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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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管理合同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1

关键词: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一、地铁工程建设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创造条件,推行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招标效果最好的招标方式,然而实行公开招标需要有发育的市场作基础。以广州地铁二号线为例,为最大限度地推行公开招标,在广州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了培育市场的探索和实践,二号线盾构施工法隧道施工项目在招标时国内仅有3家有地铁盾构施工经验的承包商,在国内难以形成竞争局面,因此采取了培育市场作对策,一方面降低投标的准入条件,有类似经验、有实力和技术储备雄厚的队伍均允许投标;另一方面明确新线建设中区间隧道将扩大盾构法施工的范围,让潜在投标人看到盾构市场前景,增强其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通过有效的市场发动,招标时每个标段有6家投标人参与竞争,形成了较好的市场竞争局面,中标价比一号线有大幅度降低,单延米造价降低40%以上。中标单位虽未有地铁盾构施工经验,但均有雄厚的技术基础和储备,都顺利按合同完成项目施工。二号线的实践为后续的新线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三号线的盾构招标中有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工程造价得到进一步降低。

(二)决定地铁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地铁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管理人员水平、建设管理单位所处的环境以及组织目标决定地铁工程合同管理模式。我国地铁修建时间晚,地铁工程的工期、质量以及成本管理尚未形成系统理论与方法。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的当前管理策略更适宜定位于稳健与效率兼顾,不断提升专业管理水平,为今后的高效项目管理打好基础,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项目管理人员做好铺垫。基于以上考虑,对于当前中国地铁工程合同管理组织模式来说,矩阵式组织模式是最佳选择。

矩阵式组织模式是指项目的工期与质量管理、合同商务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负责,其中以进行工期与质量管理的工程管理部门为主,合同商务管理部门与预算成本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支持与服务。

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的优点是:(1)通过合同商务管理与预算成本管理部门人员介入,形成管理权力的分散与制衡,降低了管理人员腐败的风险。(2)合同商务管理与预算成本管理部门通过共享管理资源,降低管理成本。(3)通过合同、预算两个职能部门内部人员的互动、沟通,经验共享,能够积累与不断提升整个建设管理单位的合同商务管理、预算成本管理水平。(4)对于合同变更和其他纠纷,能够比较快做出反应,同时确保同一类合同变更在同类项目不同承包商之间处理的一致性。(5)对复杂、系统的地铁工程项目,集中式的合同管理更易于处理相互关联的不同项目之间的接口。

采用这种模式,建设单位需要做到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管理过程中各部门职责,确保部门之间界面清晰,减少部门之间冲突,使项目管理效率受到最小程度的影响。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综合管理手段,合同管理在该模式的恰当运用中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与否。

(三)建章立制,把好合同审查关,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

首先,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等,并设置了清晰的合同审批流程、支付审批流程,明确合同审批过程的责任。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守住了开始和结束这两个最为重要的责任关口,杜绝了许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建立合同实施跟踪制度,强化合同动态管理

结合项目多,不易掌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部门合同实施跟踪表,表中包括合同编号、项目名称、负责人、合同计划进度、实际进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应否付款等内容,由项目综合管理人员根据每个项目的合同内容、对合同实际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定期进行动态跟踪统计,及时发现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可能对实施效果造成影响的因素,并抓紧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使合同实施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可控状态。

二、地铁工程施工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1、资格预审阶段

能否通过资格预审是承包商能否参与投标的第一关,承包商申报资格预审时应注意积累资料与搜索信息,如发现合适的项目,应及早动手作资格预审准备,并应及早针对此类项目的一般资格预审要求,参照一般的资格预审评分办法(如亚洲开发银行的办法)给自己公司评分,这样可以提前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做好递交资格预审表后的跟踪工作,可通过人或当地联营体伙伴公司跟踪,特大项目还可依靠大使馆的力量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补充资料。资格预审时,对如果投标中标后要采取的措施(如派往工地的管理人员、投入的施工机械等)能达到要求即可,不宜作过高、过多、不切实际的承诺。

