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工程项目建设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6-017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6.084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较广、建设流程复杂的工程建设,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保证施工过程有效监督以及工程质量合格,离不开有效的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作为承包商与发包商之间关键的法律文件,工程项目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诸多环节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工程顺利开展有着直接作用。基于工程项目开进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素,若合同管理不当或由于风险因素影响合同管理实效,将直接给合同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为有效加强工程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1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形式

1.1 客观的合同风险

客观的合同风险主要是由国际惯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件所规定的,这种风险责任一般都是人们主观愿望以及努力所不能控制的,往往是合同双方有所配比的,比方说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该承担的风险,像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以及时效风险等。

1.2 主观方面产生的合同风险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除了客观合同风险因素之外,还包括主观合同风险因素。其主要产生是人为造成的,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在人为因素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合同风险因素。这个过程中业主也会因为自身条件性因素的影响,对合同制定相对严苛,并将这种类型的合同条件纳入到工程合同中。同时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将侧重点放在价格以及工程期限中,这样一来,会造成对工程合同的审核不足,签订合同也就会显得较为盲目与随意,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承包商法律约束角度受业主的牵制。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业主因此也就会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合同中的平等性就无法体现出来。

2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方法

基于工程项目建设涉及范围以及因素众多,若能够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实现有效评估和加强,就能够对工程项目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避免风险因素对工程建设任一环节造成影响。有效的合同管理评估方法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风险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2.1 模糊评估法

模糊评估法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风险评估的重要方法,主要以模糊集理论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展开评估,具体的度量工程风险的模拟方法主要是蒙特卡洛模拟法以及三角模拟法,通过参数的调整改变,多次进行工程项目风险模拟。根据模拟仿真风险数据进行结果统计和分析,进而对项目风险结果进行有效度量和控制。

2.2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属于全面型风险评估方法,通过评估专家对工程项目合同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评估,并得出具体风险水平。将风险评估结果与整体风险水平结合并进行有次序的排列对比,进而实现合同管理风险度量。这种方法对从全局角度总结风险系数有着直接作用。

2.3 外推法

外推法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属于较为常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具体类型不同,包括前推、后推、旁推等不同形式。基于这三种类型,旁推主要是通过对类似项目数据的总结、分析与运用,以实现项目合同风险的评估。前推主要根据历史实践经验以及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积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推测和判断,并对风险出现的概率进行准确判断。后推法主要是针对不存在的历史数据,结合项目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定义,对可能出现的初始风险事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总结,进而对合同管理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3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控

建筑工程合同是项目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性文件,但是同时也是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在签订了合同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需要对合同中产生的每一项问题进行仔细研究,对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

3.1 对合同签订主体进行资格与权限范围的认定与审核

在针对合同进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对签订主体部分进行资格与权限范围上的审核,杜绝出现无权或者是中介的情况发生。合同签订人应当与投标书中一致。另外,针对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审核要严格按照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通过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障合同签订具有公平性,以更有效保障合同签订双方利益,避免后续因合同风险造成任意方出现损失。

3.2 提升风险管理责任意识

这个过程中还应当提升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水平,充分分析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的内容:

3.2.1 合同中应当对行业操作管理内容进行强调。合同款项需要明确,为此操作性需要增强。当前阶段我国的许多工程施工项目中,承办方通过使用向对自己更加有力的条款内容使发包方受到自身权利的控制。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进行较为仔细的审核。

3.2.2 加强在合同中形成控制性条款的内容。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订立有关控制与防范双方的过程性条款。因为工程项目建设的操作性相对较强,为此风险性也将更大,这就造成了施工总合同中对相关材料与设备等的质量需要被有效控制。

3.2.3 合同中保修金条款制定。工程项目建设合同风险主要包括材料供应以及安装与调试,另外就是承建单位的违约。除了上述的相关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工期计划等内容之外,在进行目标设置的过程中还需要形成具有控制性的条款内容。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履约保函或者是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降低风险产生效果。

3.2.4 加强语言以及承诺的类型分析。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还需要将双方商讨的结果以及决定性内容纳入到合同中来。

