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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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论文

工业法论文范文1

1教学理念之角色转变

探究式教学法的灵魂是创新。创新离不开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在以往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如图1所示,教师按照自我规划站在讲台上教授,学生坐在座位上被动地听,教与学相对孤立缺乏互动;现在探究式教学法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一切教学活动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激起学生的学习激情。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设计思路引导者和设计方案讨论者、评价者。教师除了任课教师以外,还可以邀请设计公司、企业设计部门、优秀的学长中的相关专家到课堂中传授经验,从而丰富学生的视野,活跃课堂气氛。学生与学生之间由传统课堂中的孤立关系,转变为团队成员协调关系,如图2。教室作为教师与学生进行知识技能传授与学习的场所,也转变为一个全新的舞台,这个舞台也从一个固定的教室延伸到企业的厂房车间、生产线、产品展厅、销售柜台等;教师成为主持人、评委,学生成为演员,在这个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技艺和作品。

2教学内容转变

“形式追随功能”(Formfollowsfunction)是芝加哥学派的现代主义建筑大师路易斯•沙利文(LouisSullivan)的一句名言,也是众多工业设计师的座右铭。探究式教学法的创新不仅仅要转变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定位,更要在教与学的内容上进行革新。在讲授理论环节,在以往填鸭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将课本上的设计理论知识宣读给学生,很多学生都停留在机械记忆的阶段,无法将经典的设计理论有效地应用到具体的设计中;现在的探究式教学法中,将设计理论与具体设计案例捆绑讲授,理论也从陈旧的课本知识延伸到设计的前沿动态,拓展了学生的视野,加深了他们对设计理论的理解也应用。在实践环节,探究式教学法一改以往纸上谈兵的实践模式,将设计实践的内容从课本上的虚拟题目转换为特定主题的设计研究、当前国内外重要设计赛事以及企业的实际设计课题,如图3。学生紧随专业发展新动态,所学所感也从课本课堂延伸到企业相关产品的网站、生产线和展厅,极大地丰富了学习的广度、深度和新鲜度,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学以致用,设计创新能力得到大幅的提升。

3教学模式转变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这个民间俗语道出了团队协作的巨大潜力和功效。笔者在工业设计专业课程探究式教学法中,也尝试了团队协作的模式,即将班级里几十名同学进行分组,按照寝室、专业特长、课题等以三到五人为一组,如图4,这样班级就被分为若干个具有各自特色的小组。教师团队也从任课教师一人扩建为一个团队,由任课教师、企业设计部工程师、设计公司设计师和该专业毕业的优秀学长组成。这样的团队组织,一方面丰富了师资队伍的实力和知识面,另一方面将众多学生组合成一个个小团队,团队内部进行有目标有组织的通力合作,达成共识,再将共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与教师团队进行交流与讨论,大大简化了师生交流的程序,缩短了交流所需的时间,提高了教学效果。学生团队有着共同的设计任务和设计目标(企业设计课题、国内外设计赛事),他们的组员就是战友,他们的竞争对手是班级里的其他团队、其他高校的工业设计专业的同学以及社会上广大的设计从业者,学生的视野和胸怀就从小小的一个班级扩大为更广阔的舞台,这样的格局有利于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优势互补,学生能够有更大的压力和动力去创造更好的设计作品。在这样的团队模式中,教师团队跟踪和渗透到每一个团队的具体课题的每一个阶段,并适时进行点评和建议。学生团队根据教师团队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分工、细化和完善,经过一次次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课程结束时的设计成果是一个从企业设计课题———设计调研———设计定位———设计构思、调整、优化到整体汇报的完整作品集。为今后的毕业设计和就业工作都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4评价激励机制转变

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发挥他们的潜能,通过团队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完成优秀的设计作品。过去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来评价学生某门课程学习情况的优劣。探究式教学法对此进行了以下改变:最终成绩由过程表现成绩和团队答辩成绩共同构成。过程表现成绩由每位同学每次课的出勤、回答问题、讨论等情况来确定,这需要教师对每一位同学都十分关注,并及时进行记录,学生也更为重视学习过程而非只看重结果;团队答辩成绩是通过课程结束时的报告会来评定,每一个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将这门课程里所研究课题的设计调研、分析归纳、设计定位、设计构思草图、方案演化、最终优化汇总等内容整理为一个PPT演示文稿在讲台上向全班同学和老师进行汇报,语言表述能力、设计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整合能力等都将是考核的要点。教师根据过程表现和最终设计课题汇报情况进行点评,并挑选有突出进步、优秀设计的团队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激发了学生的合作意识,提高了学生系统完成作业的综合能力。

