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1

[关键词] 电力企业 合同风险 管理探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电力系统近年来已发生合同纠纷多起,发案环节多发生于电力企业在实施农网改造、房地产开发联合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非主营业务和多经辅业单位购买或者供应材料设备、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从案件标的额看,最低近万元,最高达7000多万元,案件平均标的额约为65万元。争议标的额高,会对电力企业的案件管理和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力企业多以被告身份出现,并且,电力企业多承担败诉结果。一旦被列为被告,最终败诉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的为60%。因此,加强电力企业的买卖合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

一、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主体问题。在买卖合同中,由于行为人没有权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合同条款问题。这是决定买卖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主要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将会导致严重后果。

第三,合同履行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会带来履行风险。

第四,合同争议解决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忽视管辖法院的选择,一旦发生诉讼将会给企业造成维权困难。

第五,合同管理问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为纠纷的处理做好证据收集等基础工作。假若丢失书面合同这―重要证据,就会导致维权不能。

第六,诉讼时效保全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第七,以物抵债问题。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控制以物抵债的履行方式。

第八,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代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债务转移作出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1.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规范管理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无“章”可寻。首先,买卖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误解和争议。另一方面是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其次,合同审批过程缺乏管理。同时,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导致合同只能在各部门流转审核,由于缺乏专人自始至终的跟踪和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审批效率。

2.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合同管理具有风险控制环节多,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需要建立起一个全面、完善、严谨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对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而目前电力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不够健全,造成了买卖合同案件此起彼伏。

3.企业对合同管理关注度不够,风险意识不强

首先,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关注,致使承办人员起草的合同文本质量不高且没有被管理层审查发现,导致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其次,企业重视证据的程度不够,导致在出现买卖合同风险的时候,案件的败诉率较高。再次,对买卖合同中的各类风险缺乏合理的评估,在合同执行中,缺乏风险预案与对策。最后,企业对合同风险的岗位培训往往只进行业务培训,没有进行岗位职责教育,致使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风险意识不强,不能对订立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

4.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于合同风险的防范是十分重要。首先,合同签订过程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合同履行中也需要监控。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实施履行监控,建立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构建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管理体系

1.完善合同风险管理的流程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风险监控,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因此,电力企业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够及时地对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价,运用合理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风险处理,并进行实时监控已识别和未识别的风险。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在整个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只有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风险,才能衡量风险和选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核对表、问卷调查、德尔菲方法、头脑风暴法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风险识别:第一,合同主体风险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无权、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第二,条款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质量和质量标准、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条款、价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第三,履行风险因素。第四,争议解决风险因素。第五,诉讼时效风险因素。

(2)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的重要性在于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主要是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同时根据其权重大小予以排列,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3)风险处理

风险处理是指电力企业在充分认识到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的过程。风险处理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四种方式。

(4)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处理行为的系统化的追踪和评估过程,跟踪已经识别的风险,监测剩余风险并不断识别新的风险,通过对监控信息的反馈,不断修订风险管理计划,使其适应合同的发展,并评估这些计划对降低合同风险的效果。

例如,某供电公司与某化工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化工企业因经营原因,长期拖欠供电公司巨额电费,于是,供电公司考虑要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因为该化工企业系当地引进的重点项目,因此政府一直协调供电公司继续供电,希望该企业经营能好转,再偿还电费,哪知拖欠电费越来越多,长期以来陷入恶性循环的矛盾之中。

对于这个供用电买卖合同引发的风险及对风险的管理,见图3-1电力企业买卖合同案例风险管理图所示。通过运用这套风险管理流程体系,能够使电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已存在的风险,实时监控、预测潜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买卖合同风险对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2.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设立企管法规部,作为合同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企管法规部的职能有:日常合同及合同风险管理、商务事务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在企管法规部设立法律顾问和合同管理岗,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岗的人员要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这样由专业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的产生。其次,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合同订立审批制度、合同履行付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档案制度,以及合同签约率和履行率考核制度等。

3.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的合同教育与培训体系

合同教育与培训是合同管理中一项基础的工作,具体的培训工作应考虑:首先,培训内容方面。《合同法》是培训的主要内容,但绝不是照本宣科,而是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对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找出答案。其次,培训对象方面。培训对象包括合同审批层、合同审查层和合同承办层,即所有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再次,教员选择方面。对常规性培训,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及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进行与《合同法》有关的合同知识培训工作。最后,培训方式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培训的效果还取决于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并且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

(四)实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内部控制

有效进行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应做好签约前、签约时、签约后的控制。首先,签约前详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息应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其次,审查合作方签约资格和人权限。我国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千万不能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再次,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卖合同必须确保标的是法律允许的转让物,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内的有权处分物。最后,合同条款应完备规范。企业应做好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稿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同时,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化解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第六,将仲裁作为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首要方法,明确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进行约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黄贤东,陆毅.浅谈企业合同管理审计[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l).

