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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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1

关键词:新三板;税收管理;机制设计

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新三板制度的正式启动,使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共同组成的新局面。同年12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新三板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三板企业顾名思义,即是在新三板市场中挂牌的企业,目前根据2015年5月27日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新三板市场上挂牌的企业达到2472家,在规模上接近了沪深两市25年来的上市企业总量,其交易量也连续创下历史新高。可以说新三板的诞生,为我国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绿色融资平台,并将会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发挥非常积极和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现存的资本市场结构、民间资本存量、资本市场的波及面都会产生本质上的影响。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以及在征收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的总称。相对于一般的中小微企业,新三板企业的财务水平更加健康、信息更为透明且具备极强的成长性。而与主板企业和创业板企业相比较,新三板企业更加关注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运营的能力,这就为以往主板和创业板所无法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些特点也同时决定了新三板企业在税收管理中,与一般的中小微企业、主板企业和创业板企业都会存在较大的不同。如何在目前新三板如火如荼的发展过程中,提升税收管理在其中起到的合规和约束作用,以及在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筹划中所凸显出的一些新问题作出理论化和实务上的思考、解释和建议,便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首先在理论意义上,目前对于税收管理的研究还仅限于对传统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而对于我国新推出的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却存在严重的不足。产生这种不足的原因是由于新三板企业可以视为中小微企业的一个升级的版本,相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新三板企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但是在与主板和创业板企业的比较中,却存在着规模不足、治理结构较为落后等先天性劣势,而同时由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迅速,逐渐占据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近一半份额后,对该领域所暴露出来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所以对新三板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研究能够有效的提升对于不用类型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理论认识,丰富现有税务管理理论,拓展税务管理的思维和模式。

其次在现实意义上,对于新三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研究,对于税务机关明确新三板企业的税务管理现状,理清新三板企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都会有较为突出的作用;而对企业而言,通过对于新三板的研究,能够促进企业合理避税,降低企业运营压力,同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新三板企业的快速发展都会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并还能够为税务机关在其他领域的税务管理问题产生重要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一、新三板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及涉税难点

(一)新三板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

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的基本要求,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请满足如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依法设立,并存续超过两年

对于拟申请新三板的企业应满足设立时间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具体存续日期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计算。同时要求公司设立符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

2、业务明确,具有持久经营的能力

所谓业务明确是指企业能够明确的阐述其所进行的具体业务或产品,及其所涉及的商业模式等信息。

企业可以同时进行一项甚至多项业务,每项业务都有与之对应的资源要素,并由该要素为主要核心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等功能。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根据目前生产运营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有能力按照目前的生产能力和既定的生产目标继续生产经营下去。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规经营

申请新三板企业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层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通过有效运营机制的运行,努力保护股东权益。并在运营过程中,公司所属各级人员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相关财务信息能够独立进行核算,并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4、股权明晰,相关票据行为合法合规

新三板企业其产权必须明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各关联股东之间不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并在股票发行过程中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

(二)新三板企业涉税难点

根据2013年颁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作为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而在实际情况是由于新三板的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在涉税及相关领域存在着长期的建设缺失,同时由于长久以来在税务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运作,导致部分挂牌企业在税务方面存在着较高的运营风险,这些都成为新三板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股改中易存在的涉税难点

首先,在股改过程中申请或拟申请新三板的企业未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未及时办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等材料。虽然以上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相对较为轻微,并不影响企业在新三板中挂牌,但是从其中能够暴露出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企业财务人员对新三板所需的制度要求理解不清,由于以往业务所不涉及相关税种,但是在新三板申请后,对于相关的税务办理流程认识不足,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纳税,甚至会带来较为恶劣的经济后果;第二,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为疏忽。产生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册登记,还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为疏忽,导致了相应的手续,没有及时的进行办理,最终导致了影响企业新三板挂牌的申请。

其次,在股改过程中具体的操作不当问题。例如,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的过程中,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在企业整体改制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处理上,没有按照相关税法要求,缴纳相应的各类契税等问题。

再次,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例如,在股权激励设计上,没有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较少考虑公司的实际商业目的,执行了较为激进的股权激励方案。

