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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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管理办法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药检机构 预算管理 内控体系 信息化

2012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2015年底又出台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此形势下,药检机构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控制是时不我待。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建设内控体系,有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之分。业务层面包括,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资产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合同控制,建设项目控制六大方面。对于Z药检机构,预算、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管理。资产、采购、合同、工程都各有归口管理部门,且各有管理软件。因此进行内控体系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主要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给资产、采购、合同、工程等内控业务做了接口。

一、建设过程

(一)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

1.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

根据单位新三定结果,对单位的预算业务、收支业务进行梳理,对业务特点进行总结和归纳,确定业务管理的组织构架。

(1)预算业务。Z药检机构的预算业务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等环节。预算业务可分为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也可分为财政预算与内部预算。

预算编制阶段的业务流程主要是各部门按照自己归口管理范围进行预算编制,各部门将预算上报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后,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再上交上级单位。预算批复阶段的业务流程是上级单位将批复后的预算下达到单位,财务部门连通业务部门将预算指标进行分解。预算执行阶段的业务流程是各业务部门进行收支,财务部门进行会计记账。决算阶段的业务流程是财务部门对会计结果进行汇总,将财务报表上报。绩效评价阶段的业务流程是各业务部门对各自执行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财务部门出具经济绩效评价结果,并汇总结果上报。

(2)收入业务。Z药检机构的收入业务主要包括检验收费、技术服务收入、货款等。收入业务的业务流程主要是单位收款后,各部门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或汇缴证明,记账。

(3)支出业务。Z药检机构的支出业务的业务流程主要是各部门先申请资金支付(借款或报销业务),会计记账,最后出纳进行资金支付(支票、汇款、公务卡还款、无现金报账、现金支出)。

完整的收支流程还应包括银行对账、会计报表出具、会计档案保存。

2.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点

(1)预算业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的主要风险是: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缺乏沟通,预算编制不合理,导致业务活动与财务支持脱节,影响后续预算执行。预算编制阶段风险点:各部门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预算编制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预算编制与项目完成时间是否相一致。

在预算批复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按照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没有进行指标分解,单位预算调整和追加程序不规范。预算批复阶段风险点:预算批复指标分解是否下达到具体工作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预算追加程序是否规范。

在预算执行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不按照预算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导致预算执行与预算指标不符,产生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慢。预算执行环节风险点:是否在预算批复额度和开支范围内执行预算;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预算执行进度是否合理。

决算阶段的主要风险是:决算编报与单位原始数据不一致。决算阶段风险点: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收入业务。收入业务的主要风险: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上缴国库的收款收入到非国库银行账号;合同收入的合同签订不准确。收入业务的风险点: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规定时间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有关凭据。

(3)支出业务。支出业务的主要风险:支出事前审核不严;原始票据审核不严,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风险;借款不还款,往来款变坏账;支出资金安全性;支出特殊项目科目是否合规安全。支出业务的风险点:支出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支出标准;原始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支出是否与合同一致;往来款能否及时催收;支出大额资金是否有审批;支出特殊项目是否有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二)设计具体内部控制方案,采用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

1.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Z药检机构在财务部门内部将出纳岗与会计核算岗剥离,出纳岗与印章保管岗分离,会计核算岗也与会计档案保管岗、银行对账岗相分离。

在业务部门内部将业务申请人与业务审批人相分离。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内部监督与各部门相独立。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Z药检机构对资金支出的管理是以项目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的。按照项目区分,每个项目设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大额资金的,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如果授权人无法实施审批,需要授权给他人的,必须将授权人本人签字的授权书在财务部门备案。

3.归口管理

Z药检机构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预算工作;对财务的审计监督,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办公用品和实验材料集中采购,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办公仪器和实验仪器的集中采购,召开会议和培训由各组织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名录自行抉择,但要提前一年上报会议计划,提前一个月上报会议预算;资产管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综合管理,实盘;合同管理由业务部门综合统管,负责参与合同的签订和相关活动,统一管理合同专用章和授权委托书,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控制。

4.预算控制

Z药检机构加强预算管理,实现过程控制。

完善内部预算管理,设立预算管理工作小组,健全预算论证审批组织架构;制定《预算管理办法》,规范预算管理职责,明确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预算审批程序;专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指标控制。

建立财务分析体系。按月预算执行简报,建立预算执行季度分析、年度财务分析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

要按照预算批复的额度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也要先上报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流程,形成了预算对单位资产购置行为的约束。

