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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一、系统管理员现状与基本要求
1.现状分析。在新疆林区,会计电算化推广过程中,突出问题首先就是:系统管理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担任,他们通常缺乏计算机技术,不能履行系统管理员的职能。一旦出现问题,只有请外单位的人员来解决,偏远的地方往往要耽误工作好几天。其次,虽然经过几年对会计人员的电算化培训,情况有所好转,有些单位已经有了一些可以担任系统管理员的人员,但是岗位设置上将系统管理员与会计主管、数据管理员和网络管理员混为一谈,造成工作中职责不明、权限不清。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系统管理员的权力过大,相当多的单位在赋予系统管理员权限时,都能够调用系统的所有功能,有时甚至完全超过了会计主管的权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①一些会计软件本身就允许赋予系统管理员全部工作权限,支持系统管理员享有所谓的“超级用户”权力;②一些单位对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认识不清楚,混淆了会计主管与系统管理员的岗位界限,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前者需要软件开发商依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加强对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约束,摒弃只图用户使用“方便”,而不顾会计制度要求的不严肃商业行为。后者则需要会计人员,进一步体会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岗位分工,澄清概念、明确职责。
2.基本要求。系统管理员工作压力大、责任重,会计人员对系统管理员的要求是:事事必会,出现问题能够彻底解决;当应用程序出现不干活、报表数据计算错误或者系统死机了,会计人员首先想到的是找系统管理员,而不是去问其他技术人员,因为他们认为系统管理员应该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他们不能判断是系统方面的原因,还是计算机硬件或网络方面的原因。这无形中提高了对系统管理员工作的要求。这就要求系统管理员首先应该掌握基本的会计知识,熟悉会计业务,了解会计软件的各项功能及其结构、联系,尤其是网络版软件的功能设置。其次,要求系统管理员掌握会计法、会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各项规定。第三,系统管理员必须知道计算机硬件方面的基本知识,单机条件下应熟悉基本的计算机硬件,如软驱、硬盘等,出现硬件的小问题知道错误在何处及解决办法;网络条件下的系统管理员还必须掌握网络方面的基本硬件知识。结合正在进行的会计电算化各级培训,有必要全面地加强系统管理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系统管理员必须熟悉本单位主要业务情况,了解主要工作流程。最后,要求系统管理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修养。鉴于系统管理员岗位的重要性、特殊性,其工作涉及整个系统的会计数据、重要工作口令等,故而要求系统管理员应忠于职守、诚信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信念。
二、系统管理员的职责与权限
系统管理员的总体要求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系统、硬件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1.系统管理员的首要任务是,负责会计软件运行环境的建立以及系统建立时的各项初始化工作。会计软件运行环境的建立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使用,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目体系、凭证类型、会计核算方式等。值得一提的是,在会计信息系统建立的过程中,系统管理员非常有必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系统建账等初始化工作,尽早熟悉本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和工作流程,结合财务软件功能、特点和运行要求等等提出适宜的实施方案。
2.系统管理员要负责会计软件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的有效、安全、正常运行。系统自身的安全运行主要涉及系统各项运行日志的管理维护、防病毒的措施等。系统运行日志主要是指会计人员上机的操作日志管理,包括机制日志和手工日,志。加强对操作日志的管理,应成为系统管理员日常的一项重要而又必要的工作。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攻击的破坏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重得多,预防与清除计算机病毒已成为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应加以重视的问题。系统自身的安全性日益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系统管理员有责任监督检查系统的抗病毒能力,坚决杜绝病毒可能入侵的机会。
3.系统管理员应负责系统定期的正确性、安全性检测,保证系统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的正常运行;负责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恢复系统的正确运行,针对系统事故找到系统事故原因。
4.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分工、管理操作,协调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对用户的管理,必须及时掌握新任成员的增加注册,离岗成员的处理操作,人员分工权限的授权管理等。
5.系就管理员应对系统的安全性负责,尤其是做好系统灾难预防与恢复工作。灾难包括数据库受到严重的意外破坏,由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系统崩溃或机器受损,因为意外情况,如火灾、水灾、失盗、电源问题等造成系统、数据受到严重破坏。这里特别将灾难预防单独说明,原因就在于会计数据的重要性、会计信息系统自身的特点。预防灾难的措施中主要包括会计软件、系统软件和各项会计数据、各项网络参数的备份等。会计数据易受到人为篡改、不正确操作、计算机病毒的删改以及意外情况的破坏,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备份会计数据,监视和发现系统中的一些不正确操作。系统中的会计数据在受到攻击或破坏后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到系统最近状况,这应当作为考核系统管理员工作合格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6.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应当局限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管理员的权限,一般来说主要有:网络服务的管理(口令)、数据库的操作(口令)、会计数据的及时备份(数据和当期数据)、系统运行及维护的记录管理、基层单位系统管理员的授权和管理、依照主管会计的人员岗位分工分配会计人员工作权限、新旧会计人员的注册与注销等。还有一点需要着重提出的是:对于自主开发的专用软件,系统管理员是不允许由软件开发人员担任或兼任的。 三、系统管理员与电算化条件下主管的关系
电算化条件下的会计主管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确定会计人员的岗位安排、分工权限,总体负责单位会计电算化的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本部门工作进度,系统的稳定、可靠,数据的安全,协调机及会计软件系统运行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会计软件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的使用、管理、维护等。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应由两人分别担当,尤其是实现条件的会计软件,从软件的规模、电算化工作的强度与会计业务的工作量上都要求由专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当然,在单位会计人员不多、会计业务量不大、会计软件为单机运行时,会计主管与系统管理员是一个人的情况也是允许的。无论从会计工作的分工、工作的、所负责任等方面来讲,会计主管都是本单位的业务总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应服从会计主管的工作安排,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大”的,其所做各项工作都应对会计主管负责。
