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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1
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怎么退税
1、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可以一键带入去年填写的信息内容
3.填写租房起止时间时注意不要和上一年度的时间线有重合
4.填写核实好信息后,就可以提交等待审批了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2
今年办理年度汇算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单位办理,三是请人办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21年个税退税流程及操作,第一步准备申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进入年度汇算,选择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照顺序就能完成申请退税或补税步骤;第二步确认信息需要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确认;第三步填报数据;第四步计算税款;第五步提交申报;第六步退(补)税。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是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是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3
退税租房和住房贷款哪个退得多些
看租金多少而定,如果租金高于1000元,选择租房退税多一点,如果租金低于1000元,选择房贷退税多一点。
1.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按照所在城市每月1500/1100/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费用。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
2.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其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所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按贷款当年每月1000元的标准额度扣除利息实际上是存在的。
3.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租金和住房贷款哪种退税更多,主要取决于月租金是否大于1000元。如果租金高于1000元,选择租房的特别附加扣除更划算。如果租金低于1000元,选择住房贷款特别附加扣除更划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房子,包括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房子,他就不能享受租房的特别附加扣减。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4
一、吃透会议精神,抓紧贯彻落实。
为迅速、准确、全面、高效落实全省税政工作会议精神,24日上午史局长就组织税政一、三科办公室相关人员召开了碰头会,集中传达了省局会议精神,讨论了具体落实办法,并就当前税政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原创:通过学习,全科统一了思想,一致认为: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税政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税政工作自信心;二要加强学习,要沉下心来学业务,对于各类业务文件要吃准、吃透,要把税收理论和实际工作融会贯通,既要在落实税收政策中加强理论学习,更要在理论学习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要突出重点,根据全省税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找准几个重要落脚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周密部署。
二、加强和改进收入分析工作,确保全年“两税”任务的完成。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分解落实“两税”收入计划,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全年“两税”任务,杜绝税种转移、应收不收、违法乱收等现象。
(二)加强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弹性关系的分析工作,探索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长、企业效益提高与个人收入水平之间的弹性关系,逐步提高弹性系数,促使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深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各自的责任和工作程序,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抓紧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年度纳税申报前的所得税政策辅导培训工作。加强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汇算清缴结束后的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质量。
四、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配合征管部门组织好、开展好纳税评估工作,特别是全省四个试点单位之一的醴陵市地税局,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借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学实用的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方案,建立企业所得税指标体系,逐步在全市推广。
五、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审批制度改革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继续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精简、下放审批事项的工作,研究完善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方法,完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机构管理费和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监督。
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可行的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稳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强化扣缴义务人全员明细申报工作,减少扣缴义务人零申报比例。
(二)进一步扩大个人收入档案覆盖面,及时补充调整重点纳税人群。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信息比对和征收管理,搞好个税扣缴软件的应用,在运用好企业版的同时,加强税务版的使用。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5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__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__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
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__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
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限制 纳税意识 完善
一、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素
不管是任何形式的税种,想要能够运行顺畅和开征,以及保障其在税制中的地位,都必须有良好的条件保驾护航,这点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尤为重要,甚至需要的条件更高。通常的情况下,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有以下三个:第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国家目前的经济体制;第三,国家在税政方面的能力。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主要取决于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这是影响税源的最主要的客观条件;个人所得税存在于什么样的制度空间取决于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的状态;而国家在税政方面的能力则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选择,对我国的税收的工作效率和税收目标的完成起着决定性作用。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得以运行的决定性的环境因素则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分配机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软环境”,分配制度则是“硬环境”。
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因素
(一)不能依法治税
税收行政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就是税务机关遵从法律的规定对税收进行组织收入,并不存在一些所谓的“税收任务”或者“税收计划”,如果出现税收收入不足的状况,国家可以通过正当的手段,按照法定的流程对税法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制定所谓的“税收任务”或者“税收计划”。但是在税收工作中却逐渐形成了任务大于法的不良风气,税收的任务直接影响到税收人员的绩效考核、晋升以及奖惩等,忽略了执法的重要性,这就与税收的本质意义和要求背道而驰,违背了法制的尊严。
(二)政府、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税法规定是不全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就个人所得税来说,政府有使纳税人了解纳税的各种事项和义务,因此,我国目前很少有公民对纳税的所有事项和义务是非常了解的,及时那些“大人物”也不是非常清楚纳税是怎么回事;二是,政府必须让纳税人明白,他们所缴纳的税款都去了那,干了什么,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也就是让纳税人明白纳税人有什么权利,即“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就是政府、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健全。
(三)制度约束不够
目前我国的代扣代缴制度软弱无力,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哪些法律责任,这强化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因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并不普遍,有些甚至帮助纳税人逃税。至于个人自行申报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没有几个人能自觉申报所得,主动纳税。即使不交税,一般也没有人来稽查;即使查了一般也查不到;即使查到了,一般也没有什么严厉措施,几乎都能“摆平”。于是所谓自行申报实质上是税务机关一厢情愿的事情。
三、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措施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锐制度无论是在社会、经济还是政治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限制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创新,所以要求税收机构必须将税收的重点工作放在税收征管方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无论是税收政策的贯彻还是税收改革的进行,都要有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作为保障。所以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关键部分就是将税收的征管搞好,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对税收征管进行规划和改革,要重点突破,但是一定要做好基础,因此,在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重点工作就是普遍推广代扣所得税源泉控制的有效方法,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预防税款的流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该制度推行过程中需要所有的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来进行有效的配合,并且还要建立起一个制度,用来激励和约束扣缴义务人,另外,还要加强打击偷税、漏税人的力度,尤其是在那些偷税额度较大的个人在他们补税的同时还要加大罚款的力度,从而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能够顺利的进行。
(二)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
税收机构要完善自己的服务内容,服务手段也要丰富,可以实施预约服务、提醒服务以及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并且还要大大简化办税的程序,使审批手续不在繁杂,还可以在申报方式上实施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以及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的方式,还可以推广使用电子结算和银行卡结算等多种缴纳税款的方式。完善“网上税务局”,使晚上办税的业务不断得到拓展,从而实现无纸化办税方式,还要加大对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的开发力度,这样可以使纳税人登陆网站免费进行下载,还要积极地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申报人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得到提高。
(三)加强纳税辅导宣传,进一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收机构要加强对公民税收的宣传力度和辅导工作的力度,使公民们都能意识到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要加强对公民纳税程序的辅导,使他们都能明白纳税的优惠政策,另外还要将纳税的宣传工作做到日常化、常态化,从而贯彻在全年的工作过程中,在纳税辅导宣传过程中可以借助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比如:进入小区进行宣传、开设专门的税法宣传课堂、开展税法有奖知识竞答、公交车宣传、出租车宣传以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在最大程度上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力度,税法的宣传活动必须具有经常性,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使公民的纳税意识得到增强,为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社会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数额也越来越大,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因此必须重视这些限制因素,进而完善纳税制度,确保在我国营造一个依法治税、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