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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通过企业将节能改造工作交付到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改造工作的模式。在煤矿中,企业也可将节能改造工作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要想了解这种做法的优点,首先需要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以及其基本模式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
(一)改造成本低
企业将节能改造工作交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并开始产生效益后,企业才会支付服务公司费用,企业通过节能改造节省下来的资金大都可以满足其支付给服务公司费用的需求,企业不需花费大量的费用即可获得节能改造成果。
(二)改造风险小
企业对于节能改造工作不熟悉,可将节能改造项目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来进行改造工作,企业只需对改造结果进行验收,在节能改造工作产生效益后才会给服务公司支付费用,企业的节能改造风险大大降低。
(三)改造效果好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拥有相关技术及改造经验优势,节能服务公司有能力全盘接受节能改造工作的风险,其优势也可保证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通常节能服务公司的工作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其节能效果一般要优于企业自身进行改造得到的结果。
二、基本模式类型
(一)共享节能效益型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在节能改造工作中投入资金的方式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投资,而改造企业不需投入额外的改造资金,在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后,根据合同内容,企业将节能改造工作产生的节能效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效益支付型
在节能改造工作前期,企业需预先投入一定的资金。在节能服务公司完成改造工作后,企业完成成果验收工作后再支付剩下的费用,而企业也可通过节能项目产生的能源节省来收回其资金投资。
(三)节能量目标型
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资金的投资,在工作完成后对其进行管理运行工作,当项目达到双方定下的节能目标时,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交付给企业,企业按照合同上定下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四)运行服务支付型
企业将节能改造项目交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在完成节能改造工作后,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成果进行管理,企业只需要支付其管理费用而不需支付改造费用。在合同规定时间到期后,企业才能收回节能改造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实例
(一)某煤矿企业计划进行节能改造,其节能改造项目的主要有输煤皮带改造、电厂变频改造、风机变频改造。其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最后成果基本数据统计如下图1:
由于节能改造工作进行顺利,其成果也好于预期,实际节能效果大于预期效果,其投资回收期也短于预期,总的来说,此次节能改造工作进行的令人满意。
(二)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
改造前后用电率对比分析,如图2:
可以看出风机变频节能改造结果令人满意,一次风机用电率下降3个百分点,二次风机用电率下降4个百分点,引风机用电率下降3个百分点,节能效果明显。根据最后统计结果,风机变频改造项目中,企业每年可节省约150万,其经济效益亦显著。
(三)合同能源管理实例总结
结论
1.合同能源管理成果
在输煤皮带改造中,通过节能设备的投入,能够在满足节能目标的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可以不影响整体运转状态的条件下实现节能的目的。
在电厂变频改造工作中,由于电站在往常运转过程中,其耗电量达到3000万千瓦时,通过技术创新及运用的过程,电厂变频一项就达到节电1180万千瓦时,节电率高达40%,可以看出节电效果显著。
风机变频改造中,由于风机用电率下降了大约3个百分点,更是为企业节省下了一大笔费用,其每年剩下的150万即可投入其他项目的投资中,为该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合同能源管理在其的作用
由于该煤矿企业在节能方面技术和经验都不成熟,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将节能改造项目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解决了该企业的燃眉之急,而该企业管理层也能将精力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中去,其节能改造成果也是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而节能服务公司在这次节能改造工作中,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是对其改造技术及经验的积累,为其往后的项目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加上这次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产生的效益,合同能源管理在这次项目中实现的不仅仅是双赢而是多赢局面了。
3.成果评估
对于这次项目成果,该企业需要进行进一步运行观察,验证器是否符合其往后的发展,在下次改造工作中,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选择及合同能源管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对设备技术的需求,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方案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这次项目成果的也需要进行总结,为以后的项目积累经验。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及时对技术进行更新,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节能标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才能立于竞争而不倒。
四、总结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有着高效、低风险的特点,在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中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投入及改造风险,在获得节能效果的同时还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也有着促进作用。而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高效节能改造方案,在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得到在节能环保方面巨大的社会效益。而合同能源管理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是不可缺少的,注重合同能源管理的运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便利,而作为急需节能改造的煤矿企业,更是要注重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运用。
参考文献:
[1]谢庆.合同能源管理在低碳建筑中的应用研究[D].重庆大学,2011.
