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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预付税款法 税收指数化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来源多样化、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等国情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初衷与现实很不适应。因此,笔者从个人所得税模式、税率、税基、征管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税制类型、税率选择、扣除额、课税范围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3种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结构比较简单,课税所得范围较小,一般采用课源法即源泉扣征,较适合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开征所得税之初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较大,课税技术较高,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先对所得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各项所得,若达到一定标准,再课以累进税率,往往并用几种课征方法。从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看,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过程。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个人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所的形式来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多种形式。因此,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二)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迥异。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引起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其税负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动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1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项,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规律性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组成,两项收入均未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其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850元时,应纳所得税额为10元((85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的月收入总额为2550元。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费用减除标准不尽合理。首先,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定额减除标准一经确定就多年不变。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征收所得税时,在实行定额扣除法中,国内人员每月的免税扣除额是2000元人民币,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个人每月的扣除额却是4800元人民币。这势必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二是没有根据不同开支情况来区别对待;三是没有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关于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两种方法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类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得劳务报酬,其无需纳税;而另外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得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则乙需要缴纳1536元(9600×(1-20%)×20%)的税款。虽然这两个人的年收入相同,但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的税负,这种结果会引导纳税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税。
(三)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的消费品选择行为,如消费者对住房、汽车、家用电器、通信设备、旅游、教育等的消费偏好明显增强,国家为刺激消费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使消费信贷进入千家万户。伴随消费贷款的出现,个人的利息支出已成为必然。当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仍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不准许扣除利息支出,纳税人有可能在没有得到任何净收入的情况下也要纳税,这显然不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四)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变化的反映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根据实际通货膨胀来进行相应的指数化调整。因为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税标准,而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这样,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
(五)税收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以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以操作。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税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可能出现的漏洞,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些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以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1.适当修改税率。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做适当的调整。
2.施行税收指数化调整。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入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多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的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两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种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予以相应调整。
(三)实行预付税款的方法
预付税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方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时双方分别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时,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使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不得不按时缴纳税款,也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四)建立高效的征管与监督体系
