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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2
关键词:商贸连锁企业 货劳税收 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零售业规模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商业零售企业的营销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过去单打独斗式的独自经营转变为利用集团优势的连锁经营模式,企业的盈利模式也从单纯的进销价差获利,变为多渠道获利,个别企业甚至以向供货商收取各项费用成为主要赢利来源。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直接向供货商不论以何种名义收取的款项均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也就是对收取的款项作为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商贸企业在收取上述款项后,也确实向供货商提供了各种服务,如宣传、促销、上架等劳务,为了应对这种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与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又提供有一定劳务的款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相对一般货物的17%、13%的增值税率,无疑企业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的款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即对这部分款项按所购货物税率征收增值税;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按照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实务中供货商的货物供应往往存在种类多,数量大,规格型号复杂的特点,供货商给予商贸企业的返利,不会就某一货物,或某一型号明确返利数额,下图为西部某省一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市级分店货物采购与收取供货商各种费用的统计:
其相关系数:| ρXY|=0.42,判断相关度为中度相关,也即该企业从供货商取得的款项与对应的货物采购有一定关联性,但又非高度相关,无法判断收取的款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对其按购进货物与收取款项进行逐笔核对合同后,发现收取款项多为海报费、设计费、促销费等,企业在合同中刻意规避了“返利”等文字描述,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加之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可以获得较好的地方支持,加之136号文第二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商业连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0.9%―1.75%之间,相比一般商业零售企业税负长期偏低。出现了规模越大税负越低的情形,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开展了各种针对性管理活动,均建树不大的原因,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税负偏低问题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管理瓶颈。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的颁布,我国增值税全面转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国将在两年之内实现营业税全面转为增值税,届时原缴纳营业税的各类服务均缴纳增值税,按以上述企业财务数据为例,在全面营改增情况下,其他相关数据不变的情况下,其税负变化情况如下表: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商业连锁企业总体税负并未出现预计的税负下降,反而由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应税收入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因素使其不含税收入减小,使其综合税负水而略有上升。但是从企业链条的角度来看,供货商取得了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6%的进项扣除,同时其销售促销成本也相应下降,综合税负水平也相应略有下降;但由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往往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不排除其将上升的税负转嫁给供货商,若将收取的劳务款项不含税收入提升至征收营业税时不含营业税收入水平,会使企业综合税负由1.773%上升至1.775%。
由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无其他违法因素的情况下,商贸连锁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税收规定中对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模糊,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到底是平销返利还是提供劳务,因此选择了征收更为简单的营业税征收模式造成。
2.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不会由于营改增的实施出现税负大幅变化,同时由于其具备较强议价能力,提高收费价格会导致企业综合税负略有上升。
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大,客流量集中,实力雄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垄断性优势的特点,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占据显著优势地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供货商返利,又以提供劳务的名义按照低税率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导致其综合税负长期偏低,有关部门应对该类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税收规定不明确的漏洞,通过不同名目的劳务分解收入,逃避税收,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性,从而构建起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3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征管法》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内或境外的企业可以十分轻易的在Internet上设立网站而无须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通过制作自己的主页宣传、销售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亦或是“纳税人”都还有待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2.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控手段。全球的网络框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商务扩大到一定范围,按照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可以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式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电子申报可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真正实现申报无纸化;电子支付解决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征收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同,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创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同方式是专线上同。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伤病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罚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据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低售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大多是以商业报文程序的格式存储于电子邮件中,通过商业数据交换(EDI)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区域性网络内增加“税收过滤程序”,将来往怕电子邮件源程序中涉及的价格/销售目录报文(RICAT)、报公报文(QUOTES)、订购单报文(ORDERS)、发货通知报文(DESADV)、汇款通知报文(REMADV)、销售数据报告报文(SLSRPT)、发票报文(INVOIC)的源程序及企业代码拷贝到“税收过滤信息库”中请专业人员进行编译,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税收过滤信息库”中的各条记录。加强对网络服务亩均程及,设立“税收过滤信息库”。有利于税务检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税收 管控 科技
一、土地使用税实施案例
据报导,河北省邢台地税局在08年实施的“GPS卫星定位测量土地面积”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实施,2009年该县入库了土地使用税1734.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增长20%,创历史最好水平。运用高科技征税,在目前来讲是一种实践与探索,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
