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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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1

关键词:经济;税收制度;改革

1.税制改革的成绩

(1)税收体制日趋完善。历经数次改革之后,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日渐完善,逐步构建起相应的税制体制。不仅如此,多部门长期合作,实现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基础的税收主体。多部门在税收体制改革中相互配合,各机构运转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2)税收结构日益合理。首先现阶段我国所得税比重日益提高,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成果,也表明我国经济运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出来税收经济调节的作用。其次我国税收额度逐年增长,特别是西部地区,这对我国实现共同小康、共同富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后我国环境资源税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我国打造资源节约型社会。(3)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与前几年相比,近些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越来越高。

2.税收制度改革现状

虽然我国税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完善的现代税收体系,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不足,难以对税收体制改革保驾护航。忽视了税收其他方面的作用。税收的功能非常多,它能够促进其他相关领域的发展。然而现阶段我国税收逐步走向旅行筹集收入职能的单一化方向,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最后我国税收的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税收制度必须依法落实,并与相关税收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够实现税制改革的有效推进。上述内容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3.影响税制改革进步的因素

(1)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导致分税制条件下,税制改革举步维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不够科学不够精细,地税体制欠缺,导致各地争抢税源,对于调整和完善税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除此之外,各区域、各部门的利益刚性,也极大地阻碍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落实。(2)经济发展的转轨新特征,增大了税制改革的难易程度。新体制和旧体制的存在导致的冲突是我们难以避免的,也是难以消除的。对旧体制的过于依赖以及对新体制的抵制,是新体制难以广泛落实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与税制改革紧密相连的其他制度也没有做到相应的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政府收入的多元化渠道影响了税制改革的推进。近年来,我国政府的税收收入逐年提高,但是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除了显性的税收负担之外,我国纳税人在购买商品以及消费服务过程中还要承担较多的隐形税收,税收制度缺乏确定性和明确性,给广大纳税人增加了负担。(4)财政的可承受能力给税制改革的推进带来了负面影响。虽然税收金额逐年增长,但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持,这就导致了供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难以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难度增加,难以实现财政收入的全方面合理估算。上述几点是影响税制改革进步的主要原因,想要实现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就必须将这些问题解决掉,如果难以实现有效解决,则对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不利。

4.我国税收改革的路径

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想要实现我国税制改革,解决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进一步强化税收调控力度。但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我国政府对税收的分配调控政策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达到充分发挥税收对国民收入调配的积极作用,避免出现收入分配失衡这一现象。笔者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体制来加大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调控作用。(2)制定相应的税收基本法律。与其他国家税收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税收方面的立法层次相对较低,难以约束公民的纳税行为。因此,我们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充分借鉴国外税收立法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我国税收基本法律的建立。当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一部法律如果难以落实到实处,那么就像空中楼阁一样,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效果,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相应的税收基本法律落实监督部门,实现法律落实的全方面监督。(3)实现收入归属的明确化,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当将那些潜力巨大且收入稳定的税种作为我国中央政府的收入,而那些稳定性差的税种可以由地方监管,从而实现中央和地方税收归属的科学分配。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税制改革,实现税收资源的征管统一,避免税款的流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合理制定税收规模。近年来,税收收入增长得日益加快,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制度转轨的大环境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使得我国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这一现象,这将不利于实现纳税人再生产能力的恢复和提高,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制定合理的税制税收规模,改变国富民穷这一现象。

5.结语

总之,在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的今天,相关部门必须实现税制改革与创新,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保驾护航。当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

作者:谢毅哲 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晶.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李忠.我国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2012.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2

关键词:农业税;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032-02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税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的弊端[1]

(一)农业税实质上是一种地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生产经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企业或居民拥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税。我国现行农业税则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也不是按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更不是针对农民自有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缴税。而且,农业税在计算中不扣除农民投入的生产成本和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实质上,这种农业税就是地租。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种地租式的农业税缺乏征税的理论根据。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民税负过高,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 000元~5 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收得,则不须纳税。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 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由此可见,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其税负水平不仅超过了城镇工商业者,也与其自身的负担能力不相适应,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中国农民在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成本低廉,应该发挥农业自身的比较优势,扩大农业内部就业数量。大家知道,增加国产农产品出口相当于输送中国农民到国外就业,减少国外农产品进口相当于保护了我国农业领域就业机会。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农业税制,削弱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减少了农民在农业内部的就业机会,妨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竞争手段之一体现在制度上。我们和发达国家在加入WTO谈判中极力讨价还价要争取更大的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空间,将农产品贸易补贴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最后确定补贴率不大于8.5%。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农业税制度实质上却在不断把我国的农业推向“高价农业”,这样岂不等于给自己设置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障碍吗?

