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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七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八条(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收缴方式)
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
单位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费额由排水公司在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
第十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居民和单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排水公司可商请自来水公司或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的,排水公司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排水费的使用)
排水费应统一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2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3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 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 保证税收、维护正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 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 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 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 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 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 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 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 988年9月20日)等。
(5)减免税法规
为了发挥税收杠杆对对外经济贸易和进出口的宏观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对 外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 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 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 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对该保留的减免税法规作了保留。目前减免关税的 法规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规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 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等。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专用基金。
我市自价格调节基金开征以来,为调控市场价格,扶持特殊时期“菜篮子”、“米袋子”、“汽罐子”工程,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性补偿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明确征收职责。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矿产资源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局、市市场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市自来水公司、市优化办为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办好委托手续。除上述代征单位外,其他各单位的价调基金由市价调办会同有关单位收取。被征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履行义务,落实责任,确保价调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到位。市价调办和各代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价调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勤征细管、不折不扣地完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市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收入征缴。
对部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代扣代缴。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未按时完成价格调节基金目标任务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扣缴。各系统价调基金收缴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其下属单位应缴未缴部分,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财政在预算拨款或财政专户拨款中扣缴。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漏交、少交、拒交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或必要时将按《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年,市政府原则上不受理任何减免报告,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必须先完成缴纳任务后,年终市政府酌情给予补贴。
四、规范支出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市价调办做好相应的论证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执行。
五、严格票据和资金管理。
征收价调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加盖“临湘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对征收时不出具上述票据的,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向市价调办、物价、财政部门举报。市价调办必须将直征的和各代征单位代征代缴的价调基金及时足额缴入临湘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的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征收价调基金,更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5
下面主要总结几个OECD国家环境税类的税收分配的模式。具体的模式可以分为地方税、共享税这两种税收分配的模式。
环境保护税纳入地方税
水污染: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把水污染税纳人到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中,欧洲大多数的国家在19世纪70, 80年代就引人了废水税。对于已经开征水污染税的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大多数都是由州政府或者省级政府征收后,所获得相关税费全部纳人当地的财政。
固体废物排放:OECD的国家也会对一些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征收税费,例如城市废物处理费、废物处理税费等,这些相关税费的收人也大都交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的排放拥有“定价权”,可以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影响情况征收。
噪音污染:对于噪音污染,大都发生在特定的地点,例如大型机场、大型的制造工业企业等,因此,大都由当地政府根据噪音的程度进行征收,专款专用,针对噪音污染设置一些防护措施。
环境保护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对于大气污染,大部分国家除了开征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等,也对柴油和石油等燃烧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污染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石油这类的污染产品税大多同时被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征收,收人共享。不同等级的政府对同一应税物品依据各自不同的税率征收,各自获取税收收人。
从有限的OECD国家的环境有关税种的征收以及收人分配模式来看,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以地方税或者共享税的形式存在,只有几个开征臭氧层保护税的国家该项收人属于中央税。这是各国充分考虑到环境治理的事权由州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承担这一现实问题做出的决策。州或者省级政府有权自己根据支出需求来开征相应的税种,收人归州或省级政府所有。
从税种属性看,我国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根据上述理论与实践的梳理,从税种本身特征、环境治理事权划分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原因如下: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照2016; l}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环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已经逐渐清晰,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如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等,而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在有关环境治理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渐明确后,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从生态环境属性来看,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生态环境具有地方性与跨区域性的特点,与公共品层次性相适应,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对具有地方性的环境治理,如固体污染物的治理、噪声的处理等,应该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因为地方政府更清楚情况,能提供更适宜的治理方案。对具有跨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因为中央政府能起到较好的宏观调控作用。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污染的程度也不同,中央政府的加人,对环境治理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横向公平。
从税种的属性来看,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根据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划分标准,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税基流动性强的税种应作为中央税,税基流动性差、征管难度大的税种应作为地方税。在《环境保护税法》中,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设定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音这四大税目,相对来讲税基流动性比较差,征收范围比较广,而且其中部分污染物具有区域污染的特性,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影响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区域,对整个宏观经济及产业都会产生影响,如二氧化硫排放、水污染等。从这个角度看,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环境保护税作为共享税体现了政策延续性
