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诉讼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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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诉讼法

法学诉讼法范文1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

一、引言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法学进行恢复并一直延续到今天,期间研究的成果和进行实质性的进行当中,虽然在法学发展工程中和其他学科之间有些很大的差距,但是不得不承认的一点就是我们在法学研究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对于在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发展更快。但是我们还是要对民事诉讼法学中存在是贫困化进行重视,这就要将贫困化从民事诉讼法学的根本上进行解决,这是我们不能将其进行忽略的问题,必须对民事诉讼法学上的贫困化进行有效的改善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学和现实中的实践相背离

民事诉讼如果要从实际方向进行考虑的话,民事诉讼实际要和民事诉讼之间的理论相比是比较单独的,要根据具体实际进行操作的,这就与理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出现原因就是理论与实际现象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的。还有就是没有很好的进行指导的作用,之外司法工作人员是在理论条件下对实际工作进行操作的,这是非常不具备的操作方法。其次是随意性的民事诉讼,这就不能将相关的理论进行解释上的清晰,不能做到及时化。还有一些司法人员不愿意进行实质上的理论解释,这就让理论研究存在的实用性渐渐失去了。很明显,民事是实研究如果与现实实践向背离,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的。从研究的目的上来看,实用性的缺乏会让研究的所有价值进行丢失,有再多的知识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在研究中不能进行实践,从而问题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都不能进行执行,这就是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出现的原因[1]。

三、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研究方法的缺点

(一)传统研究问题的自我思考

从法律研究方向进展和成长中的新理论角度进行出发,新的理论和新的成果形成的重要方面就是新的方法。研究的方法被誉为目的实现的工具和途径,所以研究出的成果具备的价值性和真实性是研究方法的重要效果。在我国现阶段中的民事诉讼研究问题上,其研究方法还是比较的传统化,单一的角度对民事诉讼进行研究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和研究的方向,所以所谓的民事诉讼根本做不到真正的“民”,还会与现实生活进行远离。此外,还有部分研究法学的人员经常对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借鉴和应用,我国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而国外大多是资产阶级,这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矛盾,很显然,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质不适合于这样研究成果[2]。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就进行着大量的法律制定工作,在所以的法学学科当中,其首先任务就是将法律研究的定义与法学存在的定义进行解释,但是这种法学上的解释一般只会停留在对其语言进行片面的分析,没有达到真正程度上的深入了解,也不能将制度和制度之间的解释进行相互之间的联系,这就使得改革开放之后的大量理论不能将实际上的进行解释,在以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就会受到现在的影响的限制,所以研究出来的新成果还是停留在原来法学的解释之上[3]。

(二)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多样性的研究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多样性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相对比较的单一,虽然民事诉讼法学上的现象已经进行了发现和改善,但其研究的成果或者知识只是适应在政治上的满足,这就要与进行法学研究的人员进行直接上的联系,其相关人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上存在着很多缺陷,研究问题相对不成熟,还将以前的研究方法适应在现阶段法学的研究上,这就很难满足现在的发展需求,与实际生活向背离。民事诉讼法学的本质就是将民生的问题进行解决,当前法学发展上存在着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就是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多样性的研究方法,然而今天这种观念逐渐从相关人员的意识中缺乏,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相关人员不能将民事中的全方面进行研究,虽然其还会进行阶段性的学习,但还是不能将理论上的概念进行充分的结合,最终就会让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达不到理想化的状态[4]。

(三)民事诉讼研究问题的失范

1.将研究的方法进行失范比较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失范一般表现为对研究的制度不进行看重,还有就是理论所进行适用的情况进行忽略,无论是制度上的产生还是过程中的使用都是需要进行其特有的自身环境,自身环境还要有自身的特定理论,在一定条件下对理论进行描述和分析,不同于以往工作中的调解上的看重,而是将法学的最终判决进行看重,在一般情况中,如果可以进行调解工作的就会进行调解方式,不能进行调解工作的就会采用判决的方法,一定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而在西方国家中采用的方法和我国的恰巧相反,这就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研究人员任务更多,西方的法学就是现在世界上的主流研究方式,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判决方面上的减弱,也让法律成为表面化的内容方式[5]。2.民事诉讼法学历史上出现的失范民事诉讼法学历史上出现失范的例子,就是发生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上把语境进行了错误的读法,从而导致其历史失范的起源。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对我国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论述上是以前苏联为理论依据起源的[6]。说到前苏联,这就离不开列宁的重要贡献。所以要对法学进行统一上的维护时,就要对专有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设立,从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四、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研究主体将自主性进行丢失

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研究的主体进行丢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对研究主体进行错位,并将其自主性进行丢失,让研究失去原有的方向,而不是进行科学的研究,在事实上与研究相背离,在研究的法学存在着利益和权力不能分别的现象。还有就是出现了大众的关注,这就让法学在研究时失去自主性,与民事诉讼法学最初的本质越来越远,也会导致理论依据与现实生活失去联系的现象[7]。一般比较典型的自主性丢失会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在进行调解和判决问题上犹豫不决。民事诉讼法学是将传统民事上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其相对存在着随事物本身相变化的现象[8]。但在21世纪的今天,民事诉讼的调解演变成强势的一种调解方式,虽然有一部分人进行反对,但是在大多数人都同意的潮流中,让那些理性的人变得不理性了,所有产生的学说都会进行逻辑上的不重视,相关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会失去原有的存在,从而理论上将民事诉讼法学进行了边缘化的方向发展,就会导致民事诉讼法学上贫困化的出现。

五、民事诉讼法学程序与现实中的实体背离

在民事诉讼法学当中,一个案件的发生往往离不开当事人,也就是主体,而案件的程序是进行分析和解决,而在程序上就是对其价值定义上就是主体第一,程序是其之后的一位,从整体来看,程序对主体的影响是所有大众都能接受的现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诉讼上来说,其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从现实角度进行出发的,但从具体研究上来说,主体和程序是进行分开的[9]。法学研究上的主体和程序两者应该进行各自的发展研究,但是其本质又不能丢失,又要进行两者之间的联系,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既让主体和程序进行各自发展,又要在一定程度对两者进行联系,不能将两者进行分离,这就会导致民事诉讼法学上在实体法律和现实生活相分离,就会让民事诉讼法学事业的社会效应从而消失[10]。这就要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人员进行实体性的研究,不能背离民事诉讼法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前进方向,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最大努力进行两者上的联系。

