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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范文1
[关键词]银行;证券;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12-02
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始走向混业经营。目前混业经营还处在发展初期,缺少经营的理念和经验,因此,金融行业相关研究人员要立足于我国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现状,同时参考国外的经验,发展出适合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道路。
1我国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现状
11银行为证券机构提供基金托管
银行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已不再是中介化的金融机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无法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银行开始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基金托管是银行和证券机构之间业务合作的主要环节。由于银行稳定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基金托管的费用,银行也可以利用基金代销业务来获取利润,因而银行都想要取得证券机构的基金托管资格。开发和管理基金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大型商业银行都设有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管理银行的基金业务[1]。
12银行为证券机构提供融资服务
银行与证券机构的业务合作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更全面的融资服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能够在银证合作下打通资金渠道。自国家允许证券公司从商业银行贷款开始,银行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帮助就得到了制度保障,证券公司的资金问题便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
13银行与证券机构协同进行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商业银行的网络及清算系统为证券机构的资金清算提供了帮助。目前,许多大型证券机构都会利用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的清算,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还会直接到证券公司驻点工作,对股票进行资金清算。银行与证券机构在资金清算上的合作既满足证券投资客户的需求,又实现了资金存款的自由,为银行和证券机构的长期合作打下了基础。
14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
银行资产证券化是通过证券市场交易,把银行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转让出去而换得现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证券公司为银行提供了资产证券的设计和发行等专业性的服务。资产证券化在重组资产结构后能够实现资产的流动或转让,其资产权益也相应集中起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与证券机构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国家为处理不良银行资产,也明确规定了银行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权利[2]。
2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利弊
21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优势
银行与证券混业经营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银行和证券的运作效率。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需求有很多相似之处,银行证券混业经营后,在市场调查和客户信息收集方面便能够精简人员,共享信息资源,减少机构运作的成本投入。另外,混业经营后的银行和证券也从外部竞争变为内部竞争,有利于双方业务水平的提高。混业经营还会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规模,大型混业经营机构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更低。并购后的银行有更广阔的存款来源,融资渠道也得到了拓展,混业经营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也能够提升资金的流动性,扩大银行的市场份额,为银行取得更多的客户资源,通过新的客户群体来增加资金来源[3]。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也有很大不同,机构中某个部门的低效运营对其他部门收益的影响降低了很多,其内部调整机制也得到了完善。
22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劣势
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劣势主要有三点。第一,混业经营机构的监管难度更大。并购后的银行会形成非常大的规模,这些银行占据了大部分的金融市场,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公平性,金融监管机构管理金融市场的难度将大大提高。第二,混业经营未来的发展形势还不明朗。尽管世界范围内的混业经营已成趋势,但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并无成熟的发展模式,在我国特殊国情下,银行并购后能否促进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待实践来验证。而金融机构集中发展形成的垄断,也会提升金融风险。第三,强化金融机构的关联容易形成风险传递。混业经营带来资源共享的同时,也让金融风险在交易中传递开来。混业经营机构的银行与证券在交易的时候会把资金蔓延到机构的整体当中,这种风险还可能传入到金融市场[4]。
3改善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状况的对策
31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金融安全的基本保障,面对混业经营的诸多不利因素,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以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与合理的金融监管形式来加强对银行和证券机构的监管,降低金融风险。对此,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完善,防止混业经营形成垄断,严格管控金融市场的不公平交易行为[5]。金融监管机构还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来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对其进行透明公开的监督管理。此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结构也要相应调整,严格管理监管系统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新的金融发展形势。
32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为了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银行体系需要进行改革,使银行内部的运营机制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金融市场在银行体系的稳定下能够降低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当前金融行业的科技应用非常重要,先进的信息科技能够有效提高银行内部的运作效率,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创造条件[6]。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
33借鉴国外混业经营的经验
我国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都比较匮乏,因此,混业经营的发展应当放眼全球金融市场,从国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中吸取经验,为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参考。首先,国外的立法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完善金融法规的依据。其次,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向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如何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最后,开展跨国金融合作可以作为提升金融发展水平的有效策略,在合作中学习更多国外混业经营的经验。
4结语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实行银行证券混业经营与金融行业的发展相符。为此,我国金融行业应当建立起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发展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将逐渐与世界金融接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严正,于瑶美国混业经营制度的产生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发展[J].当代经济,2012(7).