3.3 加强对合同拟签订阶段的评估

需要形成重大合同的相关评估制度。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合同都应当交由相关成本的单位、法律、财务、计划以及审计监督单位等多个部门,通过专业性领域的综合评估,这是有效控制与预防风险产生的重要环节与步骤。

4 合同履行阶段环境中的风险防控

4.1 合同需要及时交底

合同形成与履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及时交底,这是责任义务得以明确的重要步骤。工程合同在设计与形成的过程中已经明确了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同时又有较为详细的分阶段性的目标内容。为此,工程合同管理十分重要,即明确合同的权利主体责任、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技术工程交底有助于制定具有适应性的方案策略。

4.2 强化动态监管合同履行工作

形成动态性的技术监管,加强对合同管理的履行。工程项目总目标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分解,这个过程中项目监督与管理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负责。也就是工程项目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与管理之间挂钩,并针对合同形成状况跟踪与信息采集等工作。

合同动态监督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提交书面形式的报告内容,还应当针对现场进行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检查。在组织内部结构中也应当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了解,针对相关数据资料内容进行整理与收集,目的是为了能够尽可能地掌握发包单位是否真正意义上对自身的义务进行履行。

5 合同履行后产生的风险防控

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整个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真实了解项目工程施工的全部工作。这样一来,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合同履行之后阶段资料的综合管理工作。这是实现合同管理的效率与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更是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措施以及形成系统性的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机制建设。

6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建筑领域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更加规范、科学、高效。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来看,要采取有效的规范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合同管理风险,将直接给工程建设造成阻碍影响,给承包方和发包方都造成严重的经济影响。为有效构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评估模式,要应用合理的风险评估方式,并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全面、规范实施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人才培养。高效的工程合同管理能够为企业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提升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于国宝.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6).

[2] 苏晓,董国英.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和合同管理业务流程[J].科技信息,2011,(18).

[3] 杨凤春.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以大港油田公司为例[J].经济师,2011,(9).

[4] 夏冬艳.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3,(3).

[5] 刘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18).

[6] 霍晓霞,霍宏霞,李春晓.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管理与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8).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2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动态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合同索赔问题。随着建筑工程行业转为买方市场,签订合同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提出一系列苛刻的合同条款,同时由于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风险意识防范较差、忽视合同履行中资料的收集等原因,引发了大量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的控制和预防大体上就是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和合同履行后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应该根据不同的阶段制定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1.1 重视合同的策划和成本分析

合同前期的策划,包括成本的对比分析、施工方案的经济分析、分包合同的管理、合同风险的策划以及资金的统筹和合同中各种关系的协调。

首先,合同策划要明确公司和项目的发展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编写有操作指导意义的策划。通过对合同预算收入和投标预算、目标责任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合同中存在的亏损点,指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合同的盈利性。

其次,将投标方案与实际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找出合适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对劳务、指定的分包等进行分包管理,避免产生违法分包。

最后,结合具体的施工方案,进行资金的配置,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和需要,进行分工合作,将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分解,指定相应的负责人,建立全方位的合同履行方案。

1.2 重视合同签订前审查、评估

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前要建立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机制,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补救等等。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和分析

在合同采用的文本上,要尽可能采用国家建设部统一的合同规范性范本或者是公司经过专业的法务人员反复评审、论证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之前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系统化的评审。

(2)重视合同谈判人员的专业性

一般来说,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会讲究谈判的策略性,不仅可以有效抵御合同向对方的利益诱惑而且可以在合同条款上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谈判,在公司利益和项目施工技术等条件等综合考虑下有效降低合同带来的风险。

(3)重视对拟签订合同的评审

待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要经过市场部、商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等部门从不同专业领域逐一评审才可以达到最大程度上预防和控制风险。

1)确定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确定合同方与招投标中选定的是否一致,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对合同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防。进行分析寻找潜在风险的工作需要有公司的法务人员或者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对拟定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分析和风险预防分析。通过一系列的分析使待定合同具有预见性,明确合同订立的时间、对合同中的歧义性条款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1.3 提高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管理意识