2、同业竞争中易存在的涉税难点

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应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要求对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但是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在新三板挂牌,而在挂牌之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而对部分公司进行了注销,但是却没有完成相应的税务手续注销。这样同样容易引发税务管理问题的产生。

3、关联交易中存在的涉税难点

关联交易问题同样是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中将会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关联方,主办券商应对其进行调查,明确其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并对关联交易中涉及的决策缺陷、决策程序、定价测量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关联交易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可见,在新三板挂牌的重要条件中,关联交易往往是衡量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易存在较为严重的涉税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部分企业运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来对自身利润进行转移,以达到降低纳税额的目的。

4、欠税、逃税、补税等相关问题的涉税难点

部分企业在挂牌新三板前存在欠税情况;或者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问题;或者为了提高账面利润,调整利润,从而补交税款。甚至部分企业由于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在挂牌前或挂牌后仍然存在所谓的“内外帐”的问题,税务管理方式较为粗放等一系列不合规的涉税问题。

二、新三板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税务机关面对以上新三板企业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易发生的诸多问题,在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本研究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保证对于新三板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

(一)依法进行税收工作,宣传与检查并重

从现有税法等法律法规来看,新三板企业涉税的一些基本问题,税法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解释,但是这些条文较为分散,往往无法根据新三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在对新三板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同时应加强对于税法以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和相应的解决方案设计,帮助新三板企业能够快速的解决自身存在的税务问题,降低出现不合规纳税的风险。

(二)建立和健全现有新三板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首先,针对新三板企业税务管理问题有法可依,且法律与新三板企业实际情况相贴合,能够更加深入和彻底的解决新三板企业在申请过程和日后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涉税问题;其次,更加贯彻我国对于新三板所赋予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扶持的政策导向作用。高新技术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但是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规模较小,缺乏与行业巨头竞争的实力,新三板正是为此类群体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绿色理财平台,

(三)建立新三板企业长效监督和专项治理机制

新三板企业的长效监督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将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管理状况,按照企业性质、发展状况、行业趋势、以及涉税问题类型等维度进行分类,分析不同维度条件下,企业容易面对的各类涉税问题,并预先建立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根据新三板企业的企业生命周期曲线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起到长效监控企业税收管理状况的目的。对于企业由于经济周期或者是突发事件导致的出现偶发性的涉税问题,结合其行业发展共性,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对应的专项治理机制。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以长效监督机制为正,以专项治理机制为奇,一正一奇,共同加强和完善对于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增强税务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团队建设水平

良好的税收管理机制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税务管理队伍的人才保障。通过理论学习和对于实践问题的仿真模拟研究,能够充分的提升税务管理人员在应对新三板企业涉税问题上的解决能力,能够充分并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工具,科学并有效的进行税收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团队建设,提升团队整体战斗能力,使之能够在应对新三板企业常规性税务问题的同时,能够对其偶发性税务问题进行及时、快速的解决。

参考文献: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2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风险 管理

由于企业集团具有组织结构庞大,信息化程度高,业务相对复杂,税收筹划意识强等特点,因此涉税环节、涉税种类、税务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

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又先后组织对所管理的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这无疑都体现了税务风险管理成效已经成为检验企业集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解读: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不来自于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而更多地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够健全,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诸多方面。

二、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

目前,企业集团往往更偏重财务指标,尚未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尽管各单位一直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但大多数都是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因此职责相对淡化,税务管理观念较为落后陈旧,缺乏涉税合规目标。这不仅导致相关岗位人员对税法及相关税务法规的认识不足,往往会由于政策把握不到位或政策执行差异受到税务部门的相关限制和处罚,而且各单位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停留在被动执行税法规定的水平上,税务信息相对屏蔽,距离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还有较大差距。

(二)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尽相同,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的管理难度大

企业集团普遍规模大、层级多、分布广,经营业务多样,经营活动复杂。各单位在平时工作中不能及时梳理和传递涉及生产经营、基建、投资等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集团内部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造成同样的业务,在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可能不完全统一。

