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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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1

关键词:处理方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领域中,合同俨然成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成为了产生纠纷的根源。而在建筑领域中,合同管理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的内容成为开展建筑活动的主要依据,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消除各种风险,把企业决策和市场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是关键。

在建筑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之间有着非常多的责、权、利需要去明确、去处理,而只有通过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严格的规定,才能避免或减少风险,所以只对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才能很好地进行项目利益的分配与协调。现代项目的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始终。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建筑工程在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容易产生问题,常出现的问题概括如下:

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常见被认定无效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合同不严谨、不全面、不完整。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真实意思的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全面、完整的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全面、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必然会给合同的履行留下隐患。

主合同缺失。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这就要求分包人在承接承包人总承包项目中的分包工程时,应对总承包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调查,以防因主合同缺失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签证确认及书函签发不及时。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工程的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都将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承包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诉讼时效已过。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决定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

既然建筑工程合同在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会产生这么多问题,加强合同的管理,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选择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制意识、语言水平和业务能力。

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用制度管理合同,以组织架构保障合同管理的全覆盖。设立法务部,建立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组织仲裁及诉讼的流程。制定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对合同管理体系的检查以实现合同管理体系的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合同谈判前,首先应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履行能力、履约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业执照,二是授权委托书,三是资产负债情况,四是相关业绩,五是特许行业或特种商品的经营许可证等。

完善合同模板。合同就是咬文嚼字,合同要求全面、准确、严谨,避免使用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的合同文字,避免合同条文有缺陷、漏洞情况的出现。将发包人、承包人的责、权、利描述清楚。

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合同的纠纷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纠纷,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责任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认定、承担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Abstract: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coexistence of risks and benef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ith the pendulum problem can not be ignored in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isk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tract, cultivate and improv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claim consciousness, rational use of 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The article mainly elaborated the legal conno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working practic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from which further put forward processing methods and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for your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legal issues

中图分类号:TU71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保障其繁荣发展,现阶段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使承包商贯彻落实《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并强化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法律意识,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

1.1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产业政策,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四是合同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

2.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

2.1整体性的原因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合同中的某个或几个事项理解有误,施工管理人员与技术施工人员都没有发现自己的失误的存在,就进行建筑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错误也都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业务能力欠缺,对一些重要的具体细节事项没有很好的进行研究就进行施工,导致在竣工或施工过程由于甲方在监工过程中发现有重点失误现象的存在,根据与合同的对比,发现有较大的偏差,就会造成合同的纠纷事件的出现。

2.2施工人员的技术失误对于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施工一项,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承包商的内部员工的技术来看,有较大的技术偏差存在,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技术性的失误就会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体偏差性的产生,使双方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偏差。甲方在进行监工过程中,发现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是由于偷工减料、或者是施工技术不过关引起的,就会导致甲方与施工方的合同纠纷现象的出现。而技术性的失误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施工队管理人员应该进行重点的掌控,使其能够有较好的发展与进步。

2.3工程款发放有误原因在进行工程款的发放过程中,由于没有进行及时的实施,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进行发放,就会施工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对甲方有意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准确事项进行对照,使其产生合同纠纷。

2.4工程设计不合理原因进行工程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虽然在合同规定中对建筑施工设计的规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进行施工设计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的方法做指导,没有科学灵活的手段进行渗透,设计出来的东西有可能就与设计施工的全面完整性与安全性就协调不起来,当发现建筑建设有较大偏差的时候,就会引起双方的合同纠纷。

2.5配合与协调不当原因进行建筑施工,不是一个单位或一个企业进行的事情,是整体合作建设起来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协调促进过程中,由于人为的或集体的理解失误造了的纠纷,根据与合同中的规定相比较,没有进行各个单位或个人的密切配合,在进行施工建设与工程修复工作中,由于对失误性的工作与人事配合不当,就会引发纠纷事件的发生。

2.6对违规罚款不当的原因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的技术人员没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进行技术施工现场就会出现偷拿盗用的现象,在进行对这些人员的处罚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处罚标准,引起被罚人员的不满,根据合同中的规定与其纠纷。另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对一些技术失误性的事件的处理不当,也会引起合同纠纷来。

3.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3.1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合同纠纷事件进行研究处理,就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核处理,在进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的不完善就会使纠纷很容易就产生。这就要靠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纠纷事项进行处理的各个事项进行渗透,使其真正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