5结语

工业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Abstract:RevitalizingtheoldindustrialbaseinNortheastChinaisasystemizedprojectthatneedscomprehensiveschedulingandcoordinationwithapowerful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providedtoguaranteeandprotectitssuccessHowtoassessthelegalstateoftheoldindustrialbasesinnortheastChina?AccordingtotheinvestigationmadeinacertaincityinNortheastChina,itwasrevealedtha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tolerableinrespecttolaworderrulingthoughtheprojectismakingremarkableheadway,suchasthearbitraryadminitrationaction/interests,weakened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lowquality/efficiencyoftrialandinadequatejudicialsupervisionA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isthereforeneededsourgentlybecauseofthenearubiquityoflaworderrulingactionsalongwiththerapidprocessofmarketizationwhichisanintegralpartoftherevitalizationToprovidesuchanenvironment,thelocallegisl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withappropriatelocaldecrees,regulationsandrulesissuedtimelyMorever,itisnecessarytorequirestrictlyalladministrationstoenforcethelawandformasoundmechanismforjudicalaffairswithallrelevantofficials/staffeducatedtoabidebythelaw.

Keywords:NortheastChina;oldindustrialbase;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

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工业法论文范文3

一、中国工业设计行业现状

㈠中国工业设计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

中国工业设计行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中国工业设计行业从业人员约30万人,工业设计年产值约为300亿人民币,占2005年世界创意产业产值的1.27‰,相当于200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19‰。

㈡设计人员从业者年龄结构呈年轻化,从业人员集中分布在发达经济地区根据调查显示,中国创意设计行业的从业者主要属于年龄段在20-30岁之间,所占比例达到93%。且创意设计人群集中分布在华北、华东、华南等较发达经济区域,从业者比例分别是24%、22%和20%,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所占比例分别占总量的8%和8%,而西北地区的从业者最少,占总数的4%。这与我国人口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相关。

㈢中国工业设计机构呈现多样化的模式

随着中国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中国的工业设计机构呈现出多样化的模式:

(1)自由职业设计顾问公司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期是中国工业设计的职业化发展的开始时期,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工业设计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在广州和深圳。部分设计公司将工业设计与工程设计、模具制造等整个过程联合起来,其人员规模超过150人。这些公司的特点是善于紧密的将设计与生产制造相结合,以设计的市场实现和销售状态为最主要的评价标准,在时间把握上具有优势。他们所主要客户对象涉及到家电、信息、通讯、医疗等产业领域。

(2)政府支持的设计机构模式

这类设计机构以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与北京经纬工业设计公司为代表。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是政府实施“工业设计科技促进”专项计划、推进设计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机构,承担设计产业政策规划研究、提供企业设计咨询指导、开展国际设计交流合作、承办设计论坛展览会议、举办设计技能专业培训。同时,为企业进行设计实务示范。北京经纬工业设计公司是由政府投资股份方式建立的设计机构。这些机构的客户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信息产业、家具制造业、家电业、医疗业等。

(3)院校工作室模式

在北京和广州、上海等地,以院校为依托的工业设计工作室或公司在专业素质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主要偏重于企业设计课题与设计教育实践的结合,注重设计概念的创新。院校模式由于集中了教授、研究生和大学中的不同研究部门和人员,更注重设计的整体解决方案和企业的文化性。其涉及的企业范围包括信息、家电、通讯、医疗、交通工具制造业等范围。

(4)企业设计部门模式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制造业领域,一些企业具有非常专业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吸引了大量的人才。信息产业领域主导企业不仅成立了自己的设计机构,还委托国外的大型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迅速提升了设计的质量和层次。