1.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指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2.实行一卡通。随着人们生活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完善,建立“一卡通”系统,将居民的各种收入全部以数字的形式反映到卡上,施行“收入上卡、购物打卡”的政策,完全掌握所有往来款项,不仅可以解决收入多样化带来的偷税漏税等问题,更方便于税收的集中控制,还可以节约个人所得在税征收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加强监管,严查严处。偷税漏税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税收的公平性,应该从经济与法律两方面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对于偷税漏税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在执法部门中开展思想、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培养出一大批忠于职守、业务娴熟的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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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2
关键词:收入差距;税收调控;税收制度;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6-0013-02
一、我国税收调控收入差距的困境分析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改善收入差距状况方面,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已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实践所证实,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实践,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方面面临诸多困境。
(一)税制结构缺陷导致调控收入差距力不从心
所谓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税收体系中,不同税系、税类之间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其中主辅税系的确定是税制结构选择的核心,也是税制结构模式的主要标志。
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在这一税制结构下,流转税的财政收入职能和资源配置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规模上的微不足道,使得我国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调控体系不健全形不成多税种协同调控合力
通常而言,税收调控收入分配是通过对居民收入的分配、使用、积累等多个环节的税种予以作用和实施的。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税收调控已成为政府调控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并相应建立了完备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各国家普遍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为辅的税收调控体系。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其中个别税种尚未建立,但大多数国家都至少有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等三四个税种搭配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收入分配调控作用。
而我国现行税制对收入分配调控的税种体系极不完善。现行税制的收入分配调控主要靠个人所得税,存在严重的税种体系不健全问题,最严重的是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使我国税收调控收入分配难以形成合力,进而使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功能因受到极大限制而调控效应弱化。
(三)具体税收制度不完善制约收入差距调控功能发挥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产生调控效应的具体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而这三种税收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完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控存在的问题。首先,课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分项征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对于收入水平相同的个人之间,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承担的税收负担就不同,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其次,税基确定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只考虑了个人的生计需要,而没有考虑到个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赡养家庭人口的多少、子女教育费用等,这不能充分体现量能原则。再次,税率设计不合理。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最高税率为45%,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不利于税收对收入差距调控公平作用的发挥。
2.消费税调控收入分配作用甚微。首先从征税范围来看,我国1994年的消费税税目是按照20世纪90年代初消费品分类进行设置的。多年来,消费税税目调整严重滞后,使消费税的调控目标已偏离其征收初衷,也难以发挥消费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甚至起到逆向调节,在生产环节向生产经营者征收消费税,只有存在税负转嫁时,消费税对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收入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发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近年来,在我国面临通货紧缩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欲望不强,消费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大。
3.财产税体系不健全。在我国居民财产总量不断增多,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财产拥有差异已逐渐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所以,财产税应成为税收调控的重要方面,但我国现行财产税,征税范围狭窄,计税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影响财产税的收入调控效应发挥,
(四)税收征管能力与水平落后抑制收入差距调控作用发挥
税收征管水平是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的基础和保障,再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相匹配,也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进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税收征管制度本身尚不完善,一些必要的税收征管工作尚未形成法规,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力度仍比较弱,税收征管工作难以保障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我国税收调控收入差距的对策选择
(一)重视公平效应,科学定位税收调控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税收调控作为国家经济调控手段与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而言,两者的调控目标在总体上是一致的。在我国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战略中,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崛起、为非国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壮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税收在促进公平方面却相对乏力。为此,应注重税收调控的社会性效应和公平职能,特别是税收调控收入差距方面,应强调其公平效应,保持其政策目标的相对独立性,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强化税收调控收入差距职能
1.切实凸显双主体税制,优化税制结构。在税收体系中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最为直接和适用。在西方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从而为西方国家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调控功能奠定了重要基础。所以,在我国应改革现行税制,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降低流转税比重,构建我国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为强化我国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调控功能奠定基础。
