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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1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基础环节。立足国税实际,把加强对非正常户与税源管理和税收经济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把对宏观税收的分析,微观行业的税负分析和纳税人的评估,与税源户籍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平台,真正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目前,我分局非正常户951户占全部纳税户13912户的6.84%,比重较大,而且总量每年也在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国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很大的危害,要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警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及组织收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面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面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并推行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现在新办的企业在工商管理窗口拿到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窗口即可办理并拿到税务登记证,这种发证在前,调查核实滞后程序上的颠倒,导致管理分局对新办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失控,出现不少假注册地址、假电话、虚构会计人员等假信息的“空头户”,成了基层管理分局的一个沉重的包袱。
2、变更户。(1)经营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税务机关在原地址找不到纳税人而形成非正常户。(2)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前后手续不衔接,在纳税申报上出现断裂,形成不正常纳税户。(3)因管理人员变动,在征管区域范围调整过程中征管资料遗失或移交差错而形成的非正常纳税户,这类纳税户以个体户为多。(4)改制企业常常形成非正常纳税户。
3、经营亏损户。纳税人或因亏损或因迁移,突然停业,已经解散、破产,但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形成“名存实亡”的纳税户;还有的是暂时停业,但不向税务机关提交停业报告,也不申报纳税,形成非正常户。
4、有问题户。一些非正常纳税户是故意偷税逃税,长期躲避税收征管与稽查,不断变更名称、地址,使税务机关无法征管。
另外,不排除由于个别税务干部管理敷衍塞责,征管不够精细,巡查不够到位,在实地检查时,怕麻烦,不够深入细致。有时明知纳税人或被转移的商品货物下落也不去查找。有欠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未实施到位。如未扣押其商品货物,未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扣缴税款;对失踪纳税人做非正常户处理后,缺乏后续管理。失踪纳税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对其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追究。也对一些非正常户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企业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不久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莫名其妙的不再申报了;有的企业申请注销后怕被清算补税罚款,先变成长期零申报,进而就自动停止纳税申报,“关门歇业,人去楼空,了无踪影。”这种多变现象,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了正常的纳税秩序,使征管人员花费不少精力忙于应对和查询,增加了许多无效劳动。
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逃税、偷税,有些纳税人在实现销售后,连续数月不申报纳税,继而被转为非正常户后其应纳的税款也无法追回,偷逃了国家的税款。更有甚者,有些失踪了的企业,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发票。这就给不法之徒实施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加强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是坚持依法治税,严密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税收流失的迫切需要,应该列为当前基层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税收管理机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不断完善,漏征漏管户得到了有效根治,税务登记管理的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在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严重影响着税源管理的质量。不少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管理、税收处理或法律责任,化注销户为非正常户,违法逃避税法查处的现象正越来越普遍,亟须税务机关从政策上和管理上尽快加以强化和完善。
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经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作非正常户认定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户认定的对象、程序、权限等,严格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同时,随着各地对注销环节清算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销户的查处力度。
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异常现象亟待引起税务部门的警惕:一是不少恶意注销户往往在欠税、偷骗税、发票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但慑于税务机关注销检查的严格规范,便转而想方没法蓄意不申报纳税,故意转移注册地址,有意靠上非正常户条件,通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变相被注销。二是由于现行申报入库率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税务人员出于应付考核等自身利益考虑而弄虚作假,或与不法纳税人串通,故意违反规定将长期停歇业户、有问题户、负案在查户、破产清算户等根本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一方面虚抬了税收征管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却满足了不法纳税人变相注销的侥幸目的,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与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要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与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进行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对法律的全面综合理解和运用能力,保证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与措施的准确充分运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要注重增强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坚持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坚决杜绝以支持发展为名不执行各项税法和政策的现象发生,更不得越权减免税、违规批准延期纳税。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敷衍马虎,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失职渎职的问题。
加大对纳税人税收宣传的力度。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非正常纳税户是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或理解不正确而形成的,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和财会办税人员的税法意识仍然很有必要,也很重要。这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虽花了很大精力,但还缺乏深度和广度。今后,除了讲究税收宣传的形式外,更需要讲究税收宣传的内容,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业务。宣传时还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二)坚持“科技+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不但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以及委托税务情况等。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2、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全面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甲地经营,甲地登记,甲地管辖,可以有效地克服因经营、登记及管辖不一致而形成的不正常申报现象。为此,我们必须改变当前条管与块管并存问题,实行统一的属地管辖,凡在哪个地点经营的,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以消除纳税人利用税务管辖不协调引发的非正常纳税。
(三)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信息共享制度
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基础税源信息。目前,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信息交换也是导致非正常户频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和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必须加强这些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档次和层面,加快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互制度,共享利用资源,形成强大的非正常户的监控、追查网络,使那些企图偷税者无处可藏,无空可钻,这样,监管工作面貌定会焕然一新。