二、中国工业设计存在问题

我国的工业设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大量的OEM(代工生产)使企业不断丧失设计能力。在引进外资中大量OEM生产虽然使我国产品出口总量大幅度上升,GDP迅速增长,但同时也使我国企业在产品设计中形成对国外的依赖。在一些产品中,即便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但核心设计仍然是从国外购买的,这在汽车、机械以及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很普遍。许多大企业对设计缺乏专门的资金投入,更缺乏自己的设计师队伍。这也是我国制造业一直没有走出引进—模仿—生产—再引进—再模仿的怪圈的原因。

其次,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产业扶持政策。长期以来,工业设计在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也基本处于松散状态,且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政府缺乏对工业设计的资金投入,既没有专项拨款,也没有建立设计基金,在工业设计并没有被引起广泛重视,仅仅凭借个别企业的资金推动是不够的。第一个国家级工业设计园区——2004年兴建的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区,也是我国唯一一所国家工业设计园区,起步阶段是民营资本。但设计园在二期工程中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遇到了融资难的问题。国家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育政策,对设计公司、设计园区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工业设计产业化程度低,工业设计人才匮乏。一方面是整个设计市场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是设计专业学生分配难,许多人改行从事其他工作,这反映了人才供求之间的矛盾。从工业设计专业公司来看,我国目前设计公司有数百家,但普遍总体规模小,基本处于散乱经营状态,且设计产品基本在低端,缺乏具有世界影响的设计公司和设计师。

四、中国工业设计产业的机遇

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速

高新技术产品凝聚着最大的生产率增长潜力,是中国未来人均收入可持续提高最有力的发动机。值得关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避免外商只把那些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中的低技术环节放在中国,从而导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含金量大大降低的问题,中国需要更多自主创新的产品来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形成更强大的国际竞争力。2004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首次实现贸易顺差,由2003年的逆差90.7亿美元转变为去年实现顺差41.1亿美元。

㈡国家政策的支持

国家将努力培育国内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形成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利用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机电产业的发展,为出口提供更多高附加值产品,以相对较少的出口量创造较多的外贸收益。

㈢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致需求增加

工业法论文范文4

为了促进世界水泥产业可持续发展,1999年,在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orldBusinessCouncil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WBCSD)的赞助下,由当时世界10大跨国水泥生产商自发组织起来,发起设立了世界水泥可持续发展促进会(CementSustainabil-ityInitiative,CSI)。CSI的功能被细化为7个行动小组,包括负责任地使用原燃料、混凝土循环使用、对土地及社区的本地影响、二氧化碳及气候保护、排放监控与减排、员工安全与健康、报告与交流。从宏观上看,发达国家自1990年确立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已经把水泥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看作是实现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条重要途径。