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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重点范文1
国土资源管理在扶贫开发中大有可为
保障扶贫开发合理用地需求。“十一五”期间,湘西、怀化、张家界、邵阳等地共获审批用地67.7万亩,确保了托口水电站、宝庆电厂、张家界荷花机场、邵怀高速、常吉高速等31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时落地,满足了吉首、怀化、张家界、邵阳、茶陵等21个国省开发园区用地需求,怀化、张家界、邵阳三市主城区面积分别从“十一五”初的39、34、42平方公里扩展至55、44、57平方公里。
促进扶贫开发地区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先后部署重点整装勘查项目区10个(全省共18个)、投放省级探矿权242个(全省共436个),大力推进煤、铁、锰、有色、页岩气等重点矿种勘查,取得了一批重大找矿成果,建立了一批能源资源战略接替基地。深入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了一批集探采、选冶为一体的大型矿业集团,推动了湘西、怀化等地矿业经济的发展。
支持特色旅游产业发展。目前,已在扶贫开发地区成功申报并开发建设了张家界世界地质公园,新宁山、古丈红石林、龙山乌龙山、涟源湄江、湘西凤凰等8个国家级地质公园,以及新邵白水洞、安化雪峰湖、通道万佛山等10个省级地质公园。地质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带动了旅游产业迅猛发展。2011年,大湘西地区(包括湘西、怀化、张家界、邵阳4市州以及永州市江华、江永两县)旅游总收入达422.65亿元,较2005年增长3倍多。
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2001年以来,累计在扶贫开发地区投入中央和省耕地保护资金33亿元,整治土地167万亩,守住了扶贫开发地区的口粮田,实现了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狠抓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将扶贫开发地区列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控区域,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87处,保护群众2900余户28500人,避免财产损失近5.6亿元。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全面完成贫困地区3000余个矿山的地质环境调查工作。
发展扶贫开发地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累计安排资金近6000万元,大力实施老少边穷地区基础测绘专项,成功实现扶贫开发地区航空影像等地理信息全覆盖。
推进对口建设扶贫工作。自2000年组建省国土资源厅以来,省厅先后确定通道、新田作为对口扶贫工作县,每年派驻扶贫工作组,在用地保障、土地整治、地质找矿、打井找水、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能力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资金项目支持和政策指导。
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地区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要服从服务于“四化两型”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大局。保障和服务发展是国土资源工作的神圣使命和永恒主题。湖南新一轮扶贫开发实施纲要确定的48个重点工作县,国土面积、人口分别是全省的53.1%和33.4%,但仅实现了全省16.8%的GDP,农民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8%。发展基础和条件薄弱,仅武陵山片区就有23个县市区没有通高速公路、44个乡镇和2956个行政村没有通沥青路、6554个村没有完成农网改造。可以说,这一地区正处于加快区域发展、推进扶贫攻坚的关键阶段,也是土地要素需求最为旺盛、矿产资源消耗最为集中、地质资源开发最为迫切的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必须立足实际,着眼全省,分类施策,按照“四化两型”建设和扶贫开发的要求,科学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开源节流,千方百计保障科学跨越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要统筹规划,绿色开发,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要加强管理,严格保护,有序推进各类地质资源开发利用;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夯实基础,切实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能力,构建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努力使特困地区国土资源工作顺应发展的趋势,符合发展的规律,满足发展的要求。
要坚持节约优先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受自然和历史条件影响,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地区耕地资源整体匮乏、土地利用相对粗放、资源开发水平不高。推进这些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必须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走出一条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路子。特别是要以对历史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个平衡,守住群众的口粮田;要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发展节地型城市、节地型产业,以最少的土地要素承载尽可能多的经济总量;要着力提升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缓解资源约束瓶颈。
要坚持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俯瞰武陵山、罗霄山等连片贫困地区,大多属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自然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在土地、矿产、地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成本。要落实土地用途管控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林地、湿地等生态用地,充分发挥土地的生态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逐步引导与区域主体功能不相符的产业有序转移;要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严把矿山环境准入关,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努力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要妥善处理地质资源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把地质资源的独特性和旅游开发的差异性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地质资源利用、旅游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
