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合同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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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合同管理

部门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后勤管理;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98-02

高职院校的后勤部门负责整个校园的美化绿化、卫生防疫、资产、通信、基础建设等管理工作,承担着供能、维修、医疗、饮食等繁重服务任务。它有两个属性:教育属性和企业属性。这两个属性决定了高职院校的后勤企业不能像其他的服务企业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追求社会效益。此外,后勤企业还要处理好与学校的关系,在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同时,稳步将学校后勤工作推向社会,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后勤运行模式。

随着中国高校规模的迅速扩展和用人需要的不断增加,高校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这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使得高校编外人员管理面临着新的问题。当前学校后勤员工队伍中,由于存在聘用制员工偏多,整体素质偏低、职工队伍不稳定的现状,给后勤的管理服务和企业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后勤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必要。聘用制员工占后勤大多数,毫无疑问是后勤员工队伍的主体,如何正视聘用制员工队伍的现状,发挥聘用制员工的积极性,已经成为摆在学校后勤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高校使用编制外合同聘用人员状况

目前国家针对高校实行的是编制管理,但编制管理难以满足高校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后勤部门的用人需求。高校通过使用编外合同聘用人员来保证自己的运转态势。高校使用编制外合同聘用人员一般没有专业背景,素质较低,服务水平和质量很难达到学校持续发展的需要。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有些正式工作人员占着位置不干活,把工作推给编外合同聘用人员来做。这样,很容易导致紧缺的地方没有人干,使得学校整体发展受到影响,身份歧视、待遇不公的现象存在。

(一)整体素质偏低,复合型人才缺乏

从对部分学校的调查情况来看,后勤聘用的社会用工占职工总人数的70%~80%,与学校教学、行政人员相比,后勤人员学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普遍偏低,绝大部分没有专业技术职称,既掌握管理知识又掌握经济理论,既懂管理又善经营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和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明显短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理解、不适应新的企业化管理模式,不能满足社会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思想消极,培训体系不规范

由于现行的人事制度,薪酬分配体系、社会地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其个人的期望值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聘用制员工思想状况复杂,普遍存在精神风貌、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创新意识、集体荣誉感较差,得过且过,临时做事的思想严重。

此外后勤员工的招聘、使用过程中,没有整体的培训规划和目标要求,普遍存在狭隘的实用主义思想,对诸如岗前、岗中培训和技能考核重视的力度不够,培训工作不能做到经常化,培训与上岗、培训与考核达标不能做到有机结合。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达不到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的真正目的。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

虽然后勤社会化改革已推行了十余年,但“按需设岗、合同管理、以岗定薪、绩效挂钩、考核付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没有得到真正实施,劳动保障体系在企业内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得到科学、严格的建节,对大多数的聘用制员工还存在着一定的偏见和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较为普遍。现有的激励机制也只是简单地与经济利益挂勾,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严重挫伤了聘用制员工的积极性,激励作用大打折扣,激励效应无法形成。

二、编制外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模式的探析

规章制度是后勤管理和服务开展的制度保障,它为后勤管理人员提供行事的准则,对后勤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为后勤管理计划的制订、实施的进行、评价的开展、奖惩等提供依据。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后勤管理的正常开展作用重大,是后勤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制度性保障。后勤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后勤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人事制度等等。

高职院校后勤管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是以人为本,加强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后勤的管理制度化。让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管理更加科学,服务更加规范。随着后勤工作的不断深入,要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管理漏洞,适时完善后勤相应的制度。在制度细化过程中,不要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切切实实做好此项工作。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一)细化岗位职责

将后勤工作内容层层落实到每个具体人,明确每位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把后勤工作任务实实在在地细化到人,做到后勤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细化岗位责任,有助于加强对员工工作的监督考核,促进后勤工作的开展,从而提高后勤服务的整体质量。

(二)细化服务标准

制定为教学、为科研、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应标准,服务质量的优劣是衡量后勤管理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其能否长久地立足于高职院校后勤服务市场的重要因素。在细化服务标准的过程中,要着重在制定优质服务标准上下功夫,始终把服务对象的需求放在首位,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让细化服务标准成为优质服务的制度保障。同时,细化服务要与后勤队伍的整体建设相结合,教育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提升服务标准,让师生实实在在地享受着后勤提供的优质服务,促进高职院校的后勤健康有序地发展壮大。