“GPS”意为利用卫星导航进行测时和测距,以构成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有人称其为“天眼”,邢台县地税局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土地面积后,实现了3个改变:一是改变了纳税人因未勘测或原已勘测但未利用GPS勘测、提供土地面积数据不准确的问题,通过GPS来勘测土地税不仅精确,而且无论企业应税面积如何变动,税务人员都能根据绘制底册精确掌握。二是改变了该县土地使用税增长缓慢,瞒报、漏报应税面积现象严重的问题。2008年使用该系统后,该局入库土地使用税1448万元,较没使用系统前2006年增收1383万元,同比增长22倍;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土地税增长率居全市第一。三是改变了税务稽查难度大,耗时长的问题。通过GPS系统绘制的征管底册,该局可以针对特定时间、特定企业,随时从电脑调出资料,实现“一分钟”核对完毕,且数字清晰准确。
二、增值税运用案例
就增值税的发展而言,经历了九十年代手工开具发票,进而发展到使用电脑票,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增值税申报就经历了从单机版带软盘到国税局申报,发展到使用航天金穗系统进行申报,并进行网上资料汇集与分析,进行行业比对,进而圈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与约谈,短短十多年时间发展如此神速,确实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
(一)手工版申报阶段
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税务人员进行每份发票的书写规范及真伪辨别,并加盖“已抵扣”章,约用三个小时时间,因此,当时情况就是为了审核手工版发票,往往在税务机关排队一上午才能办理完毕。因此,不仅税务局人员在收纳过程中很疲惫,企业人员也怨声载道。
税收监控:通过人工来监控,没有采用先进手段,只能到企业现场来看,致使走得到的企业问题就会及时发现并修正;走不到的企业有可能造成税收遗漏。
(二)单机版申报阶段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由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发票的手工录入,然后将数据进行软盘拷贝,排队进行导入税务系统。审核没问题后,并加盖“已抵扣”章,用时约一个半小时。
税收监控:通过部分电算化操作,较之手工阶段有个较大提升,数据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数据库的简单分析。对企业税负等监控起了一定作用。但企业报表仍不能与税收报表联合审查。
(三)航天金穗软件使用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企业取得发票后,以电子扫描仪进行扫描,将发票进行自动解密,并辨别真伪。然后并入航天金穗系统,不需再手工录入。到税务机关办理时,办需拷贝数据或网上上传,直接到银行划扣税金。时间20分钟。
税收监控:所有数据统一采集到税务局相关网站,企业财务报表亦上传到网站,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及与上年度比对,并能与地税局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直接发现低税负及运营异常企业,通过数据进行筛选,将例个企业划入重点关注范围,继而进入分析,筛选及约谈。真正通过数据做到了税收监控管理。
三、科技干预,人工并行
案例:衡水国税成功追缴5900多万元跨境税款
经过8个月的奋战,3月20日,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成功追缴了一笔巨额跨境转让股权所得税,款额高达5922万多元,这也是目前我省征收入库的最大一笔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1)公司转让引关注。2011年8月,衡水市桃城区国税人员偶然得知,衡水凯德生物有限公司要被股东转让。据了解,凯德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衡水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登记在地税局;另一个股东是2010年注资的华成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属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调查发现,华成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将凯德公司65.4%的股权,以1.34亿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法国一家公司,取得转让收益5.92多亿元人民币。
(2)桃城区国税局在及时掌握股权转让价格、交易支付方式等确凿信息后,得知凯德公司在2011年12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随即组织业务骨干前往讲解涉税政策,并要求出示股权转让协议。然而,华成国际有限公司方面派驻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资料。
(3)把住股权转让最后关卡。因为此次交易的转让方在香港,收购方在法国,双方的资金交付不在境内进行,桃城区国税局不可能在资金流动上监控。一旦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华成公司会撤走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将会无从追缴税款。就是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反避税程序,追缴税款的成本是不可估量的,更不知何时才能成功。国税人员急中生智,决定从税务登记变更入手,把住此次股权转让的最后关卡。
由于在技术无法控制对方,因此税务人员进行机智应变,从多次沟通、人工变更上动脑筋,圆满完成税款追缴。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5
提升队伍素质
在对安徽省定远县国税局的深入采访中,局长甄煜告诉记者:“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是建设和谐国税的重要因素。在日常工作中,深入开展国税文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是定远县建设‘和谐国税’的重点。”
定远县国税局全力打造“学习型”队伍,以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严格按照岗位练兵“考、教、学、帮、督、宣”的六字机制,将现有岗位划分为10类业务22门课程,充分利用每周两个晚上和一个下午的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为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定远县国税局把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进行电子考核和监控,实行责任追究制。
创新服务方式
从形式到内容,从制度到考核,定远县国税局的服务务实而人性化,局长甄煜求真务实、开拓超前的工作作风,深受县委书记李树的好评。
近年来,定远国税局在构建“和谐国税”的过程中,重点抓好优化服务,积极开展阳光政务,全面推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在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中,实行挂牌上岗,微笑服务,深化纳税服务内容。所有的政务信息在征收服务大厅和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布,税收法律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公开、干部违纪违规处理情况及时公开、个体纳税户税额核定情况定期公开;在征收大厅和每个农村征收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向导员,引导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购买、专票认证等涉税事项操作;采取主动走进纳税人、送税收政策上门、发放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等方式,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简化办税流程和手续,方便纳税人;推行 “一窗式”和“贴近式”服务,对外来客商申办的事项实行工作延时或节假日预约办公,做到宣传、服务、执行“三到位”,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指派国税干部进入企业辅导、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规范税收执法
甄煜局长说:“为给‘和谐定远’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定远县国税局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作为工作重点。”
加强税法宣传。通过税收宣传月、召开座谈会、乡镇逢集日、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并将稽查回访与税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考核追究力度,今年上半年,实现4个月执法零过错,保证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强化税务稽查,开展针对化工企业、商贸企业以及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1-6月,共稽查纳税人15户,查补税款130.41万元,加收滞纳金12.86万元,罚款17.56万元。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出口退税 政策 问题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和复杂,货物或劳务的进出口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日常活动乃至于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早在2005年的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一重要思想。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业务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了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等。这些文件下发后,虽然解决了一些以前出口退税政策中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退税方法的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免抵税四种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免抵税在2006年也被免抵退税彻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种方式具体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为的将生产和外贸企业划分为退税方法的两种类型,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