[2]于峰,王强,毕卫平.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工业节能减排中的应用[A].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煤炭工业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论文集[C].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2012:6.
[3]陈辉,赵会琴.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中的应用[J].设备管理与维修,2008,01:10-12.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文2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研究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7-0060-04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先行垫资开展节能技改,并从企业节能的成本中获取利润。它是一种节能减排的市场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我国也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的英文缩写),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单位节能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一、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特点
EMC对能源系统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服务,克服了我国目前在节能工作上面临的诸如企业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投资资金不足,节能项目“头痛医头”,系统效率不高。以及节能投资服务跟不上等一系列障碍,以促进全社会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项目能普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项目零风险、客户零投入和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等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可通过供需双方得以具体体现。
(一)耗能企业方面的主要体现
1 企业零投资、零风险;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
2 企业可用节约的耗能费用来偿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或节能项目使用费),并获得自身经济效益。
3 可在不投资甚至不需要维护管理的情况下,确保企业实现节能效益和效果。
综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于接受服务企业来说,可谓天上掉“馅饼”。
(二)节能服务企业方面的体现
1 节能服务企业的投资收回。合同能源管理,即由专业节能企业掏腰包,为企业节能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包括节能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并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回报的机制。因此,节能服务企业应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
2 节能服务企业的项目资金。实施EMC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是通过世行节能环保贷款及其它融资来源进行项目的全部投人,并承担较大的风险。
3 EMC模式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来实施节能项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先投资后回收”的做法,其节能项目投资需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所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5 实施EMC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较新的概念及经营理念,在国内还不是广为人知。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企业面临着一些不可愈越的难题,其主要集中在诚信、人才和融资等方面。
(一)企业的诚信度低下
节能服务企业的客户一般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诚信度难以保障。我国企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加上节能合同一般至少签约1-3年,有的甚至5~8年,无形中加大了节能服务企业的风险。
(二)专业技术人员难寻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技术和控制资金风险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然而,由于节能服务企业刚刚起步,要找到既懂全面技术,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困难。目前,国内也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为此,人才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三)资金短缺,融资艰难
节能服务企业目前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难题,
资金短缺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多数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的节能服务企业经济实力较小,而国家投融资政策对项目融资有很多限制,金融行业目前也仅是在探索,特别是实力较强的四大国有银行不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另外,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的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所有投入,也就是说其投入要在项目投运后产生效益的若干年内分次回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加剧问题。
融资难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企业缺乏资金和经验是普遍现象,单个项目多数投资额在50-150万元之间,对于节能服务企业,特别是潜在的能源服务公司,要想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是难上加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识、商业信誉未建立、无良好业绩作支撑,因此,较难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商业贷款。
(四)制度滞后处理两难
目前,采用的“先投资后回收”模式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节能市场混乱,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的界定存在问题等,企业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多为变通处理。如:将一台节能设备放在接受服务的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而耗能企业支付的节能使用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对节能设备计提折旧。再如:节能服务公司的优势在于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所以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而在我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设备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即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目前,我国服务费的适用税率为6%,而增值税税率高达17%。);同时,因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投入,而我国的税收制度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
此外,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还会经常遇到诸如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不完善;针对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三、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破解上述难题,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服务企业
在我国能够生存、发展、壮大,政府须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一)改革、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那样,制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扶持节能产业,或单独制定节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先试点示范,再逐渐推广;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财税制度,以支持节能产业发展壮大。
