位培训大纲,可以分别建立包括资格认定、培训和再培训、包括培训后考试考评在内的各类考核评价、最终予以授权的能力和资格评价流程。员工完成并通过生产岗位培训大纲规定培训课程的培训才能获得从事本岗位相关工作的工作许可,即授权,授权需有书面授权文件,领导签字方可生效,对于没有授权的员工不允许去现场工作。

2.4基本安全授权的统一

凡是进入中核运行现场各区域从事生产、检修、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安全生产直接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和考核。公司改革前基本安全授权各不相同,改革后培训管理处召集各领域领导统一思路,组织各个领域的专家整合开发了一套适合全公司的通用的基本安全授权教材。目前教材的编写都是按照SAT中的要求编写,教员在授课过程中本着以教学目的为前提,讲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使所有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获。基本安全授权统一的优点对于参加核电站检修的承包商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统一的课程培训在系统内都是有效的,无需重复的培训。承包商基本安全培训和授权对承包商人员的素质起到一定的把关和筛选作用,是保证核电厂获得安全、高质量维修水平的重要工作之一,中核运行结合承包商实际情况,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自身特色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承包商入场培训与授权管理规范化和系统化,并随着核电站对于承包商管理的不断提高将进一步完善。

2.5培训项目结束后的评价和反馈

SAT评价阶段的目的在于确定培训大纲的效能、作用和影响,提出是否需要对培训大纲进行修订或改进的方面。

随着中核运行培训工程师制度的成熟和培训管理网络的完善,培训评价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岗位要求、培训大纲、材料编制、培训实施不同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矛盾,培训管理处在培训过(下转第239页)(上接第219页)程中按照授课准备情况和授课进度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培训各个方面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培训大纲、学员对培训的评价、教员对学员的评价、学员对教员的评价、学员对培训材料的评价等等,培训管理处对自身培训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培训观察来体现,定期对厂内培训活动进行观察填写培训观察报告,并在处内公告,以此寻找培训管理上的不足,在后续的培训管理中加以改进。对各类课堂培训随机观察,让学员填写培训反馈表,从培训对象的角度全面了解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各方面不足。促进了培训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3结论

随着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相继建立和完善,各处室培训工程师的相互配合,岗位培训大纲的编制完成,培训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公司按照SAT培训方法建立起来的培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仍有许多问题等待处理,我相信随着核电厂培训体系的完整化,最终形成具有公司特有的培训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核电厂人员培训及其评价[M].原子能出版社(1997年发行,即IAEA技术报告丛书第380号的中文翻译文件).

[2]石金涛,主编.培训与开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

[3]国家核安全局,编.核安全导则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 书号 ISBN 7-80083-685-1/D·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