[2]李志豪基于世界金融业发展探讨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J].时代金融,2012(5).
[3]成娜我国商业银行境内投资设立证券公司的可行性分析[J].浙江金融,2012(8).
[4]马晖,韩李静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的比较分析[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3).
[5]司小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2(13).
[6]郑海荣,康雅璇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J].台湾农业探索,2012(3).
[7]杨裕坤浅析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0(22).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范文2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范文3
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国际比较
为更好吸引国际机构投资者并降低公共赤字的融资成本。近年来,许多国家政府也不断完善政府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OECD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拍卖、做市商制度、融资头寸的工具(例如回购协议)、取消预扣税、衍生产品市场、基准债发行、清算和结算体系的完善等。从国际经验来看,债券市场的交易者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机构、各类基金、企业机构、个人投资者,他们虽然分散在各个交易市场(场内市场、场外市场、大宗交易市场等),但各交易市场之间没有对交易者身份的严格限制,尽管大宗交易市场对投资者的最低交易额度有一定规定,但其目的是为了使交易在数量上更加匹配,从而提高交易速度。另外,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中,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个人投资者买卖国债大多通过机构投资者进行。其中,金融机构是机构投资者的主导,不同类型的金融结构负债特征的差异导致了对国债交易的不同需求,进而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例如,中央银行在国债市场的买卖行为主要是由于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商业银行的负债增长一般比较稳定,而头寸的变化比较频繁,往往将短期国债作为备付金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将回购作为调剂资金头寸的重要工具;基金投资则更注重安全性,国债投资在基金组合中通常被作为降低风险系数的工具;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报单负债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财险公司更注重收益性,而对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低;证券公司除了将国债作为资产组合的工具外,更倾向利用国债回购来满足短期资金头寸的需要。基于此,如果同一类机构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场进行交易,交易需求的差异性必然受到影响。另外,由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具有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宏观经济和通货膨胀、利率走势的预期不同,而无风险的基准利率无疑可以提供重要的投资和交易参考,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从发达国家的国债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国债持有者结构呈现多样化趋势,多数市场经历了由个人投资者为主向机构投资者的转变。在绝大多数市场化国家中,机构投资者约占90%以上的份额,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工商企业、外国政府机构、共同基金等。
机构投资者对债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首先,由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优势和人才优势,采取专业化管理和系统化的运作,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持市场连续性等方面增强市场的效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对债券市场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其次,契约型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和保险基金,其投资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形成了债券市场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组合可以为单个债券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增加入市资金,提高市场深度,促进流动性的提高。最后,由于很多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国债一级市场的承销,从而使一、二级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有效联动,从整体上提高了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与流动性。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也会引起市场流动性风险,包括所有人都寻求在同一时刻买进或卖出股票,而现代资本市场环境下的这种机构共同行为有可能放大市场功能,进而影响市场流动性。如当债券市场面临恐慌性抛盘时,容易导致成交稀疏、流动性差,并且面临完全丧失流动性的可能。这方面的例子包括1987年的垃圾债券市场危机,由于抵押担保证券市场的恐慌和流动性的丧失,出现一系列的金融机构倒闭。
对新兴市场而言,缺乏实力强大、活跃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兴趣,导致市场发展深度和流动性不够。许多新兴债务市场具有融资来源垄断性的特点,主要来自于税收力量的运用、对银行最低储备和流动性资产的要求,规定国内养老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非市场化的政府债券。由于非市场化债券不能在任何交易所挂牌,也不能交易,因而加剧了市场分割。同时,出于对银行最低储备和流动资产管理的规定,人为地降低了这些工具的收益率,因而也会对市场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引入可鼓励储蓄类机构购买市场化的、较长期债券的机制,以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而广泛的国内和国际投资者基础将有助于降低发行成本并促进未来发行。
培育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措施
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基本要素。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虽然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整体发展仍需要不断完善。许多机构投资者缺乏资本管理经验、理性的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理念、规范的投资行为。使机构投资者不断地走向成熟和更具实力有利于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体系的建立,提高市场化的定价效率,活跃债券市场的交易、分散债券市场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进程。
加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定价管理能力。应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促进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各类投资者的具体持仓量看,商业银行仍然在银行间市场居主导地位,2011年底的持仓量达14.41万亿元,占银行间债市规模的67.47%,其中尤以全国性商业银行所占比重最高,保险机构和基金的持仓规模稳定在第二位和第三位,达2.06万亿元和1.69万亿元,分别占银行间债市规模的9.65%和7.92%。