(四)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
要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机制。要通过加强欠税公告、税款追缴、税收保全和强制等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要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岗责明确。
1、建立巡查机制,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登记信息事项的变化情况,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假非正常户;税收管理员应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信息管税;风险管理;《征管法》修订;专业化管理;税源一体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0.4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75-05
[收稿日期]2009-11-02
[作者简介]董晓岩(1980-),男,河南安阳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就职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研究方向:财政学专业。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将税收信息化的重点从数据处理转移到了数据应用方面,即通过数据分析提高纳税遵从度、改进纳税服务并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在2009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要在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中大力推进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正是适应世界税收管理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①。从长远来看,信息管税是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必将对税收征管的思想观念、制度机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产生重大影响。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然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框架进行适应性调整,推进税收管理的创新。
一、创新税收管理理念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工作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税收管理可支配资源与税收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简单地说,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一多一少”、“一高一低”两大矛盾,即纳税户多而税收管理员少、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造成税收管理疲于应付、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二是粗放化的税收管理方式阻碍了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对税源的控管缺乏针对性,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由此可见,当前一方面是税收管理资源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则是既有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造成了税收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原则,从古典学派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约翰・穆勒、官房学派的尤斯蒂、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一直到现代财政学集大成者马斯格雷夫,尽管其表述方式各不相同,但其税收原则体系均无一例外地包含了降低税收成本的思想[1]。在这种情况下,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念,突破传统税收管理思维的藩篱,积极探索和推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方式。
风险管理于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各经济、社会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结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过程②。税收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通常是指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即税务机关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为目标,通过对税收风险的预测、识别和排序,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防范或处置税收风险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优化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充分发挥信息数据的作用,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定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与风险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应对策略,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控管。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应当针对不同纳税人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对策,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税收风险较大、管理最需要和最能增值的纳税人和领域。实施税收风险管理,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建立包括战略规划、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处置、风险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平台[2]。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其中战略规划包括确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使命、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风险识别即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通过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掌握、分析税源信息,从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识别其税收风险;风险排序即通过对不同纳税人风险严重程度的评估,对纳税人按风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风险处置即根据风险排序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宣传教育、纳税辅导、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实施情况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并据以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优化,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税收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制度框架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体,包括税收管理员制度、税务登记、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一系列具体管理制度。其中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推行信息管税战略,要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而创新税收管理制度的立足点在于对税收征管法适时进行修订,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体现税收征管手段的规范化
重点是对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近年来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是纳税评估缺乏完整明确的法律依据,纳税评估本身方法不科学、程序不规范、结果处理随意性大,同时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职责没有清晰定位,三者的关系没有科学理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等问题,不仅纳税人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而且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一是要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健全纳税评估制度,统一规范纳税评估的方法、程序和结果处理,明确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即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管理也是服务。二是要科学定位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职责,有两种处理方法:(1)将纳税评估限定于案头审核和税务约谈两个环节,强化税务约谈的刚性,摒弃实地评估,凡是经案头审核和税务约谈认为有疑点需要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的,一律移交税务检查环节处理;(2)取消日常检查,将日常检查的职能并入纳税评估,强化纳税评估的职能。根据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笔者倾向于赞同第一种方法,即保留日常检查这个传统征管手段,同时取消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环节,从而形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源监控格局。
