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账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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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账务管理

合同账务管理范文1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系统组成)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

(二)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库;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并对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原则)

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条(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对称。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市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成数据传送。

第九条(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相关业务部门日常的业务积累取得,也可以从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取得或者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其他业务数据库取得。

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相关业务部门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维护)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分别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信息维护规范进行维护。

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共享数据库和有关业务数据库。

第十二条(信息应用的限制)

共享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

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信息服务办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设备安全)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经过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定、检测的安全产品,并具备监视、记录和追踪等功能。安全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运行安全)

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数据的,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获取共享信息时,应当采用物理隔离措施。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

第十六条(个人数据安全)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同账务管理范文2

(主持人

xx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xx)

同志们,现在咱们开会。今天,x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局xx在我市x局长的陪同下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同仁的到来!此次x局长一行来我局考察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县公车改革、资产管理、公务接待、机关事务保障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希望我们的工作人员借此机会认真与各位同行进行交流探讨,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希望刘局长和x局长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今天的座谈会共有四项议程,一是我局汇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二是xx市管理局x局长及其他各位领导讲话,三是x局长讲话,最后进行交流探讨。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市及我局参加这次座谈会的领导和同志。

市局各位领导和同志有:

市管理局副局长xxx同志;

市管理局后勤科副科长xxx同志;

市管理局房产科副科长xxx同志;

市管理局资产科副主任科员xx同志。

我局各位领导和同志有:

我局副局长xx同志;

我局副局长xx同志;

我局工会主席xx同志;

我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xx同志;

我局公车服务中心主任xx同志;

以及两名办公室工作人员。

下面,让我局副局长xxx向各位汇报我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接下来,我们请全局长讲话,大家欢迎。

(请全局长看其他各位领导有补充讲话的没?)

下面,请我市管理局x局长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最后,请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看xx市管理局的各位领导还有什么问题需要我们回答的,让我局相关负责人给大家回答。

合同账务管理范文3

关键词:农村财务;三代管;资金;账务;合同

一、农村财务“三代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都积极实行财务代管制度,财务代管制度是指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所有会计业务由乡镇进行,使分散管理、各自核算的财务管理转变为集中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当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代管内容也不尽相同。笔者所在地山东莒南县财务代管可分为三部分:资金、账务、合同,也就是在基于“三不变”的基础上村集体的资金(现金、银行存款)、账务、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等由乡镇相关部门管理。农村财务“三代管”在为村集体提供会计服务的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提供核算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笔者注意到,财务三代管制度在实际运行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资金代管不规范

部分村居在集体账务代管后,资金却未代管或未完全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但有的村集体却无视这些规定,有的村干部怕花钱不自由、受限制,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不按规定办,集体的收入不及时足额地交与乡镇代管机构代管,而是直接用一些支出单据抵顶,边收款边开支,造成较为严重的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现象,更有甚者,把取得的现金收入挪作它用,或者公款私存,套取利息收入。

2.账务代管不及时

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定,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账务应及时,当期业务不得拖至后期。报账员在家做好每日的现金日记账后,到月底按时到代管机构报账。但一些村居还是老习惯,总是平时不记账,到年底才进行一次大的财务清理,有些收支单据都是跨好几个月甚至好几个年度,经办人、事由等模糊不清,由此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财务管理混乱,不能真正反映出村集体当期内的收支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管理核算依据更是无从谈起。

3.合同未完全代管

村居签订的合同大部分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包括四园、机动地、荒山荒岭、水面等承包、租赁合同。按照党委政府规定,村居在对这些集体资产进行发包时,应履行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议事,公开招标竞标,然后和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需由相应的鉴证机关鉴证,然后交与代管中心代管。但部分村居村干部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发包时有的根本就不签订合同,有的是口头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标的不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等,发生纠纷时容易分不清责任从而引起混乱。有的是好几年前承包,也签了合同,但村干部换届频繁,移交时未作交代,所以承包期限是否到期,承包费是否已经交清,无从追究。还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在承包过程中,还存在“人情”承包、“以权”承包、暗箱操作等,签订合同时明显偏向承包方,损公肥私,引起集体资产流失,给集体带来损失。个别村甚至因为没签订合同而瞒报发包收入,成为其私设“小金库”的主要收入来源,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