其次,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节能行业认证制度。设立节能服务认定机构,对企业是否能成为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认证(认证的重要标准为: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以节能效益分享来支付公司的服务费用),以防止某些企业(如出售节能设备的公司)混水摸鱼,借口节能服务偷税漏税:也可以防止税务部门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的盛行。
最后,在严格界定节能服务企业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修订会计相关法规,对节能服务企业取得(或分享)的节能效益――服务费收入,变“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确认,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节能服务企业收入实现的全过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双方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以便促进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首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发展平台,营造诚信的环境,并有针对性地帮助节能服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其次,针对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大的节能项目。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的作法,即对正在参与的现有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服务企业与跨国银行的合作,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同时,建议各级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信用再担保,以确保节能服务企业的顺利融资。
最后,建议政府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建立节能减排基金,支持耗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如贴息、担保等:也可考虑安排专项贷款或国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建立节能服务平台
建议政府用补贴资金建立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为企业提供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即建立一支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首先,建议尽快建立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的部门或机构。目前,国内企业节能的积极性很高,节能的需求旺盛,但面对还不规范的节能市场,特别是面对纷杂混乱的节能信息,企业无从下手。这就需要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不仅要提供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信息,更重要的是组织一批节能专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节能诊断。同时,政府还要给予用能单位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通过其深入耗能企业单位,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单位,对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节能问题,经过可行性研究,加以归类汇总形成可靠的节能信息,最终提供给节能服务企业。
其次,建议确立和扶持一些能“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企业,适时满足节能产业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需要。目前,我国从事节能事业的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技术缺乏已成困扰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政府应从各方面给节能服务公司以政策上和财政上的帮助。
在资金方面,各级政府应发挥政府信用引导市场资源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促进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特别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信用再担保或短缺补贴;出台优惠、倾斜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使其克服初创时期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的困难。
在技术方面,政府应积极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节能技术专业队伍。一是通过大力开展专业培训来造就人才;二是建立节能检测机构为政府对能源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三是可以吸引外资公司进入,带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
最后,建议政府培育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涉及耗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单位)、节能设备供应商和实施节能服务措施单位等多家企业。其中以提供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单位尤其重要。究其原因有三:一是节能设备供应商仅专于某个或某些节能技术,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节能潜力分析:二是在为企业采购节能设备时理所当然的选用自己生产的产品,而非面向全社会优选,这样其产品在耗能企业是否适用,节能的效率是否最优就大打折扣:三是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许多技术和设备配合使用,而再大的设备供应商也不可能生产出某企业所需的全部节能设备:由不同的设备供应商分头给一个用(耗)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就会存在综合性差的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在严格而准确地界定节能服务公司的基础上,集中各类节能技术专门人才,成立以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各方面给其以政策上和税收上的优惠,使其快速、稳步地发展壮大,成为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更好地服务于节能减排事业,
(四)给予节能政策优惠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方式来支持节能产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不仅对参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中介单位和服务中心等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鼓励:还要对使用省级以上权威单位认可的“节能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进而实现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共赢。
(五)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首先,建议政府积极鼓励有资金、技术实力的国内企业组建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促使我国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其次,要大胆地引进国外的一些大的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这样,既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融资风险管理模式,借鉴国外银行对节能服务企业节能项目的评估经验和方法,同时又可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银行系统的节能融资风险控制、管理工具等,进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快速、稳步发展。
最后。针对当前中小企业承担我国节能服务主要任务的现实,建议政府应对其进行及时正确地引导,使其能将有限的资金或技术真正用于节能事业上:同时,还应制定节能服务考核标准(如:核定每年应完成的节能减排量指标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做到优胜劣汰,进而使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六)制定标准,完善监督
结合现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出台鼓励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管理办法”,尽快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更多指导性、强制性的各行业的具体能耗标准,建立并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节能服务企业实施、能耗监控、多方监督”的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应把“节能降耗”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发展,提高此类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