(三)细化员工培训机制

培训学习是提升员工队伍素质和形象的关键因素,是将后勤人力资源变为人力资本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后勤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对后勤服务的需求决定了需要加强员工队伍素质培训,不断提升后勤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此,需要制订完整的员工技能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对新员工,在他们上岗之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岗位细化标准的技能培训,经测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对老员工,也定期组织岗位技能深化培训,不断制定出新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老员工的服务技能;对后勤管理干部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培训以及相关业务能力的培训。

(四)创新用人机制大胆引进大学毕业生

引进人才是前提,留住人才是关键。大胆引进人才。以提高后勤队伍整体素质。不论出身,不拘一格,大量吸收大学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乃至优秀农民工,充实后勤队伍,是改变现有后勤队伍结构的根本措施。打破束缚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的体制,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目前不少高职院校在公寓管理、饮食管理、接待服务管理方面大胆引进大学生和职业经理。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如同济大学、西北民大等很多高职院校采取招聘大学生做公寓管理员,便是用工的一大进步。

另外,高职院校后勤管理人员素质状况。人是后勤管理中最为能动的因素,是后勤管理和服务的实施者、控制者,决定着后勤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因此后勤管理中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

在高职院校后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不懈努力,后勤已经形成了多种运行管理模式,而与之相配套的,只有一支高效、文明、和谐的后勤队伍能为其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工作提供各种保障服务。

参考文献:

[1] 吉恒军.新时期人才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J].领导科学,2003,(5).

[2] 王守军.高校后勤改革理论探索[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部门合同管理范文2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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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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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1】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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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3)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

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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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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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17-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部门合同管理范文3

企业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应将合同管理工作划归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管理,这是由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决定的,是专业化管理的必然。在管理层级较多的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和各级下属企业都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在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合同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别,甚至可以继续划分专业科室,完成管理工作。条件较好的企业,应在合同管理机构中设立既具备法律顾问资格,又有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专业和经验的人员做法律顾问,以方便对合同进行全面和专业的审核以及对履行过程的监管。

企业必须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也涉及施工生产的专业技术部门,某一环节的缺失或重大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对其予以保障。

一是要建立法律顾问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合同主管与协管关系和责任;二是要建立合同评审、起草、会商、审核、审批制度;三是要建立合同监管人、合同报表、合同执行期和规定事项报告制度;四是要建立企业法律事项的内部审核制度;五是要建立一些程序制度,如法人授权制度、合同证据的收集、保管制度等;六是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奖惩制度。

合同管理工作应适当分工。大型施工企业管理层次相对较多,既要充分发挥整个合同管理系统的作用,调动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又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调整具体管理权限。一般来说,企业应通过授权,一次性把大量的合同管理事务交由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常态管理。但对一些标的较大、风险较大、涉及部门或单位较多的合同,都应由企业总部合同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宏观的、总体的、原则的、重要的合同管理和全面的监管工作,而部门和下属单位则负责专业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工作。

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确定重要的合同。施工企业的合同种类繁多,从合同的管理角度来说,都应严格管理,但是,并非对所有的合同都要同样地关注。在施工企业中,施工合同,尤其是对标的较大、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分包合同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已经很多;担保合同、大额度的采购合同也应列为管理的重点。

确定重要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施工企业中,除合同管理部门外,工程承揽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机电物资部门、财务部门、印信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也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这些部门都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其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方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下属的施工项目部直接负责合同的履行,其意义自不必言。

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阶段。合同的成立阶段是整个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它直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未来合同履行的前景和预定目标,其意义重大。合同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工作水平,领导者的决策,都左右着合同的签订质量。

