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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范文1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①孙友霞. 煤炭企业过程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D]. 山东科技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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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节约能源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4.合同期满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由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将独享所有的节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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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适用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
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2.适用租赁准则
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
3.采用BOT处理
BOT(buiI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经营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
4.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尤其是在25号文未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前述的几种会计准则适用,就形式特征而言。似乎适用租赁准则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在理论研究领域倾向于适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准则的观点也比较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能源服务公司,特别是非上市的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却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能源服务公司则把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能源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按融资租赁或BOT处理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零个案。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本着简化核算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
1.节能设备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核算
节能设备作为能源服务公司一类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既不作融资租赁处理,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租赁。因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效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期值,每期的实际收益一般不能在合同明确,也不会规定一个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
核算中。需要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从而计算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再者,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给用能单位,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不主张采用融资租赁的处理;而如果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预计净残值,按税法规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年,为了使会计与税法处理趋同。企业往往按税法的规定制定折旧年限,并预留残值。但合同能源管理下,合同期一般都远短于上述规定的折旧年限,目前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多为五年左右。因此,笔者认为节能设备可按合同期为折旧年限进行平均摊销。又因合同期满时节能设备一般会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对于能源服务公司而言预计残值的意义不大,建议残值预计为零。相应地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建议作为费用列支,不再区分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支出。合同期满用能单位接受无偿移交的节能设备时,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入账。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25号文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据25号文的意见: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会计上按捐赠处理,税务上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半”;对于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如果用能单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该支出作为能源费用或相关支出列支,如果是企业,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合理区分或单独计量的,作为费用列支。
至于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很多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直接在“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计提折旧以及合同期满设备转交用能单位时的涉税问题,随着25号文的公布及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明确,节能设备如按前述作为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实质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无太大差别。
2.采用BOT处理
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一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一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如前述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
3.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
能源服务公司用自产节能产品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属于正常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设备部分按产品销售处理则可,在此不赘述。
4.后续服务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能源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支出,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是难巨的,但同时节能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在此背景下如何本着创新和扶持的原则完善、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亦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作者:尹桂凤宋佳璐《经济视角》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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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EMC;中小EMCo;供应链融资;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 P754.1文献标识码:A
1融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国内简称EMC),在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帮助下,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表现出强大的发展潜力,涌现出一批新兴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国内简称EMCo)。然而由于这种服务模式的局限性,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着较高的融资能力,我国的EMCo以中小企业为主,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模式获得贷款,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缓慢。
1.1中小EMCo的融资现状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委员会对2010年度对其会员的不完全统计,我国节能服务公司80%以上的是中小企业,60%以上的EMC项目的投资来源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因此资金瓶颈是阻碍我国EMC服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中小EMCo的主要融资渠道有国际扶持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表1中小EMCo重点融资渠道和特点分析
1.2中小EMCo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1)中小EMCo自身发展重技术轻管理,资金实力和运营实力较低,信用水平无法达到银行的授信条件,加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且 EMC项目较长的开发周期更加激发不了金融机构的兴趣。
(2)EMC项目风险大,难以形成有效的抵押物。EMC项目未来的节能量没有保证,即使提高贷款利率,银行也不愿给风险较高的EMC项目贷款。EMC履行过程中,项目收益处于待分享状态且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可将其作为信誉抵押。
(3)缺乏相应的担保机构为中小EMCo提供贷款担保。尽管在EMC的推广进程中已经建立了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计划,但是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而且提出的要求非常苛刻,变相增加了中小EMCo的融资成本。