引进市场机制是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在实施“十一五”规划中,一系列鼓励节能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并实施,已说明我国在节能降耗上拥有巨大潜力,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只要政府有所作为,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节能新机制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龙海.石油危机催生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阴.“合同能源管理”有待广泛推行[M.大众科技报,2007-06-14.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文3
今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四大部分: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该《意见》篇幅不长,但含金量却很高。
本刊记者请北京市政府参事、原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柴晓钟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会出台这个《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柴晓钟认为,合同能源管理近几年来在北京也得到较快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数量初具规模,据初步统计已有近200家;节能服务企业的实力也逐步增强,相当部分的企业已具备了良好的技术力量和资信等级,多数企业可以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直至运行管理等“一条龙”的服务;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领域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00多个,投资10亿多元,年节能350万吨标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50万吨以上。
柴晓钟强调,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柴晓钟认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台一些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是完全有必要的。
明确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大方向
《意见》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柴晓钟认为,这个指导思想强调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引导的作用;强调了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从而达到“两个促进”的目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能源利用效率提高。
《意见》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这两条原则把市场的作用与政府的作用,企业的积极性和政府的意图,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很好地结合了起来。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柴晓钟说。
《意见》提出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柴晓钟认为,这个目标从时间安排上基本是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内,是实事求是的,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是完全可以达到的。
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里提出的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柴晓钟认为,这条政策只是指出了一个方向,第一明确了资金来源;第二明确了支持方式:资金补助或奖励,资金补助应该是对项目投资而言,奖励应该是对节能服务企业而言;第三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拿出专门的资金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估计这条政策还要制定具体的细则去落实。这方面北京市走在了前面。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与北京市财政局已经联合出台了有关政策,根据不同情况,最多可以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者节能服务企业200万元的奖励。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意见》提出,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
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人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四条政策含金量很高,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都涉及到了,而且允许用能企业用于节能改造的支出进入成本。这些政策会有效地调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这些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都会陆续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柴晓钟说。
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该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柴晓钟指出,以上规定,从会计制度上解决了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问题,特别是解决了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费用的来源问题,即:由财政按能源消耗费用进行列支。
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意见》提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柴晓钟认为,合同能源管理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节能改造资金先由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然后节能服务企业再以分享节能效益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因此,项目的融资就成为了限制合同能源管理推行的一个重要问题。政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要求,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途径,对解决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会有帮助,但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意见》提出了如下措施:
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意见》提出,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柴晓钟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开展得好坏关键在节能服务企业的能力和好坏。也就是说,节能服务企业决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因此,政策特别对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要求,鼓励他们从各个方面人手做大做强。
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意见》提出,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柴晓钟指出,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过程中,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可以组织培训,协调甲乙双方的关系,客观公正地核定节能量,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规范等等。这方面,北京市做得比较好,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行台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文4
一、“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
1.“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4.依托大型企业优势,高起点发展我省节能服务企业。由于大型工业企业的工艺复杂,生产线科技含量高,外埠EMCo很难独立提供节能服务。吉林省大型工业企业多数拥有节能方面的技术、人才、设备和管理等优势,应引导和扶持省内大型企业集团,依托自身优势成立EMCo,在为本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开展对外节能服务,使全省节能产业背靠大型企业技术和人才等实力,高起点,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文5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核算; 经营租赁