鼓励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包括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开展投资业务,既可以扩大机构投资者的层次,又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来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有必要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完善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分散银行风险、缓解流动性压力的同时,可以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支持,为高收益债券产品发行搭建平台。信用债的发展壮大和机构投资者的成长成熟,发展良好、多层次的公司债市场将丰富银行证券投资组合的品种和工具,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从而有可能进行更为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
为社保基金、年金的发展创造条件。当前发展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能引入长期稳定资金的问题,而社保基金和养老金投资管理运作首先要满足安全性的需求。相比于股票市场,债券投资既是审慎投资的需要,也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如何进行债券市场的制度创新,通过包括税收政策和风险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安排鼓励这些资金入市值得探讨。
在机构投资者中积极培育做市商。从各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来看,做市商居于场外市场的“中心”、“核心”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可将在市场上表现良好的机构投资者补充到做市商中,推进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
在人民币国际化和债券市场渐进式开放的进程中加强机构投资者培育。积极鼓励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理性的市场投资理念、国际先进的资本管理经验、规范的市场投资行为带入中国资本市场,促进我国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形成,使我国债券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稳步发展。在2005年,世界银行集团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就已经获准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10亿元。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正式启动。RQFII试点将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开始,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据称其中80%的资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签署协议,允许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该协议使世界银行能够通过投资中国的固定收益产品参与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使世行有可能开发并向借款人提供以人民币计值的产品,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参与也提升了全球的机构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信心,这无疑会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国际化的进程。
在向QFII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过程中,也应逐步开发境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合格的中小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于境外外币债券,扩大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从2007年7月起,中国政府开始批准国内金融机构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随着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程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1年8月,在面临欧债危机和美债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在香港地区发行200亿人民币国债也为债券市场注入了稳定剂。进一步开放我国债券市场,推进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有利于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创新,而建立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层次,有利于市场开放过程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吸引力与市场信心,使中国债券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
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债机构投资者层次。2011年由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试点,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管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合理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逐步推进市政债券的发行,降低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完善直接融资体系等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目前地方债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是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未来需要建立类似美国的多元化投资者层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证券公司、社保、养老金、个人投资者,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层次,为市政债券的发展奠定市场基础。
在债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评级和管理、衍生工具定价机制的完善。针对目前市场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同质化的倾向,逐步实现发债主体和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未来需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包括信用增进、区域集优融资模式、地方政府偿债基金及信用债的监管协调机制等多方面内容。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范文4
[关键词]保险中介,金融混业经营,突破口
银行、保险、证券—直被称为我国金融业三大支柱,1993午以来,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国金融业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壮大,银行、证券正逐步成为保险营销的主力中介渠道,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正成为金融业开拓市场新领域、提升利润的增长点,银行、保险、证券通过产品设计和性能上的进一步合作,正在走向相互融合的时期。