就目前来讲,我国排污费的划分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参照的是2003年修订完善开始执行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排污费收人要按期缴人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对收人进行划分,10%作为中央预算收人缴人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剩下90%作为地方政府预算收人,缴人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从政策延续的角度来看,目前排污费的收人可以延续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做法,如果贸然改变相关收人的分配关系,将所得收人设置为中央税,则会影响地方积极性。因此,不仅宜将环境保护税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而且在划分比例上应向地方政府倾斜,这样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对改革的阻力,调动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考虑,可以考虑1等环境保护税收入先划归地方政府
但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和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的角度考虑,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可以考虑暂时将收人划归地方政府。
将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呈现扩大趋势。以2005-2014年为例,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高于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2005年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74. 1%)比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47. 7% )高出26. 4个百分点,2014年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85. 1%)比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54. 1%)高出3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制约了地方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抑制了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动力。将环保税收人全部归为地方政府所有,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人,可以一定程度弥补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增加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6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齐心协力抓征收。一是成立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从县"四大家"和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了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定期听取财税收入进度情况的汇报,分析当前财税收入形势,了解财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实际情况确定下一段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财税征管工作。二是定期召开财税征管部门工作会议。县"四大家"领导定期听取财税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实际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县领导现场办公。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县政府出面进行协调的事项,县领导总是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尽量不召开大型财税工作会议,只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小会议,每一个会议都要研究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让大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征收工作,形成人人关注财政收入,个个重视财政收入的良好局面。
(二)公平税赋,社会监督,依法依规抓征收。一是开展税源普查。为摸清全县税源底数,县政府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班,采取"单位自查自报,专班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县所有具有收费项目单位的税收情况,不遗一户、不漏一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掌握详细情况,分析税(费)结构,建立微机数据库,为加强征管打好基础。并摸清各单位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额度和近三年的实际收入情况,便于县政府和征管部门全面掌握。二是坚持依法征收。对企业和个人建帐健全的,依法自觉申报,到纳税服务大厅核定征收;对建帐不健全的,由征管人员根据近三年的实际销售情况,共同核定税额,再将在同一地段的个人应纳税额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再确定征收,实行一年一定;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实行先征后返,做到税赋公平,让纳税人满意。三是严格税收稽查。对企业的个人申报的税款和纳税的情况,税务稽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一线调查核实,对偷税漏税的,坚决予以打击。
(三)挖掘潜力,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抓征收。一是查找税收流失重点。通过对我县的税源情况与周边县市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县的房地产税收和非税收入相隔较大。根据这一情况,我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赴外地考察学习房地产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先进管理经验,力争使全县在这两项税收上有较大的突破。二是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在调查和学习的基础上,县政府先后研究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建设行政审批和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对相关的税收进行规范管理,堵塞收入漏洞。三是严格操作流程。根据工作实际,对各种税收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工作流程,严格按程序操作。县房地产开发和建设行政审批的税费征收工作流程,就明确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涉及到12个部门、36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道道衔接、环环相扣。为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税费征收秩序、严肃税费征管纪律的通知》,规范税费征收秩序,消除收"人情税"、"面子税"现象。
通过这些抓收措施的实施,今年的财政收入提前一个月实现"双过半"目标,元至7月份,全县完成全口径财政收入30529万元,占县预算任务42799万元的71.33%,同比增长60.27%;地税征收超历史,提前一个月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地方税收增幅两项在全市均排名第一,创造了历史最好成绩。
二、多管齐下抓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发挥作用。
(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实施部门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支出标准和定额,通过细化部门预算内容,强化预算约束。一是界定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改革预算体制,将全县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综合部门预算管理,对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纳入一本预算反映。这种统筹安排的运作方式,从制度上控制单位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二是实行零基预算。按照统一口径编制部门预算。坚持"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的预算管理办法,打破基数概念,细化部门预算编制,人员经费到人,公用经费定额,专项经费到项目,有效约束了资金使用上的自由空间。三是强化部门预算约束。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县人大批准,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二次预算或追加。规范资金拨付程序,从制度上控制单位违规开支的漏洞。
(二)规范集中支付制度,大力优化支出结构。收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见钱,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直达用款对象,从而达到既防止挤占挪用,又确保了财政资金运行安全目的。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制定了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三)创新县乡管理体制,规范县乡管理秩序。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印发了《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召开了全县性的会议,全面实行"乡财县管"。各乡镇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乡财县管"的模式。其好处是:一是强化收入征管。通过取消乡金库,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财政收入征管。二是规范支出行为。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顺序合理调度资金,安排支出,保障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杜绝拖欠工资现象。三是缓解乡镇财政压力。通过严格规范管理,遏制了违规支出,压缩了乡镇公用经费支出,禁止乡镇随意举债,控制债务膨胀。四是提高管理水平。能够全面掌握和有效控制财政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同时可强化乡镇政府生财、聚财、用财观念,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各地目前正在顺利交接,10月底将组织验收。
(四)认真开展增收节支,认真抓好"五清"工作。一是清人。对全县财政拨款的所有在岗人员进行了清理,掌握了真实情况。二是清编。在清人的基础上,对全县有财政编制的人员集中进行了清理,掌握了各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有人员情况。三是清车。为切实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行为,对19家单位超编的47辆小汽车,由财政局委托进行公开拍卖,整体拍卖价93.6万元,实际拍卖近80万元。对借(占)用车辆,都已清退到位。四是清收。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拖欠公款进行全面清收。按照《县财政、乡镇政府及县直单位资产负债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清收国家工作人员拖欠公款工作,通过各单位自查上报、专班核实拖欠公款涉及122个单位3336人。通过清收,有70个单位全部完成了国家工作人员拖欠公款任务,下欠单位52个,涉及人员515人,下欠公款273.1万元,占应收3300万元的8.3%。五是清产。组织专班,对全县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摸清了真实的数据,正在酝酿出台《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清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行。一是根据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会议费和接待费管理的问题,县政府今年先后出台了《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接待费管理办法》,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律按管理办法执行,年终要进行检查,有违规行为的要查处到位。二是建产长效的激励机制。为加快我县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奖励和财政贴息的政策,用文件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财政每年兑现政策只要照章执行就可以了,减少了很多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