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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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

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称为残保金,是针对于实施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地区,凡是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用途的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关乎到残疾人就业权利和生存发展的重大的决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纳入社会保障征缴体系后征收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管理环节上仍旧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值得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现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了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产生片面的认识,有些领导认为,很多健全的人都下岗离职,就业都难以进行安排了,更别提对于残疾人了。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缺乏深刻的理解。有的领导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中要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胡乱收费的现象,给企业增加了压力和负担。在我国的各个地区都出现了实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远远低于规定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这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的问题都说明了人们对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没有深刻的认识,有赖于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力度。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不符合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缴入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如何设置合理的预算科目,这样大大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进行。在我国还有很多市、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纳入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并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政府批复的预算中,列编了许多如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等的预算科目,这些科目都没有相应的法定依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上缺乏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侧重于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预算编制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准确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仅仅只是做大类的安排,仅能做到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不够具体和明确,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管理。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进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大的残疾人的切身的利益,关系到对于残疾人事业的认知的程度。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机构的经费支出过高,存在着变相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就业前残疾人的培训、中、短期职业培训、资助残疾人接受各种职业教育培训等,残疾人开业贷款或者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奖励,残疾人就业所需要的设备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和必要的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但是实际使用中除了上述的规定的费用项目外,还出现一些类似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费用,特别是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活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康复经费也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重要的支出,但是这项支出并没有在规定中列明,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的情况。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

目前,为了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体系,各级都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社、残疾人服务社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虽然这给予残疾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导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后续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如何对这些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规范这些机构彼此之间的财务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况显示,这些劳服机构的经费有一些是独立核算的,有一些是纳入劳动服务所统一进行核算的,从管理模式和计算方式上都不够统一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常常是重视建设,但是对于后续的管理却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必要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制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完善对策

1.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仍然是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虽然各地相应出台相关规定,每个规定都不完全一致,且这个文件有些历史久远,不能与时俱进,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当今条件下的规范和管理。因此国家要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完善和修订,不断的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进行政策的制定,统一开支的范围,是助残事业发展的需要,能够不断的推动残疾人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等领域不断的发展,从实质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利益。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修订要参考当前创建残疾人工作试点城市的需要,结合当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开支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使用方法和管理方式,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细则的完善以及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通过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来不断推动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增加其康复服务的力度,提供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

2.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必须采用预算管理体系,可以参照社保资金预算管理的方式,国家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方式方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的科目,确定一定的预算定额,对于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以制度化的形式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体系,为科学的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报表,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为增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都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残疾人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参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特点,不断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支出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预算实施的可操作性。尤其在预算执行的时候要对于招待费、会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流失,要显现出预算管理的刚性约束,使得有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最大限度的为残疾人服务。

3.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统筹的安排,加大对于残疾人就业扶持的力度。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率普遍的偏低,存在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规则上不符的现象。针对于此,应当对残疾人创业和开业贷款上加强扶持力度,创新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可以专门安排一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结余资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改革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单位统筹的做法,交予国家进行统筹安排,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一定的统筹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经济较好的沿海地区向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方转移支付,这样既能将对口支援付出实践,能够充分的发挥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障效益。换言之,这也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所做的一种资源补偿。除此之外,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内,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真正落实为残疾人所用,为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条件。

4.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非常有必要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的同时,进行研究、制定出一套统一、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强化对于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后续的管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秩序必须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支出报销等方面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理清残疾人服务机构之间财务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对于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对于残疾人就业的后续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范、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冬雪.试论新残疾人观及其残疾人工作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07).

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2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顿福利企业,进行福利企业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由于近年来一些福利企业骗退税、钻优惠政策空子、做“四残”比例文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劳动就业从事物质生产和经营活动,解决他们在就业、康复、培训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使其能够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基本任务

社会福利企业的任务主要是:一是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积极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积累。

(四)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举办福利企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分忧,为民解愁,是为残疾人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

作为福利企业,应珍惜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树立社会福利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达到的标准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聋、哑和肢体残疾,不包括智力残疾。残疾人员以残疾证为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2.福利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应的劳动岗位,即上岗率要求达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进厂的残疾人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医院鉴定残情,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4.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易燃、易爆、易毒和矿山开采等原则上不予同意。