[3]陈新文.浅谈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学视野,2009,(8).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2

几年来,鞍钢从企业实际出发进行积极探索,把法律风险的预防、管理、控制三项重要内容有机融入企业管理,逐步形成和运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管―控”一体化管理模式。

一、“防―管―控”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内涵

“防―管―控”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就是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核心,以全局计划部署、整体有序推进、业务无缝链接为原则,以防范先行、管理跟进、控制把关为工作链条,形成组织保障有力、制度完备可循、工作联动有序、防范严密有效,能够高效运行全面防范企业经营管理各类法律风险,可应对大型企业集团多基地、跨区域管理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防―管―控”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是防范法律风险,以此为引领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有很强的伴生性,在企业经营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企业的所有经营风险最终往往转化为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对法律风险实施预防、管理和控制无法由任何一个独立的业务单元单独完成,也无法以常规的法律事务管理为手段和依托得到有效解决。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强调法律管理部门借助“专业力量”,形成“法律+专业”工作团队,全面识别、分析、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要涉法事项中蕴含的各类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对法律风险源点逐一拆分细化到岗位。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强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借助“法律工具”,引入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机制,制定专业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专业+法律”的专业管理体系,作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涉及重大法律风险和复杂疑难问题,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得法、事中控制有力、事后补救及时。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强调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建立从上到下,从下到上,上下结合统一联动的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排除机制,形成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集中统管+执行反馈”的全方位共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的整体管理模式。

二、“防―管―控”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构成

“防”是指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前置,做好防范意识培养、规章制度约束、工作流程规范、风险预先辨识、措施制定实施等工作。“管”是指做好法律风险计划安排、工作运行指导、效果检查考核、总结研究提高等管理工作。“控”是对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特别是对重要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及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实施重点控制,辅之以事后补救。“防”、“管”、“控”三者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相互融合的整体。这种一体化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具有横向协调和纵向贯通的整体特性,需要建立和完善三个支撑体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体系。设立从集团到各子公司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和独立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明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各项职责,通过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职责“三到位”实现法律风险集中管理的组织保证。

第二,建立以系统控制为支撑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三个控制系统:一是制度流程管控系统。全面构建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专业+法律”管理体系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动态跟踪防控系统。通过识别、分析、评估现实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发出风险预警等工作,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组建“法律+专业”团队,对法律风险的多发区域和部位,组织采集法律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法律风险。结合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对重点区域、部位可能发生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预测,提前制定应对措施。三是信息化监控系统。为实现法律风险全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风险无遗漏、无缝隙,建立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为中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发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第三,建立网络式联合防范工作体系。形成各职能部门横向专业防范和从集团公司到各子公司纵向逐级防范的网络式法律风险联合防范工作体系。横向专业防范以集团法律事务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各部门从其专业职能出发,负责对本专业领域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信息采集、识别评估、确认及制定措施进行防范,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组织从整体上研究、把握法律风险的变化情况、特点和趋势,总结规律,掌握风险的多发区、高发期,从全局角度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纵向逐级防范以集团总部专业主管部门为主,子公司专业部门配合,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层层负责,逐级延伸。

三、鞍钢的实践及研讨的问题

一是通过制度流程体系建设,发挥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功能。建立和完善三级核心管理制度体系和三层核心业务流程体系,整理核心管理制度156项、核心业务流程210项,编制核心管理制度及核心业务流程汇编电子版下发部门、单位实施,并通过检查督促落实;实行法律风险计划预警和随机预警制度,制定阶段性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规划,从2005年起每3年制定一个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规划,2011年还与规划配套制定下发了《鞍钢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指引》,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法律风险重新识别、分析、评估,两大类21大项80个子项,涵盖企业合规运营所涉及的270个重点区块,辐射近千个法律风险点,分别制定了防范措施,指引各单位贯彻实施。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并发出预警。二是介入重要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发挥事中管控功能。在实行法律事务集中管理的同时,向下属22家重要子企业派驻兼职总法律顾问,为企业重要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人员按照分块介入全程跟踪、分类进入整体审核、分项研究风险排查、分责承办履职把关相组合的重大项目法律保障工作模式,全程介入公司重大项目,参与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股权模式设计、风险评估和商务谈判等工作,起草和审查合作意向书、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分析论证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提供法律服务,为多个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有效化解法律风险,发挥事后补救功能。采取集中管理与分级授权管理相结合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模式,一般案件由涉案单位自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处理,全公司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案件已全部处理完毕,新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3