(三)税负受地域经济影响较大,部分行业税负较高

受所处地域经济条件影响, 企业集团分布在各个地区的单位承担着调节当地政府税收收入的重任。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或是较为落后的省份或地区,当地政府税源非常有限, 企业的税收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地财政收入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企业集团往往多元化发展,涉及的行业、板块较多,从而导致税负不均衡。以水电行业为例,水电企业的平均综合税负超过20%,其中增值税税负占整体税负的三分之二左右。部分大型水电企业作为国家标志性工程,除了发电效益外,还承担着防洪、航运等巨大的社会责任。由于这些水电企业的建设、投产期正处于国家增值税转型的特殊时期,没有享受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而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水电企业的成本费用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折旧及财务费用,维修材料费很少,可抵扣的增值税更少,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压力。

三、企业集团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风险管理的方案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大企业司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是继2009年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后的又一次系统性、全面性税收风险管理检查,是对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再检验。因此,各单位应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梳理税收法规、理顺税务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契机,按照要求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按照大企业司要求全面开展各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相关人员要确保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三)深入开展工作,如实反映问题,确保税收风险管理见到实效

企业集团系统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逐级报告制度,确保畅通的联系渠道。总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小组要将掌握的税收自查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各二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及所管理企业的了解,及时向企业集团总部汇报;各基层单位要对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纲,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全部涉税事项进行合规性检查。

四、加强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内控,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

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企业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防范税务风险而建立的税务风险防范自律性制度和程序,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企业集团承担税务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科学、合理防范政策遵从风险、准确核算风险、税收筹划风险、业务交易风险,力争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的目标。总部税务管理部门要研究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紧密跟踪变化趋势,指导、协调所属各单位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以规范集团纳税行为,规避税务风险;要为企业集团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对资本运作事项做好税务风险分析和税务风险控制,并跟踪监控相关税务风险;要不断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依法妥善处理集团各项税务事宜。各单位的税务管理部门则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按时编制纳税申报表,按时缴纳各种税费的基础上,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并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提高意识,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化工作标准

企业集团应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经营理念,高度重视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通过综合运用信息系统,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同时,企业集团还应对目前税收管理的流程进行再分析,对可能形成税务风险的关键环节加强控制,不断提升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企业集团应分别在生产资料归集、生产资料消耗及销售环节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化工作标准,特别是在合同审查、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基建工程与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工资薪酬和个人所得等方面建立符合企业集团实际需要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如在合同控制方面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在合同拟定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各个专业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合同正式签订以后,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会同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对企业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划分印花税应税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在采购和付款方面,通过设置控制点,准确计算进项税额并作账务处理;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订单合同等相关凭证严格把关,保证从外部取得票据的合法合规;准确划分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发票等。

(三)加强学习,提升税务管理岗位人员素质

企业集团应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积极鼓励不同层次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学习活动,不断提升税务管理岗位人员素质。税务管理人员一方面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正确核算和反映经济事项,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税会差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四)有效沟通,维护税企关系和谐发展

企业集团各级企业要始终以认真学习的态度虚心向税务机关请教,主动接受辅导与帮助;要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设置及更改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对纳税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及政策不明晰事项,各单位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缩小政策理解偏差带来的税收风险,为企业的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3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风险防控

近年来,国家税收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为了使企业的负担有所减弱,增强经济实力,国家不遗余力实行减税、降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发现与避免日常经营中现有的税收风险,同时依照税收政策与企业的经营现状,对企业的税收风险制度进行持续不断地优化。

1高新企业和税务风险概述

1.1高新企业的概念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泛指为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通过持续调研、研发同时构成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是主要业务,进行日常经营,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注册满一年的居民企业。

1.2税务风险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风险着重在企业日常经营里面临的无法确定的原因,企业税收中存在的不明确性是税务风险所重视的,特别是由于税收耗费造成的无法确认性。税收风险与常见的商业风险有所不同,收入是随着商业风险的变大而增加,但是企业损失会随着税收风险的变大而增加。所以,企业的税收风险在于日常经营中税务活动和相关政策存在着差异,并且该活动不符合规定,以致而丧失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

