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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范文1
供货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常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过程管理粗放引起合同履约纠纷,使履约方遭受损失,增加了管理成本,如何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履约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使用案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提高对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大量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因此,在企业管理中,积极普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使管理者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等知识,对于提高合同管理及执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而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合同案例为学习对象,通过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进行解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思路、对策等,可以调动管理者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索兴趣,使其学会由此及彼、融会贯通,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进而为实现合同行为等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提前介入,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管理
(一)深入了解签约对象,做好对签约方的资信调查
首先,做好签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约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1)营业执照。核对对方营业执照,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注册资本,是否年检,可登录工商管理部门网站进行相关查验。(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它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税务登记证的核对可以通过登录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税号查询、核对,如果在网上无法查询,也可以打电话到注册地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询问。(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可通过登录相关管理部门网站核查该类证书真伪。
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注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等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其次,做好签约方代表的资格调查。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确认;(2)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姓名/名称、事项、权限、期限、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
(二)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工作
供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文本应规范,做到用词准确、订立合同的各方意思表示清楚,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合同构成要素,尤其是合同标的的描述、规格及质量标准的认定、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送货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仔细斟酌,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交易习惯。首先,供货产品的规格要清晰具体,避免供需要求出现差错。其次,应明确约定供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避免质量纠纷;第三,合同金额应注意大小写一致,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供货发票开具要求,避免付款风险;第四,应当注意审查违约责任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合同缔约过失风险;第五,应明确约定送货地点,送货方式,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担方法,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从而为解决履约纠纷中的举证问题,防止合同履约风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注意合同生效要件的确认
首先,签约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其次,法人代表应在合同文本法人代表处亲笔签名,由委托人签名的,法人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规范的委托书证明。第三,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不得已出现涂改,应由签约双方在所有涂改处盖章确认。第四,注意合同附件资料的审查,尤其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审查,签约双方应在各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企业内部,合同从起草、签订到履约、结束,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这个流转过程中,对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监督与管理,对于合同的顺利实现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在企业主动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分解细化合同管理流程,分清工作界面,划分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达到流程通畅、管理高效的工作目标。首先,应统一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防止令出多头,组织混乱;其次,应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做好授权管理的界面划分,严格授权程序,兼顾灵活性与严肃性,确保有效授权,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注重部门分工与协作,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对重要的工作节点应充分细化管理过程,确保流程畅通;第四,建立履约跟踪机制,设立专人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收集并向履约管理部门反馈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管理部门应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做出分析和应对,防范履约风险。
四、加强履约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归纳、整理和知识普及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货风险
交货风险常常由于货物交接过程不规范、单据缺失或确认方式无效造成。譬如,供货方对送货单据的签收规定不明确,送货单上经常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名,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会在法律上产生交货义务履行与否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隐患。因此,在货物交接环节,应明确交接单据要求,交接单据应以书面形式设立,要求收货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在交接单据上签字,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货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同时约定收货方收货应提交的资料,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另外,合同双方应约定做好及时对账确认工作,并形成严格的纪律。
(二)付款风险
对于收货方而言,付款风险主要反映在对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或付款收据的审验工作上,在审验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票构成要素包括出票方收票方信息、发票专用章签章、发票金额、相关价款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收据管理,应规范收据格式及内容,包括收款人名称、收款金额、对应的合同名称或编号;款项是否已支付、收款方的公章等等。
(三)收款风险
对于收款方而言,应加强对付款方出具的商业票据,包括支票、商业汇票等等的审验,审验人应熟悉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出票信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及背书签章的有效性。
(四)信誉风险
