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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高校合同审计,是指由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本校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结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咨询活动,是内部部门非财务审计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成为日常经济管理的一部分,物资购销、人事聘用、科研协作、合作办学、房屋租赁、借款贷款等经济活动,都需要签订法定的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在这一背景下,加强高校合同管理, 开展合同审计,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笔者在从事高校合同审计工作中的经验、感悟略论一二,与各位同仁共勉。
一.高校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凸显合同审计之必要
1.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不像企业那样有强烈的风险经营意识,参与对外经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人员很少抱有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他们多是基于学校不受损失或者少受损失以及寻求职能部门职责的完成和个人责任的最小化出发,致使各项对外经济合同不能做到保证学校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人员由于并非法律专家,不像作为合同对方主体的企业那样久经考验,对于合同的套路及陷阱烂熟于心,可能无法识别一些有损或者将来有损学校利益的条款,合同潜在风险加大。如某高校后勤部门在房屋出租方面就曾经出现过一次签十年的租期,完全没有考虑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就是风险意识淡薄、签合同没有经验的表现。
2.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合同进行管理和审核
我校在出台合同管理办法之前,合同的管理与审查是分散进行的,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外合同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核与监督,更像是一种资料的整理与保存。在我们和各兄弟院校的交流中了解到,其他未开展合同审计的高校也基本属于此类情况。合同管理没有明确的载体(制度与机构),就无法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进行监督,各部门的合同无法及时整理和归档,学校领导不能全面了解对外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部门依据没有经过一定监督程序而形成的合同进行对外付款,很容易带来潜在的资金风险和法律纠纷。
3.合同签订主体不当,合同印章使用不规范
按照《合同法》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高校是一个独立法人,学校下属的学院、部门不是一个独一的法人机构,无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但是,高校下属单位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是现实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下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否加盖学校印章,也无论学校是否授权,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则往往被认为事实上已生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最终往往要由学校承担。因此,高校必须明确对外合同的签订主体,避免和减少因合同主体不当造成的损失。此外,许多高校没有设置合同专用章,有的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甚至用下属各职能部门或者学院的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如此不规范的印章使用行为,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使学校利益受损。
综上,高校在合同签订行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从完善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高校十分有必要开展合同审计。合同关系是一种严肃的法律关系,合同审计也应当是一丝不苟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内审部门通过合同审计加强合同的管理,可以预防合同纠纷、规避财务风险、保障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校健康发展。
二.高校内审部门如何开展合同审计工作
如前所述,从强化内部控制的角度考虑,合同审计应是一个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系统化的工作。以下就日常合同审计工作中应当关注的内容,并按照合同的签订过程顺序谈一下高校内审部门如何开展合同审计工作。
(一)合同签订前的审计
这一阶段的审计目标包括:核实合同草本所称标的物确是学校教学或者科研活动所需要;确认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合同所涉及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合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法人(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原件;对方相应的资质证书的原件;对方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对方从事类似交易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审查的主要内容:1.与合同主管部门沟通,合同所称标的是否必须购买,单位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需要;该项资产或服务采购活动是否列入计划(尤其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已落实了相应的资金来源。2.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标的名称是否规范;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是否达标;价款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学校财务规定;涉及到外币结算的,是否注意到相应的外汇风险;运费、安装调试费是否包含在所报价格里还是另行约定;质保期限是否合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是否会耽误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售后服务收费是否合理;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对于一些重大的、特殊的经济合同,如果审计人员不能把握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防止在合同中存在技术方面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审计
这一阶段的审计目标包括: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合同出现变更状况,核实其理由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
审计的主要内容:1.以金额或者风险为依据选择相应项目,深入到合同主要责任部门,检查合同涉及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合同,查明其原因,分清双方责任。2.审查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检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理、合法。4.审查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三)合同履行结束前的审计
这一过程是指在合同临近履行期限,双方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即将终结前所进行的审计。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这一步骤审计,只有那些标的金额巨大,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应有选择的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项目清算时、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决算时,需对所涉及的合同协议进行细致的审查。因为这类审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在此不做过多的陈述。
三.高校内审部门开展合同审计中的困境与对策