3.2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无论是对建筑质量或者还是民事纠纷,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把握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有的时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将灵活多变的方法进行运用,还包括使各个细节都能够分析处理好,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所在,真正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渗透研究,使更多的好办法能够呈现出来,帮助在进行建筑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充分的基础做保障。

3.3自上而下的处理方法研究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要从领导开始进行问题的落实,因为领导是真正的工程实施策划着,管理人员没管理好,员工就不会有较好的发展进步,所以一定要将领导层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进行由上而下,逐级进行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就要落实到个人,由于整体企业引起的失误就要落实到整个企业,将追查落实的力度不断加强,使整个建设施工的力度能够在较好的监督力度的协调下,不断完善实施。

4.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在进行工程的建设伊始,应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使合同中的各个细节都要进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设的各项细节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来,并且一定要将国家的法律规定渗透到合同的每个环节中,对每位员工都进行合同的宣导,使技术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并且随时进行以合同为主导的建设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施工的严格管理,真正将合同与正确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为了不出现较多的技术性的失误,保证建筑质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够稳定进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需要管理者对技术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进行有效的创新提升,在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革过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把握重要的技术环节进行渗透实施,真正将细节性的东西进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将正确的思想灌输给员工,使施工人员在进行技术实施过程中,对自身进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够真正把建筑建设施工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难的时候,能够勇于承担责任,进行积极的建设技术的提升与创新,这样才能使建筑建设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实行有迹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管理者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在进行对现场施工监督、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的全部事项的细节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把合同中的事项能够完善系统的建立起来,把握较好、较稳定的人员、技术、发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术能够进行渗透,帮助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使重点事项能够不断地突出出来,真正将时效性与完整性进行连接。并且运用就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对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完善合同建设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对现实中随时可以出现的各个事项进行有效地处理,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建设与合理有效的全面发展事项进行结合,使整体性的建设能够不断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5. 结束语

总之,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纠纷事项进行良好的控制处理,就要将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保证技术性的工作失误不再发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的进行实施控制,真正将单位与单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冲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不断减少。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

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筑市场已呈现为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三大法律支柱为主的建筑法律基本框架。基于建筑工程本身错综复杂的基本特点,在各阶段各种涉及到法律范围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旦发、承包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后多会出现无章可循的不良局面,地方法院及冲裁机构由于对于司法理念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差异,在实际受理审判中,常常出现司法标准不能协调统一的现象。因此,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1、建筑工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1全面履行的原则

主要指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条件全面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以及附加条款,都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1.2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中关键的一项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讲究诚实守信,以促进双方通力协作。

1.3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转让及关于争议的解决,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1.4不得擅自变更的原则

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双方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

2.1工程案例分析

笔者过去接触过这样一则工程实例,甲方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施工的逐步深入,就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答疑文件以及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各项条款,双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为图纸设计、工程质量、进度款的支付以及工期控制等诸多方面。

甲乙双方最关键的纠纷主要是工程造价计量上的出入。在进行分项工程造价计量时,该合同附加条款中已明确了“合同明细价”内容,同时依据工程进度制定了24个月的支付规划,在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突然提出要更改付款规定,一味声明付款计划商议欠妥,由于该合同造价和国内基建项目的投资造价有很大差异,它并未依据河南省工程造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来合理界定,而是结合过去建筑经验,采取市场比较法和造价指数法,并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的,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乙方认为协议付款内容中,关于基础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过少,提出了“在维持合同造价前提下,适当增加分项工程造价”的修改意见,遭到甲方的断然拒绝,甲方认为,若可以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合同就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乙方强调指出,基础工程建设的实际造价比合同价要高出1倍以上,他们需要垫资才能完成基础工程建设,正好工程垫资违反政府的政策规定,因此,乙方根据“合同条款违背于国家法律法规”为理由强烈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双方各不退让。

在双方多次协商和仲裁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甲方向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告乙方违约并要求索赔500万元;乙方也反诉甲方,并以国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为反诉依据。控诉甲方违约,也要求甲方索赔500万元。基于此案件诉讼标的大和情况复杂的特点,法院难于作出判决,此案件法院受理1年多,至今仍未结案。

2.2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2.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般建设单位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往往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银行依据贷款的条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各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利用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的价值进行受偿;若协议不成,抵押人可以向地方法院;当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后的价款大于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促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上诉地方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工程价款在工程拍卖、折价基础上优先受偿。”

