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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管理办法范文1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
合同文本管理办法范文2
摘要:备案 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制度,其是我国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我国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各地实行不同的备案制度,一些地区的备案制度因其自身设计的问题,在发挥着行政监管、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作用的同时,却在民事领域成为合同纠纷的潜在因素:部分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备案制度,将备案内化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生效要件,并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虽采用示范文本,却未备案,其发生纠纷后,就会带来该合同因未备案是否生效的难题。
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备案是否生效,应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的效力作深入分析。合同备案,作为对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行政监管,其作用主要因其效力得以发挥,而其效力应该从行政领域和民事领域两个方面作探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合同备案制作为一项行政监管制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备案,必然导致行为人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考察我国不同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规定备案程序,三是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
备案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项,即行政责任上。考察我国各地对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虽在金额上有所不同,但均是以罚款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为例,其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第9项规定,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即当事人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备案,须承担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和1—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其他省份或者地区出有相类似规范,可见,备案制度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体现为对不报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民事领域的效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行政行为,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本不应有影响。但一些地方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为使合同备案制得以贯彻实施,在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备案规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且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采用带有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如X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双方约定并经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此时,备案条款设计的适当与否就会成为合同当事人纠纷的潜在因素。备案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究竟起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将此种备案制度下的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作准确定性。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备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认为,其不应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认为备案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合同文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既然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确定备案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将包括此条款的合同文本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此备案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双方未履行备案手续,则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否则,如果合同文本上的内容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则合同生效是否生效乃至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就没有客观标准,签订合同文本就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不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理由如下:
(1)备案不是《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生效的行政前置程序。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在肯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一般情况的前提下,也承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所规定的行政前置性程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则此备案应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分析此备案的性质,本文认为,其不属于《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首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经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才生效的规定。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备案的条款,但此备案的要求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第44条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一法律渊源。因此,备案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备案不能以《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取得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
(2)备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从合同的表面文义来看,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将包括备案作为生效要件的条款的合同文本,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的条款,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本文认为,应该认识到此备案条款的特殊性。
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措施,其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其从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将其作为合同内容,并且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免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此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实现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采用包括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是发承包双方作为行政被监管人必须采用的,比如《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当事人并没有选择使用与否的自由。也就是说,备案作为生效要件虽然出现在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中,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却并非当事人本意,还可能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相反,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不应将其视为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
因此,备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也不应视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此造成一种实践与理论上的悖论:实践中,如果不认定备案在合同中的生效要件这一地位,则使合同文本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实际履行,导致既使行政监管落空,又使合同条款缺少可执行性,其规定没有意义。而在理论上,如果认定备案的生效要件地位,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又强加给当事人一个合同生效要件,其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相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本文认为,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监管矫枉过正,其为达到建筑市场主体都对合同进行备案这一目的,将备案这一行政行为强加于民事合同中,使备案成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而要求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一旦合同的发承包双方未对合同备案,既产生行政责任,又会导致民事合同生效与否的争议。其实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越权干扰。
