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基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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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基础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1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财务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二、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交易所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照税后利润计提,税后列支。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六、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2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3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4

关键词:证券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3.3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49-02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化正日益融入人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之中。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证券业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急先锋,证券业与网络经济结合即形成了证券电子商务。证券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在证券领域的应用,是证券业以因特网为平台,向投资者提供的全新证券业务。随着电子商务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延伸,证券电子商务的范畴也在不断的扩大。

一、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证券市场是一个快速多变、充满朝气的市场。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证券电子商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证券电子商务领域集中体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拓展和延伸。

(一)交易撮合“无纸化”和证券交易“异地化”

一方面,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由手工竞价到电脑自动撮合、由分散过户到中央登记结算、由实物交收到电子簿记的过渡,实现了证券交易方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效率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也为我国证券电子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交易所建成的“卫星证券通信网络”,使得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利用该网络实时接收两个交易所的行情等交易信息。

(二)交易席位“无形化”和资金清算“电子化”

首先,“无形化”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发的“无形化电子交易系统”提高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其次,“证券资金法人结算”制度标志着证券资金清算进入全新的“无纸化”时代,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电子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深远。

(三)委托方式“多样化”

我国证券交易委托方式已从传统的柜台填单委托发展到条码委托、电话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络委托,方式日趋多样化。最近,券商借助电信、电视等现代化媒体将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手段不断创新[1]。

二、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基础设施问题

证券电子商务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依托互联网络,以在线方式开展传统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业务,因而网络信息技术的瓶颈也会给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股市行情火爆时,常常会出现网络掉线及堵单现象;同时,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电脑的普及程度以及投资者对电脑的掌握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网上证券交易所能达到的规模。因此,改善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硬环境条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安全问题

互联网络本身即为一个开放的网络,任何人均可使用它。同时,网络产品的共享性、可变性和再创造性就使网络安全问题提上日程,成为证券电子商务所面对的首要问题。随着网络系统处理能力和网速的不断提高,证券电子商务中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为证券的网上交易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一旦受外部攻击造成系统终端,或网络犯罪使信息泄漏,客户数据就可能被盗或被更改,甚至将会造成资金重大损失。因此,网上交易业务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而目前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系统的被攻击、入侵、破坏,以及客户委托及资料被盗或被篡改。

(三)法律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已经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到目前为止,专门针对证券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有关网上证券交易者的资格审查、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标准及技术体制、网上证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致使券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开展底气不足。行业壁垒高,分业经营的障碍一时还难以打破,非证券公司不能从事网上证券业务,限制了网上证券交易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出台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表明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积极态度。不过就长远而言,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急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保证传统交易和网上交易在制度上的规范一致,提高网上交易在法律上的确定性。

(四)监管问题

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

三、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

证券电子商务是世界金融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电子商务是在金融市场逐步放开过程中提高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先决条件之一。各方都要重视证券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对策,以使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得到更大的发展。

(一) 强化网上证券交易基础建设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业务发展迅速,网上证券交易也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离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且地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中心及沿海开放城市,内陆广大地区还很薄弱,广大的农村更是一片空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前提是加强整个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建设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因此,需要国家从产业政策上加以引导、从财税政策上加以扶持等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政府出面主导并整合现有各大网络体系的资源,以优化配置、促进集中、提高效率;需要提高网上交易主干网、券商与交易所之间以及券商与所属各营业部之间网络的通讯容量、速度、安全性、稳定性及可靠性,可考虑网上券商在两市交易所各专门设立网上交易专用席位,证券营业部的网上委托下到券商总部后则直接下到交易所,减少券商总部到营业部的回单环节,提高网上交易的速度。

(二)提高证券电子商务安全性

控制风险的技术措施应在券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落实。要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中建立网络安全防范体系,防范系统风险和控制风险;要加大硬、软件建设,特别是软件的开发;要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保证网上交易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要加快发展更安全的信息安全技术,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证券投资者和券商之间传递。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要使用己经通过国家安全权威机构认证的安全产品,有效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修改。要大力发展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防止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建立监管制度,加快立法