首先是规章制度缺失的问题。由于合同审计的产生与发展的时间较短,不像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那样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和评价体系遵循。目前,高等学校合同管理的意识也不像财务管理那样强,还没有系统出台诸如资金的使用办法、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等等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规章制度。在合同管理工作都是不甚规范与严密的情况下开展合同审计一大问题是审计的评价依据不足,我们不能只抱着《合同法》这棵大树缘木求鱼,《合同法》中的条款更多的是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与违约责任承担等原则性问题,对于合同审计操作性方面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开展合同审计之前,学校首先要做的是制定适合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与合同相关的物资购销、人事聘用、科研协作、合作办学、房屋租赁、借款贷款等活动的相关规定,合同审计部门据此制定合同审计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与规定应当明确哪些经济合同必须通过合同审计程序才可以签订或者履行;明确审计部门、合同职能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责任;明确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明确合同的审计重点与要点;明确未经审计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这是开展合同审计的制度保证,只有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使合同审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并逐步制度化、常规化。
其次是如何营造良好的合同审计环境问题。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并不能保证合同审计一定可以顺利开展,还有一个工作环境的问题必须重视。审计部门要认识到,对于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来说,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比,合同审计是一个新鲜事物。我们要消除有些人对于这项工作的误解,也许在他们看来,既然有收付款环节的财务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合同审计看来就是一项多余的和制造麻烦的事情。这些职能部门或者个人进行的物资购销、课题研究等项目通过了立项与经费审批等诸多“难关”,好不容易进行到了合同签订环节,又多出一个合同审计,顺利的话罢了,不顺利的话他们难免会产生情绪,抵触合同审计,不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我们必须让他们认识到,合同审计与事后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一样重要,通过合同审计,尽可能把风险在合同履行前最小化,不仅是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乃至整个学校利益的维护,更是对职能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的有效化解。在合同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抱着服务的态度,多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若意见不一致,要采取分析说理的方式,晓以利害,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帮助职能部门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开展合同审计除了争取职能部门的理解外,学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同样十分重要。学校领导应树立这样一个理念:开展合同审计后再进行的财务收支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如果没有重大的审计发现,并不能说明审计无成效,这种“没有问题”的审计结论,恰恰是把监督关口前移的合同审计的成效。
第三是缺乏专职合同审计人员以及兼职审计人员的合同审计知识、能力缺乏问题。高校经济合同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尤其一些技术服务合同,其关键控制点并非一般的审计人员能够把握,合同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签约的法律意识,还要具备一些专业技术的学习、消化能力,才能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减少和避免纠纷,防止上当受骗的同时有效地规避和降低审计风险。目前高校审计部门专职从事合同审计的人员相对缺乏,大部分合同审计任务是由非专职审计人员承担的。审计部门需优化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在人员配备上考虑合同审计之需要,如果自身人员结构无法满足合同审计的需要,对于技术性比较强的合同,可聘请兼职合同审计人员或者顾问,实施交叉审计。另外,内审部门必须明确,合同审计只是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不能由审计部门全部包办代替,审计的职责只是对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内容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价,其他内容不应纳入审计范畴。
四.结论
合同审计工作是控制学校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高校内审部门,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努力探索合同审计的新思路、新方法。
参考文献:
[1]傅四礼,邹家骊,颜永红.浅谈高校合同审计.教育财会研究,2005;6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外教 高校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聘用合同
我国有2200多所普通高校,每个高校都聘用了一些外教,外教数以万计。随着我国经济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外教的数量会不断增加。随之,外教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要解决好外教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必须首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否则,纠纷不能得到好的解决。
一、两种观点
目前,我国直接涉及外教的法律法规不多,主要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中,前两个比较陈旧,后三个法律层级过低,都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这些文件用的词语是“聘用”、“聘用合同”,没有明确外教与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虽然都叫“聘用合同”,但事业编制的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和外教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前者之间发生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的“人事争议”,后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则显然不能属于“人事争议”。
目前,外教与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christopher johnpratt(中文名白邝达,河南工业大学外教) 与河南工业大学之间是劳务纠纷,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二、外教与高校之间应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外教与高校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更为合理,因为:
(一)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可以”,没有选择和变通的余地。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包括高校的外教。所以,外教与高校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二)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规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christopher johnpratt 与河南工业大学之间是劳务纠纷却没有说明依据和原因,是非常武断的。
(三)应从保护受聘人的角度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认定双方的关系
劳务合同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干预。我国目前对于劳务关系没有专门立法,发生纠纷都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如果对于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合同详细约定,纠纷则难以很好地解决,对于劳务提供者的权益难以充分保护。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一系列全面的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各地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条例性质的文件。所以,虽然劳动关系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很多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双方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与劳务提供者相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明确、具体、全面,如休息、加班工资、工伤待遇、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等等。立法和司法均应体现保护弱者的理念,对于国立的高校,外教无疑是弱者。