六、结语

法学诉讼法范文2

 

关键词:法学教育 诉讼法学 法律适用  

    诉讼法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门学科。对于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哪些应当固守、哪些应该拓展,笔者谈一点个人己见。 

一、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与固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就会发现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安排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体例和知识点与法典几乎是同质同构;第二,理论内容主要是对法典条文的注释。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第一编“总论”主要对应《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教材第二编“分论”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理论编”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教材“制度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审理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执行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三编“执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这样安排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是科学合理的,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学生迅速地掌握国家法律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现行法律法规。 

以法典为基础、着力注释法典内涵其实是诉讼法学教学的传统风格,在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旧中国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例如,民国时期陈瑾昆著述的《刑事诉讼法通义》就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紧密的对应关系。[3]再如日本学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也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就是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今天我们进行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应当坚持这个传统,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当然,言讲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法典同质同构、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理论的铺垫、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评、理想的建议,在诉讼法学教学中是随时都存在的。比较而言,本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生教育则以“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为主。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现行以法典为基础、结合理论论述的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分解为四大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1.基础理论 

该部分主要讲解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若干诉讼原理和诉讼理念等。[5]台湾学者的教科书也有这部分内容,尽管有人阐述得多,有人介绍得少。[6]??? 

2.基本原则 

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应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介绍。稍微复杂一点的会增加外国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学理上主张但立法尚未采纳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则是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并列的组成部分。从法的适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及可以弥补具体规则之漏洞。因此,这部分的学习其实非常重要,但常被学生所忽视。 

3.诉讼制度 

诉讼法学对诉讼制度的介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诉讼制度,往往称之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等;另一类是某诉讼法独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等。诉讼制度作为比较集中的规则安排,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 

法学诉讼法范文3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诉讼法文化;研究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极大的推进了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进步和法学学科的繁荣。一个学科的繁荣发展的标志为教科书的编写,和该学科的方法论的研究。教科书的地位毋容置疑,教科书的繁荣说明了该学科的教育的进步,反映出该学科的成熟。而方法论的研究却没有足够的繁荣,甚至其地位也没有提高到足够高的地位,这存在在一些不得不引人思考。在一些法学学者看来,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是存在着不同,不仅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不同,而且在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着不同。笔者以“法学方法论”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著作丰富,其中知名的有;(德国)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杨代雄译《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法律出版社)、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我国台湾学者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著《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喻中著《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舒国滢著《法学方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等著作。笔者以“法律方法论”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是著作丰富,其中对学界影响深刻的有:陈金钊著《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志先著《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葛洪义著《法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著作。笔者无意对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之间的差异进行论述,笔者发现这些丰富的法学著作,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空白,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部分教材成为我国各大高校的必读的数目,而大部分高校的法学院也相应的开展了法学方法论的教学传授,开阔了法科生的视野和知识量,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帮助,这是我国各高校开展法学方法论教育的成果。同法理学者或者民法学者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重视和深入研究,而诉讼法学界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几乎是“贫困化”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不仅反映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乃至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笔者检索发现行政诉讼法领域的方法论的著作为零),这应该引起广大研究学者的关注和反思。为何民诉讼法学领域的方法论研究如此贫困与匮乏,为何民事诉讼学学者们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的产出如此稀少,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民事诉讼学科的成长和成熟。笔者在分析近些年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出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研究稀少的原因,反思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丰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贫困化”的原因

我国学者张卫平教授在深刻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贫困化的原因和问题之上,指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的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张卫平教授的分析深刻而到位,其分析的力度振聋发聩,虽然其中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的和与其有相关影响的间接原因和部分政治等非法学原因,而其中张卫平先生强调,在诸多的直接原因中、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是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国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稀少就深受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的危害。实践与理论想脱离的危害已经有很多的研究在思想政治领域和法学学界已经有很多的研究。笔者限于篇幅无意再次进行论述。笔者发现造成民诉法学研究领域的这种脱离存在着多种原因和“意外”。1)研究方法的偏执。我国自从迎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热潮以来,就形成“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大流派的争论。研究方法的不同见解和争论是繁荣该领域的重要表现。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从来没有绝对的真理,研究方法更没有高低之分,单两大流派的争论多是表现在互揭对方的缺陷与不足,唯独缺少对运用两大研究方法来丰富和发展部门法学的举措,更是缺少运用抽象思辨行动来丰富民事诉讼法方法论的建构和研究上。这不仅是研究方法的失范,而是对于研究方法真正意义的迷失。2)缺少民事诉讼方法论文化。按照学界的主流的研究理论认为,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是:法哲学法律文化诉讼法律文化民事诉讼文化。按照此种研究逻辑,以法理学领域研究丰富来推动各个部门发学科的学科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其实更应该看到文化发展也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利用文化的独立性来推动部门法学科的建设。3)解决问题的措施出现“意外”。国内也有不少著名的学者和大家发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国法学研究学科的方法和类型已经不少了。但是在适用具体的办法来解决具体的问题时,依然存在在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失落”。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深度和体系,而且一个学科体系大厦完整的方法论更是研究和推进的困难。为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陆续提出改革方案,其中如改革我国法学院的教学体系和培养体系,希望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设置“双师”教学模式,双管齐下,不仅理论推进和论证此种培养模式的合理和优势,而且部分高校作为试点进行改革试点来进行培养和“新卓越”法学院建设。以期望来推进以诉讼法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的研究。不仅在教育上进行此种改革,而且借助司法改革的趋势,诉讼法学学者和专家也积极建言献策,比如进行审判流程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三大措施,“双千计划”的实施,甚至借助新兴的网络技术(大数据方式和互联网+)来推进各个学科的建设。对于民事诉讼法学来说,确实促进了法学发展,更加有利于法学研究更加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论证完善。更加明显的是多种措施的法治宣传,使司法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也能使更多的人学习法律、研究法律。2016年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数的大量增加就是明证,并且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的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然而出现“意外”的是,法律人的大量培养,并未见有更多的人进行民诉讼法学学理论研究,连研究民事诉讼法理论的人都减少了,那么作为高屋建瓴、高度思辨的方法论的研究更少了。最为明显的是,更多的高校青年老师大量的涌进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的各种“法律”辅导机构。这些大量的辅导机构哪里是进行“法律”辅导,都是如何考试的考试辅导,法学学科的繁荣和丰富哪里能更加茁壮的成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带来的司法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可却没有带来民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言必称法官待遇,话必说说司改未来,大量的人才看到希望后,纷纷涌向法院,亦或者从法院涌向律师,法务方向。人才的缺失必然是带来学科研究的青黄不接,而学界确实更加关注是法律人的应用型的建设,而法学研究本身的规律竟然遭到漠视,长期下来必然会造成各个学科研究的萎缩。而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大厦体系的研究至今没有体系化,民诉讼法学方法论至今没有得到重视研究。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思考