2.完善税收调控体系,提高收入分配调控效率。税制中的各个税种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调控环节和调控重点各有不同。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在多个方面、多个环节和多个角度协同对居民收入分配予以调控,能使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产生合力并提高调控效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着相应严重的税种缺失,因此,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及时开征缺失税种(如遗产赠与税),并确立各相关税种的主辅地位,形成多税种相互配合、协调运用的税收调控体系,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3.重点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强化收入分配调控功能。首先,逐渐调整征收模式。从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经济的核算水平和资料的可获得程度出发,目前比较可行的是部分分类征收与部分综合征收模式。其次,合理界定税基。应及时地通过补充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的补充解释,拓展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对一些已免税的项目,也应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予以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生计费扣除先采取分档次定额扣除的办法,按赡养人口、主要扣除项目情况分成几种类型定额扣除。再次改革和完善税率体系。应本着劳动收入不高于非劳动收入税负的原则,结合分类征收方式改革加以改进,但应尽可能采用累进税率,以维护社会公平。
(三)强化外部环境建设与配套措施实施
加强税收调控作用发挥,不仅需要税收制度的完善,而且需要外部环境的建设和配套措施的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外部环境的建设状况和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制约着一个国家税收调控作用的实现程度。
1.加强外部环境建设。税收调控外部环境建设,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三个方面:
首先,应加强税收调控的经济环境建设,即通过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为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其次,加强税收调控的社会环境建设,其核心是居民纳税观念与社会责任意识状况。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税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提高。再次,加强法制环境建设,即强化法制,严格执法营造税收的法律氛围。税务机关要在依法纳税,违法严惩上强化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法制教育或者说惩罚性教育,使纳税人懂得违法的后果,避免纳税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营造严肃有序的税收法制环境。
2.完善税收调控配套措施。税收作用发挥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促进税收制度的顺利实施。目前而言,需要完善的税收征收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个人收入的确认和登记制度;银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税收中介体系等。
首先,建立个人收入的确认制度和登记制度。建立个人的确认制度,使纳税人的所有各种收入都纳入所得税范畴,并计入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库,形成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全面、综合监控体系而防止税源流失,使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作用充分发挥。
其次,全面实施银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我国现在已开始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度,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其范围仅限于个人新增的银行存款部分,并未能覆盖全部个人银行存款。这种不完全的个人存款实名制难以对个人收入实施全面的税收调控。另外,发展税务中介机构,也是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调控效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蒋晓光.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合理透视[J].华东师大学报,2001,(6).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3
论文摘要:根据目前国内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通过对个人(家庭)工资、薪金等所得以及支出的调查,分析研究符合我国民情、比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国外个人(家庭)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利弊得失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经历了多年不断的的修改和调整之后,现今世界各国以综合税制、混合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等方法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机制。各国根据自己的现状选择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最为突出的是当今的美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且具有代表性,它们采用综合税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本年度内,各种渠道所得的收入(包括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经过个人(家庭)成本费用、个人免税及家庭生计等必须支出项目扣除之后的净额,再根据净额划分的不同档次,分别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美国对于家庭生计等扣除项目还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即按照不同年龄层次作出了明确的限额规定,还对个人(家庭)申报方式作出了详细的扣除标准,也对每个纳税人抚养的家属给予个人宽免额。这种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即有利于国民生活待遇的平等及安居养老,又利于国家税收制度的稳步提升及经济发展,对全球个人(家庭)所得税的有效征收起到了积极的带头和表率作用。但由于美国个人(家庭)所得税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的国民不能独立完成所得税的计算交纳,要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说专业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每个人(家庭)所得税的计算缴纳程序,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相关税收人员的工作量,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家庭)所得税的计算收缴工作,美国要配备相当数量的税收工作人员,这样不仅加大了国家政府部门的支出额度,相应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净额。尽管如此,美国目前仍然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仍然没有出台更好的个人(家庭)所得税的收缴办法。
二、国内个人(家庭)所得税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11个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并根据收入层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减除适当的限额和基本保障费用的扣除。2008年新颁布实施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界定和限额的扣除尽管提高了标准但仍然不是比较符合国情的征缴办法,为此社会各界众说纷纭,国内专家、学者也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这个关键的社会问题,到目前为此仍然没有一套比较理想的、符合国家民众心愿的、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状态且能与国际接轨的新的个人(家庭)所得税的征缴方案,为此我们对个人(家庭)所得税征缴办法进行探索和研究。