2、投标报价阶段

(1)要设立专门的小组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包括业主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数据是否够用,是否正确,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本公司的技术水平能否满足要求,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风险等。据之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法。

(2)注重施工合同条款分析

在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有些甚至无法避免。开展施工合同条款分析的目的是研究如何降低风险程度或规避风险,以减少风险损失。目前在施工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背景下,开展合同条款分析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合同示范文本和所签订合同文本作对比,即可发现它缺少或遗漏哪些必需的条款。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找出隐含哪些风险,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3)投标时要有专人或聘请当地律师研究项目所在国有关法律,如合同法、税法、海关法、劳务法、外汇管理法、仲裁法等。这不但对确定合理的投标报价很重要,也为以后的合同实施(包括索赔)打下基础。

(4)投标报价时一般不能投“赔本标”,不能随意设想“靠低价中标、靠索赔赚钱”。

(5)投标时一定要有物资管理专家参加。因为一个工程项目中,物资采购占费用的很大份额,物资管理专家参加可保证物资的供应并在物资采购这一重要环节中大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6)如未中标,及时索回投标保证。

(二)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充满风险的地铁工程的建设市场中,施工合同索赔是施工方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要求赔偿,也是施工方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要更好地防范施工合同风险,施工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在工程施工中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用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施工方的损失。

(三)及时总结合同履行的成效

地铁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较偏重于经验,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施工合同执行后将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一并进行总结,形成施工合同履行成效书面总结与评价,为以后的施工合同管理提供借鉴。应该看到在工程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或者尚未有意识地、有组织地进行此项工作。如果能将其纳入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对防范施工合同风险将有积极作用。

结束语

地铁企业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应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为地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2

为加强本市内销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开发企业出售内销商品房必须制订公约。公约应包含《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见附件)中所列示的内容。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公约文本三份。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书面通知。

修改已经核准的公约,应重新核准。

三、开发企业在出售内销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经核准的公约。购房人在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承诺遵守公约。

四、未办理公约核准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后三个月内到市房地局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补办核准手续。

附件: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关于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及明细。

关于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开发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情况等。

*产权人: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指定,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关于一般规定*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生效日期: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解释权: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

修改权: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

关于产权人权利义务*依法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依法使用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执行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出租、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关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的组织及其职责,应符合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关于开发企业权利义务*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开发企业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有权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组织筹建管委会。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

*制订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

*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管委会查询。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有关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内容,由开发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关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订及收取办法应执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按政府规定制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测算办法和收取办法。出售现房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3

关键词: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管理,业主索赔,默示条款

引言

FIDIC合同条件属英法法律体系下的合同范本,被广泛运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合同谈判、以及各类合同的对比分析中,长期而复杂的国际工程项目实践证明,它所具有的国际性、通用性及权威性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典型的合同条件之一。本文将从业主索赔管理的角度,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重点对合同默示条款在索赔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研究,为业主在预防索赔和处理索赔上提供合同依据及解释。

1 默示条款

合同条款是体现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范围,以语言文字及图表为其表现方式的构成合同文本的基本单位[[[] 胡林龙.合同条款初探[J].河北法学,2004,(3):13-15 ]]。合同条款可以按照它具体的表现形式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指的是,合同条件中尽管没有明确说明索赔相关的权利和内容,但能够按照逻辑、惯例推定出引申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联系相关明示条款确定索赔内容的合同基本单位[[[] 杨宇,谢琳琳.略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承包商合同默示义务条款[J].企业经营管理,2007,(11):110-113]]。

2 默示条款与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指的是对于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探讨。默示条款与合同解释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客体。不同场合发生的争议,需要合同解释的客体也不尽相同:

① 在犹豫合同语言文字的表达模棱两可导致争议的场合,合同解释的客体也就是引起争议的条款内容本身;

② 在合同语言与合同双方其中一方的真实意愿不符时,解读该方当事人内心真意即成为合同解释的任务;

③ 在因欠条款缺失,而导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时,合同解释的重点客体是补充漏订的合同条款;

④ 在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要求,而需要变更合同、并修订规则的场合,不适法的条款内容即是合同解释的客体。