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急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保证传统交易和网上交易在制度上的规范一致,提高网上交易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表明,电子网络交易方式已成为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证券市场要与国际接轨,只有顺势而为,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让券商放开手脚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保证市场规范,形成有序竞争格局,大力培育网上证券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发展新业务,为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入创新活力,应当成为完善与改革网上委托资格认证制度的方向。此外,必须以制度形式确立数字签名技术,并加以大力推广,确保证券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加强证券电子商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是针对某些攻击或威胁而设计的,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单独或组合使用。网络中所使用的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加密和隐藏机制、认证机制、审计机制、完整性保护机制、权利控制和存驭控制机制、业务填充机制。

(五)加大对信息监控和管理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对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已成为一种广泛、实时的通讯方式,具有低成本、互动性、超链接、分散性、匿名性、灵活性等特点。正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以上的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大量一些非法信息,甚至从国外过来,给投资者带来的一定的风险。《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等进行核实。”[2]按法规要求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监控。

参考文献: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5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对策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和优势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不仅可以给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种信息,还可以帮助投资者顺利的完成证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现真正的网络与现实的实时交易。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交易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证券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是通过互联网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来进行传送到证券营业部的。

近几年来,网上证券交易有取代传统证券交易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近些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证券交易与回联网的不断契合;另一方面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1.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分布世界各地的互联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我国券商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匀的矛盾得到了极大地缓和,将各地的证券投资者聚集在网上证券交易这一虚拟的市场中,使得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全国甚至是世界上任何能上网的地方从事网上证券,并使那些渴望从事证券投资行业而又没有足够时间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创造了可能。

2.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对互联网的充分利用,有效的突破了传统证券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使证券交易的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扩张,促使传统的远程交易发生了极大地变革,不再需要极大地远程交易设备的投入,使得投资者呆在家中就可以对证券交易的所有信息进行及时的掌控。除此之外,网上证券交易囊括了证券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证券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整个证券交易活动,能够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券商来说,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发展,可以极大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加其获利的可能性。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首批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成立,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证券交易与监管委员会作为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定主管部门,使证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实体证券交易实行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正式开始于1996年底,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真正的迅速发展开始于1998年。1999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给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带来了一次质的飞跃,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0年,我国证监会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交易手续和监管首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自从1998年证券交易迅速发展以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简称《准则》),2011年4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2年《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等。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兴起较晚同时发展迅速,致使我国相关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健全。我国在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还只停留在基础方面,在相关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空白,如当事人直接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法律责任问题的归属问题等。此外,我国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还存在着很严重的时滞,再加上网上证券交易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特性,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立法的专门性立法小组。

2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到目前为止,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网站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要求,只在部分条例上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例如上市公司自己的信息不可以在证监会相关网站上的信息之后才可以进行。现在互联网上有许多各种各样的证券交易网站,这些网站或多或少的和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有直接的影响,甚至有些网上就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下属网站。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网站的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即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公司的一些定期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报等进行披露,然而却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临时性报告作出具体的要求。

3缺少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虽然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理想的监管体系里,监管机构、组织部门、监管手段等都会发生重大的变革。这样一来由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同时和国际上的相关国家和机构的合作也不充分,致使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体制都来自于我国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经验。这样就无法根据网上证券交易的特点来进行监管,不利于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4券商自身的监管存在漏洞

前段时间我国爆出了券商分析报告的“抄袭门”事件,虽然发生这种问题的一个原因是证券分析师存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在撰写报告时借鉴其他机构的报告,但是发生这种事情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审查松懈,目前很多中小券商研究所在这一管理环节上执行存在着这样的漏洞。这样一来券商由于自身监管问题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此外,我国的一些中小券商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体系的漏洞,会让券商违规的使用自身的资金,这样就会给券商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破产因而,我国的券商在迅速发展扩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监管漏洞。

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策略

仅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永远无法确保网上证券交易的绝对安全和无风险,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专业的管理、完善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因此,针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要从加强技术改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等几个方面来协调进行。

(一)转变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理念和重点

监管机构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而不是因为担心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而来阻止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因为相比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来说,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着先天的优势。因此,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应该把推动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迅速发展作为其基本态度。此外,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应该把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监管作为重点。网上证券交易的网络特性使得交易的风险和传统的证券交易有了很大的区别,且这类风险也更加的难以防范,这就必然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然而,就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现状来说,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一般都放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上,而不是放在对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上。所以为了更好的防御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争取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加强券商的自身管理