二、强化农村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强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收入报告制度、财务开支事前审批制度、预决算制度、代管资金监管制度、合同签订鉴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狠抓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的落实。村集体在收到任何一笔收入时,应由报账员及时到镇机构入账代管。村居开支时,应事前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后报镇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到代管中心支取代管资金进行开支,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开支单据一律不得入账,其支出由相关经办人私人承担。代管中心在开出任何一笔收入单据时应确保开出的收入都及时入账,若发现有收入单据开出而收入未入账,应及时查清原因,将收入上交代管或收回原开出单据并作废处理,以防止村居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对于村集体进行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有相应部门单位的预决算书,实行事前预算,事后决算制度,坚决杜绝部分村干部利用工程项目浑水摸鱼,虚增开支,中饱私囊。同时还应建立专项审计制度,代管中心建立审计规范,抓好对村每月报账事项的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抓好群众敏感、热点、难点经济事项的审计,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对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2.深化财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身清白

为达到财务公开的预期目的,应将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和程序进行完善规范。规范公开内容,应细化到每笔业务收支,本期收入多少,收入什么项目,支出多少,支出什么项目这些应做到一目了然,清晰明了。规范公开时间,规定每月的公开日期,在规定地点到期必须公开,公开必须保证一定时间长度,不得少于几天等。规范公开方式,通过一定的公开形式,使公开内容通俗易懂。规范公开程序,公开的财务内容,事先经民主理财小组理财通过,书记签字报代管中心审批记账再经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通过后才能公开。

3.加强合同管理

对合同未代管或代管不完全的村居要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收入项目,审查机动地、四荒等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发包租赁等是否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到代管中心备案,有无村干部、行为,若发现有上述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同时代管中心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由专业技术棒、政治素质高的人员为村居的各种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鉴证、检查、监督合同履行和调解合同纠纷等提供全方面服务,这样既能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资源的效益又能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总之,目前看来,在农村实行财务三代管制度,在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推进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民主建设,促进广大农民快速奔小康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师高康.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J].农村财务会计,2010,(3).

合同账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建造合同;存货;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存货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1],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施工企业在通用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 “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周转材料”、“工程结算”等科目,而且针对每一项增设的科目都进行了内容上的设计、优化,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并且规定了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来进行核算。另外,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则通过“工程结算” 科目进行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 “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一、建造合同存货的账务处理

(一)材料购进的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根据材料入库单和发票账单,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有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应于期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在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二)实际发生合同成本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核算对象的费用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机械作业”等科目;发生的不能区分归属对象的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等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科目。

(三)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科目;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科目。

(四)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

(五)合同预计损失的账务处理

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前提下,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率)-以前预计损失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科目;在工程完工时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六)工程全部完工,办理移交时的账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 “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一)“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笔者认为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列示在“存货”项目下不一定合理,因为这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笔者建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那么将其差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项目下更符合经济业务的性质,似乎把“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放入“应收账款”较好。

(二)建造合同预计亏损作为存货跌价准备核算,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可能出现负数问题

按照资产负债表填报要求,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在“存货”项目下列示,如果“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存货”项目反映的是负数,这与存货作为资产不符,所以 “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不一定在“存货”项目下列示。笔者建议将建造合同亏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进行处理。按预计建造合同亏损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预计负债”,工程全部完工,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因此它不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出现负数。

(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设置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不合理

建造合同规定:“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设置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这样规定不合理,理由是:存货跌价准备是针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而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中不一定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的预计损失[2]。同时已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一来,就对存货项目重复计提减值准备。笔者建议:将合同预计损失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或计入“预计负债”科目,使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与或有事项下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存货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在工程建造过程中要实行全过程的存货核算,在具体的核算中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参考文献:

合同账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账务处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账户管理、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对账、会计核算等方面均进行明确规定,规范了部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

1.概念

事业单位需要支付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事业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委托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财政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2.相关账务处理

(1)购入固定资产时,借:事业支出,贷:财政补助收入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2)购入材料时,借:材料,贷:财政补助收入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

