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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74
一、引言
能源紧缺是影响全国乃至全球发展的重要瓶颈,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但同时也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是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世界银行(WB)的帮助下,合同能源管理于1998年引入中国,并迅速发展起来。其实质就是用客户未来减少的能源费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并分享其节能效益的商业模式。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三大运营模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下,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约定合同期内的效益分配比例。用能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改造和服务费用,而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提供资金和服务,并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企业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要发展,成功的关键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双方都能够受益,达到合作双赢的良好愿望,而双方都能够分享节能效益的前提是制定合理的效益分享原则。但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节能效益分配还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原则,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本文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将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参与双方,构建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应用纳什谈判解很好的解决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利益分享问题。
二、纳什谈判公理:一个分析框架
合作博弈是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所得到的利益,即利益分配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纳什创造性的发展了合作博弈理论,并用公理化的方法构建了二人讨价还价模型。合作解完整、公正,体现了美感,弥补了在非合作博弈中,纳什均衡对效率考虑的缺失。如何使局中人能得到的收益达到公平合理,纳什给出了纳什谈判公理,并推导出纳什谈判解的结果。
合作博弈必须遵守如下假设:
第一,合作博弈允许两位局中人在博弈前进行协商。
第二,合作博弈中局中人一旦达成协议,则协议即产生了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纳什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局中人同意把这几条公理作为一般原则,那么他们自己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应用符合这些公理的仲裁程序而不必求助于实际的仲裁人。纳什公理体系如下:
公理1(个体合理性) (F,U)≥U,即 (F,U)优超于U;
这一原则表明,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后,其收益要比不合作时多。合作不能损害双方利益,否则局中人会退出合作。
公理2(可行性)(F,U)∈F;
公理2表明,双方的谈判解是可行的。
公理3 (帕累托最优性) 若 (F,U)∈F,且对F中任何一x,若x≥ (F,U),则x= (F,U);
这一公理表明,博弈的局中人只关心帕累托最优赢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其最终的节能效益分配方案是最优的,优超于其他分配方案,更确切的说,这至少使其中一方得到的效益更多。
公理4(无关方案的独立性) 若有任意凸集G,若,且(F,U)∈G,则(G,U)=(F,U);
这一公理表明,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扩充的方案仍在原方案范围中,那么增加的谈判方案不会影响原来的谈判结果。
公理5表明,节能效益分配方案与其结果有线性关系,使得局中人的收益可以用效益函数来表示。
公理6表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且当双方谈判的基点相等时,他们的收益是相等的。
满足上述6条定理的节能效益分配方案,以谈判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又体现了个体的理性。不仅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考虑到了效率问题。这种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会被双方接受,从而保持合作。
在上述公理体系基础上,纳什证明了纳什谈判解的存在及合理性。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博弈过程中,存在唯一的解(F,U),且这个解满足公理1:
三、应用算例
应用算例包含模型假设和应用两个部分。
(一)模型假设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就是一种合作博弈的关系。对于双方而言,合作所创造的利益至少不低于不合作时所创造的利益,否则他们不会达成一致。
根据利益分配协商的纳什谈判解,我们可以构建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二人合作的节能利益分享模型。设P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总的节能收益, 为第Ui(i=1,2)个效用函数,双方谈判的起点为向量U=(U1,U2),它表示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各自愿意接受的节能利益分配的下限值。则二者的利益分配向量为X=约束条件(1)说明:二者分配的利益之和即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总的节能效益
约束条件(2)说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分配的利益不小于非合作状态下各自的收益。
根据前文公式1,我们可以推导出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利益分配模型的解。通过对公式 (F,U)进行一阶求导,又知 X1+X2 =P,我们可以求得:
(二)模型应用
