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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范文1
物业经营管理合同范文1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方经营管理,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项目类型: 多层 高层 小高层 商业并签订合同。
三、承包方式:本小区所有物业管理收入和支出均由乙方负责,在独立承包期间,乙方不需要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用,甲方每年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补助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方式即实行费用包干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门卫用房、商铺店面以及公共电气管理设备并办理使用移交手续。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
2、乙方以甲方设置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域加州项目部”的名义,并经甲方授权的方式,从事香域加州全部业态物业管理。
3、全部业态所收取的物业管理和内外建筑体广告收入及其它物业管理收益均由归乙方收取并支配。
4、乙方从事XXX州物业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工伤事故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工具等购(添)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人押金:为了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品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市场经济冲击带了的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8万元整(总经理4万元,副总经理2万元,部门经理1万元)。
1、为了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实现共赢,甲方将对财务状况实施监督,委派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向总公司上报每月财务报表。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亏损超过30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的承包押金充抵亏损,不再归还承包押金。
五、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按照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乱收、超收。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国家规定的报修期内如有破坏,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的事项,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通知承建方免费维修。如承建方不能按时维修或经承建方同意,先由乙方垫付费用进行维修。事后乙方将维修单报送承建方,经承建方签字认可后再将维修单报送甲方,由甲方从承建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后再付给乙方。
5、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有权监督、监管乙方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服从监督、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6、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六、承包期间重大管理失误的处理:
1、业主装修必须经审核按规定进行,如出现乱搭、乱建、乱拆未及时制止,经查实,主要经理负责人扣除人民币3000元,副经理20xx元,分管部门经理1000元,具体负责人500元。如产生严重后果除终止合同外,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平时应加强物业管理,认真、仔细、周到的为业主服务,如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业主闹事、上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违约金乙方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应加强车库、地下室的巡逻检查,确保车库、地下室车辆财产的安全,如疏忽管理,发生车库、地下室进水,造成业主损失,乙方除赔偿业主全部损失外,还应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应加强小区白天和晚上的巡逻,严格盘查外来进出人员,如管理不善,造成小区失窃,乙方应及时与失窃人员协调处理,除此之外,还要扣除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经营管理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物业小区的服务质量,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商谈,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并经营【 小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承包的内容、面积、地点 甲方将位于 共计 平方米的物业承包给乙方管理。
第二条:承包经营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甲方名义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乙方负责小区物业费用的收缴、代收水电费、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在物业管理经营中所产生的管理费、维修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承包期限
第四条:承包期间相关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
1.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付赢亏。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设法规避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如发生丢失、盗抢、火灾等过失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均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亦不得擅自对外签约、出据证明等。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影响到甲方声誉,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挽回影响。
5.乙方代收小区水、电费。在每月的25号前按甲方水、电总表计量数额,向甲方财务缴纳费用。
第五条:未尽事宜约定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范文2
甲方:重庆市北碚区竞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谭朝义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甲方需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物业管理进行转让;乙方拥有合法从事物业管理资质条件。对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转让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转让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转让,对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进行物业管理。
三、 转让物业管理期限从二0一0年 月 日起至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委员会终止乙方对该项目物业管理之日止。
四、 本合同书的生效应征得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同意,对此乙方承诺已征询业主(或房屋租赁户)同意。
五、 从本合同书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或房屋租赁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六、 本合同书签订生效之日前,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或房屋租赁户)所欠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对原与甲方已签订物管合同的业主(或房屋租赁户),乙方同意先按50%自行垫付甲方(附清单),然后乙方向欠款的业主(或房屋租赁户)收取物管、水、电欠费和滞纳金、违约金。对原与甲方未签订物管合同的业主(或房屋租赁户),鉴于已实际享受物管服务的事实,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业主(或房屋租赁户)应予缴纳物管费,该费用由乙方依据合法程序负责追收缴纳。
七、 乙方承诺接受原甲方在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工作的物管人员(包括保安、清洁工),保证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标准,并按国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在物管人员(包括保安、清洁工)交接过程中若产生矛盾纠纷或经济补偿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解决。
八、 甲方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A2区4楼建筑面积 作为物管用房(含室内部分办公用品)及该商业广场的水电设施、公共区域设施(电梯、照明、绿化、道路等)一并交给乙方(附清单),有乙方使用并负责维修、维护。且A2区4楼只能用作物管办公不得将此房变卖、出租或抵押。
九、 乙方经营期间有权对该区道路、空间等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
十、 对连接原广播局通道处、桥面及临河道下面的防洪层空间,在不影响房屋主体质量、安全并通过城建规划等前提下,可以进行合理利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产生的收益概由乙方享有。
十一、 甲方原商业广场售房部(化风山公园入口旁)无偿交付乙方(从签订合同即日起),如遇政府部门要求拆迁,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服从,拆迁事宜概由乙方与政府接洽。
十二、 乙方管理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物业期间,应依法经营。其收益归乙方所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十三、 乙方因物业管理向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或房屋租赁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甲方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项目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非经合法程序,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十四、 本合同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十五、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重庆市北碚区竞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范文3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业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