5.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向县(市)民政局领取“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市、省三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复同意新办,然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有必要地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有严格、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8.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9.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当前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5.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民福发[1990]21号)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条件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给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有关规定见附件)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条件

1.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审批的时间要求。福利企业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所得税减免实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业在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前应照章纳税。

(五)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社会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六)福利企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的优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业免税退税金,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免税退税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是用于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人将来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三是用于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社会福利企业财务管理

(一)福利企业应配备专职财会、统计人员,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增收节支工作。

(二)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三)企业留利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费)款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实行专项管理,集中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

四、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先征后返”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残疾职工上岗率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把握。

2.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3.社会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无法掌握,容易造成双重退税。

4.地方政府对返还税款的提取比例过高,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据调查,在社会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款中,退税不到位。

5.民政部门残疾证的发放不够严格。部分民政部门处于收费的目的,残疾证的发放比较随意。

6.残疾人统计口径不合理。如调查中发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残疾。

7. 社会福利企业范围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便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政策规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或亏损。

(二)社会福利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购进货物应取发票不取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2.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3.账表实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规定核算或弄虚作假能自圆其说。

4.税负不正常。税负高于正常企业说明福利企业有问题,低于正常也可能有问题。

5.销售额畸高。从福利企业现状统计看,销售畸高问题较为突出,户均年销售额逐渐呈上升趋势,当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业经多年的发展具有了一定规模,也不排除有销售额虚高的发生。

6.福利企业有从废旧物资企业购物的趋势。

7.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返还税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现行规定,减免税金的使用为四类:一是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三是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

作为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上,主要依据:一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55号文件;二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三是不同时期的清理性规范意见等。尽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陈旧化。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四残”人员比例、考勤、生产货物及日常巡视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员素质更新过缓、专业水平较低。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会分析财务报表、不敢下企业调查、到企业不敢提问题、不懂所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4.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得不周密导致落实不及时,延滞政策普遍。

5.政策落实手续过于繁杂,部分不易确认。

6.审批事项有超过职权范围现象。

五、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放宽市场准入,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实行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调动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

(二)在优惠政策上,改税收优惠政策为财政补贴或返还,或者是改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相结合。

(三)采取各种手段,强化“四残”人员日常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认识社会福利企业仍然是现阶段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确、残疾职工利益有保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福利企业制度。

(七)重新确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及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标准。

(八)调整上岗率的统计口径。应将上岗率定义为当日残疾生产人员实际出勤人数占残疾生产人员应出勤人数的比例。

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3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残疾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是残疾人享受各项服务和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近年,随着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优惠政策不断增多,我县残疾人证申办量有较大幅度增长,特别是要求下乡上门评残的人数增多,给办证及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并凸显出下乡评残办证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我会聚焦残疾人证办理这一残联主业,展开调研,组织召开多次专题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从办证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加以健全完善,最大限度修补制度漏洞,并在监督、执行上下真功夫,以期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办证环境。

一、问题

目前我县残疾人评残办证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下乡上门评残工作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满足不了群众日益增长的入户办证需求。

2、无理要求升级的残疾人增多,对下乡评残工作人员造成人身安全危害。由于一二级残疾证能享受“两项补贴”等优惠政策,残疾人都想办一二级高级别的残疾证,有的为达到升级目的采取无理取闹、威胁、缠访等方式,村干部不愿得罪当地群众,甚至怂恿残疾人纠缠、无理取闹、谩骂、扣留评残医生,不帮评一二级,就不准走的现象,对评残工作人员造成人身安全危害。

3、视力、听力、智力、言语等残疾人无法下乡当场评残。

4、精神残疾下乡评残不能经常开展,对无明显症状的、无住院治疗记录的精神残疾人,不能当场作出残疾等级鉴定,在下乡评残时,医生不能当场作出评残鉴定,不能及时办理残疾证。

二、原因

1、关于入户办证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一方面,护理补贴和困难生活补贴制度实施以来,以前很多瘫痪的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亲友,认识到残疾人证能带给他们实惠,入户办证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行走方便的少数残疾人也不愿意到医院评残,也等着下乡评残办证。第三、指定医院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医师都是医院骨干,平时上班还要看病,也承担残疾人来医院评残的任务,能抽出来下乡的时间很少,使入户办证不可能常态化。全县26个乡镇,范围大、地域广、路程远,完全跑不过来。近两年县残联根本没有余力做出入户办证的常规性工作安排。