四、如何解决新疆林区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系统管理员岗位设置上存在的
1.选择使用通过财政部审验的,对系统管理员职权设置符合分工要求的商品化软件,选择信用好,有技术能力,售后服务好的公司购买财务软件。
2.进一步加强新疆林区财务人员的电算化培训,尤其要花大力气对一批有潜能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高层次的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3.有效利用现有人才资源,对一些非财务的具有计算机技术的人员,进行基本的财务知识培训,兼任系统管理员,完成系统管理员最主要的职能一一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轨道。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和“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明电(92)13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每寸土地。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土地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全市土地统一管理问题(略)
二、关于“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问题(略)
三、关于农村土地范围问题
农村土地,大量是集体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问题。
四、关于土地确权发证盖章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确权发证,是一个复杂、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然后,由土地管理局确权并组织测绘、量算面积、登记造册,报政府审核批准。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证书,盖政府章(或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土地管理局的统一组织管理下,房管局参与“办理”地籍管理“事项”,即代办一些具体事宜。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划拨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土地”的规定,应该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即:计委立项,规划选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报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等等。
六、关于临时用地审批问题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一、大力推动新的思想解放
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和要求以及员工的期待,以这一次学习实践活动所形成的推动力,深入推进新一轮思想解放,认真分析目前宏观经济调控约束的不利因素,充分认识资金、劳动力和能源动力要素瓶颈制约不断加剧,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门槛不断提高,要素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税费政策调整使企业生产成本持续攀升的形势,谋求企业发展在体制和机制建设上的解放思想,不为所取得的成绩而自满,不为既有的经验而束缚,不为传统的模式所局限,把思想解放的重点从“要不要发展、敢不敢改革”转向“会不会发展,善不善创新”方面来,不断开创公司工作的新局面;要在追求科学治企上解放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提高效益、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化科学治企内涵,优化科学治企思路,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要在破解经济发展难题和员工生产生活突出问题上解放思想,围绕现代水利发展的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和协调推进,努力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综合社会效益。通过领导班子带头解放思想,带动全体人员的思想大解放。
二、进一步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
加强对公司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公司内部独立子公司机构设立和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之路的研究与推进工作,争取特级资质的申报。
在新成立公司市场部、审计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衔接各项管理职能,以有效措施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
通过制订完善“公司内部各类人员分配办法”、“企业民主管理实施细则”、“四个专项集体合同”、责任风险抵押机制、企业年金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
通过修订完善经营及招投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部门办公费预算控制管理办法,租赁用车管理制度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积极推进开源节流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管理职能
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专项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投标项目的管理评审;加强对分公司单位投标项目的资质使用管理、项目预控以及联营项目的合同管理;制订统一格式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文本;积极推行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购等工作。
积极推行并完善对中标工程的成本测分,费用包干上缴,项目经理竞聘上岗制度;修订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对项目部季度综合检查考核的力度,加强对施工项目的过程管理。
在开展“安全月”、“安康杯”活动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质量月”活动,通过质量剖析,查原因、订措施,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认真梳理各项项目成本预控和工程款收付情况,加大对材差问题的洽谈力度,加大应收款的回笼力度。
四、进一步提升设备装备水平
根据公司主要施工设备陈旧老化的问题,为能适应生产水平不断增长的需要,努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计划用三年时间,集中资金,以多元融资、分期付款等方式,投入2500万元,购置40m臂杆砼泵车一台,砼罐车三台,gb34型液压抓斗和50t吊机一台套,购置钢板桩1200t,以分别增强砼施工、地下连续墙的施工能力,另打造一条500m3挖泥船,以提高水下疏浚施工能力,每年再投入大修理费用150万元左右,确保现有施工设备的基本运行。
五、进行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公司成立总工办,强化技术管理组织体系的管理职能和对施工技术问题处置的专业职能,进一步做好施工方案的审定把关,重大技术难题的解决与攻关。
成立“工法领导小组”,把科技创新的重点落实到产 品过程的质量控制上,形成2~3个具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工法。