合同签署阶段最大的风险是对合同签署时对合同方相关权限的审查。首先,避免无权和表见的出现。其次,注重审查待签订合同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明确合同签署人与招标文件中是否一致,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可能引起的纠纷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确定。

1.4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管

合同的履行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了有效的进行合同管理,采取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工作报送制度、进度款审查审批制度以及动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1)及时合同交底、明确责任分解

签署合同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如在合同履约风险方面,由法务人员或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分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的责任和风险,从法律角度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操作性的预防措施或解决办法。

(2)合同履行中的工作报送制度

合同履行中工作中,要采用多种形式,将项目施工情况进行及时的报送,如采取工程周报、月报的形式,及时将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部门进行报送。在物资、设备、劳务、工程进度方面的各项进展和变化要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情形。

(3)建立动态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参照合同交底,分析项目工程的特殊性,进行动态的、灵活的管理。可以利用补充合同,来往函件等多种形式弥补签订合同时的不足,改善不利的条件。

1)在合同交底之后,确定合同中责任的分解,要结合合同进一步完善责任分解表,明确各个环节的管理人员。并且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变化及时的更新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建立动态合同管理台账,规范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项目合同管理要讲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当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合同履约、来往函件、结算付款等形成一条专业化、程序化。

1.5 完善合同履行后的管理、评价

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工作始终,真实、客观的反映项目上工作的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对合同履行后各种资料的分类、整理、编号、装订、归档等工作,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合同管理后的资料管理,避免出现资料的丢失、泄密,关键是对合同签订时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对合同履行进行客观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其中的不足,完善合同管理措施。另外,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进一步培训,完善合同管理,逐渐建立完善的、系统的项目合同管理机制。

2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在项目所有工作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合同的管理不能采取单调的程序式的管理,要建立动态的、灵活的管理,建立系统的、完备的管理体制。此外,在实践中要不断地总结方法、改进管理技巧, 重视合同履约后的总结与工作改进,实现科学管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用完善的合同管理带动项目各项工作的日益规范化、系统化,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

参考文献

[1] 胡季英,关柯,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

[2] 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R].2008年5月22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3

关键词:EPC项目 风险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EPC 合同内涵

EPC 合同也称为交钥匙合同,是近年来很多行业较为流行的项目管理模式。EPC 是一个源于美国工程界的固定短语,它是规划设计(Engineering )- 采购

(Procurement)- 施工(Constructiong)合同的英文缩写,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EPC 合同模式与过去那种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不同,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项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项工程组织招标,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将工程的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来说,在传统合同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另外,出现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但在EPC 合同下,上述传统合同模式中的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一般都要求承包商来承担,这样,项目的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承包商。

同时,EPC 合同的管理方式与传统的采用咨询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管理项目不同,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应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干预,给予承包商较大的自。即使业主聘请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主要处理的也只是工程进度与质量方面的问题,有时也授权其决定工期和费用的权利,但往往还要求得到业主的最终审查和批准。在监理工程师给出决定时,也不像要求咨询工程师那样,在合同中明文规定要“公正无偏”。

2.项目合同管理必须坚持的若干原则

2.1归口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采取经营部统一归口管理(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部归口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经营部作为项目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项目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经营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项目和所属各部门才能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2.2主承办人负责制的原则

由项目经理或授权人确定一主承办人和一人或一人以上为副承办人参与项目合同的谈判工作。主承办人对自谈判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

2.3合同审核会签的原则

合同签订前,主承办人应提交合同草案、商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证明材料、询价单和采购活动报告单等资料,需用部门、经营部、财务部、分管经理按各自职责范围顺序审核。发现错误、遗漏或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主承办人修改后重新审核,交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4合同备案的原则

主承办人负责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例行报表。

2.5履约检查的原则

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和经验

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有许多做法经过实践验证,是符合项目实际,并且高效和实用的,现归纳总结如下:

3.1建立项目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首先要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使EPC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其次还要建立文档系统。项目上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最后还要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总承包商和业主、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3.2对分包商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对项目的重要性,将分包商分类为战略分包商、优先分包商、待定分包商、消极淘汰分包商、积极淘汰分包商和身份不明分包商。战略分包商和优先分包商是签订合同的重点对象。