实行会议费、培训费年度有计划,举办前要提交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5.会计控制

Z药检机构梳理现有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制定财务部门服务公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配备相应资格能力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记账工作的人员必须有从业资格证书;合理设置财务岗位,主要分为预、决算岗位,出纳岗位,支出核算岗位,收入核算岗位,银行对账和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科研管理岗位,工资薪酬核算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岗位权责明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手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财务审核;每周固定一个下午的工作时间,专门拿出来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将培训日常化,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6.单据控制

预算、决算方面主要通过留存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的报表;收入方面通过开具发票实现;支出方面,除劳务费、专家费要提交劳务费、专家费表由领取人亲笔签字领取外,都需要报销人提供原始发票;其中,材料费和办公费需要附明细;差旅费的报销需附出差审批单和会议通知;会议费的报销需附会议预算表、报销发票、举办地点提供的流水单,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现场照片等。

在单据控制中,会计档案保存是内部控制尤为重要的一环,按照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未来云审计的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扫描,存储在网络,对目前的会计档案保存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7.信息内部公开

Z药检机构在内网搭建了财务信息平台,既国家财经政策也机构内部制定的财经制度,这些制度既对广大职工有培训宣传的意义,也同时作为收支业务控制的依据。财务信息平台还能提供银行收款情况供各部门认领收入,也提供项目经费查询功能和支出审批功能。项目负责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网上审批,也可以在平台上查询自己负责的项目的收支情况,与预算框架进行对比,了解项目经费执行进度和项目经费余额。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近期国家要求的重点进行了内部管理制度梳理,包括财务管理总制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公务卡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暂借款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信息系统架构,实现内控体系信息化

1.信息系统基础

铺建信息系统首要是综合考虑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环境,包括对硬件的要求,对操作系统的要求,对浏览器的要求等。

2.信息系统的主要模块

采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实现网上报账;采用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单据扫描上传和对电子单据的管理;采用无现金系统实现报销款项直接支付到经办人卡内;采用物流化报账系统实现报账单据的分配和状态记录,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短信通知。

3.在信息系统中固化流程

将网上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梳理清楚,对大额资金审批进行限定,按照一般报销申请,借款申请,出国费申请,差旅费申请,劳务费、专家费申请,会议、培训费申请分为六类。

网上填报的业务在后台进行实时校验,根据业务流程实现相关部门的网上流程审批,保证申请通过的业务在财务核算系统中切实可行。

经办人选择报销业务类型,选择经费使用项目,填写报销金额,扫描上传原始单据,进入审批流程,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系统自动冻结相应的项目额度。还需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进入归口管理负责人审批流程,需要大额资金审批的,进入大额资金审批人审批流程。审批完成的报销单,财务人员在财务系统可以读取并生成全部或部分会计凭证。

通过审核后,出纳人员可以进入无现金系统进行支付,报销款项直接支付到经办人卡内。综合信息平台可以将经费使用情况,往来催款,经费到款,项目执行进度,工资发放通知,报销流程进度发送到相关人员处。

二、建议

(一)自上而下,领导的支持是关键

内部控制很复杂,涉及到多个归口管理部门,不单单是财务一个部门的事情。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涉及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等各项经济业务,需要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动态控制,长效机制。这些跨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关键在于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解决信息孤岛问题是基础

完善的内部控制应建设一个覆盖全部门全流程,从预算审批到决算报表的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内部往往各部门各有信息系统,信息孤岛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建造信息系统时首先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环境,该信息系统与操作系统的适应度,与扫描仪、打印机、高拍仪的适应度,与银行系统的衔接情况。同时,建设系统时不但要满足现有业务需要,还要注重面向未来发展,给各个管理模块都留下未来可接入的端口。

(三)制度完善是支撑

相关制度中其实早有内部控制的要求,比如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团组和预算审批的要求,以及开支控制的要求,但这些内控要求都分散在各个制度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既是对现有的一些制度的梳理、整合,也是对缺失或模糊脱节部分的明晰完善,实现管理制度的整合,衔接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工作环节。

基金项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青年基金项目“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中检院内控体系信息化研究”(2014A1)

参考文献: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EB/OL].

