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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方案范文1
与传统土建工程相比,钢结构工程的制作阶段具有工厂化制造、按体系发货、按体系交验的突出特点,与加工承揽合同极为相似,但钢结构构件是定制设计加工,除特定的钢结构工程外无法用于其他工程;钢结构安装阶段具有按体系进行安装、按体系交验的特点,故而钢结构工程天生节点明晰、连续、紧凑。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和其后的履约节点管理密切相关,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丧失合同的加工节点控制优势,转为处于安装节点工期的劣势,出现合同约定不垫资而事实上垫资完成项目的情况。甚至不仅不盈利,反而因工期、构件返工等问题被扣款。还有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或者长期拖欠工程款,个别发包方索性不进行工程验收而直接使用未竣工工程。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建筑法规,即使双方有约定在先,承包方也很难直接申请法院对未验收工程进行拍卖以收回工程款。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工程评估及诉讼周期往往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诉讼结果暂且不说,仅诉讼成本加上应收款的利息,给钢结构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巨大的,其中又有业主的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得诉讼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在因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决定停工时,又往往由于自身项目管理的节点失控,一味委曲求全而承诺招标方的苛刻合同条件,事到临头才发现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自己不利,不敢轻易停工,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分包钢结构安装工程时,也常会有分包方唆使安装队在工地闹事,迫使钢结构公司在未到节点支付时支付分包款。
上述问题常常会导致钢结构企业长期负债经营、应收款难以追回、提前不合理支付工程款等,在南方一些钢结构行业发达的地区,已经发生了由于上述问题致使钢结构企业倒闭的情况。
钢结构企业工程人员缺少合同管理知识,在工程管理上又可以直接表现为:
1、对投标报价不分析,仅仅按图纸进行预算和投标,当工程决算时追加的费用不被发包方认可,导致直接损失。
2、在合同签订时不认真进行风险预测和对策研究,只相信拉关系和所谓“君子协议”,当风险发生时无法解决。
3、在工程施工前只有技术交底,没有节点控制交底。导致项目管理人员只知道按图施工,不知道按项目节点控制施工,在工程变更和业主不按时付款时,仍然盲目苦干,对工程问题不能及时补救而造成直接损失。
4、不懂得充分利用合同进行索赔和反索赔,致使己方一再处于劣势。
5、在项目结束时对合同签订和实施不进行总结,只追求形式上的年签订合同数量和合同标的额,导致企业一再负债经营,最终被呆帐拖死。
为此,很多钢结构企业都聘请了律师,但是律师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并不适应现代钢结构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诉讼律师的定势思维,往往表现为动辄以诉讼威胁发包方,并不能迅速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使承包方和发包方矛盾激化,难以继续合作。实际上钢结构工程时间短、定制设计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只能靠工程节点控制化解,不可轻易诉讼,否则直接受损失方还是钢结构企业。其次,钢结构企业的合同管理,应该是法律部、商务部、工程项目管理部、财务部等共同协调完成的综合治理结果,传统上的法律顾问与各部门一般沟通很少,在没有统观全局的状态下,顾问仅对合同做是否形式上合法的审查并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各部门之间对合同履行进程的配合,要求部门人员不但具有本部门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知识,传统上的法律顾问不能完成对上述部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同样,土建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模式也不适合于钢结构工程。首先,从工期上比较:土建工程一般工期较长,一旦发生问题,承包方可以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与业主在工程节点上进行谈判,各部门只要各司其职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纰漏。而钢结构项目速度快的特点,要求承包方必须将工程节点事先明确,一旦节点出现问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在工程中各部门之间也需要密切沟通、迅速发应,如果有个别部门对工程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在其他部门要求协调时坐视不管,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其次,从损失控制上比较:土建工程双方争执不下时,承包方可以把水泥、沙石、钢筋等拉走用于其他项目,因此前期直接损失较少。钢结构工程由于是定制设计,制造完成的钢构件除在本工程中使用外,一般无法在其他钢结构工程中再次利用,钢结构成品即使从工地拉走了也只能报废。所以应尽量避免与发包方关系破裂,这就需要合同风险管理者具有很高的前瞻意识和风险控制技巧。
由此可知,要达到钢结构企业合同管理的最佳效果,只有引进同时具备钢结构经验和法律专业的律师,指导监督商务、工程、财务等各部门进行商务谈判、签约、履约、按时收款,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使得合同的三大目标——工期、价格、质量向着最有利于承包方的目标实现,将合同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早在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现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师即担任当时全国最早的钢结构企业——杭萧钢构的法律顾问,自1995年至今,杭萧钢构在成为钢构行业的知名企业过程中,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杭萧钢构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在钢结构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中,中 喆 律师逐渐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系统管理方法。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 成立以后,钢结构企业顾问律师们逐步将杭萧钢构、山东杭萧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的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加以总结,并随国家法规和钢结构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已经将该套法律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杭萧钢构及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钢结构合同管理法律解决方案主要内容为:
1、招投标管理投标方向的选择:商务部在律师的指导下,在最有利于己方的市场进行投标,避免由于市场饱和造成的投标恶性压价情况的发生。
招标方资信情况调查:包括工商调查及担保方面的调查,以保证招标方在今后工程中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投标风险预测: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介绍,律师与技术、财务部门一道,通过工程预算进一步核实工程规模、工程量、设计资料情况、合同条件、工程环境等有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并对此作出风险预测和规避风险办法。