根据现行政策,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限额采用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等六项之后的2000元,税额的征收采用5%--45%不等的超额累进税率,这种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不足,因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编制等六项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别,这就意味着不仅现在不同的人收入待遇不同,而且将来的居家养老等就更加不同,这不仅不能彻底改善或者说缩小国民的生活差别,反而更加大了国民间的贫富差距。其主要差别体现在:
1.工资薪金的差别:对于工资薪金很高的人群,他们的真实所得不仅仅是现在的高出低收入所得人群的部分,他们可以根据收入所得的结余去购置房地产、家用电器等高档财产,还可以进行投资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在保障富裕生活的同时还能够得到额外的收入。那么对于低收入的人群,尽管可以扣除,但他们的真实所得根本就达不到交税的水平,而他们的收入所得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难以保障,不仅生活质量较差,又谈何购置其他资产或者说投资?!相对而言,工资薪金高、低的人群又怎么能够缩小差别呢?!目前实施的方法事实上根本没有起到任何帮扶的作用,而且会导致贫富差别越来越大。这就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2.退休待遇的差别: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高的人群,其所上缴的六项费用也高,那么就意味着将来退休后的生活福利待遇也高。而低收入的人群未来的退休工资所得和生活福利待遇都很低,有的甚至低于社会保障年平均数,那么高收入人群的退休所得要远远高于低收入人群的几倍甚至于是几十倍……这样的薪金扣除限额能够体现公平合理吗?能够全面实现老有所乐吗?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3.家庭人口的差别:对于相同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其家庭赡养的人口不同其实际生活水平也不相同。也就是说,如果收入所得都是2000元的话,一个人生活就过的很好,而二个人生活就比一个人差的很多,如果是三个人以上生活的话那么他们的生活水平就是差之千里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还没有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问题,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
4.文化程度的差别:文化知识能够改善生活条件,能够提高社会层次和地位,那么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收入一定是很高的,他们还可能有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等相关的额外收入,他们的科研成果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没有文化或者文化较低的人群的收入及社会地位相对来讲比较低,也不太可能有其他的收入,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是一对一的付出,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做其他的工作,就是普通的劳动人群。相对而言两者的收入是无法比拟的,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国情的主要因素。
5.社会地位的差别:众所周知,社会地位的不同其价值的体现也有所不同,社会层次和地位越高其个人的价值就越能很好的体现,也意味着收入也相对更高。那么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劳动人群呢?因其地位的悬殊其价值的体现自然也就有很大的差别。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制约,那么长期以往势必会造成两极更大的分化。也就是“贵族”永远是“贵族”,“贫民”永远是“贫民”。这种状态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不适合国情的主要因素。
6.区域经济的差别: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为了更好的、快速的发展经济,所采取的方式是以点带面,即以少数的、发展较快的大中型企业带动全社会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就是先让少量的企业先发展起来,逐步带动和影响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区域经济的不同发展时期和状态,再加上区域物产资源的不同、地理位置的不同、气候环境的不同、交通条件的限制,区域经济差别更加显现。这就是区域经济造成的现实因素。
7.其他资产的差别:由于环境及家庭背景不同,部分国民能够拥有或者得到其他资产,包括:馈赠、遗产等等。这些资产的拥有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贫富差距,这种差距不是简单的、可以通过努力得到的,是完全没有能力赶上和超过的。这种局面就更加剧了贫富之间的差别,也就更加体现出个人所得税不适合国情的状态。
以上是对于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分析,这些都是目前直接影响个人(家庭)所得税征缴的主要因素,不一定很全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国内个人(家庭)所得税实施办法建议及措施
目前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项目扣除及限额界定应进行全方位改革,制定一套符合我国现状的、体现公民平等的、减少社会压力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完善其管理机制和体系,使其具有真正贯彻实施的可行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周详的税收管理体系
1.制定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最为复杂的一项管理制度,它是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旺、社会的和谐分不开的。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才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安居乐业的主要因素,因此,制定符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利国利民,势在必行。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征收方法有课源法、申报法、测定法和估计法等。而我国一直推行使用申报法,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确切信息来纳税,一方面可以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为税务机关提供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纳税人能够准确计算自己的收入及所得,还需要确定属于哪种申报,是合并申报还是独立申报?!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税收体制的宣传力度,广泛辅导正确纳税的计算方法,对于实在不能准确计算的公民,给予适当的义务帮助,促使全民都能够正确完全纳税义务。
2.建立细致周密的申报体系
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税收制度,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重要因素,但光有制度没有切实可行的申报体系,也是一句空话,为此,在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的同时,还要制订周密细致的税收申报体系,以便更好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制订周密的纳税体系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佳办法,要想彻底解决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网络控制,任何个人应税所得金额能够完全准确地显示在纳税征管体系中,避免造成漏税和逃税现象,也避免发生重复征收的现象,显现出对全体纳税人绝对的公平、公正。彻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公平的权利。
3.完善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和体系,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前期工作,其仍然存在很多不和谐与不切实际的因素,为了更好地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必须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民情的配套管理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序、顺利、完善和发展。
4.制定简单易行的征收方法