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必须在我国学者自己的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必须立足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特色,开阔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我国的本土社会土壤环境下才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1)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立足于本学学科的学科特色。民事诉讼法学不同于实体法的特点,主要区别在与其性质,地位,目的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诉讼的特点在纠纷的解决,通过国家的审判权来实现定纷止争。通过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来体现设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双重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性建设,然后以逻辑思维的方式建立起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理论阶梯,在建立民诉讼法学学科大厦的建立过程可以将方法论的研究作为指导性的理念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2)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要有开阔的胸怀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任何一个学科的在发展困境的时候,就需要反思自己的研究现状和开阔自己的研究方法的视野。研究方法的开阔不仅仅在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比较学习,还可以跨出本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场域”,打开研究方法的“自我困境”。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之外,还有发展到成熟的自然科学领域,比如说我国有学者利用法律问题的函数思维,侧重法律与函数的分析过程研究,通过函数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思维工具解读了法律研究中的法的适用范围、法律评价后果、法的确定性和适应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化、法律竞合等具体问题,并力所能及地给出了研究结论或研究启示,并尝试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开辟一片别具特色的新天地。3)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要立足于我国的本土社会土壤环境下才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诉讼法方法论除了要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和基本模式,还要体现出诉讼法学的本质特征,就是强制实现私法上的请求权的国家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更是要有所体现,那么就意味着必须展现出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多元维度考虑。而这个多元维度的考虑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将本土社会环境作为核心的参照坐标系,然后将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审判权体系进行在此之上建构出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模型,同时应以本土社会环境的可接受度作为接受的“元”数值,来检测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建构和完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清华法学[J].2014(02).

[2]张卫平.无源之水—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考之一,司法[J],2008年第3辑.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J].法商研究,2016(02).

[4]中村英宗.诉讼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郭武.当法律遇上函数-法学研究中的函数思维刍议,甘肃社会科学[J].2015(06).

[7]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中外法学[J].2015(01).

法学诉讼法范文4

    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按照建构主义的理论,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帮助者,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因此,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其教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有教授认为,“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难以克服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是,这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根据笔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而实践教学也仅仅6课时,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教师的实际工作来说,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着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让学生组织材料,充分准备,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但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或者在讨论中出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教师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得出结论。

法学诉讼法范文5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理念;教学;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基础课程之一,一方面,它总结了刑事案件诉讼过程的全貌,是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全程序的学习,是刑事诉讼法学习的物质载体,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主体结构;另一方面,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精神和精髓,程序意识、权利尊重、权力制约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价值核心,由此又进一步衍生出控审分离、无罪推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等法理深厚的诉讼基本原则。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坚持程序知识与价值精神同等重视的原则,使学生以价值精神的学习支撑程序知识的掌握,以程序知识的掌握论证价值精神的意义,进而达到学科学习的浑圆贯通。但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初学《刑事诉讼法学》,对程序知识尚不能掌握,更不可能体会诉讼理念价值的意义,而学科考试和司法考试、公检法招聘考试只重视程序要点的考查,因而加剧了学生对诉讼理念学习的漠视。如果教师在教学中不有意识地强调对诉讼理念的把握和运用,只是机械地教授程序知识点,就会使学生失去通过《刑事诉讼法学》学习塑造真正法律人观念的机会,无法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要更深入地理解诉讼理念教学的特点,掌握更丰富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真正学好《刑事诉讼法学》这门课程。

一、刑事诉讼理念教学的特点和意义

1.刑事诉讼理念教学具有全过程性

《刑事诉讼法学》一般在大学二年级开设,这时学生正处于法学课程学习的基础阶段,很多学生并没有深入的法学思想意识和自觉在法学知识学习中思考法学精神的能力,因此,在诉讼法的学习中,学生无法主动运用诉讼理念来理解知识,只能对诉讼知识进行机械记忆,既不能理解知识的本质,也容易遗忘,久而久之,诉讼程序就只能是片面的记忆,甚至出现学习完制度再学习审判制度时只记得“”二字,其中的知识要点特别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已经完全忘记,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很不理想也是必然的。

鉴于这种情况,教师就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全面讲授诉讼理念,让学生通过理解制度价值和立法背景来深入地认识制度来源,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对相关制度的联想,做到举一反三,熟能生巧;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树立整体学习的观念,进而对某一诉讼价值下的相关制度进行完整的理解。例如:学生在学习辩护人制度时就可以联想到这一制度在实现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意义,以及刑事诉讼中其他能够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实现的具体制度及其制度改善,这样,学生就不仅能深刻理解无罪推定原则,而且能深入掌握知识点。

2.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学习是程序制度学习的推动力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学习不仅辅助了学生对程序制度的学习,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各项制度,而且能够成为学生学习程序制度的促动力。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就是程序点非常琐碎,如第一审虽然是普通程序,但知识点却非常多,也非常重要,是审判的核心程序,仅开庭前的准备就要做很多项工作,这些工作中有一项疏忽了就是程序遗漏,就会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但对于初学者来说,这些程序却很难把握,因此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使用不同的诉讼方法(如安排模拟法庭审判),更为重要的是,教师要告诉学生每一项工作的意义和蕴涵于其中的价值理念,让学生把握相关理念和精髓,理解各项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认识到为什么需要这些难以记忆且从字面看来十分枯燥的程序,为什么不能省却其中的任何一项,从而使一种程序法定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深入学生的内心;学生也才能够通过对诉讼理念的深入理解将自己学习的思维意识从一种“我需要记忆因此运用方法来避免枯燥”的被动学习状态,转变为“我需要思考某种价值保障如何在这一诉讼阶段实现从而配置制度”的主动学习状态。

