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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出国从事劳务、研修活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三)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四)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其租赁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试用期;
(四)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培训内容的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查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十三条 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当事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有学徒期、见习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学徒期、见习期内。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天的24时为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者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入约定的劳动合同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的,须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等情况,在《劳动手册》中予以记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失业和退休期间,由本人保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劳动合同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限额设计 石化项目 epc总承包 价值工程
0 引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总承包模式即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在约定的合理工期内,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合同技术附件约定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一般会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概算控制整个工程总投资,并参照其中各装置单元建设投资,以合同价格的形式分配给各epc合同包,随着合同的签订,也将投资控制风险转移至epc承包商。但这并不能完全解除业主在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方面的风险,在epc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及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都需要业主做到高效管理、有效控制。而在项目投资影响的诸多因素中,作为龙头的设计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据统计分析在基础设计阶段,其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详细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5%~35%。很明显,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以前设计阶段,限额设计就是设计阶段有效的关键措施。
所谓的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基础设计,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总概算控制详细设计施工图预算,同时各专业要在保证达到施工功能前提下,按所分配的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虽然我国很早就在各个行业基建项目提出限额设计,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甚理想。这需要业主与设计方共同配合,用有限的资金投入取得最佳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工程实行了epc总承包模式后,设计人员已经转变观念,具有了经济意识,会自觉的在合同总价内节省投资。对业主方,epc总承包合同总价内的限额设计对于控制项目总投资意义较小,若控制不善,还会造成运行费用的增加,这就需要业主项目管理团队在推行限额设计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好推行限额设计的技术基础性工作,加强限额管理,实行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1 做好基础设计阶段限额管理
实行epc总承包模式后,在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条件下,进入详细设计阶段时总的投资费用已基本确定,这就要求在此合同模式下详细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预前管理。其中首要手段就是做好对整个项目投资影响最大的基础设计阶段限额管理。
1.1 将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及工程量进行投资分解,按照各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划分,设立限额设计目标。限额设计的目标体现了设计标准、规模、原则的合理确定及有关概预算基础资料的合理取定,通过层层分解,实现了对投资限额的控制与管理,也就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各方面的控制。为配合限额设计目标的完成,设定技术上不应突破的限制值,编制项目工程统一规定,对于主要的技术要求、选材标准、配置要求做出限制,并在设计过程中严格执行。
1.2 因在限额设计中技术处于主导地位,经济处于支配地位,基础设计中要重视方案选择,对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落实的技术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细化。推行价值管理,利用价值工程原理v=f/c,合理分析各种方案的功能评价值(f)、充分分析全生命周期成本(c)、综合评价功能价值(v),以最低的总成本、可靠的实现项目的必要功能,从而保证限额设计的有效实施。
1.3 从本质上讲,限额设计就是控制工程设计标准、控制总的工程量。在基础设计阶段,应根据《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3的深度提交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其中的工程量表要求设计单位造价专业人员会签,让造价人员及早参与到设计过程中,将技术和经济有机的结合起来,及时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对比,能动地影响设计。从而保证用于epc总承包招标的基础设计文件深度满足招标要求并做到尽可能完善,同时编制的概算尽可能详实,对后续的项目执行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
2 控制详细设计阶段合同变更
采用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之后,投资额以合同总价的形式转移至epc总承包商方面。故在epc总承包商招