要妥善处理资源开发与权益保护的关系。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群众共享资源开发利用成果;要理顺税费管理制度,不与百姓争利,不与市场争权,将土地、矿产、地质资源收益更多留在贫困地区和当地群众;要加强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要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通道,妥善调处矿地、矿农矛盾和土地权属纠纷;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地用矿政务环境。
立足国土资源实际,全力支持集中连片扶贫开发
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控机制。一是建立国土资源规划协调机制。在宏观层面,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在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内的省际衔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规划的总体管控作用;在中观层面,要加强特困地区国土资源规划与环长株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圈相关规划的对接;在微观层面,要强化片区内各市州、县市之间规划的统筹与衔接。二是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扶贫开发规划的衔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三是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村工作。统筹村级产业发展、耕地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一是推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加强节约用地考核评价,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突出的地区予以计划指标奖励。支持开发园区适时开展扩区、调区、升级。对尚未设立开发园区的市县,支持设立工业集中区并享受省级开发园区用地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二是加强城乡土地统筹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灵活应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稳妥推进集体建设流转,逐步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三是推进张家界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四是积极支持扶贫搬迁工作。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一是将土地整治与发展特色农业和旅游产业结合起来。创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与实施机制,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优良种植基地,为发展观光、休闲、度假为一体的乡村生态旅游创造条件。二是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加大资金倾斜力度,确保每年投入扶贫开发地区的耕地保护项目资金不低于省级安排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以资水、沅水、澧水等主要河流为重点,推进流域性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娄邵盆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工程,抓好“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县”建设,争取2015年前在扶贫开发地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350万亩以上。三是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提高耕地开发项目投资标准,加大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投入,鼓励扶贫开发地区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允许区内节约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有偿、有序流转,拓展财源。
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一是切实加强基础地质工作。优先部署并尽快完成区内1:2.5万航空磁测、1:5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重力调查等基础地质调查工程,查清区域内基本资源底数。二是建设一批矿业经济基地。以锰、铅锌、页岩气、铁、钒等矿种为重点,部署一批整装勘查项目,力争找矿重大突破。支持湘西、邵阳、怀化等地依托本地优势矿产资源,延长产业链条,提升资源综合加工能力,建设大型矿业经济基地。三是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产学研结合,优先部署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切实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全面推进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争取在2015年前全面查清区内地质灾害状况和发育规律,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勘察,加快推进重点矿区1:1万矿山地质环境普查。二是推进重点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加大中央与省级资金投入力度,实施一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三是创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机制。编制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健全矿区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地下水系变化防控机制。四是加强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遗迹保护利用。支持山地质公园申报世界地质公园;支持湘西州整合红石林、金钉子等地质公园及地质遗迹,打捆申报世界地质公园。