2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2.1企业缺乏税务人才储备

现存的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务的工作主要交由财务管理,企业很少有成立税务部,同时企业也不具备专业性强的主要从事税务工作的员工。也有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设置了财税部门,但是缺少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是财务部的资金财税员工进行管理。税务部有关税务的工作仅为计算和缴纳企业税金、填写纳税申报表,还有和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与交流等,工作只是为税务基础业务。以全面管理控制角度来看企业,员工不能够准确了解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及时更新相关的税务知识,导致企业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方面不够专业,这致使了风险点的出现,使得企业在面临税务风险时无法有效规避,也不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风险产生的损失。

2.2企业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对于高科技公司来说,大多数内部管理者都有较强的避险意识。但是,从组织机构的成立和风险的识别和计算可以看到,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度规划造成的税务风险,企业仍然把利益放在首位,仍然是基于实现战略的利益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依然只存在于表面,从而对潜在的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有所疏忽,由此看出,企业仍对有税收风险防控和管理存在局部性,不够全面,对于其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缺乏深入的了解。根据调查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很久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的税务培训,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较差。有所涉及的其他部门一些员工也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他们的风险防控意识非常薄弱。高技术企业对税收风险控制普遍存在认知比较薄弱的问题,企业需要强化对税务知识的培训,让员工能够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2.3企业缺乏对研发要素的涉税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必不可少的是研发要素,同时作为规避税务风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财务风险规避不能够点明关键以及不够专业化的税务风险规避工作,这会导致企业在业务处理工作中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企业还未建立一套从研发项目的管制到其产生的费用的核算与整理的全面、合理的计划,导致企业缺少对研发项目管制足够的税收防控,不能够精准地核算和整理研发的有关费用,研发费用受到其核算流程复杂、审批时限过长等限制,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税务风险。

2.4企业未创建风险评估体系

根据研究分析得出,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对其税务工作拟定了相关计划,可是企业依然存在着较严重的税务风险。企业产生风险是因为自身并没有创建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可能会导致自身的税务工作存在于风险的旋涡里。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体系,也没有专业性强的员工所组成的风险评估小组,致使企业无法对自身与税务有关的数据实行专业性量化的工作,企业也不能及时地规避相关风险。

2.5企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强

税务风险的内控体系受到外部条件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企业应该设立全面、有效的监控体系。大多数企业创建了审计部,可是由于该部门员工的职责不明确,还未具有专业的税务水平,企业也没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规避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并未起到其在税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导致企业未能有效评估其将会面临的税务风险,不能监控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点,这可能会影响企业内部监管力度,导致企业未能在合理范围内有效的控制其风险。审计部门在工作时常常会大意、敷衍工作上,使得企业的内部审计在发生重大税务问题时方才生效。

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3.1加强对企业税务人员的培训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专业的税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人才储备的重点取决于涉税员工的专业能力的高低,需要持续对涉税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不仅是企业的违规,还有办税员工无法完全明白税务方面的相关政策,从而造成企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企业从事税务工作的员工需要紧跟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政策更新,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税务培训,使得税务工作更合规和准确。以达到不会因自身的业务能力不足而造成企业有所损失,同时及时规避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通过在进行税务培训的过程中拟定激励制度,以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

3.2提高全体职员税务风险意识

对企业税务风险意识的提高是在对完善内部控制环境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这不但需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内控意识,也要使企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有所提升。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决定了这个企业的意识氛围。企业风险意识的淡薄会导致经常出现不确定因素,提高管理层与所有员工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意识迫在眉睫。设立问责制是企业内部所需要的,问责制所涉及的是企业的全部员工,当然也包括企业的管理层。企业也应该具备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制度与绩效考核,企业实施奖惩制度需要依照考评结果。根据制定的奖罚制度用来调动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对于税务风险的主动性,以达到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增强风险意识的目的。

3.3强化管理企业的研发要素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是其开展研发活动,包含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有被认定的资格与其是否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务政策,这两点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会对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受到影响。所以,要想对内部控制税务风险进行及时规避工作,就要强化管理企业的研发要素。企业需要通过对前期工作采取合理的措施、健全项目后期的监管工作来达到优化研发项目管理的目的,以此来管理研发项目。企业不仅需要通过加强研发前期预算的工作,还要合理完善研发费用核算的体系,以实现研发费用科学核算和归集工作的准确性。