二、目前统一城乡税制不宜一步到位[2]

首先,根据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以上所说的统一城乡税制的“三个条件”;其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的收入已进入一个缓慢的增长阶段,农民应当享受国民待遇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这要求现在对农村的税收政策取向应当主要是“稳中减负”,而不是进行复杂的制度变革;第三,在我国加入WTO后,长期落后的农业不仅现在,而且将来都将长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我们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业不仅不能“加压”“设障”,而且应当“松绑”“铺路”,对农业和农民确定长期的轻税政策;最后,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农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了农业税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三、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3]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放在减轻农民税负水平上,即在巩固现有税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民税收负担。这步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税费制度。规范税费制度就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税、费”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少量或基本没有收费的模式,确定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第二,加大减免农业税的力度。长期以来,农业税作为国家的财力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经济发达省、市农业税不足税收收入总额的1%,已经具备减免农业税的基础。同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以及国有企业改制、完善社保等改革任务的逐步或在一定程度上的完成,国家的财力支持的重点应该适时的向农民倾斜。减免农业税的条件已经成熟,在一定时期内农民的低税负或零税负是可行的。

第三,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农业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必要的选择。其一是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乡镇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应当比照城镇,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由国家来承担和提供。这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稳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的基础所在。

通过这步改革,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固本生源,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奠定经济基础。

(二)彻底废除农业税,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当前,我国正在酝酿新一论的税制改革。应当按照现代税制的要求,以新一论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制放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彻底废除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具体构想如下:

1.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税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统一课征增值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农林特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实行简化的征收方法。对农产品加工、销售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为了解决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中的增值税的转移负担问题,可以采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在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环节退还各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使农业生产资料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严峻考验,针对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发达国家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以及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较底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在上述农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同时,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2.取消农业税,统一实行所得税制度。将按常年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改按农业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所得税制度,允许将劳动力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各项农业生产投入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仅对农业净所得征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所得税延伸到农业其难点是如何客观、科学地核定农民的年收入所得,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其所得税的设计应采用“粗放”的过度性做法,将起征点定得高一些,如核定年收入人均在2 000元~3 000元以上的开始纳税,为了适应当前农民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所得税运行的初期,其纳税环节可以选择在采购或加工环节征收,其征收方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总之,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部分,农业税的改革有其特殊性,既要横向比较又要纵向分析,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制改革课题组.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N].中国税务报,2004-02-13,(4).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3

经济增速的变化是经济发展新常态最明显也是最主要的特点。在经济总量较低、经济结构还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我国主要追求经济增速的最大化,这是由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决定的。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经济总量仅为3650亿元(在当时相当于等量美元),约等于同时期日本的1/3、美国的1/8,此时经济发展中最迫切的任务就是通过高速发展扩大经济规模,为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一时期,我国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我国,利用日韩产业转移的机遇积极引入外资企业,利用矿产、能源等条件建立一大批以钢铁厂、矿场、发电厂等为代表的基础性产业,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发展中外合资企业。

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30 年里保持了惊人的增速。然而,这种增长依赖的是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以及能源资源的消耗,这注定是不可持续的,因而在2012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开始缓慢下滑。

(二) 产业结构的变化

改革开放近40 年里我国主要完成了从农业国到工业国的转变,工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日益提高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但在新常态下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传统的工业部门如钢铁行业、石油行业、化工行业、煤炭行业、大型制造业等在全球经济不景气以及国内对此类产品需求不足的联合作用下日益衰败,国家已经出台政策对以钢铁行业为代表的产能过剩行业进行关停过剩生产线、化解过剩产能。在传统的外资企业集中的珠三角地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服装类、电子装配类外企受制于迅速上升的劳动力成本而开始选择将工厂外迁。与此同时,以芯片行业、智能机床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却获得了惊人的增速,我国芯片行业从默默无闻到如今抢占中低端市场并在高端市场有了一席之地,以沈阳机床制造厂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也在纷纷加大科研投入以求占据更大的国内国外份额。