默示条款之所以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客体,是因为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默示条款的解释而实现。

默示条款的合同解释也有其独成一派的特点:

① 填补合同的漏洞,是默示条款解释的核心目的

② 默示条款的解释,主要是对默示条款适用范围的解释,而非其内容

3 默示条款与业主索赔管理

3.1 业主索赔管理

业主索赔行为的目的,实质上有两个方面:

① 部分或全部驳回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②利用合同条款自己的各项权利,争取自己的利益。

基于以往的研究及实践,甲方的索赔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可以从三方面分析:积极防御、合理反驳、主动索赔[[[] 刘松,范海平.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如何防范索赔和进行反索赔[J],江苏水利,2002,(3): 27-28.]]。

在处理工程索赔事件时,业主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

① 时间限制的原则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于承包商在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之内,应通知工程师其索赔的意向,同时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给业主这一规定而言的[[[] 张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② 引用证明的原则

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于承包商所提出的每一项的索赔都必须伴随着充分的、合理的证明的材料,从而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的资格,且数额的计算的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这一规定而言的[[[] 宋宗宇.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③ 初始延误的原则

索赔事件的责任属于先者承担索赔责任一方的原则[[[] 赵浩.建设工程索赔理论与务实[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张涛 男 1970年9月 工程硕士土建工程

]]。

④ 风险共担的原则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于对外界的风险分配相对地合理这一规定而言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是合同风险分配特点的具体体现[6]。

⑤ 赔付实际损失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某工作出现了影响一方的利益或造成一方的损失的情况时,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其进行费用、工期的补偿[6]。

3.2 业主预防、反驳及主动索赔构成

据第 20.1款做出的规定,及违约损害赔偿的有关理论,业主可以得出和承包商类似的索赔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应由三部分构成:工期――Time、费用――Cost和利润――Profit,分别以它们的首字母T、C和P表示。但业主索赔中工期和利润的索赔并不常见,多数索赔仅仅围绕费用进行。

4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中的默示条款

4.1属于承包商责任默示条款分析

承包商义务条款,是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其主要义务归承包商所有,一旦在该内容中出现可能引起费用及工期增加的事件,其主要的责任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若发生的工程事件对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失,则业主可以据此条款及其解释,主动地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① 第1.1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此条款是对承包商义务的总体明确。此条款没明确固定赔付内容,但发包商可根据实际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利用此条款避免现场作业中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受到的损害或损失。

【索赔内容】:费用C

② 第4.18款【环境保护】

此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建设要求对环境保护的具体体现,如若建设过程对当地生态自然环境造成了污染,因而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甚至责令停工整顿造成工期的延长,则这部分增加的费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业主要求不合理的费用及工期补偿;如若由于承包商的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失,业主有权就相关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承包商进行主动索赔。

【索赔内容】:费用C

③ 第5.4款【付款证据】

此条款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业主指定分包商能够及时获得工程项目款额的支付,承包商如无故扣留或者拒绝支付,业主则有权直接向其制定分包商支付工程项目款,而后向承包商索要此笔付款金额,承包商应合理归还。

【索赔内容】:费用C

④ 第9.2款【延误的检验】

此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执行竣工试验的义务,若未能合理地履行此项义务,业主有代替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承包商若不在场,需要无条件接受业主的试验行为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且要支付给业主额外的支出,这部分可以作为业主方的主动索赔处理。

【索赔内容】:费用C

⑤ 第11.11款【现场清理】

承包商未能遵守此款内容规定时,业主清理完工项目场地而发生的增加的费用,应全部由施工方承担,业主可以对此内容主动提出索赔,索赔内容主要为额外发生的费用。

【索赔内容】:费用C

⑥ 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此条款有两方面的理解:一、如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让承包商获利,对业主而言就相当于多支付了款项,可合理要求退还已经支付多出的部分款项;二、如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导致承包商利益受损,承包商可能提出索赔,业主要及时地核实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索赔内容】:费用C

