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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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

商法学论文范文1

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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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信息。

学生针对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借助网络获取所需信息,然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区分种类,合理记录,以便后期使用。

2.制定计划。

学生根据项目的最终要求,制定大致的计划框架,结合收集的信息,共同商讨,制定项目计划。教师将基本的主动权交给学生,由他们自行分配计划,同时确定项目调查的电商对象[2]。

3.实施计划。

根据分组的实际情况展开项目调查,在调查中,有目的地对组员进行调整,尽快获取有效的电商信息。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学生可根据自身经验,集中讨论,找到解决方式,最终完成项目。

4.教师检查。

教师对学生的项目成果,给予实质评价,指出项目完成的优点,评价不足之处,便于学生日后改正,最后得出检查结果。

5.结果评估。

教师综合考量学生完成项目的整体过程,重点针对学生的实际表现,做有针对性的规划,发挥特长,改正缺点,同时提出后期电商学习的新目标。项目教学法可以促使电商学生积极探究专业内容,在发挥个人能力的同时,提升实践性。在电商教学中,不仅有实践锻炼,还可以提升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力和记忆力,在项目探索实践中发现自身优势。

二、项目教学法在电商教学中的实践

针对电商教学的实际内容,项目教学法能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实现实践价值。以电子商务专业课程为例,教师引导学生对当前电商发展进行项目研究,借助典型的电商网站,探析电商的基本问题。

1.学生分组,制定项目课题。

教师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尽量遵循均分原则[3],一是自由组合式,即让学生自由组合、搭配,但必须符合教师规定的组内人数;二是教师随机分配,以抽学号或者座号的形式组成小组。然后依照电商教学的内容,教师制定相关课题,如“探讨当今电子商务竞争的实质”、“研究电子商务运营的基础支持”、“分析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方向”等,要注意各类课题难度适宜,小组学生商议挑选课题。教师对课题研究提出要求,第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为背景,通过组内合作,完成项目课题,保障课题的真实性;第二,不能出现抄袭现象,以团队协作的方式独立完成;第三,可采用各类实践方法,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作业,同时将课题的研究资料作为附件,同项目课题一同上交。

2.收集电商基本信息。

信息收集是项目教学法中最基本的步骤。学生在信息收集中会遇到诸多问题,为保障效率,教师可向学生推荐三种方式。第一种为传统收集,即利用图书、资料或报刊,主要是围绕本地文件展开;第二种为走访收集,即走访当地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了解实际信息,记录调查内容;第三种为在线收集,即通过网络,与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谈。收集的各类信息,均由学生自行分类、制定,调查途径也由学生自行商讨、实施,教师不予协助,学生可以将收集的信息整理成电子文档,便于储存和查阅。

3.制定项目计划,完成电商课题。

学生在制定研究计划时,应重点规划小组的项目内容,主要是将电商课题做细化分析。以“分析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方向”课题为例,学生可将课题分成三项,第一是电子商务的萌芽阶段,第二是电子商务的现展阶段,综合考量电商由原始状态发展到现今的趋势,然后对现代电商细致分析,探寻其发展趋势;第三是根据收集的项目信息,整理电商的基本发展特性,提出多项发展方向,筛选出最合理的一项。此教学过程体现电商教学的难度,因为学生必须根据自身的理解,构建计划的实施方案,既要保障方案具备实践性,又要显示合理性,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实践能力。

4.利用电商市场的环境,实施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的实施,主要围绕计划方案,根据组内的明确分工,小组成员自行完成各自的项目任务。学生会将各自的研究课题划分为小项目,不同的学生负责不同的项目,利用有效的实践途径。以“探讨当今电子商务竞争的实质”为例,一部分学生负责研究电商的竞争内容,另部分学生负责研究电商竞争的途径等,然后把最真实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得出项目成果。学生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整理研究内容,不论是文档格式,还是幻灯片格式,必须要体现清晰的思路,同时需要附上在调研中的感受,针对各组对应的电商课题,阐述自身对电商的认识,形成有价值的教学产品。5.教师验收学生的项目成果。这是项目教学法的主要环节,教师对学生的项目成果进行评价,既要展示各组项目产品的成功之处,又要提出项目完成过程中的不足,并给予指导性建议[4],通过对项目产品打分,验收学生成果。

6.评估,提出项目研究的发展方向。

评估是将学生的项目计划投入实际应用。例如,针对“研究电子商务运营的基础支持”的项目课题,结合电商企业的运营实际,教师可将其作为参考资料发送给企业,使项目成果能够在企业运营中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作为最终项目教学法的评估标准。