辽宁省某供暖中心的供热对象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建筑,且原来的设备比较落后,耗煤量很大,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现象。对此,该供暖中心引进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约定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作模式。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200万元(从银行贷款)从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实施了全方位节能项目改造工程。合作后总的节能收益为180万元/年;若不合作,那么该供暖中心节能收益仅为5万元(只能通过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能源损耗等简单方式来进行节能),节能服务公司收益为零。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第一年,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全部收益,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节能服务公司与供暖中心按比例分享节能收益,第四年以后,节能收益全部归辽宁省某
即得纳什谈判解为(92.5,87.5),那么,第一年总节能收益为18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得到全部收益;第二年、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总节能收益均为180万元,其中供暖中心分配92.5万元,节能服务公司得到87.5万元。第四年以后,供暖中心获得全部节能收益。
我们将合同期内(前四年)双方的节能收益水平进行统计,如表3-1所示,
将供暖中心和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前后收益水平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如表3-2所示:
由表3-2可以看出,供暖中心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且供暖中心的收益增长增加稍多,而且从第四年以后,供暖中心会获得全部节能收益。这对于用能企业本身来说,没有承担任何风险,便能取得逐年递增的节能效益;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完全取得了“借鸡下蛋”的收益效果。这样更有利于调动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同时也让节能服务公司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
四、结论及引申
本文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将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参与双方,构建了二人合作博弈模型,应用纳什谈判解很好的解决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利益分配问题。通过以上研究可得如下启示:
第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在企业中的应用,不仅大大减少了资源浪费,还增加了用能企业的额外收益,调动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也让节能服务公司得以生存发展。
第二,节能收益的分配方案,即纳什谈判解的基础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所以博弈双方易于接受,从而达成合作。
第三,纳什谈判解计算较为简便,避免了合作双方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和繁琐的计算程序,因而节省了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
第四,基于纳什谈判公理6,不难发现,我们研究的是在谈判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情况下的合作,因此,若一方处于垄断地位,则不适合应用本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博弈考虑了更多的道德因素,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道德因素,因此,纳什谈判解或许更适合商业道德和素质较高的企业间的合作。此外,纳什谈判解倾向于平均主义,需要进一步引进市场竞争因素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的分配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秋林.合同能源管理(EMC)应用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8,(12).
[2] 约翰·纳什.纳什博弈论论文集[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03.
[3] 艾克里·拉斯穆森.博弈与信息-博弈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汪贤裕,肖玉明.博弈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 杨国巧.基于博弈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模型[J].全国商情,2007.
[6] 李翔鹏 .基于讨价还价理论的节能效益分享型EPC模式利益分配研究[D].天津大学,2010.
[7] 顾新,郭耀煌,罗利.知识链成员之间利益分配的二人合作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4,(7).
[8] 王敬敏,王李平.合同能源管理(EMC)机制的效益分享模型研究[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7,(4).
[9] 武德俊,柳晓雷.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及典型案例[J].节能与环保,2010,(3).
[10] 邢薇,韩宁,刘琰等.合同能源管理(EMC)在电力企业中的运用[J].中国市场,2011, (45) .
[11] 许艳,李岩.建筑合同能源管理(EMC)中的博弈关系[J].经济环境,2009.
[12] Vine E.A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the Energy Service Company Industry[J].Energy Policy,2005.
[13] Zhang Xiaohong,Li Xin,Chen Shouli.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of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in China [J] .Energy Procedia,2011 ,(5).