(二)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重点是解决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被纳税人普遍接受使用,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实际上否认了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给征纳双方都增加了成本。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储存纳税人各种纸质申报资料,另一方面,纳税人在电子申报成功后再另行报送纸质资料,额外增加了人力和物力支出。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对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明确,在从技术方面保证电子申报纳税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的前提下,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或征纳双方认可的方式,使用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税收征管措施的操作性
重点是解决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完善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信息管税的重点。在我国当前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而对于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尽管在现行征管法中也规定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但此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缺失,导致税务机关缺少第三方实质配合,实践中获取第三方信息难度极大,直接影响到税源监控能力的提高。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提高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第三方的税务行政协助义务,对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
(四)彰显税收征管执法的人性化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在税收征管执法中应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性化。重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入申报修正制度,即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应允许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二是降低税收滞纳金负担,可以考虑对滞纳金设定一个上限,即滞纳金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达到所欠税款一定的倍数时,不再加收滞纳金,解决现行征管法纳税人因滞纳金负担过重而采取软抗税、税务机关清缴滞纳金难度大的问题。三是要明确区分逃税、漏税,降低处罚标准[3]。对于客观存在的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界定为漏税,明确划分其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适当降低处罚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适当限制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可以解决现行征管法中“五倍处罚上限”的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
三、创新税收管理方式
我国现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形成于2003年,较原来的30字征管模式增加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凸显税源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4]。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载体,2005年我国开始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对以往税收征管模式的扬弃,批判地吸收了传统的“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上门收税”的专管员管户制度的优点,着力解决30字征管模式下全面以管事替代管户带来的税源管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总体上说,税收管理员制度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纳税户数量急剧增加,同时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经营方式创新、以金融创新为代表的经营业务创新和以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总部经济为代表的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等新兴经济活动层出不穷,给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仅靠税收管理员传统的单一管户制度已不堪重负。二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在继承专管员管户制度优点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不利于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设定了双人上岗、定期轮换等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实践中在税务系统简并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的过程中,很多涉税事项的审批实际上完全依赖税收管理员的初审意见,后续的审批环节基本上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存在较大的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谋取个人私利的操作空间。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须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完善,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一)针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应创新税收管理员管户方式,积极推行以专业化管理为主的分类管理
从经济学上讲,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必然要求。亚当.斯密对专业化分工的研究是与效率紧密联系的,他认为分工的效果有三:一是增进了劳动者的熟练程度;二是节省了变更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促进了机械的发明③。运用到税收上,专业化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分规模和分职责管理为重点的税源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在专业化管理的条件下,每个管理员都能专注于某一类纳税人的管理,从而能够更细致、更深入的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提高管理的效率。在专业化管理的方式上,可以分行业或分规模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照行业系统或经营规模,设置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管理;也可以是分职责管理,即按照税收管理的不同事项,划分税收专业管理职责进行税收管理。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税务机构的设置方式(见图2),其执法与服务部门由小企业局、大中型企业局、工资和投资收益局、政府和免税组织局以及犯罪调查局组成,其中前四个业务局按照服务对象(纳税人类型或规模)负责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犯罪调查局专门负责调查涉税违法案件,并与四个业务局保持密切合作。具体来说,应由以划片属地管理为基础设置机构改为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如按规模设置重点税源管理局和一般税源管理局,在内部按职责设置户籍管理、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等专业化管理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对不同机构和岗位根据其管理难易程度、要求高低等特点配备适合的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同时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
(二)针对税收管理员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应着力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制度办法。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处于流程某环节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由后续部门和人员监督考核,打造“无缝式”业务运营机制,合理界定申请、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权,建立责任追究考核制度。二是事前风险预警。围绕税收执法权中的廉政风险,按照不同的涉税审批类别查找全局的执法风险点,根据自由裁量权大小、易造成危害程度等风险因素,把查找出的执法风险点划分成若干个风险等级,按照“高风险岗位,高等级防范,高标准要求”的原则,对各岗位的执法风险采取动态跟踪预警管理,对风险系数高的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实行执法风险管理和岗位预警,提高内控机制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事后监督检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各种执法不规范行为,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创新税收管理手段
