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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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税务管理办法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文1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涉及的国家部委规定众多,一般涉及的抵免税额也较大,税务审批及监督比较严格。对于初次接手这项工作的财税人员,可能会有茫然的感觉。我们根据自己在这方面的实务工作经验,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相应的办理时限及流程,列出“在什么时间、什么期限、办理哪些事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1.向省级经委申请颁发《确认书》的时限

抵免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申请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这个环节的时间要求是在《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其中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改项目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开始申请颁发确认书;期限要求隐含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中,即企业必须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内拿到《确认书》。

《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第三条: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其中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申请确认。限额以下项目,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向企业纳税机关所在地的省经贸委申请确认;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确认。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授权审批的项目应附有关授权审批的文件)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采购的设备,要出具有关招标方案和文件;采购设备有重大调整的,要出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整方案和批准文件。

2.向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的时限

拿到《确认书》后,即进入抵免程序的第二个环节:向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这个环节的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经贸委的规定都是两个月,但前置条件却有差异。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应在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从上述两个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国税要求的是“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国经贸要求的是“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批准立项与颁发《确认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程序,批准立项在前,颁发《确认书》在后。那么,递交抵免申请报告的时间应该执行哪个文件呢?笔者认为应该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理由有二:一是向税务机关提供批准立项文件以及提供确认书都是《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明确规定的资料;二是《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明确指出超过规定时间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在这个环节上千万不要“迷糊”。一旦立项批准,就要先申请颁发《确认书》,拿到《确认书》就要立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免资料的时限

这里主要是指企业进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环节时的操作。这个环节有非常明确的时间要求(即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和期限要求(即10天内)。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 3号)第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4.允许抵免的期限只限五年

解决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的“能否抵免和如何抵免的问题”,紧接着还存在着“什么期限内抵免完毕的问题”。《财政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第五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第十七条都作了明确规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五年。对于如何充分利用五年期限,足额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需要纳税人多做事前的规划,而不是通过事后的补救或者其他非正常手段去套用优惠。这样才可以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我们简单列示一下四个程序的时限要求及操作要点(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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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文2

1、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面临的问题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能有效优化财务资源,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财务管理转型,支持财务标准化及财务管控的快速实现。要构建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搭建大集中、网络版的信息系统平台,系统管理成本也势必增加;而且需要建设多个分中心,分中心选址一般不在服务企业所在城市,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由此急速增加;财务核算人员不再直接接触服务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对税务风险的敏感性极大的降低,可能产生巨大的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能仅“共享”而不“服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核算人员成为财务“操作工”,可能沦为弱势群体;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脱离业务,可能沦为辅助岗位。

2、如何解决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投资和信息系统管理成本的办法

首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设计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先整体规划设计,围绕建设目标设计蓝图;再找代表性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完善;最后全面推广,在单轨运行后加强系统管控。其次,先上核心系统,即财务核算系统,再延伸到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HR人力管理等分支系统。再次,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业务外包,减少企业信息部门的人员和人工成本,降低硬件配置和维护成本。

2.2、控制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的办法

首先,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关联的速递公司或者合约单位承办邮寄业务,以量压价,降低单价。其次,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采取原始凭证转换成PDF上传账务系统嵌在会计凭证里以及虚拟打印转换成PDF文件进行保存的方式,实现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辅会计资料等 “无纸化”,会计档案“电子化”,同时建立会计资料索引体系,减少影印费用和查阅会计资料的差旅费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可以“本地化”,进一步减少审计检查的差旅费用。

2.3、控制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的办法

2.3.1、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整理涉税要求,纳入服务合同

由企业整理涉税事项相关资料及要求,包括日常税务事项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专业资料,一方面企业财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时对涉税事项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企业与共享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配合的事项,如税票扫描认证时间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2.3.2、税务管理人员紧跟国家和地方税费政策,拓展税务筹划

税务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税费政策信息渠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对于国家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由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后,进行解读并制定筹划方案,下发企业执行。对于地方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制定筹划方案,并跟踪落实。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有需要共享服务中心协助事项,及时签订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2.4、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既“共享”又“服务”的办法

“共享”程度主要取决于信息系统所配置的权限以及会计资料的电子化程度。为了防止财务信息被篡改,与核算相关的用户权限创建由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可以配置工作相关的查询权限,配置权限的原则和申请权限的审批流程在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对于网络版大集中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没有问题,原始凭证和辅会计资料如果不能上传嵌入系统,也可以建立财务影像临时归档系统(按照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之后再归档)。

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除了财务核算人员的个人素养外,主要管理手段还是考核奖惩机制,可以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比如以服务合同金额的20%为限,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差和效率低造成企业受损,相应扣减服务费;反之,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好和效率高让企业受益,相应嘉奖服务费。