3.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学习的终极目标是相关法治意识的建立和内化

《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特别强,在普通民众接触最多的由传播媒体报道的重大法制事件中,绝大多数是刑事诉讼事件,既然是耳闻目睹,民众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理解就相当重要,民众的观念如何也就决定了社会的法治状态能否实现,而正确的刑事诉讼理念的培养首先是从课堂开始的。另外,刑事诉讼案件的重大性决定了其诉讼理念往往是关乎人权保障,特别是生命权、自由权等,而规制的对象又往往是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实现,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之为“小宪法”。因此,教师在进行课堂刑事诉讼理念教学时既要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要注意对民主政治制度的谨慎性看法,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正当的权力观念和权利意识理念。

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教学方法分析及应用

1.不能忽视传统程序案例教学中对于诉讼价值理念的分析和传授

之所以强调要在案例分析中注重诉讼价值理念的熏陶,原因在于案例教学法是刑事诉讼教学中的主导方法,这是由程序法学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程序制度的实质是一套规范的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体现在诉讼实践中便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因此,具体的案例特别是实践中所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能吸引学生的眼球,避免纯粹程序推演学习所带来的枯燥,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对于诉讼程序学习的意义。同时,案例教学法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有帮助。但这一过程虽然生动,却要求学生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其中的程序错误并进行正确的理解,确实是有相当难度的,有很多学生不知如何展开思路。如果教师只注重对其所蕴涵的价值理念进行分析,就会使问题较易解决。由于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两大核心价值,教师若从这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便有助于帮助学生根据所记忆的程序知识进行案例挖掘。因此,价值理念的分析应当成为制度分析的先导,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实现价值正当性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传统的案例分析并不仅仅是程序规范的错误查找,教师应当在这一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发现之所以发生程序违法的原因。同时,案例的真实性和生动性也使学生能够深切地体会诉讼价值的把握对于正确判断案件是非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而言,其学习兴趣更多地集中于自己认为对日后工作更加有直接帮助的程序知识的学习上,因此,诉讼价值理念的细致把握和个体内化更需要在案例分析这种能够实质提高学生程序知识学习水平的教学模式中来进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注意二者的有机结合也避免了单纯理念说教所带来的学生抵触情绪。

2.在讨论式教学中注重分析方法的引导

虽然我们强调在传统的案例分析中不应忽视对诉讼价值理念的把握,但由于其侧重点在于具体程序问题的分析,诉讼价值理念的探讨更强调其对于程序分析的辅助意义,因此这种教学方法虽然有助于学生注重对诉讼价值理念的分析,但内容却较为空洞,探讨也不深入。

在实践中,讨论式教学法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诉讼意识和思维,是培养学生建立良好诉讼价值观念的好方法,有利于学生在具体的细致分析中看到诉讼价值理念的生动细微之处。但这种方法占用的时间和消耗的精力较多,讨论的深度和广度有可能超越大二学生的知识水平,对于课时本来就紧张的教学来讲并不能够广泛运用,因此每个教学周期一般组织不超过三次。由于机会难得,就更需要教师精心组织和引导。当前,对于讨论式教学,学者的研究更为强调通过讨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注重精心组织的必要性,包括专题的精选、学生的分组、小组专题报告的提出等[2]。

笔者认为,在讨论式教学中,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固然重要,但教师引导的作用更重要,这种引导作用不仅仅是程序上的组织,更是方法上的启迪,否则,学生的讨论就有可能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这种争论却没有足够的方法论依据和逻辑脉络,也不足以启迪学生的思想和智慧,无法达到讨论的目的。讨论式教学的核心点在于学生对具体法律现象的认识,注重诉讼法律价值和理念的思考,如果对于价值分析、利益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没有足够的认识,或者不懂得辩证思想的运用,分析就往往显得片面和极端。比如,对于邱兴华案件的分析,教师不仅要进行精心的资料查找、分组讨论,更要引导学生对案件中的当事者包括法官、法学者、精神病鉴定专家、媒体记者、邱兴华本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主体利益进行细致考量和生活背景分析,这样学生才能够较为客观地提出分析报告,从而避免一味地对某一主体的口诛笔伐。在这种积极而合理的分析过程中,学生的思维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对于诉讼价值理念的把握也更准确了。

3.讲授法的运用及其逻辑性组织

对于传统讲授法,学者多持批判性的观点,认为其“内容固化,抑制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3],“忽视研究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结果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4],从而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低,高分低能现象普遍”[5]。笔者认为,传统讲授法是否适用于现代教学,讲授法是否就是“满堂灌”,还需要根据授课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教学来讲,根据教材的一般编写顺序和思维的逻辑,学生在详细认知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之前,需要对制度理念进行学习,可以说,在学期授课的前一个月,主要是进行诉讼理念的讲授。因此,讲授法的运用在诉讼理念教学中不可避免,而且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看待讲授法的地位,并在讲授的过程中采用适当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诉讼理念的讲授应当特别突出逻辑性特征,切忌空洞和大而化之,这一要求实际反映了教师对于诉讼理念本身的理解。教师应当积极挖掘其中的逻辑性特征,注重从不同主体的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如对于程序价值,一方面是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其对于实体价值的意义,这需要从不同当事者主体的角度来探讨程序的意义。这样,学生的思维就会被充分打开,而不至于感到理念问题空洞无物。

二是讲授法运用的时间问题。我们之所以要在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的论证后进行讲授法的分析,原因就在于讲授法的教学并不一定要运用在课程开始时,当进行一定量的案例分析或案例讨论后,根据案例进行诉讼理念的讲授,在教学实践中往往能使讲授有理有据,实践支撑效果非常明显,也有利于学生在具体案例中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培养其实践性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朝霞.法学谈论式教学探索与实践――以《刑事诉讼法》课程大学本科教学为例[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9).