⑦ 第15.2款【业主终止】

此条款规定了哪种情况下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关系,但要明确,即使业主终止了合同关系,仍然拥有向承包商索要损害赔偿的权利,承包商不能够开脱相应的责任。

【索赔内容】:费用C

⑧ 第17.1款【保障】

该条款明确了承包商有着保障和保护业主及业主方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任何己方行为对其造成伤害,业主都有权据此条款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内容】:费用C

4.2属于业主方责任的默示条款分析

业主责任条款,是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其主要义务责任归业主所有,一旦在该内容中出现可能引起费用或工期或利润增加的事件,其主要的责任应由业主承担。若发生的工程事件对承包商的利益造成损失或伤害,则承包商可以据此类条款及其解释,业主应在这部分做好预防及合理反驳。

① 第1.3款【通信交流】

此条款规定了业主需按时办理批准同意函等相关文件的义务。如业主或工程师无理地扣压或拖延某项应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等行为,导致承包商工期、费用以及可能拥有的利润损失,则承包商可以对业主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内容】:工期T+费用C+利润P

② 第1.10款【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此条款规定了业主有尊重承包商方知识产权的义务。业主擅自处理承包商产权的文件及资料,而对其造成了经济及时间上的损害,承包商有权据此对业主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内容】:费用C+利润P

③ 第1.13款【遵守法律】

此条款规定了双方就遵循项目所在地法律的义务。如果是由于合同文本与项目所在地的法律相左造成的变更,且对承包商方造成了费用、工期及可能的利润损失,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方进行索赔。

【索赔内容】:工期T+费用C+利润P

④ 第4.2款【履约保证】

此条款规定了业主索赔不得超出承包商的义务范围。如业主对于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了索赔,导致承包商增加了费用开支,则承包商有权拒绝支付或提出相应的费用索赔要求。

【索赔内容】:费用C

⑤ 第4.10款【现场数据】

该条款对业主保管及与承包商交接现场数据资料的义务。倘若业主提交的现场数据有错误或缺失,承包商可以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申请。然而此索赔要求应考虑到范围,此范围是指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承包商对于现场环境、周围环境、以及上述数据和其它资料已经检查和核实。超越了上述范围,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要求将属于不合理索赔,业主有权不予受理。

【索赔内容】:工期T+费用C+利润P

⑥ 第8.3款【进度计划】

该条款规定了一般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师的权利与责任,以及承包商的建议权利。一旦未来事件发生了,工程师可以依据承包商提出的建议,调整项目的进度计划,造成的工期延长还有费用延长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

【索赔内容】:工期T+费用C+利润P

⑦ 第9.2款【检验延误】

该条款对于业主履行竣工检验的合同义务给予了规定。业主不合理地延长竣工的检验或者拒绝竣工检验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承包商可以结合7.4款或10.3款的规定,对业主提出赔偿其损失。

【索赔内容】:工期T+费用C+利润P

⑧ 第11.8款【承包商的检查】

该条款对工程师检查发生的额外工作的责任给出了规定。工程师坚持检查缺陷,而产生缺陷的原因并非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可以对工程师要求调查缺陷原因的费用提出索赔,业主对此费用及利润有责任。

【索赔内容】:费用C+利润P

⑨ 第12.4款【删减】

该部分规定了承包商拥有工程量删减导致的费用补偿的权利。工程量的删减被通知后如果对承包商造成了利益损害,业主及工程师对此有责任,承包商可提出费用索赔。

【索赔内容】:费用C

⑩ 第13.1款【变更权】

该条款对于工程师的变更权利实行了时间限制,并暗示变更费用属于业主及工程师的责任。工程师在颁布证书前都能够提出异议,但该异议如果构成工程变更,责任就应属于业主及工程师,承包商在变更中额外的耗费和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索赔内容】:工期T+费用C+利润P

第14.8款【延误的支付】

该条款对承包商在业主延误支付的情况实施了保护和保障。支付延误的产生一般归咎于业主或者工程师。对于这两种原因引起的支付延迟,不论谁的责任,承包商都可据此款向业主提出索赔。

