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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安全知识范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各位参赛队员:
晚上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按照县安委办、县煤炭局的指示,经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隆重举办今天这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在此,谨让我代表全矿干部职工向莅临指导这次活动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向精心筹备本次活动的各位工作人员及参赛队员致以诚擎的谢意!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形势逼人、催人奋进。上半年,我矿广大干部职工在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沉着应对日趋严重的矿井自然灾害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化解了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以发展的思路谋求对策,以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完成原煤产量32800吨,开拓进尺320米,实现利润 48万元,上缴煤炭税费230万元,安全、党建、综治、计生等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已提前 实现了县委、县政府要求的年度时间过半,各项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
同志们,成绩虽然可喜可贺,安全生产却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务必站在新的起点,迎接新的挑战,谋求新的发展,坚决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抓好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相信,通过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将在我矿营造一个浓厚的安全学习氛围,将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促进我矿各项工作又稳又快又好地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圆满成功!
祝各位参赛队员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法治安全知识范文2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影响肉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联合整治。通过联合整治,达到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肉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生猪屠宰秩序明显改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经营环境好转的工作目标,为深入推进我市的“产业兴康、教育强市、品质铸城、和谐福民”战略部署创造一个良好的肉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重点
1.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出场的猪胴体是否加盖屠宰场(点)肉品检验合格印讫等。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按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履职到位,相互配合,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等方式,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3.严禁屠宰企业屠宰加工、销售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对进入屠宰厂(场、点)的生猪,要严查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与无耳标的生猪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环节;同时,要积极开展“瘦肉精”抽检,严防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严厉查处屠宰、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病害生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定点屠宰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立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4.加强外来肉品检疫检验。提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A、B证的使用率,严禁B类屠宰场(点)肉品违规跨区域流通,加强对A类屠宰场肉品流通的监管,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中心城区屠宰场出场后流入我市销售的肉品,不论多少,一律以头为单位进行重检和收取重检费,重检主要是检测肉品在运输途中是否造成次污染、屠商姓名和销售地点与实际是否相符、票证是否齐全。
5.加大市场巡查和对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和质监局要与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和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要求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品加工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集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品加工企业在采购肉品时要验证肉品是否加盖屠宰场(点)肉品合格印章,并向供应肉品的屠商索要票据。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11月底前召开一次由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和屠宰场(点)要出动宣传车在全市范围内对《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巡回宣传,在圩镇主要路口书写好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2.重点打击,优化生猪屠宰秩序。要重点对唐江、赤土(横寨)、浮石进行集中整治,取缔私宰点,严厉打击上述区域内的私屠滥宰行为,规范屠宰秩序,建立全市肉品经营市场的监管长效管理机制。
3.日常监管,净化肉食品经营环境。在全市内重点区域农贸市场开展巡回执法检查;检点为取缔私宰点、收缴私宰肉,对私宰肉和私屠滥宰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保持良好的肉食品经营秩序。上市检查时间为每天的6:00-14:00时。联合执法工作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牵头负责。
4.形成制度,建立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必须履职到位、无缝对接,强化监管,使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确保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工作要求
联合执法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巩固成果,重点整治,确保实效”的原则,严格履行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职责,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确保民生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联合执法工作,不能敷衍了事,必须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联合执法;抽调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服从调配,尽责尽力做好各项工作。
2.从商务、工商、畜牧水产、公安各抽调2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抽调的人员要及时到岗到位,相对固定,一定要确保取得实效,切实防止走过场。相关单位在文件下发后三日内,必须将抽调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商务局办公室。
法治安全知识范文3
1、保时捷股份公司诉*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为*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法治安全知识范文4
8月1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京客隆太阳宫店和西坝河店给过期肉更换标签再销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卜蜂莲花金源店存在生鲜肉“翻包”情况。
一周频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点是问题均由经营者主观造成。此类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关键在于食品生产从源头监管到餐桌消费这一长而宽的链条中存在明显“软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显管理缺失