三、项目教学法在电商教学中的特殊性

项目教学法主要是提高电商教学的实践性,因此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5]。第一,是学生分配,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分配,必须保障科学性,既要考虑学生的综合能力,又要保障每组水平大致相近;保障分组的公平性,避免由于分组而使学生产生消极思想。第二,是学生调研,在项目计划实施时,必须动员全组学生参与,避免有闲散人员,确保每一位学生在项目调研中得到锻炼,教师要发挥严格的监督作用,杜绝学生不参与、不配合,同时还要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调研,尽量不要脱离项目研究计划;第三,是成果方面,成果是学生集中调研项目的收获,教师须尽最大能力联系电商企业,将学生的项目结果投入实际应用,体现项目教学法的实践性。

四、项目教学法对电商专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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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体出血后随着时间的延长,血中红细胞溶血增多、血红蛋白释放的铁离子增加、炎性细胞浸润加重,这些因素对视网膜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使视网膜的功能受损,对视力的影响较大。长时间的玻璃体出血还可形成视网膜前膜、黄斑区前膜等并发症,影响视网膜细胞的功能,且黄斑区前膜还可造成黄斑区受牵拉,加重视觉功能的下降。本文案例1中,伤者玻璃体出血时间较长,视网膜前膜形成,致使其双眼视力较差。Terson综合征患者的眼B超检查,可见玻璃体出血表现为后极部以视为中心的放射状混浊,对诊断具有一定的特征性,能显示玻璃体内出血的量,从而判断其严重程度;且在后极部窥不清的情况下尚可判断视网膜是否脱离,对于Terson综合征具有重要的诊断价值。本文两例均是通过眼B超检查确诊,因此,当考虑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时,在颅内出血、视力突然下降、排除眼内自身原因出血的基础上,眼科B超检查应是重要的诊断依据。

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和伤病关系的鉴定。但Terson综合征常见于病情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病例,常因患者昏迷、神经科医护人员对眼科情况重视不够等原因漏诊而引发争议,致使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鉴定时的难度加大。根据Terson综合征的形成原因,其伤病关系主要取决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性质。鉴定时需结合脑CT、MRI扫描、脑血管造影等检查,判断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对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颅脑损伤的伴随表现,多伴有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脑内血肿等,其发生原因是由于脑挫伤部位的实质血管及软脑膜血管破裂出血,血液进入蛛网膜下腔所引起。影像学检查常有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等颅脑外伤。由此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本文案例1,伤者影像学检查见硬膜下血肿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外伤性颅内出血,其视力下降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或脑动脉瘤破裂,其次为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动脉瘤破裂,脑血管造影可以确定动脉瘤的位置,显示脑血管的解剖走行和侧支循环状态,为定性、定位诊断提供依据。由于脑血管畸形和动脉瘤存在管壁薄弱、涡流冲击等病理基础,可发生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时可因轻微外力作用致使脑血管局部受力或者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引起血压突然升高造成畸形的脑血管、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时,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是自身疾病,而轻微外伤或情绪激动等诱因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评为25%为宜。如本文案例2,轻微外伤或倒地时由于头部运动状态改变,颅底对动脉瘤产生一定的外力作用,同时可因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增加了动脉瘤瘤腔内的张力和瘤壁的负荷,使动脉瘤扩张、破裂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本例动脉瘤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所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之间属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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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情境为主线。笔者在对商务英语写作教材进行全面规划教学的情况下,按照写作课教学的需要,加以编排和整理,将商务活动的情境设计为:商务工作的准备(简历,名片等的写作)—公司和产品的宣传(公司简介及会展文案等写作)—商务关系的建立(社交信函及商务信函等写作)—公务文件的处理(留言、便条等商务活动写作)—商务文档的构成(合同,单证等文档的写作)—工作报告及年度总结等商务活动的写作。这七大情境是为一整套商务活动的完成中所需要的各项工作,以此为主线,会让学生对商务情境有初步的了解并掌握在商务活动中所需要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能清晰地掌握所学内容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2.以任务为驱动。以情境为主线,把每项情境中分为各种不同的任务,让学生根据任务,完成学习和实践。任务驱动法要求有任务的设计要具有真实性、针对性、连贯性。因此,在设计任务时,需要教师对每项任务进行认真详细的揣摩和实践。因此,设计每项任务有三个步骤和环节:前任务(Pre-task)、任务中(While-task)、后任务(Post-task)(JaneWillis,1996)。(1)前任务:在实施各项任务前,教师要以如提问、启发、案例等教学手段帮助学生理解任务的目标和主题,引导学生了解所要完成该项任务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当然,还需要教师引导学生掌握完成该项任务所需要的背景知识和理论知识。在掌握了知识后,才能进一步实施好该项任务。如在对商务工作的准备名片和简历的写作中,教师可以准备几份比较正规的真实的名片和简历展示给学生,了解名片的作用和构成,简历的写作特点等等,对简历中所用到的词汇、语言和写作特点进行讲解引导并让学生进行适当模仿,为任务中阶段任务的实施做充分的准备。(2)任务中:在任务中阶段,教师根据情境设计任务,如在名片和简历的写作中,教师可以设计这样的任务:毕业时,需要找工作,完成个人的简历,并设计自己理想职业的个人名片。在这样的任务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结合自己理想的目标,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现实和理想相结合,提高学生完成任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任务的趣味性。当然,为保证写作的质量及检验学生写作的能力和水平,教师在任务中仍然需要继续引导学生控制时间,给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探讨的时间及写作的时间。(3)后任务:在后任务阶段,学生需要展示自己的任务成果,以及对任务成果的点评。当然,在点评时,可以采用自主评价、互相评价、案例评价、小组评价及教师评价等等方式进行。如在名片和简历的写作任务中,就可以采用互相评价及案例评价的方式,互相评价各自的简历和名片,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之后,教师可以从全体同学中选出几份典型的进行评价,这样可以加深学生对任务中语言形式和格式等的认识,提高语言的准确度,从而掌握名片和简历的写作知识和技巧。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中商务英语写作评价策略