信息管税的主线是强化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手段进行创新:
(一)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初始环节,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瓶颈就是信息共享问题,要以推进信息共享和应用为重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一是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国、地税部门间信息传递,实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地一次一证两章”,即纳税人在国税或地税一方可以一次性办结包含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印章的一张税务登记证。二是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采集和应用工商、质监、经济普查等部门的户籍信息,通过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三是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制约。如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可以防止欠税走逃的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核对税务登记法人身份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从事涉税违法活动。
(二)应用信息技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近年来,税务系统通过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建立比对认证机制,基本上堵塞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相对而言,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形成了税收管理上的真空,少数不法分子有票不开、虚开代开、大头小尾、不按规定开票、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部分归结为消费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索取和使用发票的观念不强、企业逐笔开具发票的制度要求难以落到实处,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手工发票,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开票信息难度很大,致使发票验旧售新流于形式,发票查询和票表比对工作无法开展,没有形成普通发票管理的“闭环”,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证明,“以票控税”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存在严重弊端,但是在我国信用制度和支付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又不可能完全摒弃发票这种管理手段,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将“以票控税”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信息管税”上来,以推行包括网络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在内的机器开票方式为突破,及时存储和收集开票信息,深入开展票表比对和发票查询,形成普通发票管理的“闭环”,从而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从中获取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
(三)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目前纳税评估主要还是采用以税负率为主的指标分析方法,对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技术先进程度不同的纳税人采用笼统的一个税负率指标显然是不科学的,容易变成以征收率征税。从纳税评估的资料来源来看,纳税评估工作所必须的庞大数据源不够完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系统分块割据,数据不能统一共享,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在税务系统外部,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有用的第三方信息不能及时获取。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以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为突破口,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纳税评估方法。浙江省国税局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2007年以来,该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典型调查,掌握行业税收与经济规律,利用相同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投入产出关系,根据企业的基本能源消耗、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费用等数据,搭建了186个产品(行业)的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据以计算企业的销售、存货以及其它涉税信息;同时开发应用了“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使税源控管更具针对性,较好地解决了不同企业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在强化税源管理、降低涉税风险、实现税收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
五、创新税收管理机制
当前的税收管理机制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横向来看,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相互脱节,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二是从纵向来看,多头管理体制下“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体现出无序性、分散性和随意性,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无所适从,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实际上,当某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得到强化而又没有顾及到基层管理资源的配置情况时,就会冲击其他管理事项的有序和有效,很多工作在基层就出现了明知做不到却不能不做、即无法为而不得不为之的局面,基层工作反映出缺乏计划性和协调性。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创新税收管理机制,大力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
税源一体化管理,就是通过明确界定税收征管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带来的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重点是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要建立横向的税收征管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包括:(1)各环节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税源监控通过对分析、评估、稽查反映问题的汇总归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从而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源管理工作机制。(2)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加强综合征管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发挥综合征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二是要建立纵向的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任务分配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对各部门拟下达的分税种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应区分轻重缓急,合并重复项目,进行综合平衡,逐步实现管理员工作任务下达和结果反馈渠道的统一。基层国税机关应对需要管理员下户进行调查、核查、检查的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对上级部署和自行确定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归并,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力求一次下户解决多个问题,避免涉税信息重复采集和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注 释]
①宋兰《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在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6月24日。
②阎春宁《风险管理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11页。
④资料来源:2007年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参阅材料。
[参考文献]
[1]马国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管理[A].财政若干问题研究[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钱宝荣.税收管理创新研究[J].财经论丛,2008,(6):22-29.
[3]尹淑平.借鉴COSO风险管理理论提高我国税收遵从风险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8,(12):69-71.
[4]樊勇,赖先云.现行税收征管法中需要修订的若干问题[J].税务研究,2008,(10):65-66.
[5]黄琼.对税收管理创新的理性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8,(2):35-37.