[14] Steve Sorrell.The Economics of Energy Service Contracts[J] .Energy Policy,2007,(35).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范文2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税收 分析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
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三)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分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征管缺乏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来才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国家现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税收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把节能服务合同视同设备购销合同。
(四)从节能服务企业的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如:节能服务公司在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上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规范化不符合要求;项目合同管理有待强化等。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不到位。三是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从整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和涉税实务管理等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较差,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四是缺乏强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管意识。节能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将税收筹划活动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没有落实涉税风险的控管措施。
二、影响合同能源税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标准要求高与运作不规范的矛盾
有不少节能服务企业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近期开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但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定名称不规范、不具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使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
(二)政策门槛高与企业规模小的矛盾
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门槛较高,不利于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适用的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6方面的特别要求。二是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技术通则》。三是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而目前大多数节能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很难迈过政策门槛。
(三)管理要求高与人员素质低的矛盾
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没有吃透税收政策的精神。从总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能源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
(一)整合优惠政策,构建统一的合同能源税收制度体系
要整合和梳理现有优惠扶持政策,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便于企业操作落实,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制度安排,研究出台新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在梳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应考虑以项目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特定政策为补充,相互配套而不重复。如对包括供水、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引进节能增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的优惠激励政策,根据节能服务业中不同业务和产品属性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优惠扶持政策,以项目来确定政策的制定,避免出现政策的交叉重叠。对交通、城市发展、农村发展、能源、人类发展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则应从宏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解决公共发展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原则上不设立对企业的直接优惠。对与项目、产业政策不重复的示范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则应通过落实特定政策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实行定向扶持。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尚存在系统性和程序性不强的问题,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全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现行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但节能服务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因此,从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节能服务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也应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以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四)适应税制改革,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
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企业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用能企业的积极性。而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大多是碳排放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从支持行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中断,不仅节能服务企业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用能企业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角是节能环保的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应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双方企业都享受到优惠,促进企业节能环保行业的全面发展,而现状仅是节能服务企业单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明确分摊标准,规范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会计核算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中单独核算及分摊标准的疑惑,应区分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对于公共费用部分,应明确按照资产、人员或者营业收入等标准进行分摊,增强核算的可操作性。希望税收政策能对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的标准进行细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降低税务风险。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运作管理,完善税收优惠主体条件
节能服务企业应立足长远,练好内功,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使企业完全具备税收优惠主体的条件:一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使企业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三是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四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五是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二)精研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税效果
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研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全面、深刻地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吃透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好税收政策,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税务日常管理,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
应从以下方面规范企业的税务日常管理:一是税务信息管理。包括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税收法规、历年纳税情况)的收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学习与培训等。二是税务计划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筹划、税负测算、纳税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年度纳税计划的制定、项目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三是涉税业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筹资、投资、营运、商务合同和税务会计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四是纳税实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等。五是税务行政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证照、税务稽查应对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四)坚持税收筹划原则,尽可能地取得可节税收益
1.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3.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5.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五)加强涉税风险管控,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日常营运活动税务风险的控管,落实以下管控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一是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或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二是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五是防范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中应落实以下控制举措:第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4]关于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4-2-11.
[5]张志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J].中国节能服务,2011(4).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范文3
(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于过去的高污染,高耗能的能源,人们对新型的低能耗能源开始关注,并加大了技术研发力度。作为一种新型节能改造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应运而生,开始在全球推广。但是,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收益周期长,导致节能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国节能业的健康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重视的焦点之一。本文就立足于现实,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如何拓宽节能服务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等给出了见解,希望能对节能服务行业融资提供参考。