分业经营也许是现实选择.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其一,金融业的基本功能就是融通资金,将资金从有富余资金人手中导向需要资金的人。无论从金融服务需求者便利偏好出发,还是从金融供应方规模经济的要求考虑,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其二,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融资渠道变得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资本市场融资,这使得银行传统的存贷款等间接业务的发展空间逐渐变小。银行不得不努力拓展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并且这些业务正成为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并且,银行业务多元化可使其具有内部稳定性的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金融品种应运而生,而金融创新只有在混业经营的基础上才能普遍推行,在分业经营下则很难得到深入发展。
其三,我国居民储蓄率一直高居不下,使得银行的资金成本较高。由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行普遍惜贷,大量资金闲置,这不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并且使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银行业压力很大。
另外,随着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品种的丰富,个人资产投资多样化,使得居民储蓄存款出现了分流,商业银行垄断资源的地位受到挑战。
在金融混业进程中,保险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新型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实现各个金融子市场之间融合与对接的重要途径,即先逐步打通金融市场之间的藩篱,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然后再建立起切合国际及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的综合金融服务混业模式。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之间的交叉创新将不断推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一体化。
其次,保险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与金融资源的共享将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进一步推动金融混业的进程。有关专家认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将促进监管机构的进一步交叉。在美国,保险销售人员要同时拿到证券、银行包括信托方面的认可。
金融业?昆业经营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方便客户,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业的一体化发展。保险业是混业经营主力推动者,但金融?昆业经营获利者并不仅仅限于保险,混业经营并非保险业一厢情愿,混业经营的益处对银行、证券也是显而易见的,从中也不难看出银行、证券对于混业经营的渴望。
一、银行方面
(一)商业银行的领域扩张动因
商业银行向传统领域外进行扩张的主要动力是因为提供给顾客的金融产品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性,所以管制(分业)本身是无效的,而且商业银行具有内在的扩张冲动。
传统商业银行在扩张的过程中,首先进入的是投资银行,然后是保险业。随着消费者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简单的储蓄账户让位于复杂的投资组合安排,越来越多的家庭投资组合被认为受到武断的人为的分业限制。以前商业银行被允许经营的业务极少,证券业在满足消费者参与广泛的债务工具和进入股权市场方面具有很好的弹性;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递延税收和免税工具逐步替代了传统的已经过时的银行储蓄工具;那些拒绝创新的金融机构发现自己失去了广泛的家庭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别无选择,只有不断寻求发展空间,满足顾客对更为灵活的储蓄和投资工具的需求。
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除了内在的扩张冲动和金融产品的内在一体化外,影响因素还包括人口发展趋势、消费者储蓄行为的变化、金融脱媒、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以及竞争的加剧等。总的来说,是更加广泛和激烈的竞争促使银行业不断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二)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的目的
银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提高费用收入,从而提高其基本银行业务的资本回报率。银行最感兴趣的是和保险公司竞争非利息收入。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银行希望而且必须扩大其产品范围。原因有两个:一是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基本地位下降,市场份额在缩小(从国际金融业来看是大势所趋),银行希望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结构、扩大产品和服务范围来阻止这种下滑的趋势;二是银行不仅对费用收入感兴趣,而且通过向顾客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以留住原来的顾客并扩大新的顾客群,它们希望向顾客提供从银行到保险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在推销保险方面能获得规模效益,能大量降低销售成本,这与保险公司欲降低昂贵的保险费用是一致的。银行通过一揽子销售金融产品可以获得消费经济的效果。银行进入保险市场的设想应该具有两方面的考虑,即相对低的分销成本和顾客“一站式”(one—stop)消费的意愿,希望向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从存贷到保险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所以,银行进入保险领域不仅仅是想进入保险分销系统,更为关键的,是想参与承保、核保、核赔、服务等保险公司的业务核心领域。保险公司通过承保积聚了巨额的保险资金可供利用。这才是真正的利源。
二、证券方面
(一)入世给国内金融业带来的挑战
1.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银行连续8次降息,利差损的严重性浮出水面(据估计,全国保险业总的利差损可能高达500亿元);准备金不足;保险资金非收益性运用过大;挪用保险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发展中的保险业。其实,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来看,保险资金是推动股市长期走牛的主力军。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保险资金投资股市不到保费的 10%,到1997年,这一比例增加到23.2%,从而使美国股市维持了10年的大牛市。
2.混业经营给各方带来收益,在买方市场内,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证券与保险的合作方兴未艾,除了客户和网络资源之外,证券公司在资本运作方面的经验,是保险公司迫切需要掌握的技能,而保险公司独特的市场营销方式,也将在证券市场大显身手。近两年,保险基金被允许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市,这一举措意味着证券、保险已经开始尝试混业经营。而银行方面也积极推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如“银证转帐”、“银证通”等,这可以看作是为银行证券混业经营所作的准备。
(二)国内证券业面对可能出现的金融混业趋势已逐步在某些方面进行调整
1.计划走重组、合并之路,逐步构成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出现交叉的现实情况下,规划证券与保险业在共享客户资源,保险业务及开拓市场等方面进行合作,进而提供资产管理合作,构成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在未来5—8年内,视政策趋向,证券公司不排除与银行、保险行业的重组合并,形成有防火墙相互分离的混合金融集团。