许多国家以立法的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这些法律的要义是:首先要减少源头污染物的产生量,在产品生产和使用阶段要尽量避免废弃物的排放;其次是对在源头上不能削减但可以利用的废弃物要回收利用,使它们在生产过程中能得到循环利用;对那些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才最终做无害化处置。日本、德国、美国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对水泥产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生利用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力图通过一系列与固体废弃物管理有关的措施,促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并保护有价值的资源和能源。1996年,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该法的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在使用后要安全处置或重新被利用。日本在2000年颁布了“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以解决废物问题为起点,旨在改变整个社会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其它发达国家针对国内的资源消耗和环境问题,也出台了相应的循环经济立法。法国、英国、比利时、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废弃物减量化、循环利用的立法。从微观上看,发达国家水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是从废弃物资源化开始的。它们利用废弃物的种类很多,而且利用历史也比较早,如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矿渣、尾矿等作为水泥生产配料或混合材,但过去大多是从满足水泥生产自身需要、节省成本角度考虑的,并没有上升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之后,各个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各类废弃物(包括工业垃圾、市政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越来越多,占地、污染、处置等方面的困难和矛盾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便开始探索在水泥生产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废弃物的热能或有益成分。这样做一方面处理了废弃物,另一方面直接为水泥生产提供了原材料,可以取得一举几得的效果。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早、技术先进,而且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瑞士霍尔西姆公司在处置废弃物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做法。霍尔西姆对处置废弃物制定了指导原则,有目录、废物清单,水泥厂可依此操作。霍尔西姆则从收集垃圾开始,并做预处理,再进入水泥生产过程,这样做的利润空间大,价值链控制在自己手中。霍尔西姆在70多个国家设有水泥企业,在其中36个国家中建有废弃物处理中心,其中有17个垃圾预处理站,每年可处理500万t废弃物。霍尔西姆在比利时使用将生活污泥直接从窑头打入窑的燃烧技术。燃烧工业浓废水最节省成本,因为这些工业浓废水中含有10%有机成份。纯低温余热发电是利用窑头窑尾排放废气余热发电,无需消耗燃料,是水泥产业实施循环经济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在预分解窑系统上加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能将水泥生产的综合热利用率从60%左右提高到90%以上。纯低温余热发电量现已达到30~40kWh/t熟料水平,使水泥生产线的自供电量达到1/3以上,经济效益十分可观;窑头窑尾的废气通过余热锅炉温度进一步降低后再排放出去,使对环境的热污染程度大大降低。相比于燃煤发电,利用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发出1万KWh的电,可以少排放近8tCO2。目前,许多工业化国家的企业注重采用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新建的水泥生产线注意预留余热发电机组接口,水泥生产工艺流程与余热发电有机结合。目前,日本70%的水泥企业在新型干法生产线上都设置有余热发电系统,1995年水泥工业余热发电量占自身用电量的比例就已经达到43%。美国水泥协会在1995年就提出,在降低水泥综合电耗的同时要提高余热利用率,减少对电网供电的需求,争取到2015年新型干法水泥厂的余热发电量基本满足企业自身用电的要求。