【索赔内容】:费用C

第15.5款【业主终止的权利】

此条款对于业主的终止权利实施了一定程度限制。制订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及时终止一个没有商业前途的项目,并非是给予业主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业主不能任意更换既定的承包商。承包商可按照16.3款及19.6款的规定在业主不合理的终止后提出索赔。

【索赔内容】:费用C

第16.4款【终止时的支付】

此条款是继16.2款之后对业主履行其赔付义务的规定。16.2款的规定用于判定责任是否属于业主方,如果终止合同其责在业主,承包商的损失费用及利润就应由业主承担。

【索赔内容】:费用C+利润P

第17.1款【保障】

该条款规定了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障义务。对于条款中进行说明了的内容,如业主在这些义务上没能尽到对承包商的保障和保护之责,业主应在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后给予其相应的费用赔偿。

【索赔内容】:费用C

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此条款规定了业主有尊重知识产权及工业产权的义务,防止由自己的过失导致施工方受到与之相关的侵权指控。如果导致承包商受到侵权指控的原因属于甲方责任,则由所述情况导致的费用损失,承包商可以对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内容】:费用C

第19.7款【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此条款规定了满足双方解约条件的情况,并明确了业主期间相关的责任义务。如解除履约对承包商造成了损害,而解约的原因属于上述情况,则承包商可对业主提出损害费用的赔偿。

【索赔内容】:费用C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4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5

    现将《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调控工资增长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加强工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定期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正,确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适度增长,使工资指导线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作用。

                  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

    我市从1997年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向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后,我们定期对年度和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预警通知,提醒企业合理调整工资增长速度,保证全年实发平均工资不超过预警线。

    通过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结合对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的监控等其它措施,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度,初步实现了政府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正确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目的,为逐步实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

    一、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一)根据统计资料:199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778元,同比增长12.2%,略高于当年指导线的基准线(1999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1907元,同比增长8.3%,低于基准线水平(9%),实际工资增长7.7%,略高于我市“九五”计划中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增长3~5%的水平;地方企业中,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967元,同比增长6.1%,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摆脱了上年负增长的状况(-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5.5%,基本符合我市“九五”计划的要求。反映出政府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的工作以及实行行业扭亏的措施取得进展,使大部分企业具备了一定增资条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999年第3季度对上半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已经超过上线(预警线)14%的393户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了预警通知,引起了大部分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大部分被预警企业也能够认真对待,结合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控制工资发放水平,保持年度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上线规定的幅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上年停产、半停产并且工资水平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工资水平增速较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经济效益增幅较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而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要经过报批。多数单位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工作非常重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1999年第四季度及时提出了申请,我们认真审核上报企业的综合情况,对17个单位的79户企业给予了批复。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的少数企业,未提出申请,从全年情况看,全市仍有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上线(预警线),其中你单位有企业××户,(名单附后)。

    (四)根据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年报数据,结合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报表,发现部分企业报表数据存在严重的错漏报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经审批,实发平均工资增长率突破上线(预警线)的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精神,进行通报。对其中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较快、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果较差的企业,将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大检点抽查单位,抽查工作另行部署。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6

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为加强对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限期开发建设。

新征集体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荒芜费;出让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用地单位按月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动工开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由原土地审批部门收取。属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局代收。土地闲置费收取后,全额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依法认定闲置期满2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对其地上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受让方对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三)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理办法。

1.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荒芜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2.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用地批文,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土地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利用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下列办法利用:

(一)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由原土地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出让。对条件成熟的,应实行招标、拍卖。

(二)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安排临时用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他新征土地也应尽可能继续耕种、复耕;未拆迁用地,应维持现状使用。

(三)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出让时,其临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并无偿交回,市、区县政府及新的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作补偿。

四、关于闲置存量自有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原用地单位以存量自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计划部门自建或联建立项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须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处理和利用。今后,此类项目立项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

五、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汪光焘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办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担任。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县闲置土地的清理调查并就处理和利用提出意见,报市房地局审批。具体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和公告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后,由市房地局向社会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要求属于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3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闲置土地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