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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1
关键词: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得以快速增长,工商管理这一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可以调控市场经济,使得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主要由国家引导的特性,其体系下的销售情况、产品质量主要取决于价格,因此需要有效的管理手段进行调控,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发展。工商管理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对规范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作为工商管理的基础,可以凸显管理的工作价值。本文通过分析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探究其中的规律,以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工商管理职能分析
工商管理的职能在于规范市场经济和调整经济发展措施。工商管理作为促使我国市场经济朝有序方向发展的重要条件,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紧密,营造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健全工商管理制度,明确工商管理职能,以此达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通过工商管理有效的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规划良好的经济活动,维系市场的长治久安。工商管理具有调整经济发展措施的职能,其主要表现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环境日益变化也相对复杂,只有根据市场来调整相应的经济发展措施,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发展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满足现实需要。工商管理充分发挥出调整经济发展措施的职能,加快市场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现有的经济资源,帮助更多的企业抓住市场经济这一机遇,促使我国企业发展找到正确路径。工商管理还需在遏制不良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构建出公平诚信的市场大环境,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建设。
二、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发展的重要性
基于现有的知识经济标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达到巩固市场经济地位的目的。明确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合理利用人才资源和社会资源不断完善工商管理制度。根据当前资本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增强工商管理这一管理手段的调控力度,促使我国市场经济朝理想化方向发展。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力,深化经济改革,培养出更多的社会人才,实现多元化的经济建设。依托工商管理原则,采用市场经济的标准来监督市场发展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巩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综合能力。
三、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市场经济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基础
人类社会进步、商品生产销售促进了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国家成立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品生产及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以此确保各阶层权益不受侵害。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这一在商品生产交易行为下产生的经济形式应运而生,工商管理部门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提高我国的市场经济效益。因此,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市场经济发展发展是促进工商管理的基础,只有营造出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才能提高工商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工商管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我国工商管理的职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功利性。市场经济不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主要推动因素来源于产品或企业制造等价格,因此,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产生的竞争力上升,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也随之发展,这就需要工商管理充分发挥出部门的职能效用价值,确保市场经济环境朝稳定的方向发展。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并通过自身监管能力来避免受众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监督产品市场价格的工商管理部门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还表现为促进国际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当前市场资源的综合配置条件下,产生出多样化的经济体系,并且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求而改革。通过工商管理来促进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强化经济体制的健全,并且维护市场经济利益。发挥出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两者合理交流,促使工商管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化要求。根据市场互动来构建相应的工商管理机制,并依托合理的工商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改善经济发展效果,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
(三)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具有协调一致性
协调一致性是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重要关系。受资源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市场经济体系存在多样性。为提高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需要基于专业管理标准构建出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促使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出科学化的管理效果,逐渐提升市场经济的发展层次。市场经济基于工商管理的辅助作用,促进两者之间的共存性关系,不断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道路。根据现实的经济发展需求,分析科学合理的工商管理体制,以此构建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协调一致的管理制度。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凸显,工商管理作为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的调控国家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分析可知,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具有市场经济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基础、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具有协调一致性的关系。对二者间的关系作出正确认知,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工商管理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郭卫东.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实际措施解析[J].中外企业家,2014(5):6-8.