对标书的审核:根据招投标法及有关建筑法律,指出标书中对我方有利和不利的内容,并提出相关建议。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根据建设部标准合同及有关最新法律规定,律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作出一套切实保护企业钢结构工程利益的合同文本,包括钢结构制作合同文本、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文本、高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文本、外协加工定做钢构件合同文本等。
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在专用条款上设计最大程度保护本企业利益的合同条款,并尽可能对标准合同文本不足的地方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
在业主要求与其签订业主拟定的合同文本情况下,对业主提供的文本进行审查,找出其中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与商务部一道与业主方进行谈判,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在合同签订前,与工程部、商务部、综合计部、财务部、总经理实行集体负责制,分别对合同提出具体意见,就不同认识进行磋商和必要调整,并签字确认。
3、履约风险控制律师对合同工程节点和付款节点进行归纳,找出合同条款中存在履约风险的地方,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在工程施工前技术交底的同时,工程部安排律师对项目经理、商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合同履行风险交底,并出具书面的节点、风险及防范内容。
项目经理按照主要工程节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有关人员对工程节点资料进行收集,并将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律师。在发包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的工程节点文件时及时告知律师有关情况,以便律师提供相应工作预案。
财务部有关工程项目收款负责人,在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时,向项目经理和律师作出汇报并提供欠款情况简表,以作为工程部和律师发出催款和停工函的依据。
在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拒绝进行决算、拖延验收时间时,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公司名义发出工程联系单、工作函、公司函、律师函,督促对方按合同约定履约。
协同工程部一道,决定对工程停工及复工,并及时发出书面停工、复工函。
根据合同约定,对发包方、监理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反索赔,对于业主违约在先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问题主张自己的权利。
协同商务部、工程部与欠款单位进行谈判,及时令发包方作出抵押、提供担保等。
必要时候对违约方进行诉讼。
4、诉讼风险控制及时协调清理企业件所欠的三角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尽最大可能将工程问题解决在非诉阶段。
按照法律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对己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解冻。
在时效内提出管辖异议,以达到在诉讼时间上迫使对方让步的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搜集有利于己方的工程证据和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利在调解中取得优势。
准备意见,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5、企业人员合同素质培训为顾问单位的商务、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合同法方面的培训。并结合钢结构工程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供指导性意见。
合同管理方案范文2
【案情】20xx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xx号、b07xx号、b07xx号房屋分别以xx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20xx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xx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同年xx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xx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xx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商业广场早已卖给其他人的另外十几套房屋在同一天卖给了第二被告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第二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后签订的合同经过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同时,在没有按照物权法规定开展预告登记的城市,备案登记作为商品房预售阶段的唯一登记,应认定为准物权登记,具有排他性。因此,应当认定经过备案登记的第二份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该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应按照缔约目的,来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是否有损他人合法权益,之后按公平合理等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鉴于本案原告先订立合同,支付的价款明显高于第二份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应判决确认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而第二份合同无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权以及二者交叉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复杂,有的购房者在购房时花去毕生的积蓄,甚至还要贷款,故而争议较大。
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涉及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买卖设立了预告登记,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准物权效力。针对该条规定,从全国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直接进行预售登记(即预告登记),不少城市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进行预售登记,有的城市甚至没有开展预售登记。备案登记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申请的主体是开发商;而物权法没有规定备案登记。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应当认定其为行政管理的范围。故本案应根据合同法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审理带来一个思考,即在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地方如何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首先,应正确认定备案登记的法律性质;其次,注重审查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综合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以及占有使用房屋的现状,然后根据公平合理等原则谨慎处理;最后,各地房屋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好我国物权法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管理制度,尽快开展预告(售)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予以处罚、警示等,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二、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属于非典型担保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一方主张系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且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足以构成一种非典型担保。