应定期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情况、给付能力情况、经营情况、产能情况等等进行回访和调查,尤其对于出现公司分立合并、法人变更、重大法律诉讼纠纷等情况,更应做好密切跟踪;另外,应加强往来款项的对账管理,形成固定机制,防止出现信誉风险导致的履约风险。
(五)举证风险
举证风险体现在举证资料的缺失、不规范及无效性上,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注重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业务单据、债权凭证等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以及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当出现合同履约纠纷时,应善于使用包括律师联系函、催交函等法律文书,从而做好应对法律纠纷的法律举证保障工作。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2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re not good at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defense timely and don't underst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about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as a result, they tend to be passiv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even face great loss. This article mainly interprets the legal provision of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effectively exercise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to protect their reasonable rights.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1]朱树英.工程合同实物问答[M].法律出版社,2007.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3
1.1合同执行管控能力不强
合同生效后,履约行为通常由经办部门来执行。银货两讫型的合同,履约行为较简单;而分段执行的合同甚或是跨年执行的合同,履约行为就相对复杂一些。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一般由经办部门掌握,如果部门规模大、专业分类细、经办合同多、涉及人员多,经办部门的领导也未必能掌握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必须找到具体经办人才能真正了解相关信息。如此,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于合同实际履约状况的监督也是比较繁琐的,往往要到经办部门实地了解,还要到财务部门去核实资金记录,费时费力。
1.2合同信息查询分析不便
合同管理工作中还经常需要追溯相关信息或进行统计和分析,例如:在接受外审的过程中,外审人员经常会根据财务付款记录调阅关联的合同,核查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扎实,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定、具有唯一性,财务付款凭证上标有合同编号,合同管理部门也设有标注合同编号的管理台账。当外审人员报出某个合同编号时,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合同编号的唯一性,追溯查询到相关信息。再如:企业需统计年度合同的总体发生情,若要快速统计,必须在平时建立数据较翔实的基础台账。企业若是合同管理基础薄弱的,上述两例几乎无实现的可能,即使合同管理基础较好,实现上述两例也属不易。
2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
目前,很多企业的基础管理都在大量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并运用企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ERP)。通过ERP的推行和运用,企业很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已实现信息化,一些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在ERP内也留有记录并积累。笔者长期从事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近年来,在企业ERP构建较为成熟的基础之上,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同管理作为ERP中的一个子模块,纳入了整个ERP的运行,利用ERP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数据的联通和共享,对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做了一些尝试。
2.1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开发的前期调研
在前期调研中,首先对企业发生的合同进行梳理,如以资金流向来分类,可分为资金流入型和资金流出型;以业务方式来分类,可分为物资采购类、工程采购类、服务采购类和销售类等;其次,确定以资金流向和数量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来开发合同管理ERP模块。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信息化开发人员分别到采购、销售和设备等合同发生频次较高的部门进行调研,针对现行流程实现信息化所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关注合法合规性,业务部门主要关注实际可操作性,信息化开发人员主要关注术上的可实现性。调研发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实现的前提是较为完善和有效的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大致包括: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串联所有相关信息的有效索引,即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则,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合同编号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合同生效前,需经流转审核,由财务和法务等部门参与;合同履约由经办部门负责,实际收付款时在财务凭证上标注合同编号;内部监督部门着重从资金角度监督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台账,以满足企业对于查询、统计和分析方面的需求。
2.2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后的调试
ERP模块的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将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的目标定为:将现有合同管理流程全部推上信息化,实现无纸化办公。首期上线后,以企业合同信息化审核流程举例,大致流程为:由合同具体经办人在合同管理ERP模块中发起审核——流转至部门领导审核——流转至财务部门审核——流转至法务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在完成审核后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在各审核环节均可以打回至原始经办人。
2.3满足相关部门的个性化差异管理
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在实际运行中,还根据销售部门的工作特性,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差异化管理,既加强了对销售合同的管控力度,又满足销售部门对合同管理的个性化需求。
2.4做好系统首期上线之后的持续优化
系统首期上线运行一段时间后,业务部门对于操作界面和一些细节提出不少优化建议,将这些建议汇总,进行甄别和梳理,既考虑业务部门需求,又兼顾合法合规性,持续开展优化工作。
2.4.1 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一大令人瞩目的特点,就是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点,将是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合同管理ERP模块作为企业ERP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与企业ERP中已有的功能模块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共享,是持续优化的关键。
2.4.2 合理减少重复劳动的工作量
为实现合同管理的某些要求,合同管理ERP模块在开发初期可能会要求操作人就某一内容在企业ERP的多个模块中进行录入,有重复操作之嫌。信息化本应是提高效率的一种手段,如果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实质上增加了重复劳动的工作量,这就有违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初衷。因此,如何利用好企业ERP中现有模块的数据和信息,提高效率,也是持续优化的目标之一。
2.4.3 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
在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逐步将过程监督的要求融入其中,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前文已述及,该模块首期目标主要是原合同管理流程的无纸化,在这个阶段性目标完成之后,需要逐步过渡到合同管理的理想目标。因此,以加强合同管控力度为目标,结合该模块的实际运行状况,适时地增加一些补丁。举两个这方面持续优化工作的实例。第一,通过优化,将销售合同与生产定单建立关联,要求业务员在开具生产定单时必须输入合同编号,以合同编号为索引,可以调取企业ERP其他模块中的数据和信息,如生产管理模块中关于生产定单运行的相关数据。这样做既没有太多地增加业务员的工作量,也为加强过程监管提供了便利。第二,通过优化,增加了合同履约信息的录入功能。主要是针对资采购合同,在合同正式生效后,由合同经办人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在该模块中录入资金支付的信息,以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且与财务部门的实际资金结算节奏保持一致,在通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之后生效。如果该合同的资金支付记录在企业ERP其他模块中已存在,则直接调取。这样做能够使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通过资金支付这一关键信息在该模块中予以体现,便于过程监管。通过上述四方面工作,合同管理ERP模块基本实现了三个目标:合同审核无纸化、合同履约信息化、数据使用快捷化。