经济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2
近年来,随着市委市政府沿江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江苏省某某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和某镇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呈迅猛发展态势,从20__年的3283户发展到20__年底的5010户,增长了52.6。针对该区域特点,某工商分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创新市场监管方法,从20__年1月起推行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辖区内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如何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成为摆在基层工商分局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某工商分局按照辖区内市场主体分布情况和地域特点,将所管辖区划分为八个“网格化”监管区,每一个监管区安排两名工商干部负责全面监管,监管区的工商干部实行定人、定岗、定职,监管内容包括监管区内的无照经营、年检验照、市场监查、投诉处理和执法办案等工商业务工作,监管区的工商干部类似于公安部门的片警。
在推行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的实践过程中,该分局基本实现了“户口清、状态明、分类准、联动好”的目标要求,实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是:
一、科学划分“网格化”监管区域
该分局按照辖区内市场主体分布情况和地域特点,将辖区划分为八个“网格化”监管组,在划分过程中着力做到每个监管组的辖区范围、市场主体数量及监管任务大体均衡,各监管组都处于同一“起跑线”,这样的划分便于各监管组开展工作,也便于分局对各监管组的监管实效进行统计考核,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二、合理配置“网格化”监管人员
该分局配置“网格化”监管人员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新老搭配,以老带新原则。老同志对工商业务工作相对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年轻同志文化基础好,动手能力强,通过新老搭配,发挥优势互补作用。二是坚持强弱搭配,以强扶弱的原则。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发挥传、帮、带的作用,迅速提升干部队伍整体工作能力。三是坚持刚柔搭配,刚柔相济的原则。根据干部个性的差异注重人员搭配,发挥每个干部的优势开展各项工作,使监管工作既积极有效,又平稳有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力提升“网格化”监管人员素质
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取得成效关键在于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该分局结合“能力建设年”主题,对各类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各业务条线由分管干部进行集中授课培训,对涉及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技能、要求、要领进行集体学习,通过结对教学、岗位轮训、现场练兵等形式,对干部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训提高。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每位干部在较短时间内熟悉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顺利推行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有效整合“网格化”监管资源
针对分局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增多,监管任务不断加重,而一线担任监管任务的工商管理干部力量相对不足的现状,借助于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机制,采取三项措施,对分局监管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一是条线干部兼带监管组开展工作。如针对巡查监管一组辖区内外资企业相对较多,巡查监管二组辖区个体工商户较多的现状,分局将分管外资条线的某某同志和分管监管条线的某某同志任命为监管一组、二组组长,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度。二是经检干部参加监管组一线巡查。平时将分局经检中队干部分别配置到各监管组,遇到案件再集中办案,这样既有效解决了一线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又有利于排找案源线索,使巡查监管和执法办案得到了有机统一。三是开展监管组相互督查。定期分局统一组织对八个“网格化”监管组的相互督查,根据“经济户口”软件系统各随机抽查20户市场主体,抽查结束后各监管组向分局领导反馈检查结果,并在OA系统中予以公示,使各监管组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效果。
五、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
经济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3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四、本通知于12月15日起施行。
五、《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准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账。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倨先购买意见不予以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使用年期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经济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4
关键词:校企合作;困境;对策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高职财经类学生开放性创业教育体系构建研究”(编号:2013-ZJ-129);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编号:GZJG1212919);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编号:DDJG1311903)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3日
一、前言
建立校企合作是提高高职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以企业第一线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的实用型和技能型基层管理人员为目标。该专业的实践技能课程环节多,内容广泛,既要求了解“工”的运作,又要求了解“商”的运营;在技能要求上强调分析与实践相结合。满足以上要求,必须有合作企业的参与才能较好地达到效果。
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制造型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困境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制造型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涉及到多个主体――制造型企业、学生、指导教师以及学校。此处从主体的角度,列出当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制造型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困境。
