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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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1

1.收入隐蔽,收入形式多元化。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收入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现为收入水平提高,分配形式多样化,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隐性收入,账外收入,非现金收入普遍增多。收入形式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和其他经济利益所得;收入来源有来自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或外单位的,也有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如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收入,个人财产租赁收入、个人转让证券收入等等,收入多元化,分散化,隐性化,使得税收监管难度加大。

2.收入构成复杂。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资外,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如岗位津贴,误餐补助,出差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住房补助,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补助,高温津贴,还有各种名目的奖金,还有为了激励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等。有的并入了员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列入管理费用,更有的在单位福利费科目列支;有的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的以实物形式发放,有的以各种有价票、券形式发放,也有的通过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将个人及其家庭的费用在单位实报实销;这些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难辨真伪,以致部分税款流失。

3.代扣代缴落实不到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的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

但从目前征管的实际来看,在全员全额代扣代缴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只向税务机关申报达标收入的个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响,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员工的基本工资薪金收入,而员工取得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实际经济利益所得,并没有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这里既有企业对税法理解的有偏差,以为发放的不是现金,不应纳税;也有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有意隐瞒,想法设法逃避税收,存在侥幸心理。

3.纳税意识不高。由于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紧密相关,纳税人普遍存在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心理,更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以为缴税的都是单位的事,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纳税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加之个人收入多元化和来源隐蔽化,税务机关只能依靠扣缴单位的申报信息,难以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来源信息,控管难度大。许多应税所得,只要纳税人不申报,又无人举报,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是难点。表现为缺乏对外籍的收入来源缺乏有效监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员收入有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境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内企业负担的境外商业保险,认股计划,税收负担等),企业和外籍个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同时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制度不完善。对于外籍人员取得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经费、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额合理标准无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员提供子女教育经费的发票高达十几万元,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足一万元,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不合理的费用又无确凿的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二、加强征管的政策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通过电视、报纸、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告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的方式等;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2.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对扣缴单位开展有针对性、规范化的培训和纳税辅导,通过定期、分批地组织重点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个人所得税税法培训l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对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及时地予以纠正,将单位负担的各种补贴、补助、激励措施等等经济利益所得涉及的税收政策明确的告知扣缴义务人,真正使得税法知识与纳税意识在潜移默化中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心目中。

3.多部门配合,加强税源监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隐蔽性更高,我们要依托信息技术,积极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分析,数据核查等手段,积极与其他地税机关、银行、工商、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畅通外部信息来源,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实现有效监督的目的。

4.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全额申报质量,扩大全员全额申报的广度,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全覆盖,突出对重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2

一般情况下,股权出资时会涉及到四方关系人: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甲)、原股权公司(乙)、被投资公司(丙)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丁)。其中,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通常只参与接受股权出资谈判,在接受股权出资过程中,如不处置、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权计税基础不产生变化,只是在变更登记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会发生变化,但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由于以股权出资到另一个公司,发生了股权所有权的变化,需要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并确认新的股权计税基础;原股权公司在投资人以股权对外出资后,股东结构会产生变化,变更为投资人新出资的公司,由于出资的股权在持有阶段会发生增减变动,从而会涉及到变更登记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所得税问题;被投资公司所接受投资人出资的股权,同样由于原股权公司股权持有期间会发生增减变动,也会带来所接受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所得税问题。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对外出资,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解为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在转让处置投资资产环节,应按照所转让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超过原出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公允价值通常应由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据以作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通过股权出资后,投资人构成了被投资公司新的股东,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的新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

二是自然人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自然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实质上和企业投资人一样,也构成了转让投资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不过,由于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货币性收入,为减轻自然人的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处理上并未专门制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防范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要按规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可供减除的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股权投资实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按规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产生评估增值,从形式上看,其“转让”环节均符合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因此超过原投资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相应的是,投资人据以出资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财产原值不得调整,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今后转让、处置或清算时减除的财产原值金额。换句话说,由于股权出资产生的所得将推迟纳税,原自然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要维持为原股权公司的出资成本。