【案情】XX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伟鹏向嘉美公司购买商铺53间,价款340万元。买受人应于当日交纳全部房款,出卖人应于XX年8月30日前将商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签订合同当日,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了340万元,嘉美公司向杨伟鹏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发票原件由嘉美公司持有。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案涉商铺进行了备案登记,并由房产管理局出具了商品房备案证明。
20xx年4月9日,杨伟鹏以嘉美公司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嘉美公司交付案涉商铺,并支付违约金372300元(计算到XX年9月1日);3.嘉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另查明:杨伟鹏支付的340万元,系依嘉美公司指示汇入严欣等5名嘉美公司债权人的账户。XX年6月28日至xx月28日,嘉美公司分9次向杨伟鹏汇款总计61.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XX年2月至5月,嘉美公司分别与严欣等5人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40万元,利率2.3%,并就案涉商铺以销售方式办理了备案登记。嘉美公司与杨伟鹏签订合同当日将严欣等5人的备案登记撤销,并于次日将杨伟鹏作为购房者登记备案。嘉美公司已于XX年1月8日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在税务机关缴销。
【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商品房备案证明均系直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关系。嘉美公司虽辩称系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对借贷的担保,但未能提供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亦不具有担保的意思,故此辩称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依约交付案涉53间商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杨伟鹏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嘉美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其地址不明致嘉美公司无法送达交房通知书,故对其要求嘉美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xx)来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嘉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案涉53间商铺交付给杨伟鹏;三、驳回杨伟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与商品房备案证明、杨伟鹏支付约定价款以及嘉美公司开具的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产交易行为,并已完成约定对价的给付,故对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交付商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嘉美公司虽抗辩称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贷,杨伟鹏已收取相应利息,并提供作废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嘉美公司向杨伟鹏账户汇入60多万元的凭证等予以证明,但缺失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在杨伟鹏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无从查实。嘉美公司九笔汇款性质亦不明,无法确认系借款利息,故对嘉美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无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xx)桂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嘉美公司与严欣等5人的在先交易表明,嘉美公司正是因不愿以340万元出售案涉商铺,才向杨伟鹏借款,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达到保住商铺所有权的目的,故可认定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向杨伟鹏借款而非出售商铺。杨伟鹏将340万元直接打给严欣等5人,且以该5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报告》作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等事实可推知,其应知晓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且其提交的仅是发票复印件,尚不能认定商品房买卖关系。其亦始终未说明收取嘉美公司61.1万元的原因和性质,考虑到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一般做法,综合全案事实,在其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认定该61.1万元系借款利息更具可信度。综上,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则系一种非典型担保。杨伟鹏作为债权人,请求直接取得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了禁止流质原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xx)民提字第xx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二、驳回杨伟鹏的诉讼请求。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6期
三、城中村改造中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案情简介:
位于某市的某住宅小区,紧邻某中学新校址。该项目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开发,由所在地村委会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公开销售,因此与买房人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2、分期付款:(1)乙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支付所购房屋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2)房屋主体封顶时乙方接甲方付款通知后5日内支付所购房屋总金额的45%,即人民币 元;(3)剩余5%,即人民币 元,在甲方所建房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交接房屋交付钥匙前,购房者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如乙方所购房屋在交接时已确定为商品房性质,则乙方必须在付清购房余款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等应付款,方可办理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乙方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柒天内,双方进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和交接钥匙,所购房屋为住宅的,甲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房屋产权办理乙方交清购房约定款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在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时由甲方办理乙方购买的房屋产权及相关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证件时交纳的费用,按某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今后小区变更为商品房性质时,另外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办理个人产权证所需的费用由购房者承担。如因乙方购房者未按规定交清相关费用和未及时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承诺自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大红本)。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乙方应交纳土地出让金700元/㎡以内,如到期未能办理,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自违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业主应当按期交付各期房款,且在封顶时付至95%,交房前付清余款5%。如果在交房时所购买的此城中村改造房屋已经确定为商品房性质,则业主在付清购房款余款的同时要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等应付款。如乙方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纠纷产生于20xx年5月交房期间,开发公司要求业主在付清剩余房款同时必须先预付350元/平米的土地出让金,如果不同意预付土地出让金,则不收余款,也不交付钥匙。部分业主由于即将到该中学上高中,按照开发公司的要求交了余款及土地出让金,拿到了钥匙。但大多数业主却认为现在开发公司不能出示商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出示已经是商品房用地的任何证明文件,因此,只愿意付清余款,就要拿钥匙。上百名业主与开发公司因此发生了纠纷。
20xx年7月22日,几十名业主与开发公司开始了第一次正式对话,业主代表聘请我所律师向开发公司递交了律师函,与开发公司聘请的律师,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为解决该起纠纷草拟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双方认可的《补充合同》,业主交纳尾款后,即可拿到钥匙;前期已交出让金的业主,如不愿意享受开发公司将要推出的优惠待遇,也给予退还已交出让金。
该起业主与开发公司的纠纷在第一次正式谈判后的第80天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城中村改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非全部无效,多数是有效合同。
合同管理方案范文3
大型医院人员密集,存在各类安全风险的区域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尤为重要。多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如监控系统、红外防侵入系统、门禁系统等在医院安全管理工作中越来越广泛的被采用。文章介绍了某医院在安防系统的综合管理与应用上的方法与经验,详细阐述各类系统的管理、维护、使用以及系统间相互配合,使其实现安全技术防范作用最大化。
关键词
安防系统 监控系统 红外报警 综合管理
一、引言
大型医院的院区面积大、建筑物多,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加之大型医院先进设备多、固定资产种类多额度高,且存在毒麻药品库、放射源等高风险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十分重要。医院安防系统的设计应用,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医院的安全性,减少失窃等治安事件的发生,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及医院财产安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良好医患关系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因此,在大型医院建立完善的安防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组成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简称“安防系统”)涉及到多种独立子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等。大型医院的安防系统设计,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及相关规范,选择使用各类子系统,并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实现最经济、有效的安全防范。
某大型三甲医院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10万公顷,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编制床位1500余张,设有68个临床、医技科室,附设临床医学研究所及培训中心,每天院内人流量都保持在1万人以上,人员密集,因此日常保障医院安全与正常医疗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医院管理人员投入大量的工作。
本文以该大型三甲医院为例,介绍其安全系统的组成与日常管理情况,突出其各子系统的管理与应用特点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互补,实现了该院安防系统兼顾治安安全与医疗安全、同时满足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相结合的功能需求,提高了医院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三、安防系统管理与应用
参照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与北京市地方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的相关规定,该三甲医院的医院风险等级为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应为三级防护,按照三级防护级别,安防系统设计较为全面,涉及范围广,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安检系统等子系统,系统地囊括了医院治安安全与医疗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
(一)视频监控系统
1.监控系统组成
中心监控室(含各子监控室),系统主机、前端摄像设备、监视器、硬盘录像机、电源(主电与备电)等。该医院根据不同监控位置,将视频监控实行按功能分配管理,分为公共区域监控、重点部位监控、财务收费监控、药房发药监控、以及病床监控(如ICU、急诊等)等。目前该医院共有中心控制室控制的监控400多个、其他科室管理的监控160多个,有效保障了医院公共安全与医疗护理安全的技防要求。
2.管理与应用