(一)学生走进企业难。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理工类专业实习的方式差异很大。理工类的许多专业,适于在实验室和工厂实习,如金工实习、化学实验等,很多高校的理工类专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实习基地体系;但很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是改革开放以后设立的,有些专业甚至是最近几年才把实习提上议事日程,实习基础薄弱,而且需要分散实习,校企合作岗位不足。制造型企业往往认为,学生的实践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占用企业的资源,所以制造型企业对校企合作往往不会有太多的热心。如果学生实践人数较多,制造型企业非常担心校企合作中学生实践期间的安全问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二)教师走进企业难。一般中小民营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的管理意识,不重视进行管理和经营方面深入的研究以及发展方面的规划,而有研发需求和研发实力的大中型制造型企业则往往会认为高职院校层次太低,对教师的科研能力抱有怀疑;另一方面,就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而言,校企合作实习活动一般要求校方人员参与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决策中去,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担心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往往不会安排校方师生专职岗位,更不让触及企业的核心业务。
(三)企业走进学校难。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学校通常要求系科和教研室聘请部分企业经历的人员来上课,学生也有这样强烈的愿望,以拓宽知识面和增加对未来工作的了解,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这种外聘往往难以成行。学校希望聘请的一般是对企业运作了解较为全面的资深、高学历管理人员,而这些管理人员在制造型企业都具有较高职位和较高薪酬,一般会因为学校课时费太低、课程安排计划性太强以及相关教学材料准备太过繁琐等原因而不愿意到学校兼职。
三、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制造型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对策
(一)以市场为导向,挖掘企业适宜的校企合作岗位。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市场导向”是校企合作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经验表明,凡是与当地市场结合紧密的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与岗位标准基本上“零距离”,办学方向就明确,人才特色就突出,企业包括制造型企业与之的合作就紧密,校企合作呈现良性互动。要缓解工商管理专业什么都学,什么都不精而导致不很受制造型企业欢迎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关系,联系学生实习实训,对实践中的职业岗位进行深入挖掘,按市场需求倒推法进行,进行校企合作适宜岗位挖掘。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目标岗位就制造型企业而言,主要集中在基层管理人员,典型岗位有:生产督导员、采购员/采购计划员、库存分析师、生产控制员、生产分析师、质量管理员。与制造型企业的校企合作,可以重点在以上岗位中开展。企业每学期可以对表中的岗位预留一定的顶岗实习人数,以便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能进入企业实训。
(二)搭建枢纽,通过枢纽的作用构建校企合作平台。从本意上,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愿意同包括各类大、中、小型的制造型企业开展以上岗位的合作,然而由于单一企业同一岗位需要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人数非常有限,企业无法为学校提供适量的岗位供学生实习。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学校要寻求一个合作的枢纽,搭建一个平台,将零散的制造型企业管理岗位需求进行集中管理,扩大校企合作的宽度。枢纽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企业的影响,为校企合作搭建不同平台。平台作用从宏观上体现为:第一,通过多个平台,将企业分散的管理岗位需求集中化,为高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进行订单培养等培养模式改革创造条件;第二,通过平台,企业将参与学校的学生培养,使培养的学生规格能够满足企业要求。
寻求枢纽、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校企合作的宽度,最终目的是为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培养模式改革服务。适宜作为枢纽的机构可以是一些行业协会组织或者是人才招聘网站,尤其是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已经或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四大组成部分(即行政、企业、事业、民间组织)之一。
(三)三导师协调,对学生进行协调管理。由于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在学生参与校企合作的顶岗实习中,经常出现恰当的合作企业难寻、实习地点相对分散、较长时间的基层实习岗位过程、需要通过多个岗位的实践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等特点,校企合作中学生实践期间的安全问题经常会出现。这可以通过实施三导师协调制来解决。三导师协调制是指给参加校企合作的学生配备职业导师和专业导师、企业导师,由这三类老师对学生进行协调管理。从学生的角度看,校外实习过程中会出现思想问题、工作问题、生活问题等问题,能找到负责管理的人,有人去关心、管理学生;从学校的角度看,则是通过“三导师”协调管理制度把学校的管理延伸到校外,使顶岗实习的组织、实施及监控都有效开展起来。从制造型企业的角度看,学生实践期间的安全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四)引企入校、引企入教,把企业要素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引企入校”共建校内企业级全真实训基地,是由职业学校提供场地与管理,与行业及企业进行联合,在校内能够实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企业级全真实训基地可以学习职业知识、职业技能,掌握生存的真本领,实现教学与企业对接,让学生零距离接触社会,真正实现学生顶岗实习、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引企人校”能够解决基地硬件设施与企业真实生产的“形象”问题,即生产设备、工艺、产品以及上墙的生产管理流程和制度,与企业生产环境相似,要实现基地建设与企业真实生产的“神似”,就必须在重视硬件投入的同时,加强基地的软件建设。转变基地管理理念,统筹基地功能发挥,在“引资”的基础上“引智”,实现由“引企入校”向“引企入教”的深化。引导教师围绕基地的实践教学功能,在深入思考实训什么内容、用什么方法实训、由谁来指导实训、为什么要这样组织实训、还有没有更有效的内容方法来替代等问题的过程中,熟知地方的产业发展、工艺水平、产品质量,领会基地建设的本质要求,把企业的众多要素渗透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产业发展对员工职业能力、核心技能的要求渗透到专业建设的方方面面。
(五)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教育运行机制。教育行为的动机和目标同企业行为的动机和目标不完全相同,在市场体制环境中,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关键,就是保证校企合作双方较高的积极性。
高职高专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制造型企业的合作,关键在于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使校企合作产生最大效益,各种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一是建立相关基础文件。这些相关基础文件可以包括: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规划、共建实践基地计划、“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企业技术骨干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企业教学各环节基本要求,等等;二是制定新的考核评价标准。让制造型企业参与到课程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监控中来。课程评价标准将教育标准、制造型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标准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吴鸭珠.“引企入校”共建企业级全真实训基地的探索[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5.