[2]马特.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8,(3).

[3]任晓燕,任晓鸿.诉讼法教学实践中的案例教学法[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7,(9).

[4]训练四处课题组.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法学诉讼法范文6

摘要:三十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近149个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经过实证调查,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本科教材无论是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作者构成还是教材的编著体例,都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但是,教材编写也存在追求厚度、形式单一、忽视司法实践与缺乏方法培养的“隐患”。因此,在保留教材的基础上,应当改变现有高校评价机制、树立精品教材意识、加强方法论与司法实践知识的比例,同时也应适当引入民事诉讼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教材;量化考察;问题分析;未来展望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2-0103-08

收稿日期:2014-11-03

作者简介:高路(1988-),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李浩(1951-),男,江苏吴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南京,210000。

一、引言

教材建设是法学教育的永恒任务[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教授多伦(M.V.Doren)曾指出[2]:

国家若没有教科书是难以想象的,其实是不可能的;从第一本识字课本到最边缘科学体系的教科书,从盖有透明胶片的儿童识字课本到图解指南,教科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直处于中心支配地位。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材的质量也至关重要,毕竟“通过教科书这种一般化、非实践、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3]正如法国学者拉杜里(E.L.Ladurie)所言[4]:

在无数雷同的水滴中,一滴水的确无法显示其特点。然而,假如是出于幸运或是出于科学,这滴水被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如果它不是纯净的,便会显示出种种纤毛虫、微生物和细菌,一下子引人入胜起来。

本文试图透过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研究,折射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教材编写状态,从而为教材编写提供参考,也为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提供思路。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现状

(一)实证研究对象之一:样本分析

根据笔者在国家图书馆网上的搜索,1982至2010年底,我国公开出版的民诉法教材149本,能找到的实际样本教材112本。

第一,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149本教材中:首先,1982-1996年期间,民诉教材出版数量有一定的起伏,呈现出三个明显的反向抛物线,1982年、1992年、1994年分别是三个抛物线的顶点;其次,1997-2010年期间,教材编写的数量呈现出稳步上升、蓬勃发展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2000年期间,出版数量在1992年曾达到高峰(6本);在2001-2010年期间,编写数量在2008年达到25本的高峰,2009年又降低到11本。由此可见,教材编写、出版一般与《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与修订密切相关[5]9,法典的每一次变化都会引起民诉教材出版数量的飞跃。

此外,在149本教材中,有118本教材均只出版了第一版,这一比例接近80%。这与德国、英国等国的教科书出版模式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以德国学者尧厄尼希(O.Jauernig)所著的《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教材从1947年的第1版至2001年的第27版,时间跨度之长、修改内容之多,无不显示了著者的思维敏捷度。另外,英国黑尔(J.Hare)和布朗(K.Browne)所著的《民事诉讼法》至2000年也修订至第9版。[6]相对来说,我国的民诉教材出版则大多处于“一版终局”的状态,出版至第6版的也只有1本。[5]11

第二,作者构成。教材责任者的研究背景、学习经历以及个人理论素养等相关因素直接影响到教材的品质。

首先,从部门归属角度来看,目前教材编写工作的主体仍是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可获悉编著者信息的107本教材中,一方面,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门的责任者的比重高达99.1%,共有40所高校教师参与了教材编写,其中,西南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是教材编写的主力军,前者参与编写教材数量为19,比例为18%,后者紧随其后,比例为11%;[5]13另一方面,自1982年起,柴发邦、江伟、杨荣新、常怡、刘家兴等著名学者也编写了一定数量的教材,占总数的34.8%。

其次,从职称构成角度来看,能找到编著者职称信息的106本民诉教材中,有87本教材的责任者为教授,比例高达82%;而教材责任者为中级职称的仅有3部,占总数的2.8%。我们似乎可以简单地预设:当前我国出版的民诉教材的质量普遍较高,毕竟,学者的高素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教材编写的高质量。

但是以上数据却又令人喜忧参半:一方面,实务部门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的数量极其有限,这导致了“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在实践层面对培养对象缺少训练,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的法学教学方法,缺乏对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批判分析能力和具体操作能力的培养,”[7]最终会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另一方面,尽管教材责任者的职称普遍较高,却无法保证参编人员的理论素养,一些参编者并不具备任何职称,甚至有些教材参编者的主体是在校硕士研究生。[5]14

第三,著作形式与编写体例。无论是德国学者穆泽拉克(H.J.Musielak)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还是尧厄尼希的《民事诉讼法》,抑或是日本学者高桥宏志(高橋宏志)的《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这些经典的民诉法学教材无一例外都是以个人独著的形式而存在的。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民诉教材则更多的是合作编写的产物:在实际能找到的112本教材中,93本是合作编写的,比例高达83%;6本是编著形式,占5%;而独著教材仅有13本,占据教材总数的12%。[5]15应当说,合作编写本身具有“集思广益”的优越性,以我国第一部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为例,这部教材汇集了石宝山、柴发邦、常怡、曾昭度、江伟、刘家兴以及杨荣新等7位撰稿人,他们在相互切磋的基础上共同完成了教材的编写,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合作编写也存在着先天的劣势,因为合作编写的教材往往由主编来拟定教材的框架结构与内容风格,几乎无法体现作者的编写特色与写作风格,由此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合编教材是否是“换汤不换药”的思考。[8]

(二)实证研究对象之二: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安庆师范学院等8所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共发放510份,回收有效问卷500份;同时发放教师问卷18份,回收有效问卷15份。

第一,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最有效方法是什么?500份问卷中回答该问题的493份问卷中(此题是单选,7份多选,故无效),177人认为“参与案例讨论”能够更有效地掌握基础理论;紧随其后的是106人选择了“练习司法考试习题”;仅有37人认为“依托教材学习”是学习基础理论的最有效方法,所占比例为7.5%。[5]23

