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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凡在区境内开采石灰石的单位和个人为石灰石资源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区境内的水泥生产企业为石灰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三条石灰石资源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缴。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实行查账征收资源税方式,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石灰石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按规定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的纳税人,采取“以药控税,源泉控管”,即从开采石灰石所需炸药入手,把炸药审批(领用)作为源泉控管的关键;以实际炸药单位消耗量测算出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方式,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人上月炸药消耗量按照计税定额换算成的石灰石开采量,按规定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三)对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取“资源税证明”管理制度,实行代扣代缴资源税方式,即由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在石灰石收购环节,按规定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2、凡开采应税石灰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应税石灰石资源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应税石灰石资源时已申报纳税并免予扣缴资源税的依据。“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3、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未足额缴纳资源税的,由水泥生产企业在石灰石收购环节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水泥生产企业应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地税机关核查。
第四条税额计算
(一)全区石灰石资源税单位税额:2元/吨。
(二)全区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3000吨。
(三)资源税计算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额=(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额=炸药使用数量×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3、代扣代缴方式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纳税石灰石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资源税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提出调低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的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每吨炸药石灰石实际开采量确实低于计税定额的,在不超过20%(含20%)的幅度内核准降低计税定额。
第六条爆破企业接受石灰石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委托购买炸药用于开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爆破企业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予核定征收资源税。
第七条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资源税。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按规定做好税种核定工作。
(四)地税部门应加强同公安、国土、安监、工商、国税、黄堡镇、民爆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交换相关信息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安、国土、安监、工商、国税、镇、民爆公司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和支持地税部门,切实做好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违反《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提请公安机关暂停审批炸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4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属下列情形按规定免税的,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
1、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2、出口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的;
3、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包括国家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
二、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如实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
三、外贸企业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凭证资料及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4、出口发票;
上述资料按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其中《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一份随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份退税管理部门留存,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后返企业二份。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退税管理部门应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准确,《申报表》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2、退税管理部门应审核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税收管理专业化 管理模式 专业化人才 纳税服务专业化 管理专业化
专业化管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通过建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实行分类管理和规模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分工越来越细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税收管理专业化是大势所趋。据笔者调研,20o7年娄底市国税局适应这种趋势,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着重改革管理的组织结构,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所得税三个类别分设税源管理机构,实行针对性管理。专业化管理推行一年多来,收到了明显成效,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一定提升,补办税务登记2836户,个体税收增长44.6o%,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0.4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人增长53.5%,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9.92个百分点。但是,总体来说,目前的专业化管理还只是“破冰”之举,尚未达到“融冰”、“化冰”的境界,专业化管理的深度、广度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方法、专业化管理手段、专业化管理目标等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拟从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推进专业化管理纵深发展提出几点浅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认识上应该厘清的几个问题
1、专业化管理不是简单的分类管理,而是全方位、立体型、深层次的专业化管理。有人认为,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就是进入了专业化管理,这是错误的。分类是专业化管理必备条件,是基础,但不是全部。目前,我们的专业化管理还停留在浅层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转型了,实质上还没转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还是老套路、老办法。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上,税源管理部门没有做进一步的细化、分工,也没有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在所得税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税源监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网络,缺少专业的纳税评估;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税源底子、纳税人户籍还不是很清楚,税额调整方式还比较粗放,个体大户的征管还不是很到位。真正的专业化管理应该是专到了每个行业、每个税种、每个纳税人、每个工作点上,还应该有专门的办法、专门的手段、专门的目标。
2、专业化管理不是税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联动。有些人一提专业化管理就认为是税源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因而置身事外。诚然,税源管理部门是专业化管理的主体,但是,其他部门也是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征管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征管制度和办法,税政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服务,计统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统计分析,因此,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该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密协协作,尤其要理顺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和完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