法律法规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铁门。这些年,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日趋严格,近期“两高”首次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食品违法追查更加严厉。纵观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惩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舆论漩涡中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一)政府规制体系失灵。一是多头管理,规制机构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采取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包括了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流程实行分段监管,原材料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过程由质检部门监管,市场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体制安排并未对我国现有规制体制作根本性变革,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卫生部和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卫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规制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由公共部门使用。在权力分配或行使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竭尽所能地争夺权力资源,无节制地使用这种权力,例如重复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等,使厂商不堪重负,造成规制过度的“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多头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关部门、各个环节共担责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如果规制权意味着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获得利益时,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规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剧”。二是双重管理,规制机构缺乏独立行使职权的环境。食品安全监管纵横交叉,错综复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实施分级管理;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机构属于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级以下部门则又实行垂直管理。这样一来,在食品质量监管体制上,我国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到上级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当地政府掌控着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对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更强。当食品监管与地方利益出现矛盾时,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便不能彻底开展工作,从而影响了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规制标准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我国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方面,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规制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企业标准化的薄弱。如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有关食物与农业的组织已公布的相关限制标准为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此外,我国的监管技术、方法和相关标准体系亟须完善。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测中,检测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相关标准中允许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标准里不允许添加的其他物质,抽检时往往检测不到。随着近年来直接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对未知物的发现和检测能力更显滞后。
(二)法律规制缺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确立为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内容上的交叉重叠与缺失。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还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设计上的实操性。“十倍赔偿”,作为《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其实际威慑、惩治食品违规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图通过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起到威慑、惩治作用,却没有考虑到此规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赔偿的基数是仅指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还是基于违法所得,亦或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在这一点上是不明确的,因此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遭到质疑。
二、国外法律规制及政府规制考察
1、国外食品安全规制考察
(1)欧盟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欧盟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关注食品安全。在“疯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并在其中提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议案。2002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了178/2002号指令,通过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议案。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整个食品链的监控,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2)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根据《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的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是生产安全和卫生的食品,政府通过市场监管而非强制性的售前检验来管理食品行业。尽管食品安全规制并非以强制性为主,但美国的食品仍堪称世界上最安全的。这与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多方参与的特点有着莫大的关系。美国通过教育等非强制性风险管理措施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消费者,而且包括食品企业。多年来监管者和食品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只要食品存在问题,就要被召回,而且这种召回还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自愿执行的。除此之外,美国食品安全规制多方参与的特点还体现在鼓励涉及的行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在美国,在制定新法或修改已有法规时,立法机构通常事先公布存在的问题、提出机构建议解决的方案和备选方案。立法机构根据公众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所有重要的公众评论都要在最后的法律、法规中予以强调。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时,就需要向立法机构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召开公开会议或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会议可用于收集公众对某一专题或今后的项目的看法。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日本最初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我国较为相似,也涉及农业、卫生、环境等多个部门。从2001年开始,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凸显了日本当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块分割的局限性。针对食品安全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日本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作为两大监管部门,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之间的分工虽然明确,而且有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但是,该模式按环节分工还是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衔接不好,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尽管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施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日本也十分注重引导企业内部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日本于1998年开始执行一部新的法律,鼓励与食品有关的企业采用HACCP系统。该法规定,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企业可以获得长期低息贷款以改善其设施和设备,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经过一系列激励机制,目前HACCP等生产规程已经成为日本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
2、食品安全模式借鉴。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规制模式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模式,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二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并且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来共同监管。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食品安全。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相互制约、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规制。美国进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机构主要有: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等几个部门。食物安全机构的责任由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指南及其他指令规定,而且按产品实行分类规制。有些部门只能规制一种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鲜;有些部门的权限只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还有的部门只负责一类食物机构,如餐厅或肉类加工厂。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不安全隐患、夸大宣传方面等工作。他们共同组成了美国的食物安全团队,做到了“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地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改革现有食品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划定监管重点,落实监管措施,增强食品规制机构权威,形成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规制体制。