【中图分类号】 F206;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112-02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等相关服务,用能单位利用获得的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全部项目成本及合理收益。这种模式降低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压力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了其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对推动节能减排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雾霾”频现,民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广泛共识。为顺应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新趋势,电网企业发挥专业特长,整合优势资源,组建了电力节能服务公司,立足电网、面向社会,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致力于发展电力节能服务和新型能源服务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国内节能服务业的中坚力量。
一、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项新的商业运作模式,现行会计准则尚未对其核算方法予以明确,会计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也不够丰富,导致实务中不同企业的核算模式不尽相同。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电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造―经营―转移”过程,具有显著的BOT特征,节能服务公司首先按照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购置或建造节能资产,提供给客户使用,并负责项目合同期内资产的运行维护,合同期满后将资产无偿移交给客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电力合同能源管理参照BOT业务进行处理存在一个问题,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如采用该模式应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但实质上按合同规定,与节能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仍保留在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节能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而非无形资产,导致会计核算确认的资产属性不正确。
(二)参照融资租赁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虽拥有节能资产的所有权,但却将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了客户,且节能资产一般都属于专属设备,是为客户“量身打造”的,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通常会将节能资产无偿移交给客户,满足了融资租赁的诸多条件。
笔者认为,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有着本质差别:一是标的物不同,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而合同能源管理的标的物不仅有设备,还包括服务,实质是整个项目;二是风险未完全转移,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收益与实现的节能量挂钩,具有不确定性,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故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融资租赁进行处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参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分期取得节能服务收入,合同期满后又将节能资产无偿移交给客户,对客户而言实质上是享受了一种融资服务,具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部分特征。
笔者认为,电力合同能源管理参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处理在理论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转移收入确认有待商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需要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资产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与之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也未发生转移,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二是收入确认类别有待商榷,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实质上提供的是一项服务,应确认为服务收入,而非销售商品收入。
二、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建议
从经济实质上讲,在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资产相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也未转移至客户,节能服务公司依然承担了与节能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首先,节能服务公司仍承担着节能资产构建失败的风险,当购建的资产不能满足节能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关参数,不能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时,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全部损失;其次,节能服务公司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节能资产的使用效率、磨损老化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到节能量,进而影响到节能收入,使得节能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资产运营的风险,节能资产的维修改造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资产运行情况、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节能资产的运维费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电力合同能源管理在经济实质上应属于经营租赁,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应参照经营租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应用案例
A企业为电解铝生产企业,电费在其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2013年实际用电量为2亿千瓦时,发生电费1亿元。为节约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2014年1月1日,A企业与B电力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了节能服务合同,开展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合同期为4年。合同约定由B电力节能服务公司投资2 400万元,为A企业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一揽子服务,确保A企业每月节约电费200万元,B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分得70%的收益。项目于2014年7月1日投入运行,节能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假设B节能服务公司每月支付运维费、技术咨询等20万元,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
(一)A企业会计处理
1.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收益分享额。
借:生产成本 140万
贷:银行存款 140万
2.项目期结束,收到无偿转移的节能资产,按零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2 400万
贷:累计折旧 2 400万
(二)B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处理
1.购入需安装设备。
借:在建工程――其他工程支出(节能项目) 2 400万
贷:银行存款 2 400万
2.节能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2 400万
贷:在建工程――其他工程支出(节能项目) 2 400万
3.按月计提节能资产折旧,按合同能源项目期限计算折旧额,预计残值为零。
借:生产成本――其他成本――折旧费 50万
贷:累计折旧 50万
4.发生运维费、技术咨询等后续费用。
借:生产成本――其他成本――修理费(或中介费)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5.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借:银行存款 1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服务收入 140万
6.项目期结束,节能服务公司将资产无偿转移给客户,依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借:累计折旧 2 400万
贷:固定资产 2 400万
电力合同能源管理已经成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绿色加速器”,会计核算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决策行为,制约了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电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召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4(11):32-34.