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范文4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本 项目是完全由本承包合同的乙方与房地产公司洽谈而取得,今从本承包合同的甲方中承包。双方根据《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的物业管理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项目地址、名称: 。
二、承包期限: 。
三、承包金交纳总额为下述方式中的一种:
1、乙方每月管理费总收入(不包括代收代缴)的 4 %作为承包金。
第一、二年承包金按75%收取,第三年起承包金不打折。承包金按季度付,每季度初的10号前付清承包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不得干涉乙方的一切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约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甲方在乙方连续三次愈期__日内未交纳承包金,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要以书面方式送达乙方。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提供相关洽谈、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4、甲方应于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当地有关的工商、税务、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手续,及乙方经营管理所需之票据和印章等必要条件。
5、甲方应当支持乙方行使正常经营管理权利,协助乙方搞好与各方协调工作。
6、其他: 。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全权自主经营管理本项目的权利,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管理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等。
3、乙方对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照章纳税,履行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5、依约向甲方交纳承包金。
6、其他: 。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非法干预、企图霸占本项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内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能按期交纳承包金,除由乙方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承包金赔偿外,延期支付的部分还要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其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项目转包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原因的其他所有不利于经营的任何事件,乙方免责。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____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厦门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范文5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范围: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商场_________平方米,办公楼_________平方米,工业厂房___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三。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提供一次性开办费_________万元,用于购买相关办公用品和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所有。所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的清单明细乙方在物业接交后2个月内交甲方备案。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_________万元的前期物业管理接管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派员进行物业管理提前介入,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公共部位二级清理、接管验收、交房、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等接管有关事宜。
甲方(需要,不需要)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如需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另行签定。
第四条 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保修期如下:电梯_________月,监控智能化设备_________月,消控设备_________月,电信设备_________月,道路_________月,绿化_________月,_________。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本物业共有部分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甲方负责返修;
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范文6
所谓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在物业使用、维修、管理中物业管理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争执,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目前,由于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量大,面广,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许多人对物业管理模式还比较陌生,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等原因,物业管理方面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种类
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纠纷
如物业出售单位是否承担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责任的纠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的纠纷等等。
(二)物业使用中的纠纷
如用户、业主及使用人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如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损坏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等行为。
(三)物业维修的纠纷
如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的纠纷;物业维护、更新费用承担的纠纷;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临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等等。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纠纷
如对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条款,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其职责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对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是否规范的纠纷等等。
(五)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纠纷
如居住小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的纠纷,小区内供水设施,供热设施,供电设施,有线电视等各管理职责的纠纷等。
二、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物业管理不善
如物业管理企业各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人员没有持证上岗,工种不配套等。
(二)管理不到位
如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不成比例,捆绑收费,阻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正常行使权利,物管公司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处理非常事件的经验和能力。
(三)部分业主思想认识上不去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居民对自已的生活环境极为关注,做为房屋的所有者,从自已的切身利益出发,居民开始关心住房价值的增减,有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原因是居民不能从思想上接受物业管理这种社会化、专业化的房屋管理方式,若用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来管理小区,虽然业主交费低,但服务上不去,无法实现住房的保值和增值。
三、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纠纷,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处理方法的不同,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五种。
(一)协商解决
协商是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简便、易行的解决纠纷。但在实际工作中,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要合法,必须符合物业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由发生民事、经济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申请,本着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经有关行政部门、法院、社会组织疏导排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是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者所作的处罚或处分的决定。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房地产管理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进行复查,维持正确、合法的行政决定,纠正和撤销不合法的、不适当的行政决定。
(四)仲裁解决
仲裁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物业管理纠纷中可以提起仲裁的有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物业租赁合同纠纷、出租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企业与专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纠纷等等。
(五)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