(3)支付工资时,借:事业支出,贷:财政补助收入。

(4)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和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之间的差额,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下年度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例,自2009年起,A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财政部门核准,该单位的工资支出、10万元以上的物品和采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10万元以下的物品和采购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2009年,财政部门批准A单位的年度预算为3 000万元,1—11月A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款2 129万元,1—11月A单位累计支出数2 700万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2 020万元(财政性资金支付762万元,预算外资金支付1 258万元),财政授权支付680万元(预算外资金)。12月份用款计划为300万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200万元(财政性资金支付69万元,预算外资金支付131万元),财政授权支付100万元(财政性资金支付40万元,预算外资金支付60万元)。 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2日,A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签订了一份购置固定资产购货合同,合同金额51万元,合同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供货,验货后付款。7日,所购货物及购货发票送到了A单位,购货发票上标明购货金额为31万元,A单位验货后递交了财政直接支付(用上缴财政专户款支付)申请,即日,A单位收到国库支付局银行转来的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通知单,A单位应作的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510 000

贷:财政专户返还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51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510 000

贷:固定基金510 000

(2)8日,A单位收到国库支付局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工资明细表,12月份工资共计69万元已直接打入A单位各职工工资账户。A单位应作的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690 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690 000

(3)15日,移动公司向A单位催收当年网络使用费27万元,A单位接到发票后,按合同提交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16日,国库支付局审核通过,A单位收到国库支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给移动公司支付网络使用费27万元,A单位应作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270 000

贷:财政专户返还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70 000

(4)22日,A单位要向农行支付贷款利息26万元,A单位向国库支付局提交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23日,国库支付局审核通过,A单位收到国库支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给农行支付利息26万元,A单位应作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260 000

贷:财政专户返还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60 000

(5)27日,A单位要向电力局支付该月电费15万元,A单位提交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28日,国库支付局审核通过,A单位收到国库支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A单位应作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150 000

合同账务管理范文6

一、分包方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例1]2007年4月,乙公司中标甲的某工程,签定的总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乙经甲同意,将其中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价为150万元,丙上交乙4%的管理费(不考虑乙收取管理的税金)。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工程在当年11月底如期完工。2007年7月,工程完成一半时,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300万元,实际支付280万元,余款工程完工时一次性付清。为简便计算。假设乙丙公司于完工时一次性结算价款,且假设只考虑营业税。

《吴文》在总包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时按开票数计提税金并纳税9万元(300×3%),这部分税金包含乙公司自营工程(4.5万)和分包工程(4.5万)两部分营业税,而在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时又重新做了代乙公司扣税金的账务处理并纳税,显然出现了重复纳税的情况,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造价组成=工程直接、间接成本+工程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工程毛利润,可知乙丙公司分包合同金额150万中包含营业税金4.5万元,因此,乙丙公司实际结算的工程款应为145.5万元(150-4.5),而非《吴文》所述的150万元。其会计分录应改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45.5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145.5

《吴文》对分包工程计提管理费时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人”6万元,笔者以为,丙公司分包合同是整个总包合同的一个有机部分,对乙公司而言,其收入就是合同总造价600万元。《吴文》处理方法存在虚增收入6万元,同时按照《吴文》处理方式,其不考虑乙公司收取管理应交的税金,这也不符合实际。乙公司只是对分包工程管理提供服务,未直接参与分包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该管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税。为此,乙公司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如果以扣除管理费后的金额(即实际应付丙方金额)作为分包金额,则管理费收入可作为合同毛利的增加,可以避免该部分收入以5%重征营业税(该收入已含在600万内,已按3%征税)。也避免了虚增收入。

二、分包方自行缴纳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可以差额纳税。

[例2]2009年4月,乙公司中标甲的某工程,签定的总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乙经甲同意,将其中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价为150万元(合同价为实际应付丙公司款项,如果乙公司有收取类似管理费的,签定分包合同时应扣除)。工程在当年11月底如期完工,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工程款完工时一次性付清。为简便计算,假设乙丙公司于完工时一次性结算价款,且假设只考虑营业税。

总包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09年11月,甲乙公司结算总承包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6000000

贷:工程结算 6000000

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6000000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分包方税金作为抵减税项视为其应缴纳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自营) 135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抵减税项) 4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2)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分包方开票后抵减税项视为其已缴纳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455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抵减税项) 45000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支付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3)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4000000

(4)确认收入与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5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4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5)工程竣工时,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5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