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做好合同变更的预防及控制工作。在此阶段,业主的限额设计管理主要体现在设计变更的管理控制方面。通过对设计变更的有效控制,一方面避免引起过多的合同变更,直接影响项目总投资,一方面对附带合同变更的设计变更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2.1 在招标阶段,通过技术与经济的多方面权衡,综合评比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选择最优投标方案,减少因合同本身造成的详细设计阶段非技术性合同变更。
2.1.1 加强投标文件中缺项、漏项的评审:若投标文件中产生的缺项、漏项不会使整个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投标人在澄清、说明和补正中已承认并承诺由其承担该漏项费用,可将该项对应的所有报价中最高报价计人其评标价中,但如中标,该费用不予增加。避免合同签订后出现合同纠纷,引起费用增加。
2.1.2 加强投标技术文件中工程量及计费价格的评审。审查投标技术文件中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基础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量对应,单价的取费是否合理。防止降低工程量,而大幅提高单价现象的出现。便于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时,控制总变更费用。
2.2 在详细设计开始前,做好设计输入、边界条件的落实及工程统一规定更新维护,减少因业主输入条件变化、业主工程标准调整引起的合同变更。这也是业主限额设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统计数据表明,由设计直接原因引起的变更占3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修改的占22%;由于设备提资有误,造成现场到货设备与设计不符发生的变更占18%;由于业主根据生产需求和使用条件提出的变更占13%;由于材料采购原因引起的变更占9%;由业主根据国家规定、企业统一要求提出的变更占4%,其中业主方提出变更的占到了17%。诚然,业主方引起的设计变更,可能节省投资费用,也可能造成投资增加,从而对限额设计带来负面影响。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同阶段的变更,其费用损失相差很大。变更发生的越早,损失越少。在epc合同模式下,业主提起的变更会直接引起合同变更,对于项目投资带来负面影响。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就需要在详细设计开始前或者初期在基础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校核全厂系统、各专业界区条件,项目主要工艺物料、蒸汽、水平衡,维护更新项目工程统一规定,并通过设计开工会调整确定输入条件、工程设计标准,将变更损失降低至最低。
2.3 在详细设计过程中及现场施工阶段,做好设计变更的控制管理。即使业主2.2条内容做的多么充分,工程实施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式各样的设计变更。因设计处于龙头位置,多数的合同变更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对此阶段设计变更的辨别、评估分析,控制设计变更数量是业主的限额设计管理的关键。
首先,对此阶段的设计变更进行技术审查,防止epc总承包商设计冒进,保证工程质量。在epc承包商内部费用控制指标的限制下,各专业会按照标准规范的底限进行设计,原本标准规范就是一个最低标准,仅能够满足标准规范称不上一个好的工程设计,这需要在设计变更的审查中注意业主工程统一规定的落实。此审查原则对详细设计图纸同样适用,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满足合同要求的相关指标,并最大限度保证质量的优越。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在技术方案可行性审查的基础上,还需要对设计变更的影响范围进行判定,控制变更范围,减少联锁反应。同时要求承包商提供变更建议方案,补充说明技术经济优选的过程。epc总承包合同不像epc/turn key合同对试运行承担全部责任,epc总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仅承担技术服务。在设计变更的审查中要注意防止通过设计变更将建设成本转移至试运转费用及生产成本。通过价值工程分析,全生命周期内分析成本,择优选用变更方案。
其次,评估设计变更是否存在引起合同变更的风险。对具有合同变更潜在风险的设计变更,首先对业主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变更预警;同时要求承包商编制详细的合同变更建议方案。在合同变更建议方案中要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带来的对质量、进度、费用的影响。由业主方对合同变更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上述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以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及项目工程统一规定约定的标准为准则,从技术、经济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确定是否实施变更。一般情况下,应将总的合同变更费用控制在该装置单元建设投资或者epc合同价格的10%以内。
3 做好项目统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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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的石油化工项目,会有多个装置单元组成,考虑承包商工作负荷,会对整个项目进行合同包划分,由不同的epc承包商来承建。另外,众所周知,项目管理的三大要素,质量、进度、费用是相辅相成的,若一味强调进度,会同时带来费用的大幅增加。这就需要业主方制定项目总体计划,根据开试车计划安排,有序设置各epc总承包合同的完工时间。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强调进度而造成合同价格或设计变更甚至合同变更的增加。若进度计划要求不合理,承包商会在投标报价阶段加入相应的风险费用,如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保守设计来保证进度,而这些成本无疑会转嫁至投标阶段的报价中,从而保证承包商的收益。这样会反过来影响基础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造成本文1.3条所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无实际参考意义,同时会带来2.1.2条招评标时的风险。
4 结语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重点、关键环节,但在epc合同模式下,业主不能过多的干预承包商的工作,且承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业主在此阶段的设计投资控制处于被动阶段。故需要将管理中心前移,利用限额设计落实基础设计深度及工程量、概算准确度,同时在epc阶段,对于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关键节点利用价值工程进行限额设计管理。
随着我国大型项目越来越多的实行epc合同模式,业主在转移投资控制风险的同时,也需要注重管理的针对性,利用限额设计提高项目投资管理成效,使项目总投资处于业主的有效控制之下。
参考文献:
[1]张宝军,李合成.限额设计与工程造价控制.安阳工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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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峰.价值工程在工程中项目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12(2).