3.3实行项目合同全过程管理

签订项目合同前要根据需要提出合同采购计划和签订申请,批准后洽谈、草签合同,再提报上来进行审批,签订合同后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促履行,合同履行后办理结算手续,合同发生纠纷后,依法进行处理。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项目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3.4严格进行项目合同交底

首先,应该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其次,项目负责人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然后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经营部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

3.5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综合素质,充实管理队伍,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项目合同管理效果。

4项目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合同管理实践中有一些常见问题,值得警惕和反思,却也容易

让人忽视,列举如下:

4.1项目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如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等,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最常见的合同缺陷是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合同中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应对建议:(1)尽量采用本公司的合同文本。这样起点就高,就顺着自己公司的思路,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2)可由专人收集以前项目合同谈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负责人、律师的意见,规定哪些条款变动可以接受,哪些可以谈判,哪些则绝对不能变动。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可加入与特定供应商有关的内容。

4.2项目合同索赔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管理粗放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索赔尚未引起员工高度重视,成本意识有待提高。

应对建议:(1)加强对各层次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2)重点研究国际工程合同与索赔案例,使合同管理部门成员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3)实践中,发挥有理、有利、有节的管理艺术,努力做到理解合同,活用契约,知可而为,持续改进,不留后患,寻求突破,争取多赢。

4.3疏于验收所致的质量问题,往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

项目实践中,验收环节往往非常薄弱,由此导致的质量问题争议,项目方往

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

应对建议:(1)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工程,以及特殊设备应当邀请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2)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验收要及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返工、修复、退货或索赔要求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避免由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工程项目控制目标的影响。主要包括:招标风险、签约风险、承包方信用风险、采购风险、成本风险、进度风险、技术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环保风险、结算风险、付款风险、竣工验收风险、廉政风险等十四类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掌握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从而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过程原则: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应涵盖项目合同签订、履约全过程。

(二) 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重大项目合同风险的管理,对关键履行环节实施重点把控。通常成本、进度、质量、安全风险是工程项目风险控制的重点。

(三) 适应性原则: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必须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随着项目的推进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四) 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对合同风险的有效管理;

(五) 一致性原则: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保持工程项目管理过程和合同管理过程要高度一致。

(六) 部门协同原则:工程项目需要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识别:在收集项目合同风险初始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辨识出对实现工程项目既定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对工程项目合同各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分别按照1-4级进行评估;对工程项目整体进行风险预警评级。

(三)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应对:针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程度及预警情况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风险事件发生时,按照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采取行动。

(四)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监控: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的变化,项目整体风险预警评级、升降级、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动态监控。

(五)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后评价:项目结束后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一)工程项目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过多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影响项目整体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合同风险识别、评估、应对不当,可能与合同相对方产生合同纠纷,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

(三)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影响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及效果,当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不能有效解决和遏制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四级管理、三级监督”的机制。其中:“四级管理”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级公司(专指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具体工程管理部门;“三级监督”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级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条 煤矿是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接受公司的监管、指导和督查。

第十条 煤矿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内容和管理职责:

(一)矿长是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全过程风险管理。

(二)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填报项目风险应对方案(见附件二)

(三)招标风险:计划科要认真准备资料,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对列入集团公司谨慎合作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禁止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四)签约风险:企管科要严格按照两级公司和本矿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与招标书确定的条款保持一致;杜绝与个人签订工程合同以及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发生;签约失败时必须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承包方信用风险:承包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风险。计划科应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持续关注承包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提示提醒财务部门付款风险。严禁承包方违反规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六)采购风险:工程物资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风险与物资设备管理风险。计划科应根据两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合同条款,结合项目实际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和实施办法,把好生产厂家关、质量关、验收关。杜绝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现象发生。

(七)成本风险:项目超支等导致预计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成本进行准确测算,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项目超出合同金额的风险。

(八)进度风险:工程项目延期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九)技术风险:设计文件缺陷、设计变更、设计交底不清等风险。计划科应要求设计图纸、数据准确,设计变更及时,设计交底明确清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质量风险:发生质量事故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防止发生质量事故。

