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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1
采购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l)加强对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3)处理好合同纠纷
当企业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信守合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况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公司采购合同的内容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l)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3.采购合同的签订
(l)签订采购合同的原则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②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③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④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⑤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⑥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①订约提议。
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
②接受提议。
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一再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③填写合同文本。
④履行签约手续。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无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实施的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㈡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㈢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㈣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㈠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㈡投标审计
⒈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⒉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⒌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㈢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⒉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⒌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㈣中标审计
⒈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⒉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㈠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㈠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⒈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关经济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⒋采购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⒌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㈡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㈢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㈣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3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
第六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
第七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_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的补偿金。
第十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4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合同风险防范;合同风险管理;电力企业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8-018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8.09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快速的进步,电力企业作为国家基础行业,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来看,人们最关心的就是电力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以及电力的供应情况,物资管理作为内控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物资采购中的任何一个疏漏都会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合同采购风险,严重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整个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现如今,电力企业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对合同制定的重视度也有了增强。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导致企业在物资采购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合同制定没有规范化的流程作指导,常常发生合同风险,防范管理也不到位。本文就从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的实际情况入手,简单阐述一下如何做好合同风险的防范工作,并强化内部管理,制定健全的管理规范,保证合同的履行,为电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有关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概述
1.1 合同
合同是基于两大主体构成的协议,主要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被双方接受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反合同的行为涉及违规操作,其中的一方有权提出上诉赔偿。
1.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
顾名思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是电力企业,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所需物资进行采购而设立的协议,当买卖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会签署合同。常见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多样性,包括设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办公室家具买卖合同等。
1.3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对协议进行的有效的把控,一般而言是指当事人在实现自身合同规范要求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具体管理操作,也是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之上做出的内部制度管理规章,属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概括。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是电力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只针对电力企业开展的合同管理工作,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制度,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相协调,对于减少物资花费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还能够防范企业面临的风险,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电力企业的良好经营。
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类别
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涉及到的环节众多,任何疏漏都会影响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具体风险类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2.1 品质风险
品质风险是针对电力企业电力供应情况而言的风险之一,判断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是否成功的根据,就是能否准时收到物资以及所接收物资的品质和数量是否达标,所以物资品质对电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电力企业所采购的物资品质不佳将会对企业的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2.2 存货风险
电力企业在购买物资的过程中,由于前期分析或判断的失误,难免会多购进一些物品,一旦存货过多或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物资价格的下降或是存货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导致供应链受阻,从而引发存货风险。
2.3 服务风险
服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良好的服务能够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一旦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例如因物资供应商服务质量不佳所造成的风险以及采购无形服务所引发的风险等。
2.4 交期风险
物资采购都会涉及到交款、交货的时间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在确定的日期进行交期,能够保证企业不会因为供应不足而引起问题。相反,一旦交期后延,就很可能导致企业生产链条的断裂。只有严格根据规定,按照合同依据,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物资交付,才能降低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2.5 弹性风险
电力物资采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包括弹性风险,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性,往往会在采购物资之前做出预测,对一段时间内所需的物品进行核查,并根据预测的结果向供应商提交订单。然而因某些外在因素甚至出现紧急插单等现象,供应商因自身产品供应的弹性问题会引发一定的风险,此外还存在采购方在拿到产品后因进行价格调整、产品修正等而引发的弹性风险。