券商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保护投资者的个人数据资料,如美国的许多大公司在经历了数次影响巨大的资料丢失事件后,已经专门设立了数据和网络安全的专员负责数据库管理。券商不仅要设立紧急时刻的网络备用系统和安全预案,还必须加强对网络和投资者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同时,券商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如:加强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对员工关于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实行明确到人的责任制,一旦出问题不仅可以及时的处理,还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等等。此外,券商也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措施(如指纹、虹膜等)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滞后和不足。与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细节和死角依旧存在着法律空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立法力度,来消除这些法律空白,例如一些网上证券交易责任的归属问题,进而来消除由这些法律“真空”所带来的的相关风险。

此外,我们要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的信息披露制度既包含券商也包括上市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该向网上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说明网上证券投资的相关概念,使证券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流程、存在的风险等有个较为明确的了解。于此同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的一些信息报告(如年报、季报、中期报告等)。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以此来减小投资者因信息虚假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引入保险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通过以上的一些方面加强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后,券商应该积极地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专门险,来保障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增强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信心,以争取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网上证券交易保险机制。例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券商、保险公司和计算机网络安全公司三方联合起来提供如“黑客保险”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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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基础范文6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模式;发展趋势

1.引言

在早期的证券交易活动中,各项工作都是依靠人工操作的,尤其是通信技术的落后使得证券交易弊端连连,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19世纪中后期,虽然电话、报价器、电报等电子手段运用到了证券交易中,但是委托、交易执行、清算交割等一系列过程依然是人工操作的;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电子交易系统的创造,才实现了证券交易的自动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深化融合,证券交易进入了具有里程碑的时代——网络交易时代。

传统证券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通过柜台委托、热自助、小键盘等设备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交易,是现场交易;另一类是是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远程大户室等远程交易手段进行证券交易,是交易手段的延伸。传统证券交易的主要特点是交易指令直接传递给证券公司,信息传递的安全可靠方面有所保证。而网上证券交易是通过互联网传输交易指令的。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传递方式的差异。对于证券公司来说,网上交易意味着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全过程都可以以虚拟方式实现,证券公司的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决策管理可以智能化,由于网络技术功能的强大,传统证券交易的很多硬性资源不再具有价值了,软性的资源需要新的平台来定义,这会给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理念、服务模式带来极大地变化。

2.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现状

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美国,拥有世界最发达的信息网络,既是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最早开展的国家,也是是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美国经济的发展等因素。根据美国国际证券业信息中心数据统计,全球网上证券交易用户:2001年为2860万户,2002年为4090万户,2003年为5850万户,2004年为7135万户,增长了22%,2007年为1.6亿户,2008年为2.2亿户,2009年为2.99亿户,2010年为4.1亿户,全球网上证券交易用户在以34.6%的平均增长速度增加,到了2011年为5.6亿户。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起步晚于美国,而且主要是由IT技术厂商和中小型券商的营业部推动发展的,网上交易可以降低券商的成本、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在全国甚至全球拓展客户,但投资者从一开始并不像券商那样积极投入;1997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视聆通”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标志着中国证券网上交易的开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经过了几个发展阶段:

(1)起步阶段(1996-1997年),部分证券公司与IT公司开始最基本的合作,因为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介入少、上网专线费用高等),导致了只有极少数券商为极少数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服务,这个时期的网上交易系统一般只能提供简单的行情浏览和股票交易等服务。

(2)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0年),网上证券交易开始注重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并采用了PKI、X509等标准电子商务安全体系,部分证券公司已采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安全技术的发展为网上证券交易提供安全保障;随后2000年4月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发行,对网上证券交易做出政策规范;1999年底,国内有25万证券投资者使用互联网交易,网上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1%。

(3)快速发展阶段(2001-2008),2001年开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网上证券交易量占沪深两市总成交量的比重在逐年增长,2001年,已有2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实验性开展了网上委托业务,网上开户数达到40万;2001年证监会正式批准首批23家证券公司开展网上证券交易;2002年4月,证监会联合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制定颁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进一步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2003年已有73家证券公司获得网上证券交易资格。

(4)调整阶段(2009至今),2008年金融危机全球经济不景气,中国上证指数大跌,在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背景下,网上证券交易也面临结构性的调整。