3.4建设税务风险评估数字化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不同应用程度,使用的数字化推进方式可采用“探索式”“协调式”“集中式”“嵌入式”这四种。其关键点在于企业是否需要一个中心化的数字化的管控组织。在数字化的转型初期,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确立好整体的相关推进方案,但是局部试点的条件还是具备的,这时需要采取探索式的推进;之后,随着企业对数字化的应用拓宽和加深,跨部门的协调需求在加剧,向着协调式、集中管理式进行过渡。最终实现的是嵌入式管理模式,整个企业需要在顶层规划下的数字化进行转型。资源层面则是通过内外的IT力量的整合运作方式上,从项目制模式向产品制模式转移;从人员上,初期重点旨在强化IT团队中的产品经理、数据分析、业务架构类等的队伍建设。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也是不一样的。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复杂的企业,在其转型的初期,需要建立适合的转型推进机制,这将是比解决自身技术上的难点更重要的事情。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前,首先,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度;其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的特点,选择对企业评估方法最适合的方案;最后,总结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与风险出现的概率,可用S、A、B、C、D等级对应从高到低的顺序分类评级自身税务风险,对于企业准确地把控众多税务风险中的严重风险,企业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产生的成本,这都是有利的。

3.5企业内部严格监督税务风险

企业的管理层应该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企业需要做到严格监督其内部产生的税务风险,审计部针对企业的财务工作与经营管理进行实时的检查和监督。在自我监督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审计部门,审计部必须定期评估和审核内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审计部在提出有关建议后,企业应确定好内部监管的税务风险的重点,着重于管理对企业影响大和发生概率高的风险点,责令有关部门整改。整改后,审计部门需要对修改后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与测试。

4结论

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帮助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调研和创新工作。企业需要全面学习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落实国家政策指导,提前做好税收筹划,使企业盈利能力有所提高,规避风险,实现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秀玲.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J].纳税,2019,13(23):42.

[2]罗海霞.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类别分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J].商界论道,2020(4):181-183.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4

关键词: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近年来,由于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导致非居民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现象频繁发生,虽然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仍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笔者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工作出发,结合具体工作,分析了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有效对策。

一、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目前,对于我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通知以及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为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缴理清了工作思路,在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导致在很多时候股权转让税收工作难以操作。实践中,很多非居民纳税人股权交易都在境外完成,根据有关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交易在境外交易的,自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必须委托人或者自行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在税款入库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征收体系不完备,CTASI系统中并没有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如何征税的的系统模块可以操作执行,加之外部与国库、外汇等配套协作规定不健全,在税款申报入库方面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同时,也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麻烦。

二是股权转让境外操作信息不透明,信息获取相对滞后,目前,税务、工商、商务等部门,还没有建立健全股权变更信息实时交换机制,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严重滞后,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难掌握境内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时间,等到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时候,往往交易事项早已完成。再加上股权转让过程中,境内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又不易找到非居民纳税人,这就更为源泉扣缴带来了难度,导致追缴税款困难重重。三是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确定。股权转让所得是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的征税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股权转让双方往往通过其他渠道将余款转移,在合同规定中只标明较低的价格,或者标明无偿转让股权,一方面,合同的真伪税务机关很难鉴别,另一方面,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也难以确定,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之下,税款流失可想而知。

二、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有效对策。

股权转让业务虽然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的难度,但是,并不是无法可依。因此,为了有效提高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力度,我们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将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做好。首先,行政权力透明公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由政府牵头,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委等部门信息互动平台,将相关股权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建立基层税务机关与公安、海关、工商、外汇、等涉外管理部门互联互通的共享渠道,随时交换固定的非居民企业数据信息。其次,是加强股权转让审核,实行税收专业管理。由于资产价值日益膨胀,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往往是转让双方采用场外交易方式,尤其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签约交易按账面资本,一般情况下,不会在企业账户上反映资本溢价补偿差额。另外,除了经营亏损企业,许多企业在股权转让时,一般都是以溢价转让为主,还有许多无形资产(营销渠道、商誉)等的价值无法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不合理,无正当理由低报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对于转让股权按照账面资本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和确认其整体资产,对资产溢价部分,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比例,作为股权转让收益,代扣并缴纳应缴纳的所得税。