2水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水泥工业走循环经济道路的步伐不断加快,正在努力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水泥产业的特性,水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1)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凡人类一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对所有者而言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固态、半固态物质,都属于固体废弃物。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原则是:一是减量化,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和容积。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改革工艺、产品设计或改变社会消耗结构和废物发生机制来减少固体废物发生量;二是通过固体废弃物处理如压缩、焚烧等处理来减少容积。二是无害化,是指固体废弃物通过工程处理,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自然环境的目的。三是资源化,是指通过各种方法从固体废弃物中回收其有用组分和能源,以减少资源消耗,加速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结合水泥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利用各类废弃物,如粉煤灰、煤矸石、电石渣、炉渣、糖滤泥、矿渣、尾矿等,特别是利用电石渣制造水泥工艺的兴起,有助于推动废弃物的资源化。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对策。加快固体废弃物的法制建设,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尽快完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系;运用经济手段,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合理征收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开发适合于我国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和装备,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推行清洁生产,把固体废弃物尽可能消灭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常常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2)水泥窑废气余热利用。水泥制造业是一个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型产业,要消耗大量的煤炭等一次性能源,还要消耗大量的电力。虽然随着水泥煅烧技术的发展,系统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仍有大量的中低温废气余热未能充分利用,造成大量能源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废弃物。新型干法窑大都采用其烧成系统的窑外分解系统。水泥烧成系统在热耗电耗方面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窑外分解系统仍有大量的能源浪费,并产生大量废气,而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则是将熟料生产线所排出的中低温废气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加以回收利用。在窑外分解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中,窑尾预热器和窑头熟料冷却机的废气除了部分用于烘原料、煤以外,仍然排掉了大量余热,其热量占水泥熟料烧成系统总热耗的30%左右,进一步充分利用这些中低温品位的余热是节约减排的关键。纯低温余热发电方面通过利用烟气废气的余热,变废为宝,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企业用电紧张状况,另一方面排烟降尘减轻余热污染和环境污染。纯低温余热发电由于不是使用燃料的余热利用,所以更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也是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对象。水泥企业充分利用余热发电,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自身的用电需求,减少外购电,又能降低水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世界水泥工业发展的趋势。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水泥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能源紧缺国家,充分利用水泥窑外分解系统余热发电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渠道。在减少废气排放方面,也有许多办法。例如: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提高水泥窑炉的能量利用率,以减少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实施节电技术,采用节电设备,降低生产中的电能消耗,减少与发电相关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大量使用某些可燃废弃物作为水泥窑炉的二次替代燃料;从生产原料上下功夫,使用磨细的矿渣、粉煤灰、天然火山灰或石灰石细粉来替代部分熟料;提高水泥的品质,延长水泥、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的使用寿命,以减少水泥的使用量,等等。(3)利用处置城市垃圾与有害废弃物进行燃料替代。一是可燃废弃物替代水泥烧成燃料。国际上,水泥生产过程中利用可燃废弃物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当时由于能源危机,燃料价格上涨,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开始研究用可燃废弃物代替燃料用于水泥生产,以降低水泥生产成本。目前世界上有数百家水泥生产企业采用可燃废弃物代替燃料。这些可燃废弃物又被称为“二次燃料”。可燃废弃物的种类很多,目前利用的主要有废轮胎、废塑料、废纸、木屑、废皮革、稻米壳、植物秆、废油、废溶剂,等等。替代燃料对环境和水泥质量一般无不良影响。水泥工业以可燃废弃物代替燃料,废弃物在炉内高温焚烧,停留时间较长,有机物可以得到分解彻底,焚烧后的残渣完全进入水泥熟料,可实现废物的完全处理等。用可燃废弃物替代水泥烧成燃料,处理废弃物的品种多、数量大,利用现有生产线运行即可,基本上不增加额外投资。二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水泥。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益增加、数量庞大的生活垃圾对城市以及城市周边地区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无害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成为各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让水泥工业综合、高效地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研究水泥工业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技术,并保证水泥企业的经济利益,是环境保护和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三是发展绿色水泥,使水泥企业由环境污染型企业转变为环境友好型企业。利用水泥生产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与单独建立垃圾处理厂相比,既能节省投资,又能节省土地,还能提高处理效率。利用现有水泥厂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投资费用低于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等方式,投资只是垃圾焚烧发电的1/10左右。新建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为主的水泥厂投资费用与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差不多,而水泥厂的年产值比垃圾焚烧发电厂高出6.8倍,运行费用远低于其它处理方式。有意识、有目的地利用水泥工业处理废物,实现资源的再利用,还需要在政策上、经济上、技术上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相关政策与保障措施,形成经济激励机制,刺激水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混凝土行业被称为在地球上留下一个巨大的环境足迹。首先,在全球范围内,每一年要使用巨多的原材料去生产数10亿吨的混凝土;然而,在硅酸盐水泥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CO2气体,这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成为全球气候变暖的一个重要因素;水泥和混泥土生产对能量的需求、对水的大量消费,以及在建筑过程和建筑物拆建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这些留给人们一个印象:混泥土与环境特别地不友好,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论文总结了改进这种形势的技术和工艺上的新发展。目前,最重要的是胶凝材料越来越多地得到使用,它可以作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的部分替代品,特别是水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作为副产品的材料如粉煤灰和地面粒化高炉矿渣。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采用各种可再生材料作为骨料的替代品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由此可以减少对采石场原碎石的需求。消费后的玻璃,废旧轮胎,塑料,造纸等行业的副产品都可以作为最重要的可再生混凝土骨料。