3、专业化管理不是一专到底,也应有适当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纵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横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专业化是狭隘的专业化。比如:管理增值税的部门既要管理好增值税,也要注意所得税的管理,及时将增值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管理大企业的部门,既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对大企业下的子公司、小企业加强管理;管理甲行业的税收管理员,既要加强对本行业的税收管理,也要注意与甲行业相关的乙行业的情况,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专业化管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4、专业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务,而是要在专业化管理上实现专业化服务。重管理、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推行专业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这种理念,片面强调专业化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征管制度变得越来越冗长,征管措施变得越来越繁琐,征管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负担,牺牲了优质服务,并且两种效益不对等,牺牲大于收获。在推进专业化管理上,要特别重视专业化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更广。
5.专业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论成败,而要把提高征管质效作为主要标杆。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效益的明显提高带动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这是经济决定税收的产物,这种表象容易掩盖税收征管质效的本质,让人误以为这完
全是专业化管理的功劳,并在这种成果下沾沾自喜。检验专业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税收收入的增长,更要看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转,看纳税人是否满意。
二实践中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进一步打破税源管理部门内部属地管理的模式,分行业、分规模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设立大企业管理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设立若干个组,商业与工业分开,甲行业与乙行业分开,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一个或几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各个行业的比较分析,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同时,在职能建设上,要将管理与评估分离,专门设立评估组,负责互动平台下发现的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比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管理部门则要按地段、按规模、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监控到开业、歇业、复业等具体的经营活动,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开具情况。同时,市局要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来,重心下移、业务贴近基层,市局直接对大型企业进行评估,对大型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进行直接稽查。
1、抓紧规范管理制度。随着管理方式的转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规程也必须相应转型,否则,就会出现管理空挡。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纳税服务实施办法,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科学设置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流程、办税服务流程、部门衔接流程、互动协作流程,使各项工作顺利流转,防止工作断链;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强化检查考核,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动力。
2、着手强化配套措施。要将征管、税政、稽查、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纳入专业化管理工作范畴,形成大专业化管理格局,增强整体合力。各部门要以专业化管理为核心,积极主动为专业化管理服务,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供基层征收管理机关执行,进一步扩充纳税评估模型库,建设类型齐备、典型具体的纳税评估模型库;税政部门要着重完善民政福利企业、废旧回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办法,提出精细化管理举措;稽查部门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个行业偷税漏税的惯用伎俩,为税源管理部门实行专业化管理提供参考;计会统部门要走出传统的统计分析习惯,将统计分析细化到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和细分行业,将统计分析指标细化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全面,使分析结果更加科学、可靠;信息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把各税种、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储存,加强税收数据的深层次开发使用。
(二)努力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
人才是基础,没有专业化人才就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反避税专家、所得税管理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还很稀缺,制约了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把它作为专业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先行性工作来抓。要及时调整教育培训的方向,从学历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综合性教育转向专业教育、针对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获取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多培养行业分析专家、纳税评估专家、税务稽查专家、计算机专家;要建立和扩充各级各类人才库,对专家级人才统筹管理、合理调配、因才适用;要确保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基本稳定,每年专业人才的岗位异动率不能超过20%,并要实行“退一补一”的办法,顺利实现专业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积极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
管理与服务是一对连体婴儿,有相应的管理就有相应的服务。随着管理的深人、细致,纳税服务也应该紧随其后,步调一致。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首先要树立“顾客导向”意识,对企业来说,顾客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中心,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顾客需求、顾客满意来进行,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就是税务机关的顾客,所有的管理活动都应该以顾客需要、顾客满意为标准,当然,这种需要和满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户税务经理制,达到一定规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企业的税务经理,成为税企沟通的基本渠道,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涉税问题。再次,要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方法,实行同城办税、网络服务、数字税收等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办税效率,尽最大努力方便纳税人。
(四)全面推进管理专业化。
l、推进一般
纳税人管理专业化。摸索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新途径。目前,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探索,为以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积累经验。大企业的标准可按销售规模、纳税规模、资本规模和其他特殊情况综合确定。每个大企业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员负责了解大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同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对申报资料、税款入库、争议税款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跟踪性税收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实施专业化税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召集行业分析专家进行集中“会诊”,必要的情况下,大企业可实行专家组专门管理,但是,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职责,量化指标,用简易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确保驻厂员忠实履行职责。
深入推进行业分类管理。当务之急是要在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部门内部进一步打破属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点、规范制度、重点推进、逐步细化、完善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行业、合理分配征管力量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目前的情况,分行业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细,太粗了专不起来,太细了人员力量有限,应以两人为一组,每组专管1—3个行业(包括细分行业)。要逐级建立行业税收信息库,搜集各类经济税源信息,树立行业指标标准,定期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各种指标标准,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加强行业研究,行业税收管理员定期出具行业发展报告,定期提供行业经营、发展情报,定期召开行业分析例会,对特定的行业问题,采取专家咨诲、实地考证等办法加强研究。要完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库,开展专业化评估,专业化评估的特点是人员专业、知识专业程序专业、方法专业。