3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在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主要有三点。
3.1提高流转审核效率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减轻经办人的工作强度,缩短相关材料流转以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签字的等待时间,经办人还能够随时查询合同审核进度,缩减审核周期、提高审核效率。
3.2加强过程管控能力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将资金流向、数量和时间为具体内容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为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开展过程监管、同步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3.3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4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建造合同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应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确认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新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替了原执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统一口径
以公司业务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模型以供参考。相比于原准则根据《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将各类销售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业务类型分别区分,各种不同的业务对应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不再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权”,并强调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而不再是原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新收入准则改革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核心原则的收入确认方法,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的原则已变为“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主要强调与业务的匹配及真实性,即各公司确认收入的模式应真实反映各公司真实的债权,反映企业因履约而很有可能取得相关对价。
(三)对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新准则对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有利于企业合理合规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合同评估、主要条款制度及合同签订过程,识别各项可辨认并能准确划分的履约义务,能够准确划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无需退还的其他初始费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具体方法
建筑业施工企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一)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收入确认方法
新准则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进度的确认新准则下给出了两种方法,分别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比较来说,产出法是一种更优的方法。但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存在无法获取相关有效的产出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实务中无法准确使用产出法,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投入法时确定履约进度,这样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较可行的选择。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进度是关键,能否如实反映合同真实履约进度,公司将会涉及到重大的会计判断,这样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可控性的相关问题。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也是有些顾虑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时,一定要合理评价成本投入和转移商品控制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对应关系,是否能够反映合同真实的履约进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无法评价的情况,则需要延用以前准则,按照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来确认收入金额,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估计并确定为止。
(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收入的确认方法
准则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确定时,只有当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才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发生时确认损失,且确认的收入只能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金额,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三、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履约进度的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在选择投入法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如何让成本进度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为例,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发往项目上,材料运抵项目后,不会立刻被领用到工程项目上,只有项目现场的材料实际被耗用时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但公司在进行存货核算时,由于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等原因,财务存在没办法确认工程实际领用材料的情况,而是当有材料发往工地现场时,就会视同项目已领用,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账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额与项目现场实际领用成本存在差异,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在存在人员外包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与外包劳务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因后续项目管理和沟通不及时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会将合同金额全额计入合同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差异大,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
(二)计划成本不及时调整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工程项目预算成本通常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而财务账面上计划成本一直是项目最初的预算数据,不会随着原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项目的变更、材料更换等发生变化而对原计划成本进行修改,直至项目结束时,才会将此部分差异全部体现出来。这样会导致前期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三)施工现场存货管理不到位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项目现场存货管理不当,未做好项目实际领用到工程项目上的收发存,材料的真实耗用无法准确的反馈到公司财务上,特别是多项目存在物质调拨时,也未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这些差异最终导致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新增合同金额确定滞后或合同变更部分确定金额滞后