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一、系统管理员现状与基本要求
1.现状分析。在新疆林区,会计电算化推广过程中,突出问题首先就是:系统管理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担任,他们通常缺乏计算机技术,不能履行系统管理员的职能。一旦出现问题,只有请外单位的人员来解决,偏远的地方往往要耽误工作好几天。其次,虽然经过几年对会计人员的电算化培训,情况有所好转,有些单位已经有了一些可以担任系统管理员的人员,但是岗位设置上将系统管理员与会计主管、数据管理员和网络管理员混为一谈,造成工作中职责不明、权限不清。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系统管理员的权力过大,相当多的单位在赋予系统管理员权限时,都能够调用系统的所有功能,有时甚至完全超过了会计主管的权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①一些会计软件本身就允许赋予系统管理员全部工作权限,支持系统管理员享有所谓的“超级用户”权力;②一些单位对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认识不清楚,混淆了会计主管与系统管理员的岗位界限,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前者需要软件开发商依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加强对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约束,摒弃只图用户使用“方便”,而不顾会计制度要求的不严肃商业行为。后者则需要会计人员,进一步体会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岗位分工,澄清概念、明确职责。
2.基本要求。系统管理员工作压力大、责任重,会计人员对系统管理员的要求是:事事必会,出现问题能够彻底解决;当应用程序出现不干活、报表数据计算错误或者系统死机了,会计人员首先想到的是找系统管理员,而不是去问其他技术人员,因为他们认为系统管理员应该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他们不能判断是系统方面的原因,还是计算机硬件或网络方面的原因。这无形中提高了对系统管理员工作的要求。这就要求系统管理员首先应该掌握基本的会计知识,熟悉会计业务,了解会计软件的各项功能及其结构、联系,尤其是网络版软件的功能设置。其次,要求系统管理员掌握会计法、会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各项规定。第三,系统管理员必须知道计算机硬件方面的基本知识,单机条件下应熟悉基本的计算机硬件,如软驱、硬盘等,出现硬件的小问题知道错误在何处及解决办法;网络条件下的系统管理员还必须掌握网络方面的基本硬件知识。结合正在进行的会计电算化各级培训,有必要全面地加强系统管理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系统管理员必须熟悉本单位主要业务情况,了解主要工作流程。最后,要求系统管理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修养。鉴于系统管理员岗位的重要性、特殊性,其工作涉及整个系统的会计数据、重要工作口令等,故而要求系统管理员应忠于职守、诚信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信念。
二、系统管理员的职责与权限
系统管理员的总体要求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系统、硬件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1.系统管理员的首要任务是,负责会计软件运行环境的建立以及系统建立时的各项初始化工作。会计软件运行环境的建立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使用,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目体系、凭证类型、会计核算方式等。值得一提的是,在会计信息系统建立的过程中,系统管理员非常有必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系统建账等初始化工作,尽早熟悉本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和工作流程,结合财务软件功能、特点和运行要求等等提出适宜的实施方案。
2.系统管理员要负责会计软件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的有效、安全、正常运行。系统自身的安全运行主要涉及系统各项运行日志的管理维护、防病毒的措施等。系统运行日志主要是指会计人员上机的操作日志管理,包括机制日志和手工日,志。加强对操作日志的管理,应成为系统管理员日常的一项重要而又必要的工作。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攻击的破坏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重得多,预防与清除计算机病毒已成为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应加以重视的问题。系统自身的安全性日益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系统管理员有责任监督检查系统的抗病毒能力,坚决杜绝病毒可能入侵的机会。
3.系统管理员应负责系统定期的正确性、安全性检测,保证系统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的正常运行;负责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恢复系统的正确运行,针对系统事故找到系统事故原因。
4.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分工、管理操作,协调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对用户的管理,必须及时掌握新任成员的增加注册,离岗成员的处理操作,人员分工权限的授权管理等。
5.系就管理员应对系统的安全性负责,尤其是做好系统灾难预防与恢复工作。灾难包括数据库受到严重的意外破坏,由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系统崩溃或机器受损,因为意外情况,如火灾、水灾、失盗、电源问题等造成系统、数据受到严重破坏。这里特别将灾难预防单独说明,原因就在于会计数据的重要性、会计信息系统自身的特点。预防灾难的措施中主要包括会计软件、系统软件和各项会计数据、各项网络参数的备份等。会计数据易受到人为篡改、不正确操作、计算机病毒的删改以及意外情况的破坏,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备份会计数据,监视和发现系统中的一些不正确操作。系统中的会计数据在受到攻击或破坏后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到系统最近状况,这应当作为考核系统管理员工作合格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6.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应当局限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管理员的权限,一般来说主要有:网络服务的管理(口令)、数据库的操作(口令)、会计数据的及时备份(数据和当期数据)、系统运行及维护的记录管理、基层单位系统管理员的授权和管理、依照主管会计的人员岗位分工分配会计人员工作权限、新旧会计人员的注册与注销等。还有一点需要着重提出的是:对于自主开发的专用软件,系统管理员是不允许由软件开发人员担任或兼任的。 三、系统管理员与电算化条件下主管的关系
电算化条件下的会计主管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确定会计人员的岗位安排、分工权限,总体负责单位会计电算化的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本部门工作进度,系统的稳定、可靠,数据的安全,协调机及会计软件系统运行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会计软件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的使用、管理、维护等。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应由两人分别担当,尤其是实现条件的会计软件,从软件的规模、电算化工作的强度与会计业务的工作量上都要求由专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当然,在单位会计人员不多、会计业务量不大、会计软件为单机运行时,会计主管与系统管理员是一个人的情况也是允许的。无论从会计工作的分工、工作的、所负责任等方面来讲,会计主管都是本单位的业务总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应服从会计主管的工作安排,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大”的,其所做各项工作都应对会计主管负责。
四、如何解决新疆林区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系统管理员岗位设置上存在的
1.选择使用通过财政部审验的,对系统管理员职权设置符合分工要求的商品化软件,选择信用好,有技术能力,售后服务好的公司购买财务软件。