On Innov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ax wi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ong Xiaoya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Dalian 116025,China)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3
从主观上说,个体经济存在偷逃故意,经营者明知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受到利益的驱使,存在侥幸心理,在没被税务机关检查到并纳入管理前,有意逃避税务机关管理;从客观上说,也存在由于个体工商业户,开停业频繁,企业或者街道门市分布区域广、税务工作人员少、税法宣传滞后等原因,导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如实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的登记管理和申报纳税能躲一天算一天。
(二)、厂中厂、店中店及一些挂靠业户形成的漏征漏管现象。由于这些业户在日常经营中很难被发现,税务管理人员容易忽视,而税务机关在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时,由于时间短也容易让他们蒙混过关。
(三)、采取更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为了达到偷逃税目的,一些个体业户利用税务机关不同管辖区域及征管力量不足,经常变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利用中午、晚上及节假日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与税务人员打游击,逃避税务机关管理。
(四)、利用国、地税机关管征范围不同,逃避纳税义务。如各种建筑公司对外经营部的仓库、各类中介机构或办事处、中转站、宾馆、酒家内小卖部等。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搞虚假下岗职工、虚假残疾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
二、对个体经济产生漏征漏管现象的原因剖析
一是由于长期人们思维定势,造成税务机关个体经济控管重视不够,而个体工商业户也缺乏主动纳税意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再加上人情税和关系税的制约,出现漏征漏管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二是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滞后,造成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控管的随意性大,缺乏刚性。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基本上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虽然新《征管法》明确规定对不建帐的业户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核定其营业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税收核定工作依据不足,测算方法也不是很严密科学,导致税率虽高,而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
三是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衔接不紧,控管不严。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都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船小好调头。所以一部分个体私营业户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且流动性大,这也给我们税务机关管理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征管法》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但是不少个体工商业户只注重工商营业执照,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缺乏足够认识;再加上税务工作人员疏虞管理、检查不够,致使纳入税务管理的渠道不畅、效果不佳。?
四是相应征管机制不健全。
对一些零散和行业税收,如运营车辆营业税、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纳的税款等,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征。但由于现行的征管机制不健全或者不到位,不同程度地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税法教育机制,特别是要在中小学增加税法教育课程,依法纳税教育要努力从学生做起。
(二)、严格执行定期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建帐管理办法。将个体私营的税收征管引入正轨,减少偷漏税现象发生,建帐是有效途径。
(三)、加强以票控税管理。对使用地税发票的餐饮业、服务业、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在严格遵循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对发票的请领、发售、使用、缴销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防大头小尾票和虚假报税现象的发生,坚决打击混用发票和假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
(四)、实行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办税服务厅的办税公开栏、电子触摸查询系统及县电视台“信息栏目”,将个体业户停业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在申请停业的个体业户经营门市橱窗显要位置张贴征管业户停业标志,请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协、护税和综合控税体系。税务机关应与工商、国税、公安、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合控税机制,特别是国、地税、工商之间应实现信息共享,对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停(歇)业、货物运输发票、税务违法违章等情况适时进行网络监控。做到监控、查处、清理、建档、管理一体化,让漏征漏管问题无处可藏。
(六)、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大严厉打击偷漏税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起举报中心,完善举报制度。同时在查处举报案件中要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增强透明度和暴光度。
(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以纳税人满意为我们的最高服务标准。努力构建一个文明征收、优质服务、秩序正规的办税环境,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真正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存货 价格 会计核算制度 增值税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当前的政策法规只规定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时的税务的行政事项的处理进行规定,但对纳税人的财产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库存商品是企业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理,当前的政策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这样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审批时存在各种不统一的执法标准,纳税人账面的存货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纳税款应如何缴纳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纳税争议。在注销清算时如何处理账面的存货,非常值得我们探讨。笔者将在本文中和读者探讨注销时存货处理中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名下的存货是否必须进行变卖清理,纳税主体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税收管理实践中会根据纳税人的法律性质分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个体工商户是商事自然人可以不对存货进行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见《增值税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的性质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在注销时注销的是工商登记所登记的名号,而非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根据《民通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可见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体业主而不是工商登记时的商号,商号注销,但责任主体没有消灭,也就是说个体户业主的财产是与个体工商户混同的所有权自始没有转移过,没有流转就不需要征收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存货清理的问题。
公司法人类企业在注销时应对存货进行清理。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人格独立理论,法人是拟制人,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如清算时不清理存货,法人注销后存货将成为无主物,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无主物收归国有。另,如果由股东回收,即属于法人与股东之间得买卖,应征增值税。所以笔者认为基于以上的法理来推断,公司法人在注销清算时有存货清理的义务。
二、如果纳税人必须清理存货要按何种标准计量并缴纳增值税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的账面是生产过程中成本持续计量的结果,存货的账面价值具有成本属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货当时的社会的生产成本。按照一般市场规律,商品的社会销售价格应该大于其成本,所以税法原则上不允许其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价格低于账面价格,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一)一般情况下低于市场价处理存货,应以什么价格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按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又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但何为“价格明显偏低”、何为“正当理由”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当前的税收实务当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纳增值税或者按不低于成本价格征纳增值税,又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那个更合理合法?