(三) 经济增长驱动力来源的变化在过去,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依赖的是大量资源的消耗、廉价而充裕的劳动力、扩张期的国内外市场,然而,伴随着资源日益枯竭、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国内外市场日益饱和,经济发展遇到新的瓶颈期。传统的增长要素在新时期已经难以发挥作用,在新常态下谋求经济增长更多地依赖于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研发的投入、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积极的国外市场开拓。

二、财税制度变革与经济发展新常态间的相互关系

(一) 经济发展新常态促使财税呈现出新常态

财税收入来源于整个社会创造出的经济财富。社会经济增长越快,财税收入增幅越大;社会经济发展疲软,财税收入也会呈现出增速放缓乃至停滞、下滑的状态。具体而言,财税新常态体现在收入和支出两方面。

首先,从财税收入来看,我国财税收入在财税新常态下将保持低速、稳定增长。在2012年以前,我国财政收入增幅远远高于经济增速。以2009年为例,2009年GDP增速10.6%,而同期财税收入增速达到惊人的24%,两倍于GDP增速。但是,这种状况随着GDP高速增长时代的结束而一去不复返,2012 年以来,我国财税收入增幅大幅下降,从长期的近20%的增速陡降至10%以下。

其次,从财税支出来看,财税支出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在社会发展也进入新时期的今天,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基本养老支出、医疗支出正在迅速上升,近年来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养老金支付出现困难的情况。另外,国民对于交通设施、绿化条件、医疗配置等基础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这决定了财政支出在这些领域的比例将逐渐提高。同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家承担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任,而这需要大量的基础研发投入和财政扶持,因而,产业领域的财政支出也会大大增长。在多方面因素结合之下,我国财税支出在财税收入增速下降的背景下仍将保持长期高速增长,这对合理分配财税收入、协调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社会发展的新特点要求财税改革与之相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财税改革的服务目标不仅仅是经济发展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经济还包括文化、政治等诸多方面,如何利用财税改革的机遇推动社会进步是财税改革理应承担的重任。具体而言,财税改革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新常态下社会发展对于公平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新常态下如何利用财税手段抑制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平衡城乡差距、缩小地区差异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其次,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财税改革要服务于生态文明的进步。

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们思想境界的提高,生态文明的地位日益提高。然而,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良好的生活环境的要求,必须通过财税手段打击和抑制污染产业,鼓励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提升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最后,财税改革必须面向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不仅依赖收入水平的提高,还依赖整个社会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我国目前的公共服务建设重点仍然集中在基础的硬件上,在医疗服务、文化服务和社区服务等领域还很欠缺,在基础设施发展已经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如何提升这些软的水平是更应思考的问题。财税改革应当通过加大此类公共服务的支出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软性公共服务产业的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众。

三、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财税改革的聚焦点

(一) 财税改革要兼顾系统性与整体性

整体而言,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财税体制比较,现代化水平还较低,这不仅体现在财税技术层面更体现在财税管理、财税分布等多方面。过去的财税改革往往是针对财税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当外企税收优惠作用减弱且阻碍公平竞争时则取消外企相应的税收优惠,在地方税收权过小难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时则扩大地方税收权限,这种哪里出问题补哪里的碎片化财税改革难以从根本上提高我国财税制度的水平。要想提高财税制度水平,就必须在财税改革时从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以及财税项目整体设计等宏观层面入手,考察现有财税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可行的改革方案,最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选择合适的方案,推动财税改革的进程。

(二) 财税改革要顾及地方财政实际

我国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两次变革。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提高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对地方进行财政放权,在这一时期地方财政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地方财税收入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但这种自由放任的状况在后期直接导致地方财税政策陷入混乱局面,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21 世纪初,我国对地方财税制度进行了又一次变革,此次变革的重点是收权和统一管理,地方财税自主权大大缩小,中央财政在财税政策上的影响力以及实际的财税收入中的比重大大提升。在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的今天,政府为鼓励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减负的政策规定,在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也使得地方财税收入出现了危机,这种过于猛烈的政策冲击使得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困难,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的发放都受到影响。因而,中央的财税改革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加以考量,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定以适应地方发展的实际。

(三) 财税改革要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4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税;价外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27-02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费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奢侈品消费热潮,“超前消费”、“未富先奢”已屡见不鲜,消费观、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扭曲。征收消费税,具有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消费结构的双重效果。因此,中国消费税中有关奢侈品征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意义