2、推进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今年是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总局和省局专门召开了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24字方针,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按行业、按规模进一步细化分工,适当增加所得税专业管理人才,调整所得税管理事项。县(市、区、局)应迅速积极探索在税政科设立由2—3人组成的专门小组,重点抓好所得税纳税人除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外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重点涉税事项管理、汇算清缴等重点事项工作。
拓宽信息渠道,强化专职监管。所得税管理的瓶颈是信息失灵,因此,有必要建立专职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加强信息情报的搜集和税源的监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综合各种经济税收信息,统一自动采集、自动储存、自动筛选、自动分析。当前的选择是健全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从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公证部门采集重大产权交易、产权变更、经济合同及协议等情况,可以从金融部门采集银行开户、资金流动情况,可以从新闻媒体采集经营发展变化、重要产品上市情况。
建立所得税专业评估体系。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税源监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过程。所得税专业化评估有别于原来的“大一统”评估,评估的精细化程度更高,侧重于收入成本的审核,强调行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应加快建立包括行业税负率、零负申报、财务比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在内的指标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和科学的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找出疑点,指导评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现代管理的机理,也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哲学原理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要编制重点税源监管调查指标体系,调查分析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税源、税负变化动态。要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重大盈亏、资产损失、产权变更、投资转让、破产重组等变化时,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所得税清缴手续,并将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税务奖惩的一个重要指标。
严格核定征收。对连续亏损、行业平均利润率低于预警值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行核定征收;对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企业核定征收面要达到60%以上。
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积极培养一批反避税专家,依靠专家推进反避税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税典型案例,增强反避税工作的针对性,以典型案例指导反避税工作。对长期亏损或跳跃性盈利又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等违反营业常规的企业、实行关联交易有较大避税嫌疑的企业,开展内、外部调查,加强情报交换,做好信息比对和功能风险分析。
大力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扭转所得税检查是条“橡皮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所得税检查的刚性。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的技能逐步从增值税转向所得税,大力培养所得税检查专业人才,探索所得税检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税稽查收入与全部稽查收入要协调发展。
3、推进个体税收管理专业化。
细化个体户户籍管理。定期对管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检查,全面深人分析、监控个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做到基本情况清楚、涉税事项清楚、增减变化情况清楚、停歇业、走逃户、非正常户情况清楚、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楚。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6
在全面推进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依法纳税,规范涉税业务管理,防控税务风险,成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税务管理及税收风险防控的角度,以科研费用加计扣除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为切入点进行论述,探讨企业纳税管理应用措施。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紧迫性
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能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税收遵从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税风险预警体系,缺乏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得到普遍重视。
因此,税务管理应该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三、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企业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深刻,对税收法规及税务征管的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纳税管理要求。
本文从企业科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认识不足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管理风险。
(一)科研费计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采取的是备案制管理办法,即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台账、归集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自行加计扣除。
税务部门在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上的宽松征管模式,使得企业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是企业科研项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三新项目认定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的征税机制,企业负责对员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造成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二是部分企业使用单机版的工资管理系统,其提供了较好的工资处理功能,但不能对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扣税。三是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系统自身管理需要,只能汇总填报,无法满足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以上几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业薪酬管理的需要,无法满足企业薪酬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需求。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发放员工部分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不纳入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给企业及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目前,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员工疗养费等方面。
四、企业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科研费加计扣除风险防控措施
账务核算规范,费用归集准确的研发费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按费用的明细类别进行准确归集;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不同项目进行明细归集。
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可一并加计扣除,但需要进行规范操作。应要求科研项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发费的支出明细表,根据支出明细表将受托单位发生的非研发费用剔除,不进行科研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出于技术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获得三新认定证书,导致科研费用无法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为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打好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1)根据企业特点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需要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范。一是误餐补助及差旅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在税务机关备案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午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降温费或取暖费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省级税务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员工疗养费并不包含在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内,取得疗养费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