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则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益,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符合公平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的企业工作则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对此是没有争议的。同一个外国人,如果在我国的企业工作就是劳动者,就能受劳动法的保护,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果在高校工作就是劳务提供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就不能享受。这显然不公平,外国人也不能理解和接受。最终必然导致高素质的外国人更愿意选择到中国的企业工作,而不是高校,这显然非常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从有无编制的角度可以把我国高校教师分为两大类: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和非事业编制的教师。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主要有任命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非事业编制的教师主要有人事、劳务派遣、返聘、外聘等。虽然外国人在我国企业工作有人事、劳务派遣的,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所以,外教不能人事、劳务派遣,外教显然也不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或返聘,只能属于外聘,要签订聘用合同。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该聘用合同适用劳动法最为合理。因为,外教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师,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调整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关系的文件往往不应适用于外教。而且,《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无论是从文件的出台背景还是目的,对于高校来说只适用于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不调整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六)外教应遵守高校的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一般不用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对受雇者的自由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人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高校聘用外教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条件之一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也明确规定,外教应遵守高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自觉服从高校的管理,接受高校所有的合理指示,积极参加高校组织的各种培训。但是,“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应被理解为“全部”规章制度。显而易见,在高校中,即使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也不需要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只需要遵守与其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对“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解释应该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关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七)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也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因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表述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2号)将该表述改为“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为“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纠纷”,而“劳动争议”属于第六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纠纷”包括“劳务合同纠纷”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这两种纠纷解决无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第六部分由“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两部分构成,“聘用合同争议”包括在“人事争议”中之,第六部分的争议解决必须先仲裁。《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外国文教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议必须首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上述两个规定,如果文教专家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则适用第四部分 “合同纠纷”中之“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无需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如果文教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则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应该按“劳动争议”仲裁还是按“人事争议”仲裁,显然应该按“劳动争议”。因为,第六部分“人事争议”特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对于高校来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仅适用于高校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不适用于外教。
(八)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参考文本》规定与劳动法一致
虽然国家外国专家局说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参考文本》是“推荐给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参考使用”。但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申请办理外教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需提交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因此,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参考使用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就成为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必须使用的合同。
对比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和外专办发[2008] 74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会发现,前者摒弃了后者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例如后者规定:“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前者修改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于争议解决,外专办发[2008] 74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只规定了“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则按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了不同规定。
三、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应适用于外教
(一)两险一金不应适用于外教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将外国人排除在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之外。所以,高校应该为外教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按照这些规定,外教在中国很难工作至退休,也不会失业。因为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1年,如果外国专家证到期,外教则无权再在中国工作和居留,应该离境。
能够达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就非常少,能够获得批准,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的外国人更是凤毛麟角。一直以来,中国绿卡被认为是“最难申请”的绿卡,至2014年5月23日,仅有1306名外籍人才及其家属获得中国“绿卡”。
按照6部委联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规定,在中国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外国人才可以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且高校往往会为外教提供宿舍或租房补贴,所以,外教一般会选择租房而不是购房。