为了有效提高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力度,有效防范逃税行为,我们还可以加大情报交换力度,将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管理纳入税收征管改革领域。目前,和我国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有90多个,协定中都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情报交换,请求境外税务部门对其国家的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进行调查,为我们提供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以及境外业务实际情况,通过国际间税收合作,严厉打击国际间逃避税行为。另外,为了提高税收征管力度,我们还可以配置专业管理人才,对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实行税收专业管理。将这一措施纳入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域。精心挑选专业管理人员,科学划分税收专业化岗位,明确专业的部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当前,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所得税征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尤其是那些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事项纳人税收征管系统,不断完善系统流程,实现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确保及时掌握税源信息。

三、结语

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源零散,流程隐蔽,导致非居民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现象频繁发生,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我们应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工作出发,协调各个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确保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刘松青,文明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分析[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7(07).

[2]顾敏明,钱耕龙,刘炜.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问题和建议[J].国际税收,2014(12).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5

一、商业超市目前经营状况及规律

(一)经营形式主体成分多元化。目前,超市的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到超市经营之中,一般为个人出资,也有股份合资,外商投资、个体经营等等,加入零售竞争行列,形成同台竞技、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经营方式多样化。早期的超市一般以自营为主,而现在则采取场地租赁、商家进场进店以及联营等方式,经营方式相当灵活,自营阵地和空间不断缩小。对场地出租,主要是收取租金;对进场进店者,主要是收取进场费;对联营的商品,主要对销售额进行“提点”即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

从经营状况看:成规模的超市一般经营面积大、从业人员多,但仓库存储却不大、一般上规模的商业超市基本上在1000平方米左右,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商品摆放在营业区货架上,顾客进入营业区内随意挑选,营业员按柜台提供介绍服务和货物监控。其库存商品大都在柜台上陈列,一般仓库很小,缺货时,通过电话联系快速补缺。

从经营范围看:一般成规模的超市经营范围涉及洗涤、百货、烟酒、副食、日杂、服装、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手机电脑、床上用品、文化用品、蔬菜等多个方面,品种多达上万种。

从进货渠道看:一是采用联手压价采购方式,多地超市统一联手采购,争取以最低价位购入商品,毛利率可达15%—20%。二是与厂家签订年度销货数量协议,按厂价直销,厂价返还手续费。三是部分商品厂家租赁柜台销售。四是厂家支付促销员(营业员)工资销售。五是租赁柜台,只收取租赁费,由租赁者自己采购。

从销售情况看:主要以零售为主,费用基本固定,主要是租赁费、人员工资、电费等其他经营、管理和财务费用。一般来讲,成规模的大型商业超市销售量都比较大,一般年度销售额在数百万元以上。

(三)经营分布广泛化。大型超市不断进行经营扩张,以总机构为立足点,推进其分支机构遍布城乡,店面分布日益广泛。形成了点多、线长的经营格局。如我市华联、万源等大型商业超市,在多处设立分店,以设立“网点”来抢占市场。

(四)经营面积规模化。抛开一些以经营烟酒副食为主的小超市不算,一些大型超市在经营面积上做文章,以形成规模化效应。庞大的经营面积、良好的购物环境、齐全的商品货物是超市竞争的主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如丹尼斯、华联均扩大了店面规模。

二、商业超市管理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账目设置不规范,难查账。超市购进货物一般都不作手工明细账,而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是,有些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有删除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有的超市设置两套帐或账目设置不规范,有的没有往来账,有的没有库存商品账,有的没有销售明细帐,造成原始单据不真实、不完整,日报单保存极不齐全,查账时无从下手,税务稽查无法取证。同时普遍存在现金交易量大和大额坐支现金现象。所以,在检查中很难从其资金流量、银行对账单中找到突破口。