日常应用管理:将所有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如毒麻药品库、放射源库、液氧站、锅炉房等)的监控统一划归医院中心监控室管理;财务窗口、发药窗口以及特殊病床等监控划归科室管理与使用。中心监控室管理的监控每日有专人值班,负责监控的查看、录像存取、系统控制、维护等,日常管理制定了严格规章制度,如《值班员工作职责》、《交接班制度》、《安防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系统维修记录》、《查询录像记录》、《监控录像隐私保护制度》等。科室管理的监控仅有科室相关人员操作与观看,当特殊情况下如患者对药品发放、钱款收取等有疑义时,可经审批由中心控制室人员代为查看录像。此外,院内有专业技防公司人员常驻院内,专门负责监控系统的系统维护与故障排除,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与管理。
监控系统管理:(1)定期盲点排查。经过两年的排查与完善,该医院公共区域包括院区各出入口与各主要道路、院区各公共区域,各楼宇出入口与各层走道、候诊区、电梯厅等均设置监控,基本达到全覆,满足相关标准的三级防护要求。(2)定期系统维护。该院每日由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对所有监控进行排查,发现故障立即报修;同时每月由技防公司人员对监控系统进行维护,保证所有监控画面完好、录像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备用电池供电不低于1小时等技术要求。(3)监控优化与升级。中心监控室主管人员根据日常情况定期对所有监控进行梳理,评价各探头的监控区域是否合理,对监控区域进行综合调整,达到监控的最大优化度;同时需要对视频画面质量进行评判,适时更新设备,保证画面分辨率、监控覆盖率和系统运行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防入侵报警系统
防侵入报警系统包括前端红外探测器、监控中心报警主机、操作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以及远程传输装置等。该医院针对院内重点防护区域情况,分别对医院门诊收费、各药房、财务处、采购库房、放射诊断科、放射治疗科等区域安装了12套红外线防侵入报警系统。报警主机操作系统同样设置于医院中心监控室,有利于安防系统的综合管理与应用。
日常使用与管理中,科室人员负责每日按要求进行布撤防;中心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检查科室布、撤防情况,必要时提醒科室或实施远程布防。如红外报警信号传输到中控室时,中控室人员需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必要时进行紧急处置。需关注的是,当发生报警时,中控室留守人员可以通过监控系统联动,迅速通过监控观察到报警现场情况,提高时效性。
系统维护中,中控室人员需严格遵守《值班员工作职责》、《交接班制度》、《安防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每日交接班需要检查报警系统的完好性,及时报修故障,合作公司的专业维护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维护人员每月对所有报警主机进行系统检查,检查系统布撤防与报警信号传输是否有效,显示系统是否准确显示各类事件,报警声音音量是否超过100Db,布防、撤防、报警、故障信息的保存时间是否超过30天等,使系统运行符合各项技术规范要求。
(三)门禁系统
门禁系统主要由前端识读部分(前端的卡片、读卡器)、中端传输部分与电源、后端的管理/控制部分和执行部分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门禁系统具有隔离非授权人员的作用,主要应用于收费处、挂号处、配药间、核医学室等区域,同时是病房管理的重要技术措施。此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财务收费、配药间、各层病房区域安装了门禁系统点位共129个,有效防止了上述区域的闲杂人等进入,避免了失窃、纠纷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了病房管理,有效提高院感防控效果,为患者提供了安静舒适的疗养环境。
日常应用门禁主要分两方面:对非病房区域安装门禁,目的为了安全防范,保障医院财物安全以及药物安全等;病房区域全面使用门禁系统,不仅为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是规范探视时间,加强病房管理,避免感染等的重要措施。医院为每层病房安装门禁,制定规范的病房探视时间,非探视时间门禁系统启动,本科医护人员应用授权卡刷卡进出,其他相关人员由每层保安予以身份核实再予放行;探视时间时,门禁自动关闭,患者家属可按病房要求进入病区探视。门禁系统的应用,有效降低了院内感染率,增加了病区安全性,同时提高了医院病房管理水平。
门禁系统日常检查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每日系统检查,检查门禁整体是否完好、锁扣是否存在问题,避免系统的故障引起误操作。同时将门禁系统主机、电源开关等同样接入中心控制室,确保24小时值班,当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可以保证立即予以自动或手动切断门禁系统,不影响人员疏散等。
(四)巡更系统及其他安检设备
巡更系统的主要用于内部管理,是对内部安保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与记录。巡更点的设定需要根据院区建筑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保证白天、夜间无安保措施的区域能够按时巡逻。巡更系统的长期坚持使用,是保证其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措施。
此外,医院核磁室等区域具有强磁场的特点,严禁任何出入患者和医护人员随身携带金属物品。医院针对此类现象,专门在2个核磁室外安装了金属探测安检设备,对每个进入核磁室受检的患者进行金属探测,避免发生意外。
(五)多种系统综合应用
上述各种安防系统发挥中不同的作用,但在应用中,往往需要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设置红外防侵入报警的区域往往安装有监控系统与之形成联动,当区域发生报警事件时,值班人员可以立刻通过联动找到该区域监控画面,从而以最快的速度了解现场情况。再如核磁室安装了金属探测设备,但为避免部分工作人员忽视安全,不对患者进行探测即带入核磁室的问题发生,医院就安装了监控系统用于监督检查,两种安防措施的配合使用既保证了患者的安全,又加强了职工内部管理。因此,在日常中使用多种安防系统综合应用,使其安全技术防范作用达到最大化。
四、结束语
安防系统不仅对医院起到了安全保卫的作用,而且为医院内外部管理工作提供了方便,使医院的整体安全防范水平、医疗安全、医院管理水平等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赵丽娟.医院建筑安防设计浅谈[J].安防科技,2007(1):70-71
[2]余勇.医院安防系统应用及目前市场状况分析.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J].2009(4):100- 105
[3]赵光辉.浅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优化设计及应用[J].中国科技纵横,2012(4):9-10
[4]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
合同管理方案范文4
关键词: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方案设计
中图分类号:U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953(2009)04003204
Overall Scheme Design on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of Huai'an Segment of the Grand Canal
MAO Lina,ZHOU Guiliang
(Faculty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i'an 223003,China)
Abstract: Basing on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of Huai'an segment of the Grand Canal, the paper has designed the overall scheme on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of Huai'an segment of the Grand Canal, which includ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general goal and overall framework, etc.. It has positive meaning in promoting the steady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of Huai'an segment of the Grand Canal.