综上所述,外教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可能性不大,缴纳这两险一金还会增加高校的负担。因此,对于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应赋予外教选择权,不应规定必须缴纳。
(二)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外教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问题;对策
高校科研经费按照其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是通过为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服务与咨询等取得收入。横向科研经费是高校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一、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普遍认为横向科研经费不是国家的钱,是项目负责人凭个人专业能力从企业争取来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部分高校管理人员也认为横向科研项目是企业与科研人员之间的事,对其经费的管理学校无需过多干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混乱现象便由此而生,挪用、贪污横向科研经费的行为时有发生,给高校学术风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
(二)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不到位
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从预算制定的标准化到经费支出的规范细则等方面都在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行为。而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高校财务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尺度难以把握,往往造成“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部分高校套用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过严,特别是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过度限制,使得项目负责人要么通过虚列支出等方法套取科研报酬,要么私下和企业合作,直接将经费转入个人账户,避开学校监管。部分高校为追求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总量,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过于宽松,使得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处于无序状态,极易滋生腐败。
(三)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没有实行全成本核算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高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往往没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的约束秩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一般不参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合同由学院、科研团队甚至个人与企业签订。简单合同、口头协议比比皆是,经费使用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在合同中少有体现,仅对经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给经费核算带来一定难度[1]。高校科研人员成本效益意识淡薄,无人考虑科研成本的高低,科研成本核算仅仅是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其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的科研人员工资,以及与纵向科研工作进行资源共享的间接费用,如实验室使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图书资料费、水费及电费等都没有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分摊[2]。这样,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本没有得到真实反映,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四)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缺少有效监督机制
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需要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等诸多部门的协调配合,然而在高校现行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形式下,科研管理部门只注重项目立项,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不了解;财务部门只注重核算,对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产生效益不关心;监察审计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的跟踪审计力度不足,很少主动介入,各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合作不够,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缺少有效监督机制。
二、加强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学习,切实转变观念
为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针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于2012年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明确提出“不管纵向科研经费,还是横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要纠正横向科研经费属于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的观念。”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可组织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对《意见》进行集中学习;通过校园广播、网络、短信和邮件等多种渠道对科研经费管理法规政策展开宣传,切实转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观念,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制度建设,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高校应根据国家近年新出台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要求,结合横向科研项目特点,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横向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与规范管理,加快高校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强化合同管理,逐步实现横向科研经费全成本核算
高校应制定科学、规范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履行终审责任,从根本上改变有关责任人对合同审核的随意性,确保横向科研经费及时到位、项目如期完成[3]。逐步完善横向科研经费全成本核算,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核算标准,对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摊,防止盲目挤占学校资源。
(四)树立服务意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高校应以服务科研项目为出发点开展工作,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改变不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关系,利用科技手段推进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对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网络化管理,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实现横向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监督。
参考文献:
[1]王辉. 加强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建议[J]. 会计之友, 2012年12期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一、当前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趋势
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用人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的总体趋势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用人制度从行政任用关系向协商聘用关系转变。高等学校的用人制度从行政任用制转变为聘用(聘任)制,这种聘用(聘任)制度将在高校全面推行。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新的人事关系。