2.5、加快财务核算人员轮岗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转型

2.5.1、集团公司建立服务中心核算人员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互相流动的培养机制

集团公司应打破企业化的用人机制,建立集团财务人员信息库,加快年青核算人员的轮岗,每年对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将服务中心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优秀核算人员安排到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将企业落后的财务管理人员安排到服务中心从事核算工作,从而鞭策落后,提高工作积极性,锻炼培养年青骨干,提高财务人员转型能力。

2.5.2、打破专业局限,掌握经济走势,发挥财务管理创造价值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文3

1 研发支出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三新支出允许加急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4)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次文件将基本保险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等于明确了是将应发工资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详细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增加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以扣除。鉴证方面新增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 研发支出优惠对象及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企业是指“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二)核定征收企业,(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3.1 研发费用的归集

对每个归集的项目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3)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5)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2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研发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假若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将导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基于“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二是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提示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集团;预算管理;现金池

房地产行业调控一年有余,调控手段层出不穷。所有关注点都聚焦在资金上!规模较大、业务多元化、跨省经营的地产开发商,同样面临资金困难、发展新项目融资限制、资金投入难以收回的现状。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和创造最大价值已成为当务之急。就目前情况而言,实行“现金池”管理模式,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方式。

一、企业集团现金池概述

(一)企业集团现金池定义

企业集团现金池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情况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所有本地区及跨地区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实现同城及跨地区的自动化资金集中管理。

(二)企业集团现金池意义

1、强化预算管理。企业集团现金池管理模式对集团内资金预算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集团内各子公司要进行详细的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便于企业集团根据上报的资金预算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动态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改善资金管理。母公司通过现金池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和加强内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现金池将集团内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这样可以进行更有效地投资活动,为企业增加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协定存款利率。

3、优化资金利息。企业集团现金池变外部融资为内部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地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一定程度上满足集团内部融资需求,既简化了手续,也大大降低了融资费用。

二、企业集团现金池的运用模式

目前,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营。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一)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

集团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资金池成员企业上拨的存款,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使用资金的成员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资金的成员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

(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

与结算中心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账,用款自由,存款有息。在支付环节,资金池成员企业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资金池网络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就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进行审批,将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资金池的资金通常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或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另外,财务公司也可利用资金池的资金作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取得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很小部分。

三、企业集团现金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企业集团选取某家银行实施现金池业务后,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其他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减少,不利于与其他银行维系关系。

第二,当归集账户出现透支情况,子公司银行账户无法自动扣划存款、贷款利息,需手工操作。

第三,因照顾局部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同时控股股东与少数股权股东间存在的利益冲突,致使子公司归集资金的积极性不高。

第四,如果使用虚拟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因此而降低整体税负水平的行为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四、完善企业集团现金池的建议

(一)发挥集团公司的作用

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银行的服务水准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集团总部必须提升资金筹划能力和资金调度能力,将原有闲置资金与统一对外的融资贷款相结合,将所属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保证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总部应该适时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企业集团所提供的筹划和调度服务,将极大调动所属各子公司对企业现金池模式的理解和支持,也将发挥更大的效用。

(二)加强与银行间的战略合作

现金池的应用,实际上使银行与企业形成战略协作关系,是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户,所以企业在选择合作银行的时候,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应该考虑的问题,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有国家支持,网点已遍布全国,可列为首选。另外,费用问题也是企业选择合作银行所必须考虑的。在现金池业务中,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费降到最低,否则巨额的手续费会使企业使用现金池变得毫无意义。

(三)加强企业集团的预算资金管理

实施现金池资金管控模式,集团内部也要做出相应的制度调整,通过资金的预算来规范各子公司资金使用额度,坚持“无计划的事不办,无预算的钱不花”。集团财务部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出台《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设计灵活方便的资金业务审批流程,设立资金管理中心,设定各岗位资金管理权限,根据各公司的资金预算情况,定期调整各公司资金使用额度。

(四)现金池的风险规避

现金池管理将融资风险转移到了集团公司内部,一旦某个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将波及整个集团的资金链条。如果集团内部缺乏强制性措施,会出现拖欠本息现象,导致资金难以正常运转。为此,应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内部资金使用的监控。

1、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各类软硬件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先进数据库的设立,严谨的操作分工设计、先进的数据加密及权威的第三方认证等。为防止后台系统意外,采用可靠的软硬件备份设置、防火墙的设立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2、防范内部操作风险。拟订和出台一系列管理制度以防范内部操作性风险。如《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等。