[2]财政部会计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讲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2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为确保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全面落实到位,我单位围绕省巡视组关于落实“设备和工程领域违反《招投标法》问题”、“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及“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

关键词 落实 专项巡视 意见

一、关于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违反《招投标法》的问题

(一)梳理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物资采购管理

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梳理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招投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采购合同的条款有无不合理之处。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对采购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先后共梳理规章制度19项,其中修改完善15项,新建3项,沿用1项。

(二)强化监督,规范招标过程

为严肃招标纪律,我部纪委做出安排,纪委委员充分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对招标的开标、评标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在《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纪委委员的监督职责,并负责参标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行为投诉的受理。目前,我部纪委委员每天坚持轮流参加部内招投标工作,使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时刻处于纪委O督之下,此举有效地维护了部内物料采购的公平竞争和招投标过程的规范管理。

(三)细化、明确非竞争物资审批流程

为加强对非竞争物料的采购管理,我部通过了“非竞争物料定义及审批流程”决议。其中,非竞争性物料的审批必须经过部采购领导小组评议,方可实施采购。今年以来,我部非竞争物料合计627条,且每一笔非竞争性物料均有完整的申请、审批、会议纪要、议价资料、合同文本等完整存档资料。

(四)强化对备件修复的管控

我部在整改期内修改完善了《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备件修复的定价方式,即议价方式、询比价方式、招投标方式。规定了询比价和招标确定的修复项目,承修方在解体检查后使用单位要进行确认,双方填写修复项目确认书,并做为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修复价格不得高于备件原值的30%。

(五)推行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我部对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岗位轮换制。重点对采购人员实行业务调整,避免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而可能形成的保护关系网和利益纽带。岗位轮换同时激发了职工对工作的热情,拓宽了关键人员的知识视野。

二、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

(一)严格执行部内采购管理制度

充分运行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采购流程的固化,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2016年2月1日,我部物联宝迭代开发项目一期正式上线,实现网上超市、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及零库存管理等功能。4月30日,物联宝二期迭代开发项目上线运行,增加了共享调剂、竞拍管理、联采联储、仓储管理、金融平台等模块,实现了产品交易平台、结算管理平台、大数据增值服务平台和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的全部上线运营。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使采购的各个环节更加公开化、制度化,有效地抵御了传统人情采购的束缚。

(二)加强供应商管理

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供应商在我部开展业务活动行为规范准则。重新修订了《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方式,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制定了不同的价格有效期。同时,实现备件采购全部纳入招标采购。做到全部招标资料扫描上传到招标网站,实现电子化归档。及时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拟定了供应商考察打分标准,对供应商准入门槛制定了严细的标准。

三、关于“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

(一)清理采购中间商问题

截止2016年3月底除进口产品商、国内产品商外,所有履行完合同的中间商均已清理完毕。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下发了《供应商情况调查表》。广开渠道,引进厂家,减少对贸易商的依赖。结合物联宝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供应商的调研,积极引品牌、信誉、服务优良的厂家参与部内采购。截至目前,共有家600家单位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步供应商分级,直采做好基础工作。

(二)完善《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提高内部检修人员人工劳效

在《公司内部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流程,并在在SAP系统中实现工时结算,并同财务对接。

(三)扩充内部检修单位特种设备维修资质

拓宽经营范围,拟将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晋升壹级。为满足资质新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的材料,组织员和技工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积极申报无损探伤检测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组织高压试验和特种试验人员培训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外委外包。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4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附件三)。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附表五),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网络信用卡;授信;恶意透支

一、概述

2014年3月11日,腾讯和阿里巴巴几乎同时宣布将发行网络信用卡的消息,然而,三天之后该业务就被央行就发文叫停。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金融创新的大讨论,网络信用卡将何去何从?随后,央行的态度有所松动,《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网络信用卡业务的实施做好制度层面的准备,表示对于网络信用卡只是“暂停”而非“叫停”。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网络行用卡以传统信用卡业务为基础,实现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网络化。以支付宝为例,客户只需关注支付宝内的公众号,即可在线申请网络信用卡,发卡行会根据其消费记录等信息批准授信。

二、网络信用卡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三、网络信用卡的风险与规制

金融业务素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而著称,网络信用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

相结合的新生事物,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正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央行态度摇摆不定的本质原因。然而,因噎废食与固步自封是不切实际的,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网络信用卡的有效监管。

首先,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其次,健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我国现阶段规制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法律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与网络信用卡相关的法律尚属空白,所以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立法级别,以保护持卡人权益为中心,坚持加强金融风险控制,逐步与国际信用卡惯例接轨的总体思路。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让其在法律框架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2] 蔡秉坤.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思考[J].兰州学刊,2013(3).

[3] 为谁叫停虚拟信用卡?[N].侨报,2014-03-15.

[4]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范文6

专利分类有哪些有效专利

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失效专利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