(一)奢侈品的含义

奢侈品一般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广义的奢侈品是指超出消费者基本需求之外的消费品,狭义的奢侈品则指消费者消费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消费品。同时奢侈品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时代性、区域性等特征,即在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奢侈品的物质形式会发生转变。

(二)奢侈品的特征

1.非必需性

奢侈品是满足少数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消费品,且在日常生活中可有可无。如珠宝首饰、豪华轿车等,即使不拥有也不会影响人们基本生活。但如缺少粮食、日用品、基本衣物、家具等生活必需品,人们不仅无法正常生存,而且会造成社会动荡。

2.高成本性

绝大多数奢侈品都是采用高品质的原材料纯手工制作而成。高品质材料市场价格本身就高,再加上手工精心制作,造就了奢侈品的高成本性。例如世界著名品牌LV包之所以昂贵,不仅是因为款式新颖,关键在于它是用高品质皮质由工匠师傅一针一线制作的。

3.彰显性

奢侈品都价格十分昂贵,有购买能力的绝大部分都是高收入和富裕人群,工薪阶层不具备购买力。所以,可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其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富有程度、社会地位、价值观念及生活品位等。

4.时代性

奢侈品是一定经济时代的衍生物,在不同时代奢侈品的界定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是“三大件”,到了90年代,彩电、冰箱、洗衣机取而代之成为了“新三大件”,而上述物品如今已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了。

(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引导正确消费方向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使那些盲从追求时尚新颖、冲动型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多加考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入为出,计划性地合理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应更多地去考虑科学实用而不是炫富。

2.实现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和收入再分配

税收调控是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保障。税收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杠杆,消费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其消费者,因此加大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力度,让富人多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公平分配,有利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3.体现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中国对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另一方面高收入者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多,应该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回馈社会,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中国奢侈品消费税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中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中,纳入征收范围的奢侈品较少,且未能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目前,奢侈品已经渗透到中国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消费已经不再仅限于税目中设置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少数几类,居民在高档家具、高档住宅、功能性电子产品、酒吧、夜总会、高档KTV等领域的消费支出规模巨大。由于现行消费税中奢侈品征收范围过窄,也没有兼顾奢侈消费行为,造成了消费税在居民奢侈品消费现状调控上的失灵,未能有效地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实现居民收入再分配,同时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价内征收削弱了居民对奢侈品消费税的敏感度

中国消费税一直执行的是价内征收模式,即价税一体。消费者购买某应税消费品时,因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而无需额外支付,从而造成了消费税的“隐性”特征,缺乏税收应有的公开和透明,导致消费者无法直观地意识到自己在购买某项应税消费品时,为此缴纳了多少消费税,从而对自己支付的消费税缺少敏感度。同时,价内税的征收模式会让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误认为消费税税负最终由企业承担。

(三)税率偏低,调控作用不足

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和消费观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奢侈品的消费税税率,仍参照十几年前的生活水平制定,并未及时调整。同时,税目中仅有的几种奢侈品,税率水平明显偏低,不足以有效地引导居民合理消费。据统计,中国人均GDP近年来位于世界100名前后,仍处于中下水平,而奢侈品消费额则逐年大幅攀升,近五年均高居世界排名前三位,遥遥领先于发达国家。可见,中国居民普遍存在严重的超前消费和畸形消费。现行奢侈品消费税税率偏低、调控作用不足,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中国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划分档次并差别征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奢侈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应该将更多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名品香水、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住宅、私人飞机、酒吧、夜总会等。中国奢侈品消费群体可以划分为富裕型、中产阶级型和非理性消费者三类。对于这三类群体而言,其奢侈品的界定又有不同的标准。所以,为了更好地抑制奢侈品消费热潮,体现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可以借鉴小汽车根据排量差别征税的成功典范,对奢侈品按照价格进行档次划分。如,单价在1万元~5万元的为一般性奢侈品;单价在5万元~20万元的为中档奢侈品;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为高档奢侈品。针对不同档次的奢侈品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进行差别征收。

