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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科研型;合同管理;技术服务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715.1 文献标识码:A合同,是支撑产品买卖、工程技术、工程建设、技术开发、土地管理、生产生活服务等各项业务交易活动的载体,是现代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保障。国外早在上个世纪中叶就已将合同管理研究与实务发展为一项系统工程,并出现了以合同管理为研究对象的专业性协会和刊物。例如,美国于1959年成立了全国合同管理协会NCMA(National Contra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专门对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美国《德克萨斯州合同管理指南》(State of Texas Contract Management Guide)通过发表政府指导性文件,全面细致地阐述了合同管理的内容,通过对合同管理的关键点的理解和阐述,形成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研究成果和理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将合同列为重要经济管理手段,各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都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思考与研究。勘探开发研究院作为科研技术服务型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在遵照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管理基本思路的同时,根据自身科研型工作特点,在合同管理中进行了不同的管理思考和尝试。
一、管理模式
勘探开发研究院在合同管理架构上严格遵循共性要求,采取对交易主体集中管理、管理系统集成对接、审查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以及实行合同全过程监管等措施,实现合同管理相关要素、系统、方法的集成,有力地提升了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交易安全保障。
在此基础上,严格实行“三项审查”要求(见表1),严格按职责和流程进行技术、经济、综合审查,实现了技术、经济、综合审查三位一体,使合同管理与业务管理有机融合。通过三项审查把关,使签订的合同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表1 合同三项审查要求说明表
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三项审”以外的环节,通过下列手段严格控制,充分发挥合同综合管理的作用:
一是在国家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实际,制定实施《勘探开发研究院合同管理办法》、《勘探开发研究院招标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和招标管理工作要求和流程,确保合同管理行为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防范合同风险,坚持事前预防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谈判或招标前检查项目是否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是否合法,资信是否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审查通过,不允许参加我院的项目选商。
三是由院主管领导、技术专家、主管部门、法律部门、纪检部门、研究室和课题组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加强了合同履行验收的法律介入,实现合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
二、特色管理方式
鉴于我单位科研单位性质以及技术和知识产权合同所占比重较大的现状,在合同管理中,对这类合同加重了管理力度,具体做法是:
(一)加大合同技术审查力度。在交易的磋商谈判阶段,根据交易金额多少、时间跨度等因素,决定谈判队伍构成。
(二)充分运用招标选商手段。招标作为合同相对人遴选的重要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充分的竞争性,从而实现交易最优化。我单位对于重大技术类交易事项,在严谨认真制定了招标文件要求后,积极委托开展招标工作,以实现与有履约实力的相对人建立最佳合作关系。
(三)明确对我方有利的成果归属。技术与知识产权类合同对合作过程进行了权利义务划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科研成果的归属确认。我院在此环节会集中技术与法律人员,根据成果的价值、后续使用率评估以及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选择效益最佳的成果归属条款。
三、合同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一是合同管理基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同信息和合同文本信息填写是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确、规范、及时填写对于合同管理有重要意义。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类别、金额、履行期限、收付款条件等,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合同管理的效率;而合同文本信息主要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更加重要,直接关系着企业利益的实现。
二是合同履行规范性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合同履行包括对方履行和我方履行,目前合同履行的不规范想象时而出现,一方面是对方保质保量履行,侵害我方利益,而我方无特定人员负责,导致利益损失;另一方面是我方不按约定履行,形成违约风险,不仅存在经济利益丧失的可能,还会影响企业形象。
三是出现事后合同的风险仍然存在。事后合同是指履行开始时间早于签订时间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发生交易纠纷的可能性,从而影响了企业管理和利益保障,因此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治理和杜绝的。
[1]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天津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商业合同管理范文2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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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此物业位于___市____街__号__层,建筑面积__平方米(实际面积高于或者低于合同规定面积,均以此标注面积为准,不作调整)。 该房屋的土地证证书编号:______,房产证证书编号:______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结构;经甲方及乙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等。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3,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等。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6,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7,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条 物业费用及缴纳方式 :
1,甲方按年于每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___元人民币(___元)此费用包含第三条所列各项委托管理事宜及下列费用:采暖费,电梯费,停车场的使用费,其他未列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自行负责,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2,甲方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要求的缴纳方式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有权强行将甲方商品清除,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随时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如拖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物业内的各类图纸,含装修改造图,电路图,上下水改造图,广告审批图,消防改造审批手续等,以上各类图纸以甲方使用此物业7日内交给乙方。
4,及时与乙方沟通本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其他问题。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选聘专业人员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有权对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5,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执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但乙方需退还甲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非因甲方过错原因而依法被政府提前收回的;②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迁的;
3,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上述各条款规定,除了按合同有关条款履行以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附则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及规定严格执行。
2 ,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在此之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如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之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