2.2.2抗辨权的应用

①同时履行抗辨权。主要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不按顺序各自履行该承担义务的行为。在事先未作出履行顺序要求的合同中,甲乙双方一方在另一方未给付前,对其履行要求有权拒绝。

②先履行抗辨权。主要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即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之分。先履行方未执行或执行内容不符合具体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辨权。主要指由于后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债务能力,先履行合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3合同的责任承担

2.3.1承包方的承担责任

施工准备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进度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及时告知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等各种责任,还包括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4

关键词:清单计价;合同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标方法不合理近几年我国工程进行施工招标与投标时往往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的方法及综合评分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即招标文件中确定资格合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符合性条件,并明确以招标控制价(标底)在降幅内随机确定一个降低值为最低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最低价为不合理报价,高于且最接近评标最低价者中标。这里所说的综合评分的方法指的是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所涉及的诸项指标(企业实力与社会信誉、工程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标准、施工方案、质量标准等等)的权重系数做出明确的表述。首先完成资格后审及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在此之后参照各个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投标书之中的各项主要的数据由评标委员完成对其各指标的评分工作,投标者的综合评分由其所得的分数和其所提供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相乘得出,中标的即为综合评分最高的参投者。然而,以上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不能使企业实现自主定价权,其他竞标者的报价与标底决定了哪家企业能成为中标者,即不管竞标企业的成本多么的低,管理及技术的水平多么的高,并不能确保企业依据自身实力来接近评标最低值或者取得报价的最高分值。

1.2“施工合同文本”与“计价规范”配套规定不足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计量规则是合同文本的配套文件,由于“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l2月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合同文本”不能直接引用计价规范。为此,各地进一步出台了计价规范的试行办法,进行“配套的配套”。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借鉴了FIDIC合同条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打下了一定基础,但合同文本只是尽量做到形似,而忽似了神似。因此,随着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研究的不断深入,法理不够清晰,合同关键条款概念的混淆等问题就浮出水面了。例如,合同文本23.2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确定价格机制: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有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前者倾向于将工程中的主要风险分配给承包商,后者一般是将风险分配给业主,所以固定价格合同概念并不是一个单一、内在统一的概念,而是一个存在着本质冲突、矛盾的概念聚合体。

1.3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的意识淡薄,承发包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因此承包方处于劣势,发包人通常以要求承包者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对承包人进行约束,然而承包方面对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却无能为力,进而导致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材料款,甚至造成社会事件。我国目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调解、和解、诉讼、仲裁。针对建筑工程这一领域,经营性的调解机构几乎不存在,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也为数不多,且懂建筑业务仲裁人员严重不足,以至于建筑工程领域中出现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处理。此种情况的存在对承包人大为不利,因为承包人若不想被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就必须在合同纠纷出现后作出让步。

1.4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为避免合同不公平或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出现,发包方应在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主动向主管建设的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的手续,完成审查备案的环节。然而,现阶段有少数合同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条款也能顺利备案,而且大多在备案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双方实施的合同,即所为“黑合同”,从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1.5合同管理人才缺乏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没有专门设置合同管理的职位,同时也未订立合同管理所需的相关措施。目前存在的情况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及监理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的经验及已有的主观认识来完成建筑合同的履行工作,这是因为在建筑合同签订之后,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向执行合同的人员交底,如此一来,建筑的施工者与监理很难掌握建筑合同的具体内容。这样,双方在履行建筑合同时不可避免的出现违约违规的行为。

2针对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可采取相应的解决途径

2.1规范评标办法应当强制使用最低标价的评标方法,取消以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的评标方法。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之中,在进行技术标及商务标的评标活动时都需使用“封闭判卷”的方法,还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远程评标系统。除此之外,为提升评委的评标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还需要对评委进行相应的管理与考核,以此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2编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文本我国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编制由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承担,然而考虑到技术要求多样性、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工程款支付、施工索赔及变更的复杂性等因素,需要政府对编制合同范本的工作进行指导,由业经验丰富的土木建筑学会、造价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来承担编制工作,合同编制应本着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平、公正”的理念,为了项目的顺利实现,对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平、公正。尽快编制出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配套的示范合同文本。