形成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合同进行三阶段评审。评审由企业相关高层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以会议形式进行。在投标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投标部、工程管理、机电物资、财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以决定是否投标,分析中标后的合同风险和难点。要防止为中标而掩盖真实情况,留下隐患。要形成书面的材料,经过相关部门会签,得到相应的领导签批认可。在合同签署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投标部门和工程管理机电物资、财务部门,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重点是围绕合同文本反复推敲,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全面衡量权利义务是否均衡;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业主是否隐瞒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企业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能否达到合同的目的。在履行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单元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施工合同。

建立评审大纲。为了使评审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评审工作科学、细致,不因工作疏漏而影响评审效果,企业应建立合同评审大纲。把相关规定和要求列为大纲标准,以衡量各阶段合同内容,凡达不到标准的,则无法通过评审,合同就无法签订,以确保合同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评审大纲作为企业内部具有强制性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的严格批准,以保证其刚性和可操作性、稳定性。评审大纲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否决性规定。内容由国家禁止性规定、无效合同、企业战略、企业内部相关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共同组成相应条款,以此衡量合同内容,达不到前述内容的,不能通过评审。

第二部分以合同内容为对象,将相关技术和经济指标、惯例、企业的相关规定等列为条款规定,意在保证合同内容最大程度上满足企业的需要,保证企业的利益。如工期、质量、结算方式、奖罚额度等等。这部分内容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关,与业主的谈判结果有关。因为合同标的不同,大纲中这部分内容会有多个版本,这部分内容和企业的经营相关,因此经常处于调整状态。

第三部分是企业从市场经营需要出发,做出的承诺或其他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一般不允许调整;第二部分内容的变动需要经企业相关程序的批准;第三部分则每一次都进行批准。评审时要建立和使用统一、规范的表格文件。评审时要对每一项内容进行逐一评审,得出全面和客观的结论,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履行阶段的监督审核。要建立合同履行过程的内部监督审核制度。监督审核工作以合同管理部门为主,工程管理等部门参加,组成内审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由内审小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履行中的难点、重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审核时有针对性地列出审核提纲,可以先发到被审核单位,也可直接以此进行现场审核。可以对一般单位进行问卷式的发放审核提纲,由其按要求回答,然后收回,检查是否存在问题。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由被审核单位限期整改。对可能导致企业违约的施工项目,向企业决策层提出书面报告。

合同管理部门的任务全面掌握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建立合同台账,要求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以报表形式上报合同签署和履行情况、履行结果。合同管理部门要通过合同报表、合同评审、合同履行情况,广泛收集真实可靠的合同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牢牢把握重点合同。对一些标的较大、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合同,必须进行有效控制。划分风险级别,以便于对合同的日常管理。根据业主信誉、工程难度、外部环境、企业施工能力和经验、项目进展情况、施工成本等,划分合同风险级别。可划分为:正常、一定风险、高度风险。对于风险的处理,仍可以继续划分为:环境因素、业主因素;可以履行满足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无须继续履行的合同等。对于正常合同,无须给予特别关注;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合同应引起足够关注;对于高度风险的合同要进行高度关注。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合同风险清单,施工项目上要建立合同风险因素清单。合同风险是在变化的,因此合同风险管理也处于经常调整状态。

建立严格完整的工作程序。应从流程上有序控制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做到合同签订必须通过评审,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签字确认,然后办理领导签批手续,最后办理用印及其他授权手续。建立责任制,防止工作出现环节失控或走过场。

与专业部门和下属单位协调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只是企业中的一个部门,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对合同的评审、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必须借助于专业部门,以解决和论证合同中的专业问题。要建立施工项目部收集和保留合同证据制度,要通过合同监管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反馈。

部门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目的

现代企业的经营多半是通过合同形式(包括商谈、签订和履行三阶段)来完成交易的,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法律风险防范是其主要价值目标。合同法律风险则是以权益实现或责任追究为核心的法律权利义务体系,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担、归责要素和责任承担等三个技术层面,大体属于可预测和可控的范畴。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的计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所有管理部门,通过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可以促使企业各部门的管理水平以及整体管理运行素质获得全面的提升。目前中国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模式选取不当,普遍存在销售与财务、采购与品保、物流与业务等部门在管理目标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能受到严重限制,企业合同管理职能长期得不到有效发挥。目前全程合同管理理念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笔者依据这一现代管理理念,结合十多年来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切身体会和理论思考,对目前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误区进行评析。