2、关于无理要求残疾等级升级增多的问题

一是由于2015年以来开始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些人残疾人为了享受补贴,想方设法要求升级。二是我县对于未脱贫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方面可以单列户口申请,村(社区)或民政工作人员在评定低保过程中,为了自身减压,不管残疾人是否该升级,都让他们先到残联来将残疾等级升级,再去申请低保,逼迫残疾人找残联和医院要求强行升级。

3、关于视力、听力、智力、言语等残疾人无法下乡当场评残的问题。

由于视力、听力、智力等残疾人在评残过程中,需要使用医疗检查设备,但下乡过程中,携带起来非常不方便,全凭医生主观经验下结论,对残疾等级鉴定存在偏差。

4、关于无明显症状的、无住院治疗记录的精神残疾人,不能及时办理残疾证的问题。

目前衡阳市精神残疾评定医院只有第一精神病医院,医院门诊评残只有每周周三、周四开展,其他县市区也要下乡评残,评残医生忙不过来,组织下乡评残也受影响。

对无明显症状的、无住院治疗记录的精神残疾人,不能当场作出残疾等级鉴定,在下乡评残时,医生不能当场作出评残鉴定,要求本人到精神病医院住院观察治疗二个星期,才能评残,但本人及家属不愿意配合。

三、对策

(一)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办证政策宣传。

1、充分利用电视、“村村响”广播、手机报、横幅等各种媒体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残疾人证管理系列政策,要让残疾人准确知晓换证政策(是否需要重新评残)、时间、程序和不及时换证的后果等,对疑似残疾人且有办证意愿的残疾人要告知他们办证条件、要求和具体流程等相关政策,让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觉到医院门诊进行评残办证,减轻下乡评残的工作压力,政策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为上门评残工作打下基础。

2、制发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办证流程、指定医院、医师、残疾人工作者的纪律要求等详细内容发至各乡镇,并抄送县卫健局。同时在全县残联工作会上重点强调,要求严格执行。重新印制办证须知彩页宣传资料发至各乡镇、村(社区),方便残疾人查阅了解。及时将办证流程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方便残疾人及亲友查询。

(二)、加强对全县村(社区)、组干部的培训教育。一是通过召开评残办证专题培训会议,让村(社区)、组干部懂得评残办证有关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二是加强村(社区)、组干部的党性教育,提升他们的大局观念,服务残疾人的宗旨意识,让村(社区)、组干部积极配合下乡评残办证工作,做好残疾人的思想工作,自觉维护和营造公平、公正的评残办证环境。

(三)对上门评残对象进行全面认真摸底筛查、甄别。组织各乡镇残联、乡镇扶贫办和驻村工作队进行需上门评残对象的筛查和甄别,并填报《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换(办)证上门评残申请表》,确保残疾类别等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二类不能混淆,不能把智力残疾作精神残疾类别上报名单,造成精神残疾评定医生下乡评残时,不能为评残对象作出鉴定,既担当残疾人评残时间,也担误评残医生的时间,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换证的残疾人和申请办证的疑似重度残疾人逐一登记造册,无遗漏,统计数据上报给县残联。对自愿放弃换证的,要本人或监护人在有关表格中签字确认。

(四)、协调县域内几个交通方便、辐射能力较强的中心镇卫生院,充分利用中心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场地进行下乡集中评残办证,为听力、视力、智力、言语等需要医疗检查设备进行检查评残的残疾人开展集中下乡评残服务,方便残疾人办证。

四、建议

(一)卫健部门增加各项评残医生的人数,每个评残项目至少另增加一名评残医生,改变现在只有一个评残医生评残的局面,并开展评残专业培训,确保下乡评残的同时,医院门诊评残正常进行。

(二)建议卫健部门在县域内增设一所符合精神残疾评定资质的精神病医院(**县恒佳康精神病医院)为评残医院,并培训评残医生,方便本县精神残疾人进行评残鉴定。

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

一、组织领导

组建区整治“五车”非法营运综合执法队,定员15人。其中交警大队5人、公安分局1人、执法分局4人、区综合整治大队5人。

二、工作职责

各街办(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情、依理、依法”,“对内真情帮扶、对外强力整治”的要求,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实现本辖区内“路面不见车,政策落到户,人员不上访,五车不反弹”的目标。