3水泥工业实施循环经济的成功案例

工业法论文范文5

我国劳动法中的对“劳动者”并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通说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给付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其他国家对“劳动者”则有不同的界定,总结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英美法系的“控制说”和大陆法系的“从属说”。英美法系的“控制说”来源与主人与仆人的法理——主人有权控制仆人做什么,也有权控制仆人以何种方式去做。在此种学说里,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worker)和自雇劳动者(self-employedworker)就被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例如,英国在长期的判例中形成了一些成形的标准:(1)是否在他人的指导下工作,指导者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2)是否受雇为雇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是雇主经营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是否自己提供工具与设备;(4)是否承担损失风险和享有利益。大陆法系在德国劳动法理论的深刻影响下,以“人格从属性”为通说,而后在此基础上慢慢产生了“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说”等若干学说。所谓人格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务,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之内,雇主对其拥有的指示权较为广泛,劳动者丧失其对于劳动所得处分的可能性,其提供劳务具有纯粹利他的属性。例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五条规定,“本法称受雇者,谓劳动者及使用人,学徒亦包括在内。无劳动契约关系,基于特定他人之委托,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者之人,视同受雇人”。

二、企业经营者、高管人员是否属于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1.企业经营者。无论从“劳动者”的通说上来思考,还是从“控制说”和“从属说”的学说上来判断,企业经营者都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企业经营者既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依据劳动领取报酬,其经营企业的时间、以何种方式经营和经营的内容不受任何主体的控制,经济和人格上都不从属于企业(具体体现于企业经营者并未被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不需考勤与业绩评定等)。因而,企业经营者不是劳动者,是典型的雇主或雇主代表。

2.企业高管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在实务中的认定并没有多少异议,几乎都将其确认为“劳动者”,尤其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1条更是明确彰显了我国对于企业高管人员的态度——“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样的规定却与公司法上的规定存在冲突。

(1)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的产生。《公司法》第47、69、114、11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114条规定的情形为“经营者”被委任作为“高管人员”,经营者无疑已确定为雇主或雇主之一,倘若高管人员为“劳动者”,这不是出现了雇主与劳动者为同一人的情形吗?逻辑上存在矛盾。

(2)高管人员职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第50条所规定的经理的职权,可以看出其职权可以分为管理权、决策执行权和人事权,都是概括性、指导性的规定,董事会也不能够对其工作的每项内容进行细致的规定,其工作方式也十分灵活,弹性较大。从“控制说”的角度来看,不完全满足其两个要件。

(3)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解除。在《公司法》的规定之中,董事会单方即可单方解聘经理的决议,只要程序合法即有效,无需理由或特定情形;监事也可以提出罢免高管人员的建议。而劳动法第25、26、29条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限定,四种“可以解除”的情形,三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形,甚至还限定了四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将高管人员认定为“劳动者”,这会使《公司法》无法彻底实施,使公司的运营与管理陷入僵局,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职工和公司本身,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秩序与稳定。据此,笔者认为将企业高管人员与企业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更为合理。委托是指人依据被人的委托,以被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依然由被人承担。在高管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中,企业为被人,高管人员为人,高管人员的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承担。一旦将这种关系认定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上述三类《劳动法》与《公司法》的冲突将不再存在。在此种认定的基础上,有两点值得说明之处:首先,企业的高管人员对内对外都可代表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整体的意志,若高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例如越权、等),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无权等基础理论向需担责的高管人员追偿;其次,《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解任高管人员的规定则可视为属于法律赋予企业作为被人以维护企业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并无不妥。此外,将此种关系定性为“委托关系”还存在其他的优势之处。第一,因委托关系不需约定人的具体行为方式,而是基于相互的信任要求其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给予了企业高管人员更大的发挥空间,不将其约束在既定的工作模式内,间接激励其以更具创新性和效益性方式运营企业。第二,由于高管人员能够轻易地对整个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可以因其潜在风险或与企业自身体制、文化、氛围等不相适应的考虑行使其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此种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下,高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平衡合理(若高管人员笼统地适用《劳动法》之规定,则会导致高管人员的权利超出了企业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外,易对企业产生消极影响),更可以促进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三、企业经营者、高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讨论劳动法作为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使得弱势劳动者的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因年满法定年龄退休等不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同时,正是因为这些相对较重的责任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即将作出的各类与普通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决定更加慎重,这也间接地维护了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状态、工作环境等的标准性与稳定性。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身处决策层和领导层的经营者和高管人员来说,这种倾斜保护丧失了其原有之意。近年来,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屡屡利用《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在离职时向企业索要高额经济补偿金,而离职之后的高管人员另谋高位相对容易,生活受此变动的影响并不大;而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却基于维权的法律专业难度、弱势的社会地位和对自身权利的漠视等多种原因难以争取到应得之益。这些差距使得社会的资源分配更加不均,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失衡局面,违背立法本意。若将企业与高管人员的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则除了《公司法》的“董事会单方解聘”的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外,都可由双方自由商定,二者地位平等,企业不需承担不必要的义务与责任,高管人员也可以有较大的发挥空间,而委托的相关事项也可以参照《劳动法》中的相关事项加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企业经营者、高管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会中准入资格的学理讨论