关键词:法律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应对 进口科教用品

为加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进程,国家对科教用品进口予以支持,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进口科教用品存在价值较高、购销链长的特点。在进口科教用品工作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尤其是法律风险的识别与应对,主动、积极、有针对性地管理风险,以最小成本争取最大安全保证,防范风险导致重大损失。

1 风险、法律风险与风险识别、风险应对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加重损失程度的状况被称为风险因素[1]。

法律风险由法律风险事件引起,由公权力部门或其他方当事人追究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后果,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还可能是无形资产损失、单方权益丧失、机会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2]。

风险识别是判断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项目并记录其特征、影响范围的过程,它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

有4种策略来应对威胁或可能给项目目标带来消极影响的风险—回避、转移、减轻和接受。

回避是指改变计划以完全消除不利风险事件的威胁。

转移是指把风险的部分或全部消极影响连同应对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减轻是指把不利风险事件的概率或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临界值范围内。

因不可能消除项目的全部威胁,所以还需要采用风险接受策略,分为主动接受与被动接受。

2 进口科教用品的法律风险

2.1 管制风险

2.1.1 风险识别

进口管制:出于对国防、环保、经济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国家禁止进口某些货物,或通过配额和许可制度限制进口某些货物(出口国也有出口管制)。

2.1.2 风险应对策略—回避

在拟签合同之前,应查阅商务部的禁止/限制进口货物目录,或咨询外贸公司,明确货物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还是自由进口的,能否征免,以及出口国对该货物的管制态度。部分机电产品应先申请进口许可,有放射源的进口设备应先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环评。

2.2 资信风险

2.2.1 风险识别

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特许经营和强制制度。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其他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年总收入在3 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方无进出口经营权时,外贸合同应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与外国供应商共同签订后方有效。

国家规定,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又因外贸是隐名,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因此,进口方需防止合同对方以欺诈手段,利用科教用品征免的合法形式掩盖逃税、走私等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

2.2.2 风险应对策略—回避

进口方应对合作单位开展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一般主体资格。如法人的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具有对外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2)特殊主体资格。如外贸公司应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等。(3)主体的财力、信誉、经营范围、营销渠道等情况。同时,进口方还需密切监督合同对方的履约情况。

2.3 合同风险

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威性、指导性、保护力和约束力,是买卖活动中各方的行为准则。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条款的不完备或不明确、不具体是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3.1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风险识别。合同要尽可能完善、全面,但也没有一个合同能够包容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事项。合同条款不完备包括合同基本条款的缺失与合同其他条款的遗漏两种情况。

(2)风险应对策略—减轻。合同条款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进口科教用品采购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①标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产地、出厂时间、配置、赠送件、选购件、消耗品数量);②装运条款(运输方式、装运期、到货期、交货地点);③商品价格;④结算方式、支付条件;⑤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安装调试、培训、验收标准、验收方案;⑥售后服务条款(技术服务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在保证期满后对零配件的供应以及价格);⑦违约责任条款(索赔、仲裁及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文字语言条款;⑧其他主要条款。

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3.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1)风险识别。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主要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够具体明确,有的过于宽泛而无法实际履行和操作,或因约定的事项不具有唯一性而产生歧义[4]。

(2)风险应对策略—减轻。产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生产基地,由于各地条件不一,不同产地的同一品牌、同一技术的产品在质量、性能、价格上都存在差异,且进口国对不同产地征收的关税各不相同。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产地,并可要求供货方提供原产地证书。

技术服务—通过生产厂商授权的商或中间商购买设备,一般也能获得厂商最初提供的技术服务,但如果商的授权过期或商截留技术服务费用,且商不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将会给设备使用带来麻烦,还有可能因商逃匿等情况连违约责任也无从追究。因此,最好直接向生产厂商购买。

价格—应该注意,不同的合同价款包含了不同的费用[5]。

FOB/FCA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CPT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正常主运费)+净利润

CIF/CIP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正常主运费)+国外保险费(主运输货物保险费)+净利润