那纳税人在经营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纳税人常常为了利用低价格吸引顾客,在销售低价商品的同时搭售高价商品,或为了满足经营现金回流,减少融资损失,常常会对部分商品进行大幅度折价,那折价销售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该如何判断其价格是否合理?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什么幅度的折价才是合理。既然销售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们试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见一般的折价销售只要不低于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时是合理的。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经营行为的都是正常的行为,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明确界定了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另,税收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合法原则,行政行为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即在税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为何种行为前税务机关应当保持不作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做出规定前,税务机关如果仅因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而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核定,是对纳税人合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而这种否定又没有明确的标准,基于以上笔者大胆推论,这种否定方式是一种以不明确否定明确,在行政执法中难免有滥用职权之嫌。
(二)纳税人注销时可以按低于成本价格处理商品吗?
如果纳税人因为注销清算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是否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由于当前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正当理由”的具体规定进行明确规范,那些情况可以下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就很值得我们探究。
纳税人在注销清算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该行为在民事上是否违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合理情形:(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认同在行为主体在不再经营时可以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即注销可以成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并且该行为是一般的市场行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由于是库存积压商品,属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可见税务机关在公布“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释法时,是认同市场经营过程中存在市场变化会形成市场价格波动,企业折价销售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三)注销时存货清理应当注意什么事项,应如何处理当中的风险与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5
(一)资金总量不足
首先,非营利组织自创收入相对比较匮乏。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靠对外提品或劳务从需求方获得相应收入,对外投资获得收益也是非营利组织获得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营利组织自创收入相对匮乏具体表现在:筹资渠道单一,许多非营利组织可能完全靠政府提供补贴;营业收费水平低下,对外客户提供服务获得的收费收入较低,有些甚至是免费;高素质人才缺乏,非营利组织经费来源不足导致员工福利待遇太低,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其次,非营利组织外部资金筹集困难。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化,很难再依靠政府获得补贴维持其存在和发展。另外,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不高,运营不开放和不规范,这给非营利组织募款资金带来很大困难。现实存在的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腐败及暗箱操作对非营利组织产生负面影响,会给非营利组织造成严重打击,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捐赠获得资金的机会及能力。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
首先,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非营利组织如果不能真实、及时、清晰、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会严重影响非营利组织在公众中的形象。如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有些慈善机构信息披露不相关、披露质量低下,就引起公众的质疑。其次,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因为不能有效提供反映资源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财务报告,降低了非营利组织信任感,影响资源提供者的积极性,阻碍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后是信息披露成本制约。非营利组织为了应对企业诉讼及成本竞争劣势,会产生信息处理成本,如信息传递成本、外部审计成本、信息查询成本等。非营利组织为了削减不必要的开支而想方设法降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
(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首先,收支管理混乱。一些非营利组织不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随意、混乱。如一些非营利组织使用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成本管理混乱。2009年财政部颁布《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在2010年开始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很多问题。其次缺乏系统管理。许多非营利组织缺乏监督,对预算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预算不规范。非营利组织缺乏社会监督,财务资源不明确,导致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财产缺乏权利意识,对捐赠的可持续利用关注度不够。
(四)非营利组织其他财务问题
首先,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些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受制于知识结构、学历水平、专业背景等因素,平时工作重点放在日常琐碎事务中,缺乏创新意识、长期意识和全球意识,不能适应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其次,鉴于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质,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往往忽视了对融资进行比较分析和对资金渠道进行深入剖析;未能对投资项目技术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论证。最后,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不力。具体来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政府在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上程序不规范,对非营利组织偷税漏税现象不能有效监控;投资者不能有效监督资金使用效果。