三、原股权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原股权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原股权公司应当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股权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以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因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原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从形式上看,原股权公司的投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只是将股东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并不因投资人股权对外出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变更登记后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新的股东,新股东接受投资者用作出资的原股权公司股权,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这要视投资人身份的不同,来具体判定新股东(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如果投资人是企业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已视同销售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时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在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因此,从形式上看,被投资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增资扩股,产生的变化均是做好以股权出资股东的变更登记工作,被投资公司不因接受股权投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投资人持有的原股权公司投资的市场价值在股权出资时已发生了增减变动,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企业,因其增值部分视同销售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自然人,由于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出资股权的成本仍保持为对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金额,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在税收上也应维持为原历史成本;如果被投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投资人的出资成本按公允价值核算,今后转让处置该项投资或原股权公司的股权损失或灭失,被投资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或损失金额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投资公司出资的历史成本为限,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五、股权出资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相对传统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存货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言,涉及到更多的产权关系人,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通过签订股权出资协议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实现股权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所得税管理上,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主要还是针对股权转让制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关系人,彼此间股权转让的“交易”痕迹清晰,通过股权所有权的转移税务机关即可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而股权出资尽管所有权在出资后发生了变化,即股东在实质上发生了变化,但很难按照股权转让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比照股权转让制定完善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管理政策,对被投资公司所持的出资股权应明确计税基础,并限定转让的期限,确实鼓励股权出资。

二是加强投资人利用股权出资形式避税的防范工作。目前,企业所得税由于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政策,税务机关可以籍此推定企业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规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对于自然人投资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人,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过多次股权出资、相互股权出资等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最终实现股权转让,从而达到不缴税或无限期推迟纳税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股票转让所得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多层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转让,从而达到转让避税的目的。为此,所得税管理上应加强股权出资的反避税管理,对于纳税人以股权出资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资的目的、金额、时间,并及时提供出资股权评估资料,发现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股权出资,应推定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建立工商、税务部门股权出资变更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及未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也会产生增减变动,影响到所得税税基,税务部门如不及早介入会导致税款流失。由于股权出资只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将难以及时掌握股权出资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情形。为此,建议建立工商、税务部门股权出资变更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股权出资变更登记分户明细信息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比对,从源头上掌握税源,增强工作主动性。对于企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提醒工作,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一、引言

财税体制改革始终都是政府改革的重头戏,伴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降低,并且使企业的税款抵扣链完整性提升,促使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发挥自身的光和热。这从企业角度降低了税收负担状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迟迟并未落地实施,这使得我国从自然人角度看,税收负担仍然不轻。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依然采取分类的方式征收,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计征模式进行课税,这种方式在征管的过程中难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难度和遵从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获取的总收入往往由不同类别的收入组成,这促使即使获得一样的收入,但是最终所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变革需要更加重视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1.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慢慢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必然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的方式,这种方式从征管角度来看,操作较为容易,征税机关可以较为容易的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分征收的方式在过去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分类征管的方式符合当时的国情,同时还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速的发展,国民收入途径也由较为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收入模式转变,那么分类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显,拥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类型不同,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实质上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必然要经历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转变的过程。

2.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代扣代缴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一般和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回顾建国以后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管理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了观念,转向服务型征收方式。而过去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在考虑征管成本的同时,也考虑了可操作性,便对工资薪金收入等类别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缴模式,赋予用人单位替员工代扣并缴纳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务征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代扣代缴方式为主的缴纳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当前很多国民的工资收入只是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了资本性收入、劳务收入等,这使得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缴模式能实现对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征税管理,而对其他收入却缺乏了相应的管理。这对收入内容主要为工资薪金的国民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带口袋了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3.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规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额,在免征额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该额度的收入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为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额为3500元,这个额度自从制定10多年来再未提升,但是在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过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免征额,如今已经显得过低。这无疑给很多经济实力、收入状况较低的人群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提升整体国民的经济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有必要对免征额进行一定幅度的提升,这必然会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进行转变。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难点工作

1.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从间接税领域来看,我国的税制设计以及趋向科学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税领域,个人所得税暂时并未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几个重难点问题,其中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难以和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适应,将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碍。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首先,征管机关的征管模式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进行转变,在转变过程中,需要由过去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为纳税人解决在纳税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进行全面纳税检查是很难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进行税务稽查,通过科学筛选的方式选择稽查对象,并对被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符合纳税征管要求的纳税人,公布信用A级名单,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偷漏税情况的纳税人进行通报,并根据其所涉金额和偷漏税原因性质,移送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2.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实现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就是将当前实行的分类征收改变为具有综合性质的税收制度。而这一重要改变,必然需要将现在主要实行的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国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构成内容,并实现自觉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稳步实施。首先,可以通过社区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普通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并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影响,让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其次,对于非自由职业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大型的税收宣传专题讲座等,并重点说明未按时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后果。除此之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于未按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事前宣传、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征收意识,并且实现征纳税双方的和谐有效实现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大力发展税务中介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所有具有收入来源并能够纳税的人,因此在征纳税管理时涉及的数量巨大,若未匹配相应的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必然导致税收制度无法有效实行。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具有详细了解,因此还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税务中介机构的配合和发展。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并且大力发展税务服务中介将成为重难点工作内容之一。首先,征税机关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平台,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报税,减少人工成本和纳税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应当大力发展税务中介在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围实现税务中介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中介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地位,还可以减少因个人申报带来的税款计算错误,提高征纳税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结构的调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头戏,对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促进直接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志伟,吴化斌,周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4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的杠杆,对个人生活状况、社会稳定等众多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就现阶段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来看,其覆盖面主要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偶然所得等十一项。在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平均财富水平差距拉大、基尼系数飙升,这一现实也促使了我进一步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设置合理性、筹划空间等方面的问题。我主要从三大方面谈谈我对个人所得税有关筹划的一些浅见。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