从传统融资模式来看,正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中小EMCo很难通过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获得节能资金。供应链融资是专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发展的新型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将其运用到EMC项目中必定会解决融资难这一问题,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节能服务中,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2供应链融资的相关概述
2.1供应链融资的概念
供应链融资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分析供应链和每一笔交易,借助核心企业的实力,以及存货、应收账款等担保,为供应链上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链条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是利用整条供应链的竞争优势,借助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以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2.2供应链融资的特点
(1)以供应链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为基础。供应链融资的存在以一条长期稳定存在的供应链为基础,供应链条上的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且真实的交易活动,共同形成一条完整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
(2)供应链融资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特定性指在供应链上只有与核心企业进行责任捆绑,并以交易形成的货权和债券为抵押的中小企业才可进行供应链融资。封闭性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设置封闭性贷款操作流程保证专款专用。
(3)供应链融资的贷款具有自偿性。中小配套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得的贷款具有自偿性,还款来源就是未来贸易产生的现金流。
2.3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模式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就是应收账款打包卖给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处在供应链下游的核心企业即作为债务企业为中小EMCo获得贷款提供担保。
(2)存货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借助核心企业的担保以及物流企业的监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还款来源主要是销售质押物获得的收入。处于供应链上任何节点的企业只要有稳定的存货以及良好的上下游交易关系都可采用存货融资模式。
(3)预付款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下中小企业一般处于供应链下游,在交易关系中属于买方,供应商是核心企业,银行以中小企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为前提,核心企业向银行承诺回购,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仓储和监管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中小企业获得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
3供应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的适应性分析
3.1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
供应链融资根据中小企业所处的不同节点和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的困难。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供应商、中小EMCo、施工单位、用能单位等EMC项目的参与方围绕该项目形成了一条供应链。其中,用能单位一般是大型的房地产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水平,在整条供应链上处于核心地位,中小EMCo处于供应链的上游,为核心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从供应链条上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所处的地位和交易关系来看,中小EMCo与用能单位之间存在着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从供应链的融资理论出发,中小EMCo可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在合同能源管理中,中小EMCo接受用能单位的委托并签订合同,以赊销方式开展节能服务工作,待节能效果达到合同约定时,中小EMCo才可以参与分享节能效益收回节能成本并盈利。根据这种交易关系,中小EMCo可凭借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及用能单位的付款承诺书等相关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应收账款为质押,银行等金融机构据此对中小EMCo的财务情况、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用能单位的信用水平进行评定,最终与中小EMCo签订融资合同。
在EMC项目履行过程中,由用能单位对节能量进行审查,如已达到合同约定则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费用,这笔节能费用就作为银行还款。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还款,即可注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后,银行没有收到还款,此时银行可以通知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要求中小EMCo立即偿还贷款,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由于中小EMCo已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银行对用能单位有追偿权,有用能单位作为贷款回收保障,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3.2供应链融资有利于实现EMC项目各方的共赢
(1)有利于解决中小EMCo的信用不足和融资难问题
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EMCo信用水平低、融资困难的问题,借助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用能单位良好的信用水平,弥补了中小EMCo由于自身不足导致资金上的临时性短缺,保证了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以及整条供应链的畅通。供应链融资通过用能单位与中小EMCo共同承担风险,帮助中小EMCo消除资金融通的劣势,间接提升了中小EMCo的信用等级,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中小EMCo获得更多、更便利的信贷支持,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用能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
用能单位作为整条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其主要起着融资担保的作用,离开了用能单位的担保,中小EMCo就无法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得贷款。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英国供应链管理专家马丁•克里斯托弗]。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处于同一条供应链上,双方追求的最终目的一致,中小EMCo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工作,用能单位最后收获能效高的EMC项目,不仅能受到政府的节能奖励,同时也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用能单位可以保持并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发展其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3)有利于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提升银行自身价值
传统的融资模式对融资企业有着较高的门槛和要求,这限制了银行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通过供应链融资模式的运用,中小EMCo借助用能单位良好的信用水平相当于间接提高了自身的信用等级,降低了中小EMCo的贷款门槛,从而拓宽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提高了银行的收益。供应链融资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单一孤立的授信管理,是银行信贷文化的转变,将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捆绑在一起提供金融服务,更是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有利于银行自身价值的提升。
综上所述,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能解决中小EMCo的融资困境。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引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EMC发展的固有问题,保证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投入,而且有利于用能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自身发展,实现了EMC项目各参与方共赢的局面。
4结语
融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限制EMC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由于众多原因使中小EMCo很难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节能服务工作。供应链融资模式与EMC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引入到合同能源管理中必定会改善中小EMCo的融资困境。但供应链融资在我国仍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应用范围非常有限。如何将其具体应用到合同能源管理中,构建EMC项目的融资模式和设计融资流程等问题也亟待探索和研究。随着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大力推广和运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也必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保华.国内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2.
[2] 王士勇.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3] 潘沁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及风险防范[J].金融经济,2009(22).