(一)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各街办(镇)要成立整治“五车”非法营运,实施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街办(镇)领导担任组长,统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督查本辖区内整治“五车”非法营运长效管理工作,抽调专人组建办公室。

(二)真情帮扶落实到位。继续落实科级干部结对帮扶残疾人,做到“五包”即:包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包上岗就业,包不改装残疾人代步车,包不从事非法营运,包教育管理。引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综合整治落实到位。区“五车”整治综合执法队要根据辖区内难点、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集中统一整治,在加大路面强力整治的同时,要创新工作方法;各街办(镇)要积极配合,调处整治中遇到的纠纷,把整治、教育、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委会,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四)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街办(镇)要定期不定期研究整治“五车”非法营运,实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是残疾人政策落实情况,科级干部对帮扶、“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辖区内残疾人代步车改装、营运等情况。

三、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公安分局、执法分局,区劳动、民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整治“五车”非法营运长效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要继续加大扶持残疾人工作的力度,落实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交警大队是“五车”路面整治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市1997年的《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58号令)和《南昌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市政府60号令),分别对利用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从事城市客运的予以查扣和处罚,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路面巡查和日常管理制度。

(三)公安分局、执法分局、区综合整治大队是整治“五车”非法营运的责任部门,应主动参与和配合区整治“五车”非法营运工作。交警大队残疾人协管中队要做好协管交通、协管维护稳定、协管教育、团结帮助残疾人的工作。

四、督促检查

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工作管理制度范文6

(一)民政工作大力开展

1、加大扶贫帮困力度,措施得力

街道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制定切合街道实际的有关扶贫帮困的政策,大力开展社会救助,积极开展助学、助医、科技扶贫和帮困结对等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今年发放社救、复员、三属、带病回乡军人优抚金半年合计361944元,复员医疗补助23896.71元,城乡医疗救助18602元。

2、健全完善低保制度,成效明显

街道民政办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条例,积极落实低保政策,有力地推动了低保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街道今年共有低保户161户,每月平均低保救助金共计42127元,平均每户263元/月,均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困难户临时补助5900元。

3、集中供养日益完善,面貌一新

敬老院管理逐步踏上正规化、规范化。去年以来,由于敬老院人员矛盾及管理人员监管不力等因素影响,使得敬老院运行不畅,对此我们着手整顿完善敬老院管理制度,进一步改善敬老院内部的软硬件设施,重新调整敬老院内部人员职务,并聘请建库村原村书记孙理增为敬老院院长,有力地加强了敬老院的管理能力,确保敬老院的安全高效运行,为老年人在院内更好的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不懈的努力,目前院务管理有序,在院养老人员安心、开心,养老人员亲属放心。全街道集中供养率达100%。

4、殡葬管理更加规范

实行管理与整顿两手同时抓,一方面加强日常管理,督促丧户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治丧,移民易俗,丧事简办;另一方面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对违反管理条例的丧户,进行严格整顿,对个别不接受整改的钉子户进行强行整改甚至拆除,狠杀歪风邪气,有力遏制住周边村民改、扩、建豪华坟的现象,有力提高骨灰进公墓的比例,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

5、广泛开展老龄工作,形式多样

街道的老龄工作紧紧围绕“共融、共建、共享”的主题,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实现“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以老年教育和老年活动室管理为抓手,大力推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对各村老年协会的会长和副会长进行了业务、素质培训,使老年协会能更好的发挥作用;老年电大教育点管理日趋规范,老年电大的影响力有所加大;积极实施“星光计划”,建设“星光老年之家”。“农村星光计划”是加快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农村老年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福利体系在农村形成,推进城乡老龄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设有健身室、电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等,为老年人提供了集文化、健身、娱乐为一体的理想活动场所。今年,我街道完成首批4家“农村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并全部通过验收。

6、全面完善村务公开

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订了工作实施计划,明确了任务和职责分工,并及时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经过健全完善,调整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规范了村务公开。通过各部门、条线的共同努力、大力协助,街道各村村务公开组织规范、制度健全、载体到位、资料归档,政务、事务、财务做到每月定期公开,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了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

