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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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风险防范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对建设工程的需求量也是越来越来大,自然,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可以说,涉及到工程的方方面面都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建设工程是一个耗时长、复杂程度大、牵连单位广泛的项目,其中的变化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每一项因素都能影响到建设工程的人生安全、施工进展和企业收益,一旦出现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便是降低风险和控制危险性的有效凭证,它是建设工程开发商和施工方之间的纽带,同时制约着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体系势在必行,它能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竞争力和安全性,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之前提到建设工程由于其自身特点,所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可变因素也相对较多,所以我们需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设。合同管理风险贯穿于双方签订合同直至终止的整个过程之中,这其中,有些风险是能够得到控制的,有些则不然。

(一)合同拟订内容本身的不合理性。

合同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拟订的。然而一些合同的拟订,从一开始签订就不是建立在合法、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进行的,制订的条例缺乏规范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与国家法律打球,这就由于制定者主观意识,造成了合同管理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人员素质等。

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的有关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不熟知、不重视,没有专门安排职员对合同进行整理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所以导致合同风险性增加。

(三)不可控制的客观风险因素。

来自国际经济动荡造成的风险、国家政策变化的风险和自然灾害的风险等客观现实,存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就属于不可控制的风险问题。这就只能在开发商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之前,对国际形势和社会环境做出准确的分析与评估,尽可能的把开发风险降到最低,但是,通过合同管理却不能对这类问题做出有效的控制举措。

合同制定不到位,建设工程合作双方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不够明确,出现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就不清晰;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合同管理风险系数就会大大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违约、偷工减料、拖欠建设工程款等风险问题,严重的将直接导致工程项目搁置,损害企业获益。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了解了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做出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一)合同风险评估机制。

合同风险评估是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风险评估,之后再决定能不能签署合同。在合同签订时,更要仔细查看合同条例,倘若发现超出企业承受和控制范围的风险隐患,应该第一时间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遇到实在力所不及并且对建设工程影响巨大的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或者直接中断,这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二)注重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

合同的拟订和管理都是靠人完成的,所以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十分有必要的。建立起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他们熟知国家政策法规、了解国际经济变化趋势并且掌握信息化数字化的科学技术水平。这样他们才能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游刃有余,能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风险进一步准确评估和研究。并且对他们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再塑造和诚信评价监督考核,确保合同管理人才的高素质。这样他们才能拟订出最合理合法的合同条例并且将合同管理风险性和危险性降低。重视人才的培养,在任何时候都是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购买商业保险转移合同管理风险。

购买商业保险是为日后风险问题爆发时,尽可能把企业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建设工程有序进行。例如在出现违约或建设施工中技术问题的风险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施工项目发生事故或中断搁置,此时,通过早期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将受到一部分损失和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缓解可能遇到的企业资金危机和合同管理风险危机。

(四)合理合法的制订合同条例。

在合同签署之前,签署双方应该仔细查看制订的合同条款,秉持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原则,从预算、报价、时间到各阶段责任划分,甚至是公章印盖处都要细心通读,对合同每一条条款在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做好预测,一旦发现合同中概念模糊,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应该及时修正或者立即宣布此份合同无效,重新拟订规范、合法且合理的工程合同。与此同时,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合同,提供参照。只有合法且规范的合同才能尽可能的将风险系数降低。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建筑工程来说,合同管理风险的评估和预防,不仅仅有助于合同双方提高合同风险意识,对大力培养合同管理优秀的专业人才,将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应用在合同管理中,能大大降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风险,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效益,同时,对于建筑单位再次接纳新的项目具有很好的参考指导作用,对于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张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分析及防范措施[J].建筑与工程,2012,(2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同管理 对策