一、将合同管理定位于合同书的管理

不少企业认为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纸质文书,即合同书)的管理,中心工作是按公司内部签约授权等级对商谈中的合同进行审查、会签和盖章,然后对已签合同进行备份、分类归档和保管。这种合同管理模式将合同管理的本质视为合同订立过程的流程管理,不能真正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和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目标,属于计划经济下借鉴行政管理模式的传统思路。从静态管理的角度,这种合同行政管理模式是将合同管理理解成单纯的合同文件管理,动态过程则表现为业务部门拟定合同样稿,法律部门(包括法务部门和顾问律师,下同)对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审核,最后由企业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盖章。这一管理模式忽略了合同交办审核的细节,包括当事人背景资料、前期谈判的焦点、合同履行的技术细节等问题。同时将合同管理工作全盘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而法律部门仅负责其中合同法律条款的审核。事实上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交易的全过程之中,包括从合同商谈(包括新客户开发)、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支付货款)等各阶段都会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目前中国企业面临最大的合同法律风险有两个,一是按时保质保量交付问题,二是应收账款回收问题。以应收账款为例,“表面上是财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合同管理问题。如果仅仅用追讨欠款的事后处理方法来解决应收账款问题,企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前清后欠,永远无法真正走出拖欠的困境。”我们只有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前移,强化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对客户采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和分类管理的合同管理模式,构建全程管理模式,才能有效解决企业间拖欠货款问题。

二、将合同管理视为专属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

很多企业认为合同管理是专属于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其他部门只是配合法律部门的工作,甚至不少中小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部门,也没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我们认为这种合同管理模式是错误的,因为法律部门只是参与合同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公司的很多部门皆与合同管理密切相关。以合同审查环节为例,现行的合同审查机制基本上是业务部门将合同文本交法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由于法律部门不了解合同背景资料,无法掌握合同缔约过程的细节,无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有效的审核,进而无法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为保证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审查应当不仅仅就拟定的纸上条文进行风险审查,更需要对合同的整个商谈、磋商过程有所了解,追溯合同反映出的每个问题的渊源,并了解交易背景和自己一方的立场及所关注的主要内容”,并会同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效益性进行会审。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传统模式是法律部门是不主动参与的,而事实上企业各管理部门是需要分工合作的,法律部门则应成为合同履行的协调者和监督者。例如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票、对账、结账和财务数据分析等;业务部门(包括采购和销售)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客户开发、资信调查、合同商谈和签订合同,联系品保(包括采购和生产部门)部门安排生产,联系仓储部门交货,协助财务进行货款回收等;品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打样,安排生产进度,监督产品品质,参与产品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等;物流部门(包括报关、仓储和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安排发货(包括退换货),核对交接货清单,办理物流保险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与其他各部门进行定期会商、不定期的走访交流、合同月报制度和重点领域采取的专项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法律部门可以掌控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情形,并对可能引发重大法律风险的环节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可以有效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所以我们说合同管理应是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而非仅仅是法律部门的工作。

三、重视合同签订环节,忽视合同履行环节

现在很多企业对合同的签订环节很重视,建立了合同审批办法和流程,但没有重视合同在履行(包括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我们认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实现合同价值,但合同签订后不会自动全面履行。现在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必要的证据意识,导致对方违约时不知道即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不知道应如何妥善应对。譬如合同法规定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但质量异议通知函的内容该怎么写,不少企业的业务员并没有清晰的概念。笔者的一件质量索赔案,因对方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业务人员曾用电话方式告知对方,后来又采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但对方没有书面回复。在法庭上对方声称没收到质量异议通知。因为双方的合同约定:“若有质量异议,须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最后因该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提出了质量异议,结果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其实我们只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合同履行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即能有效化解法律风险。以质量索赔为例,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索赔流程,及时保全相关证据,才能有效地向违约方索赔损失。即企业在产品检验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传真质量异议通知书时提示对方回传期限,如果对方没有回传就应立即书面邮寄,或直接书面邮寄,并保留邮寄凭证和邮寄材料,这样才不致出现因通知程序缺失导致败诉的情形产生。因此只有加强合同在履行环节的控制机制,才能真正做到对企业经营风险事前有识别,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救济,全程有预警。