合同应列出各种开支,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标价,避免标识含糊。并可利用合同把某些风险转移给另一方,如利用成本补偿合同把成本风险转移给进口方,利用总价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供货方。

装运条款—运输方式可分为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运条款或约定不够细致严密,进口方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如合同约定装运期但没约定到货期,且未约定不得转运或分运,那么供货人可能将货物交给过路船只,经过多次装运或分运才到达目的港。

结算条款—国际货款结算有3种主要方式:①汇付,也叫进口方直接付款,主要包括票汇(D/D)、信汇(M/T)、电汇(T/T)3种。D/D是进口方申请,汇出行开出银行汇票,进口方将汇票交供货方以向汇入行兑现;环节多,速度慢,存在汇票被盗、丢失等风险。M/T是由进口方将款项交给汇出行,由汇出行用信函委托汇入行付款给供货方;汇费低,速度慢。T/T是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委托汇入行付款给供货方;速度快,简便易行,汇费较高。②信用证(L/C)。L/C是银行以自身信誉向供货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其交易银行以信用证的方式向进口方提供信用,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兑或支付由甲乙方开具的汇票。信用证因与CIF合同相结合构成了国际贸易中完美的运作机制而被誉为“商业天才的创造”[6]。但由于需要银行信用参与,成本也最高。③托收是供货方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D/P是供货方发货后准备好装运单据及汇票,通过银行交单至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提示进口方单据已到,付款后银行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方。D/A则只需进口方承兑供货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时付款[5,7]。

从供货方角度考虑,L/C最安全;D/P的供货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但成本相对于L/C更低;T/T,D/A的供货方风险很大,除非双方对于对方的资信有充分把握,一般较少采用。进口方反之。

处于进口方的角度,L/C,D/P的风险都较大,可利用保险或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银行保函等预付款担保工具转移风险[8-11]。进口方应在合同中将开具信用证、履约保函、担保书或付款条件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并严格审核供货人提交的所有单据,保证所有单证相符才付款。

违约责任—合同执行中违约后的仲裁机构及惩罚条款要明确,以免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无法解决[11-12]。

2.3.3 合同履行的情况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密切监督合同的对方的履约情况。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应通过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或由对方提供担保后继续履行等手段,及时有效地降低风险。

3 结束语

进口科教用品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管理风险回避、资信审查、合同审查等手段加以防范(如图1所示)。应该注意,以上探讨的是已知、部分可预测的进口科教用品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因笔者经验局限而忽略的其他风险,以及随客观环境变化而形成的不可预测风险。

参考文献

[1]道弗曼.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M].7版.齐瑞宗,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EB/OL].[2007-01-30]..

[4]洪彬,李少壁.常用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5]缪东玲.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周继忠.国际贸易结算[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7]王晓华.关于防范高校进口设备购置风险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7):207-209.

[8]张祥.国际商务谈判:原则、方法、艺术[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9]刘园.国际商务谈判[M].2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352.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4

关键词:经济合同;施工企业;企业利益;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经济合同在施工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要,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施工企业管理中日益突出。因此,搞好经济合同管理,是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能有效保障施工企业利益。经济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了施工企业经营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1.我国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缺少足够的认识,其合同意识严重缺乏,造成了施工企业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与机构的不健全。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事宜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最终导致企业的正当索赔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这一现状导致了其的经营活动中缺乏相应人才与制度规范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造成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定。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一旦工程出现问题,施工企业的索赔将非常困难,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2.合同法律意识缺乏。我国制定的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理应成为建筑企业和招标企业双方签署合同时的规范,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订立的内容十分简单,缺乏具体细则,一旦出现责任后的承担问题,这就产生了合同风险。这一问题在过去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其实质就是缺乏合同法律意识,企业经营欠规范。

3.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以至于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二、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现代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以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奠定基础。

2.加强合同文件管理。在制定施工合同时,要尽量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的合同文件,一方面能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能划分清楚有关各方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否则,这些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势必带来损失,因此承包商必须要仔细研究合同文件,进行风险分析。这样就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有关各方之间的风险纠纷,也能有效的降低因合同不明确带来的额外成本,同时也加强了各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融洽,不至于出现因权责不明产生的争端。

3.工程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活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因素众多,承包商将面临很多投标时难以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因此承包商需要认真研究合同文件,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除了要了解合同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所应承担的风险外,还要了解那些隐含在合同文件之中的风险。分清有些风险是由于出现不可抗拒的社会困素或自然因素带来的;有些是由于条款有缺陷引起的;有些是编写合同者有意设置的。

4.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坚持持证上岗

(1)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处设置合同管理科,并配备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1-2名。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规模决定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科还是在综合办公事内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2)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合同管理人员在经过法律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后,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3)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负责审查各部门提交的各种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资格审验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

三、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这样才使合同管理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企业合同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总之

现代市场经济以合同作为基础对企业间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这是企业合法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在现代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否经过科学分析、是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进行了论证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在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必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通过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科学的实施有效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陈 晴 王伟强:《以合同管理的科学实施保障企业经济利益》[J].建筑科学技术资讯,2008,10:.