针对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课题,开展qc小组活动,把工程创优与开发应用“四新技术”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施工工艺水平。
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以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梳理创优工程,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奖项。
六、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积极向水利厅反映,请求尽快协调解决公司改制土地权属问题,以保证公司合法注册,依法经营的基础,推进公司中长期的规划发展。
请求厅尽快协调解决改制单位离休干部归口管理问题及相关费用的落实。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机制,坚持“需要至上,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理念,合理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项目管理人才队伍的成长和更新。
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提炼经营理念,推动制度创新,全面提升职工文明素质和公司形象。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行政备案,或简称备案,是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以来,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过程冗长复杂等现象得到明显改观。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备案被广泛使用于日常行政管理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外部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例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编制行政权力清单中,明确将备案划入“其他行政权力”类别。虽然备案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出现频率很高,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其概念和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诸多设置不科学、边界不清晰、管理不规范之处。因此,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类似,行政备案领域也很容易成为公共管理服务领域的“灰色地带”,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引发降低政府行政效能、提供权力寻租土壤、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亟需各级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及根源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威海市通过查阅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企业走访、到政务服务中心与服务对象现场交流等形式,对行政备案领域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将存在问题归纳为“滥”、“乱”、“散”、“慢”四个方面。
一是“滥”,即备案设立随意,事项过多过滥。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设定行政备案的主体权限、行政备案的定位要求和程序规范作出明确界定,行政备案事实上成了一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大“筐”:首先,目前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行政机关都事实上“有权”在各自领域设定备案事项;其次,《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将一些不适宜用许可方式管理的事项,规范为以备案等方式管理;此外,对经济社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事务,受法律限制不能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一些行政机关倾向于采取备案形式变相实施。随着时间推移,各类行政备案事项不断膨胀。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1月,我国共有涉及备案的法律170部,行政法规481部,法规性文件372部,地方性法规6554部。从我市情况看,目前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备案事项共101项,涉及26个市直部门、单位。除此之外,由于目前行政机关对备案的理解比较混乱,一些部门、单位仅凭工作经验和直觉,简单发个内部通知就可以设定备案,直接或间接为相对人设定义务、限制权利,显得非常任性。
二是“乱”,即事项边界模糊,错位越位严重。行政备案角色混乱、功能杂糅的问题非常突出,行政机关以备案之名行审批或认定之实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前面提到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审批,只是在外表上披上了一层备案外衣。再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备案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际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此外,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规定了“报告”、“报送”义务,虽未明确采用“备案”字眼,但具体分析起来仍是设定了一种备案要求。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等。
三是“散”,即备案程序不清,缺乏统一标准。目前行政备案未形成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那样完备统一的法制程序,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机关对行政备案的理解和认识各不相同,从而在工作实践中各说各话、各自为战。从现状看,绝大多数备案仅就各自领域简要规定了申请期限、需提供材料及基本流程,而对事项受理、审查期限、结果告知及后续监督检查等重要环节普遍缺乏完备的程序规定,对备案过程中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明确,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为例,该事项的设立依据是2000年3月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但这个办法并未对备案(鉴证)程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从掌握的情况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是一纸空文,各地基本未实施过),之后各地出台的备案实施办法五花八门,仅从规定的提交材料看,与江苏省、烟台市相比,威海市多出了“发改、土地、规划部门等批准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材料过多、要求不一、增加负担”等问题。此外,这一领域还存在行政机关打着协会的旗号干预市场问题:2011年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出台了《工程勘察市场自律管理意见》,对省内勘察市场最低成本价作出规定,并要求各市成立勘察市场自律管理委员会及其常设办公室(省里将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下属事业单位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负责规范本市的勘察市场行为,接受和查证有关勘察单位违背市场行为的举报,公开以协会的名义干预市场行为。由于目前省内各市实际市场价格已大大低于这个“最低成本价”,勘察单位只得做阴阳合同以应付“检查”。