工程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派建设任务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招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强制进行招投标采购。这些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好坏,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依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从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无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特定”是指数量特定,并不是相对人特定。招标文件虽然列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仍不具有确定的特点,且目的是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并不是为了直接签订合同。从这些要件判断,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同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且该等意思表示明确、确定,含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投标目的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招投标更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招标人总想以最小的运作成本,建成质量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意图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获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是双方为达到最佳经济利益的角逐,招投标过程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个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产物。”“只有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也就是说,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双方只有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管理是个全面、系统、持续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的活动,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针对建设工程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招投标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发包人对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标管理人员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管理人员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由于没有载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对工程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要约条件,自然投标书中的承诺也就不含这些内容,结果给下一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合同在质量、工期、材料供应价格等方面签订的条款也非常不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更改,违反法规的条款也时有发生,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由于招标机构不熟悉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简单,深度和广度不够,客观上给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续操作的建设合同带来困难。同时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不公正不科学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这些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较大的法律纠纷。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时的初衷大相径庭,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会签,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人员也要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重大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因为开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招投标信息,将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顺畅。招标人员也要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局限性,合同管理人员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或者遗漏相关信息,将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意图出入,影响招标目的的实现。同时,招标人员也要加强招项目的回访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既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了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业主或者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内容的详略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直接影响投标的效果,甚至成败。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招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条款。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确;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规范具体,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质的差异,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示范文本,使招投标内容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协调整合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清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整合,协调运转,才能实现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招投标阶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顺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整合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形成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董永全、李建志:浅谈招投标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东水利,2000(1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文3

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工程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概念的澄清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这是合同订立初始阶段的合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投标从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那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方式应当是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仍有概念混淆的现象。而澄清一些概念,理清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对我们整个合同管理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1、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理由是:

(1)从目的来看,《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招标文件的目的仍然一致,招标人此时并没有向特定的投标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2)从内容来看,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款、工期甚至质量等都不确定,投标行为无法据此做出承诺,必须对其补充,仅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无法签订承包合同。

(3)从结果来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那么当投标截止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事实上因为没有确定中标人合同仍未成立;而认为投标文件是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此时,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通知人签订合同,而且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工期等均已经明确,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即告成立。

2、《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有无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两者并无矛盾之处。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但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依据《招标法》,投标文件依然可以补充、修改甚至撤回。这表明此时内容不确定,不具备要约的规定,只有在投标截止后,没有撤回的投标文件才称为要约,此时该要约生效并且不能撤回。

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投标文件的含义,一概把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要考虑投标文件的实效,只有在投标截止后仍未撤回的投标文件才是内容具体明确的,招标人并接受其意思表示,不得拒绝其投标。

从上述两个概念的澄清,我们可以得出投标活动实质上是: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发出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投标截止后未撤回的投标(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过程。

二、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此通常的认识是目前合同管理缺位,合同缔约双方的素质不高,深入追究就统统推到体制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不管什么问题的出现必有其成因,只有把成因分析清楚,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在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前期招投标活动(即缔约过程)中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一)对招投标活动与承包合同履行两者的关系认识不够。

说到招投标,很多人想到最多的是遏制腐败,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等等,而各地的具体招投标监管活动中更多是围绕合理、合法地确定中标人这一目标上。《招标投标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我们应该认识到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管理的缔约过程,因而在保证突出竞争力的基础上选择中标人的同时,思考如何制订一份完善的合同。

制订完善的合同离不开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审慎。目前的招标文件编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对计价规则的不确定,如合同价款仅说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未说明是固定单价还是总价;工期较长的项目中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对承包人不利;关于设计变更等工程量的调整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及优惠幅度执行,考虑投标时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一律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对发包人不利。合同缔约时贪图省事必然给后续履约带来困难。

(二)政府投资工程问题不少。

如果说合同缔约时主要条款简化的目的是贪图省事的话,这只是从善意的角度去理解,而很多政府投资工程就有明知故犯的嫌疑。仍就最主要的计价规则来说,很多合同就是直截了当的一句话“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这揭示了政府投资工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部分居心叵测的发包人慷国家之慨,谋个人私利,对招投标活动所持的态度是“先进来再说”,中标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才有了合同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此导致最终的工程结算价与中标价有天壤之别。