二、加强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解决非营利组织财务问题的内部对策
1.正确处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非营利组织从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是政府活动的有益补充。非营利组织要利用政府对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和支持去积极争取资金、土地供应及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给予的支持,继而获得公众的认可。在获得政府支持的同时,非营利组织也要维护好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
2.完善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管理系统作为预算和会计系统的主要手段,应该予以认真贯彻执行。应该把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工作的核心,增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确保科学的财务预算制度规范执行,完善非营利组织有效执行监督机制。3.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和质量。应改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使非营利组织利益相关者了解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更多关注及资金支持;定期公布有关信息,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管,提高非营利组织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解决非营利组织财务问题的外部对策
1.加强非营利组织法规体系的构建。现存非营利组织法规体系存在诸多缺陷,我们不能仅从微观层面做填补式的体系完善工作,应该借鉴我国企业发展中所依据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法规体系,建立集组织运行管理、规范登记管理和财务管理于一体的网络式法规体系。改进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范文6
1、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按计划进度完成免抵调库和退税指标。
2、继续完善计划管理体系,加强重点指标考核。及时将今年税收收入任务,在考虑税源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抓好分配落实工作。定期对税收收入增幅、宏观税负、弹性系数、商业增值税增幅和弹性系数以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企业、重要税种的收入增幅税负等指标进行通报,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结合五项指标的考核,完善科学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做好税收分析和税负预警工作。完善以基层分局为基础的二级税收分析体系,坚持月份、季度收入分析制度,确保税收分析真实全面反映经济税源状况。一是利用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与税收数据,进行收入增减因素分析。二是成立征管查协调小组,按季召开协调会,统一协调运作征、管、查之事,将税收分析作为税收征管事项之一,使税收分析成为促进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抓手。三是针对税收热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加强税收专题分析本文来自和调研,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4、加强税源管理。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扩大重点税源监控面,完善税源分级、分层、分行业监控体系,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主动与地方产业对接,根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建立新增税源跟踪和预测机制,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不断培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拓宽税基。
二、规范依法治税和税收执法
1、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突出检查质量,整治税收环境。*年年将重点对房地产行业、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商业增值税及产品总经销总企业及机构、服装纺织制造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检查。完善案件主办制,保证稽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召开案例分析会,各检查小组将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偷漏税案件的新动向和趋势,查找管理漏洞,以查促管。加强税收专项检查。
2、落实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减免退税企业、商贸企业、废旧物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管征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着力整改,跟踪落实。加大对稽查案件的抽查、复查力度。
三、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2、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3、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4、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商业税收管理。结合*年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商业税负。
6、深入拓展“以电控税”管理行业。把“以电控税”逐步推行到机砖、钢材加工、竹木制品等所有耗电量较大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耗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测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召开行业电度税收负担率评定会,邀请人大、政协、效能办、地税等部门参加。
7、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8、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9、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10、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1、预约定耗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库。针对现有的信息库中数据不够细化,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加强对信息库的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其次,根据x局的范本要求,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第三,邀请林业局业务熟练人员传授林业方面知识。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为木竹企业,税务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第四,根据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12、加强原木税收管征。严格贯彻执行《*原木税收管理办法》。加强林业生产单位原木自产自销的管征,建立产销台帐,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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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学模型,加强重点纳税户及特色税源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管理新方法,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建立一支专业化、松散形的纳税评估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