四、重视事后诉讼救济,忽视建立诉讼前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许多企业认为合同管理只是为了便于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关注点在完善法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并不关注事前的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往往是处于纠纷之中却发现自己身陷法律风险之中,造成要么案件胜诉了却发现被告无偿债能力,要么案件败诉。其实预防诉讼的成本远比诉讼本身小,且效果明显。内中的道理与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同出一辙。史载:“魏文王之问扁鹊耶?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于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于闾;若扁鹊者,镵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于诸侯。”战国时扁鹊行医在三兄弟中最出名的缘故是因为大家都习惯上认为医生是看病而不是预防的,平时不注重定期体检,对潜在的病灶采取预防和保健措施,而是等到疾病爆发了才想到聘请医生。病看好了是良医,看不好就是庸医。对律师来说也是一样,大家都习惯上认为律师是打官司的,而不是预防诉讼的。实际上我们知道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是企业采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否有效,其次才是律师法律业务能力的高低。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也处于类似的思维定势,我们认为完善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应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证据预警、时效预警、质量预警和偿债预警。证据预警是指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证据链条断开,造成无法充分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情形出现而采取的措施。时效预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法律部门应通过书面催收等手段中止或弥补时效的措施。质量预警是指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检验期间内,或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及时的检验,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偿债预警是指负债方逾期偿还货款,或遇负债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隐匿财产等情形,可能影响到货款正常清偿时,法律部门应及时向企业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企业债权的安全性。企业应建立动态的合同管理监督机制,对可能产生的对将来诉讼局面不利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预警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经营损失。

综上,我们认为不仅要关注合同签订的风险识别和完善诉讼救济机制,更要关注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和诉讼前的预警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的专职法律机构,包括建立企业法务部门和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从机构上保障合同管理能得到常态化的执行和监督。其次是从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包括资信调查、合同会签、合同履行、纠纷处理等环节,并通过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律师专项法律服务、年度法律检查等方式来不断完善企业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最后是对合同管理参与人员进行定期管理和法律培训,通过提高人员法律素质来促成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效率。只有企业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救济和预警都处于有效的运行状态,做到机构、制度和人员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全程合同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实现防范法律风险的合同管理目的。

参考文献:

[1]孟宪生.全程合同管理模式.焦点房产网,http:,2012,3,13

部门合同管理范文5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部门合同管理范文6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内部协同; 协同效应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113-03

截至2014年,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近7万个,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发表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促进增收节支11 860亿元。随着中国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研究内部审计内部协同的重要性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3)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确认和咨询来为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要发挥其作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王兵、刘力云(2015)调查发现影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领导重视、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审计权限,而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列第5位。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就是通过内部协同来促进内部审计发挥作用。提升企业内部协同对于内部审计发挥其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部协同效应的研究大多是从协同对象的角度来开展的,从企业角度系统评价具体的协同管理过程以及能力、协同效应的获得等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王会金、戚振东、剧杰,2013)。笔者认为: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效应是将相关的管理理论应用于内部审计实践,强调企业的资源整合以及管理要素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从而确保系统整体功能效应的实现。

二、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存在的问题

要实现内部审计增值需要企业内部协同支持、人力支持、技术支持和财力支持,而协同支持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形成一致的期望,以及业务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三条防线的协同,内部审计只有和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协同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促进企业增值目标的实现(张白,2014)。然而,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协同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不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方式不当影响内部协同

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不适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王兵、刘力云(2015)调查发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的需求占样本规模比重52.3%,根据国家法规制度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占50%。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不是按照企业自身需求来设置,而只是为了满足外部需要,那么说明企业管理层不重视,内部审计就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不会在企业内部通过协同来提升内部审计价值。

内部审计的工作贯穿整个企业,与企业各个职能部门打交道,评价他们的工作,这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极易与其他部门产生冲突。内部审计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特殊,有时把自己当作检查官,认为自己地位高于被审计对象,这些可能使内部审计人员陷于困境,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的理解与配合,造成审计效率低下。