Key words: huai'an segment of the grand canal;information navigation management;scheme design
目前淮安正围绕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淮安建成能够辐射周边地区2000万人口的苏北腹地重要中心城市的目标,按照“东扩南连、海河相通、城水相依、人文相融”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构筑大交通。淮安大交通的构筑需要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而淮安的水路运输尤为发达,作为水路运输主
骨架的京杭运河无疑成了淮安构筑大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航管理部门运用了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对实现安全畅通的核心目标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信息资源共享有限、信息提供渠道不畅、信息规范标准不全、信息整合应用不够等问题,制约了信息技术作用的发挥,信息化效果难以充分体现[1]。本文正是基于此思想构建多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设计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总体方案,建设各相关部门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稳步长远发展,为京杭运河其它段的通航管理信息化建设作参考,同时也为整个京杭运河实现通航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
1 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现状分析
从历史上的漕运、盐运通道到现在的“北煤南运”干线及防洪灌溉干流,运河一直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运河淮安境内的航线为56.08km,南至楚州区与宝应县交界的黄浦, 北至淮阴区与泗阳县交界处。淮安20%左右的重点物资通过运河运输,淮安运河2007年货物通过量1.18亿吨,船舶通过量1.9亿吨,它是苏北运河中货运量最大、船舶运输最繁忙、经济社会效益最显著的航段,为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为了进一步加强运河淮安段的通航管理,苏北航务管理处全面协调指挥和统筹安排信息化建设工作,专门成立了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与论证,施工组织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信息化工作以快速起步和加快发展为重点,以信息系统建设为主要任务,抢抓机遇,搭建框架。通过苏北航务管理处与淮安地方海事局内各部门和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经过几年的建设,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信息技术不断得到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信息服务水平逐年提高。使信息化工作初显成效,信息系统初具规模,有力地促进了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与发展。但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如苏北航务管理处、淮安市地方海事局、淮安市运输管理处等部门之间并没有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这阻碍了各部门之间遇到突发事件时的有效沟通,也阻碍了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构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设计信息化总体方案对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 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总体方案设计
2.1 总体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以保障通航安全、提高通航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宗旨,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平台公用,资源共享;急用先建,务求实效”的方针,建设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稳步发展。
2.2 总体方案设计的总目标
在充分应用先进的指挥、控制、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优化通航管理流程,整合各种资源,形成以通航指挥中心为核心,集船舶监控、锚泊管理、智能调度、网络申报和通航信息服务为一体,建立信息高度共享、充分利用的集约化通航管理模式,实现运河淮安段的智能通航。具体目标内容包括:①研究发展方向,建立信息化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组织机构、抓好队伍建设,构建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系统运行与维护体系和信息与应用服务体系,形成长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保障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②强化运行保障,充分发挥系统的服务功效[2]。建立京杭运河水上智能交通数据中心,确立在“数字运河,智能航运”中的中心地位,发挥辐射作用,创建运河淮安段智能通航品牌。通过各种信息交互方式,为船舶、航运企业、航运管理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信息服务。③实施系统管理,实现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建立运河淮安段智能通航管理资源数据库。为运河淮安段通航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管理手段。
2.3 总体方案的框架设计
苏北航务管理处信息化以政务管理、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统一规划和协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关注信息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动态平衡,打造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电子商务,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科学、和谐发展。
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发展的总体应用框架如图1所示,即在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信息资源和应用支撑环境建设为主体,以信息应用和公共服务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安全基础设施及保障体系建设为关键,以信息标准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打造数字化服务社会的智能航运业。实现对外提供快捷、方便的通航业务公共服务;对内建立统一协调、高效一致的通航生产与运行管理信息化环境。
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业务数据流程(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业务数据流程图如图2所示)是依托信息技术规范、信息标准以及安全、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的保障,以平台为基础搭建的三层体系架构。主要由基础平台、应用平台、用户平台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平台包含信息采集平台、技术支撑平台两部分;应用平台主要是由各个业务应用系统组成;用户平台包含智能通航管理及辅助决策系统以及苏北航务管理处等部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三个平台通过数据和信息的交互沟通,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全过程、多手段监控、自动优化管理的综合应用,实现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的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