(二)将奢侈品消费税改为价外征收

消费税的价内征收方式,不仅使消费者对税负承担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且也使消费税产生了一定的隐性特征,削弱了消费者对消费税的敏感度和税收的透明度。价外征收,价格中不含税金,消费者购买奢侈品时需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使其可以明确自己为本次消费缴纳了多少税金。这不仅是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时享有对自己纳税义务知情权的体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财政下税收的透明公开。所以,为了更好引导居民奢侈品理性消费,应该在应税奢侈品价格标签上实行价税分开标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决策和行为。

(三)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税率

中国于2006年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拓宽了其征收范围。但这次改革的不足是未能针对性的提高税率水平,消费税对奢侈品的调控失灵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以,为了促使奢侈品市场健康发展,应适当地提高其消费税税率水平。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奢侈品价格上涨,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其购买力相对下降,当价格过高,中产阶级消费者和非理性消费者就可能放弃购买奢侈品而选择一般替代品,从而引导其理性消费;对于富裕型消费者,由于具有较强的够买力,提高税率虽然不足以使其放弃对奢侈品消费,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党的十报告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制度的改革,是顺应这一要求的必然选择,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实现居民收入的再分配,体现税收公平,有利于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 何莽,夏洪胜.中国奢侈品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J].商业时代,2007,(29).

[2] 张慧芬.基于消费动机的奢侈品消费税影响分析[J].经济论坛,2010,(10).

[3] 姜文君.浅谈中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及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6).

[4] 史玉慧.奢侈品课税问题研究述评[J].现代经济,2008,(7).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税制改革;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一、税收视角下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传统的单纯追求劳动者平等的“联合劳动关系”逐渐被雇佣劳动关系取代。和联合劳动关系相比,雇佣劳动关系更加灵活高效率,它能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然而,现实中雇主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经常忽略劳动者的利益,我国的社会经济开始出现无序化以及对立化问题。基于这个现状,我国提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国情。一方面,它要求我国劳动关系由国家主导转变为由市场主导,明确雇主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独立平等地位,努力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以及多样化;另一方面,它要求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利益。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要求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时候“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高效率运转,努力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改善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可以通过法律以及行政手段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也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其中税收是重要手段。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改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各项工作开展的资金来源,从而为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另外,税收是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本文基于税收视角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改善,希望我国能够通过税收手段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二、税制改革与我国新型劳动关系

前面提到,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来调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2014年,我国出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这为通过税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提供了契机。

1.改革征税类别,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税收种类税制改革的着眼点,合理的税种设置,有利于明确劳资双方的义务,还能对经济起到指导作用,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奠定经济基础。合理的税种设置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合理的税种设置体现了劳资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力,有利于公司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二,有利于优化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配置。

2.调整征税比例,有利于实现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国家向中低收入劳动者收取较少税收,有利于减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

3.改革税收征收范围,有利于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国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状况,调整税收征收范围,能够在相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掌握劳资双方的利益指向,并从中找到劳资双方的诉求平衡点,从而对劳资双方关系的发展提供指引,也有利于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通过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方法与途径

1.推进“营改增”,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我国对税收制度中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扩大“营改增”,不断改进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制度是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增值税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比营业税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增值税能够有效解决商品生产以及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减轻劳动者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那些劳动关系复杂的中小企业来说,增值的效果更加显著),这有利于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二,增值税对企业的公平竞争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也能引导我国劳动关系的公平合理的发展;第三,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它能相对科学的对企业的超额利润进行计税,从而避免企业将税负转移到劳动者身上,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

基于这个现状,要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一方面,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重点应该放在“营改增”上,消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也要重点解决以往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税制不统一以及重复征税造成的企业负担重以及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同时,也要推进公平合理的经济环境建设,努力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动态均衡。总的来说,要通过“营改增”切实保护劳资双反利益,为我国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创造条件。

2.优化税收结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劳动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劳动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有重要影响。劳动者也是我国重要的纳税群体,在纳税人中占了绝大多数。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想要体现以人文本就应该在税收种类设置、征税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可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收征税制度,征税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指收入),保障税收调节作用的实现。另外,税收制度改革中,对财产税、消费税等和劳动者生活相关的税种改革要劳动者的诉求,让我国广大劳动者享受平等对待的权利,消除对抗性的劳动关系,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总之,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结构的优化,让我国广大劳动者享受更多的便利,具体落实他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