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范文5
1.1概念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即由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设备技术改良和更新服务,提供服务所需的资金,在合同期内,ESCO按照合同中双方确定的节能目标向客户提供综合节能服务,从而使节能降耗所节约资金的全部或部分用来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客户所有[1]。
1.2合同能源管理解析节能改造的费用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能源所产生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只需将节能改造的想法交待给ESCO,无需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在未来产生节能收益时再支付。
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现状分析
2.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要从省内目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情况和EMC的应用状况两点来进行分析:
2.1.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节能改造的现状吉林省属于北方严寒地区,建筑能耗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严寒地区第一个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大省,仅2014年吉林省的供热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新增5000万平方米,陈旧管网新建和改造达1500公里,小锅炉房改造300座、新建锅炉房38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陈旧小区综合整理达1000万平方米;城市供热、室内保温都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1.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应用现状目前已有部分用能企业将EMC应用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了长春亚泰桃花苑、亚泰广场供暖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经检测,改造后的节能效率为42.3%,每年可节约标煤4670t,节电23.51%,减排二氧化碳12235.4t[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显示,目前国内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但由于ESCO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欠缺、经验不足等原因,EMC在吉林省的应用情况还很不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总体数量十分有限:图1为节能服务公司统计图,横向表示不同批次情况,纵向表示吉林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目前吉林省在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量仅占全国的1.68%。
2.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分析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节能服务行业的进展速度也比较迟缓,影响EMC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2.2.1诚信问题由于EMC为新兴行业,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制约,因此存在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用能单位双方进行欺瞒的不良行为。部分用能单位故意将节能量说的偏低,而使ESCO处于劣势,导致ESCO用大量时间进行风险控制。部分ESCO为了拿到项目,对自身的财务、技术等不足条件进行了隐瞒,更换约定好的节能设备,导致节能设备提前老化等不良行为。
2.2.2融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是:改造过程中的成本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不需支付任何改造费用。ESCO要在前期垫付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以及在节能改造后,聘请专业队伍对其进行评估的费用。按照我国目前的信贷规定,ESCO如若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行业基础是很难融资的,融资问题成为阻碍EMC发展的关键因素。
2.2.3节能技术专业化水平不高在建筑节能合同管理中,ESCO对节能项目进行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进行能耗的监测,改造后对节能量的检测等,要求ESCO必须是专业的建筑节能队伍。由于EMC模式在吉林省的运用时间才几年,所以需要引进更多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让EMC模式在吉林省尽快成熟。
3完善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建议
如何让EMC市场更加完善、规范,加快吉林省节能事业的前进步伐,是目前吉林省EMC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下有几点建议:
3.1完善EMC的法律体制加大对EMC的保护力度,用法律、法规对EMC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用能单位与ESCO产生纠纷,使其有法可依,各自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此才能保证EMC在吉林省顺利并长足发展。
3.2增设EMC监督管理委员EMC监督管理委员会对ESCO成立前的资质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合格的才可依法成立,确保ES-CO的专业性和正规性。ESCO不是终生制的一次性审查,而是需要ESCO对其定期审核,通过审核的ESCO,按规定时间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可给予银行借鉴和使用。
3.3加强ESCO的自身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诚信经营,“诚信”是用能单位选择ESCO的最主要标准,同时也是融资的基本保证;不断提升ESCO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吸取经验;ESCO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强经验互换、互补,以求ESCO行业的整体性进步。
3.4建立EMC产业基金银行贷款由于程序多、要求严格等,使ESCO陷入融资困境。建立EMC专业产业基金,方便ESCO向EMC产业基金申请贷款。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一套完整的EMC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发放贷款。EMC产业基金可以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ESCO提供帮助,切实地解决好EMC融资难的问题。
3.5设立EMC节能检测公司节能检测公司的设立对整个EMC行业非常重要,公平、公正的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果进行证实。使用能单位和ESCO在面对项目的节能量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加大了双方合作的成功率。在国内EMC法律环境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为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节能工程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范文6
【关键词】 银行贷款;融资租赁;风险投资;合同能源管理(EMC)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传统误区
改革开放20年以来,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超过99%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中小企业成为受冲击最大的群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2009年6月披露的研究结果,“中国有40%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倒闭,40%的企业目前正在生死线上徘徊,只有20%的企业没有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所有困难中,融资难尤为凸显。