(十一)安全风险:发生施工事故风险。工程科、地面安全科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要求,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十二)环保风险: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风险。环保科应该严格监督承包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两级公司有关环保制度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十三)结算风险:预算编制滞后风险、中间结算风险、完工未结算等风险。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结合已完工程报量,计划科应及时与承包方沟通,确保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违约责任和损失。

(十四)付款风险:工程推进进度、质量验收、工程结算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财务科应严格审查。不能按期付款的,分管领导应及时与各方沟通,签订免除责任的补充协议,。禁止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十五)竣工验收风险: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风险。工程项目完工后,计划科应接受承包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验收的,应依法处理好相关风险。

(十四)廉政风险: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矿党政部门、纪委应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规范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纪检监察力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预警评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预警评级分为4级进行,主要按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重要风险因素并结合工程项目履约动态风险表(见附件三)的评估情况和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评级。

(一)蓝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蓝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10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一个月以内。

(二)黄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黄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上,10%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上,10%以内。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10天以上,30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内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上,30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上,3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8、发生一般质量问题。

(三)橙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橙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0%以上,15%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0%以上,15%以内。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30天以上,45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天以上,45天以内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30天以上,45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30天以上,6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影响工期、质量的。

8、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但影响工期、质量的。

(四)红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红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5%以上,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5%以上。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45天以上。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45天以上。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45天以上。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60天以上。

6、工程因某种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7、工程停建。

8、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9、发生较大以上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不符合以上预警条件的,为一般风险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风险项目,由计划科负责日常风险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对于蓝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应重点监控并及时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对于黄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在及时上报公司的同时应对风险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高的事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橙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应将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逐级上报两级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被评估为红色预警项目两周内,计划科应填写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风险等级评价汇总表(见附件四)并将公司审核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督导,每月向集团公司计划处和法务部报送红色预警项目风险控制情况,直至该项目红色预警风险解除。

第四章 附则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风险;形成因素

房屋建筑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施工现场也经常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建筑企业要想减小发生施工事故的概率,就必须充分落实“ 安全第一,责任第一”的指导方针,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施工风险源进行有效辨别、评价和控制,从而实现安全建设。

1 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特性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技术高、复杂性强等特性。在建筑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和随机因素,且这些因素都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由此所造成的施工风险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具有以下风险特性:

1.1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众所周知,不论是自然的雪灾、洪涝、台风和地震这些灾害,还是现实社会中的战争、矛盾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建筑施工的整个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施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减少出现施工风险的概率和施工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及后果,并不能真正以意义上的完全将施工风险消除。

1.2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的测量性和不确定性

所有的风险活动或者是风险事件的发生和结果都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事件是否能够发生、什么时间发生、发生之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和影响这些都是不能够确定的。但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科学资料和以往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出发生各种施工风险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由此对可能出现的施工损失进行预测和控制。

1.3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的相对性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风险的主体是相对的,这也就是说风险是相对于事件主体,同一个风险事件会对不同的事件造成不同的影响,有些事件主体会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和伤害,而有的事件主体反而会因祸得福,得到更好的发展。例如,如果施工现场的施工原材料出现丢失和损伤的情况,那么这项工程的保险公司和承包商都会受到极大的损失,而供应施工材料的供应商又得到了一次赚钱的机会。另一方面是指风险的大小是相对的,施工企业对于所有的风险活动或者是风险事件都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这种能力也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有的施工企业能够承受较强、较大的风险,而有的施工企业却经不起太大的风险波折。因此,这种风险能力要具体分析。

1.4 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的阶段性

风险发展分为潜在风险阶段、风险发生阶段和造成后果阶段这三个阶段。潜在风险阶段是指风险尚在酝酿,还没有实际发生的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施工企业没有任何的损失,但是这种潜在风险还会不断的发展,最终进入到风险发生阶段,造成施工企业的损失;风险发生阶段是指各种施工风险已经变成了事实。虽然这个时候已经发生了风险,但还并没有对施工企业造成影响。这时施工企业就要沉着分析,避免施工风险影响到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通常说来,风险发生阶段并不会持续多长时间;造成后果阶段是指已经对建筑项目和施工企业造成了影响和损失,例如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处于这一时期的施工企业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完全挽回损失的,只能采取措施来尽量减小损失。