3、防范潜在税务风险。企业集团实行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集团内子公司收取的资金池利息是否缴纳各项税金,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集团应密切关注税法相关政策的变动以及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采用现金池管理模式既改善资金管理,又优化资金利息。在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现金管理经验和完善企业内部管控的基础上,随着国内的法律法规环境的不断完善,现金池在企业实际应用中一定会得到更好地、合规地推动。

参考文献:

1、张贞江.浅析集团资金池管理的税收问题[J].时代金融,2010(14)

2、白杰.现金池在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经济探讨,2011(4).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文5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范文6

财务部在总结2018年7月自与建设公司分离后的财务管理中涉及的要点和难点,在做好本部门日常核算、监督、资金、合同、档案、涉税、报表与分析,以及发票管理等之外,结合公司2019年经营管理实际,拟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一、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为公司提供数据依据和强化内控机制

针对公司独立运营以前的经营管理定位、集团监察审计部在对2018年12月31日前的全面审计调查中提到的财务管理问题、以及独立运营以来部分职能部室组建过程中出现管理经验提升过程中的一些审核不到位现象,为在2019年符合集团、公司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财务部从以下方面落实:

1、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拟定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宗旨,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报销行为,结合公司各部门事权划分着手拟定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继续就报集团审批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审批进度进行跟进。

适时出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目前这两个办法在会签中。

2、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结合集团出台的内部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调整工作,以及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原财务系统中设置的科目和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梳理,并进行重新设置及调整,以满足不同管理层面的需要。

3、进一步加强报销审核,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纠正以往报销中存在的报销单填写不规范和相关职能部室审核不严谨现象,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报销事项的规范化填写和审核工作,其别是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环节,只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无误的报销事项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审批流程,部门审核要对本部门报销事项负责,特别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杜绝走形式,避免因审核不严带来管理隐患,从而起到公司内控管理的目的。

4、履行好合同会签职能

对合同会签中涉及的相关财务结算条款提出财务意见,与会签部门一起严把会签关,从源头抓起,避免因合同会签不严带来的隐患。

5、继续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宣贯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宣贯:自公司独立运营后,财务部对以前的财务管理制度陆续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财务管理制度发文后,财务部对相关制度规定负责做好解析,并做好新制度的宣贯和衔接工作。

税收政策宣贯: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国家税收政策也不断出台,特别是对发票管理上要求越来越高,财务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和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务部会及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贯工作,也同时希望各部门能予以配合,共同努力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做好公司2019年度全面预算分解工作的设想

根据集团全面预算管理“二上”“二下”的工作要求,公司2019年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已于2018年11月13日启动,并于同年12月8日上报了公司“一上”预算方案,目前正处于集团各预算管理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公司“一上”的预算方案审核中,公司最终2019年全面预算指标要根据集团“二下”确定。为了全面落实集团下达的2019年预算工作,根据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考核要求,公司拟定就集团下达的全面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给预算管理部门进行控制管理,预算管理部门要结合公司各职能部室及项目监理部实际,细化制定相应的预算目标管理办法,并将部分预算指标分解到相关使用部门。

具体预算指标分解管理初步设想:(二次分解、报销管理及考核)

1、集团2月份“二下”预算指标,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将预算年度内预算项目指标下达给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分管的预算项目(带*为分解指标)如下:

1)办公室(党工团):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含无形资产)*、人工成本(含多元化用工和借用人员)、车辆使用费(燃料费、交通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协会费、宣传广告费用(宣传片制作、标识标牌制作费)、低值易耗品购置*、水电费(含项目部)*、电话费(含网络费/项目部)*、车辆外修理费*、租赁费(班车、办公用车、办公用房、项目部临舍、盆花)、办公费(报刊费、打印装订费、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快递费、工具书资料费、刻章费)*、团员经费、退休经费、计生经费、年金账户年费、食堂经费(含项目部食堂)*、本部门中介服务费(资质、档案)、信息服务费(支付信通公司)及差旅费等预算。

2)工程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依据集团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本部门中介服务费(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费)及本部门差旅费等预算。

3)总工室(中心试验室):本部门中介服务费(ISO咨询费/认证费/专家评审费、科技查新费)、中心试验室设备检定费、委外检测费*、检测系统年费、养护室改造费及差旅费等预算。

4)经营企划部:负责工程监理收入、联合监理作业费、招投标费(投标前打印装订费)及本部门差旅费等预算。

5)项目监理部:本部门差旅费等预算

6)计划财务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水利基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本部门中介服务费(审计)、信息服务费(税控系统)、差旅费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费用的预算,其他职能部室配合。

2、预算管理部门按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预算进一步分解(预算项目中带*号)下达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分解下达的预算实施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