2.人事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高校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制度要实行核准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用人期限从职务终身制向合同管理制转变。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以通过解聘、辞聘等方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4.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从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之间关系转变。实行聘任制度后,高校的教职工由“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学校对聘用人员有聘用和解聘权,教职工对学校有应聘和辞聘权。这样,在高校中延续了几十年的教职工对单位的行政依附将逐渐淡化直至最终完全消除。
5.职工退休养老由退休工资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变。2009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到五个省市进行试点,推行退休工资制度为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改革形势下高校人事档案制度的调整
人事制度改革要求人事档案工作者必须及时做好改革的跟进工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对传统的档案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1.对工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调整。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档案管理为干部管理服务,现代人事档案管理应该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应该强调档案管理中的公共服务属性和信息服务属性。从这个观念出发,将人事档案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由简单的封闭性管理转变成动态的开放性管理,由单纯的为组织、人事部门服务转变成为高校人才资源市场服务,这应该是人事档案制度调整的一个重要任务。
2.对档案材料收集和归档的调整。根据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用人机制由单位任用关系向聘用关系转变,鼓励高校之间的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共享的特点,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应当扭转传统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重政治、轻业务倾向,要从忠实记录人才资源综合素质的角度出发,重视反映教职工个人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个性特点的材料,使人事档案材料真正具有全面性、真实性、写实性和跟进性特征。
3.对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后,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由单位依附关系转变为平等人事主体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强调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改革后的人事档案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保障职工权益的思想,档案的建立、保管、调阅和传递必须保障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的保密制度应该予以调整,非属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作为人事主体之一的教职工应该享有对自己档案内容的知情权和对档案内容披露、公布的监督权和限制权。
4.对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调整。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将打破高校传统的由事业编制控制的用人格局,人事构成与档案管理将出现多元化的局面。在未来高校人员有可能全部实行人事制和全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之前,高校人事档案的管理急需建立起一套适应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新的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论文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打破计划体制赋予的教师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评聘分离、择优聘任上岗的教师岗位聘任制度成为现阶段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制度建设的热点。本文就岗位设置的定义、岗位设置的制度及一般程序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聘任制是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岗位的科学设置是实现人员聘任制的关键和前提,不能科学合理地定编设岗,实现人员聘任制就是纸上谈兵,只能流于形式。岗位管理作为现代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之一,是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努力实现的方向。
2006年,人事部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中提出:“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07年5月,人事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出明确指导意见,全面启动了全国高校在用人制度上的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任制。
国家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文件出台,为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高校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高校教师岗位的设置制度
教师岗位的设置应该按照大学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探索学科梯队发展的新组合,科学设计不同院校、不同学科的岗位结构,具体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与国家编制控制相一致的原则。虽然国家在编制方面的控制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学校很难脱离上级行政部门控制,而且编制也是衡量学校状况的重要标志。因此,学校要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型、规模、层次的编制规定,确定教师岗位的比例结构、高级岗位数和岗位总数。
2.与学科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原则。大学要根据学科在教学、科研、服务方面的工作量及对各级岗位的需求,合理安排好一个学科发展所需的梯队,保证学科的稳步发展。
3.与学校总体规划目标相一致的原则。学校要确保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及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在岗位设置上要有所侧重。同时,学校也要确保一般学科的正常发展。
4.与“动态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岗位设置要处理好师资队伍现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学科的整体规划,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学校应根据现状对上岗人员提出某些限制,不断缩小与目标状态的差距。要留有一定的空缺岗位,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学科的稳步发展。
二、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实施的一般程序
1.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是教师聘任的关键环节,只有岗位明确,才谈得上是聘任。学校根据所获得的资源、市场需要和学校优势先设立学科、专业,然后根据学校的类型和专业要求设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教师岗位,并确立合理的结构比例。专业和岗位的设置还应依据环境变化在数量上进行动态性增减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岗位责权利不明确,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难度和技术水平要求不够明确合理。对于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基本上是待额评聘制,教师一般只要具备任职资格学校就给予聘任并终身享受相应的待遇。这种聘任与岗位职责严重脱节,造成了“因人设岗,有岗无责,论资排辈”的现状。
2.确定具体岗位的任职资格。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是政府为发展教育而制定的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资格要求,学校还应该在这一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不同专业岗位和不同层次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从教学科研任务工作的特点出发,通过岗位特征分析和描述,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说明岗位承担者应该至少具备哪些基本能力素质才能胜任该类教师岗位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为以后招聘选择和聘任什么样的人提供依据。