2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形成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具有工期长、技术高、投资大、复杂性强等特征,再加上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本身的认识有限,这就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由此极大的干扰施工合同执行。通常说来,这种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会造成极大的合同风险。而形成施工合同风险有很多因素:由于施工技术、施工原材料和施工产地的限制,在工程施工的实际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干扰,例如,地下工程往往会遇到和地质勘查截然相反的施工干扰(地下水流、古文物);而如果一旦参与对象不止两个时,各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出现问题;而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过长,施工合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发生了改变,从而给工程施工带来更大风险。

3 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的管理

3.1 合同风险的识别

众所周知,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从实质上看,风险识别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或者是隐藏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整理的这一过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本身存在着施工项目内部和外部、技术因素和非技术因素、环境和非环境因素的各种施工风险。而施工项目的风险识别就是对施工风险存在的地点、出现风险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风险的几率和造成的损失进行简要的判断和分析。

3.2 合同风险的评价和分析

客观说来,每一种风险都有着自身独一无二的规律、特性、影响大小和影响范围,可将其做如下评价:对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发生的时间进行分析,也就是对施工风险可能出现的阶段、环节和施工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可行性分析,就拿现如今的社会经济来说,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恶化使得物价上涨的幅度过大,业主的承受能力减小;一般情况下,人们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概率来表示;风险级别有高有低,各种风险因素也不尽相同,但施工企业对于所有的风险都不是同等看待;对施工风险的起因和可控性进行分析,出现施工风险的原因分析是为了做好施工风险预测、解决对策和落实风险责任,施工风险的调控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风险造成的影响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

3.3 合同风险的回避

合同风险的隐藏威胁可能发生的几率过大,出现的后果也过于严重,而又没有其他解决对策时,施工企业为减小损失和规避风险而主动放弃签订施工合同被称作施工风险回避。一般说来,客观上不需要的施工项目,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去冒险,否则一旦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施工方根本不能承担其后果,也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风险。

4 结束语

现阶段,建筑企业对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加深,这极大的提高了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水平。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施工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施工企业应根据我国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学习国外先进的施工风险管理经验,从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的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由此防范各种施工风险出现的可能,为我国的建筑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丁小英,吴亚军,冀明亮.浅析施工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3,23:35-36.

[2]刘明芳.论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4,13:326.

[3]邓志勇,吴秀仪.论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J].甘肃科技纵横,2004,04:85-86.

[4]孙傲然.中国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02:114+102.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范文6

1. 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

1.1 在FIDIC合同条款中,阐述D-B模式的是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阐述EPC模式的是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该两种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规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担的风险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规定;

1.1.2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如果有);

1.1.3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为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不一样,FIDIC建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1.3 另说明,D-B模式中雇主的风险与我们熟悉的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一样的。在此,如果仅从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 从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划分风险的原则(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预见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进一步,结合银皮书中的4.12款和5.2款看,实际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

2.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

2.1 指导意见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该概念界定存在如下问题:

2.1.1 以工程总承包企业界定工程总承包,难免有概念循环之嫌。

2.1.2 全过程承包自然是工程总承包,若干阶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设计或采购任务就很难被认定为总承包。

2.2 与总承包概念相对的是分承包。实际上,与FIDIC的银皮书、黄皮书和红皮书相对应的承包都是总承包,三者的共同点是承包方承包了施工。

2.3 建设项目展开的阶段一般为:计划、设计、施工、运转。(此处的计划主要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设计。)从此阶段划分看:

2.3.1 EPC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计划、设计、施工;

2.3.2 D-B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设计、施工;

2.3.3 本文1.3中的C模式(施工承包)仅包括施工。

2.4 应说明,总承包概念容易引起的误解是人们喜欢将之等同于建设全过程承包,指导意见亦未能完全避免该误解。若立足于建设全过程,则唯有EPC模式可堪称总承包;若立足于项目的全过程,即考虑2.3中项目的运转,则可能只有BOT及其派生模式可堪称总承包。

2.5 因此,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宜界定为: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的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可称为阶段或分项承包,但按承包的应有之义,只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不应属于专项承包。

2.6 与2.5相应,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能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进行承包的企业。

2.7 2.5中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与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按指导意见,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设计-采购(E-P),也属于工程总承包之列。但是,这种不同不应该影响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请参见本文4.2.2)。

3.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3.1 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该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3.1.1 与2.1.1相似的问题;

3.1.2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不能与指导意见对总承包的界定区别开来,比如,承担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任务(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总承包?