[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55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服务公司(ESCO)也迅速发展,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1]。但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广相对缓慢,资金短缺成为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为提高能源利用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能源管理专业运作服务公司融资问题,并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能源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2]),是一种以节省能源的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用户可以使用节能收益来对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可与盈利性的专业化的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以推动节能项目的进展[3]。也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看作是一个成果导向系统,即将投资、融资、技术运用、能源分析、能源管理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系统,并以此来指导企业的各项管理与商业活动。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的节能企业业务流程模式为:首先,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用能单位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确定改造意向;其次,对用户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诊断,提出改造方案,并与用户沟通;再次,在诊断的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预测,并告知客户使其充分了解能源改造后的效果;然后,ESCO与客户进行服务合同谈判,并签署协议,约定经济收益分配。一般来讲,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主要风险,在合同期内收益大部分归ESCO所有,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分享收益;然后,合同签署后,ESCO开始对项目进行投资改造,其费用由公司全部支付;最后,项目完成后,ESCO进行全程服务,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对能耗、节能量进行监测,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成。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
虽然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地支持下,节能产业也持续快速的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增长了5倍,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长到17.5万人,产业服务规模也从47.3亿元增长到836.29亿元,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资本超过1800亿元。同时,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发展到2000多家,产业总产值将达4.5万亿元。节能服务产业逐渐形成了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型新兴产业的朝阳行业。
但是,在节能服务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管理落后、融资困难等现象,影响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4]。
3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的分析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虽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但由于机制问题导致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从节能服务企业自身来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时间短,各项制度不完善,同时经营规模小,信誉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企业的形象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ESCO的融资[5]。另外,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收益时间长,市场机制不完善,节能服务企业多而不精,实力差距大等,造成用户的怀疑,同时改造风险也较大,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为融资进一步添加了困难,虽然私人投资渠道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的短缺,但是私人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民间借贷不规范,风险大、成本高,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渠道进一步缩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得主要障碍,对其问题的产生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1)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的不足。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竞争激烈,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属于机密,不能将信息公布于众,而是有选择性地带有一定目的的对部分信息进行披露,使信息质量和披露范围都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②节能服务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不雄厚且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不透明的现象。此外,节能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平台水平较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其信息的生产能力,进而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了ESCO的资本成本,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2)节能服务企业缺少担保渠道。一方面,由于EMC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往往需要ESCO预先垫付资金,这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得融资成为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如中节能、信合节能、天壕节能等服务企业,大部分是规模小,经营分散,实力弱等特点,银行资信评级低,导致银行需要提高担保,而企业本身的担保资源又有限,无法提供土地、设备等实物担保,造成了银行授予额度低或者直接不予信贷等局面[6]。此外,虽然部分银行推出了节能融资专题项目,但是要求条件高,很少有节能服务企业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3)风投者选择谨慎。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益长,短期获益力差,负债率高、缺少核心技术等特点,造成风险投资者持观望态度,投资谨慎。这又进一步将节能服务公司推向实力不强、没有信誉的坏形象一面,进而造成融资的困难。
(4)银行对节能服务业的认识不足。鉴于我国能源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银行对其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都不熟悉,加之节能服务业成本回收周期长,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后期,导致银行在对节能企业评估时不够准确,进而列为高风险项目拒绝贷款[7]。此外,节能服务企业与银行衔接机制也不够完善,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经过长时间审核,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在对节能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没有对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行系统的测算,仅以企业目前的资金状况进行评估,最终以高风险、偿还能力不佳而拒绝企业的融资申请。
(5)国家的政策支持不够。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鼓励政策,并扶持相关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自身的局限性和投资的复杂性等限制,在其回收成本之前需要缴税,不利于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造成融资困难的局面。
4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针对上述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实际分析,构建多层融资体系,拓宽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8]。
(1)国家从政策上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首先,国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具体政策,设立专项的节能服务项目担保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例如,担保基金可以让银行托管,每家会员企业每年上缴一定的风险基金等,根据企业的缴存记录,分配不同贷款额度,这样最大限度降低银行对ESCO贷款的风险,或者担保基金由政府财政支出,以示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但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可采用企业缴存和政府财政支出并用、地方政府分层次、分级的管理的方式建设担保基金,这样分工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其次,将各地政府建立的“后补助”资金改为融资担保基金,同时扶持中小节能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节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问题。
(2)加强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为EMC节能项目设计多种融资渠道[9]。银行一方面要改变过去的评估方法,应当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贷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并综合考察项目的风险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要与ESCO公司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充分了解节能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并与企业建立经济合作关系,如资金储存与流通等经济业务往来,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EMC项目融资渠道,例如,以偿还贷款仅限于项目的本身的项目融资方式、以银行在提供服务中获得专有信息进行的关系专用的关系型融资方式,以企业自有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发行高档债券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或者设计合理的租赁融资方式等,以构造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创造有利于ESCO公司融资的环境
(3)节能服务企业自身制度的完善。首先,ESCO公司引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银行对企业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更新技术,采用新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逐渐扩大自己的规模;再次,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认识,为融资创造良好的氛围;最后,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的评估,加强与用能客户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
5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它分工更加细化,运作更加专业化,对降低能耗,节省能源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狭窄,各种机制还都不健全,影响了融资渠道的畅通,使节能服务公司受于资金限制,不能很好的扩大经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拓宽能源服务业的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体系,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民,孟祥源.多层次的合同能源管理金融市场体系设计[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4):87-91.