加快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一是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区内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更新速度,确保每年更新一次覆盖主城区、分辨率不低于1米的影像。尽快实现“一县一图”全覆盖。二是加快数字城市和数字景区建设。开展张家界、山、红石林等景区三维动态地图制作,促进景区数字化建设。三是加强基层测绘队伍能力建设。为县级测绘队伍配备RTK、手持GPS等测绘装备,提高基层测绘队伍能力。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建设。一是完善人才支持政策。建立完善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定期培训、人才交流等制度。二是完善财务支持政策。土地整治、地灾治理、基础测绘等专项资金向片区倾斜,并取消市县配套要求。加大专项工作省级统筹力度,对国家和省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适当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支持扶贫开发地区县市设立国土资源积案排查化解专项资金。三是加大装备建设力度。力争在2015年前完成市县金土工程建设。支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改善执法装备。四是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设立特困地区国土资源所建设专项资金,力争在2015年完成国土资源所办公场所建设和软硬件设施配套。
扶贫工作重点范文2
贫困县考核不再GDP至上
记者日前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黑龙江省兰西县、海伦市等地采访时,不少地方官员直言:“争抢贫困县帽子,其实争的是利益。”一些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国家对县里的转移支付资金多成为满足政府运转的“饭碗”,而非扶持农民脱贫的“追加资本”,形成“扶县”与“扶民”两层皮现象。
针对这种现象,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认为,目前各地官员考核办法中,基本是以GDP论英雄,扶贫工作基本没有进入考核体系,做不好没坏处,好处则可以保留。“所以现在客观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虽然一些县的经济指标上去了,但是老百姓得到的好处不明显。”
《意见》明确提出,要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同时,研究建立重点县退出机制,建立扶贫开发效果评估体系。
“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将引导贫困地区党政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贫困问题上,而不是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认为,目前对贫困地区的官员来说,扶贫开发只是一般性的工作,并不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改革考核机制后,有助于把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开发上,调动贫困县做好脱贫工作的积极性。
精准扶机制“瞄准”最贫困人群
来自国务院扶贫办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初,我国贫困人口总数为9899万人。但是,这个数据是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抽样调查而来,由于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尚不能对所有的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
《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静认为,精准扶贫难在贫困户的识别。以前贫困户的认定是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上报的,上级政府很难进行鉴别,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少真正的贫困户和低保户被排除在外。“这几年来,有些地方的村庄实行了民主评议并公示的办法来识别贫困户和低保户,这种自下而上的识别效果很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推广。”
汪三贵说,识别出贫困对象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深入分析不同贫困对象、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例如,有些贫困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这就需要靠社会保障来扶持;有些是因病因灾致贫,但还有劳动能力,可以提供打工就业的机会和扶持农业生产。总的来说,精准扶贫要做大量更加细致的工作,扶贫政策不能一刀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意见》提出,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
汪三贵认为,以往的扶贫项目审批往往是从上到下的管理,报到省里去批准,未必符合基层的实际情况。精准扶贫到村到户,都是些很细很小的扶贫项目,对这些项目的管理只有接近这些贫困户的政府层级才了解情况。因此,专项扶贫资金应该下沉,让更了解实际情况的县级政府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去做,这样才能更有效率。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更多精力用于扶贫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扶贫工作重点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扶贫工作重点范文4
关于报送20XX年社会扶贫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20XX年,我县的社会扶贫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紧紧围绕全县扶贫工作重点,积极争取并协调上级对口单位、东西扶贫协作、县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帮扶支持、项目资金投入,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整村脱贫、产业发展、农户万元增收”等工程的顺利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全面总结2011年社会扶贫工作,客观、真实反映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帮扶支持和扶贫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上报社会扶贫工作情况