7、有效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农村社区建设,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为全面有效地推进我街道农村社区建设,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太阳新城社区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街道实际,确定年度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开,在基础设施好,村班子强、村民素质高、村庄相对集中、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先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农村社区建设。具体规划方案是:2009年,主要在各驻地村和中心村等具备条件的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全街道50%的村达到农村社区建设标准;2010年,推进至所有建制村,全街道75%的村达到农村社区建设标准;2011年,我街道农村全面完成农村社区建设。

本年度计划完成21个村的农村社区建设,目前,所有待建村初步搭建农村社区服务平台、建立工作机制、构建服务体系,实现规章制度上墙,完成社区组织牌匾的制作。

8、扶贫济困,积极开展慈善救助等活动

为贯彻落实总理日前要求全国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的指示,根据省、市、区有关通知精神,我街道积极发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开展“送温暧、献爱心”活动,向灾区捐赠新衣被,努力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参加区民政局开展的“爱心彩电暖民心”活动,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向街道内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电视机;响应首届“台州慈善公益日”活动,开展慈善宣传,在街道主要路段悬挂宣传横幅、永久性标语等。开展“慈善一日捐,我为困难群众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干部捐出一日的收入,整个街道办事处共捐赠善款万余元。

9、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补助

国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补助工作在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校正了部分资料,对去年因外出未及时登记的人员给予核实登记。在每期的发放过程中,积极配合*、东山农村合作银行的发放工作。目前为止,广大扶持对象对我街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都比较满意。

(二)社区工作扎实推进

*街道目前共有六个社区,一个居委会。社区总面积约5.2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0万户。现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23人。

1、调整社区区划,组建东平、台电社区

随着台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82省道以南区域主城区已经形成,小区入住率已达80%以上,居委会对小区的管理已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办《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水平,按照以人为本、社区自治、志愿共享、管理有序的原则,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在82省道以南区划范围内,组建东平社区、台电社区,以改变街道82省道以南居委会管理力量薄弱的现状。

2、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和谐社区创建是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办以上级文件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总体目标,按照梯次推进、以点带面、辐射延伸、巩固提高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社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星洲社区和江边社区通过了上级单位的考核验收,被命名为“台州市和谐社区”。

3、加强社区管理,做好创卫工作

为推进多城同创工作,实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区环境整洁、优美、有序,街道成立以副主任李欠方任组长,分管科教卫生工作的副主任洪昌杰为副主任,城建办、政法民政办、党政办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创卫工作人员小组,使创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制订完善各项制度及奖罚措施,真正实现创卫工作的长效管理。

半年来,社区以开展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健全教育宣传,并发动社区小组长向社区居民发放防病健康教育资料,街道把除“四害”工作作为重点,配齐配强除“四害”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等工作,加大夏季消杀工作力度,对除四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确保除“四害”工作操作规范,安全有效。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我街道开放式小区、背街小巷、各种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街道办事处将中山、桔园、星洲、江边四社区范围内的开放式居民区、厂区、背街小巷、各种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绿地养护保洁等作业承包给台州绿大地保洁有限公司,有效地增强了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

(三)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半年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街道残疾人工作稳步推进。

1、广泛开展扶残、助残工作

今年共补助困难残疾人146人,其中半年补助500元的65人,半年补助250元的81人,一户多残补助4户,一级瘫痪补助2人,共计发放困难补助金54500元;为实现“人人共享小康”这一目标,将39名重度贫困残疾人纳入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积极开展一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情况摸底调查;对危房改造、大病医疗、教育助学等予以特殊补助。今年“挡风遮雨”工程补助1人,残疾人特困临时医疗救助8人,残疾学生在特殊学校助学5人,残疾人子女助学2人,共发放助学金8100元。2009年春节期间,区民政及区残联领导慰问我街道5名困难残疾人,给他们送去慰问金及慰问品。

2、继续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

积极实施“三助”工程和免费白内障复明工程,开展调查摸底,共为街道7名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为3名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11名残疾人发放盲杖、轮椅车等辅助器具。为街道内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进行治疗,使他们重见光明。

3、开展助残日送温暖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