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靠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如果制度制定的比较复杂,一般的国民不能理解也不能很好的运用,那么也是不符合目前国情的,因此,在制定相关税收实施方案时应考虑国民的整体素质和文化水平,让大家都能理解和更好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5.制定公正严谨的奖惩制度
任何制度的贯彻实施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是具体实施宣传的力度不够,还有其实施过程的奖惩制度不完善所至,为了将不同程度的阻碍因素制止于萌芽状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健全之时,制定出更加严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奖惩制度,对于积极参加如实缴纳税款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及适当的奖励,在媒体中广泛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明白其中道理。对于偷税、逃税的个人应该采取果断的、严历的处罚措施,让人人都知道违法操作只能是咎由自取,是最可耻的行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正常、贯彻实施。彻底解决国家税收的重大难题。
(二)确定细致的费用扣除项目
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
①应该首先扣除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支出金额可确定为上年度的全省或者全国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有需要赡养的直系亲属,应该按照实际人数乘以基本生活支出的金额扣除,当然不同年龄的赡养需要确定相关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正常生活,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别。
②对于养老保险等六项费用的扣除,应全额由所在单位缴纳。政府可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以彻底缓解低收入人群的费用支出压力,也能够彻底保障全民养老保险等六项费用的政党交纳,增强劳动合同的签定与贯彻实施。
③费用扣除中应考虑家庭住房等基础设施的购置,因为每个家庭都要保障基本生活,如果没有住房也就是居无定所那么如何能够保障正常的生活,因此如果家庭在购置生活所必须的房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金额扣除,直至全额扣除之后的年限再开始缴纳个人(家庭)所得税,以缓解个人(家庭)的生活压力,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④对于家庭成员中有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特殊疾病的,应该停止交纳个人(家庭)所得税,直至家庭没有任何负担(欠款)为止。这样可以适当减轻家庭的压力,降低医院的负担,减少工作单位的责任,也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让老百姓更有信心去面对新的生活。
⑤目前收入高的家庭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支配,他们可以考虑外出旅游和取得更高的学历。旅游可以大开眼界,丰富生活;取得学历即能提高文化水平和修养,还能增长知识和阅历,更能够增加工资收入。但对于低收入的家庭,他们就不可能考虑这些问题,因为对于他们来说保障生活才是最主要的。基于此,对于家庭的正常文化学习的支出,也应考虑在税前扣除,这样低收入的家庭也能够考虑安排适当的学习时间和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国民学习文化知识的欲望和要求,才能真正提升国民总体文化素质和修养。
⑥繁衍后代是每个家庭的社会责任,要想履行好这个职责就必须完成按照计划生育。但是生育子女是费用也是相当可关的,一些低收入家庭为了节约资金,不去医院进行体检,这样做经常会导致智障儿童出生,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更给国家带来重大的负担,还能够降低国民的整体素质。与其这样还不如从源头给予支持和控制,让每个家庭都能够支付正常的生育费用,保障及时检查,优生优育,彻底杜绝不健康人口的出生。保障和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
⑦自然灾害是在所难免的,当个人(家庭)遇到这些特殊情况时,应该考虑暂时停止缴纳个人(家庭)所得税,直至灾害的损失已经全部缓解或者排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国家的关心和帮助,才能真正解决灾害对个人(家庭)造成的实际困难,才能让受灾人群早日脱离困境,从而相对减轻国家的负担。
⑧对于个人(家庭)所得税,它与企业的所得税不同,因此应区别对待。对于个人(家庭)向社会捐赠扶助失学儿童、支援灾区等有益于社会的行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尤其是一些小额的、善意的捐赠无需通过红十字会,它能够及时、方便的送达受助人的手中,在有依据且情况属实的状态下应该给予全额在税前扣除,并且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宣传,让这种有利的支持方式带动社会民众全体积极支持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群,让全社会充满爱的关怀。
⑨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经济发展不是很均衡,各项制度的制定可能适应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却不一定适应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因此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的制定,应根据地区经济的差异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更好的协调由于区域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以便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制度。
2.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及方式
①个人所得税征缴税率
由于个人(家庭)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已经扣除了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之后,其征收的税率可不考虑超额累进税率,直接采用达到一定额度就按照其相应税率征收的办法。以达到简化计算程序便于全体国民的操作和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家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财政支出,也有利于国家税收的收缴工作及时有效的进行和持续发展,更有利于国家税额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②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
可根据个人及家庭成员人数的不同制定出个人独立征缴方式和家庭综合征缴方式两种不同的征缴方式。家庭成员可根据本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个人独立征缴方式或者家庭综合征缴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制定首先是方便国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征缴,其次还能够均衡全民家庭的收支以全面提高正常的家庭生活水平,再次还能提升全民征缴所得税的观念意识及整体素质,更能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及国家财政利税的持续增长。
3.对于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及其生活福利待遇
对于退休工资的发放,现有制度是按照所缴养老保险的金额比例和年限、上年全省平均生活水平等进行发放的,相对而言,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特别大。因为以前年度国家没有全面实施上交养老保险等政策和措施,各类单位、种类部门等上交的养老保险等均不平衡,退休金差距比较大。有此退休人员得到的退休金根本不能保障现有的正常生活水平。政府应当根据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调整发放退休金,以保障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和福利待遇。对于以前从事重要工作岗位的领导及其他特殊人员,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和人数应该有所控制,不能够大面积、多范围的调整增加。只要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全民均衡的小康水平。只要这样我们国家才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完善国家体制、体系,更好地创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刘克崮委员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提案 , 2009.3.19来源于人民网.