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的合同备案制度重新设计。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从其备案程序和内容来看,是对合同发承包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其制度设计初衷并不包括左右合同效力。考察国家及大多数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都严格遵守这一目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内容及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并不对属于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任何越权的规定。更没有在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备案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体现了这一初衷,只是规定“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①即约定内容由当事双方自行决定,并未强制性的将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对民事领域的合同进行监管的行政措施,对其的违反,应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但备案不能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决定合同生效与否。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予以整顿,对存在缺陷的备案制度做出修改,使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
合同文本管理办法范文3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4注意:
1、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基于防止租赁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参考资料:苏州房屋租赁合同中介通用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3、进行出租登记或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出租登记或合同备案。
合同文本管理办法范文4
××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3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4销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2.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3.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4.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5.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6管理
××1综合管理部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文本签收记录。
×××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2综合管理部/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2用户自然情况。
×××我公司提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履行合同情况
×××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1合同号
×××2合同标的
×××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用户名称
×××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4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合同文本管理办法范文5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人】【委托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合同文本管理办法范文6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上海市工商部门就致力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工作,目前,已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各类合同示范文本81份。其中,买卖类合同示范文本34件。租赁、居间和委托类合同20件,建设工程和加工承揽合同12件,技术类合同6件,其他合同9件。
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部分示范文本的使用取得了可喜成绩。据上海市二手车管理协会统计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在上海七大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已累计使用近34万份,使用率达到100%;使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企业已经占到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50%以上,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数达5万余份;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也已推广了2万余份;全市约705家农产品交易市场中累计推行使用《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批发及零售市场版)近7万份,依合同约定销毁不合格食品近320余吨,清理退场经营户6户;在955家商品交易市场中,推广使用新版《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超过9万余份,按合同约定清理退场经营户约90户,没有发生一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缓解了相关行政监管压力。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在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的今天,很多个人与企业利用合同这种合法形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履职而言。应该从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源头开始规范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因此如何处理好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与我们日常执法之间的关系是工商部门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
在示范文本的制定方面,《合同法》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我们制定示范文本有了一定依据。然而,在示范文本的推广方面却鲜有相关规定。目前。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基本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基层操作过程中也碰到了不少问题。
(一)合同推广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一方面,我国缺乏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推广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的只有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1990年颁布,1998年修改)。但该法规由于修编年代久远。因此与实务操作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我部门缺乏对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手段。如《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对印制和发放合同示范文本的企业规定较为详细,但对使用过程中多发的使用者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而仍然以示范文本的名义签订合同,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却没有作出规定。
(二)部分当事人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实务操作中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签约意识不强,签订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主观不想订立合同,认为合同对其本身形成约束;2、当事人不重视签订合同,认为合同的形式性大于实际性;3、合同条款设定不完整,缺项少款;4、当事人不知道合同签订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合同示范文本;5、部分强势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采用自制合同文本或在既有的合同示范文本上添加自行拟订未经备案的附加条款,并强制消费者签订其自制文本。
(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重视程度参差不齐
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合同示范文本认识程度较高,推广措施扎实的,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就比较高,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等。反之,集中管理水平不高,行会制约力较弱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情况则相对较差。
三、做好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工作的建议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合同形式。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格式合同会大量存在并与日常消费密切相关,只有制定出一整套适应国情的原则和措施,建立起完备的审查与规范,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合同契约的自由、公平与公正。才能使格式合同既合法,也为使用者所接受,从而真正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如何在实务中做到这一点呢?笔者认为,目前合同格式条款规制调整的几种可行有效方式需要做到“四个完善”。
(一)完善舆论宣传体系,提高合同使用意识