3 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3.1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应该大力推广合同纠纷解决的调解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具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优点。所以为了更好的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调节工作,必须加快相应的造价咨询及建设监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3.2完善仲裁制度为加大解决建筑合同纠纷的力度, 提升仲裁业务能力,仲裁委员会应当与造价协会及监理协会联合,按照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引进建筑领域内的高级人才,设立建筑工程的专业仲裁委员分会。

3.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阶段在强调承包人履约担保及投标担保的同时,必须加快建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因为现阶段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为有效遏制这一情况,可以强制实施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3.4加强合同管理应当使承包商、监理机构及主管建筑的政府部门的作用得以充分施展, 因此需要对这三方的责任进行明确。①承包方应当对合同管理制度予以健全。承包方必须转变原有观念,不断的对合同管理的相应制度进行完善,此外还应当配备素质过硬的专业的建筑合同的管理人才,确保合同信息的流通,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协商,并保留相关记录,提高合同管理能力。② 监理单位要完善职责。对于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信息管理、进度、投资、质量控制与管理合同的职责。目前监理公司把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完成的很好,但是却忽视了其它方面的职责。所以,建筑的监理方要完善职责,尽快提高业务能力,重视自身的管理合同及控制投资的职责。③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为确保正常的履行建筑合同,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严禁资金不足的项目招标,设立专用账户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管,不向施工合同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承包方颁发施工许可证,在没有结算执行工程款的前提下不对其进行备案验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承包单位在健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要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快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上岗,要掌握建设法律法规,全面理解合同条款内容,懂得合同谈判和索赔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促进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5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分包 转包 纠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1

随着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也不断的加大,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整体上说,建筑市场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然而,目前的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现象十分突出,对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及转包采取有效管理,预防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是当前规范建筑市场的首要问题。

1 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

分包,指的是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后,经发包人同意,将非主体工程的部分工程交于第三方承包人来完成。转包,则是承包人在获得工程承包权之后,将其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转让人退出该承包关系,受转让的单位则成为了合同的另一个当事人。在建筑市场中,由分包及转包所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

(1)由于分包商资质而产生的纠纷。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在进入到建筑市场时,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之后,才能够从事建筑活动。实际的情况是,有很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惜花费巨大的代价去争取不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工程,但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其人员、设备、技术、资金等各方面情况不能达到承担此工程的要求,很容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各种安全事故,或者是工程质量不过关,因此极易产生纠纷。

(2)缺乏明确的履约范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履约范围不明确,因此容易引起双方纠纷。当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时,总承包商、分包单位都会互相推诿,根据合同阐明自身履约范围的难度增加,产生纠纷也就是必然结果。

(3)由于转包而发生的纠纷,是当前建筑工程分包领域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其违反了招投标制度的初衷,同时转包过程中也滋生了回扣、贿赂等问题的出现。转包行为的存在,对建筑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引发了很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入建筑施工行业的问题,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构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4)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经常有一部分整体竞争力较强、管理能力较高的施工单位,凭借自身的优势获得工程总承包权之后,将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小型的分包商。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善或忽视其管理也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有的工程发包方认为,只要将工程进行承包之后,关于工程所有的管理工作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管理。

(5)由于缺乏配合与协调而产生的纠纷。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多个专业,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如果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很容易造成纠纷的发生,如果由于其中某一个分包商的工程进度不够,很可能会引起整个工程的延迟,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当前,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现象大量的存在,由此容易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质量缺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面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预防往往比事后的治理更为有效,因此,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加强对建筑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垄断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公平竞争最直接的体现,更是造成幕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根源,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鼓励企业公平、公开的参与市场竞争,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单位,都应当具有同等的参与竞争的权利,逐渐净化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2)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分包队伍的综合素质体现,是影响分包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其直接关系到分包管理的效率,同时也关系着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因此,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当对分包商的资质有详细的了解,并且按照需要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分包管理机构,同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分包工程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明确的划分。另外,应当对分包工程实施动态的跟踪管理,建立分包工程档案,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

(3)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信用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4)加大对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或者是其他途径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严厉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惩罚。对由于违法分包及转包,忽略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处罚,必要时要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到黑名单之内。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3 结语

总的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正是这种蓬勃发展的趋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盲目的进入市场,因此也导致了各种违法分包和转包问题的存在,进而产生了各种由于合同纠纷而引起的经济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对建筑市场正常运转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规范分包合同,才能有效的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建昌.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