[2]马洪超.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吕婉菁.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解析及应对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7):231-232.
[4]段小萍.低碳经济情境的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偏好[J].改革,2013(5):120-126.
[5]于鲁平.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4):184-185+187.
[6] 马一多,任宏,胡锋,等.基于造价控制的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选择[J].城市住宅,2014(12):118-120.
[7]郜丽波,罗运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2(11):90-94.
[8]温瑶,张有峰.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J].经济导刊,2010(11):12-13.
[9]曾爱红.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探讨[J].工程经济,2013(12):13-15.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范文4
合同能源管理简单的说就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一系列服务,使用能单位减少能源成本支出,用能单位以节约下来的能源成本支付节能服务费的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
【关键词】
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一直是世界单位GDP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随着能源的逐步枯竭,节能减排成为当务之急,企业节能意识也日益增强,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被引进的。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这样做既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又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概念,通过一系列示范、引导和推广等手段,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为了更快更好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给出税收扶持政策,及对于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EMC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所开展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EMC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EMC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节能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EMC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其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以照明行业实行EMC为例,工程改造除了设备更新还有LED灯管的易耗品,通常改造保质期为5年,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用能单位每年节省下来的电费,一般按8、7、6、6、5的比例确认每年的收益(见下表),也就是说,第一年按用能单位节省电费的80%收取服务费,以此类推,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将无偿转给用能单位使用,会计和税务上按处置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客户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时,在固定资产登记本上注明。
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
1、投资
建设时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不处理,在登记本上注明
2、购入
LED灯管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每年
折旧、
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4、合同期
内提供
服务时
借:经营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5、分享节
能效益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6、合同
期满后
固定资产做报废清理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收到固定资产所有权:
在登记本上注明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从引进我国开始至今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其会计制度及核算方法会不断得到完善,形成统一规范,从而使EMC在我国得到更好的推广和应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范文5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循环流化床锅炉 节电量预测 财政补贴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a)-0000-01
随着全球可用能源的急剧减少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已经成为每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财政部共同联合讨论研究出的有关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使其能进一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各项意见于2010年形成条文形式并被国务院转发,要求各地区部门单位能够做到态度上认真对待,行动上贯彻执行。同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财政部又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奖励方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这意味着中央的预算投资中将会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一席之地,并且它也成为了中央财政在节能减排这一项目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之一。
1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节能算法的创新
1.1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大致分为两个个步骤。首先企业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为自己公司项目提供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目标项目有一个完整的、彻底的了解,并与企业进行沟通,以了解雇主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对节能效益进行预测。在客户以及节能服务公司都达到一致认同的情况下,签订法律合同。其次,签订合同后,节能服务公司开始施工,包括设备的购买、安装、测试等以及针对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另外聘请检验机构对项目质量以及节能效益进行检验,这样双方能够通过检验机构出示的节能检验报告来共同分享效益。