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有关部门推出的示范性合同,在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业态健康发展的作用是显见的。然而合同示范文本毕竟只是示范性的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参照使用,也可以自行拟定合同文本。所以,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既需要提高合同使用人的法律意识,自觉使用,又需要社会各界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因此,加大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使用力度,就成为合同示范文本推广的重中之重。
1、建立长效措施,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识霸、反霸”能力。一方面各级工商部门都要采取口头宣传、分发资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制作板报等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不断的信息辐射来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消费者识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霸王条款”的能力。从而通过合法的途径达到“反霸”的目的。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合同法律法规的培训。详细讲解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让辖区经营者的签约主体充分认识到合同示范文本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从而自觉使用。
2、建立配套体系的格式条款备案信息多媒体连锁平台。首先,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示范文本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下载、学习、使用电子化,提升社会知晓度和使用度。其次,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以举办新闻会、公示会的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多渠道地向社会展示既有的和新增的合同文本。强化社会认知度。最后。利用工商部门门户网站和社区红盾维权点等多种内部方式多渠道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曝光,建立合同监管的模块,让系统内部对合同违法违规的企业重点关注,从而达到内部防控的目的。
3、组织专家对热点、难点的格式条款开展点评和社会咨询工作。工商所和消费者协会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在大众媒体上对保险、金融、电信、邮政等专业性较强的难点格式条款开展点评和社会征询。让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能够更准确的解读、认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更好的认识自身的权力,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文件内容,规范文本推广流程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其目的就是为了推广使用,而文本质量的高低又直接影响推广使用。因此,应努力制定出具备让当事人乐于使用、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节约签约成本、贯彻交易惯例四种性质的示范文本。
首先,要提高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水平。一方面要建立合同法律法规专家咨询制度。由于合同示范文本涉
及行业众多,对专业法律法规要求较高,所以,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一方面要适时召开“合同、服务、监管”为主题的多元研讨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共同梳理、研讨、归纳、总结近年来推出的百件合同示范文本,探讨如何引入民法思维,创新监管方式,从而使推出的合同文本能够做到合理性、合法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广泛征询社会公众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在示范文本正式向社会公布之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重媒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示范文本正式以后,也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合同当事人对该示范文本的意见建议,从而进一步修改完善条款,使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确有实物操作性。从而扩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广工作的社会影响和层次,建立确有实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其次,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的职能。修改《办法》,明确各级工商部门在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文本发放使用措施,加大对企业违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尽快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在实务操作中的瓶颈问题。如有些示范文本的印刷过于豪华,成本太高;有些文本使用的纸张规格过大,不便于携带,也不便于传真。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应不断加以改进完善,使其真正具有使用性。
再次,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联合各相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实施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责任,完善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流程,使其推广使用更具可操作性。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在充分认识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中独特作用的基础上,由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订立合同示范文本,行业协会主管文本在企业的推广,行政部门主管文本的解释和说明,最后形成“订-推-用”的层递机制,从而最有效的从各个环节推广好、使用好合同示范文本。
最后,以发文的形式把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融入“信用工程”中。一方面,通过格式条款的监管工作促进信用工程建设,要注重发挥“守重”企业的带头作用,要求“守重”企业学习《条例》,若涉及七大类的合同格式条款必须主动备案,扩大工商部门在信用工程建设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以文件形式把格式条款的使用、备案情况作为“守重”企业考核的重要条件,借信用工程建设的开展,让示范文本监管工作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三)完善内容监管精度,提高文本使用效能
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通过实行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要求七类行业在使用格式条款文本前应到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应提高备案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把握审查的标准性。为确保经过备案的格式条款具有合法性、公平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同权益,在对格式条款备案审查中,重点把握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四个标准:格式条款是否明显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是否明显的加重消费者责任;是否明显排除消费者权利: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若有上述情况,立即责令相关单位及时修改相关条款,从而切实提高合同格式条款的准确度。
2、强化备案的有效性。格式条款合同作为一种交易的载体,它会随着经营者的不同经营情况而加以调整,如何解决“备案一使用分离”的现象是保证格式条款备案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看格式合同使用中有无变动之处;另一方面利用年检要求备案单位提供最新的格式条款合同便于核对。若发现与原备案不符的格式条款合同,立即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备案,从而切实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
3、关注填写的完整性。有些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虽然使用了合同示范文本,但对一些主要的合同条款内容却缺填漏填,此类合同为日后纠纷带来隐患。为此,可通过各种形式的合同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的培训指导,提高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与签约行为的重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强化执法的严厉性。在日常监管中对合同、牌匾、广告中违反合同条款的内容从严审查,对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含有“霸王条款”内容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修改,仍一意孤行的,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从而切实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能。
5、提升监管的创新性。格式合同的监管领域,仅用传统的行政处罚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不一定能达到最佳效果,需要我们转变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如针对格式合同中出现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陷阱条款,分别采用社会公示、专家点评、媒体曝光评论等方式与行政监管并用,让行政人力资本和消费者保护的“耗损一收效”比提高,从而切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效率。
(四)各层面协调配合,形成推广整体合力
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广使用工作中要加强多层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首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舆论是行动的先导,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向社会公布前,可以在各类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对合同条款予以解读。使当事人知晓该示范文本,进而研读合同条款,最后自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