经济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5
关键词: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监督管理;职责;法理
正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是契约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中,从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促进企业发展到服务新农村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岗位上的工商人与时俱进,走在了新时代行政执法队伍的前列。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形势下,合同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潜在价值。
一、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基础
1.“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发展空间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过分地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行业对社会的支配。出现了拥有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一方,利用合同对弱势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现象。合同参与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赖以建立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受到动摇,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运用公平正义这一基本法律价值观对合同行为进行限制,显得势在必行。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工商部门利用自身监管地位的超然性,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避免一方自由的滥用而对他方自由的践踏。这一职责正是消除自由的绝对性,使平等、公正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个社会的合同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运行。
2.“契约信守精神”的传承,奠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载负着历史文化的成语,都在传递着中国古代仁人君子坚守着的一个信念“守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守信”的意义: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一出生,各种各样的规则就会对他产生效力。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这么多的规则,原因就在于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时,还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规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则的强制作用,但也不能仅依赖强制作用。理想的状态是,每位公民都养成一种很强的规则意识,让依照规则办事成为一种习惯。这就是契约精神。
中国古人的君子之风,法国思想家的启蒙之声,“穿越”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工商人身上得以传承。一方面是针对自己而言,要求自己严守职责、公正执法、倾心服务,是为律己;另一方面是针对服务对象而言,要求他们“守合同重信用”,是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实合同履约的基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正式规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从交易的源头上规范合同行为,有着较高的社会效益。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通过制定和宣传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解决老百姓消费领域的难题,行业涉及房地产转让、旅游、装潢、物业管理等,从而有利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合同诚信的表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开展20多年,在企业界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含金量越来越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激励企业信守合同,诚实履约,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价值分析
1.监管工作长效化,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始终奉行的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当事人合同责任意识缺失导致的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合同监管工作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求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
2.监管方式多样化,实现刚柔并济的监管价值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过去的30年,工商行政执法过多地采取了刚性手段,为改变群众心中“不是收费就是处罚”的形象,各级工商部门适时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以动产抵押、订单农业、企业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指导帮扶多管齐下。
推进“订单农业”,服务“三农”发展;拓展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注重培育引导,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监管新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刚性执法的盲点,最终达到市场秩序诚信稳定的监管目标。
3.执法办案专业化,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表现在:通过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来缓和矛盾、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同一主体内部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与纪律、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求在司法、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方向和限度内,允许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强法律监督。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众多的合同纠纷已经给仲裁和诉讼机制带来了巨大压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困难重重的举证程序,普通消费者的合同纠纷甚至无法得到解决,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工商合同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发挥行政力量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合同关系的源头进行治理。通过规范、正义、公平的条款降低出现合同纠纷的机率,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运行环境更加和谐。
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定《合同争议调解书》,经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生效。需要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工商部门将监督签订双方履行约定,使由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以法理为视觉,探索合同监管工作的路径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面临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在经济转型和改革方面仍面临挑战。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急需要在执法中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又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五个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是根本任务,“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是职能所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是基本保证。“五个更加”的灵魂是服务,要义是发展,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和协调意识,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不断提高服务的效能、服务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
在工作中牢记“服务”宗旨,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始终牢记我们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觉地运用工商监管执法权力为人民做事、谋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价值。
以人为本、真情为民,把提升服务质量与维权维稳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一是提升服务层次,由热情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及时预见预测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应对。二是提升服务方式,由现场服务向网上服务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社会公众交流和互动,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务举措,由政策优惠向机制创新转变。在工作中倡导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成效。
2.增强责任意识,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
增强责任意识,就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确职责之所在,守土有责,胸中有数,尽心竭力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好。把责任意识贯穿于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工商职能有效发挥,树立红盾队伍崭新的风貌。
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把加强工商责任与强化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站在主动服务、解难帮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终着眼“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目标,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合同帮农、红盾护农、整治合同违法行为等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的理念,在严格执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规范、抓信用建设。努力为企业、群众解烦事难事,办实事好事,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赢得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3.增强创新意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要调解好心态,把自己从狭隘的思想笼子里解放出来,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过去的“经验主义”格局中。把上级部署与本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作为。公开监管执法的内容、依据、程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违反承诺规定的严肃处理。不能仅满足于会议部署和一般号召,要注重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职能,开拓创新,把创新监管机制与强化消费维权有机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不断规范运作的新形势,努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监管。一是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型市场的监管;二是将突击式、运动式的监管向长效、规范的监管转变,将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预警防范转变,探索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升级消费结构等工作,努力把消费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为社会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4.增强效能意识,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改变以往那种单一的以强制为特征的行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权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职责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机制。
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与建设法治工商相结合。各业务部门分步推进,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中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长效机制。一是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对法治工商建设加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标准,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确保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推进阳光执法、和谐执法,通过上网络、上媒体、上墙面、上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执法权职的清单目录和办事流程。做到案情公开、调查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并通过案后逐一回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增强协调意识,更加严格锻炼工商队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泛,经常会因为各职能交叉部门的多头管理,给工商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就需要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本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本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整体的“合力”,为开展各项工作扫清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岗位,学以致用,把工商主体工作与建设工商队伍有机结合。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进而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推动“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出路也在基层。在目前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部门中,工商部门是唯一能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基层中的部门,是唯一能够进行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全程监管的综合执法部门。从此项意义上说,各级工商部门具有与众不同的组织体系和职能优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大有可为。工商部门的红盾卫士顺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拓宽合同监管新领域,关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为消费者维权,必将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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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6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十一、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二、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人结算房价。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三、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四、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五、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1998〕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