(三)在合同履行中管理有待加强。

仅是制订一份好的合同还不够,不严格遵照执行还是“一纸空文”,现在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就是例证。在有形建筑市场备案的是一份合同,甲乙双方在实际履约中另起炉灶,往往把合同履约搞得面目全非,纠纷不断,加上当事人双方的自律管理远远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缺少专门的职能机构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遇到了问题私下解决不了就直接告上法院。缺少各职能部门的联动大大增加了合同管理的成本。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效益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使得合同履行期长、合同内容多样和复杂[1]。若没有严谨的可执行的合同,没有细致、规范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风险将加大。

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2]。

1 注意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学历、能力的检查和确认,交易对象的审查是确保合同评审的问题所在。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完成的基础。

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施工企业签约前应首先对发包方资信、依法需要办理的证照、项目的合法性等重大事宜进要调查,如此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均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分包作了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除应持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以外,其还应该持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以上要求在《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中有明确规定[3]。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参联建、委托发包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合同的发包方往往并非项目的建设方,并进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项目的建设方,以其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逃避责任。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往往因其主体资格上的模糊不清或者不具备实际的债务履行能力,从而造成工程承包方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必须引起施工企业足够的重视[4]。如果发包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信用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谨慎签署合同。大量事实表明,施工企业先前调查不到位,盲目的签约,在建设项目竣工之后,由于合同主体不明确,从而失去权利。因此,在工程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发现投资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建筑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

2 避免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模糊解释

由于合同条款和条件之间出现的矛盾,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内容和相关概念的定义等做全面的理解,尽量避免由于模糊理解,合同造成歧义。如果你发现对某些条款还不清楚,或者合同标准不清楚或不一致的地方,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咨询,避免错误的产生。因为理解报价、施工方案的误差,造成自身的损失是不值得的[5]。

3 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熟

除了合同文本矛盾和模糊之外,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熟。由于很难取证,容易造成权利的丧失。以实际的项目合同纠纷为例,合同支付方支付给承包商现金的前提是收到项目合格证。分包商施工完毕后,尽管单项工程早已竣工几年,整个工程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熟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而这种困难局面都起因于当初签约管理的疏漏,约定了一个分包商难以举证证明的条件[6]。

4 合同文本应当完整、全面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文不能太简单了。例如,建设单位通常喜欢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建设单位在解决这一问题,合同形式简单,而且比较省事,未来的执行此合同发生的工程变更较少、施工企业的索赔机会也少,施工单位更容易控制项目风险和预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签署的合同条款,应努力从自己的角度来看,自己的一切条件可以预计将在合同约定。

针对复杂的工程建设,太简单了合同是指增加不确定性成本的文本。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核合同齐全、配套完善、风险分摊是否合理由此决定。最常见的一种,确保合同结构和完整的内容简单的方法,即采用FIDIC合同文本和标准。合同审查合同结构的比较,为了查找合同或遗漏,对照合同的文本和标准是基本条件。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仔细分析关键隐含的合同条款的风险,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的剖析和风险,有针对性的保护;施工企业也要善于利用特殊规定清理风险范围,一般来说,更详细的更明确的范围、执行的合同,施工企业事故发生的过程,风险就越低。

在注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深刻了解重要的切入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在实践中探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技能,并找到新方法、新问题需要解决,促进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意识进入这些条款和条件,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保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涂俊. 承包商的合同管理[J]. 城建档案, 2008,(08)

[2]刘盛. 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合同管理的特点[J]. 电力技术经济, 2006,(06)

[3]苏欣.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动态化探究[J]. 大众科技, 2005,(01)

[4]李俊琦. 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J]. 工程设计CAD与智能建筑, 2002,(1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文5