3.因岗配人。教师岗位特点是聘任教师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聘任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选择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因岗配人能够满足三种需要:首先是数量需要,即有多少空缺岗位,就配备多少教师;其次是结构需要,即岗位需要什么样的能力组合,就选择具有什么样能力结构的教师;最后是任务需要,如讲师能完成岗位任务,即使待聘者具有教授职务,也只聘为讲师,做到岗能对等。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数,并根据师资队伍的结构进行比例分配。教师队伍的结构指标一般包括学缘、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等,由于学科机构与学校办学方向和定位有关,因此岗位设置既要保证传统优势学科稳定发展,又要考虑新兴学科发展的需要,才能达到全面和谐的发展。职称结构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本校教师的总体教学、科研水平,对于高校来说,高层次人才和高级职称比例是教学科研能力的必要保证。年龄结构则反映了一个学校的发展潜力,老中青结合的橄榄球形态是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稳步、持续增长良好的表现。学缘结构则反映了学校的办学优势和教师的整体质量,学校的强势专业必然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授。根据高校现有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岗位总量计算和分配是高校岗位设置的关键任务.高校作为科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首先是确定其专任教师总量和决定因素,但同时也适当考虑高校服务社会职能。教师岗位总量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高校定位不同,在学科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等方面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岗位设置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利益,同时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即有侧重点地制定条件。
因岗配人是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教师管理由身份聘任发展到岗位聘任,实现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化。职务聘任没有完全脱离身份管理,而岗位聘任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的体现。
4.完善考评机制。相应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在于制度激励和管理,对各类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是保证岗位设置管理成效的关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考核一是要全面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校应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内容的岗位目标任务书,以契约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在聘期内的权力、义务、职责、待遇等问题。按照契约履行职责,不仅可以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时还能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努力,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从而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二是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薪酬制度。多种分配因素,将以岗定酬、以绩定酬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激发各类岗位人员的活力。三是要完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使之客观、公正、公平,便于实施。同时鼓励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能上能下;调整评审资格条件,打破学历、资历、地域的限制。在相应岗位的聘任过程中,要适度给予政策引导,相对保持人才职务、年龄结构和业务素养方面的梯队配制,防止引入人才外流产生或加剧断层现象。
考核是评价大学教师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对教师在任职期内的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以促进学校完善评价体系,帮助教师改进工作方式和思路。为大学教师的聘任、续聘、晋升、调薪和奖惩提供依据。为教师的合理培养和使用提供依据。但目前考核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考核主体来看,很多高校的学术评价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不能独立,权责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对立。从考核过程来看,“重科研不重教学”的问题比较明显,在对教师的考核中,要正确处理好“质”和“量”的关系。若对教师的考核数量重于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科研工作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风气;对学术研究过于强调量化标准的结果,使教师注重“短、平、快”科研成果,原创科研成果相对减少甚至不能产生。认为只有科研才是学术,教学只是学校工作的附属品,这对很多将教学作为学术的教师来说有失公平,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考核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既要重视教师的绩效考核,又要尊重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采用弹性考核机制,尤其是尊重同行评价。
5.规范合同管理。根据不同层次岗位、不同聘期人员,完善长、中、短相结合的聘期合同管理制度,认真选择长期合同的起点,探索高级岗位长期聘任制度。积极促进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为“能上”创造条件。解决“能下”问题需要决心,要从根本、从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上入手。在进行岗位的评聘后,高校应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人员受聘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职责、工作条件、岗位纪律、聘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针对不同岗位,以合同的形式制定不同内容的岗位目标任务书,规范双方在聘期内的权力、义务、职责、待遇等问题,并以合同书内的内容作为今后岗位考核的主要对照依据。按照契约履行职责,让广大教职工明确努力的方向,并激励为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水平,从而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用人单位与个人发展的双赢;同时签订聘用合同,实现人员的规范管理,提供受聘人员比较合理灵活的流动空间。
三、巩固和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
岗位设置管理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而言是个进步,但仍是校内行为。目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聘任制,仍然面临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健全、人员观念滞后和用人机制准换慢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推进校内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在校内建立既能激励全体职工,又能保持关键人才和骨干人才收入分配稳定增加,真正使工资体现的保障、激励、调节职能发挥最佳效益,建立合理的薪资结构,合理确定工作收入差额。另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积极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把好用人关口,新进人员的整体水平要高于现有人员水平;同时要加强用人成本意识,积极发展流动编制。