3 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实施保障建议
为了确保“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适应京杭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组织建设,建立有效机制。主要表现为:①充分发挥苏北航务管理处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通过制度和保障手段,充分发挥网络管理员的作用,确保局内各个部门的信息化工作良性推进。②积极协调相关各部门,齐心协力,针对信息技术发展较快的特点,优化信息化建设、管理流程,尽可能合理地缩短相关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周期。同时,综合利用多种宏观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的建设。③加强信息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强化各种信息资源的组织与管理,有效使用以保证业务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的有效协作,重要数据和辅助决策信息及时提供到位[3]。④完善用人机制。信息化工作是高新技术工作,在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的同时,引导行业相关单位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信息化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培育良好的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⑤树立信息化应用先进典型部门,强化示范效应,使所有部门受到启发,从而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全局范围内创建一个信息化发展良好环境。
2)建立完善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①信息化被誉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影响深远。但苏北航务管理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充分利用网络渠道,使全局进一步深化认识,配合信息化的工作,为信息系统深入运河淮安段通航业务创造有利条件。②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积极筹措资金并稳定资金来源,设立行业信息化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通过项目扶持、人才培养、信息共享机制培育等多种方式,组织引导所有航运主体共同推进行业信息化的发展。③加强资金使用的引导。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相关设备的购置,防止“硬件先行”、“形象工程”等现象出现,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④加强信息化工程的后期投入,信息资源后继开发和系统维护费用应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保障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运河淮安段通航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主要表现为:①与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普通员工和专业队伍的培训,在信息化建设和引导过程中,支持各单位以应用推广的形式,提高全体业务人员的信息技术基本应用技能,推动信息技术的普及,增强信息技术学习的积极性;强化业务人员尤其是相关领导的信息化意识的培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信息化意识,培育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思维。 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的基础上,鼓励航运各方重点以相关信息化工程为依托,采取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航运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和信息化管理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吴 懈.航道信息化发展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水运,2008(1),27-28.
合同管理方案范文5
心房纤颤(房颤)是老年常见的心律失常,反复发作的房颤,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笔者通过对31例阵发性房颤患者使用小剂量胺碘酮联合卡托普利预防老年房颤复发,与单用胺碘酮对照组相比效果更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2003年3月~2007年8月收治的老年阵发性房颤62例,均经心电图证实,诊断明确。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1例,男26例,女5例,年龄61~78岁,平均69.5岁,病程2个月~6年,平均3.3年。房颤发作频率1次/5d~1次/6个月,平均1次/(2~3)个月。复律方式:自行复律5例,药物复律25例,直流电复律1例。基础疾病:冠心病13例,高血压病8例,冠心病合并高血压病5例,肺心病3例,原因不明1例。心功能分级:Ⅰ级9例,Ⅱ级19例,Ⅲ级3例。对照组31例,男25例,女6例,年龄60~80岁,平均68.9岁。病程2.5个月~7年,平均3.5年。房颤发生频率1次/4d~1次/7个月,平均1次/2.5个月。复律方式:自律复律3例,药物复律26例,直流电复律2例。基础疾病:冠心病12例,高血压8例,冠心病合并高血压病6例,肺心病2例,风心病1例,原因不明2例。心功能分级:Ⅰ级8例,Ⅱ级20例,Ⅲ级3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病情比较无显著差别。
1.2 治疗方法:治疗组:卡托普利12.5mg,每日3次,口服;胺碘酮初始剂量200mg,每日2次,2w后改为维持量200mg,每日1次,口服;对照组:口服胺碘酮,用法同治疗组。两组均针对基础疾病给予扩冠降压、抗感染等相应治疗。
1.3 疗效评定:显效:房颤未再发作;有效:房颤发作次数减少;无效:房颤发作次数未减少。
2 结果
随访过程对照组1例死于急性心肌梗死,余均按医嘱要求服药。随访1年,治疗组31例,显效19例,有效8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87.1%;对照组31例,显效15例,有效5例,无效10例,总有效率64.2%。治疗组效果明显好于对照组(P
3 讨论
房颤的的病因复杂,在老年人人群中,以冠心病为主[1],且多伴心功能不全。房颤可导致脑卒中的发生,并可诱发心力衰竭,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预防房颤复发显的很重要。胺碘酮为广谱抗心律失常药,临床上用胺碘酮治疗房颤安全有效[2]。本文用小剂量胺碘酮联合卡托普利治疗房颤疗效更满意。卡托普利明显提高胺碘酮对阵发性房颤复发的预防效果,考虑可能与以下作用有关:①改善心功能作用。房颤的发作,除了与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及全身性疾病等原因有关外,尚要考虑心功能因素,房颤在心力衰竭患者中较易发生,原因是充血性心力衰竭时心房增大且要承受增加了的压力和容量[1]。而老年人尤其是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多数伴有心脏收缩及舒张功能减退,心功能不全。本组62例患者,心功能Ⅱ~Ⅲ级达45例。卡托普利可通过抑制血管紧张素转换酶,降低血浆中血管紧张素Ⅱ及醛固醇水平,减少血管收缩及水钠潴留,减轻心脏前后负荷,改善心功能,从而降低心房压力,减少房颤发生。②降低交感神经系统活性作用。在器质性心脏病中,阵发性房颤多数是交感神经介导的,有文献报道,老年慢性房颤患者,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亢进[3],卡托普利降低了血管紧张素Ⅱ水平,从而抑制交感神经系的活性,减少房颤的发生。③卡托普利是否还有直接抗心律失常作用,尚有待进一步研究。总之,小剂量胺碘酮联合卡托普利预防老年人阵发性房颤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 钱贻简.老年心房纤颤的病因.实用老年医学,1998,12(4):146.