三、法律规制及政府规制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规
1、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完善标准体系。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尽量与国际化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国家、行业食品标准体系,地方人大也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
3、完善自律机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行业监管,促使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非政府组织通过与食品行业的科研合作,能够科学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同时还应当尽快建(下转第95页)(上接第92页)立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促使食品行业形成诚信的大环境。
(二)完善政府规制体制
1、改革现行规制模式。政府规制不仅要重视经济性规制(准入规制与价格规制),而且更要重视社会规制(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应借鉴国际标准,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检验体系,引导企业行为,纠正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乳制品产品标准的指标设置与国际标准基本相同,但数量、门类、品种以及技术指标规定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国外的食品添加物标准大都采用“包含法”,只允许其中含有某些添加物,且规定了明确的含量。而我国的标准是“排除法”,明确的是不允许出现的添加物。随着新的化学添加物的不断涌现,规定了某种有害物质的添加,可能遗漏了其他多种物质的添加。因此,要调整规制思路,树立标准超前意识,标准先行,实施动态管理,从而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
2、强化外部监管机制。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规制者应以遵循社会总的经济福利最大化为行为基准。但在实际中,政府规制者有各种利己的动机,规制者也往往成为受规制者的俘虏,使政府规制偏离社会福利目标,制定有利于己的管制政策,形成“猫鼠共存”的监管模式。而单纯加强政府监管,只不过抬高了受规制者拉拢腐蚀政府监管部门的成本,可能会陷入“事故频发—加强监管—监管制度严苛—监管环境更加封闭—事故隐患更加难以暴露—出现更加严重的事故”的恶性循环。因此,要提高政府规制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公民、媒体等社会各界对规制机构的监督,设立食品监督员制度,由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规制机构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现象。
参考文献:
[1]张艳丽,巴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载《商场现代化》总第630期,2010年11月(下旬刊).
[2]谢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创新研究》,载《四川民族学院学报》第19卷第6期,2010年12月).
[3] 刘东涛、杨延姝:《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路径探析》,载《人民论坛》总第330期,2011年6月中.
[4]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法治安全知识范文5
“问题站长”虽然已经被绳之以法了,但此事件留给人们的深思却是长久的。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一直是党和国家加强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病死猪肉”、“问题鸡肉”、“毒豆芽”、“毒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釜底抽薪。
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力促依法行政。在这个案例中,朱某不是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里,让人们在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而是让手中的行政权力褪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那些黑心老板只要送钱,他就发检疫合格证,将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异化为“交钱就合格”、“交钱就过关”的形式主义执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在朱某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可见,依法行政在现实行政执法领域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的现状还很不容乐观,“制度的笼子”形同虚设,依法行政还在一定程度还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任重道远。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性,努力实现程序正义。“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到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朱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不亲自实地检疫,而且还将盖有检疫专用章的空白检疫合格证“送”给问题企业,以便他们随需随用。更让人义愤填膺的是,在很多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的程序,朱某也让他人代劳,就连全省统一执法信息台平的个人账户和操作密码,朱某都要与那些问题企业“共享”。
法治安全知识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原则,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以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着重打击或查处以下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职责分工
本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市级层面重点行业(领域)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道路交通: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交通港口局
水上交通:**海事局、市交通港口局
铁路交通:**铁路局
民用航空:民航华东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船舶、冶金、有色:市安全监管局
建筑施工: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
燃气:市建设交通委
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市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
特种设备:市质量技监局
地下空间:市民防办
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市农委
民爆物品: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规划国土、工商、文广影视、卫生、教育、旅游、水务、环保、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15日前)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和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执法行动(5月至9月)
1.由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3.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国庆**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以及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2.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经济信息化、行政监察、公安、建设、工商、质量技监、民防、消防、规划、文广影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在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违章搭建的建筑、非法设立的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意义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进行举报。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四)统筹兼顾,加强检查。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真研究,及时总结。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明确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9月底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全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督查前,对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1.4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2.每月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当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和执法统计表;