1.对情境任务设计的评价。在任务驱动教学法中,情境及任务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其关系到整个的教学目标及教学过程。情境设计要符合真实的商务活动,任务设计不仅仅要真实可信、严谨,任务设计还需要有一定的新颖性、规律性和逻辑性。因此,对于每一项任务的设计,教师需要深思熟虑。在实施情境任务前,需要同行对情境和任务的评价;在情境任务实施中,需要评价学生对任务的认识和反应;在情境任务实施后,需要学生对情境和任务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有助于教师反复琢磨情境的设置和任务的设计,从而在不断的教学和实践中,完善情境和任务,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如在设计商务关系建立中的情境和任务时,就需要《外贸英语》及《国际贸易实务》等课程老师对任务的设计进行评价,完善任务的设计。

2.对任务过程的评价。在任务实施过程中,教师需要对任务的过程进行评价,评价学生在任务实施过程的各种反应和参与程度,评价课程的进展情况及时间进度。过程的评价有助于教师评价任务的可行性、时间的控制性、任务的完成性。如在每次完成后,可以设计问卷对学生进行调查,让学生评价任务完成的过程。对任务过程的评价有助于教师更好地控制任务的完成,更好地完善任务过程。

3.对任务结果的评价。对任务结果的评价其实就是对商务英语写作的评价。笔者认为,对任务结果的评价即商务英语写作的评价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对商务英语写作格式的评价:商务英语写作的每一个任务,都需要有特别的格式,如简历、名片、商务信函等等,都有其独特的格式。商务英语的写作格式需要规范化,因此,正确使用写作格式是商务英语写作中的一个基本要求。对商务英语写作词汇的评价:词汇是构成写作内容的奠基石,商务英语写作的内容依赖于其词汇的运用。因此,商务英语写作的词汇准确度、专业词汇的使用、词汇量的多少等等进行评价。对词汇的评价可以通过对词汇的实意词密度、词汇变量、词汇重复度以及词汇差错率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JohnReadAssessingVocabulary)。通过对词汇的评价,可以了解学生的词汇量、语意的运用程度、专业词汇的掌握和运用等等。对商务英语写作语篇的评价:对商务英语写作语篇的评价包括文章结构的完整性、语言运用的流畅性、文章内容的针对性、语境的衔接性等等。好的语篇应该是选词准确,文章结构完整严密,语义连贯,语境衔接。语篇的评价应该在商务英语写作评价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好的衔接、连贯及篇章结构是写作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衔接可以把意义相关的句子和段落有机流畅地连贯起来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连贯是词与词、句与句、段与段之间在概念逻辑上合理恰当地连为一体的语篇特征。篇章结构是整篇意义相互关联并有序连接的段落组成的。通过对语篇的评价,有助于提高学生整体的思维方式、对篇章布局的掌握及对写作内容中心思想的理解。对商务英语写作中的写作原则的评价:Bobbye(1984)在他的BusinesscommunicationFundamentals中对商务英语写作提出了6c基本写作原则:正确(correctness),包括完整(completeness)和准确(accuracy),简明(conciseness)、具体(correctness)、文采(colorfulness)、得体(considerateness)和连贯(coherence)。国内许多学者诸葛霖尹小莹、王萍、王洪建、庄学艺、周耀宗等都提出了商务信函的写作原则(writingprinciples),包括完整原则(completeness)、具体原则(concreteness)、清楚原则(clearness)简洁原则(conciseness)、礼貌原则(courtesy)、体谅原则(consideration)和正确原(correctness)(胡志雯.2003)。根据这些写作原则;商务英语在语言特点方面有着与普通英语写作典型的不同之处。对这些商务英语写作原则的评价,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完成写作内容,充分考虑写作布局,并且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判断思维能力。对商务英语写作中评价模式的评价:商务英语写作中的评价模式可以包括自主评价、小组评价、互评、案例评价及教师评价。对评价模式的评价可以有助于教师掌握各种评价的有效性,有助于帮助学生掌握自身的情况并能通过评价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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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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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商品经济处于全面发展的状态,表现为商业政策的改变、手工业的繁荣、城市商业的发达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商业政策上,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与过去历代王朝都迥异的重商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发端于农业社会,从春秋战国封建制度萌芽起,农业都是作为国家统治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以及军事经济发达的基础,因此对农业格外的重视。在思想层面,汉代以后,董仲舒改革的新儒家思想更是为了体现帝王的统治目的,而将重农抑商思想融入进去,因此此后的历代帝王都鼓励发展农业,控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而这一点到了宋生了改变,宋初太祖赵匡胤认为“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以享天年”,以博民富。在宋太祖之后,宋太宗赵光义也号为“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宋神宗在位时“尤先理财”,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这样的重视经济的思想一直贯穿于宋朝,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宋代的手工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最为繁荣的程度。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坑矿、茶盐、造船、造纸、制糖、纺织、制瓷等有较为明显的进步。