1.2 合同能源管理中关于节能算法的创新
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建筑业以及工业、商业等。由于节能服务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利益,各行各业也在不断尝试引进这一项目,如石化、交通、电力、钢铁、建材等。综合来说,合同能源管理更受用电大户与用能大户的欢迎,这能够为他们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浪费并减少污染的排放量,并且他们合同金额的数目较大、能源计量也比较便利,有利于节能项目的实施,像工业锅炉、工业余热回收利用、配电系统、工业高低压变频器等都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点推广方向。由上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领域和节约能源的形势可以看出其具有“三多”的特点:专业领域多、节能量形式多、节能影响因素多。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前,节能量的预测是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实施的关键因素。不同专业领域的节能量预算方法也大不相同,而且许多节能量形式还没有相匹配的估算算法。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开发出新的节能算法,不断拓展项目范围,使节能量算法与对应的节能量形式相匹配。
2 环流化床变频改造中合同能源管理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为坑口煤矸石电站2×150MW,配套循环流化床锅炉2×480t/h。计划变频改造以下设备:
表1 改造设备清单
电厂装机容量 2×150MW 调节方式 辅机运行情况
锅炉容量 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
一次风机 2×2×1800kW 阀门 两用
二次风机 2×2×1000kW 液耦 两用
引风机 2×2×1800kW 液耦 两用
2.1 分析将变频技术应用于目标设备的可行性
2.1.1 目标设备机组实际运行状况
根据DCS收集的数据,2009年1、2#机组各运行7140h。其运行时间段以及相对应的时间内的负荷如下:
表2 机组运行情况
机组负荷(MW) 80 100 120 150
平均运行时间(%) 15.21% 28.82% 29.15% 26.82%
表中数据显示:120MW机组的总运行时间为一年运行总时间中最多的,占29.15%,其次为100MW机组,为28.82%,然后是150MW机组,为26.82%,最后为80MW机组,它所运行的时间仅占一年运行总时间的15.21%。由此分析可知,机组在低负荷时间段下运行的时间与高负荷时间段比较而言,相对较长。
2.1.2 机组配套风机改造必要性
图1 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调速效率曲线
图1所描绘的就是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的效率--转速曲线,从图中可以看出,液力耦合器的效率会随着输出转速的减少而同比减少,并且在输出转速减少时,变频器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而液力耦合器的工作效率则显著下降。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液力耦合器的低速特性弱于变频调速。并且从使用成本上来说,液力耦合器故障概率高,因此所需要的日常维护成本也高,所以,用变频调速来取代二次风机、引风机液耦调速会更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促进节能的效果。
2.2 目标设备预计节能效果
为了更好地对节电量进行预测,了解目标设备的能量的损失情况,因此在项目调研阶段,从DCS中收集了09、10两年的设备整体运行数据。
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对目标设备各个季节的负载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指出由不同风机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汇总分析数据,列表:
表3 主要辅机预计节能量
设备 节电率 节能量(KWh) 年节约电费(元)
A B A B A B
一次风机 1号炉A/B风机 24.20% 24.80% 2535989 2705543 720221 768374
2号炉A/B风机 24.00% 24.50% 2557819 2709589 726421 769523
二次风机 1号炉A/B风机 18.10% 17.90% 744710 709944 211498 201625
2号炉A/B风机 18.40% 18.00% 761472 719534 216258 204348
引风机 1号炉A/B风机 17.60% 19.40% 1810779 2003876 514261 569100
2号炉A/B风机 17.80% 19.60% 1843718 2002425 523616 568688
合计 21104561 5993695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对变频进行改造后,两台机组12台辅机的年节能量可能达到21104561KWh,而对应节约的电费则达到了5993695万元(电费:0.284元/KWh)。
计算可得,项目投资利润率28.55%左右,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0.35%左右,税后财务净现值(ic=10%)16.81万元,投资的回收期为4.72年。
2.3 技术方案
为了确保锅炉在可能发生的事故中能够正常运行,将采用自动旁路的方式,同时根据设备的现在的运行情况决定采用一拖一的形式来进行测试。
表3 变频器配套方案
序号 设备名称 配套变频器(KVA) 数量 动力结构
1 一次风机 2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2 二次风机 1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3 引风机 2250KW 4套 一拖一,自动旁路
2.5 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效果
3个月的施工与安装,项目得以完成,第三方检测机构测量的节能效果如下:
2.5.1 改造前后设备实际运行电流比较
电厂DCS采集风机电流结果显示:设备电流在改造后显著减少。
表4 改造前后电流比较
负荷 改造前(A)
一次风机电流 二次风机电流 引风机电流
A B A B A B
100.91 160.3 157.14 67.42 62.45 110.29 84.61
110.23 159.06 167.3 76.12 65.17 138.12 106.81
120.08 161.7 168.03 77.86 63.17 138.74 107.27
130.41 164.62 166.55 75.96 61.85 137.48 107.06
140.66 172.91 167.87 85.44 64.55 132.7 127.86
150.43 157.62 155.06 76.34 85.46 148.49 146.38
负荷 改造后(A)
一次风机电流 二次风机电流 引风机电流
A B A B A B
100.91 57.13 57.06 13.22 11.92 45.91 41.17
110.23 51.77 53.60 17.34 17.95 51.50 54.38
120.08 57.01 55.29 34.67 35.01 89.17 74.08
130.41 60.60 62.44 40.61 41.71 89.88 90.56
140.66 64.24 66.19 44.02 47.43 99.51 101.94
150.43 74.93 72.83 58.00 60.47 146.52 129.75
2.5.2 改造前后厂用电率比较