四是“慢”,即规矩意识不牢,办事效率低下。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服务对象的意见集中反映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上。例如,有的行政机关习惯把备案理解为审批设卡,强令不备案就不能从事后续相关活动;有的行政机关关起门来搞一套“土办法”,把一些部门私利塞入其中,要求相对人一律都得照办;有的行政机关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台收费指导标准,违反了这个标准,行政机关就要干预甚至处罚;有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通、壁垒森严,把部门之间能够沟通解决的事情转嫁到企业和群众身上;有的机关工作人员生冷横硬、吹毛求疵,心情不好了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鸡蛋里挑骨头;有的机关工作人员漫不经心、敷衍塞责,没有尽到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义务,让服务对象多跑了许多冤枉路,等等。
(二)原因分析。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具体分析,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传统管理理念束缚,行政机关审批意识浓厚。虽然《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实施十一年,但不少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意识深处仍未完成由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管理政府到服务政府、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换,仍然认为社会公共事务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好,在管理方式上更多地强调相对人的义务,强调政府事前审批把关。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以备案名义实施审批”、“以服务名义实施管理”、“以协会名义实施管理”等问题。
二是受法制建设滞后影响,清理规范缺乏理论支撑。行政备案是一项程序性公务行为,我国至今尚未完成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而且缺乏对行政备案行为的系统专业研究,各地对此也鲜有实际探索,导致备案概念不清、程序不明、定位不准,出现了大量“伪备案”事实。由于法律对行政备案的设定主体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一些部门、单位可以以“红头文件” 随意设定行政备案,导致行政备案设定事实上处于失控状态,出现了一些不合法、不合理问题。此外,对备案事项的清理规范,也因为缺乏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难以全面有效开展,一些早就不合时宜的“霸王条款”和“僵尸条款”仍然存在,需要自上而下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受“信息孤岛”现状制约,行政备案压力难以纾解。由于行政机关上下之间、左右之间存在条块分割事实,各类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各部门、单位之间尚未真正建立起制度化、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共享机制,从而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在此情况下,若乙部门在受理某件审批申请时,需要以获得甲部门的审批信息为先决条件,最省心省力的选择办法就是通过增设行政备案,把有关成本转嫁到申请人身上。如果申请事项涉及的审批链条越长,相关审批部门的备案要求则会越多,转嫁到申请人的压力则会越大。
四是受部门和个人利益侵蚀,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被削弱。马克思说过,一切问题都是人的问题。客观地看,近期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领导干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在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方面取得了明显实效,但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宗旨意识淡化、纪律观念松弛和服务理念不牢固、制度要求不严格、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政府部门形象。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思路设想
行政备案领域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其根源首先在于法制建设滞后和体制机制不健全,因此需要从全局角度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指导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推进依法行政,予以正本清源。一是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关于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组织加强理论研究,从法律层面上厘清审批、备案、登记之间的边界关系,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及时消除模糊认识。从国家层面加快推进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研究,构建公正行政程序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度,规范包括备案在内的各项行政权力运行。二是合理设置备案权限,还原备案真实属性。行政备案作为一种较行政审批更为柔性、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其设定方式除法律、法规外,还需考虑其时效性、专业性和便利性等因素,应允许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设定行政备案事项,除此之外,严禁地方各级部门、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设立备案事项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法律法规角度明确行政备案的功能特征,解决好“什么是备案、如何设定备案、怎么管理备案”三个关键问题,真正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三是完善法制审查机制,严格把关界定。一方面,行政机关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备案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由专业机构予以把关审查;另一方面,应及时组织对现有备案事项进行清理审查,对错位越位问题根据管理权限提出修改建议,认真解决这一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问题。
(二)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核心,大胆改革创新。一是积极推行简政放权,积极为各类服务对象减负松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研究推进行政审批前置改后置、审批改备案、前置备案改后置等改革创新,组织清减备案事项中的繁文缛节和事实障碍,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二是完善信息统筹共享机制,减少备案设置需求。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政务服务信息统筹建设力度,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开放式政务服务电子数据平台,扩大提高数据收集、整理、分析、范围和效率,实现同一审批事项所涉及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闭环信息共享,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