3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直观清晰地认识到了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风险与管理的概念,明确了采购风险表现出的各种类别。想要提高物资的购买能力,降低资金的消耗,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风险,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水平,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3.1 重视合作,强化采购合同创新管理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涉及到购买双方的利益,与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息息相关,无论是企业供应还是电力采购机构都要言出必行,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彼此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长期合作,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电力企业在物资购买的过程中以及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保证供应的物资不间断,不会影响电力的持续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采购合同是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乎彼此的利益,对整个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创新合同的签订内容,确立内部的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中的风险,提高供货的效率和质量。当然,电力企业还要不断完善自我,强化自我监管,制定健全的采购方案和计划,从根本上创新制度,在需要购买物资过多的时候,要分清采购的主次,精准做出市场定位,判断价格涨幅,确保物资供应不会出现断裂的情况,从而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
3.2 灵活制定合同,加强合同弹性
合同是维护双方利益最有力的保障,但是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此供应商和电力企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该将这些不确定因素纳入考虑的范畴,适当增加合同的弹性,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对合同进行变更,将风险和双方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无论是电力企业还是供应商都要加强自身的应变能力,以合同中适度的弹性来保持双方合作的最佳状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保证双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无论是电力企业还是供应商,都应该重视合同的作用,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制,优化合同条款,确保双方能够真正做到利益分享和风险的共担。
3.3 健全采购合同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电力企业采购部门必须重视合同的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健全相关体系,发挥出合同管理的作用。首先,电力采购物资工作要按照不同的购买环节做出具体的人员分配,落实岗位责任制,从而更好地强化监管,提高工作的效率,避免分工不当导致的互相推诿;其次,对物资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一定程度上的责任限制,保证购买工作的合理性,确保物资质量符合标准;最后,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对电力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开展集体学习,培养他们树立工作责任感,切实完善合同管理,为企业贡献力量。
4 结语
总而言之,电力物资采购作为电力企业经营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的管理和制定直接影响着电力物资的持续供应,与供电质量也密切相关。对此,电力企业必须明确采购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防范与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确保电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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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5
(一)财务部门在付款前的审核注意点
1、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工作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人的名称、经营地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基本的九项内容,如有补充条款可再签署补充合同。财务人员在接触到草拟的合同文本时,可对以上九项内容逐一进行审查。法人的全称、经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名称、地址一致。采购合同要对标的的规定清楚明白,对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约定清楚,以免引起不避要的纠纷。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验收人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验货签收,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数量和单价核算总价后进行付款。建筑施工合同条款可以对质量的检验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予以约定。质量保证期一般为一年,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尾款。有些采购合同涉及到货款、运杂费、保管费、装卸费等可能支出的费用,要约定好由哪方付款。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采购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日期、买方的付款日期;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财务人员要对付款日期重点审查一下,有的业务经办部门办事拖拉,不留足财务人员审核的时间,签署工程类合同的时间就是付款的时间,或是距离付款时间只有几天时间。纠其原因是因为经办部门没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所致,财务部门发现此情况要大胆向经办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更改付款时间。履约地点有时是确定采购合同中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时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所以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明确具体。履约方式是指付款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批次支付,以及结算方式。建筑工程合同多为分批次支付,甚至跨年。小额采购合同为一次性支付,大额采购合同会留有质保金,财务人员要根据合同标的重点审核。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如合同中出现如对方违约没有经济惩罚或赔偿,明显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现象,财务部门要指出来修改条款。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双方通过协商和解,或由第三人进行调解,或通过仲裁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解决争议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很重要的,应该慎重选择。
2、合同签署环节的审查
合同对方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财务审核资料留存备查。法人不能签署合同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原件。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提供企业年检资料,调查企业的经营情况,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对外正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人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企业应当要求部门经办人员按规定的权限与当事人签署合同,超越权限的属无效合同。合同由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不得加盖企业部门章,不具备没有法律效应。为了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更换页码,财务部门可要求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二)在付款中财务部门要做的工作
1、按批次付款的合同需进行专项及后续管理
会计在付款凭证摘要上写清楚“合同总价为XX,此次第X次付款,比例为X%”。将所有分批次付款合同复印件统一编号,为以后付款作依据。对单个的合同再进行跟踪记录。财务人员在轮岗调离工作岗位时,与下一任会计要交接合同付款登记本,以保证财务付款的连贯性,有据可察,心里有数。
2、按照合同的具体要求加强财务结算
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可暂停付款。建筑工程合同未提供竣工报告,建筑技术验收人员未验收确认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采购合同应该签署采购合同而未签合同直接购买,财务人员可要求重新补签合同。采购厂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收单或送货单,企业收货人员在验收单据上签字表示确认签收,相应承担所收货物的质量及数量等经济责任。对结算价格进行认真核算,并与发票进行核对。遇到一次将全款发票开出,分批次付款的,要作好登记工作,将全款发票复印件留存作为下一次付款的原始资料粘帖,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全款发票所在的凭证号,以便审计查找。
(三)合同履行完后的财务工作
1、加强合同的变更控制与管理
建筑工程类项目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财务人员要认识到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是正常现象,强化变更意识,健全合同变更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合同变更要有审批手续,变更价格要有据可依,说明情况,逐级审批,避免随意更改合同。对登记在册的合同,要把相关变更资料准备齐全,备查存档,留给财务人员方便查询。
2、财务人员要作好合同资料的交接工作
一个建筑工程可能涉及几任会计,付几次款,跨年度支付是正常现象。还可能会变更合同,或再签署补充合同或协议。未经手的会计不知情,只有依靠记录详实,表达准确明细的合同资料,记录了项目的来龙去脉。注明合同应付款情况,已付款情况,发票情况,经办部门,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才能保证财务工作的万无一失。
二、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中职能发挥的途径
(一)加强财务人员对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只会算帐,不参与企业的内控管理,提到合同管理更是觉得是经办部门的事情,与财务工作无关。更别说建立合同资料备查机制,复印合同,逐笔登记,在付款凭证详细说明更觉得多此一举,甚至只管眼前,不考虑以后,没有想到合同管理的延续性,财务人员一旦有这种懈怠情绪是很可怕的。因此要对财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个长抓不懈的工作来做。建立考核、奖励、监督的长效机制,与财务人员的升职、评优、工资挂勾,鼓励财务人员提升自己的业务修养,敢于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现象说不,营造一个良好的、积极向上的财务氛围。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合同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6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
(一)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