3.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模式的分析

我国从1996年开始出现网上交易以来,经历了观望、开发、试用和发展阶段,尤其是20世纪初期网络的普及和相关条例的颁布,网上交易资格和运作方式得以明确下来,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才开始迅速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模式或多或少是向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最发达的美国学习的,经过不同时代的发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也形成了具有我国国情特色的如下几种交易模式:

(1)通过IT公司网站或者财经网站提供服务的交易模式。这是IT公司参与发起的模式,IT公司包括网上服务公司、资讯公司和软件系统开发商等负责开设网络站点,为客户提供资讯服务,券商则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服务。这种模式开始于1997年,这个时期的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是以营业部为中心,以IT厂商软件产品开发为依托的初级网上交易方式,虽然提供实时行情、委托交易等服务,但是没有服务的概念只是作为一种新渠道的开发,所以很少有增值服务。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利用现有的Browser/server的SSL平台,交易数据在券商内部传输,安全性好;2)无需下载软件,便可实现网上委托交易、行情服务、信息查询等功能,快捷便利;3)通过ISP拔号上网,节省通讯费用。

(2)券商自建网站提供服务的模式。这是一种券商占网上证券交易主导的模式,券商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网上证券交易系统,通过与互联网的链接,券商在网站上开发出各种如网上模拟操作、国内外宏观信息报道、证券分析等各种特色化功能,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客户可以通过券商网站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下单、委托交易、行情查询分析等相关活动。这种模式的流程图如下所示: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券商拥有自己的网站,并开发自己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2)券商提供个性化服务,注重投资者不同的服务需求;3)券商提供自己机构研究成果,增值服务能力有所提高。

(3)券商与银行合作方式模式。券商与银行之间建立专线,在银行设立转账服务器,可用于网上证券交易资金查询,资金账户与储蓄账户合二为一,实现银行账户与证券保证金之间的及时划转;采用这种方式,投资者只要持有关证件到银行就可办理开户手续,通过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方式进行交易。

(4)银行+证券+证券网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使投资者一次交易由三方合作完成,银行负责与资金相关的事务,证券商负责证券网上交易委托交易、信息服务等与股票有关的事务,证券网负责信息传递和交易服务等事务。这种模式下形成了三个独立系统:资金在银行系统流动,股票在券商那里流动,信息在网站上流动。例如建设银行+西南证券+飞虎证券网,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而且可以最大限度满足证券交易对安全性的要求。

4.网上证券交易模式趋势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各个行业提供了网上发展的可能性。证券行业作为资金、技术以及知识密集型行业,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使网上证券交易模式也得到了提炼和肯定;但是不同的国情、技术条件、市场制度、政策体质等因素影响,发展趋势也不一样,从2000年后我国主要存在券商自建网站提供服务、券商与银行、证券网站结合提供服务等网上交易模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网上用户的增加、投资者知识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变化,未来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模式的发展趋势如下:

(1)有形营业部与虚拟证券部网上网下融合的服务模式。机构投资的发展和个人投资者知识水平提高使得网上证券交易变得越加成熟理性,对证券交易的差异化要求也变得越高,越来越偏向对信息质量和增值服务的高要求。一方面,券商将有形营业部与虚拟证券部整合混合运营,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人力资源;另一方面通过网上网下资源的融合,网上资源的运用可以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信息服务,直面的服务可以增加信任感真实感;对于中国处于目前缺乏信用机制的时代,网上网下的结合既符合了网络经济的潮流又照顾了现实利益的需要。

(2)证券商+银行+财经网站+保险的联盟发展模式。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考虑信息快捷、咨询服务质量高、交易安全以及资金管理等各方面要素:证券商负责证券交易和咨询服务;银行负责第三方支付和资金的管理;财经网站负责信息快速提供;保险为资金以及交易提供风险保障;四个系统独立运行,形成航空母舰式的网上证券交易模式,在网络经济大潮中将会是平稳运行的存在。

5.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成为主要的证券交易方式,与外国发达国家的网上证券交易相比,我国也形成和发展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证券交易,未来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模式将形成两种:一种是有形营业部与无形证券部结合,网上网下融合的发展模式;另一种是券商、银行、财经网站和保险合作,形成联盟朝金融综合化发展。国内券商在网上证券交易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资源,希望在网络经济时代的背景下能够抓住机遇,在网上证券交易市场占得份额,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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