据财政部所公布的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来看,2010年个人所得税的预算收入为2542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近7.4%。纵观近10年来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人均生活水平的上升、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进一步落实加强。

必须明确指出的一点是,个人所得税的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收入的平滑,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中央财政构成中,个人所得税并未占到多大比重,仅为6.6%左右(2009统计数据)。既然有如此考量,那么在对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我们就不能单纯的以其净增加额作为衡量其是否得以有效作用的依据,而是应该以社会反应--社会收入差是否得到了有效平滑--来作为衡量重要指标。

显而易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非常有效的遏制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达到了0.45,并有进一步增长趋势。究其原因,和如区域经济发展不同步等因素也脱不了关系,可从整个宏观层面上来看,便是个人所得税的侧重点有误所导致的。

就缩小贫富差距、维持整个社会稳定来看,中产阶级绝对是个中骨干。但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正是在极大的打击正在崛起中的中产阶级。对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作用甚微。如果我们保守地估计中产阶级群体的最低薪金为每月5000元,那么每月所纳税额也肯定是在20%以上。再考虑到当前CPI的飞涨等因素,所谓的貌似“能量负担”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其实对以工薪为主要收入的广大受众来说,还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负担。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许多收入都十分隐性化,而且渠道更是多种多样,根本就难以查征;或是虽有大笔收入,但法律有明文免征条款。

此外,工资薪金这一方面,在对基准扣除数的确定上也缺乏一定的灵活应对。每次调整都显现出滞后性,往往是调整实施后发现“新”的扣除基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通胀等一系列状况了。就现在的基准扣除2000元来讲,是明显偏低的,尤其是在一级城市。这无疑未能给日益增大的城市居民减轻负担。

二、普通家庭个税筹划空间分析

工薪阶层作为最大的群体,具有很强代表性。税赋就是按照工资减去基本扣除后,以累进税率对应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此看来,在主收入方面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空间真的非常有限。但是单位在个税的筹划中反而更有操作空间和可行性。比如关于奖金的发放,单从的节税的角度看,就应避免发半年奖、季度奖,归结到年终奖统一发放,这样可以享受税率适用上的特殊扣除。还有诸如将收入费用化的一些手段,凭票报销等方式,亦能为普通工薪阶层增加一定收益。在捐赠方面,在热心慈善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在捐赠红十字会或是希望工程等慈善项目后,保留相应凭证单据以备全额或按30%进行纳税抵扣。

由上述分析可知,作为被个人所得税所影响最广泛的主体――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到了三分之二强),在现行税制框架下进行税收筹划是颇为被动的。在主收入方面几乎没有自主调控性,在个人投资的分散项目上尚有筹划空间。但考虑到对工薪阶层而言,这些分散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是其工资薪金,因此在影响金额、程度上而言是非常有限。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展望

从2005年至今,我们看到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由1600元到2000元的变动。这是适应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变动的调整,让我们看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立法正在朝着更贴近民生的方向发展。

“十二五”规划当中被称为大减税的个税改革方案将最早在明年择机推出,而且此次税改将不再将提高征税点最为突破口,而选择了等同于减税的、力度更强的方案。国家现正在考虑关于个税级次和级距的调整,删减繁琐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参考国际4-5级普遍累进制标准。此外,就高管征税问题,由于我国最高的45%税率已经对高收入人群逃税造成了极大的逃税动机,因而现已在上海试点25%的最高税率(主要针对金融高管),以避免这批人员到新加坡和香港纳税来规避国内高税率。另外,就个税的中长期目标而言,将会制定一个赡养系数,根据家庭赡养人口设计系数,确定最终纳税额,以实现税负的合理负担。就上段所提到的三个改革方向,我是相当赞同的。尽管在实施上难免会有一定难度,但是其操作性也是很强的。另外,我们还应不放松如下五点:①强化个税管理系统,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加强建账管理。②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对比管理。尤其是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③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如能按如上良性发展势头,税压力对普遍受众也将大幅减小,那么这对于壮大成长中的中产阶级群体、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缩减收入差距、稳定和谐社会将会有巨大的作用。我相信,所有人都将乐见其成。