建筑业施工企业特殊性,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有随时调整的情况,但此类合同的金额确认存在滞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期可收回金额无法准确确认,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
工程现场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各月末对现场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做好记录,将各工程真实耗用材料反馈到公司财务部;同时公司财务部每月末也需要依据公司项目明细清单随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材料盘点,以进一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不能让企业财务只是停留在财务做账阶段,而是要让财务完全参与公司各业务环节,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存在外包人员的情况下,工程部一定要及时上报各期外包人员实际施工进度,财务部也需要各期与工程部核对外包人员工程进度,在各期支付外包相关费用时,也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施工进度。
(二)加强成本预算管理
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根据客户沟通情况、现场项目建设情况、各期物料实际采购等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各项目新的预计成本与原预计成本有无差异,如果有,则需要及时调整新的总预算成本并反馈到财务部;财务部则主要需要核对各工程物质的采购型号、价格等与原预算的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而需要提请工程部重新提供新的预算。当然财务部也需要对工程部主动提供的预算的变更进一步复核,以确认预算成本变更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三)加强与项目现场管理员的沟通
公司应加强与施工现场管理员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上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财务部应对全部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相关抽查项目进行现场盘点,对各期末现场实际存货进行盘点。通过工程现场和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和牵制,这样一来,公司财务部最终取得的项目履约进度会与真实的进度较接近,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了履约进度与实际进度一致,进而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四)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确认合同变化部分的准确金额
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及时有效沟通,及时针对项目变更部分与客户取得合同,为后续收入确认提供依据。对于无法取得合同部分的工程,公司应按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判断是否能收回作为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原则。
五、结语
就收入准则而言,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高质量准则,每个公司都要按新准则要求实施,随着收入确认条件与计量方法的变化,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发生变化,由此会引起相关报表项目在列报金额时会发生变化,到时候对利润额的影响较为显著。只有对这些准则的变化做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和决策,但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对各因素的估计稍有差错,将会大大降低报表的可读性。通过此文章,希望对各工程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有所帮助,各公司应严格加强预算成本管理、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变更事项,确保各期履约进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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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诚.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J].港口经济,2020(03):50-51+54.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5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业主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的一切义务,要求承包商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由第三方向业主提供保函,一旦承包商违约,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赔偿。它通过第三方担保,确保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承包商为了保证业主履行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义务,要求业主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并由第三方向承包商提供保函,一旦业主违约,由保证担保人代为支付或赔偿。履约保证担保与业主支付保证的法理依据
我国2000年1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随后在2003年5月正式实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004年8月印发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都被列入其中。2005年5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06年12月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 ),意见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两种担保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推行履约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强化合同意识。施工企业承揽到需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工程任务,势必会更加重视合同的履约,因为合同一旦不能履行,高额的履约保证金将不能如期返还,甚至还可能承受经济处罚和法律诉讼。
推行履约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施工企业承揽到需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工程任务,资金紧缺,如不加强管理,将会导致材料浪费、人员窝工、机械台班费增大,现场管理费高,项目成本增大,利润减少。严重者会使资金链断裂,工程项目难以继续进行,不得不中途停工。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强化管理意识和提高技术水平,以保证履行合同,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推行履约保证担保有利于推进施工企业加快改制步伐。随着国家工程担保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必将会在全国普遍推行,迫切要求施工企业加快改制步伐,进行产权结构调整,消除机构臃肿,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减小资金压力,使企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推行支付保证担保减小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风险。推行业主支付担保,保证了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支付,缓解了工程项目资金紧缺的矛盾,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双方对合同的履约,尤其是有利于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小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风险。
履约保证金对企业的影响