第二,教材难度是否恰当,“思考练习题”意义何在?500份问卷中,有69人指出“教材内容较为晦涩,难以理解”,有168人认为教材内容不太具体,“需要进一步地抽取才能理解”,更多的学生则认为教材内容“直接明了”,基本能够符合本科生对知识点的需求,比例为52.6%。有关“思考练习题”的意义,尽管229人认为思考题“题量适中,有利于学习”,但是仍有54.2%的学生没有充分意识到思考题的价值所在,认为思考题可有可无。[5]24

第三,教材容量与教学时间安排是否相当,教材编写是否存在错误?从15份教师调查问卷可以看出,相对于课程时间安排,许多教材的内容容量设置差强人意:有86.7%的受访老师认为教材容量较多甚至教材容量过多。此外,尽管教材并不存在“很多错误”,但是仍有86.7%的人认为“有一些错误”。

第四,是否有必要统一民诉教材?针对这一问题,60.6%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材,多元化的教材体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但是也有197人持相反态度,他们认为太多的教材容易导致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是一种重复劳动与资源浪费。对于教师而言,尽管有33.3%的教师认为应当保持现有的“百花齐放”的教材编写现状,但他们也承认目前的教材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结构上都有相似之处。

三、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问题

回顾30年的教材编写历程,繁荣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9]。由于缺乏专门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教材发展也存在着“表面繁荣”的假象。对于初学者而言,“有众多教材可选、可读固然是一种幸运,但是倘若在阅读后发现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或是教材的内容大同小异,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不幸’呢?”[10]

(一)重视出版数量,忽视编写质量

尽管有82%的民诉教材责任者具有“正高职称”,但是笔者认为,评判教材优劣的标准并非编者素质的高低,而在于编者态度的认真与否。据常怡教授回忆[11]191:

在编写《民事诉讼法教程》时,几个编辑就聚在北京工程兵招待所编写教材,条件很艰苦,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是大家都很认真,1个主编、3个副主编一起讨论修改49天,一个字、一个字地抠,最后才交给司法部教材编辑部审稿定下来。

而在当前,类似于“简单的拼图、积木堆积工作”的教材编写工作显然与当年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一些教材编写过于仓促,仅在几个月之内就撰写出一本教材。以某一教材的第2版(2008年)与第3版(2010年)两版教材进行比较可知,无论是编写体例还是微观结构,两版教材如出一辙。从具体内容角度来看,通过仔细对比,笔者发现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第3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管辖”部分的内容增加了相关解释。但是增加部分并非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且两本教材均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所编写,即使是从注释法学的角度来看似乎也没有再版的必要。

(二)遵循法条体例,缺乏形式突破

目前我国民诉教材的编写仍然以法律篇章为模板,未摆脱“注释型教科书”的樊篱。尽管注释型的研究方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研究方法,也是最终走向繁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经阶段”[12],但是在编写教材时,如果完全遵循法条体例,则会出现“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都会变为废纸”的后果。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努力在“方法论上超越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的发展轨道”[13]。我们可以借鉴尧厄尼希的《民事诉讼法》,该书在体例上“并没有刻意突出和强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规律,将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对具体制度的介绍良好地融合在一起”[14],一方面使得教材的整体结构十分和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教材的系统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此外,目前的民诉教材似乎已形成一套较为固定的知识体系结构:在形式上缺乏突破与创新,在内容上很少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与司法解释。以教材中是否含有“结构图示”为例,“结构图示”能够很好地规避程序的复杂性与文字叙述的杂乱性,从而以清晰图表对初学者理解具体程序进行指导;但是在112本教材中,仅有12.5%的教材设置了“结构图示”。而大量编写形式单一教材的做法,既浪费了编写人员的精力和出版资源,又无法引起初学者的学习兴趣。在回答该题的476份有效问卷中,有46名(占9.7%)的初学者“完全不使用教材”;而在剩余的430份问卷中,即使使用教材,频率也很低,更多的初学者只是“在考前浏览教材”或是“花费很少的时间”来阅读教材。[5]36

(三)追求教材厚度,忽视教学需求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多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我国本科教材的编写呈现出了“越编越厚”的趋势。但是内容越全面的教材往往容量越大,这与课时安排的有限性是有冲突的。毕竟,法学教材内容的取舍以及微观内容的组织,应当考虑到教学目标、课时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规律性。因为对于绝大多数本科生而言,教材的最大价值就是“知其然”,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谈“知其所以然”,因此教材应该言简意赅、纲举目张。一味追求教材的厚度,只会适得其反。也有学者表示,当前许多高校对民事诉讼课程仅仅设置了70课时,这就决定了现行教材中所列举的大多数内容并不能全面讲解,因此,编者们在介绍某一理论时,无需洋洋洒洒地向初学者展示“此观点”与“彼观点”的区别,而应当优化教材的结构以达到“削减教材臃肿,促使其自动瘦身”[15]的效果。

当然,如何把握教材编写的厚度是一个“众口难调”的问题,教材中引入基本理论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为了保证教材的厚度适宜,仅是“蜻蜓点水”般地介绍某一理论从而使得教材丧失了学术性,似乎又陷入了另一个“二元悖论”之中。笔者认为,教材编写本身须顾及内容的全面性,但并非教材中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予以讲解,在教材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初学者对于教材中的很多内容,可通过课后阅读的方式加以理解,从而解决教材厚度与教学需要之间的矛盾。

(四)重视基础理论,忽视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法律问题首先是一个现实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理论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16]但是“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基本上是脱离实践的,对于学生以及从事司法实务的人来讲,我们现在的研究和教育对实践没有太大的帮助,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实践意义的。”[11]236具体到教材的编写,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似乎已然成为教材编写中挥之不去的诟病。

首先,教材编写对案例分析的关注不够。如前文所述,约36%的受访学生将“参与案例讨论、实践出真知”作为其学习基础知识的最有效方法,但是目前的教材编写似乎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一方面,教材中引用的案例往往未能将丰富的案例与抽象的理论实现完美的融合,也很少涉及“如何把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如何解决法律或是法条之间的矛盾”等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案例选择缺乏语境,案例编写“常常是按照‘私人经验’来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的,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17]

其次,教材编写对司法考试的关注不够。我国台湾学者姜世明曾指出[18]:

在台湾,很多学生为了司考,在大一、大二时便急着跑去补习班。这种补习班往往是剪贴式或速成式的,学生们无法形成一贯的思维理念,也没有接受全面的学养训练,但是学生们却乐于用这种拼凑式的知识积累来取代大学里老师的身教与言教。

无独有偶,在大陆地区,迫于就业压力,通过司法考试也已然成为法科学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学者曾大胆预言,“在不久的未来,司法考试将成为评价法律院校培养学生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19]。尽管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有51.5%的法科学生认为民诉教材对司法考试没有帮助甚至觉得两者毫不相干,在他们看来,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已经远远大于课堂内容本身。[5]38

(五)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方法培养

美国学者施莱格(J.H.Schlegel)曾指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培养学生模仿他人如何工作的能力,而在于在正确、理智地认识人类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自身的能力,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20],此处所述的“法律思维能力”即运用、研究法律的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指出:“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21]。可见,“方法培养”在法学教育中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学本科教材,作为初学者——未来法学人才“开眼看法学”的“第一本书”,更承担着培养学生形成法律思维能力的重任。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最早出版的一批教材中就曾明确地阐述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方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各个版本的教材对研究方法的阐述似乎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层面。首先,从数量上看,在112本教材中,仅有16%的教材撰写了有关“研究方法”的内容。[5]39其次,从内容来看,即使是在18本撰写了有关“研究方法”的教材中,研究方法所占的比重也是微乎其微。3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高速发展似乎与“研究方法”的踟蹰不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以1983年与2008年的两本教材为例,两本教材在出版时间上前后跨度25年,但是在研究方法的介绍上,后者却仅仅增加了“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法。可以说,“我国法学教育界似乎整体性地缺少方法论意识”[22]87,几乎所有的教材都仅对研究方法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

(六)原因剖析

一方面,教材的编写态度存在偏差。国外学者往往将编写一部优秀教材作为其毕生奋斗的目标以及至高无上的荣誉,毕竟,“一本高水平教材对于编者的要求是很高的,它既需要编者把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又需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23]。但是在我国,受到“重科研,轻教学”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名师教授并不愿意编写教材,教材甚至“已经被损到不能作为学术成果的地步”[24]了。与“名师教授”消极应对教材编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高校职称评定机制的利益驱动下,许多年轻教师为了解决职称晋升问题,反而会选择“以编写教材来代替科研成果”的终南捷径。可以说,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使得教材编写的严肃性以及科学性一概被抛诸脑后,在客观上降低了教材编写的“水准”[25]。

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首先,在教材出版领域,目前的教材出版市场处于“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无序竞争状态[26],几乎各种各样的出版社都会出来分割“教材出版”这一块蛋糕:一些出版社在审查教材时往往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教材质量”、“编写版权”等重要问题熟视无睹。其次,高校对教材选用途径也比较单一。在有关“教材选用途径”的500份问卷中,有411人选择了“教材由学校统一订购”,占总数的82.2%,67人选择了“老师推荐选购教材”,仅有18人选择了“自己选购教材”,占总数的3.6%,可见学生在教材选用方面是没有自主权的。[5]41当然,学生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教材并非本文论述的重点,毕竟初学者本身并不具备辨别教材优劣的能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的教材是否真正做到了“以编写质量为根据,以适应教学需求为准绳?”目前,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有自己院校老师主编或是参编的本科教材,一些高校往往基于“保护主义”的本能而选用“自编教材”、“职称教材”或是“人情教材”;另一些高校则仅仅根据教材编者的知名度来选择教材,惟“专家学者”马首是瞻,完全不考虑教材的内容是否适应教学的需求。

四、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存废与否

当前的教材将何去何从?是从此退出高等教育的舞台,还是努力争取完善的空间?是保持现有的“多元化”教材编写模式,还是顺应“应试教育”的要求,编写“一元化”的教材?是遵循现有的法典体例以及编写的形式主义,还是破釜沉舟,寻求教材编写的突破?显然,教材目前正艰难地徘徊在前行的十字路口上……。

在课件、教师讲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大学课堂还要不要教材?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就引发了“教科书作用”的大讨论。一些学者认为,“教材如同‘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会导致学生的平庸和漠然,教材已经退步为教育博物馆中的遗物,应当予以抛弃”[2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抛弃教科书的做法无异于“将婴儿连同澡盆一起丢弃”,取消教科书在现实生活中显然是行不通的。[28]具体到我国的民诉教材,目前也有一些学生认为教材可有可无:有181人认为老师上课主要依托讲义课件,很少使用教材;42人认为老师授课从不使用教材。因此部分学生认为,既然老师上课不使用教材,那么教材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24%的学生认为,教材中不会出现期末考试的考点,考试仅需复习教师讲义或课件即可;25%的学生则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将来就业关系不大,在这一点上,教材不具有实践价值;还有一些学生认为,自己所使用的教材条理不清晰、内容不恰当。[5]44

那么,民诉本科教材究竟有无存在价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毕竟,“对于初涉法学门槛的学生来说,教材无异于他们将来成长为合格法律人的最初营养素。”[29]首先,学习本身离不开教材,法学学习并非易事,即使初学者在课堂上能够做到认真听讲,要想学好复杂的原则制度与具体程序,初学者还需在课后适当阅读相应的读本,显然,教材是初学者的最佳读本。其次,53%的教师认为,教材是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托;47%的教师认为,尽管教材中部分内容不利于讲解,但是教材仍是主要的教学工具之一。学生们看到的仅是教师使用了讲义或课件等相关媒介的“表象”,据此便武断地认为教师上课不使用教材是有失偏颇的。再次,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不使用教材的高校,但是这些基本上是重点高校,对于那些基础教学以及学术能力相对弱势的普通高校,教材所具备的“模本”作用依然存在。最后,即使是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学校的出发点也并非抛弃教材,而是尊重学生对教材的选择权,例如,清华大学在其《指南读本》中指出:“学校不统一发课本,学生自己购买教材”,可见教材对于初学者构建知识体系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五、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改进完善

要想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水平,就应当关注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编写质量。

(一)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增强编写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识