[2] 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2007.12来源于 , 作者未知.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同时经济模式也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各种经济因素随之也开始了多元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税收而言,也意味着其税收主体也开始了多元化进程,税收政策也随之做出调整,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对平衡社会财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方面,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税收制度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比如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4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则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此外在收入性质与劳务性质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状况,比如彩票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的税率不一致,导致同样数额的收入,缴纳的税费却有差异。此外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严重流失。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个人收入也在飞速的高涨,这些年来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迅速得到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个人收入的提高就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然而,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却存在着税收流失的严峻形势。被税务部门称为税收征管的“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偷逃税款的征缴,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娱乐行业的明星,真正按其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少之又少,对个人收入的上报存在明显的欺瞒行为,以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案为例,就可以推测中国的娱乐行业的偷税漏税情况有多严重。而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业也存在这种状况,比如体育界,运动员的个人收入不透明,在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上,税务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这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按照预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应当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却远没有达到这个数目,而在西方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严重,这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权威,影响到按量缴税的公民纳税的积极性,这不仅是财政的损失,更对是社会道德、国家法规的破坏,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存在漏洞,那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这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大多数公民收入的提高,无法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目标。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流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国,也不利民。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致力于税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法的制定,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改变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现象。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在税收的具体执行上,以全民平等为基调,努力创造一个平等的税法体系。当税源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实际收入的数额,实行按实际收入定税的规定,以此来定税收的标准,避免收入一样而税源不一致导致的纳税标准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来源与单一收入来源问题上,也应当公平对待,按实际收入额来确定缴税的数额,而不能看单项收入是否达到征收点,要看全部的收入,这样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种通过化整为零,来逃避税收的现象。
此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各种税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资、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税收,实行强制性的缴纳,有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管理制度,使得这两项在税款的征收上比较成功。但是其他各项个人所得税,许多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混淆点,对于我国规定征收的税收项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最后造成税款的流失。而根据我国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来看,只依靠工资和薪金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过其他途径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价债券的投资,股份分红,利息分红等,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这些人群的这些收入分析明显不足,导致应收税款的流失。而这样一来,本来应由高收入人群担负的个人所得税,就转嫁到了中层收入的人群身上。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这对收入明显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他们占的社会财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担的税收责任,社会责任却重于他们。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应对收入过高的人群进行有效的调节,使社会财富分配趋于合理化,形成一个好的税收环境。
(二)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对于偷税漏税分子而言,必须加以惩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以便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同时,税收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不能姑息养奸,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行为坐视不管,应当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扩大执法的范围,着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状况和纳税状况,不能受各种社会关系和势力的干扰,应当保持税收的独立性,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从严处理。此外,要对税收入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素质,从执法的角度上,全面加强税收队伍的执法能力,同时加强清查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的侦查能力,着力培养税收队伍的反偷税漏税能力,从执法方加强控制,杜绝各种腐败人员的加入,纯洁税收队伍。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由于我国的教育水平不够发达,导致公民在思想意识上存在盲点,对税收制度不了解,对相关的法律不了解,没有认识作为纳税人是光荣的,没有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要让公民知道,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缴纳税收的同时,也是在享受税收带来的各种社会福利。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法宣传,宣传税收知识,特别是针对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进行教育。其次,要重视对未来可能成为纳税人的人群进行提前的教育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他们对纳税的责任感。再次,对税法的解读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这样不利于税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宣传,要让