20XX年社会扶贫工作情况总结,县级各部门主要反映:定点帮扶镇乡、街道及整村脱贫村的帮扶工作,发展建设项目及投入帮扶资金,帮助贫困农户增收和办实事等情况。镇乡、街道主要反映:社会扶贫工作措施和工作重点,上级各单位、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帮扶和投入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及2012年工作计划等。
二、准确填报社会扶贫工作数据
根据重庆市扶贫办关于报送社会扶贫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要求,各级各部门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情况及数据统计要分别报送相关部门,作为各级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为此,对帮扶我县的国家水利部、重庆市委组织部扶贫集团,以及县级帮扶集团和县级帮乡扶贫工作、社会各界帮扶工作进行全面数据统计,准确反映帮扶单位的社会扶贫工作成绩。(相关统计数据表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及材料报送时间
1、各镇乡、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尽快收集各方面情况,对所涉及到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要认真核实,请及时准确上报各级各部门帮扶情况,县里汇总后进行情况通报。
2、请各地自行下载并按照表格项目进行统计,确保内容齐全,数据准确。20XX年社会扶贫工作总结材料和有关数据统计报表,请单位领导认真审核后发电子邮件,有关数据统计报表加盖印章后发传真,请务必于2011年11月22日前报送县扶贫办社会扶贫科。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范昌州 联系电话:52254212
传真电话:52259476 电子邮箱:kxfpbsfk@163.com
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扶贫工作重点范文5
健全防止返贫和新致贫长效机制
防止返贫和新致贫摆在重要位置,从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全面验收评估、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强化总结宣传、压实脱贫攻坚责任、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等方面,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实,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摆脱绝对贫困的标志,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这一问题被摆在了今年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首位。
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退出、巩固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针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点监测人口,对照《脱贫攻坚“找差距、抓落实”到户帮扶工作手册》,全面逐项落实“两不愁三保障”政策。
稳定提高贫困群众收入。全面落实扶贫项目收益、低保、养老、教育资助等政策性收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新增和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安置贫困人口。
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健全完善贫困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职业教育精准扶贫支持体系,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现各学段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落实健康扶贫和医保政策。将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落实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再救助等政策,原则上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落实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对2014年以来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规范的危险等级鉴定,鉴定为危房的要进行改造。建立危房改造动态保障机制。
落实饮水安全保障政策,确保每个贫困户都通自来水;
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综合运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等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实现应保尽保;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
对一般农户、脱贫不再享受政策人口中可能致贫或返贫的,按程序认定后纳入即时帮扶台账。
深入开展“三有三净”行动。实现贫困户“三有三净”,“三有”,即贫困户家中有电视、有电扇、有遮风挡雨的门窗;
“三净”,即院内干净、屋内干净、个人干净。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让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持续产生收益,确保贫困群众长期受益有保障。
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不减,突出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脱贫攻坚成效评估验收等收官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聚焦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等巩固提升任务,以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重点监测人口为重点统筹安排。根据脱贫攻坚需要,专项扶贫资金在继续支持扶贫产业发展、扶贫特惠保险等基础上,增加用于农村养老周转房、农村生产路和村内道路、农村饮水及农田水利等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等方面。
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方面,严格扶贫项目入库程序,加强论证评审,确保项目全部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加快2020年度新建项目实施。
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后期管护。全面排查2016年以来已建成产业扶贫项目,以县为单位建立问题项目管理台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2020年度新建项目全部确权到村集体。