(二)账务核算不正规,销售收入不实。一是迟记收入。按照规定,收到货款,将购物券或提货单交给购货方,销售就已实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超市将这部分收入先挂在往来账上,过一段时间再记收入,造成税款滞纳,甚至可能造成人为调节应纳税额等现象。二是损失不处理。对于开架售货方式经营方式,容易出现商品丢失或损失,像蔬菜、肉类、副食品保质期较短,腐烂、变质、过期等现象经常发生。超市在盘点时没有按规定作账务处理,或者账面根本就不反映。税务机关也没有能力为其盘点。三是存在将商品当福利发给职工,开业时送出相当数量赠品的现象,但是账上均没有记录。

(三)超市内“店中店”难以区分。有些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哪些是超市自身经营,哪些是租赁经营。在纳税问题上,超市和“店中店”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而此部分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不少大型连锁超市经营方式一般分为专柜经营和自营。专柜经营采取引进手工作坊或者特色商品销售,由超市统一收款。超市与专柜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供应商每期应达到的最低销售额,如达不到则由该供应商补足或者撤场。月末结算供应商开具进项票时增大扣点,即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额少开金额。因此一些供应商为能继续在超市经营,在没有达到最低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虚假的销售,无形中增加了超市的当期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

(四)会计电算化和核算资料的集中管理导致税务监管难。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控制。根据《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在财务帐册数据管理上,目前连锁超市实行高度集中化管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资料,需要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都能临时生成。这样,企业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此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需要到核算地开展工作,增加了税收成本。 (五)税收管查不到位现象存在。当前商业经营形式灵活,而对五花八门的商业促销活动,税务管理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同时,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不高,普遍缺乏商业管理知识,都给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对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商业超市检查面偏小,对商业营销了解甚少,没有有效地遏止偷税行为的发生。

三、对加强商业超市管理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税控装置。《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力度,强制性要求所有超市必须纳入税控管理,所有业务通过税控机具开票,所有数据进入税控存储。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的“税控黑匣子”,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其存储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促使超市全面使用税控装置,并强化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对税控装置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从严查处,以纠其过。

(二)加强超市日常税收征管。一是依据原始单据记录,突出对商品购进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定期盘点报告制度,对非正常损失及时进行处理。二是依据每日销售记录,突出核查购销明细情况。税务人员依据日销售记录,进行“两簿一表”对照,核实其实际经营状况,掌握销售额。三是依据银行和进货单据,突出对资金与货物的流向和流量进行双项比对管理。

(三)重视企业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企业报送财务软件资料包括财务软件功能、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当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企业必须保管好纸质帐簿,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税务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财务软件的学习,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提高管理能力。

(四)加强税收管理力度,规范超市财务管理行为。一是加强对超市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纳税人建帐建制,引导并规范其财务管理行为。二是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责成其分品种、分柜组建立各种明细帐。必要时可以突击盘点某种或某类商品库存,查看其进、销、存是否相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是深化超市税收分析。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超市税收的调查分析,掌握其“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评估异常户采取“登点核查”等方式,核实真实销售额;对于“店中店”采取实地勘察、暗访、长期跟踪管理等方法,摸清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真实情况;对承租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税收;难点;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40

1互联网背景下,税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11难以实现海量信息的有效整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要素,海量信息影响着我们的生产生活。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海量信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财富。税收工作也必须建立在大量的信息基础之上,这些信息包括经济信息和信用信息,而掌握这些信息的主要手段则是强有力的信息处理技术。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速度与时代的发展不相契合,甚至存在较大的差距,税务机关难以应用高效的涉税信息处理办法来实现数据的整合。[1]不仅如此,在设计征管系统的过程中,也只能针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活动来进行设计,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系统研发的能力远远达不到社会和企业对其的要求。不仅如此,近些年来我国国家机关多次颁布新的税收政策,然而,税收征管系统则没有实现及时的更新,部门之间难以实现高效统一的协同工作,信息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2]