2.提高信息技术水平,从信息技术角度引入变革,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结构体系、管理模式,整合内部资源;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综合的交易平台和管理平台,以提升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从分散化经营过渡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要求我国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从操作型管理转向策略型管理;从以交易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宽,从单一经营股票为主逐步发展成为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期权、外汇、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现“一站式”金融百货超市。
基于以上原因,银行、证券业对保险业抛出的橄榄枝不可能视而不见或无动于衷,毕竟市场的优胜劣汰是无情的,共赢格局已是人心所向。
三、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模式
(一)升级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融合模式
首先,必须开发出适合银行、证券销售的保险产品,根据产品和销售的特点对银行、证券职员进行悉心培训;同时,要在保险公司和银行、证券之间建立一套运作顺畅的行政管理系统,保证销售过程中以及随后的客户服务能够到位;最后,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共用品牌使得资源可以进一步整合。通过扩展已开发的价值创造点的外延,以及赋予未开发价值点以内涵,来建立新的价值创造点。
1.产品应该针对银行客户的细分区隔进行开发,以达到与银行、证券享有产品充分互补的效果。产品上的合作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自然是银行、证券参与到产品开发的过程,把该银行、证券特有的销售对象、销售习惯等特点融入产品特性中,这可以有效地实现产品的互补性,另外一层次是由保险公司根据银行普遍的销售对象,结合保险产品自身的区隔,细分出各类客户,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虽然缺少银行的实际参与,缺少特定银行的针对性,但开发出来的产品也具有普遍的适应性。
2.为银行、证券职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知识的培训,从中灌输保险公司自身的理念。使得银行职员更全面掌握金融知识,同时由于认同保险公司的文化,在销售过程中更具主动性。
3.除“银保通”等it系统以外,保险公司和银行、证券可以合作建立动态、持续的监控系统,定期评估销售的变化,把握市场机遇。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提高各自的业务运作水平。
4.客户服务的对象不仅仅是通过银行、证券购买保险的顾客,还包括合作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必须理解顾客的需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客户服务。保险公司还可以寻求与银行、证券共享客户数据库,根据客户自身的状况制定综合理财产品计划,让客户真正享受“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协助银行、证券拓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意识,提高客户留存率。这有助于合作三方以及顾客实现四赢的结果。
(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发端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银行保险,在20世纪末以来发展迅速。 1997年、1998年间,德国、意大利等国银行、证券保险所占比重在15%—20%上下,而到2002年已经达到接近50%的规模,银行保险势头最猛的法国,已经占据了70%左右的份额。
国外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或者同属于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具有相互持股的连带关系。由于银行产品的投资收益价值较低,银行非常乐于向大储户介绍人寿保险产品或证券、基金等衍生金融产品,从而使银行获得中间业务收益,而客户并不会认为银行的理财服务存在利益偏见,因为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可以帮助客户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在欧洲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急剧膨胀的背后,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证券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合作、兼并和收购的风潮:1990年,富通(for-tis)、amev、vsb和ag等银行联合经营业务;1992年,na— tionale—nederlanden与nmbpostbank集团合并; 1997年,瑞士信贷集团与瑞士丰泰保险集团合并;2001年,德国安联集团收购德累斯顿银行。
受制于国内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银行、证券、保险向更高层级登攀,其实际操作性受到一定程度质疑。目前,太平保险通过工商银行在香港注册的控股子公司——工银亚洲,以外资方式绕道参股的手段实现联盟合作,这对于大多外资参股已经接近25%上限的寿险公司而言,很难复制或模仿。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范文5
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及当今各国的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采取具体措施时,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等城市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等城市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一、 西方国家金融立法金融业经营模式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纵观西方各国,我们不难发现:西方金融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两者始终融合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两业分离模式,并且在经历了融合,分离的过程后,现在又有了走向融合的趋势。具体来说,西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期的独立阶段(1649年——19世纪末)。这一阶段,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各自独立的,这种分离不是依靠法律来规定,而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它们各自的任务较明确,商业银行业务是典型的资金存贷和其他信贷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发行证券和票据的承销业务。
第二阶段:20世纪初的混业阶段(19世纪末——1929年)。这一阶段,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的投资、投机、包销、经纪活动空前活跃。投资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贷款与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主承销地位,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大力扩张,并直接担任证券承销商,商业银行从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分离出来设立的“证券附属公司”遍地林立。投资银行也四处组织资本加速扩展自己的业务。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没有业务界限。