通过规范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培育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举措,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需要聚焦聚力,深化大扶贫格局,打出组合拳。
深入开展消费扶贫。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时掌握扶贫产品产出、销售情况,有的放矢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多措并举解决扶贫产品的“卖难”问题。积极搭建农产品产销平台,对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和商超企业,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长效产销机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平台推出一批消费扶贫广告。
深化扶贫协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扶贫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深化产业协作,积极争取协作资金,及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确保建成一批立得住、管长远的协作项目。深化劳务合作,利用“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金秋招聘月”等平台,搭建烟台企业招聘专区,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异地转移就业。推动两市各级干部开展挂职交流,持续开展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养。
继续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急难救助”“朝阳助学·圆梦行动”“温暖工程”等项目、持续推进“百企帮百村”脱贫攻坚行动、持续开展“金晖助老”青春扶贫志愿者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
出台《市脱贫攻坚自查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成效将迎来年度大考。评估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即时帮扶人口,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及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协作等。重点评估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坚持目标标准和任务完成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行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扶贫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等。
当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势在必行,文件对此提出5条要求。提升贫困群众内生动力。规范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办法,采取劳务
补助、劳动增收奖励、公益岗位等方式,提倡多劳多得、多劳多奖。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提升贫困村整体发展水平。持续推进“五通十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贫困村能够提供法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场所,且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
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场所,且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
能够提供符合当地饮用水安全标准的水源;
村内至少有一条穿村硬化道路;
通生活用电。持续唤醒沉睡资源,增加村集体收入。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使用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政策,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优先支持扶贫领域基本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
全面推行村级扶贫专岗。深入开发助老、助幼、助患、助残岗位,
吸纳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积极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三留守”人员服务以及产业辅助等多类型公益岗位。
扶贫工作重点范文6
贫困县的“府谷现象”
在3月19日公布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名单上,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万龙首先发现,陕西省府谷县被“除名”了。
2010年,林万龙曾率课题组专门对“府谷现象”进行研究。府谷县因为吸引大量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取得成果而被誉为“府谷现象”。在林万龙看来,府谷被调整出来“很正常”,因为早在2008年,府谷县就在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排名中居前三位,2009年跃居全省第一。据统计,本次陕西调出的6个县中,有5个县位列2010年度该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
被调出的38个县中,有不少县的经济已经相对发达,并曾经引发争议。府谷就是其中一个。去年,有关机构第十一届“中国中部百强县(市)”“中国西部百强县(市)”,其中有多个国家级贫困县。
除了对排名的公正性质疑之外,公众更多地将批评的矛头对准了那些顶着国家级贫困县帽子的富裕地区。无独有偶,广西百色市平果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但是早在2008年,该县就已经连续8年被评为中国西部经济百强县,连续6年居广西县级首位。上述百强县的名字,这一次都被从国家级贫困县名单上拿掉了。
难舍的“帽子”情结
一个共识是,在这份名单上,“请神容易送神难”。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介绍,调整贫困县难度很大,都想往里面进,进去的都不想出来。调整出来的基本都是“经济条件比其他县好太多的”。
不管是“贫困县”还是“重点县”,都没有动态退出机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农村贫困问题与发展金融研究室主任吴国宝说,1994年国家启动“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就实行了“4进7出”,年人均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进来,高于700元的县全部出去。