(二)其他职能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协同度差,影响内部审计效果

每个部门都不希望本部门的问题被暴露且上报企业管理层,否则可能导致奖金的扣除或部门其他利益受损。因此,许多部门消极对待内部审计,问题能藏就藏,更不要说向内部审计部门自愿暴露问题。其他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不合作的态度造成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无休止的争论,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造成审计目标无法实现。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的动力不够,协同配合有差异,所以内部审计的效果转化存在巨大障碍。

(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期望存在差异

管理层热衷于咨询服务,他们希望审计部门能够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企业有更深刻的认识了解;董事会更倾向于确认服务,希望确认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内部结构是否合理以及企业经营是否合法。内部审计面临双重领导的困境,资源方面依赖于管理层的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要求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评价时很难保持客观、独立的态度,容易面临要求不一致的角色冲突,造成内部审计“听谁的意见”而形成两难局面(罗艳梅、程新生,2014)。

三、提升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的策略

哈肯的协同论认为整个环境中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企业的内部审计系统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协同系统,而企业的运转动力并不是来源于上下级之间的命令,而是来自广大员工之间可以实现共享的利益以及高度一致的协同目标和共同的企业愿景。企业协同管理目标的获取依靠企业的创新和竞争优势,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协同机会的识别与对企业的协同管理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最优化整合,使得在企业的子系统以及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互相影响下,形成一种放大的关联效应,实现企业资源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及整体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为此,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之后,笔者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内部审计应树立“服务导向型”的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不再是传统的查错防弊的职能,而越来越注重为企业管理服务。内部审计为整个组织或管理当局这一资金受托人提供服务,它要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王光远,2004)。内部审计应该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帮助管理层解决企业目标实现中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实现其目标服务。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要考虑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并通过服务来协调和平衡各方的期望,使相关方的期望达成一致,实现动态的协同。内部审计部门的服务质量将影响到企业相关方的决策和工作质量,并会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张白,2014)。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是检查与审计其他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其他部门的配合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从自身查找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理解与配合的原因,检讨一下自己工作中是否存在一些不足。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沟通是创造内部审计价值增值的重要措施。内部审计人员要善于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善于解决发现的问题,并有意识地将所提的建议作为本部门的服务产品向管理者推销,取得被审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通过协作来解决发现的问题,作为企业经济目标的参谋和助手为企业价值增值服务,这是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张文秀、王芳,2010)。

内部审计的功能是为他人服务,协助企业其他成员完成任务,优先解决他人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考虑他人的感受,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别人,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合作和沟通更顺畅。

(二)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包容和协同的关系

企业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各部门只有加强沟通、相互协同,才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获得更多的利润,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1.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主动创造内部协同的机会

内部审计部门要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要与其他部门在互信的基础上建立富有成效的合作关系(毕秀玲、杨舒怡,2015)。内部审计需要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协同,为此,内部审计部门更应该主动创造机会,允许被审计人以其专业技能和洞察力为审计工作提出见解,促使审计工作更为有效地进行,对于特别重要的事情,要与被审计人共同进行磋商。同时,要注意审计前同被审计单位讨论审计工作目标,建立融洽和谐的审计工作关系。

2.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其他管理系统的工作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安德鲁・坎贝尔等(2000)认为协同就是“搭便车”,当公司一个部分中积累的资源可以被同时且无成本地应用于公司其他部分的时候,协同效应就发生了。内部审计部门本身资源有限,不能够对企业所有的业务开展审计工作,为此,企业要充分利用ISO、HSE、风险管理系统等的工作成果来制定最优的内部审计计划,对重点区域、管理薄弱环节重点审计。如ISO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每年均要组织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外部认证机构也要对企业进行审核,为保证这些管理系统工作成果具有可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参与审核计划制定、参与现场审核,并进行监督审核。在此前提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利用他们的工作成果来制定企业的内部审计计划,实现资源在企业内部低成本共享,这样就产生了协同效应。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部门、其他管理系统是相互包容和协同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系统对这些管理部门或管理系统产生重要影响,促使他们健康运行。同时,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控系统也是内部审计的组成部分,这些系统的健全、高效运行为内部审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供保障,内部审计与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协同效应(王鲁平等,2014)。