本文介绍了合同及工程造价等相关概念及内涵,分析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的关系,并就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作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1合同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只有以合法为前提进行合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业主的根本利益,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在内的民事商事法律,一类是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在内的经济法。合同管理人员应熟知以上法律并能够较为熟练地应用,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从而才能保证条款的有效性。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和利益是业主最根本的利益,如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则业主的根本利益就没有任何保障了。

1.2合同管理应以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和突破点,保证建设工程在实现质量、进度、成本三大目标的前提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

合同管理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同管理的方案,编制出可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而且工程在质量、进度、成本方面的目标应是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在内的所有工程管理工作的纲领,任何合同甚至任何合同条款都应体现和贯彻以上目标,笔者认为只有如此,合同管理才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出较大的推进作用。

1.3合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减少甚至避免纠纷和索赔的发生。

预防是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业主和/或项目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尽可能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并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和含糊。

1.4最大限度地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纳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围中,使参与项目建设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2、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2.1合同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施工合同不仅明确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要委托发包商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管理的过程也是以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所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商代表无一不是依据施工合同来完成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此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2.2合同类型是工程结算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其中成本加酬金在国内应用极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两种合同方式。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总价包干合同”、“包死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确定,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时确立。但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价

款的变化均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调整追加的合同价款作为原合同价款的补充增加部分,

与原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格。不同的合同方式,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包干因素是除重大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外的所有因素:包括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条件恶劣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并明确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2.3 合同管理贯穿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

从合同履行时间上看,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是将该工程由施工图变为建筑实体的完整施工管理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①在施工准备阶段首先要进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工程相关合同的订立。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的参建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安排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开工事宜,同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

②进入施工阶段后,合同管理的内容就更为复杂,主要是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合同要求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公正处理索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③工程完工经初验合格并备齐所需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后,组织、安排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3 关于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在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在于能否切实把握其中影响造价变化的各种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3.1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中包含上述诸多信息,所以加强合同签订前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其主要任务是如何确定涉及上述内容的合同条款,以及在什么时间向承包人明确这些条款。

为了使每一个投标单位都能接受相应的合同条款,要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将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纳入其中,这项工作对业主来说,招标前的工作量是巨大的,但在实施过程中的受益也是非常大的。招标文件中未列入的工程信息越多,工程造价就越难控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麻烦越大,因此业主要聘请高素质的招标机构来协助完成招标工作。

3.2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凡预算定额或有关文件有在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在于能否切实把握、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

②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是影响造价变化的各种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记录,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应明确约定。

③订立好合同,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除非特殊情况不应拖延事后补签,合同订立是全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留有影像资料,以备查询。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客观上要求合同应该内容完整、清楚。

3.3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更换施工单位的系列控制措施,对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期的延长应发生变更是任何工程都无法避免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严格按照变更审核的程序和时效规定进行。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直接导致引起的工期拖延,应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

3.4工程计量管理不力,引起费用增加的变更发生较多,必然会严重影响工程造价。工程计量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承包合同中的控制,对必须变更的内容,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准确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等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掌握变更价款。

3.5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

工程款项的支付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付款不及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将导致承包商的索赔;如果多付、超付,则有可能造成款项难以追回的被动局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计算、支付、回扣方式,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结语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的改变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要规范化。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建设才能按期、保质、保量进行,工程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王维才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与项目管理.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

[2]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价格; 工期;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和内容

1、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合同分析,它控制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由合同分析、合同资料、合同网络、合同实施控制和索赔管理等组成。它们构成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职能,如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组织和信息管理等之问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即工作处理顺序关系,可以看作是信息流,即信息流通和处理过程。