在对次风机、二次风机和引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后,厂用电率大幅度减少。分析日生产报表可以看到厂用电率在不同负荷率下改造对比如下:
表6 改造前后厂用电率的对比
负荷率 改造前 改造后
57.59% 11.90% 7.51%
68.19% 11.58% 7.09%
71.19% 13.65% 7.55%
85.37% 10.67 % 7.30%
91.23% 10.71% 7.85%
可以看到,在改造后,年节约达到了3911万KWh,对应大约7691.53吨标准煤,厂用电率下降约3%,可以说节能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2.5.3 比较预期节电量和实际节电量
表6 预期量与实际量的对比
预测 实际
节电量 投资回收期 节电量 投资回收期
2110万KWh 4.72年 3911万KWh 3年
改革后,实际项目效果远超过预期。
2.6 变频改造的附加收益
网侧功率因数提高:原电机在采用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后,电源的功率因数达到了0.95,相比较于工频驱动时的0.8来说更为高效,这样即使没有无功补偿装置也能较大程度地降低无功功率,满足了电网所需。
设备运行与维护费用下降:采用变频调节后,设备的各种维护费用也会随之降低,这是因为,电机、风机转速会随着负荷率的减小而减小,这样就避免了主设备与相应辅助设备的摩擦,减少了机器的损耗,同时由于风门开度在改造后能够达到100%,这也减少了风门的维护费用。总的来说,采用变频调节时,只要做到对设备简单的定期除尘以及检查,就能够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益,而检修费用相较改造之前也会大幅度地降低。
采用变频调节能够降低启动电流,实现对电机的软启动,相应的延长电机的使用时间,降低设备运行噪音。
同旧系统相比,改造后的系统能够有效地检测避免短路、缺相、过流、温度高等现象,对电机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新系统操作简单方便、易于上手,并且由于应用技术的先进,能够做到计算机远程遥控,智能调节。
2.7 财政奖励的申请
企业单位在项目实施以前到当地主管节能的部门进行备案,项目结束后,向备案部门提交申请财政奖励的书面问以及相关资料,在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得到结果后,获得财政奖励共230.7万元。
3 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范文6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利用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4,要完成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十分艰巨。在分析我国节能减排的差距时,有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节能减排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来加以推进,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对节能不够重视,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1.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项目的一种商业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的综合服务,同时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并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节能效果好
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要在节能项目中创造经济效益才能发展,如上海市首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240万,由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调研、测试、可行性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后,取得节电61%,9个月就回收50%投资的好效益。
(2)企业零投资与零风险
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于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降低能耗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企业不用支出任何费用(特定项目除外),便可以得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及系统。这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回收期不宜太长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不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从已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2年左右。只有采用快进快出的模式,才能为后期项目提供足够的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保证节能量,从节能收益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其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企业对节能降耗的渴求,使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并成为国内外生产制造企业全力争夺的焦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介绍,合同能源管理在“十一五”期间的目标是节能投资500亿元,年产值320亿元。但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光明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6月3日和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两次下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通知,从财政补贴上推进EPC项目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带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大举进军节能服务市场,这其中甚至包括南方电网、神华集团这样的“巨无霸”企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谌树忠分析,财政扶持政策的频频出台将推动更多用能企业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现在由政府牵头大规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让各方都尝到市场化节能服务的甜头,节能减排的春天真的到了。
目前,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理念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随着政府政策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景将变得格外诱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M].2006
[2] 成志刚,李卫,曹成.浅谈“合同能源管理”在火力发电厂中的应用前景[J].新疆电力技术.2007.94(3):66-67.
[3] 王李平,王敬敏,江慧慧.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10(1):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