汪三贵说,但几乎没有一个贫困县申请退出。此次被调出的陕西省吴起县,早在2008年就被曝出其人均可支配财力超过1万元,位居陕西省第一,是丹凤、商南等地的十几甚至几十倍。当时,陕西省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议,摘掉吴起县的“贫困帽”。但时隔4年,这顶“帽子”才被摘下。
汪三贵说,没有申请程序,它们也不会主动去申请脱贫。这个名单基本上是十年一调,只能等待这个节点调整。
戴上“帽子”的不愿摘下,与此同时,很多地方为了戴上这顶“帽子”而努力。日前,湖南省新邵县入围“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该县因为广告庆祝而备受关注。在林万龙看来,“炫穷”的背后是利益的吸引。
据介绍,国家各部委对贫困地区、贫困县都有政策倾斜和非专项的转移支付。还有一些专门针对贫困地区的项目支持。汪三贵说,比如减免税会从贫困县先行先试,一些行业政策优惠也会优先考虑贫困地区。在一些招生考试中,来自国家贫困县的考生会受到降分录取、减免学费等优待。重重优惠让“贫困县”的争夺非常激烈。
“脱贫县”扫描
这次被调出的贫困县中,大部分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其中,位于内蒙古、陕西的贫困县煤炭、稀土等产量巨大,位于河北的贫困县铁、金储量较大,位于南方的贫困县多为有色金属富集区。
据府谷县政府网介绍,该县北与内蒙古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接壤,西南与神木县毗邻,煤炭储量丰富,去年全县煤炭产量7204万吨。
林万龙分析说,当地经济发展如此之快,除去政策扶持和自身努力之外,煤炭等资源价格的猛涨是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在煤炭价格低的时候,府谷县、准格尔旗等这些地方并不富裕。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当地的GDP和财政收入增长都非常快。林万龙说,2005年,府谷在陕西83个县中排名还在35位,短短3年之后,就跃居前3名。有分析说,扶贫“扶”了这么多年,不如资源价格上涨效果明显。
“片区扶贫”新思路
2001年国家扶贫政策思路调整,“国家重点贫困县”的概念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取代。据汪三贵介绍,从2001年起,国家已经开始淡化“贫困县”的概念,但是彻底取消这个概念又不现实。
在理论上,扶贫模式大体有两种:“地域瞄准”和“个人瞄准”。前者是确定一些地区进行扶持,后者是确定一类群体进行帮扶。2001年之前,扶贫基本以单一的“地域瞄准”为主,而“地域瞄准”又以“贫困县”为主要形式。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扶贫办主任范小建表示,连片特困地区是下一步扶贫攻坚的重点,是扶贫工作的主战场。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增量部分,将主要用于片区。林万龙说,“片区扶贫”的提出,是因为很多相邻地区的贫困面临着共性问题,从而制约了整个区域的发展,比如交通问题、环境问题。而要破解这些难题,单靠发展一个县是无法实现的。
去年11月29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在今年3月19日公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上,有340个县的名字被加黑,它们是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范围内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此外,还有大体同等数目的县,被一同划入集中连片特困区,它们共同构成了全国14个连片特困区。汪三贵分析说,扶贫重点到“片区”之后,片区内的重点县会比片区外的重点县得到更多的资源。
扶贫“视角”的缺失
与此同时,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正在变得非常普遍:很多扶贫政策正在“扶强不扶弱”。
林万龙说,比如扶持种植养殖业,可能会把钱给了大户,而扶贫贴息可能就给了大企业。比如,农机具购置给予50%的补贴,那么只要出1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2万元的农机具。
但是,如果你是个贫困户,可能就拿不出这个钱,也就享受不到这个政策。家电下乡也一样,买不起家电的人,享受不到优惠。“这就导致真正贫困的人得不到扶持。”林万龙说,这个问题已经不能回避。在林万龙看来,很多扶贫政策缺乏“贫困视角”,没有对政策将要惠及的贫困人口、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测算。
“个人瞄准”的模式也在日渐兴盛,这种模式直接针对真正的穷人,主要形式就是社会保障。但是,汪三贵认为,在农村没有充分的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对于贫困的识别非常困难。林万龙也提到,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一个家庭是否贫困,已经不像原来那样一眼就看得出了。
贫困县标准亟待更透明
592个“贫困县”的总数是1994年确定的,这个名单的上一次调整是在2001年。11年之后的这次调整,是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作出来的。不过,按照这个纲要的要求,各省应该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
为减少阻力,《纲要》还特别说明,“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此次“脱贫”的38个县只占重点县总数的6.4%。也就是说,经过10年的扶贫,绝大多数“重点县”仍然不能脱贫。
林万龙认为,不能简单从数量上否定中国的扶贫成绩。去年11月,国新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白皮书透露,从2001年至2010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2658元增加到11170元,年均增长17%,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林万龙说,以前认定贫困,是“吃不饱饭、穿不上衣”的绝对贫困标准,现在已明显不同。只是相对于其他地方,还比较落后。在林万龙看来,一个地区的贫困受到自然资源、基础条件、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国家的扶贫开发政策可以缓解这些影响,但很难从根本上利用行政力量完全消除。
不一样的结局 一样的“担心”
河北省涉县这一次被调出“贫困县”,这是涉县1984年以来第一次摘下这个帽子。一直努力的“脱贫”目标实现了,但涉县扶贫办副主任李运生却很难打心眼儿里高兴。在他看来,没有了国家支持,很多事情很难办。首先是财政扶持资金没有了。李运生说,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四税返还”加起来,扶贫资金每年能有1亿元,而涉县每年的财政收入也不过10亿元,现在这笔资金一下子没有了。
因为不再是国家级贫困县,之前的帮扶单位也会撤出。不过,涉县对被“摘帽”早有思想准备。李运生坦承,“这几年涉县的财政收入和人均收入都比较高了”。据他介绍,这次河北省评选国家级贫困县,就是按财政收入和人均收入排队,用数字说话。所以,被“摘帽”也没什么话可说。
面对即将“脱贫”的现实,县里开了会定下调子,“不能松劲儿,别一下子断了档”。国家如果不支持了,扶贫工作再推进3年,县里自己每年拿出1000万,对贫困村重点扶持照顾。
在李运生看来,摘帽的后续影响有些还没显现出来,他担心一些地方可能要返贫。而且,作为财政支柱的两个大企业已经开始不景气,财政收入任务完不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