3.2 在指导意见中,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应是相对的,即工程项目管理总是在代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中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按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则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业主自营的时代。另外,指导意见已明确同一企业或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两企业不可同时承担一个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总承包,-这即说明,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之所以相对,是要力求二者互补。

3.3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系相对互补的关系,则按本文2.5的界定,不论是工程总承包或是专项承包,都可需要项目管理的介入。但是,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则可能构成例外,即,对于包括可行性研究的EPC模式,需项目管理的介入,应不会有过多的质疑,但对于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是否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则是值得质疑的。

3.4 考虑到项目管理的目的是受托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按指导意见的陈述),而控制和管理最原初的依据即是可行性研究,因此,0对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应不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FIDIC在本文1.2.3中的建议也即是此理。

3.5 有鉴于此,工程项目管理宜界定为:受托方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6 与3.5相应,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可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包括承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做作为可行性研究之必要结果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

4. 二企业的比较及市场培育

4.1 对比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4.1.1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力求一种相对互补的关系;

4.1.2 工程总承包以施工为主导,工程项目管理以可行性研究为主导;

4.1.3 在总承包EPC模式中,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方面可能会有所融合(后者对前者更多的是参与而非管理)。

4.2 4.1中的分析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目的是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以此界分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4.2.1 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不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样,都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2.2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一个具体的项目上,可能只侧重一二方面任务的承揽,比如,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能只进行设计-采购(E-P)承包,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能也只承担设计和采购管理,但具体的承揽任务的方式不应该影响两企业的界定。在指导意见中,之所以会出现2.1.1和3.1.1中的循环,也是出于此种意识。

4.3 以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在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中,设计与施工都有实力较雄厚的企业来完成,但计划与运转环节则相对乏力。因此,

4.3.1 加强企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能力几乎既是行业界所期,也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侧重。在指导意见中,无论是项目管理服务(PM),还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可行性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指导意见将EPC模式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第一推荐,也无非是要强调可行性研究。人们易于将工程总承包等同于项目的全过程承包,更像是出于这种行业期待。但是,

4.3.2 以目前的情况,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加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为重点,应无可非议,但不宜急于以行政的力量将EPC模式作为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重点,因为这里不仅涉及到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得以诞生的前奏。

4.3.3 涉及项目运转环节的总承包,比如BOT,只是在EPC模式的基础上再加一个融资问题(FIDIC出版其银皮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适用于BOT项目或类似投资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可与EPC模式的总承包一并考虑,并可以此藉市场需要来促进与EPC模式相适应的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4 鉴于4.3的分析,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培育发展适应D-B模式的总承包为宜,这可以通过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改造和重组,或通过二者的结合,得以便捷地实现。-在这一点上,指导意见是十分中肯的。但是,指导意见同时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发展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能力,还需注意两点:

4.4.1 按指导意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接业务的最大范围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因此,即便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它们也更愿意承包设计或施工任务本身。另外,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也不能界承包失败之后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因为一般而言,后者发生在前者之前。

4.4.2 以4.3.2的分析,如果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则其在能否发展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方面可能会受到局限。如此,按4.2.1的分析,该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必然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5 因此,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宜通过建筑业中的中介机构,比如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经整合而完成。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此整合过程中吸收建筑师的加入应系十分必要。

4.6 应说明,指导意见的目的之一,是意欲通过建筑行业结构的调整,以使其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从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入手,分析界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目的就是要廓清二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但是,一种企业能否发展,还需具备制度层面上的发展空间。以本文对二企业的分析界定,届制度空间充分时,二者之间的相对互补关系即可组合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各种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