[2] 张珊.小剂量碘酮治疗老年人心房纤颤临床观察.实用老年医学,2003,17(1):54.
合同管理方案范文6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选择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门诊及住院房颤患者共80例,男42例,女38例,年龄(52~76)岁,平均(61.2±5.4)岁,房颤持续时间45 mm者。将患者依来院先后顺序随机分为A、B两组。A组高血压病11例,冠心病15例,肺心病6例,瓣膜性心脏病8例;B组高血压病10例,冠心病17例,肺心病5例,瓣膜性心脏病8例。
1.2 方法 A组普罗帕酮组,给予普罗帕酮组150 mg /次,3次/d。B组胺碘酮组,先给予200 mg/次,3次/d;一周后改为200 mg/次,2次/d;第三周改为200 mg/次,1次/d。同时所有患者均给予稳心颗粒(成分:甘松、三七、党参、黄精、琥珀)9 g/次,3次/d。治疗期间所有患者均口服阿司匹林100 mg/日,预防栓塞并发症。所有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记录房颤发作的频率,每次发作时间、住院治疗和未发作房颤者。随访终点为患者自行停药、因副反应停药、阵发房颤发展为持续房颤。胺碘酮组定期复查胸片、甲状腺功能及肝肾功能,所有患者随访1年。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用spss 10.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组间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两组用药后每3个月阵发房颤发作频率见表1,随访结束时,普罗帕酮组房颤复发者21例,47.5%患者仍维持窦律,胺碘酮组房颤复发者9 例,77.5%的患者仍为窦律,P
表1
用药后每3个月阵发房颤发作频率(次)
用药前3个月用药后3个月用药后6个月用药后9个月用药后12个月
普罗帕酮组16.0 9.5* 10.0*12.1* 13.5*
胺碘酮组 14.2 3.0* 2.6* 2.5*2.4*
注:与用药前相比,*表示P
3 讨论
阵发性房颤在临床治疗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争议。近年来手术治疗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有一定的复发率,也会引起一些并发症,因此绝大多数患者人仍依赖于药物治疗[2]。本研究主要观察不同抗心律失常药物联合中药稳心颗粒对房颤患者维持窦律、安全性及对其发作频率的影响。房颤属中医学心悸、喘证、虚劳病范畴,认为其病乃是虚甚或瘀血阻滞,心失所养所致,治疗应以补虚泄实、活血化瘀、行气通络为主。而稳心颗粒方中甘松含有缬草酮及甘松酮,有强烈的松节油香气,具有益精壮筋骨,膜稳定作用,能抑制钠钾通道,降低心肌细胞的自律性,并能延长心房肌、心室肌及传导系统动作电位时程,能有效抑制折返激动,对心房颤动方面的抑制作用与奎尼丁相同;党参补中益气、养血生津,能益脾胃、生精阳、补肺气;三七止血化瘀行滞;琥珀可镇惊安神,用以宁心复脉;黄精
作者单位:052160河北省藁城市人民医院心内科
补脾阴、益中气、润五脏、强骨髓、长肌肉、养阴润肺、补脾益中。以上诸药合用达到益气养阴,定悸复脉,活血化瘀之功效[3]。本研究结果显示胺碘酮、普罗帕酮与心颗粒联合应用可缩短房颤患者转复窦律的时间,减少阵发房颤的发作频率,也具有更高的维持窦律作用,而且胺碘酮组优于普罗帕酮组。胺碘酮治疗阵发房颤虽有副反应,但只要密切随访仍能避免,具有很好的安全性。
参 考 文 献
[1] 杨延宗.阵发性心房颤动的治疗策略.临床心血管杂志,2008,24(3):16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