“免抵退税”和 “免退”税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种退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当出口发票上金额与报关单上离岸价不一致时以出口发票上的价格为准)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依据,而“免退税”中,购货价格是计算退税的依据。另外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也完全不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设置一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可,在该明细帐中统一核算出口企业的内销和出口业务对应的相关税金。实行“免退”税的出口企业要求内销和出口业务分别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与内销货物进项税金分别核算,这种记帐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放开之后,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类企业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的将出口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就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因为企业类型认定错误直接影响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比如将外贸类型企业认定成生产性企业,其退税额度大不相同;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比如在“免退税”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退税,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办理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税额即可形成退税。
(二)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决划分上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成生产企业则会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其取得的所有合法凭证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计算退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产行为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自己有生产能力。但在退税业务的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再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因此为了解决企业的收购产品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今年又下发了财税[2012]39号文进一步加以明确。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太少,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免税政策,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建议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应采用统一的退税方法,更有利于税务人员正确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企业的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按何种方式分为内销和出口所对应的部分,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相反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
二、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出口环节零税率。多数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有退税但不完全退税。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情况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频繁的调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遵循税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发展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出口退税宏观政策的调整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在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在谈判过程中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而确定产品价格,而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虽并不体现企业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应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这样就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产品的出口。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进行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类、不可再生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退税申报的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1、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绝对不是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和税务人员认为的那样,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帐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申报时间的依据,应看到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比如企业于2012年9月10日出口的货物成交方式是CIF价格,10月25日到达境外港口(此时出口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发生转移),那么我们知道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10月份账上确认这批货物的主营业务收入,但此笔业务增值税的申报必须在10月征期完成。
2、如何判定退税申报起点问题
出口货物有报关单的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没有出口报关单的(视同出口)按销售发票开具日期确定,如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不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中标企业销售发票,假设中标企业2012年12月购入机电产品,如果按购货发票开具时间确定退税申报起点,2013年4月15日到期还未出口无须进行退税申报,如果2013年5月实现了销售,则以销售日期确定退税申报的起点,但这样就会使中标企业人为调整开票时间。
(二)跨年度退运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国税函[2002]11号文规定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缴免抵退税额是因为当时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跨年度的收入进行调整,当时为保证与会计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项规定。但新会计准则对发生的跨年度的销售退回业务进行了调整,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建议下一步应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税改为红字冲减。
(三)有关单证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单证备案是针对所有的出口企业(除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05年开始实行的单证备案制度,一方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需要复印大量的单证,有些单证取得困难;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另一方面英文单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审核困难,也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建议今后要考虑缩小单证备案的范围,可以限定只有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才备案单证。
综上所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进行深入调研,把每一个问题点落实到实处,以期达到促进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繁荣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业务,使得我国出口的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参考文献:
[1]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国税函[2002]11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04]116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2006]10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