参考文献: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5

【关键词】 高校;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引 言

国税发2009年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校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必定要考虑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综合运用各类税收政策,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但是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首先取得收入主体多元化,有院士、长江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普通教职工、临时工、学生等;其次收入来源多元化,有工资薪金、年终集中发放的课酬、科研酬金、加班费、人才引进安家费、购房补贴、探亲费、差旅补助、退休教师返聘工资、各类国家省部级奖励、学校奖励、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监考费、评审费、编辑费等。因此高校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按照人员类型进行税收筹划

高校取得收入的人员,主要有五大类:第一类是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员,例如院士、长江学者等;第二类是返聘的离退休职工;第三类是临时聘用人员;第四类是学生及校外人员;第五类是高校在编人员。对不同类型人员,应当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员

根据财税[2008]7号“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返聘的离退休职工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临时聘用人员

此类型人员,高校应与其签订临时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学生及校外人员

这类人员收入主要来源于助研、咨询、讲学、审稿、翻译、技术服务、演出等等,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高校在编人员

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高校个人所得来源多元化,应利用分散于各税制或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具体如下:

(一)政策范围内“三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俗称“三险”)的个税征收政策,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通知中还提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征税幅度为12%以内:“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独生子女补贴等可以免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四)每月100元政策特殊津贴可以免税

根据中发[1991]10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即个人所得税)”和中发[2001]10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 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科技成果转化免税政策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

(七)住房补贴免税政策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过合理分配每月工资与年终奖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此项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从最低税率开始计算,最高税率按照其除以12后的商数确定。将全年收入分配一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某人年薪120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

方案一:每月平均发放,那每月工资10 000元,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10 000-3 500)×20%-555]×12=8 940

方案二: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年终分配24 000元,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3 500)×10%-105]×12+(24 000×10%-105)=6 435

方案三:每月工资发放5 000元,年终分配60 000元,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3 500)×3%]×12+(60 000×20%-555)=11 985

方案二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最少。由此可以看出,每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直接关系着全年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如何合理分配每月工资与年终奖,笔者进行了如下测算:

第一,年薪(X)(扣除“三险一金”,下同)小于等于60 000元

方案一:平均分配到12个月,最高税率为3%

方案二:年终奖在18 000元以内,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到12个月,年终奖和每月工资最高税率均为3%。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一样。

第二,年薪(X)大于60 000元小于等于96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个月,最高税率为10%。

如果每月工资最高税率控制在3%,即每月5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8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也为3%。这样整体税率就下降了。

第三,年薪(X)大于96 000元小于等于150 000元

如果平均分配到12个月,最高税率为20%。

如果将每月工资最高税率控制在10%,即每月8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最高税率为3%或者10%,整体税率明显低于20%。

但是如果年薪刚刚超过96 000元,每月8 000元,那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分很少一部分,也不利于避税。对于此部分,每月工资5 000元比较合适。如何确定每月工资为5 000元还是8 000元,具体计算见下:

假设年薪为X万元(96 000

(1)如果每月工资5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X-60 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全年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Y1:Y1=(5 000-3 500)×3%×12=54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Y2:Y2=(X-60 000)×10%-105

(2)如果每月工资8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X-96 000元,适用税率3%

全年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Y1:

Y1=[(8 000-3 500)×10%-105]×12=4 14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Y2:

Y2=(X-96 000)×3%

二者临界点为:

540+(X+600 000)×10%-105=4140+(X-96 000)×3%

计算得出X=97 500

即年薪如果在96 000元至97 5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5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在97 500元至150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四,年薪(X)大于150 000元小于等于46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150 000元至153 265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8 0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在153 265元至462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五,年薪(X)大于462 000元小于等于70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462 000元至466 568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12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在466 568元至702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六,年薪(X)大于702 000元小于等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702 000元至88 2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3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在882 000元至1 002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七,年薪(X)大于1 002 000元

同理推导,年薪如果在1 002 000元至1337 000元之间,每月工资分配58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年薪如果大于1 337 000元,每月工资分配83 500元,剩余部分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八,每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优分配方案

详见表1。

四、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探讨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内容上分析,劳动者如果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务报酬。

现在高校老师收入来源多元化,虽然和高校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是部分收入,例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证考试等社会类考试的监考费和阅卷费,企业委托教师加工、测试费、制图费等等,这些收入高校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取得,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雇佣者可以选择其他人来完成,被雇佣者也有选择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类性质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不能自由转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S].2005.

[3] 张新亚. 高校个税税收筹划[S].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9):34-36.

[4] 喻志刚.个税起征点上调后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5):103-105.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6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