身份证: 身份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商业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内涵;途径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商业银行作为其中重要的分支,在金融行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高效益性和高风险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要保持必要的安全性,在经营中注重流动,以增强效益为中心思想。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较短,在运行的过程中,借鉴了很多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现了很多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就是要积极规避运行中的风险,让商业银行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下去,为经济和社会做出贡献。合规管理是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合规守法可以有效减少商业银行的不良案件发生,同样,合规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合规管理是促进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对商业银行经营的意义
(1)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合规管理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金融行业管理中,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独到的管理模式。合规管理是保障商业银行合法健康发展的途径。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技术要求。合规风险是银行在经营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现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违法行为。合规管理主要就是对你合规风险进行管理。它包括市场准则,法律法规,内部规则,政策动向,市场惯例等多方面内容。合规管理需要建立具体的措施和制度,用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2)合规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意义。商业银行要想长期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体系。合规管理是实现商业银行全面监管的重要手段。合规管理是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必要方法。合规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合规管理在创造商业银行效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要求。合规管理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合理处理风险是合规管理的主要任务。在我国积极推进现代银行制度的关键时期,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现阶段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存在的弊端
(1)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完善。我国目前的合规管理中,主要的缺点就是合规制度体系的合理性要求不足。商业银行的工作流程是具体的和细化的。因此,在制度体系方面,要把细致性当成制度制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具有各自的特点,在制度上,我们必须要遵循商业银行各自的业务特点,不能盲目地建立制度。在管理形式上,要符合银行的年度计划和目标要求。制度建立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目前合规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是阻碍商业自身发展的主要障碍。
(2)合规文化建设意识较弱。合规文化是保证商业银行的所有成员能够做到自觉依法合规,在经营活动中倡导合规理念,强化养成合规的风气。但是,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中,合规文化建设的意识较弱,在合规管理中,不能形成良好的合规氛围,商业银行不具备合规文化的软环境。
(3)合规管理的执行存在环节上的弊端。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复杂性和完整性。在有些商业银行的经营中,企业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具体制度执行上,停留在表面,这就造成员工在执行上,也停留在表面,无法实现合规管理的细致性和全面性。合规管理的优势就是处理细节问题。执行力度不够必然造成环节上的疏松,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节奏要求。
四、规范合规制度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经营发展
(1)在意识上增强合规制度管理的认知。在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上,意识层面都是所有活动的前提。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尤其更要重视意识理念的树立和培养。在改革中,我们要加大对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的建设,在建设中,注重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培训。要将合规管理的意识渗透到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在细节中展开合规管理的优势。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中,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是员工自我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倡导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道德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法律、积极完善业务水准,让企业员工实现自我和企业提升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完善合规制度管理的体系。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中,没有现成的经验照搬。我国的经济制度与发达国家不同,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与他们有明显的区别。但是,经济活动目标都是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应该建立属于我们本国实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银行管理体系。合规制度管理体系的建立要在识别、量化、评估等方面,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一个完善的合规制度管理体系,需要有制度政策,有方法理论,有操作规则,有处罚办法。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精神层面的支持,也需要基础设施方面的保证。(3)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银行的管理是银行经营发展的保证,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是银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人员的素质决定了业务开展的效果。在基层经营的管理中,要对银行全体员工实行合规文化的培训活动。在培训中,要让银行职员学习到法律常识、法律规定、职业操守等内容。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要注意按照行为规范进行操作。开展合规文化培训,是保证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的公正客观,让银行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素养,在应对业务和处理复杂问题时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
(4)科学规范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受到相应的限制,这就造成在运行过程中,制度没有发挥必要的作用。银行制度多数存在模糊状态和粗放的管理状态。科学的合规管理可以有效避免这样的发展局面。在运营中,要强化规章制度的力度,明确责任,明确任务,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中,要把经营和管理统一起来,实现科学的管理方式。
(5)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银行的业务性和功能性决定了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管理上的漏洞。每年商业银行的案件都是由于管理的疏漏。因此,在合规管理中,要让社会对银行实行透明的监督,让职能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管理。例如房贷的管理、车贷的管理、票据业务、理财管理等。在检查中,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具体环节进行细致整理。监督约束机制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运营实现全程的监控,让商业银行的日常操作有法可依。
五、结论
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的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增强企业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据。合规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从根本解决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规避风险是提高利润的必要途径。我们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可以把商业的经营活动,统一到一个整体目标上来,实现商业银行资本方面、控制方面、服务方面的现代经营理念,让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刘燕.加强合规管理,促进稳健经营[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9(03).