岗位聘用工作,涉及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因此,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了解大家的思想情况和反映,对在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做好预案。巩固和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对于搞活高校用人机制,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的广泛推广和深入贯彻不会一蹴而就,要在国家人事政策和改革方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根据各校自身特点和长远发展战略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实现用人机制的进一步转换和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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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人事;雇员制;高校人事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G4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7-0180-03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管理改革,促进人事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很多高校的用人制度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在国家法律与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国家出台的人事管理制度与政策,将人事与雇员制引入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人事与雇员制的引入,使高校原有的人力资源结构得到了优化,人才竞争体系初步形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工作质量。
一、人事制度与雇员制概述
(一)人事制度概述
人事制度是单位或个人委托国家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其服务管理范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事管理服务,包括人员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收缴等。
人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当前,这项人事管理制度被运用于全国各大行政事业单位,其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人事事务性工作量。人事管理是每个单位的重要管理内容,尤其是对高校来说,每所高校的工作人员少则两三百人,多则上万人,这么庞大的工作人员数量,必然需要较大的人事管理机构来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人事将人事管理与用人单位分离,人事机构全权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这就有效减少了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量。第二,提高了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人事机构为高校提供了全面的人事管理方案,提供了优质的人事管理服务,提供了高效的人事管理流程,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效率大幅度提升。第三,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采用了人力制度,单位不再具有个人的“所有权”,个人流动变得便捷,人才的流动不再会受到原受聘单位的阻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雇员制概述
雇员制最早被我国应用于政府机关单位,近年来开始拓展到事业单位。雇员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聘用一些专业的技术人才来承担临时性的、勤务性的工作。用人单位就会采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界定用人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
雇员制最早出现于美国,近些年来开始成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之一。将雇员制人事制度引入高校人事管理机制中,是用人机制创新的表现,也是提高办学效益的可靠途径。高校在运用雇员制雇用工作人员参与高校日常工作时,都会设定雇员管理办法,规范这个特殊人群的管理。雇员制人事管理具有以下两个优点。第一,节约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通过雇员制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在工作期限满以后和聘用人员再续约,并且雇用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一般都会略低于有编制的员工。聘用年限的灵活性与薪酬待遇的差异性就为用人单位节省了一笔可观的费用。第二,满足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用人单位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人才的需求是有所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雇员制聘用到自身需要的工作人员,还不用考虑工作完成后这些工作人员有可能给单位带来的成本支出的增加。相对于其他人事聘任制度来说,雇员制是比较灵活的,其适用性较强。
二、人事代事与雇员制视角下高校人事管理机制的特点
(一)高校人事管理体制人性化
人事与雇员制是高校现有人事制度的有益补充,与高校传统人事制度相比,人事与雇员制给人才更多的选择机会,给人才更大的发挥空间。在高校传统的人事制度管理中,一旦入职于某所高校,就会一生在这所高校从事教育相关工作,一般不会再选择其他工作。人事代事制度与雇员制打破了传统人事制度的束缚,高校可以选聘人才,人才也可以选择高校,高校教职工的身份也由“单位人”成功转为“社会人”。人事与雇员制使人才市场变得更为活跃,更尊重人才特长的发挥,也使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
(二)高校人事管理主体多元性
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高校人事部门负责,高校是唯一的人事管理主体。有人事与雇员制参与的人事管理工作,使高校人事管理主体多元化。其中,人事人员的管理主体就包括高校人事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才服务中心,二者协调合作,完成人事人员的管理。而高校为了便于管理、规范管理也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雇用工作。高校人事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说明了高事人事管理工作呈现出社会化趋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组织参与到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中来。
(三)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多样化
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是单调乏味的,他们通常只负责日常一些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不注重高校人力资源的整体调控与人力资源潜力的挖掘,无法做到人尽其才。将人事与雇员制引入高校人事管理制度中,也将人力资源管理带入了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视野。高校只有给人才发挥才能的空间,才能留得住人才,只有合理的利用人才,才能达到人才与高校的双赢。这就要求高校要充分的发挥人事制度与雇员制的优势,摒弃传统的落后人事管理制度,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人事管理、人才战略规划、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上来。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四)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
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要求各事业单位要“规范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给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出的总要求,也明确了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总方向。高校人事管理引进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都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用人单位与个人在聘用期间的权益不被侵害,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管理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发生人事纠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三、人事与雇员制视角下高校人事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在我国出现得较晚。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更无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人事第三方行为人的责任与义务,明确雇员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当高校与人事人员或受雇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常常会占据有利的、主动的地位,导致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是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也是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问题很难得到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二)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存在偏见