工业法论文范文6

1.初步形成了产业集聚趋势,形成了了一批知名品牌

河南食品加工产业集聚发展趋势明显,如河南漯河发展成了著名的休闲小食品生产基地,郑州则是全国最大的速冻食品产业基地。在漯河、郑州、许昌、周口、安阳、鹤壁的产业集聚区域集中了全省的61.2%的食品工业,有力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河南各地的食品产业集聚区,涌现出了众多知名品牌,如双汇、思念、三全、莲花味精、十三香调料等享誉全国。郑州三全在速冻食品市场的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双汇集团是我国第一个销售额超过百亿的肉类加工企业。华英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鸭加工企业。双汇、思念、莲花在2009年分别以90.54亿元、44.90亿元、16.08亿元的品牌价值,名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评选中的第71位、180位和390位。

2.产业链条得到延伸和完善

河南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战略,通过产业链上下游的联动发展,拉长产业链条,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发展格局。众品集团通过多种模式培育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为当地农民提供了6万多个就业岗位,形成了60多亿元的产业链;华英集团坚持“贸工农一体化、产销一条龙”的发展之路,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了8000农户、近3万人实现了脱贫致富,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河南食品工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河南食品工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

1.产品结构层次低,精深加工水平不高

河南食品工业大多数属于农副食品原料的初级加工,精深加工程度不高。产品种类主要是粮食制品和肉制品,粮食制品大部分以小麦为原料,肉制品主要以生猪为原料。由于转化程度比较低,农产品原料没有更充分地高效利用,造成了产品资源的浪费。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2.多数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

河南大多数食品工业企业规模偏小。由于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在遇到原材料成本上扬、市场激烈竞争时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就不稳定。企业规模小还造成融资能力不强,由于资金短缺,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项目建设、扩大规模、开拓市场等方面都受到制约。

3.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创新能力较弱

河南多数食品加工企业缺少现代化的生产设备,机器陈旧,损耗偏高。很多企业的研发投入明显不足,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作为全国食品工业的第二大省,河南食品工业的新产值率仅居第七位。

三、河南食品加工业发展对策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已经向深度加工转型,高科技、生态型食品工业稳步发展。主要表现是食品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加工技术装备高新化趋势明显,安全绿色食品蓬勃发展。河南要进一步构建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向食品工业强省跨越,实现从“中国粮仓”到“世界餐桌”的转变,就要紧跟世界食品工业的发展趋势,促进产业集聚,从强化品牌建设入手,积极开发生态产品,抓好食品安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1.促进产业集聚

单独的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资金短缺,信息闭塞、在市场竞争中缺乏足够竞争力。作为农业大省,河南要发展食品工业,就要改善众多中小企业分散经营的局面,引导和促进产业集聚,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如果众多中小企业通过集群发展,就能够依靠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作用,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增强市场应变能力、获得盈利能力的增长,有力促进产业升级、利于形成聚集经济效应,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2.加强品牌建设

实施品牌战略,是食品加工企业以品牌培育的需求形式强化内涵建设,提升生产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河南一直坚持实施名牌战略,目前全省共有著名商标96个,中国驰名商标1个,中国名牌产品10个。这些品牌注重生产新兴食品,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层次,扩大影响力,提高了河南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只有继续加强品牌建设,借助品牌强大的市场功能、信用功能、识别功能塑造河南粮食加工企业的产品形象,才能在国内外市场创造出竞争优势。

3.发展生态食品

现代消费者对生态食品的需求很高,不仅要吃饱,还要吃得健康,天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已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很多发达国家也制定了绿色食品相关生产标准和准入条例。河南食品加工企业要提升产品竞争力,就要勇于和国际接轨,扶持绿色无公害食品的生产,严格按照国际标准生产加工,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按要求不使用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等,保证食品不受污染。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机食品的认证,促进河南食品的出口增长。

4.保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民生之根本,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是食品加工企业的天赋责任。只有确保消费者吃得放心,扎扎实实把产品质量做好,河南食品工业才能在竞争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和长久的品牌优势。保证质量安全的途径是引入标准化管理。要积极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行GMP认证、ISO9001等质量管理认证的先进经验,构建与国际接轨、适合省情的河南食品工业标准体系,建立粮油产品、果蔬产品、肉制品、乳制品等主要食品加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为河南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调整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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