从特点上看,宋代的手工业产地逐步扩大,出现了区域性的手工业企业和家族式的规模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量也随着生产区域和交易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当时的手工业技术水平提高非常明显,在制糖业、采矿业、陶瓷制造业等方面都有所提升,比如制糖业出现了“糖冰”(冰糖)的生产技术,宋瓷的技艺手法融入了多种艺术元素。另外,宋代经济发展还体现在宋代城市贸易的繁荣。在宋代之前,不仅国家不重视发展商品经济,而且在城市格局上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宋代以前的城市中,严格限制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将城市划分为坊和市“,坊”是指居民居住区“,市”是指商业活动区。同时还规定,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市”区进行,不得在“坊”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市”的经营时间也被限制在白天有限的时间内。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城市商品买卖活动的时间和范围。而在宋代,这一界限被消除了。北宋的都城汴梁城突破了市坊的界限,街道两旁和居民区都有商业活动“,坊巷桥头及隐僻去处俱是铺席买卖”,显示出商业的高度繁华程度超过了长安城。北宋的都城汴梁城还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呈现出了全面繁荣局面。同时,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在这一时期也急剧增多,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两个最为著名的繁华都城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城市也十分发达,人口规模也逐年增加,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使得整个国家的商品贸易活动都十分活跃,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律学发展的影响

1.商品经济对律学思想的影响。

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不同的经济水平之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思想也有很大差异。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宋代的律学研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封建法律思想从西汉董仲舒确立新儒学以后而确定,经过魏晋南北朝、隋代、唐代的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来适应这一变化,理学作为律学的思想基础就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展。理学名称的起源来自于宋代儒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糅合佛家思想和道家思想而成的一种理论形态,其核心内容是强调“理”的先天的存在,把抽象的“理”提到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学习的目的就是“即物穷理”。理学思想肯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认为“: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呼?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关于法律他们认为礼与法都是“理”的体现,是为了管理和统治人民而设置的工具“,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因此,认为治国就需要礼法合一,同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不同的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理学思想之下,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法律要依据这些规律进行,因此对待农与商他们都保持了同等的客观的态度,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情况吸取也加大了对商品经济的调整。立法上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做法,开始探索民事立法和经济领域的立法,专门研究施行了盐法、酒法、茶法等法令。为了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宋代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法律,统一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立法的科学性也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好地促进了商贸发展和手工业的繁荣。

2.商品经济对应用律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律学十分注重法的应用,在法的解释和刑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最多,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民间财富的积累让民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律学研究活动。从国家层面来说,也加大了对律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设置了律学博士专门进行律学研究,涌现出了《刑统赋》、《律文音义》、《律令释义》等一些著名的律学研究著作。其中《刑统赋》就是律学博士傅霖编制的,他在研究时认为《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的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理学的繁荣,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为客观,不再仅仅看到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更加注重对社会个体正义的维护,突出人的个体价值,在司法实践上更加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出现了诸如《折狱龟鉴》、《棠阴比式》、《洗冤记录》等法律应用领域的著作。其中《洗冤集录》使得法医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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