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中的一种,只是由于它在我国运用的时间较短,还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人对这两种人事制度存在偏见。通过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进入高校参与教育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聘用自己的高校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雇佣的自己,一旦高校的需要得到满足,或某项工作完成,自己就会“卷铺盖走人”,继续再找工作,这就导致很多工作人员不会发挥自身最大的潜能来工作。高校与工作人员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存在的偏见制约了这两类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优势的发挥与推广适用。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总体不健全,也影响到了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在高校中的推广与适用。很多高校没有制定规范的人事代事人员管理办法和雇员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使通过人事与雇员制进入高校的工作人员无法与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有些高校只为通过人事与雇员制进入高校的工作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有的高校甚至不为通过雇员制进入高校的工作人员办理任何保险,这些工作人员在结束高校的工作以后,再到其他企业上班,保险无法衔接。除此之外,高校的在编教师享受的薪酬待遇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而人事人员和雇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却是根据劳动力市场来设定的,波动性较大,保障性较差。
(四)管理工作不规范
无论是通过人事还是通过雇员制聘用到高校的工作人员都应该遵守高校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高校也应该针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制定特别的管理制度,应对人事的性质、聘用程序、受聘人员待遇、聘用合同及受聘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雇员制人事制度也应对雇员基本条件要求、雇员岗位等级制度、雇员合同管理、雇用期限、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人事人员与雇佣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是,很多高校虽然是引入了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却只完成了人员招聘工作,甚至人员招聘工作也完成得很不规范,工作人员的应聘条件与资格也是千差万别,相关的管理制度更是一片空白,管理工作处于混沌的状态。
四、人事与雇员制视角下高校人事管理机制改革策略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事业单位要“保障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与培训、奖励与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八个重要的人事管理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却对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规范了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通过这两种制度聘任于高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在编工作人员同样的权益。同时,高校还要根据教育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作为高校人事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自身也要积极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人事人员与雇用人员管理办法,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促进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引入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关注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改革,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大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优势
为了吸引更多人才参与到高校教育工作中来,消除社会人才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的偏见,国家与高校除了应制定完善的保障机制来打消应聘人员的疑虑之外,还要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认识到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对自身发展产生的促进作用,鼓励社会人才通过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参与到高校教育工作中来。政府应发挥舆论传媒的作用,对新型人事制度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新型人事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让人们了解人事与雇员制度的运用方式、服务内容,让人们更换观念、转换视角来看待新型人事制度。高校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运用人事代事制度与雇员制度来进行人事管理机制改革,对新进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引导,让他们正确的认识人事与雇员制度,鼓励他们在合同期间以挥自身的才能,为高校教育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高校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人事制度与雇员制进行细致的讲解,让他们了解传统人事编制与他们之间的区别,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向他们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
(三)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校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人事与雇员制度在各个高校实施的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学校会为人事人员缴纳各项保险,与在编人员无异,也会为雇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甚至还会缴纳公积金。而有的高校由于资金紧张,就不会为非在编人员缴纳任何保险,这也影响了人事制度与雇员制度在高校人事管理中的推广与运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也为高校非在编工作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事人员与雇用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高校的人事人员与雇用人员可以以此为依据,据理力争,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高校自身要为工作人员提供有力的保障,让这些工作人员毫无顾虑的参加工作,社会也要完善社会保险机制,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交接手续,为高校非在编人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机制
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实现规范化。第一,规范工作人员招聘程序,规范合同管理。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严格履行事业单位招聘程序。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则需要竞聘上岗,这也应严格按程序执行。聘用合同管理同样要依据《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的第四章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构建富有实效的,并且具备可行性的考评制度。考评制度的制定以调动人事人员与雇员工作积极积极性为目标,督促他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工作人员考评结果还会与他们的薪酬待遇挂钩,促进其才能的发挥,还要制定其他的一些鼓励政策,例如,考核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进编机会,承诺优先考虑。第三,依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第七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中的有规定,实施合理的分配制度。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待遇,薪酬待遇要与工作能力、工作岗位、专业技术级别等要素挂钩,分配制度还要将福利待遇纳入其中,使这些编外工作人员感受到他们与在编人员只有编制不同,同样的付出也会获得同样的回报。第四,制定培训机制。给人事人员或雇员同等的培训深造机会,在他们完成学习后,学校对其薪酬待遇进行调整,留住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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