第三阶段:经济危机后的分阶段(1929年——1970年)。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暴露出来。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不仅标志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日本也于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中,对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战后,许多国家也纷纷走上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的道路。
第四阶段:现代混业阶段(1970年—)。20世纪70年代,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迭起,各国金融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业经营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重要的是打破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分水岭,形成混业经营的格局。如美联储从80年代初期就逐步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限制:1989年1月允许一些银行持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99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同时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与此同时,英国、法国等国家也允许投资银行从仅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的约束中解脱出来,从事一些商业银行的业务,并向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价值的应属美国。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中国国情与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与西方国家证券业初期的发展有惊人相似之处,即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分合并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短暂的混业经营阶段(1988——1993)。我国证券业首先是1988年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开始的,最早的证券公司有不少是银行出资开办的,它们挂靠商业银行,作为其附属公司,优先得到银行信贷资金,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就进入了证券市场。银行本身也发行许多证券,如国债,债券等,同时还发行金融债券。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是以两业融合的方式开始的,由于证券市场的融资渠道未得到及时的规范,加之在证券发行初期,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不力,运行机制不规范,一方面导致银行大量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银行资金通过企业贷款间接入市,企业贷款炒股、炒期货现象时有发生,使这些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企业运营风险加大,助长了股市的暴涨暴跌,投机盛行,形成大量资本泡沫。
第二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1993年——1999年)。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199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始走向分业经营。1944年通过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从法律和行政规章上明确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模式。
第三阶段:朦胧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并存阶段(1999年——)。这一阶段主要特征是虽然法律上未明确是混业经营,但其实际作法带有浓厚的混业经营气息,可以说是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互融合的时期,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显示了鲜明的混业经营的趋向。
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的安定。
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在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
就我国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对我国商业银行法几个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同时又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可以在境外从事全能银行业务;(2)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兑付政府债券,保险业务等;(3)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如开辟有关企业并购业务、客户理财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券商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等。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选择试点,进一步推行混业经营模式。入世后,我国将面临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严峻挑战。为了迎接挑战,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一些规定有必要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应当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试点进行探索,逐步推行混业经营。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情况来看,由于中国银行是我国海外业务量最大的商业银行,较早的参与了国际市场,对国国际市场的运作有较多的了解,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银行经验;同时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运作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较容易实施监管。所以,宜选择中国银行作为试点,试行混业经营,随着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条件日趋成熟中国银行混业经营经验的积累,逐步推广到整个中国银行业最终达到整个金融体系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
第三、在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四、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几点建议
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还须就证券交易等方面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还要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商业银行可以持有一定额度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入世后的挑战。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增进监管机构的效率,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规范其监管行为。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完善和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了。 主要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