3.加强内部审计问责制,提高职能部门配合度

许多企业考核部门主管的关键业绩指标有一项是周边绩效考核,主要通过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打分来考核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企业应该加强对部门主管的问责,考核部门主管对内部审计配合度、内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部门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自觉度。另外,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作为执考部门对企业职能部门在内部审计方面的协同度进行考核,并出席企业的问责会。问责可以增加双方对审计结果的相互理解,并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提升部门之间解决问题的协同度。

4.创建包容失败的宽容企业文化

企业管理层应该建立一种开放的、包容失败的宽容企业文化。宽容企业文化有利于培养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内部的协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首次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只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无需进行考核,但涉及舞弊、重犯错误、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应该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鼓励部门员工和部门主管自觉发现问题,并在日常工作中整改。因为只有实际操作者、一线员工对流程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了解,所以员工自觉改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企业应树立部门主管和员工不怕问题多、全员参与绩效改善的意识。唯有全体动员,集全体智慧,发现问题并自行改善,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内部审计部门整合其他职能部门资源、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和协作力度,应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从本部门独立开展监督为主转向注重和促进职能部门发挥其专业管理优势,实现部门自我改进、协同改进,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蒋政,2011)。为此,企业应该制定针对部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奖惩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从“要我审计”转变为“我要审计”,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每个部门定期开展自我审计,并把自我审计报告递交内部审计部门,对于部门自己审计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并且把整改的情况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企业管理层应根据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出相应的奖惩。

(三)内部审计与管理层、治理层之间要积极进行内部协同,使内部审计达到他们的期望

内部审计与管理层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确保内部审计职能有效的关键。作为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功能相互融合,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活动比较熟悉,可以提出操作性强的建议,这样审计委员会就获得了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可以降低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胡伟,2013)。

1.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企业管理层应该对内部审计内部协同保持高度的重视,因为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管理层的支持和配合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比如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标准,严防审计报告弄虚作假、存在不实信息等情况;进行舞弊调查时,管理层应该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展开舞弊调查。管理层与董事会要充分尊重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并授予其某些权限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严禁出现干涉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

2.平衡内部审计确认与咨询的职能

内部审计不仅要为管理层强化控制,提高控制效率和效果服务,更要为治理层提供制度执行再确认,保障企业和所有者的利益(赵丽芳等,2014)。

基于价值增值的内部审计具有两个主要职能――确认与咨询。确认就是进行信息确认,审计人员仔细审核与企业管理相关的信息,筛选出错误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将合格的信息传递给企业管理者。咨询服务其实就是对确认服务的拓展完善,积极主动地向管理者提出建议,不仅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还能增加企业价值。确认与咨询服务只有相互平衡,才能加强内部协同效应,助力企业的发展。因此,审计部门递交内部审计报告时,应注意侧重点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确认与咨询的平衡,使得协同效应增强,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四、结语

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其往往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为此,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内部审计简报、总结等方式在企业内部推广和复制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验,使资源在企业内部实现共享,最大程度发挥内部审计协同效应。

企业通过协同管理机制设计、执行和协同效应的审查及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协同管理改善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这应该是企业协同管理不断追求的,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协同管理工作适应企业管理环境和管理方法不断发展的必然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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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白.增值型内部审计模式的改进与支持:基于利益相关者价值观视角[J].会计之友,2014(1):4-8.

[4] 罗艳梅,程新生.双重委托关系下内部审计实验研究:角色冲突、权力配置与内部审计行为[J].管理评论,2014(11):201-208.

[5] H.哈肯.协同学引论[M].原子能出版社,1984.

[6] 王光远.受托管理责任与管理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7] 张文秀,王芳.现代内部审计职能发展研究[J].财会研究,2010(20):73-75.

[8] 毕秀玲,杨舒怡.增值型内部审计对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J].会计之友,2015(5):1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