[2]姚建芬.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1).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5

[论文关键词]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投资产权式酒店可以通过贷款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付款方式。由于产权式酒店销售方式、投资回报承诺等有违规之嫌,加之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追求各自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导致银行产生信贷风险。在国内,产权式酒店业在短短的时间内已开发了200余家,新的纷争也伴随而起,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诉朱某、陈某、阳朔县某房地产旅游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成都多家银行已暂停对产权式酒店贷款,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银行收缩银根,还不如说是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刚起步,学者们对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多数集中在经济和管理领域,而且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从法律领域研究比较少,且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视角,提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银行利益保护角度,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方面,学者们都还未涉足。所以,本文拟以保护融资方银行的利益为视角,探讨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规制,以期银行业、酒店业和旅游业能呈健康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比较发达,对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等相关利益者保护较为完善。如欧洲的《欧洲联盟分时度假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颁布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冷静期”制度、事先告知、标准合同文本等作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的《旅游分时度假政策指南和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实行强制信托制度。美国的《分时度假房产法案》,限制违规经营者,规范分时度假市场。但是,在对银行利益方面,仍然是空白。

在我国,目前关于产权式酒店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销售流程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但该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适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融资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销售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法》等等。

然而,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舶来品”,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等突破了传统房产的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导致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地产。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大多数是高投资高回报率吸引顾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12%不等。所以,开发商承诺的固定回报是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大大降低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做一定程度的结合,使得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银行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又如,根据《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开发商以固定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承诺固定回报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如期收到还款,导致信贷风险的提高。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虽然产权式酒店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需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磨合。产权式酒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能简简单单地按照一般房产信贷风险规制。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以2004年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为指导,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监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贷前应严格审查,对贷款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偿债能力以及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并作详细调查,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避免发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审批时,也应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信作为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等等,因为这些会影响到借款人日后的还款资金来源问题。贷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该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酒店经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就是在酒店行业富有经验的经营者,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商联合开发的模式,这样具有以下优势:1.开发商在酒店修建规划时,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影响酒店经营因素上,如:地段、周边的商务环境、配套设施等。2.经营管理公司参与酒店开发,可以把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三方因利益目标不一致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由于开发商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有着利益关系,开发商少不了会监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支持酒店发展,使之符合星级酒店标准。这样才能使产权式酒店发挥真正优势,才能保证兑现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进而保证银行还款来源。

(三)担保公司为还款来源提供担保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投资者,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的头几年获得的收益,由房开商或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扣除并打入还款账户,以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还款。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80%—100%的出租率来计算的,然而,根据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1.07%,2010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0.28%,2009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57.88%。产权式酒店经营状况更为不理想,平均入住率仅有40%,整体收益率偏低,高投资回报率的承诺能否兑现,将是一个未知数。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加酒店的实际经营,无法对之进行监督,一旦酒店经营出现问题,投资回报承诺将无法兑现,必然会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应把投资收益是否进行强制担保作为先决条件,且该责任是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实行强制担保,可以监督开发商或酒店经营着按时并按照约定实现投资者的权利,当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或开发商无法实现购买者权利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而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范文6

关键字:矿建工程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规范,合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矿建工程由于自身工期长、规模大、风险大的特点,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相较于其他行业高,因此矿建工程施工合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好矿建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的签订包括合同的谈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同时也必须是双方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国际上制订了 合同条件,也是为了使国际工程承包实践过程能够更加规范化操作 但有时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些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只考虑以往双方关系较好,认为不必适用规范的合同书,因而只用简单的协议书,造成后来不必要的麻烦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

2、工程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

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 经济标 技术标 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工程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 合同 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3、合同履约率不理想