目前,银行贷款仍然是多数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实际上,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贷款审查也较严,尤其是小企业要拿到银行贷款非常困难。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超过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贷款额占全部贷款额的比重只有约10%。中小企业良莠不齐,银行数量太少,贷款审批太严格,银行一贯“嫌贫爱富”的作风,似乎成为了阻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主要原因。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中国的金融环境也在逐步转变和改善,多数中小企业在苦苦追求银行贷款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很多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些有效渠道
(一)成立企业联合体或战略联盟,间接获得银行贷款资源
目前,很多大型优质企业的信贷额度过剩,这些过剩的信贷额度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完全可以借用这类大型企业过剩的信用额度。中小企业可以和大型企业形成企业联合体或战略同盟,由于双方有业务往来,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更容易认可。一旦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受损的不仅仅是中小企业本身,对其上下游的大型企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有这类业务关系的中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同大型企业商量,借用其过剩的信贷额度。双方达成协议,先由大型企业向银行贷款,然后将贷款拆借给中小企业进行周转。考虑到大型企业优惠的贷款利息,就算再增加一部分支付给大型企业的利息,中小企业承担的贷款成本也会低于直接向银行借款的成本,在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达成一个双赢的局面。
(二)合理运用融资租赁,实现企业的跳跃式发展
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融资租赁已经不是一个新概念,真正运用融资租赁杠杆来扩大企业规模的中小企业还是少之又少。融资租赁一般由出租人(企业)、承租人(如融资租赁担保公司)和供货商(厂商)三方共同参与,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担保公司出资向厂商购买所需的租赁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企业拥有使用权,在租赁期满前,所有权归融资租赁担保公司所有,在租赁期满后,由担保公司将所有权转让给企业。
(三)如何引入外部风险投资及私募融资
近年来,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微软、百度、新浪等众多在风险投资关注下的成功案例,让众多企业对引入外部投资趋之若骛。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寻求风险投资的关注、私募基金对哪些行业和企业感兴趣、能否成为中小企业的一条新的融资途径。风险投资和私募投资所关注的企业类型和投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总得来说,风险投资更关注于高增长、高利润率和高回报的行业和企业,这类企业的投资风险也越高。就算在风险投资行业非常成熟的美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也不到20%。
有鉴于此,风险投资一般会采取分散化和阶段化的投资策略,即在严格审查企业的素质和前景后,在初期投入较小的投资额,再视企业的发展状况追加后期投资。企业需要有一个高素质的管理团队、高效率的商业模式、以及良好的商业前景,一份高质量的商业计划书,就有可能敲开通向风险投资的大门。无论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只要所处行业具备高成长的潜力,并满足风险投资的偏好和通过风险投资的审查(这个周期一般半年~1年不等),都有可能获得风险投资的青睐。
相对于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只关注于已经发展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企业,一般要求企业具备2~3年的经营历史,每年具备20%~30%的成长性,以及不低于15%的净利润。私募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就是向这类成长型良好的成熟企业提供资金,加快其发展进程,然后进行包装后在2~3年内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得价值增值的投资回报。私募投资的投资模式可以称为是“锦上添花”,只有那些已经具备良好经营记录的成长型中型企业,才能够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的青睐。
(四)合同能源管理(EMC),利用外部资金减负和增效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在国外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概念,对于多数国内的中小企业而言,还仍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节能改造的服务提供方投资为企业提供节能服务,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客户的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改造方案,然后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设计,项目融资,设备的选购、安装、维护、运行和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最终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间(2~5年不等),服务提供方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一般为50%),在服务提供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企业所有。
中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任务,一大批不符合相关环评标准和生产工艺的企业将被无情的淘汰。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在不占用企业资金的前提下,一方面达到政府规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能耗并产生节能效益,这完全是一种多赢的局面。
(五)合理应用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为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及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内的各级政府机构及各地政府都会出台一系列政府补贴和各种优惠政策,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地方科技研发津贴、地方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定要争取获得这类政府优惠政策及专项资金。以某水泥企业为例,该企业于2008年申报的余热发电项目,当年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十一五”规划的第一批节能减排工程,先后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补贴800余万元,相当于提前回收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及行业特征,研究中央及地方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申报各种可能的优惠政策及资金补贴,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
三、总结
国内现行的金融体制和融资环境,决定了多数中小企业难以直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由于银行自身体制和业务特点,以及国内信用体制的不完善,决定了银行在短期内不可能有过多的精力和能力给中小企业提供太多的支持。银行贷款也并非中小企业唯一的“救命稻草”。在现行的金融环境下,如何提高自身的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对众多中小企业的考验。
参考文献
[1]陈乃醒.《UPS亚洲商业监察》.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2009-6-11
[2]李毅中.《中小企业创造价值相当于60%左右GDP》.中国新闻网.20 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