3.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构建协同机制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是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调整是要找到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和税收制度改革的结合点,从而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劳动关系的协同机制,最后通过税收制度改革确定这个协同机制。一般来说,劳动保障和税收的协同机制包含3个层面:第一,理念层面。这要求我国的征税部门任何税收和劳动关系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影响关系,并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作为工作目标之一。第二,政策和制度层面。这要求我国在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时候,考虑税收调节理论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奠定法律基础。第三,税收征收层面。这要求我国改变以往征税的“各自为政”现象,统筹规划征税过程。努力实现征税理念、制度和实践的统一,实现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相互促进。

4.推动税收法治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完善

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都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经济改革开始进入深水区、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也要求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依法开展。法治化是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第一,法律非常公平,不允许法外特权的存在,有利于税收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有效结合;第二,法律系统性较高,法律的运行体制也能为劳动关系和税收的协调提高法律制度支持;第三,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实行也需要法律的保障,这样才能有效实现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实现。

我国新一轮的税收制度改革可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立法”、“完善税收制度”的要求,稳步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的税收法律体系。当然,也要实现科学化的税收立法、严谨的税收执法,也可以对目前税收实践的“暂行条例”和“政策性规定”进行升级,逐渐成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最后,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税收征管和劳动关系的协调,让税收调节我国劳动关系有序进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第一,推进“营改增”,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第二,优化税收结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构建协同机制;第四,推动税收法治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完善。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引言

长时间以来,营业税作为我国的商品劳务税结构中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保证我国的财政税收和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伴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国内不断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不断变得现代化,传统的第三产业税收制度已经不能实现第三产业发展的要求。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符合我国新型经济结构的要求,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1.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因此,国家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税收制度则是国家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具有必要性。

2.营业税改增值税符合税制完善的要求

我国开展税收制度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结构中居主体地位,这为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伴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税收制度需要进行完善才能符合当下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将缩减

营业税本来由地方政府所有,但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的75%将纳入国家财政,这势必会导致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缩减,有可能会使地方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问题。

2.国税与地税之间面临着冲突

之前,营业税的征收主体是地方税收部门,而增值税是由国家税收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的征收主体尚未确定,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冲突也是此项改革存在的问题之一。

3.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增加

根据当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行的实际情况,这项改革并非有利于所有企业,以上海某企业为例,成为此项改革试点后,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如何保证所有企业的利益,也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改革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4.地域范围限制较大

目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行点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内陆中西部地区还未进行,营业税改革的地域范围限制较大。

5.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模糊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的75%都为中央所有,增值税仅有25%的部分属于地方,这会直接影响到地方的财政收入,尽管在营业税的改革试行期间,增值税仍为地方政府所有,但是如果营业税真正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该属于地方还是中央尚未明确。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发展对策探讨

1.建议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后,由于地方仅可将增值税的25%纳入其税收部门,这将导致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缩减,况且,地方政府所需处理的事务并未相应减少,这会使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问题愈发严重。中央可以适当地调整共享税中中央和地方的比例,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地方的利益,又可以使中央的利益得到保障。

2.可将更多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主要涉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行业中很多其他行业还未纳入改革的范围中,所以,要将其他更多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3.建议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进一步推广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营业税改革的试行点仍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而西北等内陆地区并未成为试点。这种地区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公平的实现,所以,笔者建议要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

4.适当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适当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以使其根本利益得到保证,此外,为了避免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适当地调低其税率档次,依据惯例,我们可以把增值税的税率限制在2到3档之间。

5.企业应积极对待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

于企业而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因而企业要积极地对待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政策,把握好这个机遇,做好充足的准备面对可能存在的挑战。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培训,加深企业员工对此项改革的认识,让他们了解到此项改革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成本,提高效益,如果能统一员工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将会使企业大获裨益。以成都一家家具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认真了解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后,调整了企业经营策略,它立足于自己所处的家具行业,预先估测和计算营业税改革后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轻,对试点地区前后收入的确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资产的购置计划进行预先安排,成都家具企业就是这样积极地对待营业税改革,努力把挑战变成了机遇。

四、结语

总而言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然而此项工作十分复杂,不能一蹴而就,我们会遇到很多挫折和难题,这需要我们沉着面对,冷静分析,在不断探索中坚持前行。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几点措施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此项改革的进行有重要意义。此外,政府要发挥好职能,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改革得以实现,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一一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l(02).

[2]范治勋.交通企业如何应对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变[J].经济生活文摘(上半月),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