[2] 刘春辉.浅谈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的必要性[J].经营管理者,2010(05).
商业合同管理范文4
现在的零售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何将投入及产出比均衡化甚至是最大化的达到盈利是企业比较关心的话题,对于零售业而言,无论从性价比还是回报率,邮件营销依然是很多企业首选的营销工具。运用好邮件营销的首要步骤是:创建目标用户群的邮件数据,而数据的多少和质量将直接影响营销效果。调研显示,诸多零售企业线下数据质量较差。对此,传统零售企业该如何有效地优化数据?线上线下活动如何通过邮件营销双向引流?下面为您一一解惑。
剔除错误数据保证列表健康度
1.传统零售行业的线下活动与线上活动并不相同,在收集用户信息数据时,大多数都是通过个人手工填写,而这也是导致数据错误的决定性因素。然而,通过电脑、网络等应用工具可以做到直接排除部分错误的用户Email数据;
2.在收集到用户数据后,发送一轮类似欢迎类的邮件来判断用户的Email地址是否正确以及是否会弹回等。这样能够更进一步地剔除一些无效的"虚"数据,帮助企业有效管理数据列表,保持其健康度。
在开展线下活动中,传统零售企业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数据错漏的问题,尽量保证用户信息的正确性,以稳固邮件发送的基础要素。目前,已经有部分大型商场开始利用各种移动化设备来为用户进行会员卡的办理和注册等,极大地减少了数据出错的概率,这不失为一个良策。
统计活跃度发送类型邮件
完成用户数据的收集阶段后,通过几轮的邮件发送,将数据进行有效划分。传统零售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用户人群的关注热度和喜爱内容发送适当的推广邮件,促使邮件效果最大化。那么,我们一般是如何定义区别不同活跃程度呢?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最活跃人群:经常打开邮件的用户群体对于品牌的热衷度相对较高,故而可以发送品牌宣传类的邮件;
2.一般活跃/非活跃人群:1-3个月内有打开过邮件的用户群体可以适当发送促销、活动类邮件,吸引他们的兴趣并通过价格活动鼓励购买;
3.沉睡人群:针对1年以上未打开邮件的用户群体,企业应该在邮件标题上进行改革,时髦、有趣的个性化标题也许可以挽回部分用户;如恰逢节假日等特殊日子,企业可以利用机会对其发送关怀类邮件,以激活用户。另外,对于一些已经不再使用该Email地址的用户而言,企业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等多渠道唤醒用户,以此获取最新最常用的Email地址。
邮件营销为传统零售企业实现OTO引航
商业合同管理范文5
国务院第75号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省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进行宣传,并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规定》的内容,以及《规定》所体现的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安全健康的深切关怀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由于《规定》扩大了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和管理范围,因此,应督促新列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等)立即指定专人,承担执行《规定》中的具体工作,并尽快与当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工作制度。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助这些企业做好执行《规定》的准备工作,为他们提供有关法规和工作资料,帮助培训干部,逐步把职工伤亡事故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起来。
三、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本地区、本系统制定的有关规章认真进行一次审查,凡与《规定》有抵触的内容,要进行修改或报请机关进行处理。
商业合同管理范文6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