2、合同管理的内容。一是合同管理组织。就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组织应该是“学习型”的,这是由合同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所决定的,合同管理作为一种智力型、复合型的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化、大量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而这本身与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和工程项目组织的临时性是根本矛盾的。如何从一次性的工作和临时性的组织中积累管理知识,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这是个关键的问题。二是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关注的是更长远的东西,确立的是一个长效机制。政府对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已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然而实际的合同管理制度比政府所言的层次降低了很多,更具体了些,主要是指合同管理组织进行工作的制度建设。健全的制度是约束组织和组织中个体行为的依据,是工作绩效的保障。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措施分析

1、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中,要想通过投标和谈判签订一份较为理想的合同,要求企业管理者从获取招标信息开始,就应做好项目分析、评估、决策、合同预审等合同签订前的全部准备工作。经常关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因特网上公布的招标信息,远期的发展前景,对招标公告进行分析、评审,决策是否参与工程投标。必要时,应赴现场勘察、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如当地价格信息、人力资源、人工工资、水陆交通状况、民风民俗、水文地质、气象信息及参与投标的竞争对手情况等)。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力、技术力量、设备装备能力、企业资信、获奖荣誉等,特别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类似工程经验等与欲投标项目情况进行具体对照,分析本企业在该工程中的优势与劣势。从而决策是否投标。平时应通过计算机建立一个有关这些资料的专门资料库和信息网,并注意补充与完善。一旦要参与某个项目的资格预审,即可从资料库中调出相关资料,再针对招标单位的具体要求加以修改和补充,使资格预审文件能准确快捷地到达招标单位 (或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招标单位)。在投标决策前,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成立市场调研部),根据资格预审的评审要求、市场情况、竞争对手的情况和自身的竞争实力,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加以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从而作出正确有效的投标决策。

2、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作为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合同评审与合同管理规划。合同签订后,按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进行合同评审,明确合同规定的各方责任与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方案与措施。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还应编制《实施性合同管理规划》,明确合同管理的目的、内容、程序、方法。在进行合同管理时,按《实施性合同管理规划》进行合同管理。由于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合同变更经常发生,因此对合同管理应实现动态管理,建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日志》,发现新问题及时调整合同管理策略。合同技术资料管理。因合同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所以应首先建立和健全施工往来函件的签收、发放登记手续。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和进场后报送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实施计划《(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现场施工。每月(旬)的施工进度计划,亦须事先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记录和整理以下各方面的技术资料:施工日志;来往函件;气象资料:施工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计划;工程核(结)算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市场信息价;不可抗力事件等,以便进行合同索赔时能提出有力证据。履约中的施工现场管理。按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投标阶段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此指导工程施工,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成本目标。在施工过程中又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施工计划进行对比检查,并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合同要求。按照工程进度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有关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的现场检验或试验,所有的检验、试验结果均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以便进行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对施工放样及测量的所有原始数据 (包括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隐蔽工程验收计量,均应报送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批准,这样便于工程计量与支付。

3、合同违约与索赔管理。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合同的一方以对方违约的事实或以属于对方的风险事件发生而使自己遭受损害为基础,以合同、法律、法规为依据,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对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补偿的正当要求,包括经济补偿和工期补偿.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承包商从工程投标之日开始就要对合同进行分析.项目开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因对方原因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商就应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请求。发生索赔的原因。发生索赔的原因有很多,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相对照,随时注意分析检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合同文件存在的缺陷、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业主方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发生特殊风险和不可抗力等,承包商应善于抓住索赔时机。挖掘索赔理由,进行合理的合同索赔。索赔方法。由于目前在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国内与国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建筑市场大多处于买方市场,因此承包商在进行合同索赔时,应抓住主要矛盾,不能事事索赔.尽量采取多个单项索赔方式,避免到工程完工后采取一揽子索赔的方式。对某些小额费用的事件,承包商不应斤斤计较,以利于大额索赔事件获得成功。施工索赔有利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节省工程投资。目前由于某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索赔”意义认识不够,甚至反感,因此承包商对此应将“施工索赔”名称改为“工程补偿”,这样往往能收到较好效果,有利于索赔获得成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自身义务,避免项目法人提出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