第一,什么样的教材才是精品教材?首先,精品教材应当是论述全面的教材。一部优秀的教材首先应当向初学者展示“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图景,为初学者提供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其次,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应用法学,教材还应当为初学者提供方法以及能力的指引,要考虑到法律职业的技能要求;最后,教材作为初学者的入门读本,其语言应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编写教材要考虑到初学者的知识结构特点,以此作为依据来安排教材的内容与结构。

第二,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适合编写教材?正如前文所述,一些年轻教师热衷于编写教材的出发点是自身评定职称的需求,而非教材编写的实际需要。尽管我们不应以偏概全,武断地将这些教材归到劣质的教材范围内,但是即使这些年轻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这些教材在一定层面上依然是存在质量瑕疵的。因为优质教材的编写不仅需要编者的理论素养,还需要丰富的教学经验。当务之急,应当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弱化教材在评定职称中的作用。具体到本科教材的编写,主管部门还应当对教材编者设定一定的标准,鼓励那些教龄较长的学者来编写教材以优化教材编写的主体结构。当然,一部实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编者不应当是单一化的,在编写教材时还可以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毕竟实务专家所具备的实践经验是高校教师所不及的。由此,以“高校老师为主,实务专家为辅”的编写团队所编写出的教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第三,教材的编写质量应当如何把关?尽管优秀的编写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教材的编写质量,但这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毕竟,“教材如果不能走向市场化,仍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权力部门把持,就很难编写出适应学生需求的‘精品教材’”。[22]88笔者认为,对于目前高校使用关系教材的跟风现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教材的选用,进一步完善教材质量的评估体系;至于教材的适用前景以及销量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则只需进行宏观调控及监管,将“评价的指挥棒”交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树立“授人以渔”的教学观念,注重加强对方法论知识的传授

在编写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时,编者们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便是:法学教材编写的目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培养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对此问题,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大家都不曾否认的是,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之学,除了强调对理论知识的介绍,教材编写不应当忽视对学生逻辑推理能力、事务分析能力以及衡量社会情势变更能力的培养。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大学法学教育之先位目的,应该是使法律人学习法律思维的能力。”[30]可以说,民诉教材编写的基本转向便是从“授人以鱼”向“授人以渔”的观念转换。“方法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本身就是理解原理的关键性要素,同时也是学生未来发展的基础。”[31]只有掌握了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方法,初学者才能很好地在复杂的案件中自如地处理案件。试问,那些在具体学习上出类拔萃,却无法将所学的“点点滴滴零碎知识组合成整体画面”[32]的学生,所学知识的价值何在?

(三)适度增加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第一,在教材编写中加大“案例解析”的比重。首先,案例选取的关联性。应当选取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穿插在理论教学中以帮助初学者理解较为复杂的理论知识。其次,案例选取的实用性。程序法的发展离不开实体法的支撑,教材编写也应适当关注民商法等实体法,在案例选取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否则会纸上谈兵”[33]。再次,案例选取的语境性。选取符合语境的案例可以在教学中融入现实的社会背景,能够真正做到将“书本上的法”与“生活中的法”相融合,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资料为编者们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最后,案例选取的时效性。教材中所选取的案例应当能够集中反映当前的社会现实,编者在选取案例时还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典的变迁。

第二,在教材编写中引入与司法考试的“对接”。中国社科院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目前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红牌专业”,而司法考试也是任何一位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教材编写中,编者可以以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初学者对司法考试有一个较为直观的了解。当然,与司法考试“对接”并非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编写过程中还应把握分寸,否则会矫枉过正,走向“法律实用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于2004年所新设的“法科大学院”,目的在于“培养未来的法曹在实务上的必要学识与应用能力以及关于法律实务基础的素养”[34],最终为本科教育与“法曹资格考试”搭建了桥梁。

(四)编写教材时引入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立体化民诉本科教材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作为培养未来法学人才的重要工具,在编写时需要将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吸收到教材中去,从而使教材具备一定的理论深度。同时,也要把握教材的厚度以及理论深度,一方面要与课时需求相对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初学者产生“望书生畏”的情绪。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在理论阐述方面,教材是否需要像专著一样阐述“一家之言”还是应当采用通说?一般情况下,专著往往“围绕某一问题做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全面的论述,并最终提出作者的观点和认识”[35];但是教材如果偏离了大方向,学生就无法学到系统的知识,不能形成正确的学术观点。对于人文气息较为浓厚的专业来说,教材采用通说会导致教材缺乏个人学术魅力,但是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实用性、社会性较强的专业,其本科教材所阐述的知识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从而为初学者提供正确的指引。退一步说,即使初学者对于“百家之言”兴趣浓厚,也完全可以通过教材中的“参考书目”或“拓展阅读”进行追索,毕竟教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涉及每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学者弗兰德泰尔(J.H.Friedenthal)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学》一书的做法:对参考文献部分进行严谨、规范的编写,使得那些“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读者可以沿着著者所提供的参考资料获得更为详细的资料。”[36]

改进民诉本科教材,还应当建立立体化的本科教材,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围。目前教材的编写体例仍旧是以法律体例为模本的,因此很多教材并没有设置“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内容。事实上,是否需要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围,摆脱“法典体例”的束缚,主要依据还在于课时安排以及“受众”的期待。500份问卷中,41.2%的学生希望了解台湾的民事诉讼程序,68%的学生希望了解德、日程序,59.4%的学生希望了解英美法系程序。[5]49由此可见,在教材编写中加入“港、澳、台地区”甚至是“域外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受到教材篇章结构的影响,无法将此内容单独成章,也可以通过“背景资料”等微观结构内容(使用不同字体或版式)适当融入教材编写中去。如此一来,即使受课时限制,教师无法在课堂上对此展开讲解,学生也完全可以在课后进行拓展阅读。

六、结语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史,都是几代学者兢兢业业、小心求证的奋斗史,法学理论的演进必然也会在教材上有所投射。30年的沧桑变迁,诉讼法学本科教材历经了“从无到有”、从“起步恢复”走向“繁荣发展”的艰辛路程。但是,教材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教材质量标准”的讨论。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慢教材编写的脚步,在编写教材时做到“三思而后行”,最终加强对教材质量的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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