法知于民,民行于法。从制定到宣传,再到接受应当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利国利民。因此,必须认清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这样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粱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作用 缺陷 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
由于我国经济在不断快速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不少的改变,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收入的多少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从而形成收入差距。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社会调节的分配不是很公平,存在差异。个人所得税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关重要。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其税收额逐年增长,但在这迅速增长的背后,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虽然经过几次改革,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所以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能更好的为人民和国家服务。
二、中外个人所得税理论基础比较
(一)我国财政理论界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论认识。
在过去工资是维持生计的最主要也是最低的费用这一点出发,如果对工资课税最终的结果是税费必转嫁到地主身上,而从地租上支付.维持生计的工资是不能削减的,对工资的课税只能使名义工资提高,因此工资的归宿最终是利润。工资是劳动与价格之间的一种转化,在一般的情况下实际工资是不能够削减的,否则就会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导致资本家于劳动者的关系不能够得到正常的维持和发展。按这个思路去思考问题,就算对工资收入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也将通过名义工资的提高而转由资本的利润负担。因此,税收只能来源于货币供应量M而不是劳动者劳动力价值V。这就使得我国财政界长期以来很自然地认为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是毫不意义的。因为在那个时候没有剥削制度人们的收入只有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又是人们的最低保障。因此,如果国家对工资征税,只能使得名义工资提高,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是没有得到较好的关注。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所得的收入也在不停的快速增长,在实践中不停地冲击着原始的理论。使得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在慢慢的重新去定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从九十年代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发展后,将原来一些分散的不合理的个人税收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分配公平。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慢慢形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后来二十世纪寂静发展水平快速发展下,我国的免征额有800调高到了1600.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帮助,可以调节市场经济。
(二)西方经济学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理论认识。
西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过程经历了比我国更加漫长的过程,它的工资水平已经不再是维持生计的最主要的和最低的消费水平。而是经历了从劳动价值论到边际效用价值论的转变。劳动力要素的价格和其它的要素价格一样,从这点来看对工资的课税最终的结果必然是税负的转嫁已经不再是适应。这种价值改变着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理论。威克赛尔通过一种边际生产率与工资基金分布下混合的模型来进行分析,认为在最佳状态下所得税对工资和利息不发生影响,工资率和利息率都不变,从而税负由纳税人承担。这就为西方广泛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西方经济学中劳动力报酬对资本家的利润所得征的利润税和劳动者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区分的相当清楚,西方经济理论认为个人所得税不易转嫁。各方经济学家认为对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大的提高了财政部的收入,并把个税归为主体税。按不同收入多少不等对个税采用累进税率,使个人的不公平性大大的提高。这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实施从理论上开辟了道路。很清楚实行累进税累,一切有钱人都不同意。可以说,所得税只是阶级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中,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各国在费用的扣除上也不同,存在很大的异。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费用扣除主要有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组成。成本费用包括为差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生计的费用考虑了每个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比如收入的多少,家庭消费的人员情况等,具体情况具体扣除。初此之外一些国家还将个人的福利待遇纳入了扣除范围之内。扣除标准包括客观和预订标准。扣除方法有定率和定额扣除标准,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定律扣除法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扣税,那么相应的费用高扣税率也高。定额扣除是指按一定数额进行扣除,这样相对固定。以此吸收借鉴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对我们很有意义。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缺陷及不足
(一)配套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各种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还不够理想的中要原因之一。本应体现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从设计理论和执行上的效果来看,存在诸多不公平之处。税法的本意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来降低过高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低收入的收入从而实现收入平衡。但在实际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控管手段,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完全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比如有些人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
(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缺陷。
我国的分类课征存在缺陷不能体现收入和分配的公平。由于我国采用不同的税率、扣除额,还有优惠政策,所以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因为这些制度就会造成收入高的人纳税少,收入低的人反而纳税多的现象。收入类型的不同,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或来自同类型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形成纵向和横向的。分类所得税课税的模式设计存在缺陷,容易产生漏洞。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和转移等方式来少纳税,因此容易形成偷税、漏税、逃税的现象。使得不公平。这还是比较原始的征税依据,应该适时的调整,从而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三)征税范围的缺陷。
人们的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使得个人收入结构发生了改变。比如生产投资收益、贵金属、资本、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个人所得的全部资本作为征税的内容。使得个人收入的纳税并不完整。 在我国一部分高收入者中,一部分所得来自附加的福利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比如住房公积金、交通、外出补贴等费用和资本所得。这就使得高收入者的收入具有隐蔽性,实际征收的税很低,成了税源的流失。这样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纳税范围都不同了,有失公平性。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没有考虑个人实际的收入,因为个体收入是由差异的,而不能按个人账面货币收入来征税,要根据具体的个人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的不合理性。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制度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也不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人均所得税费用产生扣除也是不同,存在差异。存在差别对待的性质。应该根据不同家庭的人口和收入来具体的进行纳税,不能用统一标准来纳税。这样是不准确的会出现差异。因为有些家庭挣钱的人多花钱的人,而有的人是一个人挣钱几个人花钱,所以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有些人会将其劳务、稿酬所得收入进行少报或者不报。这样就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减少或者受阻。另外,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没有包括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扣除。这样就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税费的扣除应该根据经济的发展来是情况而变化,如果总是用一种标准来衡量纳税那是不科学的。