履约保证金对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的制约作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也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因目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竞争激烈,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如承包商一味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将会重新选择不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条件更为优惠的其他承包商。迫不得已,承包商只能响应对双方不对等的招标文件,单方提交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一般由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交,而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要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及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来决定,而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甚至举步维艰,往往很难达到,施工企业只能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足够的资金,以争取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数额为合同价的10%左右,如一个合同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其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一个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约需承揽15亿元任务方可维持企业的生存,履约保证金高达1.5亿元,这对于一个背着沉重负担的施工企业,无疑是天文数字,难以企及。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往往再无力准备足够的施工启动资金,如遇垫资工程,资金更紧张。工程开工后,施工资金投入少,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建筑材料以次充好、选择的劳务素质不高,导致安全隐患多,施工质量低,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民工工资支付率低,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案件增多,使施工企业苦不堪言。许多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履约已不主要取决于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而是主要取决于业主资金的到位程度。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的影响。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施工流动资金紧缺,工程材料设备款、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赊欠,比现金支付价格高,无疑加大了工程成本。如因所用建筑材料质量低劣或所用劳务素质低下,出现了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还会加大返修成本。
即使工程无质量安全问题如期交工,履约保证金可以返回,仍需从中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方能返回。资金沉淀时间长,资金紧缺的矛盾仍然未能缓解。在质量保修期内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有些则是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但施工企业经常会因为资金紧缺,急于收回质量保修金用作他用,均会予以保修,无形之中加大了返修成本。以上种种因素,使企业的工程成本加大,利润降低。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国有施工企业职工人数多,且退休职工人数几乎与在职职工数相当,企业每年需给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企业经营费、办公费、等;再加上几千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使企业不堪重负,无法喘息。连生存都非常困难,何谈发展。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6
对建筑企业来说,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合同管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利润的高低,建筑企业必须从头到尾注重合同管理,并进行全面、全方位、全过程及实时、动态的管理,无论在意向、草拟、商洽、谈判过程中,还是在合同正式签订、生效、中间履行、再次修改、补充及终止、失效等过程中,都需要全过程、系统性地把控跟踪,做到合同细节无小事,在终止及失效前一天,仍需要认真执行、履约,避免因合同履约和合同管理问题造成未履行自身义务,进而造成损失等情况发生。
2加强合同管理措施
2.1加强合同事前管理控制
合同事前管理控制主要是指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前的管理控制,它是整个合同管理控制的核心和前提,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合同签署的全部内容和合同签订生效后的履行、终止等全部规定。合同“事前”管理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加强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合同标准范本填写过程中,不认真填写甚至出现前后填写内容矛盾的情况。这就需要合同填写人员认真填写,并由专人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复核,避免出现内容模糊、矛盾甚至错误的情况发生。②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涉及的相关利害方未能够充分认真解读合同拟定条款,甚至不清楚条款,将给合同的执行带来隐患和问题。这就需要在合同草拟好后送于相关职能部门、以后具体执行部门及主要具体负责人处进行详细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综合单位的法律、经营、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行综合评审。特别是在关键条款内容方面,更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予以完善,从源头上避免因条款本身存在问题而在签订时未发现造成履约的被动及公司的损失。③在合同原则和细节方面,出现违反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导致无效合同,合同构成主、次未分清,合同条款不完备,合同主体不明确及出现矛盾等情况。这就需要首先从合同有效性方面入手,所有条款及后续的补充条款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同时明确合同主体,前后做到一致并始终不变,避免出现主体非法或者无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严格合同条款,避免因表达不准确、不完整、不严谨甚至容易出现歧义等情况,造成合同履行纠纷,甚至提前终止合同而给公司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在笔者身上就有曾因两个字的表达不严谨而损失数十万元的例子,而某单位也由于合同条款的漏洞造成了几百万元的损失。因此,要从源头上堵住合同漏洞,避免合同条款出现不全面、不专业、不完备、存在漏洞等情况,从而避免公司违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加强合同事中管理控制
合同的事中管理控制主要是指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后的全面管理控制,它是整个合同实施履约阶段的管理控制,因为它直接涉及合同签署的全部内容履行、修订及终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加强管理措施予以解决,主要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相关程序没有及时响应。例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在应该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却没有正常行使,碍于各种因素,不愿在合同方面与发包方翻脸;在出现变更情况时,没有及时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遇到属于发包方的问题而需要书面发函确认时,不及时进行发函确认;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签认,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进行隐蔽工程签认等种种不严格履约的情况,一旦发生履约纠纷,承包方就会处于劣势地位,极不利于根据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权利。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法律意识和合同履约意识不强,承包方与发包方鉴于曾经是上、下级关系,怕犯上,认为只要过程中协调好即可,没必要逐一履行合同条款中的规定,造成国内大量建筑企业同发包方对薄公堂而以败诉收场,归根结底就是没有严格执行合同相关条款,规范双方行为。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或因为小的失误造成更大的不可控的损失和出现潜在的合同隐患或漏洞。②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缺乏,缺少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且合同知识的更新速度慢,特别是曾经属于事业编制的建筑企业在国家由计划经济转换到市场经济后,其观念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认为建筑施工合同的实行仅仅是表面文章,企业自己吃亏或者让步也是应该的,却不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建筑施工企业竞争愈加激烈,没有准备或者不够重视合同管理的企业往往会在初期遭受损失。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不走过场、拍脑袋决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执行,不打人情牌,真正参与到市场经济的竞争大潮中。当然,作为施工建筑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有利的合同条款,真正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③责任不清,岗位设置不完善,缺乏整体系统。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岗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合同管理。
2.3加强合同事后管理控制
合同的事后管理控制主要是指在合同终止后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它是对整个合同草拟、谈判、签订到实施履约阶段管理控制的总结提炼,以为后续类似工程合同的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参考。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