[2] 尹桂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J].商场现代化,2008(12):341-342.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文6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水蓄冷;移峰填谷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230—02
一、前言
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在负荷低谷时,没有被使用的电能就会被浪费,如何争取利用夜间电网多余的谷荷电力满足正常的用电需求,引导客户避峰用谷,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以及改造旧设备,降低能耗,是用电管理的关键职责。
我国自1998年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开始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来,渐已形成在建筑、工业和交通领域实施多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产业队伍,成为推动中国节能工作的重要力量。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合同能源管理是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为企业节省了投资和日常生产用电成本。合同能源管理不但体现了供电企业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为用户提供节能服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是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促进了江门地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绿色经济发展。
通过供电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将有利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从而引导用电客户有序用电,多用谷电,减轻同时供电的电网紧张。当前,电网的峰荷与谷荷之差越来越大,电网的调峰任务越来越重。
为鼓励用户避峰用谷,峰荷和谷荷采用不同的电价,谷荷电价只有峰荷电价约1/3。可以分段计价的电度表早已推广使用。很多企业客户想尝试避峰用谷,但由于要安排夜班管理上较复杂以及夜班人员有夜餐需求等实际问题,对于使用谷电仍然只能望梅止渴。
常见的蓄冷方式有水蓄冷和冰蓄冷两种。为了向客户推广更佳的节能效益,我们对水蓄冷和冰蓄冷系统进行比较分析:
成本对比:冰蓄冷与水蓄冷相比,一般来说,水蓄冷系统建设投资与常规空调系统相当,而冰蓄冷系统建设投资比常规空调系统高出20%以上。
节能效益:水蓄冷可节省制冷用电量10%以上,冰蓄冷的用电量则高于常规空调的30%左右。
蓄冷蓄热两用:水蓄冷储槽可实施夏季蓄冷,冬季蓄热,而冰蓄冷做不到。
蓄冷槽位置:由于可以减少制冷机的容量或台数,制冷机房的面积小于常规空调;大温差水蓄冷槽可灵活地置于绿化带下,停车场下或空地上,以及利用消防水池等,冰蓄冷设备一般安装在室内,占用正常的机房面积。
综上所述,在蓄冷系统的具体选择上,我更倾向于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水蓄冷系统的应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综合效益
(一)用户效益方面
1、客户总体负荷非同时在线,可考虑减少变压器等配套设备的数量,按照23元/KVA的基本费标准计算,如节省一台500KVA容量的变压器便可节约11500元的基本费,同时减少一台变压器的变损。
2、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克服应用节能技术的障碍,减少电费支出,改善了现金流量,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3、客户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效果有保障;无需投资,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专业的节能服务。
4、企业用电更科学。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获得了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节能意识不断提高,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二)供电企业效益方面
1、供电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电网负荷特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形势;在电力供应充裕时期积极推广电力替代其他能源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有助于于提高电力在终端能源中的比例。
2、通过在节能服务全过程中有机组织市场要素,实现了江门局在创新节能服务方面的突破,特别是突破了节能实施难的瓶颈,实现了节能服务从“看病”到“治病”的飞跃。项目的实施丰富了优质服务的内容,探索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新方式。
3、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供电企业主动牵头,承担了能源审查和节能量界定等工作,提高了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了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能力。
(三)社会效益方面
1、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探索了新的市场化节能手段,丰富了节能实施方法,培养了市场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开拓了新的市场。
2、用电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减少电力消耗,间接减少了因火力发电而产生的废气排放量,减少了空气污染。
3、节能服务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已引起政府、客户、节能服务公司等社会各方的关注。若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到不同行业,通过规模化节能改造工程,将大大推动江门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
4、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在负荷低谷时,没有被使用的电能就会被浪费,引导客户通过水蓄冷等技术利用谷电,等同于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为了加强节能技术的宣传应用,提高用电客户对各项节能技术应用的接受程度,新会供电局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示范案例。
三、案例
(一)案例分享1:广能达熔铝炉系统“高碳改造”
广能达公司原有的两台5T/H冲天熔铝炉主要作用是熔炼铝锭,两台冲天熔铝炉是以重油为燃料,采用高速火焰直接喷射到炉料的方式熔融铝锭。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两台熔铝炉系统进行改造,引进有空气预热装置的节能型竖式快速熔铝炉,以提高烟气余热利用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采用煤气发生炉将煤转换加工成混合煤气代替重油作为快速熔铝炉的燃料,从而取消原重油加热保温系统,达到节电效果。
节能型竖式快速熔铝炉具有的优点有:1、冷却进风从风机出风管接至热风炉胆冷却风进口,利用烟气余热加热助燃风至200度;2、加料口提高一米,增加竖炉内炉料高度,从而加大余热炉料量,由原来3吨增加到4吨;3、降低排烟管高度(18米至11米),减少排烟管直径(1.2米至0.5米),从而降低排烟热量散失。竖式快速熔铝炉烟气经多个环节利用后,排放温度由原来300℃下降到150℃。
两台熔铝炉改造后,因节约燃料产生的年节能量约490吨标准煤,因改换燃料而停用的原重油加热保温系统使公司年减少用电32万千瓦时。
(二)案例分享2: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更换高能效变压器,实现“低碳升级”
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拆船行业的重点企业,也是广东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原有两个配电房。10022配电房配置了两台630kVA配变,功率因数长期在0.68—0.88之间,每月要支付大额的力率调整电费。
新会供电局针对此情况积极与该企业沟通,从经济、技术等方面耐心向用户解释宣传节能降耗益处,并通过委托能效评估公司对其用电损耗大的情况进行节能诊断分析,提出了实施节电措施的建议。完成技术改造后,功率因数提高到0.90—0.99。力率调整电费由罚款转为奖励,节约了电费的开支。第10022号配电房的改造设备共投资8.75万元,设备投运三个月后共节约电费9.48万元,即三个月后已收回设备改造的投资成本。第0901号配电房改造设备共投入资金6.43万元,设备投运三个月后共节约电费5.3万元,即三个月后已收回投资成本的83%。
以上两个案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合作形式,分别实现了高碳改造、低碳升级,推动了节能减排绿色经济的具体落实,是新会供电局合同能源管理成果应用的最佳实践项目之一。
四、结语
展望未来的工作,我们要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减少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沟通的障碍,努力促成节能项目实施。
通过用电检查,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以免给用户及供电线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突显出安全用电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客户设备的运行和生产情况,深入挖掘客户的节能潜力,并向客户提供合理化建议,最终将能主动引导客户需求,与客户共同成长。
期望通过卓有成效的用电管理工作,兼顾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二者的双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