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中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和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 合同骗局,是比较主要的原因 例如,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 要求缩短; 工程造价 要求让利,最终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 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另外,确有一些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放松管理,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材料和机械资源从不同项目工地互相拆借,或资金投入不足,或部分资金转移,拆了东墙补西墙,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工期拖延因此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和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在合同管理中,当然还有其他诸如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回收价款等方面的问题。

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投标阶段的风险控制

根据《合同法》现定投标书为实施工程的要约,因投标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合同风险控制在投标时就应进行风险控制,目前矿山建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业主常常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应做好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应反复研读招标文件,深刻理解招标文件精神,领会招标人的明文条款及暗文条款中隐藏着的风险,应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投标策略,对风险较人,企业无法承受的风险甚至放弃参加投标,或提出商务偏离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要求招标人以书而形式进行答疑。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矿建企业派出人员调查投标环境对规避合同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并从以下方而调查了解:

(1)在确认可以参加投标的情况前,应对招标人企业资信、社会信誉度,是否具有良好付款能力及订立合同时应具备的相应条件。个别民营矿山企业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诺很多优惠条件,一旦矿建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人员、设备进入现场开始施工后,工程款却一拖再拖,施工企业骑虎难下,进退两难。

(2)矿建工程因绝人多数在地下施工,地质风险很大,由于目前的科技水平限制,招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实际施工存在一定的差异。突水、瓦斯、溶洞、地几、岩石裂隙发育、破碎、硬度与实际不符等多种原因,对矿建施工进度及成本影响很大,甚至造成井筒报废,所以必须在投标前对招标人提供的地质柱状图,地质、水文报告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通过观察检查孔岩芯、听取地质勘探单位对矿井地质、水文资料的分析和建议并到邻近矿井实地考察调研施工遇到的问题,以判断地质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程度。一些地质条件复杂,尤其非煤矿山覆盖层多为火成岩,裂隙垂直发育,普通的注浆方法根本无法封水,传统的“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模式不能用于该类工程,一旦涌水,容易造成淹井事故,所以详细分析判断上述因素对施工的影响程度,提前做好对策及应急预案,做到风险规避,对矿建施工企业降低风险尤为重要。

2、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

合同流程管理一般由合同调研、策划、谈判、拟定合同文木、审核、签订、履行、变更或转让、存档等环节构成。明确流程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每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对合同的全过程监管,就要在合同的准备阶段、签署阶段、履行阶段和履行后管理阶段,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开展综合评价,以确保签约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合同表示真实、条款完备、表述规范、签订手续和形式完备,能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实现合同流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是使合同双方增强互信、加强合作、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顺利进行的平台。为此,应建立并完善分级信用等级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划分等级,建立合同对象的商业信用档案等,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信用良好的单位可给予优先考虑,反之,则从严掌握。

4、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是确保合同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为此,应建立并完善专业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熟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具有合同管理和信息化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以切实发挥人才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建立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注重对德才兼备人才的培养。要适时举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并定期举办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或与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合同的研究、实践;定期举办各类专业知识培训,采取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拓展专业人员的思路。要建立专业人员考核机制,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责任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科学有效的考核,逐步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在整个管理系统,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5、建立完整的索赔制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 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把开展索赔工作变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如由于业主的违约而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可由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费用增加及相应的工期延长。

工程索赔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可以根据合同随时解决的;第二类是需要司法解释或经征求工程师意见后提交争端调解委员会或最终提交仲裁解决的 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依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对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有关可以作为索赔基础和依据的条款比 合同条件中多,这说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有关索赔的事项考虑的比较全面详细,当然也有不足之处尚需进一步改进。

6、建立完善的仲裁制度

矿建工程合同比其他商业活动遇到纠纷的机会更高可以在项目设计及投标阶段通过正确的合同文件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把争议减少到最低程度仲裁可能不一定是最适合解决争议的唯一方法,但是却是解决矿建工程合同争议的主要方法,其对行业的重要影响不容忽视。

虽然仲裁与诉讼相比能够较快和较有效解决争议,但当今的工程合同更趋复杂,人员总体素质不断提高,以及要由律师处理仲裁程序 具体方法有:引入和解或调解因素;强化仲裁机制;以及执行仲裁裁决。

参考文献

[1] 刘颖.施工企业投标阶段的风险控制[J]. 山西建筑. 2011(25)

[2] 于利生.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研究[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7(05)

[3] 汪姜峰.施工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J]. 安徽建筑. 2005(02)

[4] 申淑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J]. 河北煤炭. 2005(06)

[5] 康忠.浅谈工程施工项目风险管理[J]. 内蒙古水利.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