四、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及发展
(一)更新征收管理手段,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采取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提高征管水平相结合,能起到优化和改善税率基础的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在不断扩大,征管手段的落后就不能满足他的需要,所以征管手段的落后和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不高的问题需要解决。
1.加强征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能力培养
加强教育和培养征管人员的敬业爱岗的职业道德精神,加强锻炼他们的业务能力,承担起税收征管的各种工作,培养征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要不断的对他们进行教育,从而能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2.努力发展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就目前我国的征管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要求来看,征收方式已经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现展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依靠手工的方式来征收缺乏必要的现代化管理,使得工作量增加和存在漏洞,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创造条件改变原有的征收方式,实行计算机管理。从而更好的开展税收工作,能够更好的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建立完善的税收收费系统。使得更加明了、方便。能够更好的将个人的收入资料和纳税资料的处理和报关实现专门化和现代化。所以应该朝着全国实行联网制度,建立专门的关于税收问题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使得征管起来方便,快捷,明了。政府可以采取先试点的办法,选择几个经济发展较好,基础建设比较完善的大城市进行先试点,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慢慢建立起全国联网制度,这样对征收税收工作起到很大的方便,使得税收征管逐步走向现代化和专业化。形成有效的管理。
3.建设和完善税务制,发挥机制的作用
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有专家代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情。这这样可以提高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纳管理水平,他可以帮助和解决个人在纳税方面遇到的问题。使得人们的纳税起来更方便,所以税务制的作用不可小看。
(二)加强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处罚。
由于我国税法中税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以会让税法有漏洞。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法规,防止出现有人偷逃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制度,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来做,维护税法的尊严。可以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于多次无故不纳税或者偷逃税的人要记录在内。以此来判定公民的能力和品格。对于偷逃税的人在贷款方面会受到影响。在对于奖励奖金,提升职位方面可以优先考虑依法纳税的人。通过设立法律来处罚那些不依法纳税者。建立更加严厉的法律来制约那些不依法纳税的人,。要把奖励和惩罚想结合,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自主积极的纳税,让那些违法的人受到惩罚。要进行宣传教育,对不纳税的严重后果要宣传,让大家心里清楚。给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利,可以依法查处违法者的财产。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违章违法的处罚措施。还可以设置专门的有关税务方面的法院。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理那些违章行为方面有某些特权。各种制度的完善可以警戒人们,能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不依法纳税将会带来的后果,使得题目不会因为偷逃税而付出更高的代价。
(三)做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
要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关部门有必要定期在不同的地区、家庭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让大家有更强烈的纳税意识,能够更好的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和违反的严重后果性,让大家更加懂税法,从而形成形成人人学习税法、遵守税法的氛围。充分发挥新闻的正确导向作用,让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记住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做一个纳税的好公民。
(四)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人们的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样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收入与开支来进行纳税税率的调整。让各地区根据自己地区的经济标准来制定纳税基数费用扣除额。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的收入水平不会因为税收的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变化。经济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的生活也在发生改变,消费支出也在不断扩大,如果不能及时改变费用扣除制度,会加重人们的压力,会导致有些人想偷税、逃税。这样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提高起征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费扣除标准也应该改变,我国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应包括:交通费、免费就餐、通讯费、公有住房、资本利得、住房公积金、礼品和捐赠支出等,这些都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个人生活的的基本内容,所以设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要以此为依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征税。因为有些高收入者就是这些福利待遇高,而他们缴纳的税却少,从而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同时还应该考虑通货膨胀对人们的收入带来的影响,要改变使用费的扣除额标准。要因情况改变而调整。还可以取消对退休工资免税的规定。
五、结论
本文以个税为主要的论述点,通过对个税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来阐述他的重要性。本文通过收集相关资料,结合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借鉴国外经验,从理论与实验的基础上,就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全面的分析与论证,并就今后该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更好的完善个人所得税提出了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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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6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 法律 ,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 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 经济 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 自然 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 计算 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 会计 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 科学 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 自然 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 经济 发展 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 法律 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 政治 、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