12缺乏智能化管理经验

众所周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提高了人们之间数据交换和信息获取的速度。与其他部门相比,税收机关在信息收集上的优势也逐步被削弱。在信息管理和应用方面,企业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完善自身内部的财务核算系统。对于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来说,税务部门对其的了解还相对比较匮乏,难以实现核心部分的了解。在日常的事务管理活动中,税务人员仅仅能够掌握的是税务征管系统方面的操作问题,而对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呈现出来的数据则难以进行深入的了解。这就导致在企业信息管理中,税务机关处于被动的状态,税务决定缺乏针对性,难以实现税务机关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实现对企业的科学评估和核算,也不利于实现全额税款的征收。可以说,缺乏智能化管理经验这一问题的存在,加剧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难度。

13第三方涉税信息不足

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交易和线上交易已经逐步成为了人们日常的交易方式。特别在网购中,以阿里巴巴和淘宝为例,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在购物的时候都会选择网络购物,而网络购物与线下购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购物的主要方式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以往钱物交易的模式,开始实现线上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相对比较简单。[3]目前互联网交易的营业额日益增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互联网交易方面的约束和限制我国税法还难以实现,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税务机关也没有采取实施强制监控的手段来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这就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迅速地掌握网络交易信息,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给纳税人避税带来可乘之机。

2互联网时代下税收工作质量的提升路径

21采取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下,税收应当与时展的潮流相一致,跟上时展的步伐。在实现登记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改造税务登记手段,实现电子税务登记制度。2015年,我国创造性地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通过一张证件的形式,实现了工商系统和税务系统以及质检系统的统一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信息实现了全流程的网络办理,在各部门之间形成了信息共享。当然,我们应当意识到,实施电子税务登记需要纳税机关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的流程和方法,并将电子化手段应用到提取登记信息方面,这种做法可以实现数据信息获取的准确性。[4]除此之外,在修改登记信息上,还应当做到有痕化处理,这对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实现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实现电子发票的应用

众所周知,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这对于我们征收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非常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电子发票应用到网络交易当中。这种方式的主要原理就是在发生网上销售的时候,交易系统会根据交易额自动开具相应的电子发票,有效避免了漏税这一现象的发生。在具体操作方面,需要税务机关与相应的网络运营商通力合作,将电子税控设备为线上纳税人安装好,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税控系统就会将网络交易所涉及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传递给税收征管系统,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实现对线上纳税人税务的征集,使网络交易监管不再成为税收的盲区,对于商家的交易信息,也能够实现全面把控。

23建立健全相应的涉税信息收集系统

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在目前我国实现的税收征管系统基础之上,税务机关还应当创造性地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系统,值得注意的是,该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中商家需要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以及旅行税款的途径等。实现线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这对于税收征纳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在税收征缴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主体地位。实现多部门联动的涉税信息传递通道,打破以往的税收监管盲区,采取强有力的税收保密措施,有效避免税收信息外泄,确保税收征缴的安全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互联网时代下,税务机关在获取信息方面更加便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也存在一些不真实的信息,如果利用这些不真实的、与事实情况存在较大出入的信息来进行税收征管,则不仅不利于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还有可能加剧税收风险。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5]以“金税三期”为基础,定期或不定期地将税务机关辖区内的纳税人信息汇总,并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将税务机关所收集到的信息同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对比,对于那些存在出入的地方,应当仔细地甄别。由此可见,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数据的主动权,这样才能够有效规避税收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风险,及时发现纳税人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理。

2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想要实现税务机关工作水平的提高,就必须加强企业对财务方面的管理能力。在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应当着重关注财务管理上的网络安全,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除此之外,还应当转变传统的工作方式,运用网络技术实现财务资源的整理,切实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互联网操作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树立全新的财务管理理念,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用新型的管理模式,实现财务管理层层审批的流程,做到财务事项日清月结。[6]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引入无现金保障等服务,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简化财务工作的具体流程,切实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这对于提升税务机关的工作水平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3结论

总而言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于税收工作来说,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如何迎难而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税收机关工作水平,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采用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发票的应用以及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等方式来促进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打破以往的税收征缴盲区,切实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杨超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2]赵勇当代中国税收服务模式变革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0

[3]曾卫华我国税收情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4]张毅论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征管效率[D].厦门:厦门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