2.进一步加强新疆林区财务人员的电算化培训,尤其要花大力气对一批有潜能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高层次的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3.有效利用现有人才资源,对一些非财务的具有计算机技术的人员,进行基本的财务知识培训,兼任系统管理员,完成系统管理员最主要的职能一一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确定可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买方还应提交由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之,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均按上述规定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限计算。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后,权属登记部门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土地使用年期。
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月份以来,我厂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0月份以来,共签订三类自购合同共计14份,其中:由供应科签订的自购材料合同8份,总标的额86199元;由机电科签订的自购配件合同5份,总标的额24789元;自购机电设备合同1份,总标的额56248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局、厂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厂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完善我厂合同管理二级负责制,明确合同审查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制止,并严厉追究其承办人员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合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企业;法律意识;签订合同;合同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企业某些领导因法律意识淡薄,明知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是正确的,但却不按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办事。或者法律顾问事前防范的作用在企业中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多的是等到问题出现,才想起法律顾问,将其作为“消防队员”。
(2)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例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某企业项目部”、“某企业检测中心”等。这些部门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因此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另外,有些人明知担保责任的重大,也明知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不能提供担保,却片面认为尽管担保无效,也不必承担责任,就去担保。实际上只要在担保过程中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相关方资信了解不够深刻。与客户洽谈合同时,对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结果得不到预想的回报,上当受骗,甚至血本无归。
(4)先干活,后补签合同。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项目要求完成的时间比较急促,项目承揽单位为了争时间、抢速度,往往是先干活后补签合同,有的甚至是活已经干完,合同仍未补签。一旦发生纠纷,却拿不出有力的书面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观点,使其处于被动地位,带来不必要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证据收集意识。一旦诉诸法律,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这种行为,诉讼请求便得不到支持,从而造成不应有的败诉结果。
(6)合同执行完毕后不能及时归档。有的合同具体承办人习惯于自己保管合同原件,其理由是用起来方便,合同执行完毕后仍不归档。如果该合同具体承办人调离本企业,恰巧该合同又发生纠纷,急需合同原件时,档案室又查询不到,便无法提供有利证据。
(7)企业合同专用章管理混乱。例如,某企业营销部的每个项目部都分别设有合同专用章,却没有用印登记审批制度或审批制度不健全,其项目部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合同专用章之便,以该企业的名义私自用章,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员工甚至个别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合同无人管、无人问。第二,个别合同承办人素质偏低,缺乏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学技术或学管理专业的人员居多,懂法律的人员较少,甚至根本没有。第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者尽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却不按制度办事。第四,合同管理缺乏创新,手段陈旧落后。合同管理依然是采用传统的纸、笔签订加手工存档方式,合同文本只是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之间保存使用,合同文本所体现的信息资源不能被管理部门共享,质量管理下降。
三、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措施上保证,行动上落实。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采取以会代课的形式,通过培训、宣传、建章立制等形式使合同管理工作成为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内容,通过依法管理,使合同管理工作全方位覆盖企业活动并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合同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对合同管理混乱的企业、部门,要逐步地加以理顺,进行指导。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特别是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同法、诉讼法的相关培训,对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予警醒和提示,避免上当受骗。上级管理部门要树立为下属单位服务的思想,到基层单位送法上门。宣传部门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普法教育规划。
(3)健全合同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制定、修改和完善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合同会签、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合同审查、合同签订的委托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实行合同归口管理。从合同文本的保存到合同的回收、存档和借阅均应由法律部门的专人管理,所有法律性文件均应由法律部门统一归档。
(5)把好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关。企业重要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当亲自起草。其他由专业部门起草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当对其进行审查、修改。对合同签订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条款是否清楚、齐备、合法,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合同签订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是否签字、盖章等。通过对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合同和合同违法行为。
(6)把好合同履行关。随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部门一方面要督促当事人认真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检查和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履行中出现的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注重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证据。
(7)抓好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合同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不能散落在其他人员手中。意向书、协议书、招投标文件、开竣工通知单、验收报告以及合同相关附件都应纳入档案管理之中,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台账,记录合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